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深圳官道液化石油气非民用燃气价格

2.深圳龙岗区天燃气是不是免安装费

3.深圳城中村水电费指导价是多少

深圳市天然气价格监督部门一览表_深圳市天然气价格每立方米

深圳市住房建设局设12个处室。

(一)办公室

承担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信息、保密、信访、督办、接待、固定资产管理、政务公开和重要文稿起草工作;统筹协调局信息化建设;承担机关财务、行政事业性收费、内部审计和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二)人事处

承担党务、纪检、监察、机构编制、人事、工青妇、生育、离退休人员服务等工作。

(三)政策法规处

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组织重大调研;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四)住房改革与发展处

起草住房改革和住房保障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管;组织开展全市保障性和政策性住房的出售、出租、产权管理、拆迁补偿等工作;承担住房公积金监管工作;承担市房屋委员会办公室、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和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五)住房保障处

参与编制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拟订保障性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并组织实施;编报住房基金和住房保障资金的使用;拟订保障性和政策性住房的建设标准;组织市本级政策性和保障性住房项目的建设、拆除重建和改造以及住房公共配套等固定资产的管理和维修工作。

(六)物业监管处

承担物业管理的市场管理及行业管理;拟订物业管理行业发展规划、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依法监管物业管理招投标;承担物业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指导和监督各级维修基金的管理;承担市物业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七)建筑市场与招标投标监管处

起草招投标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各方主体行为;依法监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指导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承担建筑行业统计工作。

(八)建筑业管理处

拟订建筑行业发展规划;实施企业资质许可,查处资质违规行为;建立健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推行预选承包商制度;指导建筑工程应急抢险队伍建设。

(九)质量安全监管处

监督执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承担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组织或参与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指导施工现场应急抢险工作;承担房屋修缮、改造及安全使用的监管工作。

(十)勘察设计与科技处

承担勘察、设计的行业管理和市场监管工作;承担建设科技管理工作;承担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地方工程建设技术规范;承担住宅产业化的具体实施工作。

(十一)建筑节能与建材处

拟订建筑节能、墙体材料改革、建筑工业化和建材业发展规划与年度并组织实施;推进建筑节能减排、绿色建筑和建筑工业化工作;承担建材行业市场准入、循环利用的监督管理;管理建筑节能专项资金、墙体材料改革基金和发展散装水泥基金。

(十二)燃气发展与保障处

承担燃气(天然气)行业和安全监管工作;组织协调、监督管理燃气项目建设;监管天然气长输管线及场站;监督管理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核发燃气行业经营许可;组织或参与燃气事故的调查处理;参与制定和调整燃气价格及其他收费标准。

深圳官道液化石油气非民用燃气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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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石油股份公司天然气开发管理纲要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深圳市燃气的安全管理,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燃气管理条例》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深圳市范围内从事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的单位、使用燃气的用户、有关物业管理单位以及深圳市居民,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深圳市人民建设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市燃气安全工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燃气的安全监察,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全市燃气的消防监督。

第四条 燃气安全管理体制实行“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劳动者遵章守纪”。

第五条 燃气的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和使用,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保证燃气安全。

第六条 从事燃气经营的单位必须按照《城市燃气企业资质标准》的要求,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证书》或《广东省燃气经营许可证》方可从事燃气经营。

第七条 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应明确法定代表人为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单位安全工作并与下属各经营网点签订安全责任书;应设立完善的安全管理机构,有一名负责人主管燃气安全工作,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车间班组应设立群众性安全组织和安全员,形成安全管理网络;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制订操作规程,定期将执行情况向有关行政部门汇报。从业人员应进行专业培训,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第八条 燃气经营单位应保证所供燃气的气质和压力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无臭燃气应按规定进行加臭处理。

第九条 燃气经营单位要制定用户安全使用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单位或居民办理燃气手续,并建立用户档案,向用户提供安全使用手册,进行安全教育,提供安全咨询服务。

第十条 使用燃气的集体用户、各小区、大厦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确立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明确专人负责。

第十一条 用户使用的燃器具必须有产品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同时应是经深圳市燃气设备质量监督检验站检测或核查,并取得销售许可的产品。

第十二条 使用燃气的单位或居民应办理手续,并认真阅读燃气经营单位提供的安全使用手册,严格遵守燃气安全使用规定。

第二章 燃气储配和瓶装气的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燃气场(站)、码头、输配设施及各种燃气设备,必须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志,标明工艺流程走向,应有醒目的禁火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涂改、移动、毁坏或覆盖。

第十四条 燃气储存和输配所使用的压力容器必须符合劳动部门颁发的有关安全规定,按要求办理《压力容器使用证》,并定期检测;其安全附件应处于完好使用状态并定期检验。

第十五条 燃气储存、输配设施及灌装设备,须指定专人维护,建立设备运行和维修档案,定期进行检修。灌装所用的计量器具要定期校验;避雷设施及设备静电接地每半年至少测试一次;泄漏报警系统应保持正常工作状态。

第十六条 燃气储存、输配系统的动火作业,必须严格执行安全用火管理制度,按公安消防部门的临时动火作业审批权限的规定,办理相关的临时动火作业许可证,并制订好作业方案,落实安全措施后方可作业,严禁无证作业。

第十七条 燃气经营单位必须使用具有劳动部门资格许可证单位生产的合格的液化石油气钢瓶;液化石油气钢瓶应有经营单位的明显标志。凡新购液化石油气钢瓶须将钢瓶规格、数量及有关出厂技术资料报市劳动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经由市监察机构授权的检验单位进行抽检,并核发统一的“钢瓶安全认证”标志。

第十八条 钢瓶必须按规定定期送交劳动部门认可的具有检验许可证的钢瓶检测机构进行定期检验,外观严重锈蚀、碰损及钢瓶附件不全、标牌不清必须提前送检;报废钢瓶由检测单位统一进行处理。气瓶充装单位必须取得劳动部门的气瓶充装单位注册登记许可证;必须实施充装前后检验、复验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充装前后的检验;禁止充装不合格钢瓶。

第十九条 卡式炉气罐是一次性充装罐,其储存的介质为液化丁烷气。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回收空罐进行重复灌装,用户也不得自行重复灌装或购买重复灌装的燃气罐。

第二十条 储存和输配燃气的压力容器不得超量灌装。对瓶装液化石油气必须严格执行充装重量复验制度。对已充装的钢瓶经检查合格后须贴上充装合格证。禁止漏气、超重等不合格的液化石油气钢瓶运出充装站。

第二十一条 使用液化石油气槽车的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槽车使用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槽车司机、押运员上岗证。槽车司机须有三年以上相关车型驾驶经验。

运送瓶装液化石油气的机动车辆应办理《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驾驶员应经过培训,并持证上岗。

第二十二条 在进行液化石油气装卸作业时,液化石油气槽车司机及运送瓶装液化石油气的机动车辆的司机必须将车钥匙交操作工保管,并不得离开现场。装卸完毕后,由操作工、司机、押运员同时进行周边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启动行驶。严禁用槽车直接充装钢瓶。

第二十三条 禁止用户进行钢瓶灌装,自行排放残液,以及加热、摔、砸、倒卧钢瓶,改换检验标记或瓶体漆色,拆修瓶阀等附件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用户使用的燃气软管必须是合格的耐油橡胶管。燃气软管不得穿墙、窗、门,长度不得超过2米。软管与减压阀及燃气器具的连接处应用喉码锁紧。

第三章 管道燃气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五条 深圳市管理燃气由深圳市燃气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经营。

第二十六条 管道燃气经营单位应有熟悉管网供气技术的管理人员负责安全管理,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 管道燃气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或当地规定的质量标准,保证燃气的热值、组份、臭味、压力等达到国家标准,并保证持续稳定地供气。涉及用户的停气降压工程,须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紧急情况除外)。

第二十八条 燃气管道和设备在投入运行前,必须进行气密试验和置换。在置换过程中,应当巡回检查,加强监护和检漏,确保安全无泄漏。

第二十九条 管道燃气经营单位负责燃气管网及设施的安全管理。入户分支阀门以后的燃气管道、设备及燃器具由燃气用户负责日常安全管理。公共及商业用户负责其入户总阀以后的燃气管道及设施的日常安全管理。

第三十条 管道燃气经营单位必须对燃气管网及设施标志的完好性进行巡查,防止管网因施工等原因被破坏。应定期对管网进行维修保养。定期进行埋地管网的检漏工作。巡查人员应配备燃气检漏检修工作。必须建立健全巡查及维修保养档案。

第三十一条 管道燃气经营单位在接到用户户内的有关燃气设施故障报修申请后,应当及时处理,并保证在24小时内修复。

第三十二条 管道燃气经营单位应对用户户内的管道、设施及用气情况进行定期的外观检查和测试检查。

外观检查周期为每年一次。检查内容应包括:1、管道及设备的完好状况;2、燃器具及连接软管的完好状况。3、是否存在管道及设备埋墙暗设和私自改装、加装等安全隐患。4、燃气热水器是否符合安装规程的要求。5、检查管道有无松动和燃气渗漏。6、对用户安全使用燃气常识进行检查,接受用户安全使用燃气的咨询。

测试检查周期为3年一次。检查内容除外观检查的内容外还应包括:1、对户内管道系统按有关技术标准一次气密试验;2、对用户调压系统进行使用工况下的压力检测,要求在稳定使用和关闭的状况下调压器出口压力均符合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测试检查所需的费用由物价部门审定。

第三十三条 物业管理单位应掌握本辖区内燃气管道及控制阀门的分布和运行状况,建立健全燃气管道及设施日常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及安全管理档案,加强对管理辖区范围内的燃气管道设施及用户燃气设施的巡视和监控,燃气用户及相关人员应当配合,对燃气管道及设施进行日常安全管理和监护的物业管理人员应接受燃气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考核,并接受燃气经营单位的相关技术指导。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在物业管理辖区内进行地下开挖作业时,应当向该区物业管理单位申报,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将危及、影响到燃气管道及设施的施工作业通知燃气经营单位共同制定保护监管措施,或制止施工单位施工。

第三十五条 高层建筑严禁使用瓶装气。具备管道供气条件的多层建筑,应使用管道气。严禁管道气与瓶装气混合使用。

第三十六条 管道燃气用户必须严格遵守安全使用规定,正确使用燃气及燃气用具,不得擅自拆、改、迁、装燃气管道和设施,不得将燃气管道及设施埋墙或暗设。严禁明火检漏。

第三十七条 管道燃气用户所使用的燃气软管必须用合格的耐油橡胶管。

第三十八条 燃气软管不得穿墙、窗和门,灶前旋塞阀与燃器具的连接软管长度不应超过2米。软管与灶前旋塞阀及燃气具的连接处应用喉码锁紧。

第三十九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燃气经营单位同意,禁止开启或关闭燃气管道系统上的公共阀门,消防紧急情况除外。

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阻碍管道燃气经营单位正常的检查、维修或抢修。

第四十一条 确因需要拆除、迁移管道供气设施的,必须到燃气经营单位办理手续。

第四十二条 公共场所燃气管道及各种燃气设施必须设置统一的明显标志,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涂改、移动、毁坏或覆盖。

第四十三条 严禁在燃气管道及设施上修筑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严禁向燃气管道及设施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严禁在燃气管道及设施上和安全保护距离内挖坑取土、开挖沟渠、打桩或者顶进作业。

第四十四条 对申请开工的项目应由建设单位审查施工范围内是否有燃气管线及设施。对有可能影响到管道及设施安全运行的,建设单位必须按《深圳经济特区燃气管理条例》、《城镇燃气设施规范》及有关规定执行。建设单位在施工前须书面通知燃气经营单位,确定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施工过程中,燃气经营单位应当根据需要进行现场监护,保护施工现场中的燃气管道及设施的安全。

第四章 抢修与事故处理

第四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管道、设施、燃器具泄漏或燃气事故,应当立即向燃气经营单位报告,根据情况同时向公安消防部门报警,且尽可能取一切能阻止或减轻燃气泄漏或事故扩大的有效措施,如设立现场警戒区、关阀停气、自然通风、禁止烟火等。

第四十六条 燃气经营单位应设置专职的抢修部门,设立24小时抢修值班,配备通讯设备、抢修器材、车辆、专职人员,并预先制定各类突发事故的抢修方案。接到抢修报告后,能迅速到达现场组织抢修,并不间断地作业,直到修复完毕。

第四十七条 管道燃气经营单位组织供修时,对影响抢修作业的林木,市政设施和其他构筑物,可以取应急措施,并及时通知有关部门。事后能恢复原状的应及时恢复原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给予合理补偿。

第四十八条 发生燃气事故,燃气企业应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第四十九条 燃气事故的处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本规定所称的燃气事故是指因燃气管道、设施、燃气用具发生泄漏、火灾、爆炸等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事故。

燃气事故不包括利用燃气进行犯罪或自杀所造成的事故。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燃气工程建设的安全管理,执行深圳市燃气工程建设管理有关规定。

第五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燃气行业管理部门将按照《深圳经济特区燃气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深圳龙岗区天燃气是不是免安装费

法律分析: 管道天然气非居民客户用气(含学校、社会院、公共性质用户、工商业用户)

 一客户自建工程:

燃气工程费用(含设计、监理、施工等费用)

自建项目燃气工程费用,由客户与自行选定的具有资质的第三方单位协商,单价:由第三方单位计价收费。

 二深圳燃气代建工程:

 设计费

建安费200万以下的燃气工程项目的单价为:按建安费3.825%计收最低收费2000元。

建安费200万(含200万)以下的燃气工程项目的单价为:根据设计框架合同计收。

注:深圳燃气批量招标后优惠价。

监理费

建安费8万以下的燃气工程项目的单价为:3000/独立用气点。

建安费8万以上(含8万)的燃气工程项目的单价为:按建安费3.825%计收。

建安费

建安费实施综合单价(含设备材料、安装、材保、安全文明措施费等等),按照设计图纸的材质、管径、施工工艺以及《深圳市建设工程计价费率标准》套用深圳市先关施工定额编制,其单价为:根据设计方案和施工工艺计收。

法律依据:深圳市发改委发布《下调管道天然气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的通知》,通知指出:工商业用气最高限价由4.49元/立方米下调至4.39元/立方米;西气东输二线管道天然气供应燃气电厂最高限价由2.48元/立方米下调至2.33元/立方米。调整后的非居民用气价格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深圳城中村水电费指导价是多少

是。深圳市物价局发布相关文件,明确表示从2006年12月26日开始,深圳停止收取管道燃气费,说明是免费安装天然气的。龙岗区,隶属广东省深圳市,地处深圳市东北部,东临坪山区,西连龙华区,南接盐田区、罗湖区,北靠惠州市、东莞市。

深圳市城中村电费收费标准规定是大概是在0.61元左右一度,水费4.3元/立方米。而房东定价电费大多数是1.3~1.8元/度,水费7~10元/立方米。

深圳城中村是一个庞大的市场体量,外来人员的比较多。然而,城中村房东加价水电气的行为,一直备受市场争议。根据深圳物价局规定收费标准,居民生活用水为2.67元起/立方米,居民生活用电为0.65元起/度,燃气费为3.1元起/立方米。而城中村房东收租客电费大多数是1.3~1.8元/度,水费7~10元/立方米,天然气费是6元~10元/立方米,有的还额外收100元管理费。

针对城中村水电价格过高的问题,据相关媒体报道,早在2016年就有人大代表建议尽快出台《规范城中村水电费相关规定》,呼吁抄表至每一楼栋的分户,减少中间环节,让租客享受供电局实施的居民用电标准。2019年8月,市住建局正式公布《深圳市人民关于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稳定住房租赁价格的意见》,指出城中村开展规模化改造后,租金、水电费参照指导定价。

2022年12月来源于《深圳经济特区居民生活用水用电及燃气价格管理若干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发布者为深圳市司法局,题名为“深圳加价收水电气费最高拟罚20万”。里面明确地提到一点,深圳将通过立法对房东擅自加价收费行为进行规范,表述如下: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高于zf定价向居民消费者收取水电燃气费用,不得违规分摊有关费用,不得在水电燃气费用中擅自加收管理费、服务费、漏损费、代缴费等费用。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通过欺诈、胁迫、强制等方式提高居民生活用水电燃气价格标准;不得通过破坏或者使用不合格、不标准的水电燃气计量器具等方式提高居民生活用水电燃气费用。

以前,房东或许可以无视规章,自由定价水电气费,并且不会因此而受到处罚。但现在不一样了,草案的《若干规定》里白纸黑字写着, 收取费用不得高于定价,禁止违规分摊行为,否则一经投诉、举报,会对房东进行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四十八条 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

向社会公众供电的供电人,不得拒绝用电人合理的订立合同要求。

第六百五十一条 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供电人未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