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天然气利用政策

2.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全文解读

3.天然气管理所主要干什么

天然气价格改革保障措施是什么级别_天然气价格机制改革

天然气大家都很熟悉,跟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主要用于生活中的煮饭炒菜、洗澡烧热水等,但其实天然气还是化工原料和工业燃料,用途十分广。

近些年一直进行乡村振兴,从各个方面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其中就包括天然气进入农村,很多农村地区开始安装天然气,天然气安装后,可以用天然气做饭、取暖,不用像以前一样烧柴火做饭,烧煤炭取暖,大大方便人们的生活。

对于天然气,农民们都不了解,比如天然气价格,那么天然气价格多少钱一方?农村初装费多少?农村天然气入户有补贴吗?关于大家关心的这些问题,下面一起来了解2022农村天然气入户政策。

天然气价格多少钱一方?

1、鱼台县

自2022年10月1日起,鱼台县居民生活用天然气价格为2.5元/立方米,非居民用气价格为3.95元/立方米。

暖季(从11月份开始到次年的3月底)期间非居民用气价格将另行测算调整。

2、盘山县

10月起,盘山县现居民天然气价格为3.10元/立方米。

天然气阶梯气量标准为:第一档用气量22立方米/月(含22立方米),基础气价3.10元/立方米;第二档用气量23-32立方米/月(含32立方米),价格为3.72元/立方米;第三档用气量为超出第二档用气部分,价格为4.65元/立方米。

对非居民用户气价水平按居民第一档、第二档气价平均水平制定,即为3.41元/立方米。

3、聊城

根据(鲁发改价格(2022)306号)等文件可知,非居民用天然气最高销售价格为3.88元/立方米。

4、重庆市

居民天然气一、二、三阶梯最高销售价格为每立方米2.039元、2.209元、2.559元。

非居民天然气最高销售价格为每立方米2.576元。

5、济南市

普通居民用户实施阶梯气价。

年用气量240立方米(含)以内第一阶梯气价为2.72元/立方米;年用气量240-360立方米(含)第二阶梯气价为3.20元/立方米;年用气量360立方米以上第三阶梯气价为4.00元/立方米。

注:天然气一立方价格各地不一,分居民用气和非居民用气几种,每一种收费标准不一,具体标准以当地发布的为准。

农村天然气入户初装费多少?

农村天然气入户初装费各个地区标准不一,据了解河南、山西、浙江、云南等地天然气入户初装费价格在2800—3600元不等。

农村天然气入户初装费即城镇燃气工程安装费,是指为保障用户通气,相关企业提供建筑区划红线内燃气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服务而收取的与工程建设相关的服务费和材料费等费用。

目前城镇新建商品住宅燃气初装费已纳入房价,不再单独收取;由于农村自建建筑并无“建筑区划红线”概念,因此仍需单独收取。

2022年农村天然气入户有补贴吗?

由于天然气设备的初装费用较高,天然气入户改造工程停滞不前,部分地区为了鼓励农民进行天然气入户,是会有一定补贴的。

具体有这些补贴标准:

1、当地储气设施的建设补贴

针对储气设施的发展建设,国家会进行适当的补贴。

注意具体补贴标准由市、县商储气企业确定。

2、购买及安装设备的补贴

按燃气设备购买安装总投资的百分之七十给予补贴,每户最高补贴金额不会超过2700元。

3、天然气使用的补贴

暖用气有1元/立方米的气价补贴,每户每年最高补贴气量1200立方米,仅限暖期使用,使用补贴暂行3年。

农村要不要装天然气?

其实农村装天然气还是有很多好处的,一是环境污染得到一定程度上的遏制,二是生活方便很多,三是在一定程度上起到安全作用,避免煤气中毒,四是使用价格在一定程度有所降低。

现在农村家家户户装修越来越好,所以大多数人不愿意再用土灶做饭,尤其是生活节奏快的年轻人,会使用液化气或电磁炉来做饭。

不管是用液化气还是用电磁炉做饭,都没有使用天然气做饭更方便快捷,所以现代农村安装天然气还是不错的。

以上就是关于2022农村天然气的介绍了,2022天然气入户政策还在持续推进中,但是由于入户初装费较高以及农村很多的留守老人,很多农民并不愿意安装,但其实小编觉得,天然气的安装不仅是管道的安装、更不是仅仅是把煤气通到农村家庭里面,而是包含了后续的气体供应,收费便捷,快速维修,安全保障等,这些措施以及服务跟上,相信很多农村的人还是愿意安装的,话说你会安装吗?

天然气利用政策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司司长曹长庆27日说,发展改革委决定自今年12月26日起,在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开展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改革试点。改革试点总体上不会推高两省(区)天然气价格水平,其他地区天然气价格暂时不变。

“我国天然气价格改革的最终目标是放开天然气出厂价格,由市场竞争形成,只对具有自然垄断性质的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进行管理。近期,选择在广东、广西开展改革试点,主要是探索建立反映市场供求和稀缺程度的价格动态调整机制,逐步理顺天然气与可替代能源比价关系,为在全国范围内推进改革积累经验。”

问:为什么要推进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改革?

答:逐步建立反映稀缺程度、市场供求状况和环境治理成本的价格形成机制,是性产品价格改革的方向。2005年以来,国家依据弥补成本并获得合理利润的原则,3次调整了国产陆上天然气出厂基准价格,对调动企业生产积极性、促进能源结构调整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近年来天然气生产和市场形势已经发生了较大变化,原有的价格形成机制已不能适应这种变化。

一是供气方式趋于复杂。随着西气东输一线、二线等多条管道相继投产,覆盖全国的天然气管道网络初步形成,供气方式逐步由单气源、单管道转变为多气源、多路径、网络化供应。终端用户难以区分天然气来源和流向,再按现行机制分别制定出厂和管输价格已不能适应形势变化,价格监管的难度增大。

二是天然气对外依存度不断提高。天然气需求增长很快,而国内天然气相对不足,2006年我国已成为天然气净进口国,且对外依存度不断提高。目前,随着近年来国际市场原油价格攀升,进口天然气价格也不断上涨,形成国产气价格低、进口气价格高的格局。进口气价格按照国产气价格执行,造成企业进口气业务巨额亏损,不利于调动经营者进口天然气积极性。同时,国内天然气价格偏低又放大了不合理需求,一些地方盲目上马天然气加工项目。

三是约束企业成本的要求逐步增强。现行的“成本加成”的定价方法使价格主要依据成本变化而调整,难以反映消费需求对价格的制约。

问:这次天然气价格改革试点,涨价对居民生活有什么影响?

答:试点总体不会增加居民用气负担。同时,为减少改革对居民生活的影响,国家还将取以下措施。一是加强省内管网和配气环节价格的监管。严格控制省内天然气管网加价,引导天然气直供,减少中间环节,减轻用气企业和居民负担。二是鼓励地方积极探索阶梯气价政策,研究对低收入居民实行相对较低价格,保障基本生活需要。三是要求各地逐步完善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等各项保障制度。

天然气行业将是未来几年重点的发展方向,过程中,上游的勘探开的公司及相关设备与服务公司,中游的管道输送的设备与服务公司和LNG的整个产业链,下游的天然气利用设备公司等,都会得到大的发展机遇。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全文解读

一、基本原则和政策目标

(一)基本原则。坚持统筹兼顾,整体考虑全国天然气利用的方向和领域,优化配置国内外;坚持区别对待,明确天然气利用顺序,保民生、保重点、保发展,并考虑不同地区的差异化政策;坚持量入为出,根据落实情况,有序发展天然气市场。

(二)政策目标。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优化能源结构、发展低碳经济、促进节能减排、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统筹国内外两种、两个市场,提高天然气在一次能源消费结构中的比重,优化天然气消费结构,提高利用效率,促进节约使用。二、天然气利用领域和顺序

(一)天然气利用领域

根据不同用气特点,天然气用户分为城市燃气、工业燃料、天然气发电、天然气化工和其他用户。

(二)天然气利用顺序

综合考虑天然气利用的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以及不同用户的用气特点等各方面因素,天然气用户分为优先类、允许类、限制类和禁止类。

第一类:优先类

城市燃气:

1、城镇(尤其是大中城市)居民炊事、生活热水等用气;

2、公共服务设施(机场、机关、职工食堂、幼儿园、学校、医院、宾馆、酒店、餐饮业、商场、写字楼、火车站、院、养老院、港口、码头客运站、汽车客运站等 )用气;

3、天然气汽车(尤其是双燃料及液化天然气汽车),包括城市公交车、出租车、物流配送车、载客汽车、环卫车和载货汽车等以天然气为燃料的运输车辆。

4、集中式暖用户(指中心城区、新区的中心地带) ;

5、燃气空调;

工业燃料:

6、建材、机电、轻纺、石化、冶金等工业领域中可中断的用户;

7、作为可中断用户的天然气制氢项目;

其他用户:

8、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综合能源利用效率 70% 以上,包括与可再生能源的综合利用);

9、在内河、湖泊和沿海航运的以天然气(尤其是液化天然气 )为燃料的运输船舶(含双燃料和单一天然气燃料运输船舶) ;

10、城镇中具有应急和调峰功能的天然气储存设施;

11、煤层气(煤矿瓦斯)发电项目;

12、天然气热电联产项目。

第二类:允许类

城市燃气:

1、分户式暖用户;

工业燃料:

2、建材、机电、轻纺、石化、冶金等工业领域中以天然气代油、液化石油气项目;

3、建材、机电、轻纺、石化、冶金等工业领域中以天然气为燃料的新建项目;

4、建材、机电、轻纺、石化、冶金等工业领域中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较好的以天然气代煤项目;

5、城镇(尤其是特大、大型城市)中心城区的工业锅炉燃料天然气置换项目;

天然气发电:

6、除第一类第12项、第四类第1项以外的天然气发电项目;

天然气化工:

7、除第一类第7项以外的天然气制氢项目;

其他用户::

8、用于调峰和储备的小型天然气液化设施。

第三类:限制类

天然气化工:

1、已建的合成氨厂以天然气为原料的扩建项目、合成氨厂煤改气项目;

2、以甲烷为原料,一次产品包括乙炔、氯甲烷等小宗碳一化工项目;

3、新建以天然气为原料的氮肥项目。

第四类:禁止类

天然气发电:

1、陕、蒙、晋、皖等十三个大型煤炭基地所在地区建设基荷燃气发电项目(煤层气(煤矿瓦斯)发电项目除外 );

天然气化工:

2、新建或扩建以天然气为原料生产甲醇及甲醇生产下游产品装置;

3、以天然气代煤制甲醇项目。三、保障措施

(一)做好供需平衡。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统筹协调各企业加快推进天然气勘探开发,促进天然气高效利用,调控供需总量基本平衡,推动、运输、市场有序协调发展。

(二)制定利用规划。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要根据天然气落实和地区管网规划建设情况,结合节能减排目标,认真做好天然气利用规划,确保供需平衡。同时,要按照天然气利用优先顺序加强需求侧管理,鼓励优先类、支持允许类天然气利用项目发展,对限制类项目的核准和审批要从严把握,列入禁止类的利用项目不予安排气量。优化用气结构,合理安排增量,做好年度用气安排 。

(三)高效节约使用。在严格遵循天然气利用顺序基础上,鼓励应用先进工艺、 技术和设备,加快淘汰天然气利用落后产能,发展高效利用项目。鼓励用天然气生产化肥等企业实施由气改煤技术。高含 CO 2 的天然气可根据其特点实施综合开发利用。鼓励页岩气、煤层气(煤矿瓦斯)就近利用(用于民用、发电)和在符合国家商品天然气质量标准条件下就近接入管网或者加工成 LNG、 CNG 外输。提高天然气商品率,增加外供商品气量,严禁排空浪费。

(四)安全稳定保供。国家通过政策引导和市场机制,鼓励建设调峰储气设施。天然气销售企业、天然气基础设施运营企业和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共同保障安全供气,减少事故性供应中断对用户造成的影响。

(五)合理调控价格。完善价格机制。继续深化天然气价格改革,完善价格形成机制 ,加快理顺天然气价格与可替代能源比价关系;建立并完善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鼓励天然气用气量季节差异较大的地区,研究推行天然气季节差价和可中断气价等差别性气价政策,引导天然气合理消费,提高天然气利用效率;支持天然气贸易机制创新。

(六)配套相关政策。对优先类用气项目,地方各级可在规划、用地、融资、收费等方面出台扶持政策。鼓励天然气利用项目有关技术和装备自主化,鼓励和支持汽车、船舶天然气加注设施和设备的建设。鼓励地方出台如财政、收费、热价等具体支持政策,鼓励发展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

天然气管理所主要干什么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全文解读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这部条例规范了燃气的使用,下面我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的全文解读,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条例》中所称的燃气主管和执行部门,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建设主管部门,我市主管部门是湘潭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执行部门是湘潭市燃气管理办公室。

 鼓励节能环保

 《条例》中所称的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燃烧器具是指以燃气为燃料的燃烧器具,包括居民家庭和商业用户所使用的燃气灶、热水器、沸水器、暖器、空调器等器具。《条例》提出,国家鼓励、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安全、节能、高效、环保的燃气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

 燃气经营者不得擅自停气

 《条例》规定:应当建立健全应急储备制度,组织编制燃气应急预案,提高燃气应急保障能力。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燃气供求状况实施监测、预测和预警。燃气供应严重短缺、供应中断等突发发生后,应当及时取应急措施,燃气经营者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规范燃气使用

 为了保障燃气用户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条例对燃气使用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一是对燃气用户的用气行为予以规范。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则,使用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和气瓶,单位用户还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加强人员培训。同时,还对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的禁止性行为作出规定。

 二是明确燃气用户的权利。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收费、服务等事项进行查询和投诉。

 三是确立燃气燃烧器具的标识制度和安装、维修制度。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单位应当在燃气燃烧器具上明确标识所适应的燃气种类。燃气燃烧器具生产、销售单位应当设立售后服务站点,配备经考核合格的安装、维修人员。

 保护燃气设施

 为了确保燃气设施正常运行,保障燃气持续、稳定、安全供应,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条例对燃气设施的保护作了具体规定。

 一是明确燃气设施保护范围的划定以及在保护范围内的禁止性活动,并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燃气设施安全。

 二是明确有关单位从事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时应当取安全保护措施。燃气经营者应当设置燃气设施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并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同时,还规定了单位和个人的保护义务。

 三是确立市政燃气设施改动审批制度,并明确对改动方案的要求。

 确立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度

 为了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并在事故发生后减少损失,条例对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作了具体规定。

 一是确立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度。燃气管理部门、燃气经营者应当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明确了有关制度和措施。

 二是规定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安全事故或者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等情况的告知和报告义务。

 三是明确对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处置措施。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对燃气经营、使用的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取措施消除隐患。

 四是明确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后的处置措施。燃气经营者以及燃气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启动预案,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同时,还明确了相应的责任事故追究制度。

 完善规划和应急保障制度

 燃气发展规划是加强燃气管理工作的前提,燃气应急保障措施是燃气供应安全的重要保障。条例对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条例作了以下规定:

 一是明确燃气发展规划组织编制主体和审批程序。同时,还明确了燃气发展规划的内容。

 二是加强对燃气设施建设的监管。进行新区建设、旧区改造,应当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进行规划审批时,应当征求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建设单位应当将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情况报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三是完善燃气应急保障制度。应当建立健全应急储备制度,组织编制燃气应急预案,提高燃气应急保障能力。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燃气供求状况实施监测、预测和预警。燃气供应严重短缺、供应中断等突发发生后,应当及时取应急措施,燃气经营者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燃气提价应征求用户意见

 针对燃气经营管理制度不完善,服务行为不规范等问题,条例对燃气经营与服务作了具体规定,特别是提出燃气提价要征求用户意见。

 一是确立燃气经营许可证制度。明确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条件和审批程序。禁止个人从事管道燃气经营活动。个人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

 二是明确燃气经营者的服务义务和禁止性行为。燃气经营者应当履行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等服务义务,并不得有拒绝供气、擅自停气等行为。

 三是明确燃气经营者的责任。管道燃气经营者承担有关燃气设施的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燃气经营者临时调整供气量、暂停供气以及停业、歇业的,应当取相应的措施。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质量检测制度,对其从事瓶装燃气送气服务的人员和车辆加强管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从事瓶装燃气充装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气瓶充装的规定。

 四是完善燃气定价机制。燃气销售价格,应当根据购气成本、经营成本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合理确定并适时调整。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和调整管道燃气销售价格,应当征求管道燃气用户、管道燃气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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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燃气管理处是行政业单位,隶属于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主要承担本市行政辖区内的燃气、燃气设施、设备和燃气器具的行业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宣传和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燃气、燃气设施、设备和燃气器具建设和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参与本市燃气、燃气设施、设备和燃气器具建设和管理法规、规章的起草。

二、负责组织编制我市燃气行业发展规划草案,协助县(区)编制地区的燃气专业规划,组织对县(区)燃气专业规划的审核。参与制订发展本市燃气行业的具体政策、措施,并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要求组织实施。

三、负责编制燃气行业科技进步规划草案,参与有关重大科研项目的研究和成果推广。参与有关燃气行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的编制与审核。负责我市燃气工程设计文件审查,监督燃气工程建设按规定组织竣工验收,负责燃气工程竣工资料的报备审查。组织推广、运用安全节能型的燃气器具产品。

四、负责对燃气生产经营企业、燃气供应站点的经营许可的审查,负责燃气器具生产销售企业安装维修许可的审查,并负责行政许可后的日常监督管理。燃气器具产品质量及燃气器具安装质量、维修质量、服务质量的监督和管理。

五、负责对全市燃气生产经营企业的燃气质量和液化气气瓶重量进行监测,液化气气瓶管理、检修的监管。

六、负责燃气行业的行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的协调和推进。负责制订燃气行业的服务规范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考核。负责编制燃气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培训,并组织实施。组织燃气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岗位培训、考核和颁发上岗证书。

七、负责对燃气企业执行保障安全的规章、规程和生产设施、安全设施维护保养、运行状况的监督管理。协助有关部门对燃气事故的现场勘察和调查取证,组织召开鉴定会。

八、组织协调有关燃气行业的应急处理。

九、负责燃气行业信息网络建设和管理,收集、分析国内外有关燃气方面的信息;参与燃气设施建设和管理规程、规范、标准实施的监督管理和信息收集、分析、整理及反馈。

十、参与研究制订有关燃气行业价格政策和调控措施,并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要求组织实施。

十一、 依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程,负责对本市燃气市场、燃气器具市场的稽查,依法对违法、违章行政行为案进行行政处罚。协同和指导县(区)市、燃气行政管理部门开展行政执法稽查工作。

  十二、承办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交办的其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