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天然气费用谁来出?县城小区商品房购买四年开发商没有办理契税和房产证,现在县城装天然气费用谁来出?

2.河南一居民买255元天然气被收279元,多出的24元是什么费用?

3.河南省许昌市天然气开口费

4.开通天然气需要什么手续?

河南省城镇管道天然气价格管理办法_河南省天然气收费标准2020

按照河南省发改委《关于我省管道天然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信阳市民用天然气价格有所上调。此次价格调整分两个阶梯,第一阶梯价格(每户每月50立方米以下气量)为2.45元/立方米;第二阶梯价格(每户每月50立方米以上气量)为3.19元/立方米。对城市低保家庭每户每月用气量30立方米以内的部分本次价格不做调整。调整后的价格自2011年12月10日起执行。此次调整仅限信阳市区,各县的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将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后再做决定,车用燃气价格不在此次调整范围之内。

天然气费用谁来出?县城小区商品房购买四年开发商没有办理契税和房产证,现在县城装天然气费用谁来出?

河南省城镇燃气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是为加强全省城镇燃气安全管理,规范燃气经营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令第583号)及《河南省燃气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而制定的,下面是中达咨询带来的关于河南省城镇燃气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介绍以供参考。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管道燃气、瓶装燃气、汽车加气等城镇燃气经营及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燃气经营许可证发证审批工作的监督管理;省辖市、县(市)燃气主管部门按照分工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许可证的发证及管理工作。

第四条省辖市从事管道燃气经营的企业须经省辖市燃气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并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燃气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省辖市从事瓶装燃气储配灌装、汽车加气经营的企业须取得省辖市燃气主管部门核发的《燃气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县(市)从事管道燃气、瓶装燃气储配灌装、汽车加气经营的企业须经所在县(市)燃气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并取得省辖市燃气主管部门核发的《燃气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瓶装燃气经营企业设立的向单位和居民销售瓶装燃气的分销机构(包括具备气瓶储存功能的瓶装燃气供应站和不具备气瓶储存功能的代客换气点)须取得所在地燃气主管部门核发的《河南省瓶装燃气分销站点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瓶装燃气供应活动。

第五条 申请从事城镇燃气经营活动的燃气企业和瓶装燃气分销站点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管道燃气、瓶装燃气储配灌装、汽车加气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1.建设项目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及燃气专项规划要求;

2.有稳定的并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3.有固定的、符合消防等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

4.燃气生产、输配、储存、充装、供应等设施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消防安全、建设质量的要求;从事液化石油气经营活动的企业,有运输、接卸、储存、灌装等生产设施,凡液化石油气含有残液组份须设有残液回收装置;

5.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道燃气企业的经营负责人要具有5年以上从事燃气企业管理工作经历,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燃气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燃气及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日供气能力10万立方米以上的管道燃气企业燃气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10人,日供气能力低于10万立方米的管道燃气企业燃气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5人;瓶装燃气经营企业的燃气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1人;天然气加气站母站经营企业的燃气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2名,标准站、子站的燃气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1人。

6.有完善的经营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

7.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燃气主管部门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8.有健全的安全事故抢险预案,有与供气规模相适应的抢险组织,有与供气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抢修人员、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

9.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瓶装燃气供应站应具备以下条件:

1.取得省辖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瓶装燃气经营企业,有资格申请设立瓶装燃气供应站;

2.站点的设置符合当地燃气专项规划;

3.经营场所和设施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规定的安全条件;

4.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燃气事故抢修应急预案;

5、有抢险抢修必要设备、备件、交通工具和检测仪器,配备2名以上专职或兼职抢险抢修人员;

6.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

(三)瓶装燃气代客换气点应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当地瓶装燃气换气点布局规划;

2.取得省辖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瓶装燃气经营企业,有资格申请设立换气点;

3.有合法的符合安全条件的专营场所;

4.换气点建筑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且通风良好、设有直通室外的门,室内地面的面层应是撞击时不发生火花的面层;与其他相邻房间的隔墙为无门窗洞口的实墙;相邻房间应是非明火、散发火花地点;

5.换气站点储存的燃气钢瓶容积总量≤0.36立方米(相当于15KG液化石油气钢瓶10瓶)且无过夜重瓶;

6.换气点内照明灯具和开关采用防爆型,并设置浓度检测报警器和2具以上8公斤干粉灭火器;

7.有相应的抢险抢修人员和设备;

8.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和经营管理制度。

第六条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和《河南省瓶装燃气分销站点经营许可证》应向燃气主管部门提供相应资料。

(一)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应提供下列资料:

1.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城乡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选址意见书或规划许可证;

3.与气源企业签订的供气协议或有稳定气源供应的证明和燃气质量检测报告;

4.经营场所证明(经营场所的产权证书或一年以上房屋租赁合同);

5.燃气设施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材料;

6.相关部门核发的《消防验收意见书》、《压力容器使用证》(储罐)、《压力管道使用证》、压力容器充装许可、防雷装置检测证;液化气经营企业要提交残液处置措施的说明;

7.企业成立安全机构的资料和建立的安全责任制、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等制度;

8.提供企业法定代表人职务证明,经营负责人职务、职称证明、从业经历,安全技术负责人职务、职称证明、从业经历,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及职称证明;与供气规模相适应的操作人员名单及相应的岗位证书;以上人员经专业培训的证明;

9.事故抢险应急预案(包括抢险人员名单及抢修仪器、设备、交通工具配置目录或委托抢险协议书);

10.企业为从业人员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证明、社会工伤保险证明、劳动合同;

11.法律法规政策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申请《河南省瓶装燃气分销站点经营许可证》的瓶装燃气供应站应提供下列资料:

1.《河南省瓶装燃气分销站点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燃气经营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被授权人身份证;

4.燃气主管部门现场踏勘后出具的审核意见;

5.专业技术人员、操作人员和抢险抢修人员的社会工伤保险证明、劳动合同;

6.专业技术人员的简历及文凭、职称证书、身份证;

7.经营场所证明(经营场所的产权证书或一年以上房屋租赁合同);

8.安全管理制度和燃气事故抢修应急预案。

(三)申请《河南省瓶装燃气分销站点经营许可证》的代客换气点,应提供下列资料:

1.瓶装燃气分销站点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燃气企业经营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人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

4.换气点平面位置图;

5.换气点外景照片;

6.换气点经营场所证明(经营场所的产权证书或一年以上房屋租赁合同);

7.燃气主管部门现场踏勘后出具的审核意见;

8.站点负责人和安全技术负责人的职务证明;

第七条《燃气经营许可证》和《河南省瓶装燃气分销站点经营许可证》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统一组织印制。《燃气经营许可证》和《河南省瓶装燃气分销站点经营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条 发证机关应加强燃气经营企业和瓶装燃气换气站点的监督管理,定期检查其经营和安全运行状况,并实行年度动态考核。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企业,应责令限期整改。对在规定限期内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企业,发证机关应视情节轻重做出是否撤销原经营许可的决定并函告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九条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河南省瓶装燃气分销站点经营许可证》的经营企业或者供应站点发生分立、合并、转让的,应在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重新申请办理许可证件,原证件作废。

第十条 省辖市燃气主管部门必须于每季度末将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经营许可证》和《河南省瓶装燃气分销站点经营许可证》审批发证情况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

第十一条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河南省瓶装燃气分销站点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向无供应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供应用于销售的燃气的,由燃气主管部门依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本办法解释权归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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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一居民买255元天然气被收279元,多出的24元是什么费用?

燃气管道初装费应当由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纳。

理由如下:

《天然气价格管理办法》中的第五十条规定:“应作为开发建设成本计入商品房价格,由房地产开发单位缴纳,不得向用户单独收取。”

《关于全国整顿住房建设收费项目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2001]585号文件要求,各省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其他专项配套费进行清理整顿,将其统一归并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扩展资料

2016年10月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以发改价格规〔2016〕2142号印发《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试行)》。该《办法》分总则、价格制定和调整、调价程序、信息公开、附则5章26条,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对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短途管道运输价格进行管理,或参照本办法,结合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短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试行)

河南省许昌市天然气开口费

现在很多新的楼房和小区都安装有天然气管道。毕竟我们也知道每家每户在使用天然气的时候都是按照立方数来进行按量收费的。所以很多业主都会通过预先在相关的扣款账户里面进行缴纳充值。在正常情况之下,燃气公司的相关扣款消费明细也是相当的公平透明。

12月11日,河南省鹤壁市的姚先生在缴纳完天然气费用后才发现自己买了255元的天然气,最终却被收取了279元,为此姚先生也是感到相当的纳闷,当姚先生将此情况反映给当地的媒体记者,最终在媒体的介入之下,相关燃气公司的工作人员解释得知,原来这多收的24元是燃气公司替政府部门代收的垃圾处理费。

而姚先生也在媒体晒出了一张天然气公司所出具的自助购气明细小票,在这张小票当中可以清晰的显示购气单价为2.55元每立方米,而姚先生一共购买了100立方,正常收取费用应该是255元,最终小票所显示的应收金额竟然为279元,对于燃气公司代政府部门收取的24元垃圾处理费,姚先生也是感到相当不满,毕竟自己家里的垃圾都是亲自每天提下楼,所以这种收费确实相当不合理。

对此,天然气公司的相关工作人员也向媒体记者作出了解释。其实24元的垃圾处理费是天然气替政府部门代收的,最终所收取的款项还是要交还给政府,至于代收垃圾费的详细也可以通过相关的政府部门网站进行查询,特别是从今年的下半年开始,鹤壁市收取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也是随同天然气费用一同缴纳,这也是根据财政部门所作出的裁示要求,按照相关的文件执行。

开通天然气需要什么手续?

2014年4月22日官方回应:

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文件第三条:“整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凡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取消部分建设项目收费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收费管理的通知》(计价费〔1996〕2922号)颁布前,已按法规的审批权限批准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其他专项配套费的,由省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对各类专项配套费进行整顿,将其统一归并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取消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重复收取的水、电、气、热、道路以及其他各种名目的专项配套费。”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取暖、燃气等相关开口费应统一归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一次纳,不再分类收取,我省多数城市已经落实,如郑州、新乡等地市,归并后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在每平方米120元--170元之间,实际意义上是归并而不是取消,业主缴纳的总体费用并没有减少。全省还没有归并的有许昌、驻马店、鹤壁等地市。因为许昌市没有将各种费用归并,没有建立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因此业主在使用暖气、燃气时还要按照有关文件缴纳专项配套费用。

目前,许昌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已经省发改委、省财政厅批准,新建房屋每平方米90元。市发改委、财政局等部门,正在按照要求抓紧制定《许昌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办法出台后,许昌市将取消各种开口费,统一归并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需要燃气企业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以河南省为例。

《河南省燃气管理办法》对其有相应的规定:

第十二条 凡从事燃气经营业务的,必须按规定向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燃气企业资质证书,企业凭资质证书向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申领营业执照。

燃气企业不得向无资质证书的燃气经营者提供气源。禁止个体工商户经营燃气。燃气企业资质证书实行年审制度,未经年审或年审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扩展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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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燃气管理办法》相关法条:?

第十八条 单位和居民需要使用燃气的,应向燃气企业提出开户申请,并办理有关手续。燃气用户需要过户,变更名称、地址、燃气用途或扩大用气范围以及停止使用燃气时,应到燃气企业办理变更或停用手续。

燃气经营企业不得强制燃气用户购买指定的燃气用具。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可以委托用户所在单位或物业管理企业代抄气表和代收燃气费用。

第十九条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工作人员入户抄表、维修燃气设施和安全检查时应事先通知用户,入户时还应出示有效的身份证明,并应使用文明、规范用语,用户应予以配合。

百度百科-《河南省燃气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