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有哪些细则

2.等保保护的技术要求不包括哪个维度

3.燃气管道施工需要做好哪些安全措施

4.信息系统等保四级具体要求有哪些

5.天燃气管道安全要求

燃气信息系统安全技术要求包括哪些方面_燃气行业信息化

等级保护办理需要具备两个要求:

技术要求

1、物物理安全2、网络安全3、主谨蠢蠢机安全4、应用安全5、数据安全

管理要挡和求

1、安全管理机构2、安全管理制度3、人员安全管理4、系统建设管理5、系统运维管理

信息系统等保办理流程是:

一步:定级;(定级是等级保护的首要环节)

二步:备案;(备案是等级保护的核心)

三步:建设整改;(建设整改是等级保护工作落实的关键)

四步:等级测评;(等级测评是评价安全保护状况的方法)

五步祥陪: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是保护能力不断提高的保障)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有哪些细则

《GB/T 20271-2006 信息安全技术 信息系统通用安全技术要求》是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其有效期要等新一版的GB/T 20271出来才能知道,新标准实施,老标准就作废,一般中间还会有一段过渡的时间。

等保保护的技术要求不包括哪个维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燃气的安全管理,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燃气,是指供给城市中生活、生产等使用的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煤制气、重油制气)等气体燃料。

第三条 城市燃气的生产、储存、输配、经营、使用以及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燃气用具的生产,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根据规定的职责分工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设部负责管理全国城市燃气安全工作,劳动部负责全国城市燃气的安全监察,公安部负责全国城市燃气的消防监督。

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城建、劳动(安全监察)、公安(消防监督)部门按照同级人民规定的职责分工,共同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燃气的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和使用,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高度重视燃气安全工作。

第六条 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应当指定一名企业负责人主管燃气安全工作;并设立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车间班组应当设立群众性安全组织和安全员,形成安全管理网络。

单位用户应当确立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明确专人负责。

第七条 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安全规定及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二章 城市燃气工程的建设

第八条 城市燃气厂(站)、输配设施等的选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消防安全等要求。在选址审查时,应当征求城建、劳动、公安消防部门的意见。

第九条 城市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第十条 城市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按照国家或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的标准、规范、规定进行。审查燃气工程设计时,应当有城建、公安消防、劳动部门参加,并对燃气安全设施严格把关。

第十一条 城市燃气工程的施工必须保证质量,确保安全可靠。竣工验收时,应当组织城建、公安消防、劳动等有关部门及燃气安全方面的专家参加。凡验收不合格的,不准交付使用。

第十二条 城市燃气工程的通气作业,必须有严格的安全措施,并在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和公安消防部门的监督配合下进行。

第三章 城市燃气的生产、储存和输配

第十三条 城市燃气生产单位向城市供气的压力和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无臭燃气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加臭处理。在使用发生炉、水煤气炉、油制气炉生产燃气及电捕焦油气时,其含氧量必须符合《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的规定。

第十四条 对于制气和净化使用的原料,应当按批进行质量分析;原料品种作必要变更时,应当进行分析试验。凡达不到规定指标的原料,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 城市燃气生产、储存和输配所用的各类锅炉、压力容器和气瓶设备,必须符合劳动部门颁布的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按要求办理使用登记和建立档案,并定期检验;其安全附件必须齐全、可靠,并定期校验。

凡有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的城市,必须设置液化石油气瓶定期检验站。气瓶定期检验站和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同时规划、同时建设、同时验收运行。气瓶定期检验工作不落实的充装单位,不得从事气瓶充装业务。气瓶定期检验站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劳动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气瓶检验工作。

第十六条 城市燃气管理和容器在投入运行前,必须进行气密试验置换。在置换过程中,应当定期巡回检查,加强监护和检漏,确保安全无泄漏。对于各类防爆设施和各种安全装置,应当进行定期检查,并配备足够的备用设备、备品备件以及抢修人员和工具,保证其灵敏可靠。

第十七条 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系统的动火作业应当建立分级审批制度,由动火作业单位填写动火作业审批报告和动火作业方案,并按级向安全管理部门申报,取得动火证后方可实施。

在动火作业时,必须在作业点周围取保证安全的隔离措施和防范措施。

第十八条 城市燃气生产、储存和输配单位应当按照设备的负荷能力组织生产、储存和输配。

特殊情况确需强化生产时,必须进行科学分析和技术验证,并经企业总工程师或技术主管负责人批准后,方能调整设备的工艺参数和生产能力。

第十九条 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和管理部门必须制定停气、降压作业的管理制度,包括停气、降压的审批权限、申报程序以及恢复供气的措施等,并指定技术部门负责。

涉及用户的停气、降压工程,不宜在夜间恢复供气。除紧急事故外,停气及恢复供气应当事先通知用户。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在城市燃气管道及设施上修筑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确需在城市燃气管道及设施附近修筑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时,必须符合城市燃气设计规范及消防技术规范中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凡在城市燃气管道及设施附近进行施工,有可能影响管道及设施安全运营的,施工单位须事先通知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经双方商定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施工过程中,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应当根据需要进行现场监护。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严禁明火,保护施工现场中的燃气管理及设施。

第二十二条 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应当对燃气管道及设施定期进行检查,发现管道和设施有破损、漏气等情况时,必须及时修理或更换。

第四章 城市燃气的使用

第二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使用城市燃气必须向城市燃气经营单位提出申请,经许可后方可使用。

城市燃气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用户档案,与用户签订供气、使用合同协议。

第二十四条 使用城市燃气的单位和个人需要增加安装供气及使用设施时,必须经城市燃气经营单位批准。

第二十五条 城市燃气经营单位必须制定用户安全使用规定,对居民用户进行安全教育,定期对燃气设施进行检修,并提供咨询等服务;居民用户应当严格遵守安全使用规定。

城市燃气经营单位对单位用户要进行安全检查和监督,并负责其操作和维修人员的技术培训。

第二十六条 使用燃气管道设施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改、迁、装燃气设施和用具,严禁在卧室安装燃气管道设施和使用燃气,并不得擅自抽取或用其他不正当手段使用燃气。

第二十七条 用户不得用任何手段加热和摔、砸、倒卧液化石油气钢瓶,不得自行倒罐、排残和拆修瓶阀等附件,不得自行改换检验标记或瓶体漆色。

第五章 城市燃气用具的生产和销售

第二十八条 城市燃气用具生产单位生产实行生产许可制度的产品时,必须取得归口管理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其产品受颁证机关的安全监督。

第二十九条 民用燃具的销售,必须经销售地城市人民城建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检测中心(站)进行检测,经检测符合销售地燃气使用要求,并在销售地城市人民城建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城市燃气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督下方可销售。

第三十条 凡经批准销售的燃气用具,其销售单位应当在销售地设立维修站点,也可以委托当地城市燃气经营单位代销代修,并负责提供修理所需要的燃气用具零部件。城市燃气经营单位应当对专业维修人员进行考核。

第三十一条 燃气用具产品必须有产品合格证和安全使用说明书,重点部位要有明显的警告标志。

第六章 城市燃气事故的抢修和处理

第三十二条 城市燃气事故是指由燃气引起的中毒、火灾、爆炸等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事故后,必须立即切断气源,取通风等防火措施,并向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报告。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对于重大事故,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消防、劳动部门和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并立即切断气源,迅速隔离和警戒事故现场,在不影响救护的情况下保护事故现场,维护现场秩序,控制事故发展。

第三十四条 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必须设置专职抢修队伍,配齐抢修、防护用品、车辆、器材、通讯设备等,并预先制定各类突发事故的抢修方案,事故发生后,必须迅速组织抢修。

第三十五条 对于城市燃气事故的处理,应当根据其性质,分别依照劳动、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重大和特别重大的城市燃气事故,应当在城市人民的统一领导下尽快做好善后工作,由城建、公安、劳动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查清事故原因,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向上报告。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六条 对于维护城市燃气安全做出显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城市人民城建行政主管部门或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七条 对于破坏、盗窃、哄抢燃气设施,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的,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有权加以制止,并限期拆除违章设施和要求违章者赔偿经济损失。

第三十九条 对于违反规定第二十一条、二十四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的,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有权加以制止,责令恢复原状,对于屡教不改或者危及燃气使用安全的,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可以报经城市人民城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取暂停供气的措施,以确保安全。

第四十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做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燃气管道施工需要做好哪些安全措施

等保保护一般包括四个维度,也称四个等级,包括基础级、一般级、重要级和核心级。等保保护的技术要求主要是指在这四个等级内对信息系统安全等级的要求和限制。等保保护的技术要求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认证与授权技术

密码与加密技术

网络安全技术

操作系统安全技术

数据库安全技术

应用安全技术

安全审计与检测技术

等保保护的技术要求并不包括特定的行业应用,如金融、医疗、电子商务等,这些应用也需要具有相应的安全保障。因此,等保保护的技术要求还需要根据行业特点和系统应用场景进行相应地定制和补充。

信息系统等保四级具体要求有哪些

一、安全目标

确保不发生重伤以上人员事故,不发生重大地下管线损坏事故,把轻伤事故降低到最低限度。

二、安全保证体系

1、在施工中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必须严格贯彻执行各项安全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切实做到管生产的同时必须安全,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施工机械设备不受伤害,全面有效的实现安全生产。

2、施工中建立以项目经理为首的安全保障体系,全面负责安全工作。下设安全员,施工班组设置兼职安全员,自上而下形成安全生产监督、保障体系对施工生产安全过程实施安全监控。落实全线各类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推行安全交底、安全宣传教育、安全检查、安全设施验收和事故报告等管理制度。加强对全体工作人员的安全生产及劳动保护教育,使参加施工的每一个人从思想上都对安全工作得以充分重视。做到讲安全,杜绝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并建立安全保证体系。

三、物质保证

在项目经理部内,留有充足的安全生产费,以购置安全器械和设备,保证施工现场的紧急开支。购置足够数量的劳动保护用品和器械,如安全帽,安全带,专用劳动服,专用安全操作工具等等。

四、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在施工现场,建立完善的保证安全的规章制度,并严格监督实施。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标准的安全技术规程,作业人员必须遵守本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对全体工人进行安全技术知识培训,使进场的工人了解工种的要求,掌握施工安全技术,提高安全处置能力。

五、安全教育

1、施工中必须遵照执行各项管理制度,施工管理人员必须对所作业人员 进行安全教育、纪律教育,不断提高各级施工管理人员的安全业务责任和自我安全防范意识 。

2、施工员必须及时下达每项工序的施工安全交底单,并向每个施工人员将安全施工交底内容交代清楚。

3、严格执行班前会制度。班前讲话必须讲安全,做到无违章、无隐患、无事故的文明施工。

六、管道安装部分分项工程安全保证措施

1、一般要求

1)进入施工现场必须佩戴安全帽 。

2)上下沟槽应走安全梯或土坡道、斜道。

3)安装作业现场应划定作业区,设安全标志,非作业人员不得入内。

4)作业人员应使用安全上下管子,严禁从沟底或从沟槽帮上的安全梯扒、跳至管顶。

5)进入沟槽前,必须检查沟槽边坡稳定状况,确认安全后方可进行作业;在沟槽内作业过程中,应随时观察边坡稳定状况,发现坍塌征兆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撤离危险区,待加固处理,确认合格,方可继续作业。

6)高处作业必须设作业平台,平台必须牢固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在施工现场必须佩戴安全帽、安全带。

b 支搭、拆除作业必须由架子操作工负责。

c 在斜面上作业宜架设可移动式的作业平台。

d 脚手架应根据施工时做大的荷载和风力进行施工设计,支搭必须牢固。

e 作业平台邻边必须设防护栏,上下作业平台应设安全梯或斜道等设施。

f 作业平台宽度应满足施工安全要求,在平台范围内应铺满、铺稳脚手板。

g 脚手架和作业平台,使用前应进行检查、验收、确认合格并形成文件;使用中应设专人随时检查,发现变形、移位应及时取安全措施并确认安全。

2下管与稳管

1)稳管作业,管子两侧作业人员不通视时,应设专人指挥。

2)在砂砾石基础上用三角架倒链或起重机稳管,调整基础高程时,不得将手臂伸入管子下方。

3)施工前应根据管径、材质、长度、质量和现场环境状况确定下管、稳管的方法,选择适宜的机械和工具,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4)调整管子中心、高程时,作业人员应协调一致,并应取防止管子滚动的措施,手脚不得伸入管子的端部和底部;管子稳定后,必须挡掩牢固。

5)施工中,排管、下管宜使用起重机具进行,严禁将管子直接推入沟槽内。管子吊下至距槽底50cm时,作业人员方可在管道两侧作业,管子落稳后方可松绳、摘钩。

3、人工下钢筋混凝土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下管前方严禁站人。

2)管径小于或等于500mm的管子可用溜绳法下管。

3)下管必须由作业组长统一指挥、统一信号、分工明确、协调作业。

4)使用大绳下管时,作业人员应用力一致,放绳均匀,保持管体平稳。

4、管道接口

1)接口用橡胶圈密封的塑料管,气温低于?10℃不得进行接口施工。

2)在管基上人工移送管子、调整管子位置与高程、管子对口,应由作业组长指挥,作业人员的动作应协调一致,顶拉速度应缓慢、均匀。

5、管道井作业

1)夜间施工应具备有充足的照明。

2)工作坑或检查井周围应设护栏、安全标志、警示灯。

3)下井作业时,井上应有人监护,内外呼应,确认安全。

天燃气管道安全要求

一、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四级的概述 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四级是指对涉密信息系统进行的安全保护,主要面向涉密信息系统领域,包括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等重要信息。这一级别的保护要求最高,安全风险最大,需要取更加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

二、信息系统安全等级四级的要求

1. 安全性能要求:信息系统在保密性、完整性、可用性、不可抵赖性等方面都要达到极高水平,确保信息的安全性和可信度。

2. 安全技术要求:用先进的安全技术手段,包括加密技术、访问控制技术、身份认证技术等,以保证信息在传输和存储过程中的安全。

3. 安全管理要求:建立完善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流程,包括安全策略、安全审计、响应等,确保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行。

4. 安全保密要求: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涉密信息保密的法律法规,保护重要信息的机密性,防止信息泄露和非法获取。

5. 安全审计要求:定期对信息系统进行安全审计和评估,发现和解决潜在的安全风险和问题,保障信息系统的持续稳定运行。

三、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四级的应用范围 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四级主要适用于国家机关、军队单位、重要基础设施、金融机构、电信运营商等重要行业和领域。这些领域中的信息系统承载着重要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一旦泄露或遭到攻击,将对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影响。

四、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四级的意义和挑战 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四级的实施,对于保护国家利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同时,由于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和网络环境的复杂多变,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四级也面临着诸多挑战。例如,新型网络攻击技术的出现,给信息系统的安全带来了新的威胁;信息系统的复杂性和规模化使得安全管理和保护变得更加困难。

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四级是我国信息安全保护体系中的最高级别,对于保护重要信息系统的安全至关重要。我们应加强对信息安全的重视,不断提升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水平,以应对日益增长的安全威胁和挑战,确保国家信息安全和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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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1.在建设管道时,对管道包敷防腐绝缘层,加设阴极保护装置2.管道建成后,将埋入地下的管道位置书面通知有关部门,并设置永久性标志3.对易于遭到车辆碰撞和人畜破坏的局部管道,取防护措施,并设置标志4.严格执行管道运输的技术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的规章制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天然气管理办法》 第三条 石油、天然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保护,应当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专业管理和群众保护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石油、天然气管道(以下简称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以及管道输送的石油和天然气都属于国家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盗窃、哄抢、破坏。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义务,对于危害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六条 管道沿线的地方各级人民,应当对管道沿线群众进行有关管道安全保护的宣传教育,并负责协调解决有关管道巡查、维修和事故抢修的临时用地、雇工等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