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请问驻马店的天然气一立方多少钱?

2.河南省城镇燃气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3.河南省《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4.濮阳市燃气管理办法

河南省天然气价格管理办法试行_河南省天然气价格管理办法试行文件

需要燃气企业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以河南省为例。

《河南省燃气管理办法》对其有相应的规定:

第十二条 凡从事燃气经营业务的,必须按规定向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燃气企业资质证书,企业凭资质证书向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申领营业执照。

燃气企业不得向无资质证书的燃气经营者提供气源。禁止个体工商户经营燃气。燃气企业资质证书实行年审制度,未经年审或年审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扩展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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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燃气管理办法》相关法条:?

第十八条 单位和居民需要使用燃气的,应向燃气企业提出开户申请,并办理有关手续。燃气用户需要过户,变更名称、地址、燃气用途或扩大用气范围以及停止使用燃气时,应到燃气企业办理变更或停用手续。

燃气经营企业不得强制燃气用户购买指定的燃气用具。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可以委托用户所在单位或物业管理企业代抄气表和代收燃气费用。

第十九条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工作人员入户抄表、维修燃气设施和安全检查时应事先通知用户,入户时还应出示有效的身份证明,并应使用文明、规范用语,用户应予以配合。

百度百科-《河南省燃气管理办法》

请问驻马店的天然气一立方多少钱?

燃气管道初装费应当由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纳。

理由如下:

《天然气价格管理办法》中的第五十条规定:“应作为开发建设成本计入商品房价格,由房地产开发单位缴纳,不得向用户单独收取。”

《关于全国整顿住房建设收费项目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2001]585号文件要求,各省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其他专项配套费进行清理整顿,将其统一归并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扩展资料

2016年10月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以发改价格规〔2016〕2142号印发《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试行)》。该《办法》分总则、价格制定和调整、调价程序、信息公开、附则5章26条,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对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短途管道运输价格进行管理,或参照本办法,结合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短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试行)

河南省城镇燃气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河南省发改委在《关于驻马店市天然气销售价格的批复》(豫发改价管[2005]281号)文件精神里是这样规定的:

一、居民用天然气价格每立方1.86元,工业用天然气价格每立方2.00元,商业用天然气价格每立方2.20元。

二、此价格为临时价格,若经营状况或相关政策发生变化另作调整。

具体可能会略有变动。但相信浮动不大。呵。

河南省《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河南省城镇燃气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是为加强全省城镇燃气安全管理,规范燃气经营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令第583号)及《河南省燃气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而制定的,下面是中达咨询带来的关于河南省城镇燃气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介绍以供参考。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管道燃气、瓶装燃气、汽车加气等城镇燃气经营及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燃气经营许可证发证审批工作的监督管理;省辖市、县(市)燃气主管部门按照分工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许可证的发证及管理工作。

第四条省辖市从事管道燃气经营的企业须经省辖市燃气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并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燃气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省辖市从事瓶装燃气储配灌装、汽车加气经营的企业须取得省辖市燃气主管部门核发的《燃气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县(市)从事管道燃气、瓶装燃气储配灌装、汽车加气经营的企业须经所在县(市)燃气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并取得省辖市燃气主管部门核发的《燃气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瓶装燃气经营企业设立的向单位和居民销售瓶装燃气的分销机构(包括具备气瓶储存功能的瓶装燃气供应站和不具备气瓶储存功能的代客换气点)须取得所在地燃气主管部门核发的《河南省瓶装燃气分销站点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瓶装燃气供应活动。

第五条 申请从事城镇燃气经营活动的燃气企业和瓶装燃气分销站点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管道燃气、瓶装燃气储配灌装、汽车加气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1.建设项目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及燃气专项规划要求;

2.有稳定的并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3.有固定的、符合消防等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

4.燃气生产、输配、储存、充装、供应等设施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消防安全、建设质量的要求;从事液化石油气经营活动的企业,有运输、接卸、储存、灌装等生产设施,凡液化石油气含有残液组份须设有残液回收装置;

5.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道燃气企业的经营负责人要具有5年以上从事燃气企业管理工作经历,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燃气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燃气及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日供气能力10万立方米以上的管道燃气企业燃气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10人,日供气能力低于10万立方米的管道燃气企业燃气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5人;瓶装燃气经营企业的燃气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1人;天然气加气站母站经营企业的燃气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2名,标准站、子站的燃气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1人。

6.有完善的经营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

7.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燃气主管部门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8.有健全的安全事故抢险预案,有与供气规模相适应的抢险组织,有与供气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抢修人员、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

9.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瓶装燃气供应站应具备以下条件:

1.取得省辖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瓶装燃气经营企业,有资格申请设立瓶装燃气供应站;

2.站点的设置符合当地燃气专项规划;

3.经营场所和设施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规定的安全条件;

4.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燃气事故抢修应急预案;

5、有抢险抢修必要设备、备件、交通工具和检测仪器,配备2名以上专职或兼职抢险抢修人员;

6.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

(三)瓶装燃气代客换气点应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当地瓶装燃气换气点布局规划;

2.取得省辖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瓶装燃气经营企业,有资格申请设立换气点;

3.有合法的符合安全条件的专营场所;

4.换气点建筑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且通风良好、设有直通室外的门,室内地面的面层应是撞击时不发生火花的面层;与其他相邻房间的隔墙为无门窗洞口的实墙;相邻房间应是非明火、散发火花地点;

5.换气站点储存的燃气钢瓶容积总量≤0.36立方米(相当于15KG液化石油气钢瓶10瓶)且无过夜重瓶;

6.换气点内照明灯具和开关采用防爆型,并设置浓度检测报警器和2具以上8公斤干粉灭火器;

7.有相应的抢险抢修人员和设备;

8.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和经营管理制度。

第六条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和《河南省瓶装燃气分销站点经营许可证》应向燃气主管部门提供相应资料。

(一)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应提供下列资料:

1.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城乡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选址意见书或规划许可证;

3.与气源企业签订的供气协议或有稳定气源供应的证明和燃气质量检测报告;

4.经营场所证明(经营场所的产权证书或一年以上房屋租赁合同);

5.燃气设施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材料;

6.相关部门核发的《消防验收意见书》、《压力容器使用证》(储罐)、《压力管道使用证》、压力容器充装许可、防雷装置检测证;液化气经营企业要提交残液处置措施的说明;

7.企业成立安全机构的资料和建立的安全责任制、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等制度;

8.提供企业法定代表人职务证明,经营负责人职务、职称证明、从业经历,安全技术负责人职务、职称证明、从业经历,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及职称证明;与供气规模相适应的操作人员名单及相应的岗位证书;以上人员经专业培训的证明;

9.事故抢险应急预案(包括抢险人员名单及抢修仪器、设备、交通工具配置目录或委托抢险协议书);

10.企业为从业人员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证明、社会工伤保险证明、劳动合同;

11.法律法规政策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申请《河南省瓶装燃气分销站点经营许可证》的瓶装燃气供应站应提供下列资料:

1.《河南省瓶装燃气分销站点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燃气经营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被授权人身份证;

4.燃气主管部门现场踏勘后出具的审核意见;

5.专业技术人员、操作人员和抢险抢修人员的社会工伤保险证明、劳动合同;

6.专业技术人员的简历及文凭、职称证书、身份证;

7.经营场所证明(经营场所的产权证书或一年以上房屋租赁合同);

8.安全管理制度和燃气事故抢修应急预案。

(三)申请《河南省瓶装燃气分销站点经营许可证》的代客换气点,应提供下列资料:

1.瓶装燃气分销站点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燃气企业经营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人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

4.换气点平面位置图;

5.换气点外景照片;

6.换气点经营场所证明(经营场所的产权证书或一年以上房屋租赁合同);

7.燃气主管部门现场踏勘后出具的审核意见;

8.站点负责人和安全技术负责人的职务证明;

第七条《燃气经营许可证》和《河南省瓶装燃气分销站点经营许可证》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统一组织印制。《燃气经营许可证》和《河南省瓶装燃气分销站点经营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条 发证机关应加强燃气经营企业和瓶装燃气换气站点的监督管理,定期检查其经营和安全运行状况,并实行年度动态考核。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企业,应责令限期整改。对在规定限期内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企业,发证机关应视情节轻重做出是否撤销原经营许可的决定并函告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九条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河南省瓶装燃气分销站点经营许可证》的经营企业或者供应站点发生分立、合并、转让的,应在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重新申请办理许可证件,原证件作废。

第十条 省辖市燃气主管部门必须于每季度末将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经营许可证》和《河南省瓶装燃气分销站点经营许可证》审批发证情况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

第十一条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河南省瓶装燃气分销站点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向无供应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供应用于销售的燃气的,由燃气主管部门依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本办法解释权归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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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燃气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我省境内的一切机关、团体、部队和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人,均应遵守本细则。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能源是指煤炭、原油、天然气、电力、焦炭、蒸汽、汽油、柴油、燃料油、薪柴等。

本细则所称节约能源,是指通过技术进步,合理利用、科学管理和经济结构合理化等途径,以最小的能源消耗取得最大的经济效益。第四条 各级宣传、教育等部门,应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讲座等形式和各级各类学校,宣传节能方针、政策,普及节能科学技术知识,培训节能技术人员。第二章 节能管理体系第五条 省、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设立节能工作领导小组或委员会,办公室设在计经委或计委、经委(以下统称节能管理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各级节能工作领导机构的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节能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本细则;研究和制定本辖区的节能计划和措施;批准、公布耗能定额;组织指导节能技术开发、技术改造;协调解决节能的有关问题;对本辖区的节能工作实施统一管理。

省、市(地)节能管理机构可委托节能技术监测机构,对辖区内的生产、生活用能进行监测和检查。第六条 各级节能管理机构可从从事节能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中聘任能源监察员,经上一级节能管理机构考核批准,合格者由省节能管理机构统一发给《能源监察员》证书,在指定范围内行使监察权。能源监察员执行公务时应主动出示证件。第七条 各级企业主管部门应由主要负责人分管节能工作,并明确相应的管理机构负责研究制定行业节能技术措施,拟定主要产品能耗定额和限额;考核主要产品能耗,实施行业指导和监督。第八条 企业应由主要负责人主管节能工作。年耗标准五千吨以上(含五千吨)的企业,应明确相应的节能管理机构;年耗标准煤五千吨以下的企业,应指定专人负责节能工作。

企业的节能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主要负责本企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节能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制定并组织实施本企业的节能技术措施,完善节能科学管理,降低单位产品能耗,完成节能工作任务。第三章 节能管理基础工作第九条 各级统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能源统计制度,编制本辖区能源综合平衡表,对辖区内企业的能源消费实行统计监督。第十条 各级技术监督部门应当组织实施国家能源基础标准、能源管理标准和产品能耗标准,并会同同级企业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地方、行业、企业节能标准。企业应当认真执行各项节能标准。第十一条 各级企业主管部门应会同能源供应部门,根据国家规定的能源定额,定期制定先进合理的能源消耗定额并进行考核。重点产品的能耗定额由省制定并考核。国家和省未下达能耗定额的产品,由市(地)制定并考核。第十二条 企业应定期进行全面能源利用分析,预测节能潜力和能耗水平,编制节能整改规划并组织实施。企业应把各种能源消耗定额分解落实到车间、班组和机台,建立能源使用岗位责任制。企业应建立健全能源消耗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定期按能源统计制度向统计部门、节能管理机构和企业主管部门报送能源统计报表。企业必须按照国家《企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规定配齐能源计量器具,并按能量审计和能源管理的需要,实行全面计量考核。第四章 能源供应管理第十三条 各级节能管理机构应会同同级能源供应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按照供节结合,择优供应,保证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组织能源供应和节约工作。计划内能源应实行定量、定额供应或计划指标包干,节约归己、超耗不补的管理方法。第十四条 煤炭生产管理部门应发展煤炭筛选和洗选加工业,提高煤炭质量,实行对路供应,努力满足用户需要。

城市煤炭供应部门,应根据中、小企业的需要供应动力配煤。第十五条 供电部门应严格执行计划供电和计划用电制度。供电、用电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范围,按主管部门制定的《全国供用电规则》执行。

供用电实行并逐步健全用电负荷高峰时段与低谷时段、水电丰水期与枯水期不同电价的办法,鼓励丰水期和低谷时段多用电,提高用电负荷率。第十六条 严格控制烧油。新开烧油户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确定为烧煤代烧油的企业,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造。

严格限制柴油发电机组用油。配备小型柴油发电机组一般只限于无电源地区以及医院、科研、邮电、广播、基本建设工地等必须备用的地方和单位,对其他柴油发电机组不保证供油。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规范燃气经营和使用行为,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令第583号)、《河南省城镇燃气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5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第三条 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全市的燃气管理工作。

各县人民政府确定的燃气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市场监管、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燃气管理有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委会(居委会)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辖区内的燃气管理工作。第四条 市、县燃气管理部门以及燃气经营者应当加强安全使用燃气的宣传,增强社会公众安全用气意识,提高防范和应对燃气事故的能力。

教育部门应当将燃气安全知识纳入中小学学生安全教育培训内容。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安全使用燃气的公益性宣传。第二章 规划建设与应急保障第五条 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能源规划等,组织编制燃气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燃气专项规划确需修编的,应当按照原程序报送批准并备案。第六条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活动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应当依法接受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其中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还应当经消防机构审核。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按照建设项目审批程序,报有关部门批准。

燃气发展规划区域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应当规划燃气管网设施位置。燃气设施与道路同步建设的,应当与道路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

因城市建设需要改动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燃气管理部门批准。改动燃气设施所发生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配套燃气设施建设时,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与燃气经营企业签订供气协议,协商制定设计、施工方案,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10日内作出答复,未在规定时限内作出答复的,视为燃气经营企业同意。

配套燃气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应当通知燃气经营企业参加。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燃气管理部门备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燃气经营企业不得通气。第九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组织编制燃气应急预案,采取综合措施提高燃气应急保障能力。

燃气供应严重短缺、供应中断等突发事件发生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动用储备、紧急调度等应急措施优先保障居民生活燃气供应,燃气经营企业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承担相关应急任务。第三章 经营与服务第十条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实行特许经营。市、县人民政府或授权的燃气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管道燃气投资企业或者经营企业,并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特许经营协议应当明确特许经营内容、区域四至、有效期限及服务标准等。

同一区域内只能授权一家企业投资建设、经营管道燃气项目,不得将居民用户、商业用户、工业用户市场割裂开,分别授予不同的管道燃气企业。

具有稳定气源供应的城乡燃气管网覆盖区域内,不应建设液化天然气、压缩天然气供应站(燃气汽车加气站及压缩天然气加气母站、承担当地储气调峰及应急储备气源功能的液化天然气、压缩天然气供应站除外);城乡燃气管网尚未覆盖的区域,因居民及工商业用户需求,确需建设液化天然气、压缩天然气供应站的,应由获得该区域特许经营权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建设,其建设应符合当地城乡燃气专项规划及工程建设程序、标准等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