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天然气价格调整最新消息查询表_南昌市天然气价格每立方米

实际上,物价部门的不明确态度,也“纵容”了这项“收费”的“延续”。据了解,省物价局早在1999年就制定了《新建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管理规定》,强调管道燃气预埋等费用“应全部在房价中补偿,不得在价外另行收费”,但这项规定没有很好落实,许多开发商在房价之外仍向业主收取燃气初装费。

实际上许多地方仍然是收取费用的,比如南昌市3200元每户……这个主要与地方的具体政策有关的啦呵呵。

恩,乱是有点乱,但是什么东西刚刚兴起都是会乱一阵子的吧呵呵.

一、 第二条在“销售”后增加“安装”。二、第三条在“液化石油气”后增加“天然气”。三、第四条第一款中的“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改为“市政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第三款修改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管道燃气的安全监督,公安消防部门负责管道燃气的消防监督,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管道燃气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安全监察和管道燃气及其器具的计量、质量监督”;第四款中删去“技术监督”,增加“建设”;将“物价”修改为“价格” 。四、第五条修改为:“管道燃气的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安全第一、优先保证城市居民生活用气的原则。”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七条:“在城乡建设中,应当按照燃气专业规划和近期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不得改变用途。”作为第一、第二款。六、第七条改为第八条,修改为:“新建、改建、扩建管道燃气工程,应当符合本市燃气专业规划和近期,并依法进行安全预评价,办理有关建设审批手续。有关部门在办理建设审批手续时应当征求市管道燃气主管部门的意见;在湾里区、各县范围内的工程项目,还应当先征求当地管道燃气主管部门的意见。”七、第八条改为第九条,修改为:“管道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具有相应资质,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包工程。

“管道燃气工程施工,应当接受管道燃气主管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公安消防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八、删去第十条。九、第九条改为第十条,修改为:“管道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并取得有关部门出具认可文件后,报管道燃气主管部门备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十、第十一条修改为:“高层民用建筑应当用城市管道供气,不具备城市管道供气条件的,应当用小区管道供气。”十一、第三章标题修改为“经营管理”。十二、第十二条修改为:“开办管道燃气经营企业(以下简称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稳定的符合国家规定的燃气气源;

(二)有符合国家燃气技术规范要求的燃气设施;

(三)有与燃气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四)有固定的、符合安全条件的供应场所;

(五)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六)有与供气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操作人员、管理人员、维修抢险人员及抢险所需的设备和交通工具;

(七)有突发事故紧急处置预案;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十三、第十三条修改为:“开办经营企业,应当依法向公安消防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办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六条:“管道燃气经营企业不得拒绝给供气区内符合供气和用气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供气。”十五、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七条,增加一款:“经营企业应当保证稳定、不间断供气,不得无故停止供气。”作为第一款。十六、删去第十七条。十七、删去第十八条。十八、第二十条改为第十九条,将“用户按照规定交纳初装费后,由经营单位组织设计、安装和供气”修改为“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组织设计、安装和供气”。十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条:“经营企业应当在经营场所或者在其向用户提供的使用证中公布收费标准、服务标准及依据。对不符合收费标准、服务标准的,用户可以向价格部门、管道燃气主管部门投诉。”二十、第二十一条修改为:“用户需要改变管道燃气用途或者改装、拆除、迁移固定的管道燃气设施、器具的,应当经经营企业同意,并办理有关手续。

“用户终止使用管道燃气的,应当及时告知经营企业,并办理有关手续。”二十一、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在“……由经营企业承担检验费”后增加“,免费更换合格的燃气计量表。”二十二、第二十三条删去第一款中的“不交燃气费的,经营单位可以根据合同停气”;第二款修改为:“管道燃气计量表不能正常运转的,用户应当及时报修。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自发现时起24小时内与用户取得联系,并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及时修复。用户不报修的,当月气费按照前3个月的平均值收取。”二十三、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修改为:“将管道燃气设施砌入墙体或者取可能影响管道燃气设施安全的其他方式遮盖、隐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