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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天燃气公司。乌鲁木齐米东区颐和花园三期属于乌鲁木齐境内,而且他们曾同乌鲁木齐天然气公司达成一致,两家的天然气均由该公司供应管理,价格可打九折优惠。乌鲁木齐市燃气供热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5月17日,法定代表人为路爱武,注册资本为39561.7782万元人民币,位于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体育馆路。

乌鲁木齐市燃气管理条例

新疆燃气(集团)有限公司所属天然气安装多层住宅价格1370元定价(含天然气工程款1300元、设计费30元、监理费40元)。实际上执行并不一致,1000到3000的都有。只要不是你一个人收的高,向谁反映貌似都没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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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燃气事业的发展,保障燃气的安全使用和正常供应,维护用户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供生活、生产等使用的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等气体燃料。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燃气生产、储存、输配、供应等经营活动和燃气使用及燃气工程设计、施工的,均应遵守本条例。第四条 本市燃气发展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合理布局、协调发展、安全第一的原则。

燃气事业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燃气应优先满足居民生活用气的需要。第五条 市人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燃气行业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规划、、环境保护、物价、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燃气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 燃气行业应坚持国家产业政策,推广清洁能源,促进燃气事业的科技进步,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提高燃气科学技术水平。第二章 燃气建设第七条 城市燃气发展规划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进行编制,报市人民批准后实施。

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必须符合城市燃气发展规划并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第八条 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区改造工程,应按燃气发展规划建设配套燃气设施或预留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高层住宅应安装管道燃气配套设施。

民用建筑的燃气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第九条 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第十条 燃气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燃气工程验收合格后应建立完整的技术档案。第十一条 燃气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招投标及工程质量监督、监理制度。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阴挠经批准的公共燃气管道工程项目的施工安装。工程项目竣工后,应修复安装时损坏的原设施,不能修复的,应予补偿。第三章 燃气经营第十三条 燃气供应实行统一规划,多家经营。第十四条 从事燃气经营的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金;

(二)有稳定和符合国家标准的气源;

(三)在本市有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储配设施、安全消防设施和固定经营场所;

(四)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生产、服务、管理人员及工程技术人员;

(五)有健全的安全责任制度和操作规程;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五条 从事燃气经营须按规定取得城市燃气经营资质证书,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经营。第十六条 燃气经营企业设立燃气供气站,应当向燃气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领取城市燃气经营许可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燃气供气站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相应的管理、技术人员;

(二)有符合标准的固定站、点设施;

(三)有符合燃气标准规定的计量、消防、安全保护设施;

(四)有防泄漏、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

(五)有符合规定的经营制度。第十七条 燃气经营企业和其设立的燃气供气站的经营资质实行年审制度。第十八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燃气的气质和压力应当符合燃气标准的规定;保证安全稳定供气,不得无故停止供气;

(三)不得向无燃气经营企业资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经营性气源;

(四)按时检查、维修燃气设施,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

(五)不得擅自改换钢瓶检验标记,使用超过检验期限和检验不合格的钢瓶;

(六)不得强制用户购买指定的燃气燃烧器具;

(七)不得用槽车直接向钢瓶充装液化石油气;

(八)所供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重量以及瓶内残液存量必须符合标准规定。第十九条 燃气经营企业和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单位的工作人员,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培训后,持证上岗。第二十条 燃气经营企业及供气站点需要变更、分立、合并、歇业、停业的,须提前30日向燃气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和妥善安置用户转供关系的方案,经批准后,方可依法办理其他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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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燃气集团有限公司天然气,拔打96517进行咨询。

天山区分公司:乌市天山区文化巷225号,电话2333046。

沙区分公司:乌市沙依巴克区黑龙江路187号,电话5862237。

新市区分公司:乌市河北东路430号上海大厦A座一楼,电话:6674473。

水区分公司:南湖北路1956号,电话:4685463。

头区分公司:乌市阳澄湖路55号连云港大厦一楼,电话:5302983。

抢险维修中心:乌市泰山路280号,电话:3077871。

新疆燃气集团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乌市克拉玛依东路北巷120号,电话:4857779。

天然气公司各分公司客户服务大厅营业时间:周一至周五,10:00-18:00,周六,10:30-16:00(北京时间),节日另行通知。

新疆燃气集团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营业时间:周一至周五,10:00-18:00,周六、周天,10:30-16:00(北京时间),节日另行通知。

扩展资料:

制卡业务:

1、集体制卡

通气单、制卡通知单、分布图书面电子版各一份,所属区域分公司客服大厅办理。

2、零散制卡

户主原件、房产证原件、工程款及相邻用户卡号,所属区域分公司客服大厅办理。

补卡业务:

购气IC卡丢失,携带《管道天然气用户证》、户主原件,新燃集团所属各客服大厅,天然气卡若带气遗失,2011年前通气的用户,需提供派出所或其它部门出具的丢失证明,否则只补卡不补气。

乌鲁木齐人民-天然气业务信息公开办事指南

新疆地区新买的房子要交天然气初装费吗,大概在多少

乌鲁木齐市城乡规划管理局。燃气作为城市基础设施之一,其建设和运营需要符合城市规划和相关法规要求,乌鲁木齐天然气公司作为燃气行业的运营主体,需要接受乌鲁木齐市城乡规划管理局的监管和管理,以确保其建设和运营符合城市规划和相关法规要求,保障城市居民的用气安全和燃气行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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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发改委:根据自治区计价能[2001]1245号和计价能[2001]1251号文件规定,天然气入户工程费标准:庭院到户内八层以下住宅核定工程费为1650元/户,其中350元由燃气公司解决,实际向用户收取1300元;八层以上(含八层)、复式建筑住宅天然气入户费按照实际发生额进行结算。天然气入户工程费中包括从主管网到各用户的管道材料费、人工安装费、IC智能表等费用。除此之外还可向居民另行收取每户70元费用(包括设计费、监理费、质检费)和天然气调试费1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