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辽宁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22修正)

2.岳阳市燃气管理办法

3.内蒙古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2022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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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燃气信息化服务是什么概念啊?这个信息的概念是什么啊?跟燃气业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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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信息化发展规划方案范文最新版_燃气行业信息化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燃气管理,规范燃气经营和使用行为,保障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规划编制,燃气设施建设,燃气贮存、输配、经营、使用及其管理,燃气燃烧器具的销售、安装、维修、使用等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发电、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的生产和使用以及燃气燃烧器具的生产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本办法。

区、县级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燃气的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规划、国土房管、建设、经贸、工商、质监、公安消防、交通运输、安全监管、价格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燃气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四条 本市普及燃气,推广使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鼓励和支持各类资本参与本市燃气设施建设。

市、区、县级市人民应当将燃气事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第五条 燃气行业自治组织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制定行业行为准则和服务规范。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守法经营,诚实守信,保障供应,规范服务,严格自律,提升从业人员素质,提高安全和服务水平。第六条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和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加强宣传燃气安全知识,提高市民燃气安全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做好燃气使用安全和节约用气的公益性宣传。

学校应当结合教育活动进行燃气安全知识教育。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管理第七条 市燃气发展规划由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市人民批准后实施。

编制市燃气发展规划时,应当征求市发展改革、规划、国土房管、建设、经贸、交通运输、公安消防、环保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燃气行业自治组织和燃气经营企业的意见。市燃气发展规划经批准后,涉及空间布局和用地需求的,由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协调纳入城乡规划。

花都、番禺、南沙、萝岗区和从化、增城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市燃气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区域燃气规划,经本级人民批准后实施,并报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八条 燃气工程建设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技术规范,符合燃气发展规划、环境景观和方便用户的要求。

除跨区域输气需要以外,不同管道燃气经营企业间的燃气管道不得交叉铺设。第九条 在燃气管道覆盖范围内,不得新建瓶组气化供气装置,已建成的应当停止使用。

具备管道燃气供气条件而尚未安装燃气管道的民用建筑、公共服务单位应当安装燃气管道并使用管道燃气。第三章 燃气经营管理第十条 企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应当向经营所在地区、县级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但不涉及燃气储存、运输且不为终端用户供气的贸易行为除外。

跨区、县级市经营的企业申领燃气经营许可证应当向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第十一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加强安全防范管理,储配站、门站、气化站、燃气汽车加气站、燃气高压调压站等场所应当安装使用监控系统,并能与燃气、安全监管行政管理部门监控系统连接。第十二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储配站安装使用危险货物运输信息化配载管理系统,对进入储配站装载燃气的车辆实施信息化配载管理。第十三条 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气瓶管理体系,对气瓶充装、配送全过程进行管理,记录充装、储存气瓶的储配站和供应站名称、负责配送的送气工、送气时间及用户等相关信息。

送气工执行送气业务时,应当持送气服务通知单。第十四条 燃气经营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燃气汽车加气站内充装民用气瓶;

(二)委托无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企业运输燃气或者为无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车辆装载燃气;

(三)为无配载信息卡或者未通过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信息化配载管理系统发送运输任务的车辆装载燃气;

(四)利用配送车辆流动销售燃气;

(五)销售非自有或者技术档案不在本企业的气瓶充装的燃气;

(六)超过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等级规定的容积存放瓶装燃气;

(七)委托非本企业送气人员配送燃气;

(八)向不具备安全使用条件的用户供气;

(九)掺杂、掺,以充真,以次充好,充气量的误差超过国家规定标准;

(十)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辽宁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22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燃气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工程建设、经营、使用、设施保护和燃气燃烧器具的销售、安装与维修,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分工,建立部门协同监督管理机制,统筹解决燃气事业发展、燃气安全监督管理等方面的重大问题。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确定的部门(以下称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自然、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以及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燃气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取措施,逐步普及燃气使用,推广清洁能源,促进燃气科技进步,提高燃气管理水平;组织开展燃气安全知识的宣传、普及,提高全民燃气安全意识,积极防范各种燃气事故的发生。

新闻媒体等单位应当开展燃气安全知识的公益宣传,对违反燃气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第六条 燃气经营企业必须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并对用户安全使用燃气进行指导。

燃气用户应当遵守燃气安全用气规则,确保使用安全。第二章 规划与工程建设第七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应当组织燃气管理部门和自然等部门编制燃气专项规划,按照法定程序批准后实施。

需要变更燃气专项规划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第八条 进行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新建、改建、扩建大型建设项目的,应当按照燃气专项规划和城市详细规划,配套建设相应的燃气设施;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预留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第九条 对燃气专项规划范围内的燃气工程,自然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就燃气工程建设是否符合燃气专项规划征求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不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自然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村镇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就燃气工程建设是否符合燃气专项规划征求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第十条 从事燃气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燃气工程。第十一条 燃气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规定,确保燃气工程质量。第十二条 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设单位应当在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燃气管理部门备案。第十三条 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收集、整理燃气工程项目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移交项目档案。第十四条 在城乡燃气管网规划范围内不得建设瓶组气化站;已经建成的,在城乡燃气管网覆盖瓶组气化站供气区域时,其供气管网应当并入城乡燃气管网。第三章 经营管理第十五条 经营燃气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取得燃气经营许可后,方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禁止个人非法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第十六条 燃气经营企业在规定的经营场所范围外设立燃气供应站点、车船用燃气加气站的,应当符合燃气专项规划,其燃气设施、经营场所和从业人员等,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条件。第十七条 燃气经营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租、出借、转让、涂改、伪造燃气经营许可证。第十八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可以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制度,取市场竞争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企业,并与其签订特许经营协议,明确其在一定范围和期限内的特许经营权。第十九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燃气安全管理责任制,健全安全管理网络。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加快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应用,强化数字化、智能化、标准化安全运行监控能力,建立燃气用户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和服务档案;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实行实名制销售,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充装安全追溯管理。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完善网络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措施,保障系统正常运行,维护数据安全。

岳阳市燃气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镇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规范燃气经营和使用,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燃气规划建设、经营与服务、使用、设施保护、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应当加强对城镇燃气工作的领导,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综合监管制度,普及燃气使用,提高燃气管理水平。

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燃气管理相关工作。第四条 省、市、县人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确定的燃气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公安、自然、交通运输、水利、商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燃气相关工作。第五条 燃气经营者和燃气使用企业、单位应当将燃气安全纳入本企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目标。

燃气经营者应当对燃气供应安全负责,并加强对燃气使用安全的服务指导和技术保障。燃气用户应当对燃气使用安全负责。第六条 燃气工作应当遵循统筹规划、配套建设、保障安全、确保供应、规范服务、节能高效的原则。第七条 鼓励、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安全、节能、高效、环保的燃气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产品。第八条 省、市、县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普及燃气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并将燃气安全知识纳入学校安全教育内容,提高全社会的燃气安全意识。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燃气安全知识的公益性宣传。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九条 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能源规划以及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实际,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编制燃气发展规划应当统筹城镇燃气设施建设,合理布局管道燃气、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燃气汽车加气站等各类燃气设施。

经批准的燃气发展规划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调整,确需变更或者调整的,应当按照原程序报批、备案。第十条 进行新区建设、旧区改造,应当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和燃气发展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预留的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对燃气发展规划范围内的燃气设施建设工程,自然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就燃气设施建设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征求同级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

在燃气发展规划范围内,与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配套建设的燃气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竣工验收。第十一条 省、市、县人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按照规划预留城镇燃气应急气源储备设施建设用地,组织建设燃气应急储备设施,编制燃气储备应急预案,提高燃气应急保障能力。第十二条 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对燃气供求状况实施监测、预测和预警。第十三条 发生燃气供应严重短缺、供应中断等突发,省、市、县人民应当及时取动用储备、紧急调度等应急措施,优先保障居民用户生活用气,燃气经营者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承担相关应急任务。第十四条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燃气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垄断经营范围内工程安装业务,或者指定利益相关方从事燃气工程安装,妨碍市场公平竞争。第三章 智慧燃气建设第十五条 鼓励、支持燃气工程的智能化应用,运用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发展智慧燃气。

市人民应当推进燃气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推动建立统一的燃气安全管理服务平台,对燃气安全实行全程监管。

具备条件的县可以建立燃气安全管理服务平台,与市级平台对接。

内蒙古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2022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燃气管理,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与建设、经营服务与使用、燃烧器具管理、设施保护、安全管理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原料的使用,燃气燃烧器具的生产,沼气、秸秆气及新型燃气的生产,不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对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是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燃气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燃气管理工作,承担跨区域和重大复杂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

县市区人民城市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自然和规划、公安、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燃气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燃气管理工作。第四条 鼓励和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安全、节能、环保的燃气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发展智慧燃气。逐步淘汰安全性能差、低效高耗能的燃气器具和设备。第五条 燃气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燃气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宣传工作,提高公民的燃气安全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进行燃气安全知识的公益性宣传。

燃气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在燃气经营服务活动中应当主动宣传燃气使用知识,引导燃气用户安全使用燃气。

学校、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小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公司等有关单位应当协助开展燃气安全知识的宣传工作。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六条 市人民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组织有关部门编制燃气专项规划。

在管道燃气覆盖范围内,逐步减少液化石油气供应站,提高管道燃气的普及率。第七条 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区改造时,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及燃气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

配套建设的燃气设施工程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燃气设施工程应当符合本行政区域燃气发展规划。

对燃气发展规划范围内的燃气设施工程,自然和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查规划许可申请时,应当书面征求燃气主管部门的意见。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应当按基础设施建设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主管部门备案。第三章 经营、服务与使用第十条 燃气经营者从事燃气经营活动应当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第十一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并落实经营者安全管理制度、用户服务制度;

(二)供应的燃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并向社会公布其组分、热值、压力等指标;

(三)不得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

(四)不得向不具备安全条件的用户供气;

(五)不得超过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备案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取额外费用;

(六)不得限定用户购买其指定的燃气燃烧器具和相关产品,或者限定用户委托其指定的单位安装燃气燃烧器具;

(七)暂停供气、调整供气应履行相关义务;

(八)不得擅自停业或者歇业;

(九)法律、法规的其他相关规定。第十二条 管道燃气经营者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设立并公布二十四小时用户服务电话,并为用户缴纳、查询燃气收费和其他服务提供便利;

(二)公布管道燃气报装、改装流程、收费标准、时限等,不得拒绝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的报装、改装申请;不得拒绝向已经备案的管道燃气设施供气;

(三)对非居民用户的室内燃气设施每年至少提供一次安全检查,对居民用户的室内燃气设施每两年至少提供一次安全检查;入户安全检查要提前预约,发现燃气泄漏等重大隐患要及时处理,指导用户安全用气;安全检查时,不得搭售商品和服务,不得打扰用户正常工作和生活。

我国煤层气产业发展报告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燃气管理,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根据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燃气规划建设、经营服务、使用管理、安全保障及其相关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自治区燃气管理工作遵循统筹规划、科学发展、安全第一、规范服务、保障供应、节能高效的原则。第四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和安全风险联防联控工作机制,统筹协调燃气事业发展和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发展和改革、自然、市场监督管理、公安、交通运输、商务、气象、应急管理、水行政、生态环境、卫生健康、政务服务、消防救援等有关部门和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燃气管理相关工作。第六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燃气行业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燃气监督管理制度和燃气基础设施数据库,对燃气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督促燃气经营者落实对燃气用户的安全服务责任;对燃气经营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情况进行评价。第七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负责燃气供应安全、燃气设施安全监督管理,在燃气经营服务活动中主动宣传普及燃气使用知识,对燃气使用安全进行服务指导和技术保障。

燃气用户应当对燃气使用安全负责,非居民用户应当将燃气安全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第八条 各级人民、旗县级以上人民燃气管理部门、燃气经营者应当加强燃气安全知识宣传,并将燃气安全知识纳入中小学安全教育内容,增强社会公众的燃气安全意识,提高防范和应对燃气事故的能力。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开展燃气安全公益宣传。第九条 自治区鼓励、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安全、环保、节能、高效、智能的燃气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第十条 燃气行业协会应当建立行业自律机制,依法制定行业行为准则和服务规范,促进燃气经营者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严格自律,提高服务质量和技术水平。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十一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能源规划以及上一级燃气发展专项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燃气发展专项规划经批准后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调整,确需变更或者调整的,按照原批准程序进行。第十二条 城市建设应当按照国土空间规划、燃气发展专项规划配套建设相应的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预留的燃气设施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改变用途。

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改造或者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桥梁等市政工程和民用建筑,按照燃气发展专项规划需要配套建设管道燃气设施的,燃气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应当符合燃气发展专项规划。审批燃气工程建设项目、核发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征求同级燃气管理部门意见。

燃气工程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安全评价,配套建设相应的安全设施。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正当理由不得阻挠经依法批准的燃气工程项目的施工。第十四条 从事燃气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活动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并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标准。第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设单位应当在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所在地燃气管理部门备案,九十日内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完整的工程项目档案。

燃气信息化服务是什么概念啊?这个信息的概念是什么啊?跟燃气业有关系?

叶建平

作者简介:叶建平,男,1962年生,教授级高工,中联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中国煤炭学会煤层气专业委员会秘书长,主要从事煤层气勘探开发科研工作。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外大街甲88号(100011),电话:(010)64265710,E-mail:yejp01@163

(中联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煤炭学会煤层气专业委员会 北京 100011)

摘要:分析了煤层气勘探、开发、利用现状,梳理了煤层气勘探开发技术进展,对我国煤层气产业发展进行了基本评估。认为当前我国煤层气勘探快速推进,探明储量显著增长;煤层气产能规模扩大,产销量同步上升;煤层气产业初步形成,煤层气成为天然气的最现实的补充能源;煤层气技术有力支撑产业发展,技术瓶颈依然存在。

关键词:煤层气 勘探开发技术 产业发展

China's Coalbed Methane Industry Development Report

YE Jianping

(China United Coalbed Methane Co., Ltd., Beijing 100011, China)

(Coalbed Methane Specialized Committee, China Coal Society)

Abstract: This report analyses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CBM exploration, development and utilization,combs the technical progress of CBM exploration and development,meanwhile,it makes basic assessment of China's CBM industry development. China's CBM exploration has been making rapid progress at present. The proved reserves has increased notably. The CBM production capacity scale has enlarged. Both production and sales he risen. CBM industry has formed preliminarily. CBM has becomeg the most realistic supplement energy of natural gas. CBM technology gives strong support to CBM industry; however,technical bottlenecks still exist.

Keywords: Coalbed Methane; technology of exploration and development; industry development

我国煤层气开发已经步入产业化初期阶段。煤层气地面开发产量2005年达到1.7亿m3,2009年达到10.1亿m3,预计2015年将达到100亿m3,因此煤层气产业步入快速发展轨道,成为现实的天然气的补充。本文简要报告近年来我国煤层气勘探、开发、利用发展情况和技术进展状况。

1 煤层气勘探快速推进,探明储量显著增长

近两年,我国煤层气勘探进度明显加快,探明储量显著增长。据不完全统计,到2011年6月底,全国煤层气钻井总数5942口。到2010年底为止,我国已累计探明煤层气储量2902.75亿m3,新增探明储量近1121.55亿m3,占总量的39%。“十一五”探明了千亿立方米大气田。我国煤层气探明储量区分布较集中,共11个区块,主要分布在沁水盆地南部和鄂尔多斯盆地东南部,如沁水盆地南部潘庄、成庄、樊庄、郑庄、枣园、长子等区块,鄂尔多斯盆地东缘三交、柳林、乡宁-吉县、韩城等区块。如表1,沁水盆地探明储量2007.69亿m3,占69.17%;鄂尔多斯盆地煤层气探明储量817.76亿m3,占28.17%。其他地区占2.66%。探明储量成为这些地区煤层气产业发展强大的基础。但是,相对全国36.81万亿m3的量而言,我国煤层气探明率很低,仅8‰。广大地区煤层气勘探潜力尚不明朗。

表1 全国煤层气探明储量分布情况

沁水盆地作为我国特大型煤层气田,勘探潜力巨大。山西组3号煤层和太原组15号煤层厚度大,分布稳定,含气量高,渗透性在全国相对最好,煤层气可性良好。除了已探明的南部区块以外,柿庄南和柿庄北、马璧、沁南、沁源、寿阳、和顺、上黄崖等区块均属于煤层气富集区和极有利目标区。寿阳区块不同于晋城地区,它以太原组15号煤层作为目的层,经过多年勘探,已获得经济单井产量的突破,韩庄井田多口煤层气井产量达到1000m3/d以上,近期将可以提交探明储量。阳泉钻井461口,日产量15万m3,获得商业化生产的产能。

鄂尔多斯盆地东缘具有较好的含煤性、含气性和可性,渭北区块的韩城—合阳井区、临汾区块的午城—窑渠井区、吕梁区块的柳林—三交井区、吕梁区块的保德—神府井区是4大煤层气富集区,也是鄂尔多斯盆地东缘煤层气勘探开发有利区。鄂尔多斯盆地东缘探明率和转化率、勘探程度均较低,煤层气勘探开发前景广阔,具有商业化产气能力和形成大型煤层气田的条件,必将成为全国煤层气规模化、产业化、商业化运作的“甜点”区。

除了上述地区以外,在黑龙江依兰、云南老厂、贵州织金、四川綦江、安徽淮北、新疆准噶尔盆地南部、陕西彬县等地区相继取得勘探突破。

黑龙江伊兰区块煤层埋深700m左右,厚16m,含气量8~10m3/t,长焰煤,盖层油页岩厚80m。黑龙江煤田地质局2011年在伊兰区块钻井4口,YD-03、YD-04两口煤层气生产试验井,经排,两口井日产气量均在1500m3/t左右,达到了工业气流的标准,标志着黑龙江低阶煤煤层气开发的有效突破。

彬长煤业集团在鄂尔多斯盆地中生界彬长区块钻1口水平井,日产气5600m3。

内蒙古霍林河地区中石油煤层气经理部在华北二连盆地霍林河地区施工霍试1井,日产气约1300m3;进行了勘查研究,取得一定的进展。

依兰、彬长和霍林河区块的勘探成功,标志着低阶煤煤层气勘探取得了初步的成功,意义深远。

四川川南煤田古叙矿区大村矿段煤层气地面抽试验取得了历史性突破。DCMT-3煤层气试验井平均产量1160m3/d,一年多累计产气超过50万m3。之前的DC-1井、DC-2井产气量均达到了500~1000m3/d。初步认为大村矿段煤层气具有较好的商业开发前景。该区煤层气井的排试验成功,意义重大,将为川南煤田低渗透、薄煤层、大倾角、高应力等特点地区的煤层气勘探开发提供技术和经验。

云南老厂施工5口井先导性试验井组,压裂后,发生自流现象,经过初期排,产量逐步上升,显示良好勘探潜力。

安徽淮北矿业集团2008年以来在芦岭淮北Ⅲ1、Ⅲ2区共施工12口“一井三用”井的压裂阶段试验,各井大部达到800m3左右,也有个别高产井,如LG-6井最高日产量曾到3000m3以上,稳产1200m3左右。中联公司对外合作项目和煤炭科工集团西安研究院分别在淮北宿南向斜的先导性试验相继取得商业产量,预示着具有良好的勘探潜力。

全国其他地区的煤层气勘探工作也如火如荼地展开。如贵州织金—纳雍、陕西延川南、山西和顺、山西沁源新疆准噶尔盆地南部等地区,初步勘探实践表明具有良好的煤层气勘探潜力。

上述可知,在沁水盆地南部高阶煤煤层气开发成功后,中阶煤和低阶煤煤层气勘探也正在逐步取得成功。

在煤层气勘探同时,广大研究人员开展了大量的煤层气富集规律和地质控制因素研究,进行了煤储层孔隙性、渗透性、吸附解吸扩散、力学特性、变形特性等广泛研究,进行不同煤级煤的煤层气成藏特征和选区评价研究。这些地质和储层特征的基础研究有力支撑了煤层气基础理论的形成和发展。

2 煤层气产能规模扩大,产销量同步上升

“十一五”期间,煤层气进入产业化发展阶段,煤层气产能规模扩大,产销量同步上升。以中联公司沁南煤层气开发利用高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中石油华北煤层气分公司沁南煤层气田煤层气开发项目和晋城煤业集团煤矿区煤层气开项目等商业化开发项目竣工投产为标志,我国煤层气开发快速步入产业化初期阶段,煤层气开发处于快速发展阶段。我国现有生产井3200口,到2010年全国地面煤层气产能达到25亿m3,产量15.7亿m3,利用量11.8亿m3,利用率78%。井下煤层气抽量69.6亿m3,利用量21.9亿m3,利用率相对较低,31.5%。2011年地面开发产量将达18~22亿m3,见表2。地面煤层气产量在近五年呈数量级增长,2005年1亿m3,2009年达到10.1亿m3,预计2015年将达到100亿m3。煤层气产量主要来自沁水盆地南部,占96%,少量产自韩城、阜新和柳林、三交地区。

目前进入商业性开发地区包括山西沁水盆地南部、陕西韩城、辽宁阜新。具备进入商业性开发地区包括山西三交、柳林、大宁—吉县、阳泉、寿阳。

表2 全国主要煤层气田煤层气生产情况(不完全统计)

说明:投产井数包括已产气井和未产气井。

3 煤层气技术有力支撑产业发展,技术瓶颈依然存在

技术进步是煤层气发展的源动力,这已被国内外的勘探开发实践所证实。“十一五”期间在煤层气增产改造技术的试验和研究取得了有效突破,针对不同储层参数研制了适宜的压裂液、压裂工艺等。钻完井技术、地面集输技术、煤矿区煤层气抽技术等方面均有创新性成果。当前最显著的技术进展就是煤层气水平井钻完井技术、煤层气水平井分段压裂技术发展。

3.1 煤层气水平井钻完井技术

煤层气水平井地质和工程影响因素认识显著提高。煤层气水平井、多分支水平井的地质条件局限性强,要求构造相对简单,断层少、地层平缓起伏小;煤层发育稳定、煤层硬度大结构完好;煤层钻遇率高,避免钻探沟通含水层;水平井眼轨迹按上倾方向布置,有利排水降压产气;水平井眼长度尽量长,分支水平井间距适中,与煤层渗透性相匹配。

煤层气水平井井型设计多样。根据地形地貌、地质条件和储层渗透性,设计“U”型井、“V”型井、川字型井、丛式井(两层煤层的双台阶水平井)等,在柿庄南、柳林获得成功。

多分支水平井的工艺技术、关键工具实现国产化。多分支水平井钻井实现一个井筒钻多翼分支井,提高了钻进效率和有效排泄面积。在“863”项目支持下,地质导向装置实现国产化,并取得良好应用效果。

借鉴页岩气完井技术,开始进行了煤层气水平井分段压裂技术的试验,并在三交区块获得成功。目前在柿庄南区块继续进行该项技术的试验应用。

煤层气多分支水平井修井一直是一项难题,现在开始探索性试验,包括分支井段井眼坍塌的诊断、二次钻井导向和储层伤害控制等。

研究结果表明:水平井煤层段用PEC筛管完井能有效保护井壁稳定性,减少井眼坍塌,即便排过程中井眼发生局部垮塌,筛管仍能为煤层气、水提供良好的流动通道;充气欠平衡钻井技术可有效减少煤储层的污染和损害,保护煤储层;沿煤层顶/底板钻水平井可有效避免粉煤、构造煤等井壁稳定性问题,定向射孔分段压裂可有效沟通煤储层,释放储层应力,实现煤层气的开。通过对井眼轨迹和钻井工艺参数进行优化设计,可增大煤层气降压解吸范围,加快煤层气解吸,并减少煤储层伤害。

3.2 新型压裂液研究方兴未艾,成果丰硕

研究压裂液对储层伤害机理,根据煤中化学元素组成,研制含有粘土防膨剂的压裂液及活性水,降低对煤层气解吸附伤害。

研究认为嵌入伤害和煤粉堵塞裂缝是影响煤储层长期导流能力的主要影响因素,施工中可取增加铺砂浓度、加大支撑剂粒径、加入分散剂悬浮煤粉等方法。

通过重大专项攻关研制了新型低伤害高效清洁压裂液,特点是分子量小,300~400;粘度较高,15.0mPa·s;残渣较少;煤层伤害率低,11.5%;摩阻低,约为清水的30%。研制了新型煤粉分散活性水压裂液,煤层伤害率低,11.8%,使煤粉在压裂液中均匀分布,避免施工压力过高,在返排时,煤粉随着液排出,避免堵塞裂缝通道。研制了高效适宜的氮气泡沫压裂液。

3.3 低密度固井液减少了固井水泥对储层的伤害

通过重大专项攻关,针对煤储层井壁易坍塌、钻井液易污染煤储层等难题,研发出了中空玻璃微球低密度钻井液体系。该钻井液具有良好的流变性和滤失性,泥饼薄而致密。同时具有很好的抗温性、抗污染性能、防塌性能、沉降稳定性和保护储层作用。研制了超低密度水泥浆体系:确定了超低密度水泥浆体系配方。该配方在40℃,24h时抗压强度达到8.04MPa(超过预期7MPa指标)。在沁南柿庄南区块成功进行了现场试验,有效防止了液体对煤储层的污染。

研制了一种应用于煤矿井下瓦斯抽孔的可降解钻井液,生物酶降解加盐酸酸化的双重解堵措施可有效地清除可降解钻井液对煤层气储层的伤害,并能恢复甚至提高煤岩气体渗透率。

开展了煤层气钻井井壁稳定机理及钻井液密度窗口的确定的研究。

3.4 地面集输工程技术有效增大集输半径,实现低成本建设

沁南煤层气开发利用高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研究设计了“分片集输一级增压”煤层气田地面集输技术,亦称“枝上枝阀组布站”工艺技术,使煤层气集输半径增大到13km以上。新技术的应用取消了传统技术中需要建设的无数个有人值守的站,最重要的是极大地改善了流体流动环境,简化了工艺流程,节省了投资成本。用汽油煤层气两用燃气发动机新装置,代替抽油机动力系统,气管线用聚乙烯管(PE管)新材料,节省了工程建设投资。

沁水盆地煤层气田樊庄区块用单井进站方式、增压工艺及压力系统优化等地面集输工艺的优化技术。煤层气水合物防治技术、低压输送不注醇集气工艺、多井单管串接技术、低压气管网管径的确定、新型材料聚乙烯管(PE管)和柔性复合管的应用等气管网优化技术。提出煤层气田“标准化设计、模块化建设”,煤层气田集气站建设核心是“四统一、一和谐”,即:统一工艺流程、统一设备选型、统一建设标准、统一单体安装尺寸,保持平面布置与当地环境的和谐发展,实现集气站功能统一,操作统一。

数字化气田建设,实现了基于无线、光缆、电缆等多种通讯方式在SCADA系统中的融合,成功地降低了煤层气田信息化建设和维护过程中自控系统的投资,适合了煤层气井地处偏远、井多、井密、低压、低产等特点。

3.5 煤层气排生产技术

实践表明,合理的排制度和精细的排控制是煤层气井排技术的核心,定压排制度适用于排初期的排水降压阶段,定产排制度适宜于稳产阶段,分级平稳连续降压是精细的排控制的核心。

通过对柳林煤层气井的井下管柱及地面流程设计,引入无级数控抽油机、永久监测压力,较好地完成了排的施工及资料录取的要求,为该区的大规模开发奠定了基础。

研究煤层气动液面高度的合理区间及降低速率对开过程中有效保持井周应力的合理分布,维持或提高储层渗透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煤层气井不同阶段的产能方程和煤层气藏井底流压修正后的计算公式,确定煤层气井的生产压差,为煤层气井合理生产压差的确定和正常排提供了技术支撑。

3.6 煤层气利用技术

煤矿开过程中排放出大量低浓度煤层气,提纯利用这部分煤层气对我国能源开发利用和环境保护意义重大,其难点是如何经济高效地分离CH4和N2。

用低温精馏法分离提纯,分离低浓度含氧煤层气中氧气、氮气,在阳泉石港矿建成年产2万吨液化(LNG)瓦斯的工厂,在阳泉新景矿神堂嘴建设年产2000万m3低浓度提纯压缩(CNG)瓦斯工厂,为阳泉市公交车、出租车提供城市低成本压缩瓦斯,以气代油。

用变压吸附法实现低浓度瓦斯的分离和净化。该技术2011年3月已在阳泉进行试生产,2011年底5000万m3CNG工业化生产线将投产。

在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支持下,中科院理化所和中联煤层气公司合作成功研制了10000m3撬装液化装置,该项成果适合煤层气单井产量低特点,将直接在煤层气井场实现煤层气液化利用。

3.7 技术仍然是煤层气勘探开发的瓶颈

煤层气高渗富集区预测缺乏成熟理论指导,或者说我国煤层气勘探开发理论还不成熟。

除了沁南以外,我国大部分勘探区煤层气单井产量低,同一地区单井产量差异大,除了地质和储层条件外,钻完井技术和增产改造技术有待试验形成。如何针对复杂多裂缝煤层特征,增大铺砂面积,有效提高储层导流能力,提高单井产量,是面临的增产改造的关键问题。

水平井、多分支水平井如何控制保持井壁稳定、防止井眼坍塌,高地应力、松软储层条件的钻井完井技术,有待进一步探索试验。

深煤层高地应力、低渗条件下储层物性变化,以及由此带来的钻井、完井、增产改造技术和工艺参数的一系列变化,是亟待研究的方向。

4 煤层气产业初步形成,煤层气成为天然气的最现实的补充能源

煤层气主要通过管道输送到用户,约占85%~90%,少部分用液化天然气和压缩天然气形式输送。目前建成煤层气管道包括端氏—博爱管道、端氏—沁水八甲口管道、晋城煤业集团西区瓦斯东输管道等,年输送能力50万m3。正在建设的韩城—渭南—西安管道、昔阳—太原管道,输送能力30万m3。

煤层气用户主要为西气东输管道用户,其次向山西省内及沁水煤层气田周边省份河南、河北等省供气,以及韩城、阜新等煤层气所在地城市供气。广泛用于城市燃气、工业锅炉燃气、汽车加气等天然气市场。2010年底,我国井下、地面煤层气产量达到85.3亿m3,约占天然气产量946亿m3的9%。煤层气已成为当地天然气的最现实的补充能源。

5 煤层气产业发展展望

根据我国“十二五”煤层气(煤矿瓦斯)开发利用规划,“十二五”末,我国煤层气产量将达200亿~240亿m3,其中,地面开煤层气100亿~110亿m3,井下瓦斯抽量110亿~130亿m3。煤层气探明地质储量将进入快速增长期,到2015年,新增探明地质储量10000亿m3。因此煤层气将在“十二五”进入快速发展轨道。一是通过“十一五”发展,积累了较好的技术基础和储量基础;二是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等大公司的积极投入,勘探和开发资金有了根本保证;三是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的持续支持,为煤层气勘探开发利用科学技术攻关奠定了坚实基础,为产业目标实现提供了有力的技术支撑。

感谢赵庆波教授提供相关统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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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燃气管理条例(2022修订)

燃气信息化服务是目前天然气行业的最新的概念,主要是讲,实现燃气智能管线的实时化管理和实时化监控,是未来的一种趋势,可以实现燃气一体化管理。北京讯腾科技有限公司(CNTEN)是一家专注于燃气领域信息化建设和信息传播服务的高科技企业,主要业务包括燃气智能管网平台解决方案、燃气物联网系统、燃气高新安全设备、行业知识库、行业媒体传播平台、行业第三方服务、行业研究和咨询等。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防止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城市门站以及城市门站以内管道燃气、液化石油气、车用燃气的发展规划、设施建设与保护、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事故预防与处理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供给城镇居民生活、商业、工业企业生产、暖通风和空调等用户作燃料使用并且符合国家城镇燃气标准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第三条 燃气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筹规划、许可准入、保障安全、确保供应、规范服务、节能高效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相关管理部门职责分工,建立部门协同监督管理机制,并将燃气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辖区内有关燃气管理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确定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自然、交通运输、商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审批、能源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燃气管理的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其主管行业的工业企业自建燃气供气设施使用安全的监督管理。

各类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做好园区内有关燃气管理工作。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燃气相关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安全、节能、高效、环保的燃气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产品。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燃气相关法律、法规和燃气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的燃气安全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开展燃气安全公益性宣传。第八条 燃气行业协会应当建立行业自律机制,依法制定行业行为准则和服务规范,促进燃气经营企业依法经营,提高服务质量和技术水平。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九条 省人民燃气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能源规划以及全国燃气发展规划,结合全省燃气总量平衡情况,编制全省城镇燃气发展专项规划;设区的市、县(市)人民燃气管理部门依据全省城镇燃气发展专项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城镇燃气发展专项规划。城镇燃气发展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燃气管理部门备案。城镇燃气发展专项规划的主要内容应当纳入详细规划。

城镇燃气发展专项规划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调整,确需变更或者调整的,应当按照原编制程序报批、备案。第十条 城镇燃气发展专项规划应当符合消防、防爆、抗震、防洪等安全要求,内容应当包括:燃气气源、燃气种类、燃气供应方式和规模、管道燃气、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点、燃气汽车加气站等各类燃气设施布局、燃气设施建设时序和建设用地、燃气设施保护范围、燃气供应保障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等。

城镇燃气发展专项规划应当覆盖具备燃气发展条件的乡(镇)、村。第十一条 对城镇燃气发展专项规划范围内的燃气设施建设工程项目,有关部门在立项审批、核发选址意见书、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就燃气设施建设是否符合城镇燃气发展专项规划征求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第十二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可以根据燃气发展和燃气管网建设情况,划定禁止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区域,制定瓶装液化石油气的替代措施,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三条 需要配套建设管道燃气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管道燃气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竣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第三章 经营与服务第十四条 燃气经营包括管道燃气经营、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和车用燃气经营等。

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有关部门申请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燃气经营区域、燃气种类、供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局等符合城镇燃气发展专项规划的要求;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三)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供应、计量、安全等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并依法备案;

(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经营方案、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有健全的燃气应急预案、安全评价报告、双重预防机制工作报告,具有与供气规模相适应的抢险能力;

(六)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由燃气管理部门考核合格;

(七)设区的市人民燃气管理部门出具的技术审查意见;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燃气经营企业从事气瓶充装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

有关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二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燃气经营企业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并自核发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和资料移送同级人民燃气管理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为三年。

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的企业,应当依照许可的经营类别、区域和期限等从事燃气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