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农村安装天然气管道不合理找哪投诉

2.第一次开通燃气要钱吗

3.杭州市燃气管理条例(2021修订)

4.燃气费欠费了,交完钱什么时候来气

5.大连市燃气管理条例

燃气价格主管部门是谁管理的_天然气价格归哪个部门管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燃气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用户、经营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燃气专业规划编制、燃气工程建设、燃气设施保护、燃气经营和使用、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和使用以及有关的管理活动。

单位为生产配套自建的燃气设施、省级天然气管网和直接由其供应的发电用、工业用天然气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行以及有关的管理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对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供给生活、生产使用的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气体燃料的总称,但不包括沼气、秸秆气。第四条 燃气事业的发展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安全第一、保障供应、有序竞争、规范服务、严格管理的原则。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取措施,逐步普及燃气使用,推广安全、节能、高效的燃气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加强燃气安全监督检查和安全使用教育,提高燃气管理水平。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建设(或者城市管理、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燃气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发展和改革、规划、安全监管、质量技术监督、公安、经贸、工商、价格、交通、海事、环境保护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燃气管理的有关工作。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七条 市、县燃气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县域总体规划编制燃气专业规划。

编制燃气专业规划应当征求上一级燃气主管部门意见,并按照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实施。第八条 城市建设应当按照城市详细规划和燃气专业规划,配套建设相应的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预留的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改变用途。

城镇新区开发、旧区改造工程,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桥梁等市政工程,按照燃气专业规划需要配套建设管道燃气设施的,管道燃气设施(包括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应当符合燃气专业规划,经燃气主管部门核准后,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办理项目审批手续或者备案手续。

规划部门在核发燃气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征求燃气主管部门的意见。第十条 燃气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及技术规范。燃气工程建设选用的设备、材料,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第十一条 燃气工程竣工后,燃气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竣工验收的情况向燃气主管部门备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十二条 燃气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在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完整的工程项目技术档案。第十三条 燃气事业发展应当引入市场机制,鼓励非国有资本参与燃气事业投资建设。

管道燃气管网设施的产权应当国有或者国有控股。第三章 经营管理第十四条 管道燃气经营实行特许经营制度。

从事管道燃气特许经营的企业,应当事先向市、县燃气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取得市、县人民授予的特许经营权,与市、县人民或者其委托的燃气主管部门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并领取管道燃气特许经营许可证。第十五条 申请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

(二)有相应的履约能力及责任承担能力;

(三)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管理、技术人员;

(四)承诺接受特许经营协议的有关强制性要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的授予,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第十六条 市、县人民或者其委托的燃气主管部门应当与取得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的企业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并在协议签订后颁发管道燃气特许经营许可证。

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一般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特许经营内容、区域及期限;

(二)产品质量标准、计量标准和服务规范;

(三)确定和调整燃气价格及其他收费标准的方法与原则;

(四)安全生产要求和保障措施;

(五)设施的权属与处置权限;

(六)设施维护、更新改造以及设施移交时的质量标准;

(七)特许经营权的变更、转让和终止;

(八)履约担保;

(九)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

(十)应当约定的其他事项。

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应当对管网建设及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承担的普遍服务义务作出约定。

管道燃气特许经营的期限应当根据项目的经营规模、经营方式、投资回报周期等因素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十年。

农村安装天然气管道不合理找哪投诉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燃气管理,规范燃气经营和使用行为,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规划建设与应急保障、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与燃气燃烧器具管理、燃气设施保护、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以及燃气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第三条 燃气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筹规划、配套建设、保障安全、规范服务、高效节能的原则,实行属地管理与分级负责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应当加强对燃气管理工作的领导,将燃气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燃气管理工作协调、应急保障和事故处置机制,协调研究解决燃气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东营港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按照规定的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相关部门、单位做好辖区内的燃气管理工作。第五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是本市燃气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燃气管理工作。县区燃气管理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接受市燃气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

发展改革、公安、交通运输、商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各自职责,做好燃气管理相关工作:

(一)燃气管理部门负责燃气专项规划的编制;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燃气质量的监督检查;负责对燃气安全、燃气工程建设、燃气经营及使用、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燃气设施保护等进行监督管理;做好安全使用燃气的宣传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发展改革部门承担清洁能源推广利用相关职责。

(三)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查处危害公共安全的非法存储、销售、运输、盗用燃气和破坏燃气设施等违法犯罪行为,指导燃气场站做好内部治安保卫和反恐防范工作,按照职责分工参与燃气使用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

(四)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燃气运输企业、车辆和从业人员危险品运输资质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和违反规定运输燃气的企业、车辆。

(五)商务部门负责组织餐饮场所开展燃气使用安全自查工作,主动消除隐患;督促餐饮企业与合法燃气经营者签订安全供(用)气合同。

(六)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燃气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督管理,组织指导协调燃气安全生产突发应对工作。

(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燃气气瓶充装站、检验站、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以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负责燃气价格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价格违法行为;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燃气质量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无营业执照经营燃气,销售不合格燃气燃烧器具以及配件产品,充装企业超范围充装等违法违规行为。

(八)消防救援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对燃气经营、使用、储存场所进行消防监督管理,督促落实消防安全制度。第六条 市燃气行业协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规定,制定行业行为准则和服务规范,配合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燃气管理工作。第七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守法经营,诚实守信,规范服务,严格自律,提升从业人员素质,提高安全和服务水平。

燃气用户应当遵守燃气安全用气规则,确保使用安全。第八条 各级人民及有关部门、燃气经营者应当加强对燃气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提高全民燃气安全意识和应急技能,防范燃气事故的发生。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燃气安全和节约用气的公益宣传。第九条 鼓励、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提倡使用安全、节能、高效、环保的燃气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

符合城市燃气管网入网技术标准的生物天然气等新产品,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接收其入网。

第一次开通燃气要钱吗

价格主管部门、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投诉。居民用户带、房产证到煤气公司营业服务网点办理,同时签订安全供气协议并交纳管道煤气费,用户需装燃气热水器可同时,煤气公司将在次日起7个工作日内给予安装供气。

农村天然气投诉电话为12398,个人或者组织对属于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能源监管职责范围的,涉及电力、煤炭、石油、天然气、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等方面的诉求或者对违反有关能源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为,均可通过拨打12398热线电话或者发送传真、电子邮件方式,向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投诉举报。国家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对于一切不合理的行为人民都有权投诉要求整改,对投诉不满可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控告。

1、向信访局投诉。信访部门负责接待所有信访投诉案件,然后转发给其他相关部门,如果你不确定该向哪儿投诉,那么拨打你们当地的信访局电话是不会错的,对方会第一时间替你转交。

2、进行网上投诉。现在的网络舆情是非常便民的,你可以通过在网上发帖或在当地知名的便民网站上发表投诉,负责网站管理的部门发现了你的投诉情况也会转交给相关部门。但是网上投诉应慎重,因为你的投诉可能引发不好的舆论反响。

3、向燃气公司管理部门投诉。如果是燃气公司的个别员工的问题,建议你直接向燃气公司管理部门投诉,如果

法律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收费、服务等事项向燃气经营者进行查询,燃气经营者应当自收到查询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收费、服务等事项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价格主管部门、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投诉,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

杭州市燃气管理条例(2021修订)

一般来说是不需要。我国2020年1月1日后已经取消天燃气初装费和费,凡与建筑区划红线内燃气工程安装工程设计、施工等服务和材料不相关的收费,包括开口费、接口费、接入费、入网费、清管费、通气费、点火费等类似费用,涉及建筑区划红线外市政管网资产的增压费、增容费等,涉及市政管网到建筑区划红线连接的初装费、接驳费、开通费等费用,以及其他成本已纳入配气价格的表具更换等收费项目,一律不得收取

法律分析:一般来说是不需要。我国2020年1月1日后已经取消天燃气初装费和费,凡与建筑区划红线内燃气工程安装工程设计、施工等服务和材料不相关的收费,包括开口费、接口费、接入费、入网费、清管费、通气费、点火费等类似费用,涉及建筑区划红线外市政管网资产的增压费、增容费等,涉及市政管网到建筑区划红线连接的初装费、接驳费、开通费等费用,以及其他成本已纳入配气价格的表具更换等收费项目,一律不得收取,并不得变换名目另行收取费用。 与新建商品房配套建设规划红线范围内的燃气工程安装费用统一纳入商品房开发建设成本,房地产开发企业、燃气企业等不得另外向商品房买受人单独收取。燃气企业为排除用气安全隐患而开展的燃气表后至燃具前设施修理、材料更换等服务所需费用,纳入配气成本统筹考虑,不再另行收费。就是我们国家绝大多数地区的新房是不用再单独缴纳燃气费了。也就是说,我们家里准备通天然气的时候,是不需要再重新缴纳一笔费用的。

法律依据:院令第583号《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八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院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以及能源规划,结合全国燃气总量平衡情况,组织编制全国燃气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能源规划以及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燃气管理部门备案。第十五条: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三)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燃气费欠费了,交完钱什么时候来气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燃气经营服务与燃气使用、燃气设施保护与安全管理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燃气工作遵循统筹规划、保障安全、确保供应、规范服务、节能高效、方便用户的原则。第四条 鼓励燃气经营者运用人工智能等数字化新技术,提高燃气安全运营能力,提升燃气服务水平。第五条 本市推进构建规划、建设、管理等一体化的供气格局。

市燃气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和改革等部门,推动制定全市统一的燃气服务标准和规范,推进燃气服务均等化。

鼓励和支持燃气经营者以市场化方式推进规模化发展。第二章 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第六条 市、县(市)燃气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能源规划以及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燃气主管部门备案。

市、县(市)燃气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和自然主管部门,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燃气发展规划等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批准后组织实施。

市、县(市)燃气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及时对本行政区域燃气发展规划的执行情况开展评估,按照法定程序调整燃气发展规划。评估周期一般不得超过五年。第七条 规划和自然主管部门在组织编制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时,应当征求同级燃气主管部门的意见,落实燃气专项规划确定的燃气设施建设用地。燃气设施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改变其用途。第八条 区、县(市)人民应当按照城乡统筹的原则,依据燃气发展规划、燃气专项规划协调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管网、抢修服务网点和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建设。第九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组织本级发展和改革、燃气等部门编制燃气应急预案,确定应急气源和种类、储备布局、储备总量、应急供应方式、应急处置程序、应急救援措施和启用要求等内容。

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燃气主管部门建立燃气保障机制,拓展上游气源,提升应急储备能力。

燃气经营者应当根据燃气应急预案,建立燃气应急储备,确保应急所需燃气数量、质量以及储备设施的安全运行。第十条 市人民应当建立本市行政区域内高压保供输气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燃气应急保障气源场站统一协调机制,并定期组织演练。

燃气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燃气供求状况实施监测、预测和预警。

因气源短缺等原因造成燃气供求状况重大失衡的,市和区、县(市)人民应当根据优先保证民生的原则启动燃气应急预案。

燃气经营者因执行燃气应急预案所增加的成本费用的处理,由市和区、县(市)人民另行规定。第三章 燃气经营服务与燃气使用第十一条 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经营范围、期限和燃气种类等开展经营活动。

管道燃气经营依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实行特许经营制度。第十二条 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或者调整燃气价格和相关服务收费标准。

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终端销售价格与气源价格的联动机制,做好燃气价格和相关服务收费成本监审、调查工作。第十三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省、市燃气服务标准和燃气规范向燃气用户提供服务,建立健全用户服务制度,规范服务行为,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健全燃气质量检测制度,确保供应的管道燃气的质量、压力和瓶装燃气的充装重量符合规定的标准;

(二)在经营场所公示业务流程、服务项目、服务时间和服务受理内容,向社会公开服务受理以及报修电话;

(三)规范价格公示制度,方便燃气用户查询,不得强制燃气用户以预缴预存燃气费用的方式购买燃气;

(四)对燃气用户申请用气、增加用气量、暂停用气、终止用气等事项,优化办理流程,简化材料,缩短承诺办理时限;

(五)为用户安装的燃气计量表具及其附属配件依法需要检定的,应当经授权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并用智慧、安全、便民的产品;

(六)向燃气用户宣传安全用气基本知识,提供安全用气技术指导;

(七)建立健全燃气用户服务档案;销售瓶装燃气的,还应当向燃气用户提供供气使用凭证;

(八)对燃气用户提出的通过技术改造达到安全用气条件的需求提供指导服务;

(九)在确保信息安全的基础上,推广运用互联网技术,为燃气用户提供便利。

大连市燃气管理条例

燃气费欠费了,交完钱一个小时内来气。

交完燃气费后等一两个小时就能来气,不过不同地区时间不同,具体可询问当地燃气公司、物业。若燃气是圈存类型的,缴费后将燃气圈存就会来气,无需等待。缴纳燃气费时可以直接在网络平台进行,不过要注意提前询问物业自己的户号绑定再缴费。

燃气费的充值模式有很多,如果燃气是圈存类型的,需要先对费用进行缴纳,再将燃气卡放置在小区内相应的机器上完成圈存,然后在燃气表上刷一下才能使用的话,那缴燃气费成功后完成上述操作就能使用燃气。

法律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燃气经营者应当公示业务流程、服务承诺、收费标准和服务热线等信息,并按照国家燃气服务标准提供服务。第二十七条 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则,使用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和气瓶,及时更换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已届满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等,并按照约定期限支付燃气费用。

单位燃气用户还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操作维护人员燃气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第二十九条 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收费、服务等事项向燃气经营者进行查询,燃气经营者应当自收到查询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收费、服务等事项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价格主管部门、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投诉,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根据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等。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与工程建设、经营与使用、设施保护、应急处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本市天然气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以及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第四条 市及区(市)县燃气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燃气管理机构实施。

市及区(市)县人民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与燃气管理相关的工作。

乡、镇人民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相关部门做好辖区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市人民派出机构根据授权,负责管理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第五条 燃气工作应当坚持统筹规划、保障安全、确保供应、规范服务、节能高效的原则。第六条 市及区(市)县燃气主管部门以及燃气经营者应当加强安全使用燃气的宣传,增强社会公众安全用气意识,提高防范和应对燃气事故能力。

教育部门应当将燃气安全知识纳入中小学学生安全教育培训内容。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安全使用燃气的公益性宣传。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安全、节能、高效、环保的燃气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八条 市及区(市)县燃气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能源规划,会同相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发展规划,经本级人民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燃气管理部门备案。第九条 市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燃气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调燃气气源供应、平衡全市用气需求,制定中长期及年度用气,并组织实施。第十条 市及区(市)县人民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编制包括储备能力、储备总量、启用要求等内容的应急储备方案,并组织实施。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住宅以及符合用气条件的公共建筑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会同燃气供应企业确定燃气供应方案。燃气供应方案应当包括燃气供应方式、配套设施建设、过渡性燃气供应措施等内容,并且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燃气设施工程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和安全生产有关要求。第十三条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施工,应当依法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申领施工许可证,其中燃气场站、燃气管道、住宅区内的以及其他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燃气设施建设工程,应当实行监理。第十四条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燃气主管部门备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建设工程档案。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第三章 经营与使用第十五条 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具体实施办法由市人民另行规定。第十六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及燃气用户服务制度,保证供应的燃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对需要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的应当及时告知。

燃气经营者可以根据燃气种类提醒燃气用户使用相对应的燃气泄漏报警器。第十七条 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停业或者歇业;

(二)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

(三)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或者向不具备安全条件的燃气用户供气;

(四)超过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备案的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收取额外费用;

(五)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燃气燃烧器具和相关产品,或者委托其指定的安装单位安装燃气燃烧器具;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