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国石油天然气运输公司浙江分公司待遇

2.发改委部分供气供暖企业擅自涨价后果怎么样?

3.国六二汽油比重

4.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

浙江石油天然气价格调整表_浙江天然气价格最新价格

通过修改

(1998年8月22日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3次会议通过,1998年10月24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8次会议批准;根据2001年11月26日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8次会议通过、2001年12月28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0次会议批准的《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燃气管理条例〉的决定》第1次修正;根据2003年6月13日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0次会议通过、2003年9月4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次会议批准的《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燃气管理条例〉部分条款的决定》第2次修正;根据2004年4月28日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7次会议通过、2004年5月28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1次会议批准的《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燃气管理条例〉的决定》第3次修正;2013年10月31日杭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5次会议修订,2014年3月27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9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燃气经营与设施管理、燃气使用与安全管理等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供给生活、生产使用的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气体燃料的总称,沼气、秸秆气和作为工业生产原料使用的气体燃料不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燃气设施是指燃气储存充装站、门站、应急气源站、气化站、混气站、加气站、灌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市政燃气管网等的总称,包括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以及户内燃气设施等。

第四条 燃气工作应当坚持统筹规划、保障安全、确保供应、规范服务、节能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市)人民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将燃气事业的建设和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规划。

第六条 市、县(市)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工商、公安、交通运输、价格、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燃气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县(市)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县(市)域总体规划和上一级能源发展规划,编制区域内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燃气发展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燃气气源、燃气种类、燃气供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燃气供应保障措施、安全保障措施,以及燃气设施建设用地、燃气设施保护范围的划定原则等。

市燃气发展规划应当明确市行政区域内天然气气源以及与省天然气供气系统衔接、天然气高中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天然气应急保障气源场站和市区城市天然气管网、瓶装燃气供应站点、车船加气站布局等内容。县(市)燃气发展规划应当明确区域内天然气管网、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和车船加气站布局等内容。

第八条 燃气发展规划确定的燃气设施建设用地应当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落实,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改变用途。

第九条 天然气管道供应项目应当以区域化、规模化统一建设的模式实施。

第十条 市、县(市)人民应当组织建立燃气应急储备制度。

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燃气管理部门编制燃气应急储备预案,确定燃气应急气源和种类、燃气储备的布局、储备总量、应急供应方式、应急处置程序、应急救援措施和启用要求等内容。

第十一条 市、县(市)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燃气供求状况实施检测、预测和预警。

因气源短缺等原因不能正常供气,造成燃气供求状况重大失衡的,市、县(市)人民应当根据优先保证民用原则启动燃气应急储备预案。燃气经营者因执行燃气应急储备预案所增加的成本费用,由市、县(市)人民给予适当补贴。 第十二条 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

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

个人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应当具备《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

第十三条 燃气销售价格应当根据购气成本、经营成本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合理确定并与上游价格适时联动调整。

第十四条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对其供气范围内的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承担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

第十五条 燃气用户对其所有的管道燃气设施承担管理、维护责任。燃气用户委托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维修保养的,双方应当签订维修保养协议。

以下管道燃气设施属于燃气用户所有:

(一)居民用户:以燃气计量表具为界,表具(不含)后的燃气设施归用户所有;

(二)机关、企事业单位用户和其他团体用户:中压管道供气用户以城市燃气中压管道支线阀门为界,支线阀门后的燃气设施(不含支线阀门,含调压室、调压器)归用户所有。低压管道供气用户以用户围墙或者建筑物外缘为界,围墙或者建筑物以内的,归用户所有。

燃气用户需要改装、拆除管道燃气设施的,应当经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同意,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组织施工。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涂改和擅自移动、拆除、覆盖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在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单位施工,会同燃气经营者制定燃气设施安全保护方案,签订安全监护协议书,并在施工中落实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书面通知燃气经营者,燃气经营者应当派专业人员到施工现场指导和监护。

第十七条 对途经各区、县(市)的各类燃气高中压输气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当地人民应当对沿线单位、村(居)民进行管线安全保护的宣传教育,并负责协调解决有关管线设施巡查、维修和事故抢险等事项。

第十八条 燃气计量表具及其附属配件由燃气经营者按国家规定送具备相应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机关、企事业单位用户和其他团体用户的燃气计量表具由用户按国家规定的检验周期送检。 第十九条 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应当通过签订合同等方式达成供气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管道燃气用户变更用户名称、用气量、燃气用途或者停止使用燃气的,应当办理变更、停用手续。

第二十条 管道燃气用量由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定期抄表计量,燃气用户应当按时缴纳燃气费。

一方对计量表具的计量有异议的,可申请具备相应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检定合格的,由申请方缴纳检测费;检定不合格的,由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缴纳检测费并由表具产权所有者维修或者更换计量表具,管道燃气用量按照供气合同约定的方式解决。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燃气输配管网上直接接管安装燃气器具或者用其他方式盗用燃气;

(二)擅自安装、拆除、改装、迁移、遮挡、覆盖管道燃气设施或者将计量表具安置于密闭的箱、橱(柜)内,或者在燃气计量表具周围设置影响读数的障碍物;

(三)将燃气设施作为负重支架堆放、悬挂物品或者将燃气管道作为电器设备的接地导体;

(四)违反技术规范要求拆卸、安装、改装燃气燃烧器具;

(五)擅自启封、动用、调整燃气经营企业密闭的管道燃气设施;

(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燃气燃烧器具或者与当地燃气气源不相适配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器;

(七)使用明火检查泄漏;

(八)火烤、摔砸、倒卧液化气钢瓶,违反规定倒灌、分装液化气和排放液化气残液,改换钢瓶检验标记或者瓶体漆色,擅自拆修瓶阀等附件;

(九)擅自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

(十)在不具备安全使用条件的场所使用燃气或者上门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后继续使用燃气;

(十一)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危害用气安全的行为。

燃气用户出现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燃气经营者应当提出整改措施,并督促、协助用户落实整改。对拒不整改的管道燃气用户,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可以按照供气合同约定停止供气。申请的管道燃气用户存在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拒绝开通燃气,直至上述行为消除。

第二十二条 市、县(市)人民应当建立由公安消防、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公共卫生、城市管理、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部门参加的重大燃气安全事故应急组织,按燃气事故分类、事故等级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市人民应当建立市行政区域内高中压输气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燃气应急保障气源场站统一协调的应急预案。

第二十三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包含组织机构、责任分工、事故分类、处置程序、事故分析及上报等内容的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每年定期开展演练。

第二十四条 市、县(市)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燃气安全宣传,对燃气经营者的安全管理、应急处置水平进行监督检查,并制定相应的考核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安全检查、维修维护、事故抢修等制度,健全燃气安全保障体系。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向燃气用户提供安全使用手册,宣传安全使用常识,提供安全使用燃气指导,并每两年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和燃气燃烧器具进行预约上门免费安全检查。

第二十六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在燃气储配站、门站、调压站、计量站、应急气源站、气化站、加气站、灌装站、供应站、阀室、桥管、市政燃气管网等场所和设施上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并按照规定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定时进行巡回检查。

第二十七条 瓶装燃气充装应当在储灌站内按照操作规程进行。禁止在储罐和槽车罐体的取样阀上灌装液化气或者用钢瓶相互倒灌液化气。

第二十八条 生产、储存、输配燃气的储罐、槽车、车用储气罐、燃气钢瓶等压力容器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和标准,其安全附件应当齐全、可靠。压力容器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燃气经营者应当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登记,并将登记标志置于压力容器设备醒目位置。 第二十九条 市、县(市)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燃气工程建设、燃气经营、燃气设施保护、燃气使用和安全管理等活动的监督检查。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法加强对燃气经营场站、使用燃气的经营性场所以及燃气储存场所等的消防安全检查,监督落实消防安全制度。

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燃气压力容器的充装与使用、供气计量、燃气器具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钢瓶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使用年限,燃气经营者未及时回收并报废的,由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负责查处。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燃气运输安全管理。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运输许可从事燃气运输的,以及燃气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查处。

第三十条 燃气、质量技术监督、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属于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管辖的,应当及时书面通报或者移交相关主管部门处理。涉嫌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相关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施工单位未在开工前书面通知燃气经营者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可以处三千元罚款;燃气经营者未指派专业人员到施工现场指导和监护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可以处五千元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将计量表具安置于密闭的箱、橱(柜)内,或者在燃气计量表具周围设置影响读数的障碍物的;

(二)擅自启封、动用、调整燃气经营企业密闭的管道燃气设施的;

(三)擅自拆修瓶阀等附件的。

第三十四条 市、县(市)燃气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不依法作出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的;

(三)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对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经批准从事燃气相关经营活动的经营者不履行监管职责的;

(五)其他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国石油天然气运输公司浙江分公司待遇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杭州销售分公司是2003-12-09在浙江省杭州市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上市、国有控股),注册地址位于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黄龙路5号黄龙恒励大厦6层A-F。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杭州销售分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330100757207249H,企业法人杨伟,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杭州销售分公司的经营范围是:不带储存经营:成品油:汽油、煤油。不带储存经营:柴油(闭杯闪点>60℃);批发、零售:润滑油,汽车零配件,日用百货,农用物资(除专控),家用电器,电子产品,出版物,机械设备,纺织服装,文体用品,五金,家具,建筑材料,第一类、第二类医疗器械,劳保用品;服务:房屋和机械设备的租赁,票务代理,汽车维修,汽车清洗服务,住宿,普通货运,国际、国内货物运输代理,国内广告的设计、制作、代理(除网络广告发布);燃气经营;食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限下属便利店经营);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取得许可证后方可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在浙江省,相近经营范围的公司总注册资本为283439万元,主要资本集中在1000-5000万和5000万以上规模的企业中,共88家。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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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部分供气供暖企业擅自涨价后果怎么样?

第一年刚去基本工资就1000,3个月后有300的误餐补助。奖金什么的半年以后有。其他补助什么的根据所在公司的政策了,可有可无

1年后转正,基本工资1620,再加地区贴一般情况下都是490,基本奖100,其他还有工龄工资什么的。月奖应该是500吧,运输公司只有个别公司是1000/月,误餐补助300。还有疆外补助900还是1200来着我不是很确定

象误餐,交通和电话补助这些是根据你的工作年限发放的,满3年,大部分你就都能拿到了

国六二汽油比重

部分供气供暖企业擅自涨价天然气被查处。

10月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开展全国城市供水、供气、供暖、电信领域价格重点检查的通知》,12月1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冬季暖价格监管切实保障群众温暖过冬的通知》,部署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开展全国供气、供暖领域价格重点检查。检查发现,一些供气、供暖企业存在不执行定价或指导价,以及在工程改造、安装中乱收费等行为。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对查出的问题,依法进行了处理。部分违规企业处罚情况如下:

一、黑龙江省尚志市中鑫热电公司重复收取供热入网工程费。经查,2017年9月,黑龙江省尚志市中鑫热电公司在进行尚志市集中供热管网并网改造过程中,对前期已向康安供热物业公司交纳入网费的102户居民,再次收取了25元/平方米供热入网工程费,共收取36.12万元。黑龙江省尚志市价格主管部门对该公司价格违法问题进行查处,责令该公司将多收价款36.12万元全部退还给用户,并处以罚款54.19万元。

二、浙江省海盐县天然气有限公司擅自提高天然气价格。海盐县天然气有限公司自2016年11月28日至2017年7月25日,擅自提高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应执行2.79元/立方米,实际执行3元/立方米,共销售天然气1.24万立方米。海盐县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公司立即纠正价格违法行为,退还多收价款共计40.19万元。

三、四川省宣汉县宣汉和信天然气有限公司土主天然气供气站变相提高天然气价格。宣汉和信天然气有限公司土主天然气供气站从2016年1月至2017年10月期间,在向用户收取天然气价格时,对不列入收取城市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用户,每立方米多收0.2元城市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变相提高天然气价格,共销售民用天然气158.13万立方米,多收金额31.62万元。宣汉县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并责令该公司将多收价款31.62万元退还用户。

四、山东省曹县恒源加气站擅自提高CNG天然气价格。2017年11月27日至2017年11月30日,曹县恒源加气站共销售车用CNG天然气1098.33立方米,应执行4.89元/立方米,实际执行5.5元/立方米,每立方米多收取0.61元,共多收价款669.98元。曹县价格主管部门责令该加气站立即纠正上述违法行为,并没收违法所得。

此外,为维护天然气市场价格竞争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举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于12月20日开始,对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天然气销售大庆分公司等17家企业涉嫌违反反垄断法问题开展调查。

进入冬季后,天然气消费量快速增长,供热工程改造也在进行中,一些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时有发生。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继续取有力措施,突出检查重点,督促相关企业和单位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价格政策。同时,要加强对供气供暖领域价格监管和反垄断执法,对侵害群众利益的案件,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情节严重的价格违法案件,要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

1996年2月份国际原油价格走势较为坚挺,中质油(WTI)现货平均价为18.美元/桶,较1月份平均价高20美分/桶,欧洲布伦特油月平均价为17.59美元/桶,较上月低45美分/桶.

中国油价:

1996年油价平均1.52~2.00元

2021年11月24日讯,现在油价多少钱一升-今日95号汽油价格查询(2021年11月24日)

地区 95号汽油

北京 7.96

天津 7.89

河北 7.89

山西 8.02

内蒙古 7.91

辽宁 7.95

吉林 8.03

黑龙江 8.01

上海 7.92

江苏 7.93

浙江 7.92

安徽 7.96

福建 7.95

江西 7.99

山东 8.00

河南 7.99

湖北 8.02

湖南 7.90

广东 8.12

广西 8.14

海南 9.13

重庆 7.

四川 8.10

贵州 8.04

云南 8.18

西藏 8.84

陕西 7.78

甘肃 7.98

青海 7.

宁夏 7.80

一吨汽油多少钱2021标准

2021年12月油价下调。

受国际油价大幅下降的影响,按照我国相关部门关于油价调整的相关规定,12月份我国油价大幅下调。

尽管美国日本等国已经动用国内石油储备,但对巨大的需求量来说还是杯水车薪,远满足不了实际需求,加上其它因素,国际油价一再下跌,甚至大幅下降,所以我国油价相应大幅度下调。

一吨汽油多少钱2020

汽油的价格随着市场的波动在不断调整,2020年的12月3号,整个原油期货价格下调以后,我国国邮件也进行了下调,目前国内的油价,尤其是92号汽油,目前的价格是每升七块三,这就是最新的汽油调整后的价格,这个价格是国家10月3号开始变动的

一吨汽油多少钱一升

吨为质量单位,生活中多用于计量较大物品的重量,符号表示为t。升是一个容积单位,跟立方分米对应,1升等于1立方分米,符号用L表示。吨和升是两个不同的单位,它们之间不能直接换算,想要换算就必须知道液体的密度,根据密度公式,体积等于质量除以密度进行计算。不同种类的汽油密度不同,而且汽油的密度也受温度的影响。

我们以92号的汽油为例,92号汽油的平均密度为0.725/ml,那么一吨92号汽油的体积就等于1000/0.725 ≈1379升。

一吨汽油多少钱2022

有可能。

截止2022年7月6日,每吨豆油7894元,比2022年6月份最低点5284元,涨幅接近50%。2022年7月6日最高涨至每吨8098元。中国一直是一个粮食进口大国,尤其大豆也极度依赖进口,目前国际方面,北美市场大豆一路上涨,南美大豆与印尼大豆同样在上涨,我国大豆也受国际市场影响,所以涨价的可能性非常高。

一吨汽油多少钱2021最新价格

2021年12月3日24时起,国内汽、柴油价格(标准品,下同)每吨分别降低430元和415元。

自2021年12月4日凌晨起,全国加油站统一下调零售价格,调价金额为:汽柴油、分别降低430元和415元,从全国平均来看。

0#柴油 下调 0.35元/升

92#汽油 下调 0. 34元/升

430号汽油 下调 0.36元/升

按照此下调幅度计算,加满一箱容量在50L的92号汽油,车主可以节省17元左右。

一吨汽油多少钱进价

汽油属于限制买卖的产品,必须得有国家颁发的许可证才可以买卖。

按92号汽油目前市场价格为7.62元每升计算一吨汽油1000公斤,汽油比重为1.17公升每公斤

1000*1.17*7.62=8915元。

这是目前中石化加油站的出售油价,汽油价格随国际油价随时调整。中石油的价格稍微要低一些,还有个体加油站价格更低,比中石化要便宜一元左右。

一吨汽油多少钱近三年

一吨90号汽油等于1385升、一吨93号汽油等于1379升、一吨号汽油等于1360升。

根据密度计算公式:ρ=M/V计算,其中daoρ为物体密度,M是物体重量,V是物体体积,具体计算如下:

1、90号汽油的平均密度为0.72g/ml;1000kg/0.722=1385升。

2、93号汽油的密度为0.725g/ml;1000kg/0.725=1379升。

3、号汽油的密度为0.737g/ml;1000kg/0.735=1360升。

扩展知识:

一、其他重量单位换算介绍:

1、1千克=1000克 500克=1斤

千克:克,(符号kg或㎏)为国际单位制中量度质量的基本单位,千克也是日常生活中最常使用的基本单位之一。一千克的定义就是国际千克原器的质量,几乎与一升的水等重。

2、1千克=1公斤 1公斤=2斤

公斤,或称千克,(符号kg或㎏)为国际单位制中量度质量的基本单位,千克也是日常生活中最常使用的基本单位之一。

一吨汽油多少钱人民币

目前,拥有煤制油、煤制气技术,虽然没有听说,但是相信油制气这个技术肯定是有的。

但是没人会去这么做。

经济上:一吨油4200元人民币,等热值得天然气大概1250立方米,而每立方米天然气全国不同,大概在1-3元不等,价值才1250-3750元,所以,油制气是亏本的。

能量上:任何通过技术的转换,一定会带来热值的损耗,所以也是不划算的。

对外依存度上:石油消费有58%靠进口,天然气消费33%靠进口,也就是石油更紧缺,所以没人会去把石油变天然气。

中国是因为煤多,价格便宜,所以发展了煤制油和煤制气。

一吨汽油多少钱2021年

进行今年的第20次油价调整,目前本轮油价10个工作日的统计周期,已经进行到第九个工作日的统计,预计油价上涨300元/吨,创出本轮油价涨幅新高!折合每升零售价上调0.24元~0.26元,今天涨幅比昨天再涨5元。最终油价会上涨多,就看明天最后一个工作日的最终数据。

现在距离油价调整不到48小时,预期涨幅已经超过50元/吨的上调标准250元/吨,而且油价还在继续上涨,看来明晚12点油价大涨已成定局!

10月21日,下面我们来看一下部分地区汽柴油报价情况;天津 10月22日0号柴油价格调整为 7.19 元/升;重庆:今日国六92#汽油售价7.38元/升;国六95汽油售价为7.80元/升;如今,国六98汽油的价格为8.79元/升;国六0#柴油售价7.03元/升;山西加油站油价:国六0车柴油限价7.03元/升;国六92#汽油限价为7.27元/升;国六95汽油限价为7.84元/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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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燃气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用户、经营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燃气专业规划编制、燃气工程建设、燃气设施保护、燃气经营和使用、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和使用以及有关的管理活动。

单位为生产配套自建的燃气设施、省级天然气管网和直接由其供应的发电用、工业用天然气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行以及有关的管理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对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供给生活、生产使用的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气体燃料的总称,但不包括沼气、秸秆气。第四条 燃气事业的发展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安全第一、保障供应、有序竞争、规范服务、严格管理的原则。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取措施,逐步普及燃气使用,推广安全、节能、高效的燃气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加强燃气安全监督检查和安全使用教育,提高燃气管理水平。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建设(或者城市管理、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燃气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发展和改革、规划、安全监管、质量技术监督、公安、经贸、工商、价格、交通、海事、环境保护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燃气管理的有关工作。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七条 市、县燃气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县域总体规划编制燃气专业规划。

编制燃气专业规划应当征求上一级燃气主管部门意见,并按照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实施。第八条 城市建设应当按照城市详细规划和燃气专业规划,配套建设相应的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预留的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改变用途。

城镇新区开发、旧区改造工程,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桥梁等市政工程,按照燃气专业规划需要配套建设管道燃气设施的,管道燃气设施(包括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应当符合燃气专业规划,经燃气主管部门核准后,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办理项目审批手续或者备案手续。

规划部门在核发燃气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征求燃气主管部门的意见。第十条 燃气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及技术规范。燃气工程建设选用的设备、材料,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第十一条 燃气工程竣工后,燃气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竣工验收的情况向燃气主管部门备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十二条 燃气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在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完整的工程项目技术档案。第十三条 燃气事业发展应当引入市场机制,鼓励非国有资本参与燃气事业投资建设。

管道燃气管网设施的产权应当国有或者国有控股。第三章 经营管理第十四条 管道燃气经营实行特许经营制度。

从事管道燃气特许经营的企业,应当事先向市、县燃气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取得市、县人民授予的特许经营权,与市、县人民或者其委托的燃气主管部门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并领取管道燃气特许经营许可证。第十五条 申请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

(二)有相应的履约能力及责任承担能力;

(三)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管理、技术人员;

(四)承诺接受特许经营协议的有关强制性要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的授予,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第十六条 市、县人民或者其委托的燃气主管部门应当与取得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的企业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并在协议签订后颁发管道燃气特许经营许可证。

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一般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特许经营内容、区域及期限;

(二)产品质量标准、计量标准和服务规范;

(三)确定和调整燃气价格及其他收费标准的方法与原则;

(四)安全生产要求和保障措施;

(五)设施的权属与处置权限;

(六)设施维护、更新改造以及设施移交时的质量标准;

(七)特许经营权的变更、转让和终止;

(八)履约担保;

(九)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

(十)应当约定的其他事项。

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应当对管网建设及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承担的普遍服务义务作出约定。

管道燃气特许经营的期限应当根据项目的经营规模、经营方式、投资回报周期等因素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