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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居民用天然气价格

自治区人民近日发布了《关于天然气销售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新疆各地对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进行调整,车用天然气拟按0.6:1的气油比价关系进行调整。

据了解,天然气销售价格调整将按照城乡居民用气与非居民用气两种情况进行。

其中,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暂不作调整,由自治区财政对天然气经营企业民用气销售予以补贴。

对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进行相应调整。按照国家相关要求,调整后的车用天然气与90号汽油最高零售价格比价关系,应不低于0.75:1。

根据自治区实际情况,一步调整到位比较困难,各地暂按0.6:1的比价关系对车用天然气价格进行调整。

受此次车用天然气价格调整影响的出租车行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听证等相关程序,加大政策宣传,确保出租车行业稳定。各地可在出租车行业取建立燃料与运价联动机制,通过调整出租车运价或燃料附加标准予以疏导。

城市公交票价不作调整,各地因此次天然气价格调整新增的城市公交补贴支出,暂由自治区财政核实后予以补贴。

《通知》特别强调,各油田企业供应新疆区内用户的天然气出厂价格不能超过国家公布的基准价格,不能上浮。同时,向南疆三地州供应的天然气,原价差优惠部分要继续保留,提价不能超过0.23元/立方米。

此外,2010年中央财政下达我区的石油价格改革财政补贴资金将及时拨付、兑现到城市公交、出租车等行业相关补贴对象手中,缓解天然气价格调整带来的影响。

《通知》提出,出租车行业可通过调整出租车运价或燃料附加标准予以疏导,对此,的哥马超表示支持。

“现在的气油比大概是0.4:1,调整到0.6:1,过去每天加40块钱的气,涨价后变成60块钱了,我们负担很重啊。”马超说,“我现在每天能赚100元左右,希望涨价的同时能调整出租车运价,适当给我们补贴一点。”

据了解,目前各燃气公司尚未接到涨价通知。新疆新捷燃气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公司仍在等待消息,目前车用燃气涨至多少钱及实施细节等尚不清楚。

乌鲁木齐市城市热力管理条例(2013修订)

乌鲁木齐12月9日电(记者 潘莹)9日,乌鲁木齐召开调整出租汽车运价和增加出租汽车运力听证会,记者从会上获悉,备受市民关注的出租车起步价、车用天然气价格问题,年内暂不会出台调整方案。10月中旬,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公布了《关于天然气销售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指出,鉴于新疆车用天然气价格相对较低,一步调整到与90号汽油最高零售价格不低于0.75∶1的比价关系困难,各地暂按0.6∶1的比价关系对车用天然气价格进行调整。据此,乌鲁木齐市车用天然气价格将由现行的2.08元/立方米提高到3.40元/立方米。 为使广大居民使用上便捷、便宜的天然气,新疆决定各地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暂不作调整。

鉴于当前物价形势,为稳定消费价格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新疆经会议研究决定,2011年3月底前各地均不得出台管理商品和服务提价措施,各地天然气价格调整方案一律暂缓出台。近期,新疆发改委对天然气价格做的调查统计显示,全疆居民用气销售价格平均水平约每立方米1.38元,商业用气销售价格平均水平约每立方米1.76元,车用气销售价格平均水平约每立方米2.04元。

乌鲁木齐汽车能改天然气吗现在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热力管理,保障供热,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维护供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热的规划、建设、经营、管理和用热活动。第三条 市城市热力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城市热力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所属市城市热力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城市热力管理工作。

区、县城市热力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城市热力管理工作。

城乡规划、发展和改革、环保、安全生产监督、国土、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质量技术监督、民政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市热力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四条 城市热力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分级负责、安全运行、协调发展、稳定供应、全面保障、节能环保的原则。第五条 本市禁止新建各类燃煤供热设施。城市供热应当使用天然气、电力等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对使用清洁能源供热和可再生能源的单位,城乡规划、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水务等部门应当给予支持。第六条 本市鼓励和支持供热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供热、用热节能环保技术,加强供热信息化建设,逐步推行供热能耗定额管理,提高供热科学技术和管理水平。第七条 对在城市供热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县人民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八条 城市热力专项规划应当以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市城市热力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热力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批准后实施。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热力工程,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热力专项规划,经市城市热力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施工。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热力工程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其供热设施应当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并与城市热力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第十条 城市热力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第十一条 城市热力工程竣工,须按国家有关规定验收合格后方可运行使用。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将竣工资料向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无偿移交。供热企业应建立供热设施档案。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时应当依据城市热力专项规划同时设计和敷设热网管道。

城市热力管道按照城市热力专项规划需要穿越单位、厂区或宅院时,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因施工造成设施损坏的,建设单位应予以修复;无法修复的,应给予赔偿。第十三条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建设项目用地规划条件手续时,应当就建设项目的供热方式征求市城市热力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配套建设的城市热力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验收时应当有供热企业参加,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将配套建设的城市热力设施竣工资料向供热企业移交。第十四条 配套建设的城市热力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建筑节能标准,用高效、节能、环保型设备、管材和器具。

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和公共建筑实行集中供热的,应当具备热计量及温度调控功能。

现有住宅和公共建筑的集中供热系统应当结合建筑节能改造,逐步进行热计量及温度调控改造。第三章 设施管理第十五条 城市热力设施的维修、养护责任按下列规定划分:

(一)居民用户以入户端口为分界点,分界点外(含计量器具)的供热设施由供热企业负责,分界点内的供热设施由用热户负责。分界点内的供热设施需更新改造时,材料和安装费用由用热户承担;

(二)非居民用户以入户阀门井为分界点,分界点外(含阀门井)的供热设施由供热企业负责,分界点内的供热设施由用热户负责。对自管供热设施无管理能力的,可以委托供热企业有偿代管。第十六条 城市热力设施养护维修的责任单位应当履行养护维修责任,保证城市热力设施安全、稳定、正常运行。第十七条 进行可能影响城市热力设施安全的施工或其他活动的,应当事先征得城市热力行政主管部门和产权所有者同意,并按要求取安全保护措施。第十八条 供热企业应按规定设置明显的城市热力设施安全保护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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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根据查询优良汽配网得知。乌鲁木齐汽车可以改装天然气,但是需要办理手续和注意改气的利弊。车辆改装前,应由车主向当地车辆管理所提出申请,经车辆管理部门认可,填写车辆改装申请表,方可到指定的CNG汽车改装企业进行改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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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燃气事业的发展,保障燃气的安全使用和正常供应,维护用户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供生活、生产等使用的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等气体燃料。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燃气生产、储存、输配、供应等经营活动和燃气使用及燃气工程设计、施工的,均应遵守本条例。第四条 本市燃气发展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合理布局、协调发展、安全第一的原则。

燃气事业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燃气应优先满足居民生活用气的需要。第五条 市人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燃气行业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规划、、环境保护、物价、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燃气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 燃气行业应坚持国家产业政策,推广清洁能源,促进燃气事业的科技进步,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提高燃气科学技术水平。第二章 燃气建设第七条 城市燃气发展规划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进行编制,报市人民批准后实施。

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必须符合城市燃气发展规划并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第八条 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区改造工程,应按燃气发展规划建设配套燃气设施或预留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高层住宅应安装管道燃气配套设施。

民用建筑的燃气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第九条 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第十条 燃气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燃气工程验收合格后应建立完整的技术档案。第十一条 燃气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招投标及工程质量监督、监理制度。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阴挠经批准的公共燃气管道工程项目的施工安装。工程项目竣工后,应修复安装时损坏的原设施,不能修复的,应予补偿。第三章 燃气经营第十三条 燃气供应实行统一规划,多家经营。第十四条 从事燃气经营的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金;

(二)有稳定和符合国家标准的气源;

(三)在本市有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储配设施、安全消防设施和固定经营场所;

(四)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生产、服务、管理人员及工程技术人员;

(五)有健全的安全责任制度和操作规程;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五条 从事燃气经营须按规定取得城市燃气经营资质证书,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经营。第十六条 燃气经营企业设立燃气供气站,应当向燃气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领取城市燃气经营许可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燃气供气站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相应的管理、技术人员;

(二)有符合标准的固定站、点设施;

(三)有符合燃气标准规定的计量、消防、安全保护设施;

(四)有防泄漏、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

(五)有符合规定的经营制度。第十七条 燃气经营企业和其设立的燃气供气站的经营资质实行年审制度。第十八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燃气的气质和压力应当符合燃气标准的规定;保证安全稳定供气,不得无故停止供气;

(三)不得向无燃气经营企业资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经营性气源;

(四)按时检查、维修燃气设施,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

(五)不得擅自改换钢瓶检验标记,使用超过检验期限和检验不合格的钢瓶;

(六)不得强制用户购买指定的燃气燃烧器具;

(七)不得用槽车直接向钢瓶充装液化石油气;

(八)所供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重量以及瓶内残液存量必须符合标准规定。第十九条 燃气经营企业和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单位的工作人员,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培训后,持证上岗。第二十条 燃气经营企业及供气站点需要变更、分立、合并、歇业、停业的,须提前30日向燃气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和妥善安置用户转供关系的方案,经批准后,方可依法办理其他有关手续。

乌鲁木齐天然气公司归那个部门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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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城乡规划管理局。燃气作为城市基础设施之一,其建设和运营需要符合城市规划和相关法规要求,乌鲁木齐天然气公司作为燃气行业的运营主体,需要接受乌鲁木齐市城乡规划管理局的监管和管理,以确保其建设和运营符合城市规划和相关法规要求,保障城市居民的用气安全和燃气行业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