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天然气接头费国家有规定吗

2.沈阳市煤气费多钱一立方米

3.工业天然气用量限制

4.国家对燃气禁止收初装费的规定是什么?

5.天然气入户费是怎么规定收费的

6.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2006修订)

7.天然气初装费的国家规定

关于进一步规范天然气价格政策的通知_天然气价格调控办法

天燃气地暖费用贵么?费用多不多?关于这个问题,不管您是初步了解天然气地暖或者已经安装,费用问题一直都是大家关注的焦点。下面关于天然气地暖的相关问题,跟随我们一起来看一下吧!

不过,由于地暖系统需要24小时开启,因此不少用户对其使用费用非常关注。但是天然气地暖有其特有的节能性,使用费用并不比其他采暖方式高多少。关于大家想要了解的费用的问题,下面将给大家认真地介绍一下。

地暖是以地暖管内的热水循环加热整个地板,通过地面均匀地向室内辐射散热的一种供暖方式。地板自下而上辐射的供暖方式符合人体生理需求曲线,热量集中在人体受益的高度内。地暖温度曲线正好符合人体生理需求,舒适度高,热量损失,天然气地暖相比于水地暖来说,水地暖需要不断的水循环,可能大家基于平常生活中的认识,天然气的价格也是越来越高。但是相对于水地暖的无限水循环来说,天然气供暖比较快捷方便。两种不同的地暖虽然方式不同,但是取的效果还是很不错的。也不太存在哪种划算不划算的问题。灵活调控让费用更低。

地暖的使用费用跟用户的使用习惯有很大的关系,用户在使用地暖的过程中要养成良好的习惯,降低地暖的运行费用。当然如果您有较长时间离开房间的时候,建议将温控器的温度下调几度。如果是长期不住人或者长时间出差不在家的情况下关系地暖系统。夜晚休息的时候也可以将地暖的温度稍微调低。据统计室温每降低1℃能源费可以节省10%左右的燃气。此外,还要注意在地暖开启时要少开窗户,并且不要频繁开启关闭地暖,等等。

费用计算如何?天然气地暖划算吗?以上就是关于费用问题的最佳答案。因为地暖供暖符合中医学养生原理,舒适度高,地暖虽然需要长时间开启。但其只是在刚启动升温的时候用气较多,当温度达到设定温度后仅需要少量的燃气就能保持室内的温度。因此无需担心天然气地暖的费用啊。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带来的关于天然气地暖的全部内容。

天然气接头费国家有规定吗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价格调节基金的征集、使用和管理,充分运用经济手段调控市场,稳定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重要商品价格,保障群众基本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福建省价格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价格调节基金的征集、使用和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价格调节基金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专项用于调控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重要商品价格的资金。第四条 价格调节基金的征集、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统筹兼顾、必要适度、公开透明的原则。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价格调节基金工作的领导。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价格调节基金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价格调节基金的主管部门,会同经贸等有关部门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统筹使用,并承担日常管理工作;地方税务部门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代征;财政部门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预算安排和资金管理。监察、审计、财政部门对价格调节基金的征集、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其他部门协助做好相关工作。第二章 征 集第七条 除地方财政预算安排一定比例的经费作为价格调节基金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要通过向社会征收的方式,征集价格调节基金。第八条 省级价格调节基金征收项目和标准是:

(一)全省成品油批发行业按成品油销售收入的0.08%征收;

(二)省级电网按电力销售收入的0.08%征收;

(三)全省天然气批发行业按天然气销售收入的0.08%征收;

(四)全省基础电信运营商按电信业务收入的0.08%征收;

(五)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项目和标准。

按照前款规定征收价格调节基金的,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具体的缴纳义务人,并向社会公布。第九条 市、县级价格调节基金征收项目和标准是:

(一)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非公益性项目按营业额的0.1%~0.5%征收;

(二)建筑业按营业额的0.1%~0.5%征收;

(三)业按营业额的1%征收;

(四)餐饮业按营业额的1%征收;

(五)住宿业按营业额的1%~2%征收;

(六)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项目和标准。

市、县(区)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项目和标准范围内确定具体的征收项目和标准,并向社会公布。第十条 价格调节基金征集规模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市场价格调控需要相适应。省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一定时期内停止征收项目或者调整征收标准,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税务部门向社会代征价格调节基金,应当使用地方税务部门统一的票据。

价格调节基金缴纳义务人应当按月足额缴纳价格调节基金,可以提前预缴。第十二条 价格调节基金缴纳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缓缴、减缴或者免缴:

(一)遭受重大疫情、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其他不可抗力影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三条 申请缓缴、减缴或者免缴价格调节基金的,缴纳义务人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交《价格调节基金缓缴、减缴或者免缴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申请单位名称、理由、相关财务报表,以及申请缓缴、减缴或者免缴的数额和起止时间等。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并限期补正,补正期限不计算在受理时限内,逾期仍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未经批准,不得缓缴、减缴或者免缴价格调节基金。第十五条 缓缴期限届满后,缴纳义务人应当自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足额缴纳价格调节基金;减免期限届满后,应当自期限届满之日起恢复足额缴纳。第三章 使 用第十六条 下列情况可以使用价格调节基金:

(一)为平抑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重要商品价格的异常波动而给予生产者、经营者适当补贴、贷款贴息等;

(二)对因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重要商品价格大幅度上涨或者政府提高价格而影响基本生活的低收入群体给予动态价格补贴;

(三)在重大疫情、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其他不可抗力引起价格异常波动情况下,对受到严重影响的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重要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给予临时补贴;

(四)为调控价格、稳定市场,对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重要商品的储备、流通和生产基地、平价商店建设,给予适当补贴、贷款贴息等;

(五)支持重要农产品政策性价格保险;

(六)支持加强市场信息监测、发布,以及其他有利于调控价格、稳定市场、提高价格调控监管能力的建设;

(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调控价格、稳定市场批准使用的其他情形。

沈阳市煤气费多钱一立方米

国家对于天然气的接头费收费标准有明确规定。

国家对于天然气的接头费收费标准的规定如下:?

整顿住房建设收费的范围和重点。整顿住房建设收费的范围,包括住房建设项目规划、立项、征地、建设、销售及使用全过程的各种收费。整顿的重点是,取消所有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设置的收费项目;取消虽按规定权限和程序设置,但与现行产业政策、行政管理体制变化情况不相符合已失去合理性的收费项目及重复设置的收费项目。

取消一批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项目。各地执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凡与本通知公布取消的收费项目(见附件)性质、内容相类似的,不论冠以何种名称,一律取消。同时,1999年财政部、国家计委在批复地方涉及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时,已明确规定到2000年底取消的收费项目,必须取消。除统一公布取消的及限期取消的收费项目外,其他涉及住房建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各地也要进行逐项清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取消、保留、合并、降低收费标准的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财政部、国家计委备案。?

对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价格部门要随即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财政部门要及时收缴已发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上述收费项目取消后,有关部门履行政府规定的行政管理职能所需必要的经费开支,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预算酌情予以安排。

整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凡在《国家计委、财政部门关于取消部分建设项目收费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收费管理的通知》颁布前,已按规定的审批权限批准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其他专项配套费的,由省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对各类专项配套费进行整顿,将其统一归并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取消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重复收取的水、电、气、热、道路以及其他各种名目的专项配套费。

统一归并后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省级价格、财政部门根据近年来公用事业价格改革和调整情况,按照从严控制、逐步核减的原则重新核定收费标准。凡是未按规定审批权限批准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或其他各类专项配套费,

合并部分收费项目,适当降低收费标准。已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地区,不得再征收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

收费标准按照建安工作量的0.4‰~1.4‰收取,西部地区建安工作量较小的城市最高不超过1.5‰。降低政府部门收取的征地管理费、房屋拆迁管理费、工程质量监督费、劳动合同鉴证费、建筑合同鉴证费、工程承包合同鉴证费,收费标准均按现行收费标准的70%计收,并由省级价格、财政部门逐项予以重新核定。

按照从严控制住房建设收费的原则,改革白蚁防治费、地震安全性评价费、核设施环境影响评价费、房屋所有权登记费等收费项目的计费方式,重新核定收费标准,具体办法由国家计委、财政部另行制定。整顿规范住房交易服务收费。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房地产评估、委托拆迁服务等经营服务性收费要坚持自愿委托的原则,严格按规定的收费办法执行。

规范垄断企业价格行为。对住房开发建设过程中,经营燃气、自来水、电力、电话、有线或光缆电视(简称“两管三线”)等垄断企业的价格行为进行全面整顿。“两管三线”安装工程要打破垄断,引入竞争,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向社会公开招标,自主选择有相应资质的企业承担安装工程;所需设备材料由承担安装工程的单位自主或委托中介组织采购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两管三线”材料费、安装工程费等相关价格的管理,规范垄断企业价格行为。严厉查处垄断企业强制推销商品和服务及强制收费的价格违法行为。

严格控制住房建设收费。为促进住房建设和消费,各地要采取切实措施将住房建设中行政事业性收费占住房价格的比重控制在10%以内。

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外,近期内不再出台新的涉及住房建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保留的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不得提高。各地要在清理整顿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房地产开发企业交费登记卡制度,加强对住房建设收费的管理。

加强监督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组织价格、财政等有关部门对公布取消的收费项目和降低的收费标准进行检查。对不按规定取消收费、降低收费标准或变相继续收费的,要依照有关规定从严查处;对有关责任人,要按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整顿住房建设收费,进一步规范住房价格构成,保持住房价格合理稳定,关系到党中央、关于推动住房消费,积极扩大内需政策的贯彻落实,对加快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商品化进程,促进住房建设健康发展,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反对腐败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区、各部门应当从大局出发,高度重视,把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

工业天然气用量限制

2.4元。2010年3月12日沈阳市物价局召开物价局长工作会议,迟迟未动的居民燃气价格调整正式列入日程,预计年内将会出台具体调价举措。 沈阳市副市长祁鸣昨日在会议上表示,加强价格总水平的调查是今年的工作目标,并且要努力实现沈阳居民消费价格涨幅控制在3%左右的预期调控目标。 具体的调整方案在进一步计划中 昨日,沈阳市物价局长工作会议决定,今年会对沈阳市燃气价格做出调整。 按照国家调整天然气价格的政策,结合沈阳市气源保障和供气成本的实际情况,沈阳市物价局会对管道燃气价格进行适当调整。市物价局相关负责人表示,燃气价格目前仍没有进入调整阶段,具体的调整方案在进一步的计划中,但今年一定会对燃气的价格做出相应的调整。

国家对燃气禁止收初装费的规定是什么?

题主是否想询问“工业天然气用量限制是什么原因”?资源保护,环境保护,经济调控等。

1、资源保护:当天然气供应紧张时,政府或相关机构会限制工业企业对天然气的使用,以确保有足够的天然气供应给其他行业和人民生活需要。

2、环境保护:天然气的燃烧会产生二氧化碳和其他温室气体,加剧气候变化。限制工业对天然气的使用,可以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量,降低对环境的负面影响。

3、经济调控:政府通过限制工业对天然气的使用来调控经济,当天然气价格上涨时,限制工业用量可以减少天然气需求,降低价格压力,保护其他行业和消费者的利益。

天然气入户费是怎么规定收费的

国家没有规定天然气初装费的收费标准,只是要求各地打破垄断,引入市场竞争。在2001年,《国家计委、财政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文件规定,取消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重复收取的水、电、气、热、道路以及其他各种名目的专项配套费。统一归并后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省级价格、财政部门根据近年来公用事业价格改革和调整情况,按照从严控制、逐步核减的原则重新核定收费标准。凡是未按规定审批权限批准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或其他各类专项配套费,以及计价费〔1996〕2922号文件颁布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出台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或其他专项配套费,一律取消。对涉及燃气的规定中,并没有说“取消天然气安装费”,只是取消了“暖气集资费”,并明文提到了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两管三线”材料费、安装工程费等相关价格的管理,规范垄断企业价格行为。各个地方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天然气的初装费,如河南省南阳市确定初装费为2570元/户、湖南省常德市临澧县确定初装费为1860元/户。

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2006修订)

一、对居民用户,收费名称统一为“民用管道天然气建设工程、材料费”(包括民用管道燃气工程建设和工程材料安装等费用,不包括燃气灶具费用,下同)。试行收费标准为:已建成小区为每户2500元(IC卡气表,下同),别墅住宅按上述标准2倍收取,新建小区按每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25元收取,计入房价,由你公司与开发商进行结算,不再向居民另行收取。

对府苑小区等交纳过“管道液化石油气建设费”的管道气用户,在你公司接管后进行天然气供气置换时,不再收取“民用管道天然气建设工程、材料费。”对府苑小区等原已铺设供气管网的小区,你公司接管后,住户新申请安装管道天然气的,如无需进行管网改造,其建设工程、材料费按市场物价局原规定标准执行。

二、对工商团体用户,根据庭院管网工程实际发生的费用本着自愿协商的原则,由申请安装单位支付。

三、对公司所收取的收费收入,应由市建设、物价等部门监管,实行专户存储,专门用于管道建设。

四、管道天然气建设工程、材料费为企业经营性收费,收费标准试行一年。一年后按规定程序重新核定正式收费标准。

1.国家发改委585号文件中指出,取消“天然气初装费”,并不得以“安装工料费”或者任何理由收费。该通知还指出,对不按规定取消或变相继续征收政府性基金项目的,一经发现,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同时,按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令第281号)的规定,追究有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2.燃气开户费早在2001年4月16日国家发改委585号文件 ,就已经严令取消,根据国家发改委585号文件,这些费用都属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开发商购买土地时就已经由开发商缴纳,否则按照国家规定不能办理规划、立项手续。

3.这些费用已经计入房价,不得冠以任何名义重复收取(见发改委585号文件第二条或2008年1月10日焦点访谈),焦点访谈作了一个形象的比喻:难道坐火车的人除了购买火车票以外还得买下火车吗?在中央电视台大量报道之后,特别是全国第一例拒交开户费胜诉案以后,全国许多城市都相继取消了开户费。

4.国家在2001年就规定水电气等上户费不用交了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日期:2001/04/16实施日期: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01年06月19日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近年来,各级政府针对住房建设领域收费混乱的问题采取了一系列整顿措施,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从各地反映的情况看,住房建设收费过多,仍是当前影响住房建设和消费的一个突出问题,企业和群众意见很大。

5.为深入贯彻《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加快住房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34号)精神,切实减轻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者负担,加快住房建设和销售步伐,促进经济发展,经报请批准,决定进一步开展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工作。

天然气初装费的国家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天然气管理,保障天然气的安全使用和正常供应,促进气化事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天然气经营、管理和浅层气开发的单位以及用气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天然气事业的发展,应坚持开发与节约并重的原则,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与城市总体规划相协调。

发展天然气事业,实行市场调节与政府调控相结合的原则,鼓励多种渠道筹集资金,增加天然气的有效供给。第四条 市经济委员会是本市天然气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天然气管理工作。

区县(自治县、市)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天然气管理工作。

有关部门应按各自的职责,配合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条例。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第五条 市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编制天然气用气发展规划;

(二)编制天然气年度用气发展计划和供气计划;

(三)负责城市气化发展资金的筹集和安排;

(四)组织全市天然气的供用、调度和依法开发浅层气;

(五)负责全市供气区域划分和新建天然气经营企业审批;

(六)会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定点审批和管理;

(七)制定天然气管理有关规定,负责节约用气、合理用气的管理和推广工作;

(八)负责天然气安全生产的日常监督管理,对天然气经营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并受理用户的投诉;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职责。第六条 区县(自治县、市)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

(一)参与全市天然气发展规划的编制,负责编制本辖区的天然气发展规划;

(二)在全市天然气年度发展计划的指导下,负责编制本辖区天然气年度发展计划;

(三)负责本辖区内天然气安全生产的日常监督管理,对天然气经营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并受理用户的投诉。第七条 市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天然气经营企业承担对石油部门一级站后天然气的输配、运行管理。第三章 规划与建设第八条 天然气发展规划应根据城市总体发展规划和安全平稳供气的要求,确定用气结构、管网布置和天然气设施设置。第九条 天然气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安装、改造与维修,必须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并严格按照国家、市的有关标准和规范实施。

禁止无证或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天然气建设工程任务。第十条 天然气建设工程实行工程监理制。

施工单位应建立完整的技术档案,工程竣工后由工程项目批准部门和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第十一条 筹集天然气发展资金的渠道:

(一)国家和地方投资;

(二)引进外资;

(三)银行贷款;

(四)征收用气初装费;

(五)其他资金。

用气初装费的征收办法及标准,由市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四章 供气与用气第十二条 天然气经营实行特许经营。

新建天然气经营企业应当向所在区县(自治县、市)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区县(自治县、市)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按国家规定的条件进行初审,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市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市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第十三条 天然气用户应当使用具有国家规定检验合格证的天然气器具。除民用天然气灶具外,应当由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安全规定安装、维修,安装不合格或由非专业技术人员安装的,天然气经营企业不予供气。

市和区县(自治县、市)工商、质监部门会同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对天然气器具销售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市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安装、维修规程和标准。第十四条 天然气销售价格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其他天然气经营性收费标准,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

国家没有规定天然气初装费的收费标准,只是要求各地打破垄断,引入市场竞争。在2001年,《国家计委、财政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文件规定,取消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重复收取的水、电、气、热、道路以及其他各种名目的专项配套费。统一归并后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省级价格、财政部门根据近年来公用事业价格改革和调整情况,按照从严控制、逐步核减的原则重新核定收费标准。凡是未按规定审批权限批准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或其他各类专项配套费,以及计价费〔1996〕2922号文件颁布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出台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或其他专项配套费,一律取消。对涉及燃气的规定中,并没有说“取消天然气安装费”,只是取消了“暖气集资费”,并明文提到了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两管三线”材料费、安装工程费等相关价格的管理,规范垄断企业价格行为。各个地方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天然气的初装费,如河南省南阳市确定初装费为2570元/户、湖南省常德市临澧县确定初装费为1860元/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