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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三章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二十六条 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拆迁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办法给予补偿。

作价补偿的金额按照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减新结算。

拆除违法建筑一律不予补偿;除末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七条 有住宅房屋的拆迁安置,房屋所有权证范围内的使用面积为依据;公有出租住宅房屋安置以合法的租赁使用面积为依据。阁楼、阳台、外楼梯、出檐、平台、雨棚拆迁安置时不计算使用面积。

非住宅房屋拆迁安置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和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为依据。

第二十八条 拆除各类房屋由拆迁人按办法规定的标准计算相应的货币安置补偿款,供被拆迁人自行选购安置住房(以下简称货币安置)。货币安置补偿款由作价补偿和区位价款两部分组成。

第二十九条 在拆迁置协议约定的期限内,被拆迁人应向拆迁人交付被拆除房屋,拆迁人应将货币安置补偿款交付给被拆迁人。

第三十条 拆除住宅房屋,其货币安置补偿款应按以下公式计算: 被拆除房屋的使用面积×1.4×拆迁区位价+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被拆除房屋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

第三十一条 拆除住宅房屋,货币安置补偿款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拆除公有住宅房屋,拆迁人应将货币安置补偿款中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被拆除房

屋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部分扣除给产权人,其余部分付给使用人。

(二)拆除私有住宅房屋,拆迁人将货币安置补偿款全额付给产权人。其中,拆除私有出

租住宅房屋,原租赁关系应继续保持,拆迁入凭产权人与承租人重新签订的租赁协议将货市安置补偿款付给产权人。产权人与承租人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期限内不能重新签订租赁协议的,拆迁人依法办理证据保全并对货币安置补偿款提取公证,提供周转房,实施拆迁。

第三十二条 被拆迁人只有一处住宅房屋,其货币安置补偿款4万元以下的,由拆迁人按4万元支付给被拆迁人;货币安置补偿款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由拆迁人按5万元支付给被拆迁人。拆迁人在拆迁期间应将该户住房情况进行张榜公布。

第三十三条 非住宅房屋是指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发出暂停办理有关手续通知之前,依法新建、改建、扩建、翻建、转让的,具有完备合法手续并实际作为工业生产、商业营业、服务行业、仓储、办公及公益事业等永久性用途的房屋。

第三十四条 对于同时具备下列一至三项规定或具备下列二至四项规定的房屋认定为非住宅房屋:

(一)新建、改建、扩建、翻建、转让的永久性房屋,其《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房屋所有权证》载明建筑功能或使用性质为非住宅房屋的;

(二)房屋使用人具有合法的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人执照的;

(一)实际作为非住宅使用的;

(二)承租直管公房的,其第一承租人与房管部门依法签订有非住宅用房租赁合约,并按期交纳非住宅用房租金。

第三十五条 被拆除的住宅房屋用于营业并依法缴纳非住宅用房房产税、土地年租金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其货币安置补偿款除按住宅房屋的标准计算外另给予适当经济补偿,经济补偿的具体标准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会同物价、土地部门确定:

(一)房屋所有权人及其共有人或配偶自己经营,具有合法的工商营业执照且以其经营收

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二)私有出租房屋,房屋所有权人所持的《房屋租赁证》上载明为非住宅租赁,房屋所

有权人及其共有人或配偶以该房屋出租收入为其主要生活来源,并依法缴纳有关税费的。

第三十六条 被拆除房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拆迁时仍按房屋对待:

(一)不符合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的;

(二)擅自将住宅房屋改为非住宅房屋的;

(三)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发出暂停办理有关手续的通知后,将住宅房屋改为非住宅房屋的

(含在城市道路拓宽、新建后将原住宅房屋改为非住宅房屋的);

(四)房屋的实际用途是用来居住的。

第三十七条 拆除非住宅房屋,其货币安置补偿款应按以下公式计算:

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拆迁区位价格+被拆除房屋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

第三十八条 拆迁人拆除执行国家租金标准出租的非住宅房屋,应将货币安置补偿款中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拆除房屋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部分对房屋所有人给予补偿后,余额部分按下列比例分别补偿给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

(一)承租期在5年以内的(指连续承租时间,下同,含5年),90%支付给被拆除房屋所有人,10%支付给使用人;

(二)承租期超过5年,在10年以内的(含10年),80%支付给被拆除房屋所有人,20%支付给使用人;

(三)承租期超过10年,在15年以内的(含15年),70%支付给被拆除房屋所有人,30%支付给使用人;

(四)承租期超过15年,在20年以内的(含20年),60%支付给被拆除房屋所有人,40%支付给使用人

(五)承租期超过20年的,50%支付给被拆除房屋所有人,50%支付给使用人。

拆迁人拆除国家规定租金标准的非住宅房屋,应将货币安置补偿款全额支付给房屋所有人。但房屋所有人与承租人另有分配协议的除外。

第三十九条 拆除企业(不含私营企业、事业单位非佳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以被拆迁人在拆迁公告时的上一个月月底在册职工人数为准,按上一年职工月社会平均工资的70%给予3个月的经济补偿。

拆除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非住宅房屋,拆迁人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从业人员为准,按上一年职工月社会平均工资的70%给予3个月的经济补偿。

第四十条 拆除住宅房屋,拆迁人应一次性付给使用人搬家费和3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对被拆迁人原有的燃气、有线电话、有线电视、分体空调等,拆迁人一次性付给移位费用。

中消协:部分房地产领域经营者仍利用强势地位“压榨”消费者

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一般有:

(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

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计算公式为: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扩展资料:

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

2011年1月21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正式颁布,2001年6月13日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经2011年1月19日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新条例的颁布标志着拆迁补偿已经进入民主化、多元化的新纪元,新条例中拆迁补偿从官方评估转向二次征询制度和申请评估复核制度预示着拆迁已经在从民生和考虑出发,正在渐渐走向成熟。?[2]?

“新条例针对补偿数额的确定有两大核心要点:一是明确评估价“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二是强调评估机构的中立性。对比实务中补偿结果,在新条例出台后,因补偿数额不合理所引起的矛盾降低不少。”杨在明表示。

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

据猜测最新的集体土地拆迁补偿条例将于2011年第四季度出台,集体土地拆迁补偿可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百度百科-房屋拆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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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5日,澎湃新闻从中国消费者协会获悉,11月2日,中消协发布《2021年第三季度全国消协组织受理投诉情况分析》,其中包括“商品房投诉情况专题报告”。报告显示,商品房消费纠纷主要涉及房屋质量、房屋价格、售楼宣传、合同履行等领域。

2021年第三季度,在全国消协组织共受理的消费者投诉中,房屋及建材类7037件,投诉比重占2.73%,其中关于商品房的投诉共2514件,具体分类后,涉及合同投诉833件,涉及虚宣传594件,涉及售后服务429件,涉及质量投诉373件,等等。

中消协发表关于商品房行业的意见称,(一)坚持“房住不炒”,维护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与住房消费者合法权益。随着房地产调控政策持续实施,房地产行业逐渐进入调整期。但是部分房地产领域经营者仍未摆脱卖方市场思维,仍在利用自身强势地位,通过各种手段“压榨”消费者以图牟利。面对政策调整和市场变化,相关经营者应当转变经营理念,以质量求发展,向服务要效益,立足长远发展,摒弃短视行为,严格落实《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规定,切实承担应尽的义务和责任,保护好购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房地产企业应当依法诚信经营,保质保量合格交付。房地产企业要严格按照建筑质量标准保证房屋质量,向消费者交付合格房屋及《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等文件,杜绝粗制滥造、偷工减料,虚宣传、不当诱导,擅自变更、随意违约,捆绑提价、胡乱收费,霸王条款、推诿塞责等问题,以良好品质、真诚服务回馈广大消费者的信任。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充分发挥作用,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严格把关。

(三)房屋中介机构应当加强管理,有效约束从业人员,切实履行应尽义务。要严守《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等规定,遵守职业规范,恪守职业道德,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标明房地产经纪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以及相关房地产价格和信息,尽职查看委托出售、出租的房屋及房屋权属证书,委托人的明等有关资料,详细向消费者说明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和房屋买卖合同或者房屋租赁合同的相关内容,特别是房屋的真实情况、与消费者利益相关的重要内容等。房屋中介应当消除信息差,为交易各方提供便利,有效提升服务价值,杜绝发布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四)消费者购房要注意多看多问,加强自我保护。要仔细查看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屋中介机构的资质、信誉。购买新房时,注意查看《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对于房屋位置、环境、配套等情况,切勿轻信口头承诺,重要内容一定要写入合同。注意了解房屋产权、限购政策、条件等相关内容。自身不符合购房条件的,不要抱侥幸心理,寄望经营者的不实承诺。签订合同前,要认真阅读、完整理解合同条款及补充协议、合同附件,比如房屋面积、楼层、房号、房屋价格、交房时间、交房标准、解除合同的条件、违约责任等。要注意保存楼盘和中介的宣传资料、购房合同、付款票据、样板房资料等证据,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收房验收时,要根据购房合同约定的标准对房屋工程质量及配套设施一一验收,并做好记录,有条件的,可以聘请相关监理机构、专业验房人员一起验收,注意查看并保存好《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发生纠纷,及时依法维权。

以下为《商品房投诉情况专题报告》

居住需求是老百姓最重要的消费需求之一,通常也是单笔支出最大的消费。普通消费者由于商品房交易频次少,相关知识比较缺乏,而房产交易中又关联金融等多个行业,使得商品房交易问题复杂化,消费者通过买卖商品房实现居住需求的同时,也经常发生消费纠纷。

(一)房屋质量,暗藏不胜防

在房屋质量方面,消费者投诉的主要问题有:一是房屋质量差,墙体及天花板开裂,地基下沉,屋面漏水渗水,管道渗漏不通等;二是精装修房暗藏,如用材不实,高端宣传、低标配置,工艺粗糙、质量不过关等;三是隐蔽工程偷工减料,使用次品材料等;四是水电管线布设不规范,使用不合格、劣质材料等,同一小区工程质量相仿,出现质量问题时容易引发群体投诉;五是房屋有质量问题不及时维修或维修质量差。

例如,2020年张女士购买了位于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的一套商品房,开发商承诺最晚于2021年7月交房。2021年6月开发商通知交房,但张女士在验房时发现房屋的厨房顶部钢筋外漏、卫生间防水层未铺设、房屋层高不符合合同约定等情形,要求开发商进行整改,但开发商一直不予理睬。青岛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接诉后,联系开发商负责人调查核实,负责人表示张女士反映的问题属实,后期将会积极和张女士协商,妥善处理张女士提出的整改方案。

又如,2021年8月,消费者江先生向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投诉,其购买了一套精装修房,2020年10月底,办理了验收。入住后不久,发现多个房间有墙体发霉渗水、墙纸大面积脱落、天花板开裂等情况,向开发商反映多次,对方派施工队上门维修,由于使用劣质且有异味的墙纸、墙体渗水发霉问题始终得不到解决,给消费者正常生活带来很大烦恼。江先生认为开发商施工质量差,要求彻底解决问题。开发商则坚持认为这些都属正常现象,不是施工质量问题。上海市消保委与家装办专家走访现场,经检测,墙体不同程度脱落、渗水均由基层处理不当造成,应当由开发商承担维修责任,因施工质量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应予以赔偿。2021年9月8日,经现场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开发商一次性补偿消费者现金2万元,由消费者自行维修。

再如,2020年9月6日,广州某香港品牌楼盘60多名业主集体联名向广州市消费者委员会反映小区内刚收楼的楼盘水管存在严重生锈问题。水管锈蚀会影响用水安全,也会极大缩短水管正常使用寿命,构成房屋质量隐患。有部分业主自行雇人更换户内水管,却发现依照开发商提供的户内给排水布置示意图没能挖到入户的主水管。业主们多次通过物业与开发商交涉,质疑工程质量,要求提供分户验收表、水管材料检测报告及隐蔽工程验收等有关文件,并更换生锈的水管。开发商一直未正面回应,只是授权物业公司解释水管生锈为正常物理现象。广州消委会介入调解后,取了企业约谈、媒体曝光等方式层层推进,督促开发商回应和处理, 2021年3月26日双方达成和解。

消协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因此,当房屋出现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和严重质量问题,影响消费者居住时,消费者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开发商赔偿损失。当房屋出现渗水、空鼓等非严重质量问题时,保修期内开发商应承担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其他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二)价外加价,变相抬高售房价

在房屋价格方面,消费者投诉的主要问题有:一是买房被要求购买装修包、升级包等,变相提高房价。一些摇号热销楼盘的置业顾问隐晦告诉购房者,不买“装修升级包”就无法签订购房合同;二是随意收取房价外费用,如团购费、排号费、改造费、费等;三是混淆定金、订金、意向金等。有的开发商销售时收取诚意金,选房时未经消费者同意将诚意金转为定金并开具专用收据。发生纠纷时以定金不退为由拒绝退款。

例如,2019年5月,蒋先生购买了江苏省南京市某楼盘的房子,刷卡付款时蒋先生被要求按照2笔刷,一笔是276万多元,另一笔50万元,两张收据的单位名称不同,其中50万元为改造费,收据单位为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当时未给出改造项目和标准,且合同内未体现50万元改造的内容。后经过了解,与蒋先生同一下叠户型的其他业主存在未收50万元改造费的情况。2021年6月30日,蒋先生向南京市消费者协会反映相关问题,并提出要求退还50万元费用。经南京市消协房地产消费维权专业委员会工作人员调解,该公司最终将50万元费用退还给了蒋先生。

又如,2021年8月17日,四川省凉山州会东县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接到某小区的多名业主代表关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违规收取841户业主天然气费的群体投诉。经调查,该房地产公司近日要求小区业主每户缴纳3500元天然气费,但购房合同上写明该小区水、电、气三通交房。业主们在多次与公司协商无果后,集体到会东县消委会投诉。县消委会多次组织双方进行现场调解。房地产公司称是能源公司要收此项费用,他们只是代收,但未能出示任何收取天然气初装费的收费依据。国家发改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城镇燃气工程安装收费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9〕1131号)明确规定“新建商品房配套建设规划红线范围内的燃气工程安装费用统一纳入商品房开发建设成本,房地产开发企业、燃气企业等不得另外向买受人单独收取。”消委会工作人员向房地产公司详细解释了相关内容。经调解,房地产公司对业主做出承诺不再收取天然气初装费,且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该费用。

再如,2021年9月6日,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消保委接到消费者陈女士投诉,称其到灵璧县某房产项目看房,销售员口头宣传该小区初中部是六中的学区,经消费者再三确认,决定购买并缴纳两万元认筹金,之后又在销售员的引导下转为认购。7月22日教育局出台学区划分文件,该房产初中部是另一学校,不符合当初承诺。消费者于7月30日找销售员退房,销售员坚称是六中学区,消费者要求将六中是该小区学区加入合同,销售员不同意,消费者要求房地产公司退房退定金。接到投诉后,经工作人员调解,经营者退还消费者购房定金两万元。

消协意见

《价格法》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提供服务应当明码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商品房买卖中,开发商经常以认筹金、诚意金、排号费等各种名义提前收取消费者费用,然后通过合同将其转化为定金,限制消费者解除合同的权力,使消费者权益遭受损害。消费者要注意查看相关票据和合同内容,防止交费名目发生变化。

(三)隐瞒夸大,违规诱导购房人

在售楼宣传方面,消费者投诉主要问题有:一是隐瞒房屋性质,违规诱导消费者交易,比如隐瞒限售房情况(限售期内不能过户)、公寓房的产权年限(大多为40年)等,损害消费者权益;二是通过文字、现场展示、口头承诺等形式作虚宣传、虚承诺;三是以协助办理为名诱导不具备条件的消费者购房;四是隐瞒重要不利因素,未充分履行告知义务,比如周边设施情况等;五是夸大宣传房屋的有利条件,诱导交易,比如学区房、交通条件等。

例如,2021年7月23日,消费者宫女士来到浙江省嘉兴市平湖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投诉,称其和丈夫于两个月前来到平湖,在6月13日定购了当湖街道某楼盘一套商品房,当时支付了20万诚意金,手上只有认购书和收款收据,投诉购买时开发商没有告知该商品房位于火葬场旁边,隐瞒了重要信息,要求开发商退房,开发商拖延不肯退。平湖市消保委工作人员接诉后,经过多次沟通,开发商同意退款,消费者表示满意。

又如,2021年7月5日,消费者董先生向厦门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投诉,称其于2018年5月15号与厦门某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2020年9月准备收房时,发现无法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时承诺赠送的花园及地下室的使用性质及范围。消费者多次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给予相关说明和解决,但过了十个月时间,对方仍没有任何明确回复和解决问题的诚意。厦门市消保委接到投诉后立即展开调查,房地产开发企业负责人表示原先承诺赠送的前后花园性质是属于业主共有,无法给予明确产权性质。最终,经多次调解,房地产开发企业补偿消费者董先生半年物业费,消费者表示同意。

再如,2021年5月初,消费者钟先生在四川省内江市威远县某房地产售楼部看中一套79平方米商品房,房屋总价款为33万余元。钟先生告知售楼人员自己因征信问题可能无法办理,售楼人员称他们有渠道可以协助消费者向银行成功办理。随后双方签订了订购合同,消费者以按揭方式支付了3成首付款共计10万余元,双方约定,余款23.6万元将由售楼部协助消费者向银行申请办理。由于未获批,消费者无力承担剩余房款,6月初消费者要求解除购房合同并退还房款。开发商称若解除购房合同,应当按合同约定支付房款总价15%共计5万余元违约金。双方多次协商无果,消费者于7月1日投诉至威远县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经工作人员组织4次现场调解,最终开发商同意退还消费者首付房款,终止合同。

消协意见

消费者有权知悉所购房屋的真实情况,包括房屋本身、配套设施及周边规划。《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构成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的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所明示的事项,当事人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此外,《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明确了房地产广告内容不得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不得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不得违反国家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对于房屋交易,消费者应当结合自身信贷条件合理安排,不符合信贷条件的,切勿轻信开发商或中介协助成功办理的承诺。

(四)花式违约,各种理由拒担责

在合同履行方面,消费者投诉主要问题有:一是交付的房屋与样板房、楼书宣传等不一致。如房屋层高变低、多出横梁等;二是房屋面积缩水,与合同约定面积不符;三是开发商延迟交房,拒不承担违约责任;四是交房后,不能及时协助业主办理过户;五是绿化带、健身区等未随房交付或改为其他用途,如游泳池变停车位等;六是利用补充协议、特别约定等方式推行不公平格式条款。

例如,2019年11月安徽滁州天长市消费者潘先生在天长市某房产公司订购一套房屋,订购房屋的同时还签订了无理由退房协议,协议书规定购房人自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无理由退房协议书》之日起至办理入住手续前的任何时间,购房人享有无理由退房的权利。2019年11月自潘先生签订合同后,房产公司却一直不能正式网签,故于2020年11月9日申请无理由退房。房产公司却以各种理由迟迟不予以退款,2021年6月潘先生投诉到天长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市消保委接诉后立即安排专人调查,消费者投诉属实。经消保委工作人员沟通调解,最终达成一致意见:被诉房产公司安排专人处理退款事宜,7月下旬消费者收到退房款64万余元。

又如,消费者张女士向厦门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投诉反映,其于2019年7月2日通过厦门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买房产一套,面积为84.08平方米。2021年6月18日交房,房地产公司提交的验收材料显示实际测量面积为83.28平方米(面积差为0.8平方米,差价为31439.2元),房地产公司表示按合同约定面积差不到1%的不退差价。合同第五章第十三条面积差异处理方式第一款约定: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据实结算房价。补充协议约定: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大于1%并在3%以内的含3%时,按合同单价据实结算房价。消费者认为主合同约定明确,不需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相关内容是对主合同的完全背离。买卖双方就此产生争议。经调查,厦门市消保委组织双方进行现场调解,张女士提出免除1-2年物业费方案,双方未能达成一致。之后,经电话联系,房地产公司同意赠送一台破壁机作为补偿。

再如,2021年9月9日,消费者吴先生向江苏省镇江市消费者协会投诉称,在签正式购房合同时,吴先生发现合同上有不平等的条款,他的违约责任和开发商的违约责任是不对等的,如果是吴先生违约,逾期付款需付给开发商每天万分之三的违约金,而开发商如逾期交房只需支付消费者每天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吴先生对此条款提出异议,开发商说合同是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供的合同范本,有问题去咨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消费者咨询了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回复这个合同范本是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供的,但是其中的具体内容是开发商和消费者协商的,合同里出现明显不对等的条款,肯定是不行的。但开发商坚持己见,不同意更改合同条款,并要求吴先生继续履行合同。经镇江市消协工作人员调解,该开发商负责人同意退还吴先生的定金,并表态镇江四个在售楼盘合同中的法律责任将全部改为对等责任,吴先生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消协意见

依法履约、合格交付,是经营者的应尽义务。根据《民法典》规定,经营者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相对于消费者而言,开发商属于强势一方。一些开发商利用定金等方式先行固定消费者,再通过补充协议等“绕开”示范合同强迫消费者接受其单方拟定的不公平格式条款,排除、限制消费者权利,加重消费者责任,减轻、免除经营者责任,消费者要么接受不公平条款,要么损失定金,陷于两难境地,对此应予严厉制裁。

(五)房屋中介,鱼龙混杂要当心

在房屋中介方面,消费者投诉的主要问题有:一是一些房屋中介弄虚作,比如发布虚房源信息、房源价格不透明、隐瞒房屋的真实情况等;二是有的存在乱收费现象,比如未告知或未经消费者同意收取代办费、银行手续费等;三是有些房屋中介违规操作,比如泄露买卖双方个人信息、承诺办理银行、代替银行为买方做资金监管、将购房款据为己有或者挪作它用等;四是有的中介公司及工作人员混淆网签备案、网签居间、抵押等概念,误导购房人,使其支付首付与中介费后无法实现网签过户;五是有些利用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或未按照合同内容履约等。

例如,2021年5月,浙江省台州市蒋先生通过黄岩开鸿房产中介所购买了一套二手房。后来蒋先生在办理过户手续时,因该房产未满两年,需要按全额缴纳5.6%增值税及附加税种。蒋先生认为中介明明介绍该房产产权满两年以上,现在却未满两年,与实际不符,遂向台州市黄岩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投诉。接诉后,工作人员联系投诉双方进行调解,由于双方对减免费用诉求差距过大,调解未成功,蒋先生表示会通过法律途径进行解决。

又如,2021年7月,消费者王女士通过河南省济源市某房产中介购买一套房屋,签约当日甲方称房产证丢失,并再三保证房产面积为116平方米。消费者预付房款5万元给房产中介。后消费者到银行办理手续时了解到该处房产实际登记面积为113.22平方米,比合同中的面积少2.78平方米。消费者当即与房产中介反映面积不符的问题,中介方得知后,提出与甲方协商在原成交价基础上降3万元来解决,甲方不同意。消费者要求退购房款5万元,房产中介负责人表示只能退3万元。9月3日,消费者到济源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投诉,经调解,最后三方在原签订合同成交价的基础上下降2万元,达成和解协议。

消协意见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与委托人签订房屋出售、出租经纪服务合同,应当查看委托出售、出租的房屋及房屋权属证书,委托人的明等有关资料,并应当编制房屋状况说明书。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后,方可以对外发布相应的房源信息。”在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房地产经纪机构及经纪人应当如实向委托人说明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和房屋买卖合同的相关内容,并就各方权利义务进行如实告知。房地产经纪机构及经纪人未履行应尽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工作会议通知

为做好2022年寒前后各项工作,引导广大师生度过一个安全、健康、欢乐、有意义的期,根据国家和省、市工作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

2021年秋季学期于2022年1月21日结束,1月22日起放寒。2022年春季学期学生2月13日报到,2月14日开学上课,幼儿园参照以上时间执行。请各地各校将寒时间和相关安排及早告知师生和家长,寒期间原则上不安排返校日或返校活动。

二、有关工作

1.有序做好学期结束阶段工作。各地各校要加强学期结束阶段的常规管理,认真做好期末复习和考试工作,加强对学业困难学生的帮扶辅导。落实《江苏省义务教育学生作业管理规范》和《江苏省义务教育学校考试管理规范》,严格按照课程标准命题,切实控制考试难度,确保命题质量,不得超课程标准和教学进度。市、区两级教研部门要以校为单位,对期末试卷“回头看”,做好试题评估。义务教育阶段考试结果实行等级评价,不得对学生进行排名。要有序安排好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法治和安全教育、代收费项目结算、师生寒活动设计等工作。要组织教师对学期教育教学工作进行总结和反思,及时做好文件、档案和图书资料的处置归档等工作。

2.认真做好期疫情防控。各地各校要严格按照《关于做好2022年元旦及寒期间教育系统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要求,切实强化旅途防护指导,教育引导师生员工“两节”期间不到人员聚集场所,不参加聚集性活动,遵守学校所在地和出行目的地疫情防控规定,要坚持“日报告”“零报告”制度,动态精准掌握师生员工健康状况和出行去向,严格限制师生员工前往国内中高风险地区及所在县,非必要不前往中高风险地区所在设区市的其他县。

寒期间,校园实行封闭管理。

3.严格落实“双减”要求。要坚决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双减”工作的各项要求,认真总结减负提质工作的经验做法、实际成效和存在问题,将“双减”要求延伸到期。要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对寒作业的总量进行有效控制,提升作业质量。倡导给学生布置探究性、实践性、体验性、创新性作业,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业负担。鼓励各地实施寒学生体育家庭作业制度,引导家长营造良好的家庭运动氛围,帮助学生保持锻炼身体的习惯。各地各校要及时总结反思,形成具有学校特色的创新性作业案例,参加区域及市级案例评比,交流分享好的做法,实现共同提升。各地各校可协同不同部门,创新托管服务,解决家长困难。

持续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日常检查、督查巡查,严肃查处违规培训、虚宣传、违背教育规律培训等问题机构。严禁在职教师有偿家教,严禁教师在校外培训机构兼职兼课参与有偿补习等行为。

4.科学指导学生期学习生活。要坚持以促进中小学生健康快乐成长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对中小学寒活动作出合理安排,重点突出劳动体验、日常体育锻炼、开展阅读和文艺、社会实践等活动。要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向学生家长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引导家长积极响应国家大政方针,寒不安排孩子参加学科类的校外培训。用好《江苏教育家长微课》,帮助家长正确认识家庭教育的意义,树立正确的教育理念,合理安排好学生期生活。

学校要通过电话、微信、网络等多种形式,了解学生居家学习生活和身心健康情况,指导学生家长加强与孩子的沟通交流,尊重孩子的健康情趣,培养孩子良好的学习和生活习惯。指导家长积极与孩子沟通,关注孩子心理情绪,帮助其养成良好的生活和学习习惯。引导学生按时作息,经常参加户外活动,主动承担家务劳动,引导学生合理使用电子产品,保护视力健康,防止网络沉迷。

职业学校可根据职业教育规律特点,布置相关调研课题,适当开展师生企业实践、社会实践、社会服务、技能训练、创新创业实践、拔尖人才培养项目等活动,落实各项活动的组织管理措施。筹划毕业班学生顶岗实习工作。

5.重视期安全教育和安全检查。各地各校要始终将安全教育和安全工作放在首位。在放前通过印发安全教育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开展以疫情防控、防火、防水、防盗、预防食物中毒、预防交通安全事故等安全专题教育活动,寒要突出防止孩子因玩烟花爆竹等出现的伤害,全面提高师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切实增强家长的责任感和监护意识。在放前对学校用电、用水、消防、门锁、锅炉、燃气和实验化学品储藏等各类设施设备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做好供水设备防冻工作,确保设施设备安全,消除各种安全隐患。在期中做好安全管理,加强安全巡查,落实消防安全管理等措施。

6.深入开展送温暖活动。各地各单位要在春节前做好教职工的走访、慰问和帮扶工作,切实解决好他们的生活困难,确保广大教职工度过一个祥和、快乐的春节。要鼓励教师利用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等方式进行针对性家访,主动关爱学生。对农村留守儿童、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单亲家庭子女、孤儿、残疾儿童和经济困难家庭子女的寒生活,各地各校要重点关注并取多种方式给予更多的关爱。对学困生和早期干预对象,要切实履行“校长是第一责任人”,以班级为单位做好摸排工作,一校一案,一生一策,做好帮扶和早期干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认真做好放期间的控辍保学工作,防止失学行为的发生。

7.加班值班值守和信息报送工作。各地各单位要严格落实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学校主要领导和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24小时保持手机畅通。要健全应急工作机制和处置措施,对各种突发事故和异常情况要组织力量及时妥善处理,并按规定及时、如实上报。

各市教育局、市属学校制订的寒活动、校本研训、值班表等,请于1月21日前报送市教育局办公室和相关处室。市教育局将对各校期值班、安全落实等工作进行抽查。

三、做好2022年春季学期开学准备

开学前,各地各校要认真组织开展自查和应急处置演练,及时更新疫情防控应急预案,更新、补充防疫物资,充分做好开学前准备工作。开学前14天,所有师生员工要做好健康监测和记录,并在返校时提交。对有阳例所在设区市行程史的师生员工在开学报到前需要查验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中高风险地区师生员工暂不返校。

学校要利用前后集中开展教师培训,认真学习国家、省市“双减”工作的要求;集中开展师德师风教育,自觉提升师德师风,做四有好老师;要充分发挥一线干部和教师积极性和主动性,聚焦“双减”工作落地落细、课后服务开展等,按照发展素质教育、提质减负工作要求,提早谋划新学期开学前后的工作。

附:新学期校历

注:2022年暑放时间拟定为7月1日,秋季学期开学上课时间为9月1日

 在当今社会生活中,需要使用通知的情况越来越多,通知的种类比较多,根据其不同的作用可主分为转文性通知、指示性通知、事务性通知、任免通知等。那么你有了解过通知吗?下面是我为大家收集的工作会议通知8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工作会议通知 篇1

各分公司各厂:

 为贯彻市安全工作会议精神,研究落实我公司安全生产事宜,总公司决定召开1999年度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参加会议人员:各车队队长,修理厂厂长。

 2、会议时间:5月3日,会期1天。

 3、报到时间:5月2日至5月3日上午8时前。

 4、报到地点:第二招待所301号房间,联系人:赵爱国。

 5、各单位报送的经验材料,请打印30份,于4月20日前报公司技安科。

 特此通知XX总公司

 XXXX年4月15日

工作会议通知 篇2

 2.会议地点:兴业银行四楼会议室

 3.参会人员:本部各部室全体员工(值班人员除外),车用燃气公司、高压管网分公司、县市公司中层以上干部,控股优秀员工和受 表彰员工。

 4.会议要求:与会人员须着正装、佩胸卡。

 请各单位在1月x日下班前将本单位参加的具体人数及名单报至行政人事部邓家娣处。

 二、团年晚宴

工作会议通知 篇3

各系(部)、相关职能部门:

 根据学校教学工作安排,定于20xx年1月18日召开20xx年教学工作会议。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会议主题

 以学分制改革为切入点,积极推进教育教学综合改革

 二、会议时间、地点

 1、会议时间:1月18日,会议日程安排见附件。

 2、会议地点:国际报告厅(唯美楼5306)

 三、参会人员

 院领导;各系(部)全体人员;教务处、学团工作处科以上人员;其他职能部门主要负责同志。

 四、会议要求

 1、所有参会人员必须按时到会,不得无故缺席或中途离开,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必须提前请,处级(含助理)以上领导报分管院领导批准,其他人员报组织人事处批准。

 2、服从会议安排,按时到达指定的会议或活动地点。应遵守会场纪律,将通讯工具关闭或调到震动状态,不迟到、早退,文明参会。

 3、《山东财经大学东方学院学分制改革实施方案(草案)》会前下发,请各系部就《方案》开展深入思考和讨论,根据本单位各专业十年来的建设与发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提出学分制改革的大体思路,并汇集本单位对《方案》的修改意见与建议,并在会议上根据大会主题进行交流发言(时间控制在10分钟以内)。

 教务处

 二○XX年一月十一日

工作会议通知 篇4

各市(县)区机关事务管理局(服务中心),局各处(室)、基层单位:

 为认真做好上半年工作总结,部署下半年重点工作任务,定于20xx年7月17日(周一),召开全市机关事务管理系统半年度工作会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时间、地点

 会议时间:20xx年7月17日(周一),上午9:00—下午16:30;会议地点:市民中心3号楼五楼xx厅。

 二、参会对象

 市机关管理局中层以上干部及基层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各市(县)区机关事务主管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办公室主任、资产管理、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公车管理科室负责人。

 三、会议内容

 1.现场参观公务用车平台及资产管理信息化工作;

 2.交流办公用房、公务用车、公共机构节能管理三张网建设情况;

 3.传达学习全省机关事务管理工作座谈会精神;

 4.各市(县)区交流上半年重点工作情况和下半年主要目标任务;

 5.对落实下半年重点工作任务提出要求。

 四、相关要求

 1.请提前准备好书面交流材料,每单位发言时间不超过15分钟。

 2.请参会人员按时到会,并于7月14日(周五)下午16:00前将参会人员名单及总结材料报市局办公室。邮箱:xxxxxxxx@163。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手机:

工作会议通知 篇5

 我省20xx年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测试必修科目考试报名时间为11月5日至7日,确认时间为11月5日至7日,逾期不予补报。

 一、考生报名的具体要求

 1.各地要遵循高考与学业水平测试同一属地报名考试的原则。考籍号要按照“一人一号,一号到底,多次使用,动态管理”的原则编排和使用,考生在报名考试有效期内只能用同一个考籍号。

 2.普通高中高二年级在校生,在就读学校集中读取第二代居民并取得考籍号,由中学组织集体网上报名,报名时须出具户口簿、等证件。

 3.往届生、社会考生及我省户籍在外省就读的考生,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户籍所在市、县(市、区)招生办指定地点办理报名手续,报名时除须出具户口簿、外,还要交验学历证书或同等学力证明等。

 二、报名流程

 1.资格审查。报名期间,各报名点和各普通高中学校应根据报考条件和有关要求,对考生的报考资格进行初审,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须按照报考条件对考生的报考资格认真审核,市、县(市、区)招生办对每一位考生的报考资格进行最后确认。

 2.填写报名信息集表。具备报名资格的'考生在认真查阅我省学业水平测试的有关政策、认真阅读《江苏省20xx年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测试考生报名信息集表(草表)》填写说明的基础上,结合本人的实际情况,认真填写《江苏省20xx年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测试考生报名信息集表(草表)》,并确认无误。

 3.网上填报。考生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凭考籍号、号、初始密码登录网上报名系统,首次登录系统后必须重新设置自己的密码。登录后,考生将《江苏省20xx年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测试考生报名信息集表(草表)》上的内容依次录入到相应栏内,并请立即网上提交,逾期不予补报。考生网上提交报名信息时,网上报名系统将对考生报名信息进行数据逻辑校验,如果出现警告或提示信息,说明考生填报的有关栏目信息有误,考生必须按警告或提示的内容仔细检查所填报的栏目并进行修改,直至正确为止。

 4.信息修改及截止时间。考生报名信息网上提交成功后,在网上报名截止时间前,考生凭密码可重新上网修改自己所填报的报名信息。网上报名截止时间为11月7日。

 5.网上支付。我省今年继续实行网上支付考试费。考生报名信息网上提交成功后,系统将根据考生实际所报考科目自动生成应缴纳考试费金额,考生通过网报系统进入银行系统,按照核定金额支付考试费。网上支付成功后,考生方可可到规定的报名点签字确认报考信息。

 6.信息确认及截止时间。网上支付成功的考生,由各报名点统一打印考生报名信息确认表,考生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市、县(市、区)招生办指定的报名点仔细核对本人的报名信息,核对无误后,由考生本人在报名信息确认表上亲笔签字确认(考生的父母、老师、同学等均不得代为签字确认)。报名信息确认截止时间为11月7日。

 特别提醒:

 1.考生网上报名并立即提交后,系统才会保留考生的报名信息;

 2.考生只有网上足额成功支付考试费后,考生的报考信息才能确认入库,否则报考信息无效;

 3.考生报名信息须经考生本人签字确认后方为有效,未经考生本人确认的报名信息一律无效;

 4.考生报名信息一经确认,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5.已经确认的报名信息存入考生电子档案,签字确认后的报名信息确认表由报名点留存,保存期一年。

工作会议通知 篇6

 市联社各科室、三区办事处、市直属公司,直管各基层社:

 根据市联社党组研究,定于3月10日召开20xx年工作部署会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时间和地点

 20xx年3月10日(星期二)上午9:30开始,会期一天,上午在市房产局十四楼会议室集中开会,下午各区(组)分组讨论,讨论时间、地点自定。

 二、会议内容

 学习20xx年企业绩效责任状,部署20xx年工作。

 三、参加会议人员

 1、市联社机关全体干部职工;

 2、市直属公司、市直管基层社全体行政人员。

 四、其他事项

 1、请参会人员提前20分钟报到入场。

 2、未尽事宜请联系市联社办公室。

 20xx年3月6日

工作会议通知 篇7

各市县开放大学、城职院各办学点及各学院:

 为进一步推动教学改革,提升教学管理水平,提高教学支持服务质量,经研究,决定召开江苏开放大学(江苏城市职业学院)办学系统教学工作会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主题

 1.线上、线下混合式教学组织与实施。

 2.两类教育学习支持服务模式改革研讨。

 3.优秀教师、优秀教务管理人员和优秀学务导师的评比方案研讨。

 4.实践教学毕业设计研讨。

 二、参会人员

 1. 承担高职教育教学(三年制、五年制)的办学点教务处处长1人;

 2. 承担开放教育教学(本科、专科)的市县开放大学的开放教育学院院长1人;

 3. 校本部各学院院领导1人。

 三、报到时间与地点

 1.报到时间:7月10日上午9点至12点报到;

 2.报到地点:镇江兆和日酒店;

 3.费用:食宿费用自理。

 四、会议时间与地点

 1.会议时间:7月10日、11日;

 2.会议地点:XXXXX日酒店。

 五、酒店交通线路:

 1.在镇江汽车站/火车站(宁沪高铁)出站,先步行至火车站(北)站,乘123路至春江潮广场站下(26分钟);或步行至万达广场站,乘133路至春江潮广场站下(28分钟)。(打车15分钟11元)

 2.在镇江高铁南站(京沪高铁)出站,先从镇江南站乘坐85路/208路/202路至行政中心南站下,转乘25路春江潮广场站下(53分钟);或先从镇江南站乘坐39路至原恒顺酱醋厂站下,转乘25路/133路春江潮广场站下(58分钟)。(打车20分钟 25元)

 六、联系人及****

 1.请各市县开大和城职院办学点在6月30日前将会议回执表(附件)电子稿发至XXXXXXX。

 2.联系人:XXXXX

 教务处

 20xx年6月23日

工作会议通知 篇8

院各单位、部门:

 学院决定召开20xx年第一季度安全工作会议,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会议时间

 x月x日(星期二)9:00

 二、会议地点

 机关楼1801会议室

 三、参会人员

 1、各单位、部门党政一把手及分管安全工作的负责人。

 2、各二级学院办公室主任、辅导办主任;学生工作部公寓管理中心主任;后勤管理处办公室主任、饮食服务中心主任、总务科科长、房产科科长、卫生所所长。

 3、附属医院分管安全工作副院长、保卫科科长、学生科科长。

 四、会议要求

 1、请参会人员提前10分钟到达会场签到、领取会议资料,会议期间保持会场秩序。

 2、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会议者,提前告知保卫处,联系人:孙xx,联系电话:13xxxxxxxxx53。

 特此通知。

 保卫处

 20xx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