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评估与防范

燃气价格调整风险评估报告怎么写最好_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

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管理制度

一、目的及适用范围

1、为预防和控制潜在的事故或紧急情况发生,做出应急预警和响应,最大限度地减少可能产生的事故后果,特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生产经营中各类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和可能和已发生的安全生产事件的预防和处理。

二、应急管理原则

1、实行主要领导负责下的分级管理制:在公司安全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线负责“的应急救援制度。健全应急救援组织体系,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管理制度_文档下载 ,制定完善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救援演练。公司领导和管理人员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充分发挥应急响应的指挥作用。

2、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旅客和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程度地和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作为是要任务。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3、预防为主,强化基础,快速反应: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常抓不懈,在不断提高安全风险辨识、防范水平的同时,加强现场应急基础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完善装备、预案制定和演练等工作。消防等各级应急预案每年演练一次,修订一次,强化一线一员的应急处置和逃生能力,“早发现、早报告、迅捷处置“居安思危,预防为主。

4、科学实用:应急预案具有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通过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估进行编制;应急对策简练实用,通过演练不断完善改进。依法规范,加强管理。

一、 组织机构

1、成立事故应急救授领导小组。组长:由单位(企业)的第一责任人担任;副组长:单位(企业)的直接责任人、经理、厂长、总工程师组成;成员:由各部门重要负责人、各车间主任、安全主任、消防队长、保安队长组成。?

2、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下设置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全生产办公室,主任由安全生产办主任兼任。?

3、各部门要明确主管应急救援工作的领导,指定负责救援工作的专(兼)职人员,对本系统的救援工作实行管理。?

二、应急救授职责?

1、领导小组:?

(1)对救援工作实行领导和指挥,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应急预案迅速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力争将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2)根据事故发生状态,统一部署应急预案的实施工作,并对应急工作中发生的争议采取紧急处理措施;?

(3)审批救援工作的各项办法;?

(4)核准救援指挥中心设备建设计划,救援设备更新、购置、报废计划;?

2、救援办公室?

(1)根据《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变化问题,及时对《预案》提出调整、修订和补充;?

(2)紧急调用各类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事故后应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3)根据事故灾害情况,有危及周边单位和人员的险情时,组织进行人员和物资疏散工作;?

(4)协调做好稳定社会秩序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及安抚工作;?

(5)配合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3、现场应急指挥中心的职责?

调度、指挥现场所有各专业应急小组的工作,有权采取一切必要手段的措施,保护和减少人员伤害,降低财产损失。?

4、消防灭火组?

(1)负责对单位(企业)关键装置要害部位以及其它重点防火部门制定灭火抢险预案,为事故及灾害调查处理提供依据。?

(2)负责报警。对接警出动情况,受灾部门、燃烧物质、火势大小作火灾记录,并及时向指挥部报告。

(3)根据指挥部的命令,负责现场灭火战斗,加强火情侦察,查清是否有人员受大火包围,及时抢救伤员。?

(4)灭火战斗结束后及时补充器材,恢复战备状态,总结火场经验、教训,协助上级部门对火灾、爆炸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5、人员医疗抢救组的职责尽一切可能救助人员。

对现场伤势较重人员进行临时处置;

对已濒临死亡人员进行人工抢救措施送相应医院救治。

医疗抢救组有权禁止人员进入情况不明的现场,以防人员伤亡事故扩大,对有可能造成疾病的现场环境进行封闭和环境消毒。?

6、 警戒保卫组的职责?

负责隔离事故现场、保护现场,禁止无关人员接近,协助人员抢救,防止事故以外再出现另类意外事件。?

7、 物质保证组的职责是尽一切可能满足救灾和事故处理所用的物质需求保障。?

8、 抢修队伍的职责是在公司相关部门配合下接受应急领导小组的指挥尽一切可能抢修设备和工艺现场,把经济损失降到最低,尽快恢复生产。?

9、 联络、通讯、保障组的职责是保持和上级联络,保证应急通讯正常,接待外来人员,接待职工家属;同时和医疗抢救组共同做好事故善后工作。

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评估与防范

上海市处置燃气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处置本市各类突发燃气事故,提高本市应对燃气事故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燃气事故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和城市安全运行,编制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和《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上海市燃气管道设施保护办法》、《上海市液化石油气管理办法》、建设部制定的《城市供气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以及《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事故分级  1.3.1本预案所称的燃气事故,指燃气(含天然气、人工煤气和液化气)在生产、输配、运输、储存、销售、使用等环节中发生的事故,包括燃气工程安全运行和管理事故以及因其他突发事件衍生的燃气事故。  1.3.2参照建设部制定的《城市供气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按照燃气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本市突发燃气事故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1)Ⅰ级(特别重大)燃气事故  造成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Ⅰ级(特别重大)燃气事故:  ①死亡30人以上(含本数,下同)或严重中毒和死亡60人以上,或由于管线损坏造成本市中心城区交通中断48小时以上;  ②燃气管线、附属设施的损坏,造成家庭用户10万户以上、重要工业用1户或一般工业用7户以上(不足7户的参照下一事故等级实施应急处置,下同)燃气中断供应72小时以上;  ③气源生产厂(含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下同)中断供气72小时以上;  ④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上。  (2)Ⅱ级(重大)燃气事故  造成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Ⅱ级(重大)燃气事故:  ①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造成30人以上、60人以下燃气中毒;或由于管线损坏造成本市中心城区交通中断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  ②燃气管线、附属设施的损坏,造成家庭用户3万户以上10万户以下、重要工业用户1户或一般工业用户7户以上燃气中断供应24小时以上、72小时以下;  ③气源生产厂中断供应48小时以上、72小时以下;  ④直接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  (3)Ⅲ级(较大)燃气事故  造成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Ⅲ级(较大)燃气事故:  ①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燃气中毒;或由于管线损坏造成本市中心城区交通中断12小时以上、24小时以下;  ②燃气管线、附属设施的损坏,造成家庭用户1千户以上、3万户以下、重要工业用户1户或一般工业用户7户以上燃气中断供应12小时以上、24小时以下;  ③气源生产厂中断供应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  ④直接经济损失在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  (4)Ⅳ级(一般)燃气事故:  造成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Ⅳ级(一般)燃气事故:  ①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或10人以下燃气中毒;或由于管线损坏造成本市中心城区交通中断2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  ②燃气管线、附属设施的损坏,造成家庭燃气用户1千户以下、重要工业用户1户或一般工业用户7户以上(不足7户的按报修处理)燃气中断供应8小时以上、24小时以下;  ③气源生产厂中断供气12小时以上、24小时以下;  ④直接经济损失在200万元以下。  1.3.3根据《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一次死亡3人以上列为报告和应急处置的重大事项。对涉外、敏感、可能恶化的事件,应加强情况报告并提高响应等级。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突发各类燃气事故的应急处置。  1.5工作原则  在上海城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总体框架下,依托和发挥城市应急联动工作机制和功能,贯彻“政府领导、社会参与,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指挥、快速反应,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专群结合、协同应对”的原则。  2 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明确,本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由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市政府是本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市应急委决定和部署本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其日常事务由市应急办负责。  2.2应急联动机构  市应急联动中心设在市公安局,作为本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先期处置的职能机构和指挥平台,履行应急联动处置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组织联动单位对特大或重大突发公共事件进行先期处置等职能。各联动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先期处置工作。  2.3工作机构  2.3.1市市政局  市市政局是本市燃气行业的主管部门,也是本市应急管理工作机构之一,作为本市处置燃气事故的责任单位,承担本市燃气事故的日常管理工作。  2.3.2市应急处置指挥部  一旦发生重大和特别重大燃气事故,市政府根据市市政局或市应急联动中心建议以及应急处置需要,视情成立市燃气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处置指挥部),实施对本市重大和特别重大燃气事故应急处置的统一指挥。应急行动结束,市应急处置指挥部报请市政府批准后解散,转入常态管理。  2.3.3现场指挥部  根据重大和特别重大燃气事故的发展态势和实际处置需要,事发地区县政府负责成立现场指挥部,必要时也可由市市政局组织有关专业机构开设。现场指挥部在市应急处置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组织协调现场各应急队伍实施应急处置。  2.4专家机构  组建燃气事故应急管理专家组。燃气事故发生后,从燃气事故应急管理专家组中确定相关专家,组成突发燃气事故现场专家组,为应急处置提供决策咨询建议和技术支持,必要时参与燃气事故的调查评估。  3 预警预防机制  3.1监测预报  3.1.1建立健全本市突发燃气事故监测预报制度,完善监测信息共享机制。  3.1.2市市政局定期制定本市燃气安全的预警和预防规划,开展日常监测预报管理工作和事故信息的收集、分析监测和传报。  3.1.3各区县政府、市有关部门分别负责本责任区域内燃气事故相关信息的汇总、收集和研究,及时作出预报,并迅速报送重要信息。  3.1.4燃气企业负责本企业燃气事故相关信息的汇总、收集和研究,及时作出预报。  3.2预警级别与发布  3.2.1预警级别  按照燃气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本市燃气事故预警级别分为四级: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和蓝色表示。  3.2.2预警信息发布  市市政局根据本预案职责、权限和有关规定,明确预警的工作要求、程序、部门和落实预警的监督管理措施,并按权限适时发布预警信息。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以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和其他方式进行。  3.2.3预警级别调整  根据燃气事故的发展态势和应急处置进展情况,预警信息发布部门可视情对预警级别做出调整。  3.3预防措施  3.3.1市市政局负责建立健全本市燃气安全工作责任保证体系,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协调有关单位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队伍建设,组织应急演练和宣传培训。  3.3.2各区县政府负责加强对本地区的燃气安全工作的领导,结合本地区特点,加强检查和监管。各区县燃气主管部门开展职权范围内的燃气安全监督检查,并对街道、乡镇的燃气安全工作进行指导。  3.3.3燃气企业根据本企业实际,制定各级专业处置规程,构建处置燃气事故应急管理网络;搞好现役燃气设施设备的定期检测和风险评估,为燃气设施设备的安全运行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3.3.4进入燃气事故预警期后,事发地区县政府,市市政局、市应急联动中心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可采取相关预防性措施并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4 应急处置  4.1信息报告与通报  4.1.1建立健全信息报告体系。有关单位、所在社区和市民一旦掌握和发现燃气隐患和燃气事故,应及时通过“110”、“962777”电话或本区域燃气应急电话报警。  4.1.2各区县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上海燃气集团公司等部门和单位接到燃气事故信息后,应立即向市市政局或市应急联动中心报告。  4.1.3市市政局、市应急联动中心接到燃气事故报警后,应及时汇总相关信息并通报有关部门和单位。一旦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燃气事故,必须在1小时内向分别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口头报告、在2小时内作书面报告。特别重大、特殊情况信息,必须立即报告。  4.1.4加强与毗邻省市的沟通与协作,建立突发燃气事故信息通报、协调处置渠道。一旦出现燃气事故影响范围超出本市的态势,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及时向毗邻省市通报并加强联系和协调。  4.2先期处置  4.2.1燃气事故发生后,燃气事故单位和所在社区应立即组织有关应急力量开展自救互救,在第一时间实施即时处置,采取相关应急措施及时排除故障,防止事态扩大。  4.2.2市市政局协同市应急联动中心,通过组织、指挥、调度、协调各方面应急力量和资源,采取必要的措施,对燃气事故实施先期处置,并确定事故等级,同时按程序规定,通知相关责任部门。当其发展态势或次生事故灾害不能得到有效控制时,市市政局或市应急联动中心应及时报请市政府,提出启动相应应急处置规程以及应急等级和范围的建议。  4.2.3事发地区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在燃气事故发生后,应根据职责和规定权限启动相应应急预案,控制事态并向上级报告。  4.3应急响应  4.3.1分级响应  本市燃气事故响应等级分为四级: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分别应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燃气事故。  (1)Ⅰ、Ⅱ级应急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燃气事故,启动Ⅰ、Ⅱ级响应,市政府视情成立市应急处置指挥部,由市应急处置指挥部组织、指挥、协调、调度本市应急力量和资源,统一实施应急处置,各级响应人员迅速到位,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及其应急力量及时赶赴事故现场,按照各自职责和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实施应急处置。市应急处置指挥部应及时将燃气事故及处置情况上报市政府。  (2)Ⅲ、Ⅳ级应急响应。  发生较大、一般燃气事故,由事发地区县政府及燃气主管部门、市应急联动中心、市市政局、燃气企业决定响应等级,启动Ⅲ、Ⅳ级响应,组织、指挥、协调、调度相关应急力量和资源实施应急处置,相应等级响应人员迅速到位,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全力以赴,按照各自职责和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实施应急处置。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及时将处置情况报市政府或上级机构;超出其应急处置能力时,及时上报请求支援。  4.3.2响应等级调整  各类燃气事故的实际级别与响应等级密切相关,但可能有所不同,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响应等级一般由低向高递升,出现紧急情况和严重态势时可直接提高响应等级。当燃气事故发生在重要地段、重大节假日、重大活动和重要会议期间,其应急处置响应等级视情况相应提高。  4.4现场指挥与协调  4.4.1按照“分级负责”和“条块结合”原则,由事发地区县政府等单位和有关专家组成现场指挥部,设在燃气事故现场周边适当的位置,必要时部署相应警力,保证现场指挥有序进行。  4.4.2本市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参与救援和提供保障。应急队伍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密切配合,协同应对,共同实施应急处置行动。  4.5安全防护  4.5.1燃气企业应建立健全有关应急抢修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配备现场抢修所必须的器材设备。备品备件设施必须定期维护,保证完好状态。  4.5.2燃气企业或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实施现场处置时,应首先掌握事故发生的地点、部位、原因或影响范围,按照预案要求,落实抢修和控制事态发展的安全措施,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防止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事态扩大。  4.5.3一旦突发燃气事故超出燃气企业处置能力时,应立即报告市市政局其他上级机构请求支援。  4.5.4公安部门应针对燃气事故可能造成的损害和发展态势,采取封闭、隔离或限制使用有关场所等措施,以防次生、衍生事故的发生。  4.6信息共享和处理  4.6.1建立和完善燃气事故应急处置信息系统,明确相关要求,保证应急处置需要。  4.6.2实施燃气事故应急处置时,由燃气企业负责收集、汇总信息,及时报告事故现场进展情况;各联动单位负责应急处置信息收集和汇总,及时向市应急联动中心报告;事发地区县政府、民政等部门负责人员伤亡、物损情况等信息的收集和汇总,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4.6.3市市政局负责跟踪和掌握燃气事故的处置情况、发展趋势及善后处置等有关信息,并及时上报市政府。  4.7信息发布  4.7.1燃气事故的信息发布应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并根据事故处置情况,搞好后续信息发布。  4.7.2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燃气事故时,市政府新闻办要配合市市政局搞好信息发布。  4.8应急结束  燃气事故应急处置结束,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由负责决定、发布或执行的相应机构宣布解除应急状态,转入常态管理。  5 后期处置  5.1现场清理  燃气事故单位负责事故调查后的现场清理。供气单位负责落实供气恢复,以及公众与相关单位的告知和安全宣传,并向有关部门通报。其他相关部门依据相应职责,搞好现场清理。  5.2救济与安抚  5.2.1燃气事故应急处置结束后,事发地区县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要迅速采取措施,组织实施救济救助。  5.2.3事发地区县政府和民政部门要搞好灾民安置,确保受灾人员的基本生活。各事故相关单位必须积极配合,做好善后事宜,确保社会稳定。  5.3保险  燃气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保险监管机构要督促有关承保单位快速勘察并及时搞好理赔。  5.4调查与评估  一般、较大燃气事故发生后,由公安部门、市燃气管理处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或组成事故联合调查组,必要时可组织有关专家参与,开展事故调查,提出燃气事故调查报告,并上报有关部门。重大、特别重大燃气事故的调查,按照规定执行。  6 应急保障  6.1信息与通信保障  6.1.1燃气企业应根据燃气事故应急管理要求,建立相应的信息数据库。市市政局负责燃气事故的信息管理,为燃气事故应急处置提供决策依据。  6.1.2相关联动单位负责提供所掌握的事故现场基本情况和技术信息资料,必要时派出专家指导,协助现场抢险救援。  6.1.3市通信管理局建立通信应急保障机制,保障现场应急指挥的信息通畅。  6.2队伍保障  6.2.1燃气企业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担任指挥的人员应具有组织协调能力,并熟悉相关预案;从事燃气应急处置的人员须经业务技术培训,具备燃气行业安全、防护等相关知识和技能。  6.2.2燃气企业要与本市有关专业应急队伍保持联系,互通信息,确保应急救援渠道的畅通和应急救援队伍快速反应,以利应急处置时有效协同配合。  6.2.3民防、供水、供电、通信等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建立相应的专业应急队伍。  6.3物资保障  6.3.1燃气企业应按照本预案或有关规定,配备必须的应急设备设施,并保持良好状态。对本单位的应急救援物资及情况必须掌握,建立物资清单,明确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等,建立应急物资的维护、保养、报废、补充、报告和调用等制度。依托市、区县各级应急保障系统,保证应急物资及时供应。  6.3.2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等部门负责协调组织相关应急物资的储备、调度和后续供应。  6.4治安保障  6.4.1由市公安局明确燃气事故应急状态下维持治安秩序的各项方案。燃气事故发生后,属地警力、基层政府和社区组织要迅速组织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维持秩序,及时疏散群众。  6.4.2市公安局负责燃气事故处置中的治安保障,事发地区县政府予以协助配合。基层政府和社区组织要积极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群治,协助公安部门搞好治安保障。  6.5经费保障  燃气企业应建立应急处置专项资金,保证专款专用。燃气事故应急处置所需的经费,由各级财政按有关预案和规定予以安排。  6.6技术支撑  6.6.1燃气企业应积极建立并逐步完善安全预警系统,提高燃气设施设备系统的可靠性,为突发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处置提供保障。  6.6.2依托社会科研机构、高校及各方面专家,建立燃气应急科学论证和决策咨询机制,为燃气事故的应急处置提供决策建议。  7 监督管理  7.1宣传与教育培训  7.1.1市市政局应依据《上海燃气管理条例》,加强安全用气宣传与培训的组织管理。  7.1.2各区县政府、区域行政主管部门、基层政府和社区组织应将燃气安全纳入安全社区的工作内容,搞好燃气设施安全保护和安全使用燃气的宣传教育,努力提高企事业单位、市民群众的燃气安全意识和安全用气知识,预防和减少燃气事故特别是群死群伤燃气事故的发生。  7.1.3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单位要加强和扩大燃气安全宣传教育的力度和覆盖面,采用各种形式,引导市民关注燃气安全,提高市民安全用气和应急防护的意识与能力。  7.1.4教育、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将普及燃气安全常识和相关燃气的法律、法规作为学校和劳动就业前的培训内容。  7.1.5燃气企业应加强燃气安全进社区的宣传,不断提高燃气用户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用气知识;加强职工安全培训,提高职工安全生产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7.2演练  燃气企业应建立燃气事故应急演练制度,开展应急演练,不断提高抢险救灾能力,并确保急抢修队伍始终处在预警状态;市市政局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  7.3奖惩  7.3.1对因参与应急处置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与燃气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和奖励。  7.3.2对在燃气事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置过程中的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法违纪行为,依据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7.4预案管理  7.4.1预案制定  本预案由市市政局负责编制和解释,报市政府审定。  各区县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可根据本预案,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7.4.2预案修订  本预案由市市政局结合本市实际适时修订,并报市应急办审核。  7.4.3预案实施  本预案由市市政局组织实施。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在我国市场经济体主体中,中小企业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从总体上讲,相当多的中小企业经营灵活、充满活力,在市场经济中扮演着“鲶鱼”的角色,在营造合理有序的和平竞争环境,增强市场活力等方面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更为重要的是,中小企业可以为社会提供丰富的产品和服务,创造大量的就业机会。统计表明,美国中小企业吸纳的就业人数占到了总体就业人数的60%;目前我国大、中、小型企业的资金有机构成之比分别为1.83:1.23:1;资金就业率之比为0.48:0.66:1,即中小企业比大企业单位资金安置的劳动人数要高,甚至要高出一倍。可见,实现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不仅仅是个经济问题,更是个民生问题。当前,一些中小企业缺乏对国家产业政策的研究,没有很好地遵循产业政策的要求,发展方向不明甚至背离产业政策,不仅存在着很大的政策风险,也不可避免地遇到金融政策所设置的准入门槛,发生融资困难,形成“融资难,担保难,还款难,融资更难”的怪圈,我认为,要破解这个怪圈,必须从促进中小企业按产业政策规范发展出发,按产业政策要求扶优限劣,支持部分发展对路,管理规范,诚实守信的中小企业尽快做大、做强,才能从根本上实现银企双赢,防范信贷风险。

一、学透产业政策,规范信贷行为

去年以来,国家为了加强宏观经济调控,采取了一系列有针对性的措施,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等也针对宏观经济金融运行中的矛盾和问题,提出了一系列调控和监管政策要求,这都是指导金融工作的“指南针”和中小企业发展的“调控阀”。因此,银行在中小企业授信工作中,必须进一步加强对产业政策的学习,禁止或限制对列入产业限制目录和耗能高、污染严重和产能过剩的行业领域发放贷款。对未通过环境评价、节能评估、安全评估和环保设施评估的项目;违反“三同时”制度的项目;属于国家 “区域限批”、“行业限批”和“流域限批”范围内的项目,按规定给予信贷限制,从信贷源头促进其调整产业和产品结构,促其沿着正确的方向发展,这不仅有利于国家宏观调控目标的实现,也有利于实现中小企业的可持续健康发展,对金融部门来说,更是调整信贷结构,防范金融风险的必由之路。

二、把住投向投量,化解中小企业风险

相对大型企业而言,中小企业风险度高,平均寿命短,据浙江省温州市某区工商管理部门的内部报告披露:该区2003-2006年间被吊销、注销的中小企业2410个,其中生存期不超过4年的占44.52%,其中个人独资企业的生存期最短,仅1.99年。不同行业企业的生存期有所差别:被调查的16个行业中,生存期最长的为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平均为14.04年;其次是文化、体育及业,平均为8.07年。传统行业制造业、批零业和餐饮住宿业的企业寿命则在平均水平以上;而新兴行业如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等企业寿命普遍偏低,基本在2年左右。上述调查虽来自一个地区,但结果很有代表性,在全国也有一定的普遍性,作为金融工作者,我们必须以对国家、对股东对员工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研判中小企业风险状况,按照产业政策的要求,从以下方面控制信贷投向投量:

(一)在钢铁领域,切实加强对钢铁类中小企业的结构调整,对产品在国际、国内钢铁产品结构中处于上游,附加价值较高、经济效益良好、市场前景广阔的项目,或产品有特色、经济效益良好、市场前景较好、竞争能力较强的项目,尤其是国家明确提出加快发展的冷轧宽带薄板、不锈钢板、冷轧硅钢片、热轧宽带薄板,适度加以支持,坚决禁止和退出100万吨以下生产规模的中小普钢生产企业,坚决禁止和退出产品缺乏竞争优势、生产规模较小、缺乏市场竞争能力的钢铁生产企业,坚决禁止和退出产品附加值低、市场供过于求、产品处于淘汰边缘的项目,坚决退出生产成本高、经营效益差、污染较严重的企业和产品项目,防止风险积聚和扩大,使风险早退出早化解。

(二)在水泥行业,根据国家《水泥工业产业发展政策》,有选择地择优支持日产2,000吨(含)到4,000吨(不含)规模新型干法水泥项目,审慎支持,不介入日产1,000吨(含)到2,000吨(不含)规模小型新型干法水泥项目;禁止支持非新型干法水泥项目及日产规模达不到1,000吨(不含)小型新型干法水泥项目。

(三)在电力领域,审慎支持以地方电力企业为承贷主体的中小企业电网项目贷款(包括农村电网和县城电网项目贷款);重点支持列入国家计划、有良好股东结构、装机规模在10万千瓦及以上、具有一定调节能力的水电项目。适度支持审批手续完善、有良好股东结构、装机容量超过2.5万千瓦、有一定区域和成本优势的中型水电站,适度支持列入国家计划、有一定区位或市场优势、单机规模在30万千瓦及以上的大型常规燃煤机组项目,适度支持经国家发改委批准确认的单机在20万千瓦及以上采用流化床锅炉并利用煤矸石或劣质煤发电项目,适度支持经国家发改委批准确认的热电联产及太阳能、地热能、海洋能、生物质能等资源综合利用和风力发电项目。审慎支持装机2.5万千瓦以下的径流式水电站项目。不介入未经国家审批且单机容量在30万千瓦及以下的常规燃煤机组项目和以地方高耗能工业园区为市场目标的常规火电项目。禁止介入未经国家有权部门批准且单机容量在13.5万千瓦及以下的常规火电项目,禁止对未经国家审批立项的常规火电项目发放前期过渡贷款。

(四)在有色金属领域,审慎支持缺乏电解铝资源、主要靠进口氧化铝维持生产、可持续发展较弱的电解铝生产中小企业和项目,对未按国家规定报批的氧化铝生产企业和项目一律不予支持,禁止支持化整为零、变相审批等未经国家规定程序报批的新建或技改电解铝项目,禁止支持仍采用自焙槽生产设备或环保不达标的企业和项目,禁止支持生产规模较小、污染严重或市场前景较差的企业和项目。

(五)在汽车行业,审慎介入生产规模小,品牌一般的中小汽车生产企业。审慎介入没有技术优势和品牌优势的一般汽车生产企业;严禁介入低水平重复建设项目;严禁介入“买壳、卖壳”和利用散件进行简单组装的企业。限制进入市场占有率低、低水平重复建设和利用散件简单组装的小散农用车生产企业。谨慎介入市场占有率低、市场整车保有量不高的汽车品牌配套生产的中小零部件供应商;严禁介入低水平重复建设和未经整车家认可和与同类企业相比竞争力差的零部件生产供应商。禁止进入规模小、品牌一般汽车企业下游经销商的信贷业务。

(六)在煤炭行业中,适度介入煤液化、气化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标准的炼焦及煤化工中小企业及项目;审慎介入由地方政府审批的年产30万吨以上、60万吨及以下标准煤的中小煤矿生产项目;禁止介入年产30万吨及以下标准煤的小煤矿生产项目;禁止介入未经国家安全、环保部门审验合格的煤矿生产建设项目。

(七)针对当前部分地区出现的房地产贷款不良率上升情况,要按照国家对房地产业调控的一系列措施从严加强信贷管理,严禁对项目资本金比例达不到要求或房地产开发“四证“不全的中小型房地产项目发放任何形式的贷款,从严审查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资本金到位情况、来源;严禁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流动资金贷款和对非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用于房地产开发的贷款;更不能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专门用于缴交土地出让金的贷款。优先支持普通住宅和经济适用房开发贷款;对虽未违反国家调控政策的高档公寓、写字楼、大型商场等项目开发贷款要审慎介入,严禁介入高尔夫球场、赛马场等房地产开发贷款。原则上对空置3年以上(含3年)未使用商品房,不得作为贷款抵押物;对建成后未经营、或虽经营但出租率未达到50%的写字楼、商业物业,原则上不得办理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在客户选择上,严禁对资信状况差、存在假按揭、偷漏税、恶意侵犯购房者权益、公布虚假信息等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贷款;对监管部门进行法人客户授信风险预警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审慎对待,认真核查企业开发、融资及授信使用的情况,防止房地产借贷风险。

(八)从严控制“两头在外”的中小企业的信贷业务。近几年来,一些中小企业以合资的名义搞“两头在外”,实则抽逃资金,逃避管理,对国家利益造成一定损害,对银行信贷资金的安全构成很大威胁,因此,金融部门应对属于存量业务的“两头在外”的中小企业信贷业务逐步压缩退出,贷款到期后确需继续办理的,应在对企业详细调查和提供保障贷款资金安全措施基础上报审批,在贷后管理上,及时监督贷款资金的运行状况,及时关注企业经营状况,经常性地检查借款人在境外运用和管理贷款资金的情况,督促借款人按时还本付息。

“两头在外”企业认定存在一定困难,且非“两头在外”企业也可能因改变经营方式而带有“两头在外”企业的特征。因此必须严密监控企业的资产负债、资金流向、偿债能力、原材料采购、产品销售等环节的变化,加强对抵质押品和担保人变动情况的检查,发现问题果断退出或进行保全,确保信贷资金安全。

(九)加强担保公司担保业务准入管理。为解决中小企 担保瓶颈问题,各地成立了一些不同类型的中小型民办担保公司,从实际情况来看,这类公司较普遍地存在资本金不实或抽逃资本金的问题,造成“空壳”担保,因此,银行必须严格审查拟合作中小担保公司的实收资本、经营状况、风险内控、担保规模、代偿情况等涉及担保公司风险审核要素和被担保单位的财务经营状况,对担保公司担保的授信主体信用等级在A级以下(不含)业务,或自然人持股比例累计超过50%(不含)的业务,或实收资本在1亿元以下(不含)担保公司担保的业务,要积极采取措施积极稳妥退出。对担保余额在其实收资本10倍以上(不含),或单笔最高担保余额在实收资本10%以上(不含)的担保公司,要压缩对其担保的授信规模,增加反担保措施,否则应积极稳妥退出。

(十)加强关联客户授信管理,防范集团客户系统风险

近几年来,一些中小企业为了融资方便,人为地“做大做强”,以参股、控股形式设立所谓集团,或设立数个实际经营业务很少的子公司,相互担保套取银行贷款,各个公司实际上属于同一个实际控制人,这种自借自保,无异于“信用贷款”,一旦集团内任一公司资金链条中断,则可能导致整个集团发生“系统风险”,对此,中国银监会已指引各家银行严格控制,因此,银行应按照法人体系内控制总额度的原则管理银行授信,在办理集团授信时应以资产抵押、质押担保或集团外部企业担保为主,减少和避免集团内部关联企业提供担保。

此外,鉴于集团客户涉及客户数量较多,行业分布较广,银行应加强风险预警,建立集团客户信息资料库,充分利用信贷管理系统、人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社会中介组织和客户所提供的信息,实时监控集团客户的贷款总额、资产负债指标、盈利指标、流动性指标、贷款本息偿还情况和关键管理人员的信用状况等,并设置授信风险预警线,及时预警。

总之,部分中小企业自身存在的背离产业政策、经营不规范、信用度不高等种种现实问题,已经转化为贷款银行的隐性风险,因此,银行必须对所授信的中小企业进行综合评价,由于部分企业未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可信度较低,银行在对其进行评价时,除考虑其是否符合产业政策,自身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外,还应该考察高管人员经历及品行,个人可支配资产;工商年检情况、历史信用记录、纳税状况、所属行业景气程度、所处地区的政治经济环境、生产能力、产品竞争力及市场需求、销售及供应渠道、交易对手履约情况、主要经营者的个人信誉及经营管理能力、已持续正常经营的年限、关联企业状况、发展前景等,在此基础上采取有效的担保措施。中小企业授信业务原则上以抵质押担保方式为主,如采用保证担保方式,保证人应为信用等级A级(含)以上的大中型企业;对个人控股的小企业,应在原有担保条件基础上追加其实际控制人及财产共有人的无限连带责任保证。原则上不对小企业办理信用贷款。在贷后管理上,银行除严格按照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动态管理外,还应该密切关注企业实际控制人及其财产共有人的重大财务状况变化等关键性事件,切实防范贷款风险。通过以上措施,促进中小企业按照国家产业政策规范发展方向、按照金融政策自觉运用好信贷资金、按照财税政策加强财务管理,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规范法人治理结构,更好地实现又好又快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