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求助:我可以不交燃气初装费吗?

2.西气东输,为什么天然气价格新疆比上海高

浙江天然气价格表_浙江天然气价格每立方米

本报讯

近一个月来液化气价格频频上涨,记者昨天从市区一些燃气公司了解到,近来瓶装液化气价格持续上涨,目前已经涨至每瓶80元,创今年以来的新高。

市华颢燃气有限公司下吕浦店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今年春节期间,市区瓶装液化气价格最高为每瓶75元左右,目前的价格已超过春节。

据介绍,上半年我市瓶装液化气价格一直持续下跌。7月1日,市区瓶装液化气价格下调至55元/瓶,创今年新低。没想到从7月6日开始,价格开始强力反弹,不到两个月,瓶装液化气的价格已涨至80元/瓶,上涨幅度达到45%。

据了解,上半年我市液化气批发价一直在每吨3000~4000元之间徘徊,昨天液化气批发价已涨至4550元/吨,也创下今年以来的新高,比7月初每吨上涨了1100元。

我市液化气供应批发商、浙江中油华电能源有限公司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瓶装液化气近来持续上涨,一方面是因为7月份以来国际油价上涨带动进口液化石油气价格大幅走高,考虑到国内市场承受力,进口商纷纷减少进口量;另一方面,国内炼油厂整体开工率不足,加上这个月华东部分炼油厂集中检修,造成产量大减,价格才迅速反弹。

求助:我可以不交燃气初装费吗?

金华天然气营业厅在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丹溪路680号。根据百度地图显示,金华天然气营业厅在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丹溪路680号,营业时间春季,冬季周一至周日08:00-17:30;夏季,秋季周一至周日08:00-18:00,是一家天然气生活服务营业厅。

西气东输,为什么天然气价格新疆比上海高

针对燃气初装费问题不合理的依据再次在此做简要说明:首先先要对大家说的就是院令也就是行政法规,具有全国通用性。根据国家发改委585号文件的精神,管网费用属于城市基础配套设施费,在开发商购买土地时已经由开发商缴纳,否则按照国家的规定不能办理规划、立项手续。通过查询规划局的办事流程中的一项,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时候明确指出是要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也就是说明了公共服务部分,类似于暖气、天然气、水电等公共服务设施是不需要再交管网配套费的。

开发商收取属于重复收取,是违法收费。而部分开发商以代收为由,将燃气公司与开发商相关利益的小区配套费用转嫁到业主身上,逃避重复和违法收费的事实,用业主的钱去满足开发商和燃气公司的利益,是具有欺诈性质的行为。针对所说忘算到房价的事实是绝不可能,因为开发商当然清楚,购房合同的协议必须是合法的,而将燃气费写到合同中也是国家法律所不允许的,相关审计和行政部门也是不敢批的。所以才以代收为由逃避违法收费的事实,将收费尽力合法化。事先买楼前未对燃气初装费另收说明,交钥匙才说的事实因果关系,证明了此行为是具有欺诈业主钱财的性质。

相信有部分小区一定在交钥匙的时候和开发商签订过代燃气公司收取的燃气初装费类似名字的相关协议,根据585文件的精神第五条:“规范垄断企业价格行为。对住房开发建设过程中,经营燃气、自来水、电力、电话、有线或光缆电视(简称“两管三线”)等垄断企业的价格行为进行全面整顿。“两管三线”安装工程要打破垄断,引入竞争,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向社会公开招标,自主选择有相应资质的企业承担安装工程;所需设备材料由承担安装工程的单位自主或委托中介组织购。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两管三线”材料费、安装工程费等相关价格的管理,规范垄断企业价格行为。严厉查处垄断企业强制推销商品和服务及强制收费的价格违法行为。”,即使燃气公司收取所谓的费也是违法收费的行为,针对此行为签订的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第七条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根据发改委585文件的精神第七条:“加强监督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要组织价格、财政等有关部门对公布取消的收费项目和降低的收费标准进行检查。对不按规定取消收费、降低收费标准或变相继续收费的,要依照有关规定从严查处;对有关责任人,要按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国家计委、财政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贯彻落实本通知情况进行抽查。”,当地物价部门是有义务对违法不合理收费坚决取缔和查处的。针对举报后部分燃气公司说退后停气的说法,此行为是严重的具有垄断性质的讹诈行为,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六)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

第二十九条 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收费、服务等事项向燃气经营者进行查询,燃气经营者应当自收到查询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收费、服务等事项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价格主管部门、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投诉,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及其燃气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的(六)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

等相关法律规定,针对此种不合理的行为,物价及相关部门需要严格执法,退还小区业主的“开口费”,规范收费稳定市场价格,还百姓公平,还法律公证。也希望百姓们能团结一心,关注此问题,积极举报,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努力提高自己的维权意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四)利用虚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六)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第五章 价格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十四条 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证明材料和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

(二)查询、复制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帐簿、单据、凭证、文件及其他资料,核对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银行资料;

(三)检查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必要时可以责令当事人暂停相关营业;

(四)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转移、隐匿或者销毁。

第三十九条 经营者不执行指导价、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第四十条 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新疆天然气1.37元/立方米,上海天然气从3-4.2元/立方米,哪里比上海贵了?

而且上海本来就不缺天然气,我们以前是用东海天然气的,又近又便宜。国家为了发展西部搞了西气东输工程,让西部的天然气能运出来,不然天然气卖不出来也没法换钱。这个工程其实受惠的是沿线所有地区,但因为最后是通到上海的,国家就让上海出钱出了个大头,反正国家一向是只要跟上海搭上一点边的工程,不管沿途通过多少省市,多少地方受惠,钱一定是让上海出大头,我们都习惯了。

最后气卖到上海,比东海天然气还贵了许多,但为了国家好,我们也没抱怨什么。对国家我们上海真的问心无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