1.天然气什么时候涨价

2.现货天然气和期货的区别是什么?

3.天然气容量气价是什么意思

4.价格联动是什么意思

5.成都天然气阶梯计价周期时间段

6.有谁知道什么是天然气定价指数,JCC指数

7.2014年我国启动实施什么税

国内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_中国的天然气价格怎么制定的

打个比方,2014年全国消耗天然气1亿方,但实际使用了1.2亿方,超出预算了。的1亿方就是存量气(保证国民天然气正常消耗),超出的0.2亿方就是增量气(控制新增使用天然气的企业数量和质量)。

天然气什么时候涨价

为加强省内天然气管道运输和城镇燃气配气价格管理,提高定价科学性、合理性和透明度,省发改委制定《陕西省天然气管道运输和配气价格管理办法》。本办法自2022年4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9年12月31日。办法适用于制定调整省内天然气管道运输和配气价格行为。

对新成立企业投资建设的管道

制定管输试行价格

本办法所称省内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是指天然气管道运输经营企业,通过省内短途管道向天然气经营企业或者用户提供管道输气服务的价格(包括煤制气、煤层气管输价格)。配气价格是指天然气经营企业通过城镇燃气管网向用户提供天然气配送服务的价格。

按照天然气价格改革“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总体要求,完善天然气管道运输和配气价格形成机制,为实现天然气价格市场化改革和上下游价格联动奠定基础。

对新成立企业投资建设的管道,制定管输试行价格,运用建设项目财务评价的原理,使被监管企业在整个经营期内取得合理回报,原则上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成本参数,以及准许收益率7%、经营期40年来确定。

价格主管部门核定企业年度准许总收入后,根据管网结构、输气流向等实际情况具体确定管输价格形式,可实行同网同价,也可按距离或区域确定价格。其中:实行同网同价的,管输价格按照管道运输企业年度准许总收入除以年度管道运输气量计算确定。

管道运输企业有多条管道供气的,可根据各条管道运输气量之和确定价格。同一管道运输企业法人单位新建管道投产时,原则按照所属区域管输价格执行,下一监管周期纳入有效资产统一管理。

同一区域配气管网

执行同一配气价格

配气价格以经营天然气配送业务企业为管理单位,同一城镇区域内有多家燃气企业的,鼓励建立激励机制,科学确定标杆成本,在同一区域配气管网执行同一配气价格。

配气价格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原则制定。燃气企业年度准许总收入由准许成本、准许收益以及税金之和扣减其他业务收支净额确定。其他业务收支净额为燃气企业使用与配气业务相关资产和人力从事安装施工等其他业务活动的收支净额。其他业务和配气业务的共用成本,应当按照固定资产原值、收入、人员等进行合理分摊。

年度配送气量按以下原则核定:配气管网负荷率(实际配气量除以设计配气能力)高于40%的,按实际配送气量确定;配气管网负荷率低于40%的,按设计能力的40%计算确定。

对新成立企业投资建设的配气管网,可运用建设项目财务评价的原理,使企业在整个经营期取得合理回报的方法核定初始配气价格。核定价格时,准许收益率不超过6%,经营期不低于30年,定价成本参数原则上按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可行性研究报告成本参数与成本监审规定不符的,按成本监审的规定进行调整。随着经营气量的增加,可适时调整为按“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原则核定配气价格。

各地可对配气成本按合理比例在居民用气和非居民用气间分配,逐步减少用户间价格交叉补贴。

管输和配气价格原则上

每3年校核调整一次

加快建立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当上游天然气价格调整时,终端用户销售价格可相应同向调整。天然气终端用户销售价格由购气价格和配气价格组成。多气源供气时,购气价格按不同气源购气价格加权平均确定。终端用户销售价格=购气价格+配气价格。联动调整额=(计算期平均单位购气价格-现行平均单位购气价格)÷(1-供销差率)。联动调整后的终端销售价格=现行终端销售价格+联动调整额。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清理规范配气延伸服务收费。属于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用户建筑区划红线范围内的供气管网设施,由项目投资建设主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实施并承担费用,其中属于新建商品房、保障性住房的,建设费用纳入房价,不得在房价外另行向用户收取,属于老旧小区改造的,按照“受益者付费”原则公平分摊;建筑区划红线范围以外的供气管网设施由或者特许经营企业按照经营范围负责投资建设,费用由或特许经营企业承担。

管输和配气价格原则上每3年校核调整一次。管道运输企业、燃气企业应在每年6月1日前,通过企业门户网站或指定平台公开收入、成本、具体执行价格等相关信息,推进价格信息公开透明,强化社会监督。

现货天然气和期货的区别是什么?

已经涨价了, 很多城市都涨价了的.

中海油能源经济研究院首席研究员陈卫东表示,天然气涨价势在必行,需通过小步快走逐步实现。推进能源结构调整,关键还是提高天然气在能源结构中的比例,这需要“看得见的手”和“看不见的手”共同努力,而最终还得靠市场化的手段来解决,价格体系市场化是基础。

陈卫东称,天然气是人们生活必需,也是中国能源结构改变必需。但国产天然气产能不足,要提高使用比例主要依赖进口,而进口价格又高,除了国企平衡整体利润时应做部分牺牲,总体上,涨价成为必然趋势。

陈卫东说,目前,中国70%煤炭、18%石油和5%天然气的能源结构相对滞后,几乎还停留在半世纪前的欧洲水平。改变能源结构最现实的选择,就是尽快提高天然气在一次能源中的比例,否则环境污染将进一步恶化。

加大天然气使用比例,首先就要增加消费,促进价格市场化。陈卫东称,现在国产天然气的定价机制是“一气一价、成本加成”,仍属经济做法。中国已经是天然气生产大国和消费大国,到2012年天然气对外依存度已近30%。从哈萨克斯坦、土库曼斯坦等中亚国家进口天然气,1立方米亏损就接近1元。当前反垄断呼声不断,但明摆亏损的事,如果价格不透明,不能让投资人有一个明确、清晰的预期,就难以吸引投资和增大供给,从而阻碍能源多元化。

对于国内天然气价格与国际接轨的提法,陈卫东称,目前国际并没有形成天然气统一定价,只有几个基本的区域价格:第一个是美国,2008年曾高达13美元/MMBtu(Million British Thermal Units,国际天然气交易单位),而现在不到3美元,合人民币每立方米七八毛钱;第二个是欧洲,8-9美元/MMBtu,合人民币每立方米2元左右;第三个是亚太区域,日本是亚洲最大的天然气、LNG(液化天然气)进口国,价格也最贵,15-16美元/MMBtu,相当于人民币每立方米4元。相比而言,LNG易储存、易运输的优势,使其比较容易随行就市,有可能形成全球市场的期货定价。

天然气容量气价是什么意思

期货与现货相对应,并由现货衍生而来。期货不是货,通常是指以某种大宗商品或金融资产为标的可交易的标准化合约。所谓现货交易,是指证券买卖双方在成交后就办理交收手续,买入者付出资金并得到证券,卖出者交付证券并得到资金。现货交易的特征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即以现款买现货方式进行交易。

价格联动是什么意思

天然气容量气价是指补偿固定资产折旧的气价,容量费是固定资本的补偿,包括固定管网、设备的折旧、初期建设费用等。

解释:国家发改委价改方案是将天然气分为存量气和增量气两部分,存量气就是去年用的气量,增量气就是今年减去去年的气量。

相关资料

区分存量气、增量气,并分别定价,有利于尽快建立天然气价格形成新机制,并充分释放市场信号,有利于下游用户合理有效利用天然气。

同时,存量气价格分步调整,对现有用户影响较小;以增量气带动存量气价格调整,有利于降低方案实施的难度和阻力,保障平稳实施。包括固定管网、设备的折旧、初期建设费用等

成都天然气阶梯计价周期时间段

一、“价格联动机制”的涵义,价格联动机制,是指下游产品价格因受上游产品价格变动的影响而涨跌趋向一致的价格调整制度。包括顺价上调和顺价下调两种形式。这种机制的最大特点是,下游产品价格直接与上游产品价格挂钩。即:上游产品价格上涨时,下游产品随之上涨;上游产品价格下跌时,下游产品价格随之下跌。

二、国家积极倡导建立价格联动机制

随着价格体制改革、特别是性产品价格改革的不断深入,价格管理方式也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价格联动机制逐步建立。目前,成品油价格已建立了随国际市场原油价格变动而变动的机制,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改革的步伐也正在加快,与之相关联的道路旅客运输价格、城市出租汽车运输价格、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等与上游产品挂钩的价格联动机制初步建立。

三、工作效率提高是建立价格联动机制最直观的好处

建立价格联动机制,形成上下通畅的价格调整制度,既可以及时疏导价格矛盾,确保社会稳定,减少不必要的购进成本,惠利于民,又可以节约行政成本,还可以缩短价格决策时间,提高工作效率。

四、价格联动机制的核心问题是“价格联动”

价格联动机制的核心问题是“价格联动”,即上下游产品价格直接挂钩,上动则下动,上不动则下不动。建立价格联动机制后,与之联动的下游产品价格调整时,不再举行价格听证会,但还须按照《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的其它规定和程序依法制定价格。

五、不是所有的价格调整都适用价格联动机制,性产品销售价格由购进成本和输配成本构成。

六、关于是否设置启动点和联动系数的问题

目前,大多数城市的价格联动办法都设置了启动点和联动系数。有的设置为“当上游价格上调或下调百分之几时启动价格联动机制”,也有不设置联动系数的。

七、合理消化涨价因素

价格联动时,应合理消化涨价因素。除了上游产品直接上涨的价格外,还应考虑由此给下游产品新增加的直接费用,比如损耗、税金;如果“同时间”调整的话,就可以不考虑资金利息了。除此之外,其它任何费用均不得利用价格联动之机进入销售价格。针对不同的产品,国家或省有关部门应制定统一的损耗率,使其在同一区域内的测算标准一致。

八、建立价格联动机制与依法行政相辅相成

建立价格联动机制,只是对定调价项目的组成内容的定价方式进行了调整,即将上游已经定价的购进成本部分纳入联动机制,这并不改变该项目整体作为听证项目的性质。再则,建立价格联动机制的项目,均为省及省以上价格主管等有权部门要求建立价格联动机制的项目,即已经授权的项目。因此,建立价格联动机制与依法行政并不矛盾,且相辅相成。

归根结底,建立价格联动机制的目的,是要及时疏导价格矛盾。价格联动机制的建立,不仅要“同方向”,即:上游产品价格上涨时调高下游产品价格,上游产品价格下跌时调低下游产品价格;而且还要“同时间”,即:上游产品价格什么时间调整,下游产品价格就什么时间调整,特别是那些没有预留调价空间和预留调价空间较小的品种,上下游调价时间保持一致,不留或尽量不留价格调整时间差。所以,价格联动机制应设置启动点,但不应设置联动系数。否则,价格联动机制的建立就起不到及时疏导价格矛盾的作用。

有谁知道什么是天然气定价指数,JCC指数

成都天然气阶梯计价周期时间段:计量周期为每年9月1日起至次年8月31日,在年度周期之间不累计。

一、居民生活用气销售价格:第一阶梯价格2.03元/立方米,第二阶梯价格2.44元/立方米,第三阶梯价格3.06元/立方米。

二、合表用户和执行居民生活用气价格的非居民用户其用气价格暂执行第一阶梯气价。

三、为确保低收入群体不因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的调整而降低生活水平,对经民政部门核定的低保户和分散特困户的居民,气价由户籍所在地提供服务的燃气经营企业每月按照1.66元/立方米执行,气量不超过第一阶梯气量。具体操作细则由区民政局制定。

天然气定价:

天然气定价,天然气价格形成的机制。包括定价和市场供需关系定价两种形式。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天然气国内价格由管制。

中国气价由井口价、净化费和管道输送费三部分组成。井口气价实行内分类气价和自销浮动价(一般为上下浮动10%)相结合的形式;管道输送费允许供需双方协商定价。

2014年我国启动实施什么税

(1)天然气定价的指数化制度,是指在天然气价格与反映外部市场环境变化的经济指标之间建立正式联系,以便当外部市场环境发生变化时,天然气的价格也随之自动进行调整的定价制度。指数化制度的优点在于它把天然气的价格与反映外部市场环境变化的经济指标建立了函数关系,使天然气价格可以随市场环境的变化而自动调整。但需要指出的是,没有一种指数化公式是完美无缺的和普遍适用的。

(2)JCC指日本原油综合指数JCC(JapanCrude Cocktail)

据国际天然气联盟(IGU)公开的信息,目前国际上有4个自然形成的天然气定价体系,分别为

(1)北美与英国:不同气源之间的竞争定价

北美(美国、加拿大)和英国实行不同气源之间的竞争定价。这3国以往都在一定水平上对井口价格进行干预,但随着天然气市场与监管政策的发展,供应端出现了充足并富有竞争力的多元供应,用户能够在众多供应商中自由选择,管输系统四通八达并实现了非歧视性的“第三方准入”。在此基础上,天然气作为商品的短期贸易在很大程度上庖代了长期合同。在北美形成了以亨利枢纽(Henry Hub)为核心的定价系统,在英国定价系统中也形成了一个虚拟平衡点(NBP)。尽管用相同的商品定价机制,但北美与英国的天然气市场还是相互独立的。

(2)欧洲大陆:与油价挂钩的定价政策

欧洲大陆用的是与油价挂钩的定价政策来开展天然气贸易。这一模式源于荷兰在1962年针对格罗宁根(Groningen)超大气田天然气生产取的国内天然气定价政策。该政策将天然气价格调整与3种石油燃料(柴油、高硫和低硫重质燃油)的市场价格按照百分比挂钩,然后根据“传递要素”进行调整来分担风险。这一模式随后被出口合同所用,进而影响东北亚的LNG定价。欧盟虽然出台了多个天然气法令来建立统一的天然气市场,但由于国与国之间、企业与企业之间、管道与管道之间的分割,至今还没有做到像美国那样的自由准入和具有市场流动性。

(3)东北亚:与日本进口原油加权平均价格(JCC)挂钩的定价

 东北亚(日本、韩国、、中国大陆)的LNG贸易定价体系源自日本。由于日本当年引进LNG主要是为了替代原油发电,因此在长期合同中用了与日本进口原油加权平均价格(JCC)挂钩的定价公式。虽然这一定价方式已经不契合日本和亚太其他国家的市场现状,但目前尚无供需双方都能接受的其他方式,只能通过设定JCC封顶价格和封底价格的方式来规避风险。

(4)俄罗斯与中亚地区:双边垄断的定价模式

俄罗斯与中亚地区用双边垄断(垄断出口和垄断进口)的定价模式,通常用间谈判来确定供应给非欧盟用户的天然气价格。

由于4大区域市场之间并没有相互交易及竞争的关系存在,故各区域市场的价格有极明显的差异。目前随着全球天然气开区域与天然气消费区域的变化,以上形成的天然气价格模式已经开始变革。

一、我国税制度的演进轨迹税,在我国的历史十分悠久,可以上溯至周朝的“山泽之赋”,此后历朝历代在不同程度上都对矿冶、盐业等课税。但我国现代税制度起源于新中国成立初期开征的盐税,大致经历了四个阶段的变革和调整,逐步走向成熟并形成了现有的制度框架。

(一)萌芽阶段(1949—1983年)1949年l1月24日,中央人民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简称中财委)召开第一次全国税务会议,决定将盐税作为一个单独的税种,在全本文为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中国新型城镇化包容性发展的路径设计与战略选择”(批准号:12&ZD100)、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不同市场结构下我国环境税效应研究”(批准号:13BJY149)、重庆市社会科学规划(培育)项目“环境税‘双重红利’效应研究”(批准号:2013PYYJ16)、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专项资金项目“中国环境税改革路径研究——基于OECD国家经验”(批准号:swul409126)和“环境税防控农业面源污染机制研究”(批准号:Swu1509307)的阶段性研究成果。3宏巩锂济研完2015年第9期国范围内征收。院于1950年1月20El颁布了《中央人民政务院关于全国盐务工作的决定》,统一全国盐政,确定了盐税征收原则、盐税税额和管理办法。1950年1月31El,政务院发布《全国税政实施要则》,正式将盐税单独列为一个税种;3月8号,中国盐务总局正式成立,负责全国范围内盐的生产和盐税征管。从1958年7月1El起,盐税征收工作由盐务部门移交给税务部门。此后,盐税经历了多次调整,但最大的一次调整是13年将盐税作为一个税目并人工商税。这一时期的盐税具有三大特点:一是由实物形式的税收逐渐转变为货币形式的税收。最初的盐税税率以粮为标准,由中央统一分类分区等差核定,之后调整为从量定额征收货币。二是盐税完全作为中央税,由财政部统一调度使用,且占全国税收收入的比重较高。三是在经济体制下,盐的产、供、销都由指令性确定,因而盐税的规模可以通过人为地控制。新中国成立初期至“利改税”以前的盐税主要是为解决战后财政资金困难而设立的。总体而言,这一时期的盐税筹集了大量比较稳定的收入,为社会经济的快速恢复作出了较大的贡献,但也存在局限性。一方面,这一时期的税实际上就是盐税,征税范围仅限于实行国家专卖且价格弹性和收入弹性都很低的盐,并未考虑对其他矿产类征税,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横向税收不公的问题。另一方面,作为税的盐税,其首要功能是筹集财政收入,并未考量其调节经济和促进盐业节约利用的作用。

(二)初步建立阶段(—1993年)2O世纪80年代初,我国正处于“拨乱反正”之后的经济发展时期,国家财政资金严重匮乏。同时,国家开始重新审视税收与国有企业利润之间的关系,开始进行“利改税”的探索。在财政缺钱和“利改税”的背景下,税应运而生。年9月18日,院颁布《税条例(草案)》,决定从当年10月1El起开征税,以调节开发自然的企业和单位因结构、开发条件等禀赋差异造成的级差收入,妥善处理国家与企业之间的收益分配关系。不过,当时的征税范围仅限于原油、天然气、煤炭、铁矿石,其他矿产品暂缓征收税,征收基数是销售利润率超过12%的部分,征收方式为超率累进,表1为年税税率结构。自年至分税制改革这段时期,税制度经历了多次调整,但最主要的一次调整是1986年将煤炭税由从价计征改为从量计征。这一时期的税制度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一是税收模式上属于利润型税,计税依据为企业和单位开获得的超额利润。二是税收功能定位在调节级差收入,特别强调税收公平,销售利润越高其税税率也就越高。年开征的税,实际上是当时财政缺钱的产物,但在客观上也发挥了经济和社会功能,这属于税制度设计的“意外收获”。在经济层面上,由于实行多级超率累进税率,税能够充分发挥“经济自动稳定器”的功能。在表1年税税率结构销售利润适用税率12%(含)以下不缴纳税超过12%至25%的部分按销售利润率每增长1%、税率增长0.5%累进计算超过20%至25%的部分按销售利润率每增长1%、税率增长0.6%累进计算超过25%的部分按销售利润率每增长1%、税率增长0.7%累进计算4宏观饪济研2015年第9期行业发展形势好的时期,企业利润较高,适用较高的税率,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抑制行业过热的趋势;在行业不景气的时期,企业的利润相应下降,适用较低的税率,可以起到减税的作用,促进行业复苏。在社会层面上,超率累进的税一方面可以有效地促进行业利润平均化,实现税收公平目标;另一方面,对于抑制过度开行为、促进节约和环境保护具有一定的作用。但是,这一时期的税制度也存在比较明显的缺陷。一是征税范围较窄,仅对原油、天然气、煤炭和铁矿石征税,在一定程度上仍然存在税负横向不公平的问题,也不利于促进环境政策目标的达成。二是多级次的超率累进税率虽然有利于纵向公平,但计算比较复杂,税收成本较高,这也是1986年煤炭税改为从量定额征收的重要原因之一。三是纳税地点为企业所在地,可能造成税源和税收的背离问题。

(三)成型阶段(1994—2009年)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央财政收入比重持续下降,而地方财政相对宽裕。为提高中央财政比重并妥善解决中央与地方的税权划分问题,我国启动了一次影响深远的税收制度改革,即分税制改革,税制度在此次改革中更加完善。1993年12月2513,院发布《税暂行条例》,于1994年1月113起正式施行。此次改革奠定了我国现行税制度的框架,此后一直保持相对稳定。当然,在这期间(主要是2000年以后)也在税税额标准、减免税优惠等方面进行过一些微调,如表2所示。1994年分税制改革建立的税制度主要实现了两大转变。一是由中央税转变为地方税。为了弥补分税制改革对地方税权的“侵占”,中央将除海洋石油税外的其他税收入划归地方收入。二是由利润型税转变为产出型税。1994年以前,除煤炭外,原油、天然气、铁矿石都按照超额利润累进征收税;1994年改革后对所有税目实行从量征收。总体而言,1994年的税改革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是成功的。第一,此次改革基本解决了国家的身份问题,明确划分了租和税的关系。④改革明确界定了税是国家基于政治权力参与产品剩余价值分配的一种形式,区分了国家基于所有权而取得的补偿收入或利润收入,将征税范围扩大至盐、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和其他非金属矿原矿。第表22003--2009年我国税制度调整情况年份调整内容2003石灰石、大理石的单位税额分别调至0.5—3元/吨、3一l0元/立方米2004煤炭:陕西、青海、内蒙古、山西调高税额2005年

1、煤炭:安徽、宁夏、重庆、贵州、福建、山东、云南、河南调高税额

2、石油:幅度税率调高为14—30元,吨

3、天然气:幅度税率调高为7—15元/千立方米2006年

1、煤炭:江苏、湖南、四川、江西、吉林、辽宁、甘肃、湖北、河北、广西、陕西、内蒙古、广东调高税额

2、矿原矿:取消有色金属矿原矿减征30%的优惠政策,对冶金矿山铁矿石减征40%税额,调高锰、钒矿石税额

3、开征石油特别收益金2007年

1、煤炭:焦煤调为8元/吨

2、矿原矿:提高三类矿石(铅锌矿、铜矿和钨矿)的单位税额

3、盐:实施减税的优惠政策2008年矿原矿:提高硅藻土和玉石、磷矿石、膨润土、沸石和珍珠岩的单位税额2009年煤炭:新疆调高税额此次改革更加有利于税收征管。将税改为从量计征,既降低了税务机关的征管难度,又减少了企业的计算困难,有效降低了税收征管成本和纳税遵从成本。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1994年税制度暴露的问题越来越多。一是从量定额征税不能反映产品的价格变化。自1994年以来,我国产品价格持续上涨,但税税额标准并未相应提高,不但未能分享市场繁荣带来的收益,反而由于其他税种的快速增收弱化了税的地位。二是税率过低使得产品价格偏低,导致企业在使用生产要素时产生了替代效应和收入效应:一方面,相对于其他生产要素,产品价格低激励了企业用投入替代其他要素投入;另一方面,低价格提高了企业的实际购买力,增加了对产品的购买。这导致了严重的浪费,使得企业的发展过分依赖于开发和投入,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技术创新。鉴于这些问题,理论界和实务界要求改革现行税制度的呼声越来越高。

(四)改革阶段(2010年至今)早在2007年,税改革的方案就已经提交院审议。但由于当时通货膨胀压力较大、宏观经济过热,改革被暂时搁置。直到2010年6月1日,新疆率先进行原油、天然气税从价计征试点,标志着税改革取得重要突破。⑤同年12月1El,原油、天然气税从价计征改革试点由新疆扩大至内蒙古、甘肃、四川、青海、宁夏等西部12个省区。2011年l0月10Et,院正式发布《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暂行条例)的决定》,要求从11月1El起将原油、天然气从价计征改革推向全国。与此同时,价格机制改革也正式启动。2012年,在两广地区开展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改革试点;2013年,在部分地区实施了部分金属和非金属矿税从价计征改革试点。2014年,作为改革重头戏的煤炭税改革取得突破性进展,自12月1El起,煤炭税全面实行从价计征,税率为2%一10%,同时清理相关收费基金。与此同时,国家还对原油、天然气税费制度进行了调整,主要是将矿产补偿费费率降为零,将税适用税率由5%提高至6%。改革内容:

1、新疆率先试点原油、天然气税从价计征改革,税率为5%,并对高含硫天然气、三次油、稠油和高凝油实施2010综合减征率政策

2、税改革试点扩围,西部12省区的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税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

1、煤炭:提高了部分煤炭产品的税率20l1

2、石油天然气:在全国范围内实行从价计征改革,对中外合作企业的矿区使用费改为征收税

1、铁矿石:自2012年2月1日起,铁矿石税调整为减按规定税率的80%征收2012

2、天然气:在两广地区开展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改革试点2013自2013年1月1Et起,在部分地区实施部分金属和非金属矿税从价计征改革试点

1、自2014年1月1日起,税部分税目税额调高:

(1)岩金矿石:一等至七等矿山每吨税额分别调整为10元、8元、7元、6元、5元、4元、3元;

(2)磷铁矿:税额调整为每吨4元

2、自2014年12月1日起,煤炭税改革:

(1)改革煤炭税计征方式,由从量定额改为从价定率;

(2)实行2%一10%的浮动比例税率,由各省市自行确定适用税率;

(3)取消煤炭矿产补偿费及部分各地方收费基金项目2014

3、自2014年12月1日起,原油、天然气税调整:

(1)原油、天然气矿产补偿费费率降为零;

(2)税适用税率由5%提高至6%;

(3)对稠油、高凝油和高含硫天然气税减征40%,对三次油税减征30%,对低丰度油气田税暂减征20%,对深水油气田税减征30%;

(4)对中外合作油气田及海上自营油气田税征收管理作出调整6宏巩锃济研2015年第9期年间我国税制度的调整情况。这一阶段的税制度在改革试点中发展,并逐步走向完善。改革的基本方向是比较明确的,即改从量定额的征收方式为从价定率,扩大征税范围,并适当提高税率。但是,这一阶段的税改革也存在一些不足。一是改革涉及深刻的利益调整,遭遇来自各方的阻力,存在“俘获”现象。例如,对原油、天然气实行从价计征改革的同时,“两桶油”成功地说服调高石油特别收益金起征点,使得税增加的同时,石油特别收益金以更大的幅度降低。二是新一轮的税改革选择在我国经济进入中低速增长的“新常态”时期实施,需要考量经济、政治和社会各方面的因素,改革面临诸多压力困境

二、税制度改革面临的现实1994年分税制改革搭建了我国现代税制度的基本框架,此后经历了原油、天然气和煤炭税从价计征改革等重大调整,但很多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让当前税改革面临四大现实困境。

(一)限制了市场对配置的决定性作用第一,税征税范围过窄,有悖于市场经济公平公正的原则。目前,仅对原油、天然气、煤炭、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其他非金属矿原矿、盐等列举产品征收税,而将水、珍稀动植物、土地、森林、草场等自然排除在征税范围之外。这种制度安排存在两种效应:一是替代效应,即选择性的征税政策人为地造成产品税负不公,在客观上鼓励了用不征税替代征税,扭曲了企业的经济决策;二是收入效应,即这种制度设计不仅让国家放弃了部分产品的税收权利,还鼓励了对不征税产品的过度使用,造成比较严重的浪费问题。第二,税多数税目实行从量计征,难以反映市场机制运行的结果。除原油、天然气和煤炭税陆续实现从价计征改革外,其余税目仍然实行从量定额征收税。实际上,各类产品的市场价格整体波动幅度一般较大,征收从量税难以发挥税“经济自动稳定器”的功能。在经济繁荣高涨、投入增加、价格攀升的时期,国家既不能因经济增长、产品价格上涨获得额外的税收收益,也不能对过度膨胀的需求起到一定的抑制作用,以达到保护环境、节约的目的。而在经济疲软下行、投人减少、价格低迷的时期,税又无法对要素成本进行有效调节,从而促进经济恢复。第三,税税率整体偏低,人为扭曲了价格形成的市场机制。长期以来,国家取人为压低产品和农产品价格的方式推进工业化进程,对产品的价格进行诸多管制,使得价格长期低于其社会成本,同时对产品征收很低的税,让生态环境承担部分发展成本。这种制度安排在客观上加速了经济发展,但也存在诸多后遗症。一是自然被过度开使用,对生态环境造成很大的压力,经济的发展付出了沉重的环境代价。二是经济增长对要素投入增加形成路径依赖,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技术创新,不利于经济转型和结构升级。但最深层次的影响则是阻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对发挥市场在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形成制度羁绊。如果产品的价格形成机制、税收制度体系都不是市场化导向的,微观市场主体的要素投入决策就不能反映市场机制运作的结果,整个经济也就缺乏市场化的微观基础。

(二)调节级差收入的税种定位不能体现国家政治权力和经济权利的差别不论是年正式建立税制度,抑或7宏观谨济研2015年第9期是1994年分税制改革,再到后来的原油、天然气和煤炭税改革,都将调节级差收入作为税的一个重要目标。现代公共财政理论认为,税收是国家基于政治权力参与社会产品分配的一种制度安排,体现的是作为国家代理人的与纳税人之间的一种管理与被管理关系,收费(租金)则是国家基于经济权利取得的收入。实际上,矿产补偿费、矿区使用费、矿权使用费以及各级地方设置的收费项目等都属于收费(租金),是基于国家经济权利、让渡使用权而取得的收入,在调节级差收入方面具有很大的弹性和很强的作用。级差收入是租的一种,租又有绝对租与级差租两种形式,前者因国家对的垄断而产生,后者由禀赋各异而形成,两者都源于国家对的所有权,是作为所有者的国家与作为开使用者之间平等交易的结果,体现的是国家的经济权利。因此,用税调节级差收入,在理论上存在缺陷,混淆了国家政治权力所有者和自然所有者的两种不同身份。

(三)税在分税制财税体制中的定位存在偏差根据分税制改革的制度安排,除海洋石油税作为中央收入外,税被划人地方税,其收入由地方享有。在完善地方税体系的宏观背景下,理论界和实务界存在一种流行甚广的观点,认为在推进“营改增”的同时,可以全面推进税从价计征改革,并扩大征税范围、适当提高税率,将税培育为地方主体税种。在私有化或者丰富的国家,这种制度安排有其合理性,但在我国,如果“营改增”以后不对增值税分成比例进行调整,税作为地方主体税种缺乏可行性。第一,税作为地方税种与全民所有制在理论上有冲突。我国《宪法》明确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都为国家所有,作为国家代表的中央理应享有自然税收的收益权。第二,我国自然分布极不均衡,税作为地方税种会造成省际横向税收分配失衡。以煤炭为例,其探明储量的80%集中分布在北方,其中,华北地区则集中了64%的储量;而石油探明储量的98%左右分布于北方地区。将税作为地方收入,使得丰富的省市获得了一笔可以自由支配的税收收入,而作为主要消费地的其他省市在承担税税负的同时却无法分享税收人。以2013年为例,甘肃省税收入l9.5亿元,占地方税收的比重为4.9%,占九个地方税种∞收入的比重为21.7%;而重庆市税收人仅为8.4亿元,占地方税收的比重为0.82%,占九个地方税种收入的比重为1%左右。第三,将税作为地方主体税种,会造成节约利用的“负激励”。地方为了追求短期税收收益,可能纵容破坏性开自然的行为,给生态环境造成巨大压力,影响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不利于形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产业结构。第四,我国税征税范围整体偏窄,收入规模太小,不足以支撑地方财政收入。以2014年为例,全国税收入共计1083.66亿元,占全国地税收入的比重仅为2.1l%。除山西、陕西、内蒙古、新疆等少数大省外,税整体规模难对地方税收收入造成明显影响,即便全面实施从价计征改革,将整体税负提高1倍,税也难以成长为地方主体税种。表4为201l一2014年全国部分省市税收人情况。

(四)改革过程中存在“俘获”现象我国的税改革从一开始就未能摆脱“俘获”的魔咒,部分决策包含了对各利益集团的妥协,未能真正体现税改革的初衷,影响促进节约和环境保护的政策目标的实现。这些问题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原油、天然气税改革以不提高国宏观锃济研2015年第9期表42011—2014年全国部分省市税收入情况201120l220132014税收入占地税比重税收入占地税比重税收人占地税比重税收入占地税比重(亿元)(%)(亿元)(%)(亿元)(%)(亿元)(%)全国598.961.8O904.32.141005.722.131083.662.11北京O.30.010.800.030.820.O30.780.02天津2.643.1331.553.3929.442.7628-352-3O重庆8.01O.988.690.968.390.829.70.84广东12.210.3l31_350.33.150.6533.90.59湖北10.131.2512.431.O616.23l。1518.831.14辽宁68.834.6486.675.4589.623.8573.923.55内蒙古56.816.8668.1O6.7170.646.4572.7O6.38山西38.765.1843.784.5751.654.8558.9O5.99l陕西49.446.4761.596.2278.777.3284.907.72l新疆65.0112.2869.3510.5871.749.28.179.75注:①税收入包含海洋石油税数据;②2014年税数据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初税收快报,可能与最终核算数据存在少许差别。资料来源:2012--2014年《中国税务年鉴》和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初税收快报有垄断企业整体税费负担为前提。一方面,在油气税从量改从价计征的同时,国家提高了石油特别收益金的起征点。2006年3月25日,院决定对石油开企业销售国产原油因价格超过一定水平所获得的超额收入征收石油特别收益金,但为配合原油、天然气税从价计征改革,财政部决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将石油特别收益金的起征点由40美元每桶调高至55美元每桶,基本抵消了税税负上升的影响。另一面,在提高税税负的同时又保留了诸多税费减免优惠。国家对油气田企业实行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显著降低了企业的实际税负水平。油气田企业税按5%的税率征收@,但随着综合减征率逐年提高,其实际税负率远低于5%。@综合考虑石油特别收益金起征点提高和各种优惠政策的影响,油气田企业的实际税费总负担还略有下降。第二,煤炭税改革@考虑了过多的政治因素。此次煤炭税改革方案是多方博弈、相互妥协的结果,“俘获”的成分较重。一方面,2%一8%的幅度比例税率体现了地方对中央的“俘获”,过大的税率幅度是中央向地方妥协的结果。全国煤炭分布极不均衡,各省市从煤炭中获取的财政收入规模和比例差别很大。对山西、陕西、新疆、内蒙古等产煤大省而言,煤炭税费收入是财政收人的重要来源@,而对北京、上海、广东等东部发达省市而言,很少有来自煤炭行业的税费收入。为了减少煤炭税改革在地方层面的阻力,中央通过制定2%一10%的幅度比例税率默认了部分省市的依赖型财政利益,原有的煤炭收费项目的收益可以通过“换名”和提高税率的方式得以保留。另一方面,此轮煤炭税改革方案体现了煤炭行业对的“俘获”,削弱了煤炭税改革的意义。税改革的一个重要目标就是推动技术创新,促进节约和环境保护。但煤炭税改革以不增加煤炭行业宏观税费负担为前提,税实际上沦为获取财政收入的一种手段和工具,无法通过市场机制对企业形成有效的创新激励,更难以在促进节约和环境保护、加快经济转型和结构升级方面有大的作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二条供电人因供电设施检修、临时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电人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电人;未事先通知用电人中断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