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规定的天然气初装费是多少?

2.2022年赤峰燃气初装费的国家规定

3.我家106平米的房子,用壁挂炉烧天然气取暖,每方天然气1.82元,一个取暖季大概得花多少钱?怎么样能省点?

4.农村天然气开户、安装费是多少,知道的请讲一下,谢谢

5.天然气入户费多少钱

6.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的全文

住房天然气价格怎么算的_住户天然气价格

2022年7月1日

2021年~2022年度,北京分户自采暖补贴将在2022年7月1日开放领取。采暖补贴领取需要完成两次表底数自助申报,并且需要第一次申报成功才可申报第二次的表底数哦。2021~2022年度两次表底数申报时间分别是2021年10月15日~2021年11月14日;2022年3月16日~2022年4月15日;逾期不补。

北京燃气采暖补贴发放标准2021

根据相关规定,北京分户自采暖补贴按照住房建筑面积进行补贴,本地居民补贴标准为每采暖季每人15元/平方米,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补贴标准为每采暖季每人12元/平方米,其余特殊群体补贴标准为每采暖季每人15元/平方米。

如果是优抚家庭,按居住建筑面积80平方米计算补贴标准,小于80平方米按实际居住建筑面积计算;超过8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个人承担。其他特殊人群按60平方米计算居住面积补贴标准,小于60平方米按实际面积计算,超过6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个人承担。

法律依据?《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农业农村局 关于调整天然气分户采暖居民用户用气补贴标准和补贴发放领取期限的通知(京管发〔2020〕12号)》

2019年11月15日,我市下调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补贴标准需同步下调,同时根据天然气分户采暖居民用户对延长补贴领取期限的需求,经市政府批准,现就调整后的天然气分户采暖居民用户用气补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补贴标准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一)自采暖季起,天然气分户采暖居民(含城市及农村地区住户)用户采暖用气补贴标准调整为每立方米补贴0.71元。

(二)补贴标准执行动态调整机制。建立随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调整同步变动的天然气分户采暖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即在居民集中供热价格不变,分户采暖用气量补贴上限、居民炊事及生活热水户均日用气量不需调整的情况下,按照下列公式调整补贴标准:采暖用气补贴标准=市发展改革委公布的居民用管道天然气第一档价格-1.9元/立方米。(1.9元/立方米:2007年开始实施天然气分户采暖居民用户采暖用气补贴政策前的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

二、核算补贴气量

天然气分户采暖居民用户每采暖季每户采暖用气量上限按我市户均住宅建筑面积、供热每平方米天然气单耗值计算,采暖用气量以820立方米为补贴上限,低于上限的据实补贴。以燃气供应企业采暖季前后取得的用户燃气表底数测算出采暖用气量,按补贴标准计算补贴金额,并折算成等值气量,燃气供应企业向用户予以等值气量补贴(计算公式详见附件)。按每采暖季每户采暖用气量820立方米上限计算,每立方米补贴0.71元,管道天然气价格按每立方米2.61元计算,每户等值气量补贴上限为223立方米(按四舍五入计);压缩天然气、液化天然气按实际执行价格计算户补贴气量。如遇采暖季提前或延长情况,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动态调整采暖用气量上限。

三、采集补贴数据

(一)燃气供应企业取得用户燃气表底数第一次需在当年法定或政府确定的采暖季起始日前完成,第二次需在当年法定或政府确定的采暖季结束后30天内完成。

(二)用户拒绝入户或不配合申报燃气表底数,每年8月31日前仍未取得联系的用户视为放弃补贴。

四、发放和领取补贴气量

(一)燃气供应企业需将上一采暖季补贴气量及时发放至用户账户。对已在当年法定和政府确定的采暖季结束后30天内获取到第二次表底数的用户,应于当年7月1日前发放完毕;采暖季结束30天后到8月31日前获取到表底数的用户最迟应于当年9月15日前发放完毕。(二)燃气供应企业要采取多种有效形式提示告知用户及时申报燃气表底数和领取补贴。截至次年4月30日,用户仍未领取补贴的,视为放弃领取补贴。

五、资金安排渠道

对全市天然气(含管道天然气、区域压缩天然气、液化天然气)分户采暖居民用户实施用气补贴。其中:

(一)市燃气集团供应的天然气分户采暖居民用户的用气补贴,由市财政局安排补贴资金。

(二)非市燃气集团供应的天然气分户采暖居民用户的用气补贴,由各区及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参照市级政策予以补贴,所需经费由各区政府安排。

国家规定的天然气初装费是多少?

为加强省内天然气管道运输和城镇燃气配气价格管理,提高定价科学性、合理性和透明度,省发改委制定《陕西省天然气管道运输和配气价格管理办法》。本办法自2022年4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9年12月31日。办法适用于制定调整省内天然气管道运输和配气价格行为。

对新成立企业投资建设的管道

制定管输试行价格

本办法所称省内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是指天然气管道运输经营企业,通过省内短途管道向天然气经营企业或者用户提供管道输气服务的价格(包括煤制气、煤层气管输价格)。配气价格是指天然气经营企业通过城镇燃气管网向用户提供天然气配送服务的价格。

按照天然气价格改革“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总体要求,完善天然气管道运输和配气价格形成机制,为实现天然气价格市场化改革和上下游价格联动奠定基础。

对新成立企业投资建设的管道,制定管输试行价格,运用建设项目财务评价的原理,使被监管企业在整个经营期内取得合理回报,原则上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成本参数,以及准许收益率7%、经营期40年来确定。

价格主管部门核定企业年度准许总收入后,根据管网结构、输气流向等实际情况具体确定管输价格形式,可实行同网同价,也可按距离或区域确定价格。其中:实行同网同价的,管输价格按照管道运输企业年度准许总收入除以年度管道运输气量计算确定。

管道运输企业有多条管道供气的,可根据各条管道运输气量之和确定价格。同一管道运输企业法人单位新建管道投产时,原则按照所属区域管输价格执行,下一监管周期纳入有效资产统一管理。

同一区域配气管网

执行同一配气价格

配气价格以经营天然气配送业务企业为管理单位,同一城镇区域内有多家燃气企业的,鼓励建立激励机制,科学确定标杆成本,在同一区域配气管网执行同一配气价格。

配气价格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原则制定。燃气企业年度准许总收入由准许成本、准许收益以及税金之和扣减其他业务收支净额确定。其他业务收支净额为燃气企业使用与配气业务相关资产和人力从事安装施工等其他业务活动的收支净额。其他业务和配气业务的共用成本,应当按照固定资产原值、收入、人员等进行合理分摊。

年度配送气量按以下原则核定:配气管网负荷率(实际配气量除以设计配气能力)高于40%的,按实际配送气量确定;配气管网负荷率低于40%的,按设计能力的40%计算确定。

对新成立企业投资建设的配气管网,可运用建设项目财务评价的原理,使企业在整个经营期取得合理回报的方法核定初始配气价格。核定价格时,准许收益率不超过6%,经营期不低于30年,定价成本参数原则上按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可行性研究报告成本参数与成本监审规定不符的,按成本监审的规定进行调整。随着经营气量的增加,可适时调整为按“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原则核定配气价格。

各地可对配气成本按合理比例在居民用气和非居民用气间分配,逐步减少用户间价格交叉补贴。

管输和配气价格原则上

每3年校核调整一次

加快建立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当上游天然气价格调整时,终端用户销售价格可相应同向调整。天然气终端用户销售价格由购气价格和配气价格组成。多气源供气时,购气价格按不同气源购气价格加权平均确定。终端用户销售价格=购气价格+配气价格。联动调整额=(计算期平均单位购气价格-现行平均单位购气价格)÷(1-供销差率)。联动调整后的终端销售价格=现行终端销售价格+联动调整额。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清理规范配气延伸服务收费。属于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用户建筑区划红线范围内的供气管网设施,由项目投资建设主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实施并承担费用,其中属于新建商品房、保障性住房的,建设费用纳入房价,不得在房价外另行向用户收取,属于老旧小区改造的,按照“受益者付费”原则公平分摊;建筑区划红线范围以外的供气管网设施由政府或者政府特许经营企业按照经营范围负责投资建设,费用由政府或特许经营企业承担。

管输和配气价格原则上每3年校核调整一次。管道运输企业、燃气企业应在每年6月1日前,通过企业门户网站或指定平台公开收入、成本、具体执行价格等相关信息,推进价格信息公开透明,强化社会监督。

2022年赤峰燃气初装费的国家规定

国家没有规定天然气初装费的收费标准,只是要求各地打破垄断,引入市场竞争。在2001年,《国家计委、财政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文件规定,取消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重复收取的水、电、气、热、道路以及其他各种名目的专项配套费。统一归并后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省级价格、财政部门根据近年来公用事业价格改革和调整情况,按照从严控制、逐步核减的原则重新核定收费标准。凡是未按规定审批权限批准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或其他各类专项配套费,以及计价费〔1996〕2922号文件颁布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出台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或其他专项配套费,一律取消。对涉及燃气的规定中,并没有说“取消天然气安装费”,只是取消了“暖气集资费”,并明文提到了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两管三线”材料费、安装工程费等相关价格的管理,规范垄断企业价格行为。各个地方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天然气的初装费,如河南省南阳市确定初装费为2570元/户、湖南省常德市临澧县确定初装费为1860元/户。

我家106平米的房子,用壁挂炉烧天然气取暖,每方天然气1.82元,一个取暖季大概得花多少钱?怎么样能省点?

1、国家没有规定天然气初装费的收费标准,只是要求各地打破垄断,引入市场竞争。

2、在2022年,《国家计委、财政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20〕585号),文件规定,取消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重复收取的水、电、气、热、道路以及其他各种名目的专项配套费。统一归并后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省级价格、财政部门根据近年来公用事业价格改革和调整情况,按照从严控制、逐步核减的原则重新核定收费标准。

3、凡是未按规定审批权限批准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或其他各类专项配套费,以及计价费〔1996〕2020号文件颁布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出台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或其他专项配套费,一律取消。

4、对涉及燃气的规定中,并没有说“取消天然气安装费”,只是取消了“暖气集资费”,并明文提到了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两管三线”材料费、安装工程费等相关价格的管理,规范垄断企业价格行为

农村天然气开户、安装费是多少,知道的请讲一下,谢谢

设你家热负荷指标为50W/㎡。热负荷为50×106=5.3kW 。则每小时须热量为5.3×3600=19080kJ。天然气热值为35588kJ/m?。则每小时须天然气19080÷35588=0.536m?

假设你家壁挂炉热效率为90%。则需天然气0.536÷90%=0.596m?/h。若一天用24h则用天然气量为14.304m?。假设采暖季为120天,则需天然气1716.48m?。采暖费1716.48×1.82=3123.994元。

估算法:106㎡用20kW的炉子足够了。20kW的炉子满负荷工作每小时用气量为2.1m?/h。假设炉子满负荷工作时间为7小时,则每天用气量为14.7m?。费用同上。

而在实际使用过程中,特别是中等消费群体,往往会设置温控时段,上班时间让炉子只烧到30℃,而下班前炉子自动烧到设定温度(一般为45-70℃)。这样可以省很多气,还有就是室内保温措施。总之设个温控时段,平时温度设的低一点,自然能省气。一个采暖季2000元左右。

天然气入户费多少钱

截止至2020年1月,初装费收费标准为1150元/户,其“一户一表”安装费为2350元/户。

以重庆市为例,天然气安装收费包含初装费、安装费、材料超长费、特殊材料费。其农户需承担费用情况如下:天然气初装费收费标准为1150元/户。

农村居民生活用天然气,其“一户一表”安装费为2350元/户。此收费中,含普通气表(型号G2.5)、表前后阀门、气表箱及雨棚、表前后管道各4米。但农村居民安装费不包括安装工程管沟开挖、回填及青苗损失赔偿费用。按实际发生费用由农户承担。

扩展资料:

农村居民生活用天然气的相关要求规定:

1、农村供气应保证稳定性和连续性。靠近管道气源的地区,宜采用管道供气作为气源;不具备管道气源的地区,宜采用供气厂站供气作为气源。

2、农村燃气供气方案应按照因地制宜的原则,根据所在地地质条件、能源现状、采暖方式和经济水平等实际情况,并结合农村散煤治理、农村危房改造、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等工作统筹确定。

3、?室外架空燃气管道与农村建筑沿墙明装敷设的绝缘低压电力线(220V)平行或交叉时,应根据安全需要,在燃气管道上加装具有绝缘功能的保护装置,且最小净距不得小于25cm。

重庆网络问政平台-天然气初装开户费到底该由谁来买单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的全文

国家发改委585号文件中指出,取消“天然气初装费”,并不得以“安装工料费”或者任何理由收费。该通知还指出,对不按规定取消或变相继续征收政府性基金项目的,一经发现,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同时,按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令第281号)的规定,追究有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燃气开户费早在2001年4月16日国家发改委585号文件 ,就已经严令取消,根据国家发改委585号文件,这些费用都属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开发商购买土地时就已经由开发商缴纳,否则按照国家规定不能办理规划、立项手续。

国家在2001年就规定水电气等上户费不用交了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日期:2001/04/16实施日期: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01年06月19日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近年来,各级政府针对住房建设领域收费混乱的问题采取了一系列整顿措施,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从各地反映的情况看,住房建设收费过多,仍是当前影响住房建设和消费的一个突出问题,企业和群众意见很大。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三章 燃气经营与服务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燃气设施,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择燃气经营者。

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的燃气设施,投资方可以自行经营,也可以另行选择燃气经营者。

第十五条

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

(三)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第十六条

禁止个人从事管道燃气经营活动。

个人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燃气经营者应当公示业务流程、服务承诺、收费标准和服务热线等信息,并按照国家燃气服务标准提供服务。

第十八条

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

(二)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

(三)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

(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

(六)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

(七)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

(八)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或者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

(九)冒用其他企业名称或者标识从事燃气经营、服务活动。

第十九条

管道燃气经营者对其供气范围内的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承担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

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供气、用气合同的约定,对单位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第二十条

管道燃气经营者因施工、检修等原因需要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的,应当将作业时间和影响区域提前48小时予以公告或者书面通知燃气用户,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恢复正常供气;因突发事件影响供气的,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通知燃气用户。

燃气经营者停业、歇业的,应当事先对其供气范围内的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作出妥善安排,并在90个工作日前向所在地燃气管理部门报告,经批准方可停业、歇业。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燃气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

(一)管道燃气经营者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未及时恢复正常供气的;

(二)管道燃气经营者因突发事件影响供气未采取紧急措施的;

(三)燃气经营者擅自停业、歇业的;

(四)燃气管理部门依法撤回、撤销、注销、吊销燃气经营许可的。

第二十二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质量检测制度,确保所供应的燃气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燃气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加强对燃气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燃气销售价格,应当根据购气成本、经营成本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合理确定并适时调整。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和调整管道燃气销售价格,应当征求管道燃气用户、管道燃气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通过道路、水路、铁路运输燃气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的规定以及交通运输部门、铁路部门的有关规定;通过道路或者水路运输燃气的,还应当分别依照有关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或者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

第二十五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对其从事瓶装燃气送气服务的人员和车辆加强管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从事瓶装燃气充装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有关气瓶充装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燃气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促进燃气经营者提高服务质量和技术水平。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  发改价格〔2014〕4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关于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决策部署,现就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必要性  天然气是一种不可再生的清洁能源,我国天然气人均资源占有量不到世界平均水平的10%。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我国天然气消费持续快速增长,国内天然气产量已不能满足日益增长的市场需求,对外依存度不断提高。但长期以来,我国对居民用气实行低价政策,一方面,由于居民气价明显低于工商业等其他用户价格,交叉补贴现象严重,导致用气量越大的用户,享受的补贴越多,没有体现公平负担的原则;另一方面,造成部分居民用户过度消费天然气,特别是加大了冬季用气高峰时调峰保供的压力。  近年来,部分城市率先实施了阶梯气价政策,在保障居民基本用气需求、引导节约用气、缓解供气压力等方面起到了良好的政策效果。为进一步促进天然气市场的可持续健康发展,确保居民基本用气需求,同时引导居民合理用气、节约用气,有必要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健全居民用气阶梯价格制度。  二、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  (一)基本原则  实行居民用气阶梯价格制度,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是保障基本与反映资源稀缺程度相结合。对于居民基本生活用气需求,实行相对较低价格;对超出基本生活用气需求的部分,要适当提高价格,以反映天然气资源稀缺程度。二是补偿成本与公平负担相结合。居民生活用气价格总体上要逐步反映用气成本,减少交叉补贴。同时,公平用气负担,用气多的居民多负担。三是统一政策与因地制宜相结合。国家制定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政策的总体框架和指导性意见,各地结合当地自然地理环境、经济发展和居民用气特点,确定具体实施方案。  (二)主要内容  1、分档气量的确定。按照满足不同用气需求,将居民用气量分为三档,其中:  第一档用气量,按覆盖区域内80%居民家庭用户的月均用气量确定,保障居民基本生活用气需求;  第二档用气量,按覆盖区域内95%居民家庭用户的月均用气量确定,体现改善和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的合理用气需求;  第三档用气量,为超出第二档的用气部分。  2、分档气价的安排。各档气量价格实行超额累进加价,其中:  第一档气价,按照基本补偿供气成本的原则确定,并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  第二档气价,按照合理补偿成本、取得合理收益的原则制定,价格水平原则上与第一档气保持1.2倍左右的比价;  第三档气价,按照充分体现天然气资源稀缺程度、抑制过度消费的原则制定,价格水平原则上与第一档气保持1.5倍左右的比价。  3、关于独立采暖。各地可结合当地气候、采暖用气需求等实际情况,单独制定独立采暖用气阶梯价格制度,也可综合考虑采暖用气和非采暖用气情况,将独立采暖用气纳入统一阶梯价格制度。确定分档气量和气价时,应统筹考虑不同住房面积用气数量差异,以及天然气独立采暖与集中供热等不同方式(以煤炭为燃料集中供热的,应考虑煤炭的环境成本)、天然气与电力等不同能源的采暖成本衔接,着重保障基本住房面积的采暖需求。  4、实施范围。居民生活用气为通过城市燃气管网向居民家庭供应的所有燃气。居民用户原则上以住宅为单位,一个房产证明对应为一个居民户;没有房产证明的,以当地供气企业为居民安装的气表为单位。单个居民用户或单个气表对应家庭居民人数较多的,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妥善研究解决办法。  对学校、养老福利机构等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气价水平按当地居民第一档、第二档气价平均水平执行。  5、计价周期。阶梯气价可以月为周期执行,也可以季度或年为周期,具体由各地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用气量在周期之间不累计、不结转。  6、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各地可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居民生活水平提高、居民生活用气变化等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各档气量和气价。  7、收入用途。实行阶梯气价后供气企业增加的收入,主要用于“一户一表”改造、弥补居民基本生活用气供应和储气调峰成本,以及减少与工商业交叉补贴等方面。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是天然气价格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居民切身利益。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快工作步伐,2015年底前所有已通气城市均应建立起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今后凡制定或调整居民生活用气销售价格的城市,要同步建立起阶梯价格制度;已实行阶梯气价的城市,要根据本指导意见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  天然气销售价格管理权限已下放至市县的省份,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确保居民用气阶梯价格方案平稳实施。  (二)制定实施方案。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统一要求,组织专门力量,会同有关部门,结合当地用气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各档气量、分档气价、计价周期等,尽快制定实行居民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实施方案,妥善处理方案实施过程中可能面临的问题。  (三)做好价格论证和听证。各地在制定居民用气阶梯价格方案的过程中,要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对阶梯气价的实施范围、档次划分、价格安排等方面进行认真研究论证。方案形成后,应按《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的规定进行价格听证后实施。  (四)保障低收入群体利益。各地在建立居民用气阶梯价格制度工作中,要充分考虑低收入家庭经济承受能力,对低收入家庭,要采取提高低保标准、增加补贴或设定减免优惠气量等方式,确保其基本生活水平不因气价调整而降低。  (五)加强宣传引导。各地要加强与新闻媒体沟通,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我国天然气资源现状、实行阶梯气价的重要意义,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和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争取社会各方理解和支持。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4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