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沈阳市燃气管理条例

2.住建局基层基础建设年活动方案

3.宁波市燃气设施保护办法

4.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2020)

5.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

6.智慧城市建设须把握哪几个方面

7.青海省燃气管理条例

城镇燃气信息化建设方案最新指南全文_城镇燃气信息化建设方案最新指南

第一条 为了加强燃气设施保护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宁波市燃气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设施保护活动。

本办法所称燃气设施,是指燃气储配站、门站、气化站、混气站、加气站、灌装站、供应站、调压站、燃气管网等的总称,但不包括门站以外输送石油、天然气的管道及管道附属设施和燃气用户负责维护、更新的燃气设施。第三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应当加强对燃气设施保护工作的协调,研究解决燃气设施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镇(乡)人民、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本辖区内燃气设施保护相关工作。第四条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城市管理局)是市燃气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燃气设施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市)人民确定的燃气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设施保护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自然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应急管理、经济和信息化、市场监督管理、水利、交通运输、海事、生态环境、消防救援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燃气设施保护相关管理工作。第五条 燃气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在燃气设施新建、改(扩)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完整的工程项目技术档案。第六条 新建、改(扩)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燃气设施安全。

建设工程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与燃气经营者协商,并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取安全保护措施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

因施工造成燃气设施损坏的,施工单位应当协助燃气经营者进行抢修,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七条 市、县(市)燃气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自然和规划、消防救援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建筑防火设计规范》《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等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划定本行政区域内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应当根据燃气设施的类别、安全风险等因素组织专家论证,合理划定。第八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在燃气设施上设置统一的安全警示标志,在划定的安全保护范围周边设置统一的安全保护标志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涂改和擅自移动、拆除、覆盖安全警示标志、安全保护标志牌。第九条 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一)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二)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

(三)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

(四)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种植深根作物;

(五)倾倒渣土、堆放重物;

(六)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第十条 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第十一条 在穿河燃气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内,从事河道清淤疏浚作业的,河道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管道燃气经营者、河道清淤疏浚作业单位共同制定穿河燃气管道保护方案,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向燃气经营者或者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查明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地下燃气设施的有关情况;燃气经营者或者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在接到查询要求后3日内书面告知地下燃气设施情况。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管道等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

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工程基本情况;

(二)燃气设施查询资料、保护范围和保护要求;

(三)施工风险分析及相应安全措施、组织管理和保障安全的设施、设备要求:

(四)事故应急处置措施;

(五)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燃气经营者各方权利和义务;

(六)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燃气经营者对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保护措施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均有权提请所在地的区县(市)燃气主管部门协调处理,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安全评估。

沈阳市燃气管理条例

国家部委政策支持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工作通知智慧城市是通过综合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整合信息、统筹业务应用系统,加强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新模式。为探索智慧城市建设、运行、管理、服务和发展的科学方式,决定开展国家智慧城市试点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 开展国家智慧城市试点工作的通知 建办科〔2012〕42号建设智慧城市是贯彻党中央、院关于创新驱动发展、推动新型城镇化、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举措。各地要高度重视,抓住机遇,通过积极开展智慧城市建设,提升城市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促进产业转型发展。智慧城市申报要求申报参考标准 申报国家智慧城市试点的城市(区、镇),应制定智慧城市发展规划纲要,对照《国家 智慧城市(区、镇)试点指标体系(试行)》,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国家智慧城市创建目标并编制实施方案,建立相应的政策、组织和资金保障体系。

国家智慧城市试点暂行管理办法总则目的智慧城市建设是贯彻党中央、院关于创新驱动发展、推动新型城镇化、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举措。为加强现代科学技术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和运行中的综合应用,整合信息,提升城市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促进产业转型,指导国家智慧城市试点申报和实施管理,制定本办法。范围本办法所指国家智慧城市试点的范围包括设市城市、区、镇。负责部门 住房城乡建设部成立智慧城市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组织实施工作。当地责任主体 试点城市(区、镇)人民是完成当地试点任务的责任主体,负责试点申报、组织实施、落实配套条件等工作。国家智慧城市试点暂行管理办法申报申请人由申报城市(区、镇)人民提出申请,经所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直辖市及单列市的申报由城市人民直接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

申报条件(一)智慧城市建设工作已列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或相关专项规划;(二)已完成智慧城市发展规划纲要编制;(三) 已有明确的智慧城市建设资金筹措方案和保障渠道,如已列入财政预算;(四) 责任主体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创建国家智慧城市试点申报和组织管理。提供材料(一)申请文件及所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推荐意见(签章)。(二)智慧城市发展规划纲要。纲要应体现以现代科学技术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的理念,明确提出建设与宜居、管理与服务、产业与经济等方面的发展目标、控制指标和重点项目。(三)智慧城市试点实施方案1.基本概况。包括经济、社会、产业发展现状,社会公共服务和城市基础设施情况等。2.可行性分析。包括创建国家智慧城市的需求分析、基础条件和优势分析及风险分析等。3.创建目标和任务。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照《国家智慧城市(区、镇)试点指标体系(试行)》提出合理可行的创建目标和建设任务,以及建设期限和工作。4.技术方案。支撑创建目标的实现和服务功能的技术路线、措施和平台建设方案。5.组织保障条件。包括组织管理机构、相关政策和资金筹措方式等。6.相关附件。国家智慧城市试点暂行管理办法评审评审委员会 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组成国家智慧城市专家委员会,委员会由城市规划、市政、公共服务、园林绿化、信息技术等方面的管理和技术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评审,并负责智慧城市创建的技术指导和验收评定。评审程序评审专家组从专家委员会中抽取专家组成。(一) 材料审查。专家组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可行性、科学性进行审查。(二) 实地考查。专家组对通过材料审查的城市进行实地考查,考查内容包括信息化基础设施、应用系统建设与应用水平、保障体系和建设基础等,并形成书面意见。(三)综合评审。专家组通过查看申报材料、听取工作和试点实施方案汇报、听取实地考查意见和综合评议等程序,对申报国家智慧城市试点工作进行综合评审,并形成综合评审意见。公布方式综合评审意见报住房城乡建设部智慧城市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审批,批准后的试点城市名单在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上公布。国家智慧城市试点暂行管理办法创建过程管理和验收任务书签订主体住房城乡建设部与试点城市(区、镇)人民签订国家智慧城市创建任务书,明确创建目标、创建周期和建设任务等内容。责任主体及责任人 承担试点任务的责任主体要明确创建工作行政责任人,成立由相关职能部门组成的试点工作实施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创建实施工作。年度平角报告及预订目标试点城市在创建期内,每年12月31日前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提交年度自评价报告,说明预定目标的执行情况。根据年度自评价报告,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专家实地考查建设工作进展,并形成年度评价报告。验收评级创建期结束后,住房城乡建设部智慧城市创建工作领导小组依据创建任务书组织验收。对验收通过的试点城市(区、镇)进行评定,评定等级由低至高分为一星、二星和三星。未通过验收的允许进行一次限期整改,整改结束后组织复验收。公布方式评定结果报住房城乡建设部智慧城市领导小组核定后,在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上公示,公示期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住房城乡建设部命名其相应等级的国家智慧城市(区、镇)。附则。本办法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负责解释 智慧城市(区、镇)试点指标体系(试行)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指标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指标 智慧城市发展规划纲要及实施方案智慧建设 照明系统 城市功能提升 组织机构 与宜居 地下管线与空间综合管理 保障体系 政策法规 决策支持 经费规划和持续保障 信息公开 政务服务 保障体系 运行管理网上办事 无线网络 政务服务体系与基础设施 网络基础设施 宽带网络 基本公共教育 下一代广播电视网 劳动就业服务 城市公共基础数据库 社会保险 公共平台与数据城市公共信息平台 社会服务 库 基本公共服务 信息安全 医疗卫生 城乡规划 公共文化体育 数字化城市管理 残疾人服务 建筑市场管理 基本住房保障 智慧管理 房产管理智能交通 城市建设管理 与服务 园林绿化 智慧能源 历史文化保护 智慧环保 建筑节能 智慧国土 智慧建设 绿色建筑 智慧应急 与宜居 供水系统 专项应用 智慧安全排水系统 智慧物流 节水应用 智慧社区 燃气系统 智能家居 城市功能提升 垃圾分类与处理 智慧支付 供热系统 智能金融 照明系统 决策支持 政务服务 地下管线与空间综合管理信息公开。金鹏信息智慧城市解决方案

住建局基层基础建设年活动方案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发展,根据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发展规划与建设、燃气经营与应急保障、燃气使用、燃气设施保护、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置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第四条 燃气事业发展应当坚持统筹规划、节能环保、安全稳定、公平竞争、规范服务、依法管理的原则。第五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逐步提高燃气在能源消费中的比重,建设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现代能源体系。第六条 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燃气管理工作。

区、县(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自然、公安、市场监督、交通运输、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应急、商务、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教育、文旅广电、房产、气象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燃气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七条 市和区、县(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完善燃气安全治理体系,组织开展燃气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宣传活动。

燃气经营者应当加强燃气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确保安全生产;开展燃气安全宣传活动,提高市民燃气安全意识。

市和区、(县)市教育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中小学校开展燃气安全知识教育活动。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开展燃气安全的公益性宣传。第八条 鼓励和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安全、节能、高效、环保的燃气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

鼓励燃气经营者建设智慧燃气平台,通过智慧燃气平台实时监测燃气设施运营。

鼓励管道燃气经营者为居民用户逐步更换智能互联燃气计量装置和远程阀控,实现远程抄表和安全检查。第二章 发展规划与建设第九条 市和区、县(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自然等主管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能源规划以及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燃气发展规划变更或者调整的,应当按照前款程序报批、备案。第十条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

对燃气发展规划范围内的燃气设施建设工程,市或者区、县(市)自然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就燃气设施建设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征求本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第十一条 进行新区建设、旧区改造,应当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和燃气发展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

预留的燃气设施建设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第十二条 在燃气发展规划确定的管道燃气覆盖范围内,应当依据规划建设燃气管道设施。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违反规划建设瓶组站、天然气的供应站、气化站等非管道燃气供气设施。第十三条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项目应当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市或者区、县(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并按照规定移交建设档案资料等。第三章 燃气经营与应急保障第十四条 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许可的经营类别、区域、规模和期限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从事管道燃气、压缩天然气、液化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经营的,应当向市或者区、县(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燃气经营许可。

燃气经营者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应当按照规定变更燃气经营许可。

宁波市燃气设施保护办法

  一、成立领导小组

 我局成立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建设年”活动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分管建筑施工和市政公用行业的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建管处、质安站、城建处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法制管理科,其主要任务为:布置落实开展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建设年”活动,认真汇总各单位开展情况,掌握工作进度,组织开展专项督查,促进全县建筑施工和市政公用行业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

  二、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X年4月-5月)。各成员单位要从实际出发,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出有针对性的实施方案。

 (二)全面推进阶段(201X年5月-10月)。各成员单位对建筑施工、市政公用行业等基层安全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企业安全生产开展情况、突出问题和监管重点等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在此基础上,督促企业落实各类隐患整改工作,对照有关要求建立或完善安全监管机构,配备或充实工作人员,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加强安全生产宣传培训,夯实安全生产基础。

 (三)总结提高阶段(201X年11月-12月)

 各成员单位对本单位开展“基层基础建设年”活动情况进行总结。并要针对第四季度赶工期、抢任务现象增多和冬季建筑施工特点,组织开展“回头看”检查工作,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三、工作重点和内容

 (一)建筑施工

 1、加强基础工作,切实提高安全生产保障能力

 一是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队伍建设。根据本地建设事业发展和工作实际需要,配备与工程专业、规模相适应的质量安全监管人员,提供必须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加强对执法监管人员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和执法业务的培训,切实提高执法监管人员的综合素质。

 二是加强安全宣传教育。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大力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加强对企业主要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监理安全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强化对一线操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重点做好对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作业人员和新入场农民工等非专业人员上岗、转岗前的培训工作。

 三是加大建筑安全生产费用的保障力度。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推广应用有利于控制建筑施工安全质量的新型材料和设备,提高企业的安全质量管控能力和监管效能,全面提升建筑施工安全质量管理水平。

 四是继续深化建筑安全标准化工作。按照《省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的要求,加大对企业的宣贯和培训,树立样板企业和工地,以点带面,推动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工作的深入开展。

 2、强化制度建设,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一是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切实完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严格落实企业内部各级、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加大安全生产有效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二是强化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管理”原则,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督促监理、施工单位建立自我完善的安全管理运行机制。努力转变监管方式,全面实行安全监督交底制度。要完善安全事故上报机制,确保职责范围内的事故能够按程序上报和有效处置。

 三是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考核追究。加强事故调查处理,严格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查处督办制度,严肃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定期通报生产安全事故情况,督办约谈工作不力的`地区和企业负责人,对违法违纪、失职渎职的部门工作人员,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3、深化,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一是继续深化隐患排查治理。把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作为常态工作来抓,将隐患排查治理纳入安全监管和企业日常生产的重要内容,建立跟踪督促整改制度,对重大隐患层层挂牌督办,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实现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化。

 二是继续开展以预防高处坠落、起重伤害、坍塌和起重机械设备、防护用品使用为重点内容的建筑安全。突出抓好重大危险源监管,把深基坑、高支模、脚手架、起重机械等危险性较大工程作为监控重点,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和措施落实,促进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提高,切实遏制和防范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是继续加大对重大工程项目的监管力度。把保障性安居工程、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及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等重大民生、基础设施项目,作为安全生产监管的重点,不断加强和改进监管方式,加大监管力度,认真排查和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工程建设安全。

 4、强化监督执法,继续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

 一是严格市场准入。强化安全生产“源头”管理,在工程招投标、资质资格审批、施工许可等管理节点严格把关,对相关企业和人员的持证情况进行认真审查,确保只有真正符合安全条件的企业才能进入市场,坚决杜绝无证企业、无证人员或证照不一的人员从事建设工程活动。

 二是加强动态监管。加大对建设工程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施工企业无资质或超越资质施工、无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工程项目未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及建设单位干涉施工单位正常项目建设管理等影响建筑市场秩序的非法违法行为;严肃查处建筑施工企业及监理企业项目负责人不到位或擅自变更备案、建筑施工三类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等非法违法行为;加强对涉及脚手架、深基坑、高大模板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非法违法行为的查处。严惩开发区、工业园区及村镇等监管薄弱区域和重大专业工程的建筑施工非法违法行为,严禁以各种名义不履行法定建设程序或擅自简化建设程序的行为。

 三是严格依法行政。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强化执法责任和手段措施,进一步加大检查和执法力度,对建筑施工非法违法行为及时责令整改和实施相应处罚。对非法违法的建设工程项目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除依法追究刑事、党纪、政纪责任外,还要依法加大对事故责任企业的资质和责任人员的执业资格的处罚力度。

 (二)市政公用行业

 1、扎实推进安全管理机制体系建设

 牢牢把握市政公用行业安全核心,牢固树立安全责任意识,依法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全面增强市政公用行业从业人员安全理念。提前谋划、尽早预防、及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从监管体制上、工作机制上、管理制度上找差距、找漏洞,不断改进管理方法,完善管理制度,创新工作机制,提高安全管理工作水平。

 2、扎实推进供水、燃气安全培训和宣传

 一是加强供水、燃气安全培训。依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抓好供水、燃气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的安全培训和岗位培训,坚持并完善持证上岗制度,确保所有供水、燃气行业从业人员持证上岗。二是加强供水、燃气安全宣传。组织力量并督促企业搞好供水、燃气安全宣传活动,继续通过悬挂安全用气横幅,发放安全用气告示,LED电子显示屏等方式,营造安全用气氛围。灵活运用电视、广播电台、报刊等新闻媒体进行宣传,及时公告水质燃气质量抽检结果,提醒广大燃气用户使用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燃气,进一步提高全社会安全用气理念。

 3.扎实推进市场管理和检查监督

 一是进一步加强供水、燃气设施安全检查。加强安全监管,重点排查管网巡检值班不落实、储配站进出登记制度不落实、燃气用户燃气管道老化、供应站瓶库内堆放杂乱和私接非防爆电器等等安全隐患,加大企业冬季燃气安全整治跟踪检查力度,为实现我市燃气安全打牢基础。二是进一步开展燃气行业安全治理。继续组织开展“星级供应站”评比活动,充分调动企业燃气安全工作积极性,建立健全安全质优的供应保障服务体系。定期开展燃气质量监测,及时通报并查处违反国家燃气质量标准行为。同时,继续完善多部门专项联合整治,进一步健全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依法查处无证经营、运输、充装等违法违规行为,落实长效管理,推动燃气行业自律,确保我市燃气行业健康发展。

 4.扎实推进行业监管服务职能提升

 一是抓好城镇燃气经营管理。落实燃气安全设施保护和气质监管工作,开展平安燃气企业创建工作,推动全市瓶装燃气“数字化”场站建设与管理,提升燃气安全应急救援保障能力,完善燃气行气质业日常监管机制。二是抓好天然气供应工作。加强天然气市场监管和审查审批,健全经营许可制度,重点加快天然气利用和汽车加气站建设,推进老旧小区天然气改造,实现天然气合理利用。

 5.扎实推进行业发展服务建设

 一是强化行业信息化建设。进一步加强供水、燃气行业人才队伍建设,建立上下联通的信息化管理渠道,实现信息的共享和利用,提高管理效能和水平。二是强化调查研究。进一步加强对燃气供应特别是天然气供应情况的分析,及时搞好行业调查研究,发现存在问题,提出对策建议,为决策提供依据。三是强化服务意识。供水、燃气行业关系千家万户,直接面向百姓,为此要加强供水、燃气管理队伍和企业员工素质教育,培养爱岗敬业、顾全大局的服务意识,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

  四。认真做好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建设年”活动的信息统计及报送工作

 建管处、质安站、城建处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建设年”活动,对活动信息的统计及报送工作,应明确专人负责,并确保相关信息报送的及时性、规范性和有效性。从5月开始,请建管处、质安站、城建处根据方案要求开展本次活动,并将相关活动方案、进展情况及工作总结报局法制管理科备案,作为年底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的重要依据。

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2020)

第一条 为了加强燃气设施保护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宁波市燃气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设施保护活动。

本办法所称燃气设施,是指燃气储配站、门站、气化站、混气站、加气站、灌装站、供应站、调压站、燃气管网等的总称,但不包括门站以外输送石油、天然气的管道及管道附属设施和燃气用户负责维护、更新的燃气设施。第三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应当加强对燃气设施保护工作的协调,研究解决燃气设施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本辖区内燃气设施保护相关工作。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燃气设施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燃气设施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设施保护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经济和信息化、质量技术监督、公安、水利、交通运输、海事、环境保护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燃气设施保护相关管理工作。第五条 燃气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在燃气设施新建、改(扩)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完整的工程项目技术档案。

燃气工程建设单位敷设和更新地下燃气管道,应当在覆土以前进行竣工测绘,并在工程竣工后九十日内将竣工测绘成果报所在地的测绘管理部门备案。第六条 新建、改(扩)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燃气设施安全。

建设工程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与燃气经营者协商,并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取安全保护措施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

因施工造成燃气设施损坏的,施工单位应当协助燃气经营者进行抢修,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七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县(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城乡规划、公安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建筑防火设计规范》《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等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划定本行政区域内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应当根据燃气设施的类别、安全风险等因素组织专家论证,合理划定。第八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在燃气设施上设置统一的安全警示标志;在划定的安全保护范围周边设置统一的安全保护标志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涂改和擅自移动、拆除、覆盖安全警示标志、安全保护标志牌。第九条 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一)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二)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

(三)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

(四)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种植深根作物;

(五)倾倒渣土、堆放重物;

(六)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第十条 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第十一条 在穿河燃气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内,从事河道清淤疏浚作业的,河道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管道燃气经营者、河道清淤疏浚作业单位共同制定穿河燃气管道保护方案,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向燃气经营者或者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查明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地下燃气设施的有关情况;燃气经营者或者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在接到查询要求后三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地下燃气设施情况。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管道等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第十四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将与有关单位共同制定的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及时报送所在地的区县(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

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工程基本情况;

(二)燃气设施查询资料、保护范围和保护要求;

(三)施工风险分析及相应安全措施、组织管理和保障安全的设施、设备要求;

(四)事故应急处置措施;

(五)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燃气经营者各方权利和义务;

(六)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用户和燃气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建设、设施保护,管道燃气、瓶装燃气、车用燃气的经营服务,燃气使用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燃气的槽车(船舶)运输和港口装卸,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燃气工作应当遵循统筹规划、保障安全、确保供应、规范服务、节能环保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相关管理部门职责分工,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和部门协同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对相关部门和下级人民履行燃气管理职责的监督检查。

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本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确定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燃气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规划、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商务、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以及消防救援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同级人民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燃气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六条 燃气经营企业和用气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燃气安全工作全面负责。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及其燃气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燃气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安全使用教育,提高燃气管理水平和使用安全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开展燃气使用安全公益性宣传。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燃气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等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燃气主管部门备案。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燃气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乡统筹的原则,有、分步骤推进乡镇燃气管网建设,对具备供气条件的农村地区实施管道供气。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燃气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优化布局、便民惠民的原则,合理规划设置瓶装燃气供应站。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按照规划预留城镇燃气应急气源储备设施建设用地,组织建设燃气应急储备设施,编制应急预案,提高供应应急保障能力。第十一条 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改造工程,新建、扩建、改建道路、桥梁等市政工程和房屋建设工程,按照城镇燃气发展规划需要配套建设燃气设施的,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竣工验收。第十二条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承担其供气范围内住宅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燃气设施的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

新建住宅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燃气设施的建设,建设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就组织燃气设施建设签订合同的,相关费用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第十三条 燃气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的选用,应当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和规范。第十四条 燃气场站工程、市政中高压燃气管道工程的初步设计文件应当按照省确定的项目管理权限报燃气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第十五条 燃气场站、市政中高压燃气管道、成片开发建设住宅小区内的燃气管道和根据国家规定要求实行监理的其他燃气设施建设工程,应当实行监理。第十六条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燃气主管部门备案。第三章 经营服务第十七条 燃气经营包括管道燃气经营、瓶装燃气经营和车用燃气经营。

管道燃气实行特许经营制度;瓶装燃气和车用燃气实行经营许可证制度。第十八条 燃气经营许可证由燃气设施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燃气主管部门核发。第十九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应当取招标投标等公开、公平的竞争方式选择管道燃气特许经营企业,特许经营的实施方案由设区的市、县(市)燃气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并报本级人民批准。

燃气主管部门根据设区的市、县(市)人民的授权与企业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后,应当将经营主体、区域、范围、期限等协议主要内容向社会公开。

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开展燃气经营活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

智慧城市建设须把握哪几个方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防止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燃气规划建设、供气保障、经营服务、使用和安全管理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燃气工作应当坚持统筹规划、配套建设,保障供应、规范服务,绿色节能、安全高效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燃气管理工作机制,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工作。第五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确定的燃气主管部门(以下称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公安、交通运输、自然、行政审批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燃气管理有关工作。

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和各类开发区、园区等管理机构应当做好燃气管理有关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第六条 各级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普及燃气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并将燃气安全知识纳入中小学安全教育内容,提高公民的燃气安全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燃气安全知识的公益性宣传。第七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执行相关标准、规范,在燃气经营服务活动中主动宣传普及燃气使用知识,指导燃气用户安全使用燃气。

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则,履行安全使用义务。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安全、节能、高效、环保的燃气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产品,运用信息化手段发展智慧燃气。第九条 燃气行业协会应当建立行业自律机制,依法制定行业行为准则和服务规范,促进燃气经营者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严格自律,提高服务质量和技术水平。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十条 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能源规划以及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燃气发展规划应当统筹城乡,覆盖符合燃气发展条件的乡镇、村。

经批准的燃气发展规划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调整,确需变更或者调整的,应当按照原程序报批、备案。第十一条 城乡建设应当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和燃气发展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预留的燃气设施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改变用途。第十二条 对燃气发展规划范围内的燃气设施建设工程,负责城乡规划许可的部门在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就燃气设施建设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征求同级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第十三条 在燃气发展规划确定的管道燃气供气范围内,与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配套建设的燃气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竣工验收。

在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不得另外建设独立的管道供气设施。第十四条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建设单位应当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个月内,将燃气设施建设工程档案移交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按照燃气发展规划和本省有关规定有序推进农村燃气工程建设。鼓励多种主体参与,用管道气、液化石油气储备站等多种形式,提高农村地区燃气通达能力,并结合新农村建设,引导农村居民因地制宜使用燃气。

农村燃气工程建设应当按照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有关建设程序组织实施,并执行国家和本省相关标准。

青海省燃气管理条例

《经济》2015年19刊中提到过:首先注重顶层设计,实施统筹规划。智慧城市建设涉及面广、系统性强,需要做好顶层设计,合理配置,建立科学有效的组织管理长效机制,试点先行,分布实施,汇聚力量形成合力协调有序推进,引导智慧城市健康发展,不断探索我国城市转型发展的新模式。

第二是注重整体推进,抓住建设重点。在推进智慧城市的进程中,需要区分轻重缓急,从城市规划管理、公共服务、社会管理、产业发展等方面全面考虑,坚持把宽带基础设施建设作为重点:应集中解决制约城市发展的问题,以需求为牵引,应用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新一-代信息技术推进信息共享步伐。

第三是注重技术创新,保障信息安全。新-一代信息技术的发展方兴未艾,在智慧城市建设中,应注意对创新的支持和对新技术的运用,着力营造有利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环境与氛围。网络信息安全是信息化发展的重要内容,应该加大信息安全投入,切实保障网络信息安全。

作为在数据可视化领域的重度参与者,一线见证了众多 HTML5/Web 化、2D/3D 化的项目在工业界应用落地。基于?HT?实施的数百个工业互联网 2D 3D 可视化应用案例综合在了智慧城市建设。2020年,推行数字孪生,我们再次贡献出诸多案例说明与演示。希望能激发行业和学术工作者对可视化的深度思考,为推进国内工业互联网发展出份薄力。——?图扑(hightopo)

其实人们与智慧城市的距离还可以再缩短一些,得益于数字孪生技术以及Hightopo的可视化方案,使得人们可以先在虚拟映射中完成规划。

数字孪生技术

通过大数据的收集,把城市的数字模型构建出来。实现物理城市与数字城市之间,虚拟与实时交互的融合机制。搭建起可知可感、动态仿真的数据,最终全面反映出实体社会的全生命周期。

智慧能源管理

在可视化的加持下,可直观的看见发电设备占比,当月发电量以及发电与完成度比较,为城市能源策略提供了大量的数据基础。

城市基建数字化

智慧路灯可随时集周围环境信息,根据当天需求及时调配供给电量。变压器设备监测可视化,根据实时信息保证变压器平稳运行,预估信息确保供电稳定。以及城市数据大脑,保证城市的合理调配。

仓储物流自动化

在这次疫情下,体现出其重要性。因为无法正常复工,物流行业取远程操控监督仓储做到及时发货,根据实时更新数据做出规划达到减少人力需求,减少货物囤积的状况。

工业4.0

工业互联网可视化将整体园区以及工业流程展现出来,智能化改造可使得管理人员可随时查看整条流水线的运作状态,进行合理配置更有针对性的解决问题。

智慧交通

对路况进行实时监控、分析道路拥堵情况及时疏导车辆,引导车主选择更合理便捷的路线,达到车路协同缓解城市交通压力。对隧道内进行监控,可查看不同位置的监控器画面,实时监测设备运行状态及时维护,甚至可远程调控隧道内排风设备与照明设备以满足不同需求。

扩展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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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燃气管理,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燃气规划建设、经营服务与使用、设施保护、安全监督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销售,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和保护,燃气作为发电、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及新型燃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发展燃气事业应当遵循统筹规划、配套建设、安全第一、保障供应、规范服务、节能高效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燃气管理工作机制,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工作。第五条 省人民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燃气管理工作。

市(州)、县级人民燃气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自然、商务、公安、生态环境、水利、能源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燃气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和开发区、园区等管理机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燃气工作。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安全、节能、高效、环保的燃气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发展智慧燃气。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燃气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燃气经营者信用评价体系,开展信用信息集、评价、确定、发布和应用等工作,对燃气经营者实行守信奖励、失信惩戒。第八条 燃气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依法制定行业行为准则和服务规范,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经营者提高服务质量和技术水平。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法律法规和燃气安全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提高公民的燃气安全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进行燃气安全知识的公益性宣传。

燃气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在燃气经营服务活动中应当主动宣传普及燃气使用知识,引导燃气用户安全使用燃气。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燃气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能源规划,以及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结合燃气总量供需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燃气主管部门备案。

燃气发展规划应当覆盖符合燃气发展条件的乡(镇)村。

燃气发展规划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调整,确需变更或者调整的,应当按照原程序报批并备案。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根据燃气发展规划的要求,加大对燃气设施建设的投入,并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燃气设施。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据燃气发展规划,分步骤、有地推进乡镇燃气设施建设,促进燃气向乡(镇)村延伸。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并遵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第十四条 在燃气发展规划范围内,建设与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配套的燃气设施,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地下综合管廊建成区域内具备燃气管道入廊条件的燃气管道应当全部入廊,并符合燃气安全技术标准。第十五条 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根据燃气发展规划的要求配套建设燃气设施,并预留管道接口。建设单位应当将燃气设施的建设费用纳入房屋开发建设总成本,不得向燃气用户另行收取。

既有房屋需要建设燃气设施的,县级人民应当依据燃气发展规划,组织相关部门制定年度,有序开展配套建设。第十六条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燃气主管部门备案。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当将燃气设施建设工程档案移交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