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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港区天然气公司属于嘉兴市燃气集团有限公司,后者属于嘉兴市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因此,可以说嘉兴港区天然气公司属于嘉兴市城投公司。

嘉兴市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城投集团公司)组建成立于2003年4月,是主要以城市基础设施及公共事业项目投融资为主体的市级国有资产投资公司,注册资金为48800万元人民币。集团公司目前下设办公室、总师室、人事监察室、财务部、投资发展部、前期建设部、质量安全部“三室四部”,拥有嘉兴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简称城投公司)、嘉兴市古城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简称古城公司)两大全资子公司。其中, 截止阀城投公司是城投集团公司的前身,成立于2000年年初,由嘉兴市市区旧城改造指挥部(成立于1994年)等多家城市建设单位合并组建而成,下辖嘉兴市城市开发办公室、嘉兴市燃气有限公司、嘉兴市城建房地产开发公司、嘉兴市南湖物业有限公司、嘉兴市城投建设工程代建公司、嘉兴市城投建设工程技术咨询公司等企事业单位。古城公司专门负责市区中基路(月河)历史街区的保护和开发。

城投集团公司的工作职责主要是:

1、受国资委委托,管理或授权经营所辖范围的国有资产,包括投资形式、行政划转、行政隶属等方式形成的全资公司、控股公司、参股公司的国有资产(含项目公司)。

2、根据市委、市的统一安排和要求,按照经营城市理念,组织实施旧城改造、路桥建设、园林绿化、民居保护等重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及社会公共事业项目投资开发运作,并根据 止回阀项目要求通过市场融资、筹资,加快开发速度,促进城市发展,美化城市形象,提高城市品位。

3、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投资导向,组织经营国有资产投资收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4、负责对承资企业产权多元化改造,置换国有资产,盘活资产存量,以置换资金再投入,促进市本级相关产业发展。

5、编制年度财务收支预算和国有资产经营预算。

嘉兴市2010年工作报告的2009年工作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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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是无法自主开通天然气的。

您可以向小区物业申请开通。

至于初装费一般是2000以上,具体数额要根据燃气公司的规定,跟他们要一份收费明细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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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是新世纪以来我市经济发展最为困难的一年,也是我们努力化挑战为机遇,加快统筹发展、转型升级的重要一年。面对国际金融危机的严峻挑战,市在嘉兴市委的正确领导下,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中央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一揽子和政策措施,全面落实省委“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扎实开展“项目推进年”、“优化服务年”活动,协调推进保增长、促转型、抓统筹、重民生的各项工作。经过全市上下的共同努力,不仅扭转了经济增速下滑势头,而且在调整结构、转变发展方式和改善民生方面又取得了新的进展,社会保持和谐稳定。初步预计,全市生产总值超过1900亿元,比上年增长9%以上;全社会研究开发支出占生产总值比重1.8%左右;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均增长9%以上;实现财政总收入279.4亿元,其中地方财政收入141.7亿元,分别增长10.8%和11.7%;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下降0.9%;城镇登记失业率3.5%;人口自然增长率-0.12%。。除进出口总值增速、实际利用外资总额外,年初确定的主要预期目标顺利完成。

一年来,我们围绕市六届人大四次会议确定的目标任务,努力做好各方面工作:

(一)全力保增促调。以“增投资、扩融资、保订单、减负担”为重点,全力以赴打好保增促调攻坚战。大力实施“四个双百”工程,进一步健全项目推进机制,沪杭客运专线、嘉绍通道等一批主导性项目加快推进,完成限额以上固定资产投资1123亿元,增长23.8%。把帮扶企业作为保增长的重要基础,落实减免企业相关税收、下调养老保险费率和取消、暂停、降低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政策,共计减轻企业负担超过40亿元。引导金融机构优化信贷投向,积极推动银企对接,开展专项信用,努力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全市金融机构新增610.2亿元,比上年增长36.6%,其中中小企业占56.2%。大力支持企业开拓市场,引导企业抱团营销,提高企业参加国内外展会补贴标准,各级财政外贸扶持资金超过1.1亿元。组织开展服务企业专项活动,建立重点企业运行监测制度,防范和化解企业债务风险。健全城乡商贸流通网络,实施鼓励消费的各项措施,积极推进汽车、家电下乡和以旧换新,各级财政拨付配套补贴资金5112万元,全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15.8%。制定服务业发展三年行动,组织实施服务业“百项百亿”工程,在北京、香港等地开展服务业推介招商,推进工业企业实施主辅分离,限额以上服务业投资增长30.9%,预计第三产业增加值增长13.5%,在生产总值中的占比提高到37%左右。贯彻国家产业调整振兴规划,实施工业重点项目“五个一批”工程,支持企业加快技术改造,工业生产性投入增长10.5%。自二季度开始,工业经济稳步回升,全年规模以上工业实现总产值3876.4亿元,增长3.7%,增速比一季度回升了13.4个百分点,企业利润由一季度下降38.5%回升到全年增长30%左右。稳定粮食播种面积,粮食总产量达到135.7万吨,连续六年保持增长。编制实施农业主导产业发展规划,特色农业、设施农业和休闲观光农业加快发展,基本建立市、县、镇农合联体系,全市新增市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20家、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109个,实现农业总产值181.2亿元。

(二)加快推进城乡区域统筹发展。全面实施“1640”工程,加快市域总体规划和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市域规划、公用事业、社会事业、社会保障等方面的统筹力度进一步加大。推进市域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嘉海公路、南北湖公路等干线公路建设进展顺利,市域天然气管网工程开工建设,嘉兴机场军民合用及改扩建项目正式签约。

加快中心城市建设步伐,市区东南片、湘家荡区域开发建设扎实推进,南湖湖滨区块综合整治和旧区老居改造进展顺利。建成“数字嘉兴”地理信息共享平台。市本级基本完成城乡公交运营体制改革。各副中心城市功能进一步完善,滨海新城建设取得新进展。全面实施以“十改联动”为主要内容的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突出抓好“两分两换”,编制完成“1+X”村镇布局规划,扎实推进新市镇和城乡一体新社区建设,加快农房改造集聚,全市新建改建农房3.4万户,新增土地流转面积11.4万亩。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向农村延伸,新建改建农村联网公路228公里,疏浚河道2112公里,新增信息化普及村20个,市本级实现城乡一体化供水管网镇级全覆盖。

(三)强化创新扩大开放。制定实施全省区域创新体系副中心建设行动纲领,完善和落实促进自主创新的各项政策,加大对科技创新的投入。市财政设立1亿元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浙江创业创新投资公司(红土创业投资公司)落户嘉兴开展风险投资。引进大院名校联合共建创新载体20个,新增国家生产力促进中心1家、省级以上重大创新平台3个。支持企业创新发展,全市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86家,新增省级以上企业研发(技术)中心13家、授权专利5208件。实施创新嘉兴精英引领,加强创业创新领军人才队伍和创新团队建设,全年引进各类人才2.7万名。被列为国家科技进步示范市和首批国家创新型试点城市。加大金融创新力度,设立小额公司11家、村镇银行2家。实施市级国资公司改革重组,纳入监管的市级经营性国资总量达到709.6亿元。大力支持和培育企业股改上市,3家企业通过审核。制定促进开放型经济稳定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外贸出口逐步回升,全年实现出口总值123.41亿美元,下降12.5%,降幅比一季度减少5.4个百分点。推进开发区整合提升,进一步优化利用外资结构,全年实际利用外资13.35亿美元,接近上年水平。完成境外投资1.02亿美元。引进央企等国内优势企业取得明显成效,北京中关村长三角创新园、上海漕河泾开发区海宁分区等一批项目开工建设,全年引进内资141亿元。加强国际交流,在经济、文化、教育和人员培训等方面的合作进一步深化。深入实施接轨上海首位战略,积极对接上海世博,加强与沪杭等周边城市的合作,嘉兴港与上海港、宁波港的协作进一步深化,全年完成货物吞吐量3485万吨,增长23%,其中集装箱突破20万标箱,连续两年实现翻番。积极参与“山海协作”,对口青川灾后援建工作进展顺利,一批学校、卫生院项目建成使用。

(四)切实加强节能减排。积极推广循环经济生产模式,加快淘汰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实施节能重点技改项目300项,淘汰燃煤小锅炉422台,完成124家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加强水污染区域综合整治,建立市域环境联合执法机制,石臼漾生态湿地等水源保护工程功能进一步发挥,64个市控以上断面劣五类水体比例下降20.7%。启动新一轮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提前一年基本完成存栏生猪50头以上规模养殖场(户)整治任务。加快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市联合污水处理二期、桐乡尾水排海工程等项目扎实推进,新增污水集中收集管网308公里。强化对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的监管,全市共查处环境违法案件1239起。加强生态建设,大力开展城乡绿化造林,新增绿化面积3.5万亩。初步测算,全市万元生产总值综合能耗、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量分别下降5%、4.5%和3.6%。

(五)大力发展各项社会事业。创新公共文化服务模式,全市新增公共图书馆镇级分馆12个,各项文化设施、文化服务进一步加强。加快建设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组织实施文化遗产保护十项工程,积极推进运河申遗,开工建设马家浜遗址公园,蚕桑习俗被联合国列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南湖革命纪念馆新馆展陈工作有序推进。精心组织新中国成立60周年系列节庆活动,成功举办首届中国嘉兴端午民俗文化节、承办第六届全国“德艺双馨”电视艺术工作者表彰活动。组建报业、广电集团,文化创意、传媒演艺等文化产业加快发展。落实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制度,全面完成义务教育阶段债务化解工作,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分别提高到600元和400元。注重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内涵提升,新增省级示范专业(基地)6个,全市高校在校生规模达到6.5万人。健全基本医疗服务体系,积极推进城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32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通过省级验收。全力抓好甲型H1N1流感等重大传染病防控工作,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得到增强。启动新一轮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成功承办全国田径大奖赛,第十四届省运会各项筹备工作进展顺利。人口和计生工作扎实推进。统计、气象、档案、地方志等在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六)着力改善民生维护社会稳定。积极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市级新增财力用于民生方面的支出比例达到76.7%。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深入开展充分就业村(社区)创建活动,重点做好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全市城镇新增就业人数6万人,帮助2.8万名城镇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完善全民社保推进机制,初步建立城乡一体的失业保险制度,调整统一全市职工养老保险费率,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合作医疗保险参保人数分别达到33.3万和223.2万。健全社会救助体系,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340元,全市共发放物价补贴749万元、医疗救助金2498万元。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开工建设经济适用房21.1万平方米,新增廉租房保障家庭508户,实现低保标准2倍以下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应保尽保”。市区11项民生工程基本完成。加强群众信访和人民调解工作,全力化解社会矛盾,完成国庆60周年安保任务。扎实开展安全生产隐患专项治理和食品药品安全,坚决打击非法传销活动。深化“平安嘉兴”建设,健全社会治安监控网络,开展打黑除恶专项斗争,全市恶性案件和刑事发案总量继续下降,获“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优秀城市”称号。扎实推进和谐社区建设,加强新居民服务与管理,南湖区、平湖市成为首批“全国农村社区建设实验全覆盖示范单位”。积极支持国防建设,深入开展拥军优属、军民共建活动,人防和民兵预备役等工作得到加强。老龄、残疾人、慈善等事业取得新进展,民族、宗教关系融洽和谐。

(七)加强自身建设。自觉接受人大法律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和社会监督,坚持重大事项向人大报告、向政协通报制度,办结人大代表建议295件、政协提案347件。加强与各民主党派、工商联的沟通联系,支持工、青、妇等人民团体开展工作。推行行政机关质量管理认证,建立健全并联审批、投资项目审批代办等制度。开展社情民意调查,广泛听取人民群众意见建议,促进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水平的提高。加强电子政务建设,推进信息公开。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深化“五型”机关创建,组织实施“服务发展、服务基层、服务群众”专项行动,帮助企业和群众解决实际困难。严格财政节支,加强公务用车管理,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公用经费、出国经费支出分别减少5%和20%。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大对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反腐倡廉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

各位代表,过去一年我们经受了严峻的考验,取得了来之不易的成绩,这是嘉兴市委正确领导的结果,是全市上下和衷共济、克难奋进的结果。在此,我代表市人民,向在各个领域、各条战线上辛勤劳动的全市人民,向给予工作支持和监督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向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各人民团体和社会各界人士,向驻嘉和武警部队官兵,向所有参与、关心和支持嘉兴发展的海内外朋友,表示崇高的敬意和衷心的感谢!

我们清醒地看到,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还面临很多困难和问题。经济持续回升的基础还不稳固,出口下降较大,民间投资意愿不强,科技创新能力较为薄弱,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任务依然繁重,结构调整和转变发展方式亟待加快;中心城市集聚辐射带动能力不强,城乡区域统筹协调发展的机制尚不完善,城镇化水平有待提高;城镇低收入群众和农民持续增收难度加大,就业、就学、就医等公共服务与群众期待还有不小差距,安全生产形势较为严峻,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因素依然不少。自身建设仍存在薄弱环节,一些机关和公务人员责任意识、服务意识不强,办事效率不高,形式主义、铺张浪费等现象在一些地方和领域还比较突出,少数人甚至以权谋私、贪污腐败。我们一定正视这些问题,取更加扎实有效的措施,努力加以解决。

中消协:部分房地产领域经营者仍利用强势地位“压榨”消费者

嘉善县西塘镇新胜村陆家浜。根据查询百度地图显示,嘉善西塘天然气公司地址在嘉善县西塘镇新胜村陆家浜。嘉善县城乡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9年,位于浙江省嘉兴市,是一家以从事燃气生产和供应业为主的企业。

嘉兴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怎么样?

11月5日,澎湃新闻从中国消费者协会获悉,11月2日,中消协发布《2021年第三季度全国消协组织受理投诉情况分析》,其中包括“商品房投诉情况专题报告”。报告显示,商品房消费纠纷主要涉及房屋质量、房屋价格、售楼宣传、合同履行等领域。

2021年第三季度,在全国消协组织共受理的消费者投诉中,房屋及建材类7037件,投诉比重占2.73%,其中关于商品房的投诉共2514件,具体分类后,涉及合同投诉833件,涉及虚宣传594件,涉及售后服务429件,涉及质量投诉373件,等等。

中消协发表关于商品房行业的意见称,(一)坚持“房住不炒”,维护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与住房消费者合法权益。随着房地产调控政策持续实施,房地产行业逐渐进入调整期。但是部分房地产领域经营者仍未摆脱卖方市场思维,仍在利用自身强势地位,通过各种手段“压榨”消费者以图牟利。面对政策调整和市场变化,相关经营者应当转变经营理念,以质量求发展,向服务要效益,立足长远发展,摒弃短视行为,严格落实《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规定,切实承担应尽的义务和责任,保护好购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房地产企业应当依法诚信经营,保质保量合格交付。房地产企业要严格按照建筑质量标准保证房屋质量,向消费者交付合格房屋及《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等文件,杜绝粗制滥造、偷工减料,虚宣传、不当诱导,擅自变更、随意违约,捆绑提价、胡乱收费,霸王条款、推诿塞责等问题,以良好品质、真诚服务回馈广大消费者的信任。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充分发挥作用,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严格把关。

(三)房屋中介机构应当加强管理,有效约束从业人员,切实履行应尽义务。要严守《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等规定,遵守职业规范,恪守职业道德,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标明房地产经纪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以及相关房地产价格和信息,尽职查看委托出售、出租的房屋及房屋权属证书,委托人的明等有关资料,详细向消费者说明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和房屋买卖合同或者房屋租赁合同的相关内容,特别是房屋的真实情况、与消费者利益相关的重要内容等。房屋中介应当消除信息差,为交易各方提供便利,有效提升服务价值,杜绝发布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四)消费者购房要注意多看多问,加强自我保护。要仔细查看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屋中介机构的资质、信誉。购买新房时,注意查看《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对于房屋位置、环境、配套等情况,切勿轻信口头承诺,重要内容一定要写入合同。注意了解房屋产权、限购政策、条件等相关内容。自身不符合购房条件的,不要抱侥幸心理,寄望经营者的不实承诺。签订合同前,要认真阅读、完整理解合同条款及补充协议、合同附件,比如房屋面积、楼层、房号、房屋价格、交房时间、交房标准、解除合同的条件、违约责任等。要注意保存楼盘和中介的宣传资料、购房合同、付款票据、样板房资料等证据,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收房验收时,要根据购房合同约定的标准对房屋工程质量及配套设施一一验收,并做好记录,有条件的,可以聘请相关监理机构、专业验房人员一起验收,注意查看并保存好《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发生纠纷,及时依法维权。

以下为《商品房投诉情况专题报告》

居住需求是老百姓最重要的消费需求之一,通常也是单笔支出最大的消费。普通消费者由于商品房交易频次少,相关知识比较缺乏,而房产交易中又关联金融等多个行业,使得商品房交易问题复杂化,消费者通过买卖商品房实现居住需求的同时,也经常发生消费纠纷。

(一)房屋质量,暗藏不胜防

在房屋质量方面,消费者投诉的主要问题有:一是房屋质量差,墙体及天花板开裂,地基下沉,屋面漏水渗水,管道渗漏不通等;二是精装修房暗藏,如用材不实,高端宣传、低标配置,工艺粗糙、质量不过关等;三是隐蔽工程偷工减料,使用次品材料等;四是水电管线布设不规范,使用不合格、劣质材料等,同一小区工程质量相仿,出现质量问题时容易引发群体投诉;五是房屋有质量问题不及时维修或维修质量差。

例如,2020年张女士购买了位于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的一套商品房,开发商承诺最晚于2021年7月交房。2021年6月开发商通知交房,但张女士在验房时发现房屋的厨房顶部钢筋外漏、卫生间防水层未铺设、房屋层高不符合合同约定等情形,要求开发商进行整改,但开发商一直不予理睬。青岛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接诉后,联系开发商负责人调查核实,负责人表示张女士反映的问题属实,后期将会积极和张女士协商,妥善处理张女士提出的整改方案。

又如,2021年8月,消费者江先生向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投诉,其购买了一套精装修房,2020年10月底,办理了验收。入住后不久,发现多个房间有墙体发霉渗水、墙纸大面积脱落、天花板开裂等情况,向开发商反映多次,对方派施工队上门维修,由于使用劣质且有异味的墙纸、墙体渗水发霉问题始终得不到解决,给消费者正常生活带来很大烦恼。江先生认为开发商施工质量差,要求彻底解决问题。开发商则坚持认为这些都属正常现象,不是施工质量问题。上海市消保委与家装办专家走访现场,经检测,墙体不同程度脱落、渗水均由基层处理不当造成,应当由开发商承担维修责任,因施工质量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应予以赔偿。2021年9月8日,经现场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开发商一次性补偿消费者现金2万元,由消费者自行维修。

再如,2020年9月6日,广州某香港品牌楼盘60多名业主集体联名向广州市消费者委员会反映小区内刚收楼的楼盘水管存在严重生锈问题。水管锈蚀会影响用水安全,也会极大缩短水管正常使用寿命,构成房屋质量隐患。有部分业主自行雇人更换户内水管,却发现依照开发商提供的户内给排水布置示意图没能挖到入户的主水管。业主们多次通过物业与开发商交涉,质疑工程质量,要求提供分户验收表、水管材料检测报告及隐蔽工程验收等有关文件,并更换生锈的水管。开发商一直未正面回应,只是授权物业公司解释水管生锈为正常物理现象。广州消委会介入调解后,取了企业约谈、媒体曝光等方式层层推进,督促开发商回应和处理, 2021年3月26日双方达成和解。

消协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因此,当房屋出现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和严重质量问题,影响消费者居住时,消费者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开发商赔偿损失。当房屋出现渗水、空鼓等非严重质量问题时,保修期内开发商应承担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其他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二)价外加价,变相抬高售房价

在房屋价格方面,消费者投诉的主要问题有:一是买房被要求购买装修包、升级包等,变相提高房价。一些摇号热销楼盘的置业顾问隐晦告诉购房者,不买“装修升级包”就无法签订购房合同;二是随意收取房价外费用,如团购费、排号费、改造费、费等;三是混淆定金、订金、意向金等。有的开发商销售时收取诚意金,选房时未经消费者同意将诚意金转为定金并开具专用收据。发生纠纷时以定金不退为由拒绝退款。

例如,2019年5月,蒋先生购买了江苏省南京市某楼盘的房子,刷卡付款时蒋先生被要求按照2笔刷,一笔是276万多元,另一笔50万元,两张收据的单位名称不同,其中50万元为改造费,收据单位为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当时未给出改造项目和标准,且合同内未体现50万元改造的内容。后经过了解,与蒋先生同一下叠户型的其他业主存在未收50万元改造费的情况。2021年6月30日,蒋先生向南京市消费者协会反映相关问题,并提出要求退还50万元费用。经南京市消协房地产消费维权专业委员会工作人员调解,该公司最终将50万元费用退还给了蒋先生。

又如,2021年8月17日,四川省凉山州会东县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接到某小区的多名业主代表关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违规收取841户业主天然气费的群体投诉。经调查,该房地产公司近日要求小区业主每户缴纳3500元天然气费,但购房合同上写明该小区水、电、气三通交房。业主们在多次与公司协商无果后,集体到会东县消委会投诉。县消委会多次组织双方进行现场调解。房地产公司称是能源公司要收此项费用,他们只是代收,但未能出示任何收取天然气初装费的收费依据。国家发改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城镇燃气工程安装收费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9〕1131号)明确规定“新建商品房配套建设规划红线范围内的燃气工程安装费用统一纳入商品房开发建设成本,房地产开发企业、燃气企业等不得另外向买受人单独收取。”消委会工作人员向房地产公司详细解释了相关内容。经调解,房地产公司对业主做出承诺不再收取天然气初装费,且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该费用。

再如,2021年9月6日,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消保委接到消费者陈女士投诉,称其到灵璧县某房产项目看房,销售员口头宣传该小区初中部是六中的学区,经消费者再三确认,决定购买并缴纳两万元认筹金,之后又在销售员的引导下转为认购。7月22日教育局出台学区划分文件,该房产初中部是另一学校,不符合当初承诺。消费者于7月30日找销售员退房,销售员坚称是六中学区,消费者要求将六中是该小区学区加入合同,销售员不同意,消费者要求房地产公司退房退定金。接到投诉后,经工作人员调解,经营者退还消费者购房定金两万元。

消协意见

《价格法》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提供服务应当明码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商品房买卖中,开发商经常以认筹金、诚意金、排号费等各种名义提前收取消费者费用,然后通过合同将其转化为定金,限制消费者解除合同的权力,使消费者权益遭受损害。消费者要注意查看相关票据和合同内容,防止交费名目发生变化。

(三)隐瞒夸大,违规诱导购房人

在售楼宣传方面,消费者投诉主要问题有:一是隐瞒房屋性质,违规诱导消费者交易,比如隐瞒限售房情况(限售期内不能过户)、公寓房的产权年限(大多为40年)等,损害消费者权益;二是通过文字、现场展示、口头承诺等形式作虚宣传、虚承诺;三是以协助办理为名诱导不具备条件的消费者购房;四是隐瞒重要不利因素,未充分履行告知义务,比如周边设施情况等;五是夸大宣传房屋的有利条件,诱导交易,比如学区房、交通条件等。

例如,2021年7月23日,消费者宫女士来到浙江省嘉兴市平湖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投诉,称其和丈夫于两个月前来到平湖,在6月13日定购了当湖街道某楼盘一套商品房,当时支付了20万诚意金,手上只有认购书和收款收据,投诉购买时开发商没有告知该商品房位于火葬场旁边,隐瞒了重要信息,要求开发商退房,开发商拖延不肯退。平湖市消保委工作人员接诉后,经过多次沟通,开发商同意退款,消费者表示满意。

又如,2021年7月5日,消费者董先生向厦门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投诉,称其于2018年5月15号与厦门某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2020年9月准备收房时,发现无法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时承诺赠送的花园及地下室的使用性质及范围。消费者多次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给予相关说明和解决,但过了十个月时间,对方仍没有任何明确回复和解决问题的诚意。厦门市消保委接到投诉后立即展开调查,房地产开发企业负责人表示原先承诺赠送的前后花园性质是属于业主共有,无法给予明确产权性质。最终,经多次调解,房地产开发企业补偿消费者董先生半年物业费,消费者表示同意。

再如,2021年5月初,消费者钟先生在四川省内江市威远县某房地产售楼部看中一套79平方米商品房,房屋总价款为33万余元。钟先生告知售楼人员自己因征信问题可能无法办理,售楼人员称他们有渠道可以协助消费者向银行成功办理。随后双方签订了订购合同,消费者以按揭方式支付了3成首付款共计10万余元,双方约定,余款23.6万元将由售楼部协助消费者向银行申请办理。由于未获批,消费者无力承担剩余房款,6月初消费者要求解除购房合同并退还房款。开发商称若解除购房合同,应当按合同约定支付房款总价15%共计5万余元违约金。双方多次协商无果,消费者于7月1日投诉至威远县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经工作人员组织4次现场调解,最终开发商同意退还消费者首付房款,终止合同。

消协意见

消费者有权知悉所购房屋的真实情况,包括房屋本身、配套设施及周边规划。《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构成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的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所明示的事项,当事人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此外,《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明确了房地产广告内容不得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不得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不得违反国家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对于房屋交易,消费者应当结合自身信贷条件合理安排,不符合信贷条件的,切勿轻信开发商或中介协助成功办理的承诺。

(四)花式违约,各种理由拒担责

在合同履行方面,消费者投诉主要问题有:一是交付的房屋与样板房、楼书宣传等不一致。如房屋层高变低、多出横梁等;二是房屋面积缩水,与合同约定面积不符;三是开发商延迟交房,拒不承担违约责任;四是交房后,不能及时协助业主办理过户;五是绿化带、健身区等未随房交付或改为其他用途,如游泳池变停车位等;六是利用补充协议、特别约定等方式推行不公平格式条款。

例如,2019年11月安徽滁州天长市消费者潘先生在天长市某房产公司订购一套房屋,订购房屋的同时还签订了无理由退房协议,协议书规定购房人自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无理由退房协议书》之日起至办理入住手续前的任何时间,购房人享有无理由退房的权利。2019年11月自潘先生签订合同后,房产公司却一直不能正式网签,故于2020年11月9日申请无理由退房。房产公司却以各种理由迟迟不予以退款,2021年6月潘先生投诉到天长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市消保委接诉后立即安排专人调查,消费者投诉属实。经消保委工作人员沟通调解,最终达成一致意见:被诉房产公司安排专人处理退款事宜,7月下旬消费者收到退房款64万余元。

又如,消费者张女士向厦门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投诉反映,其于2019年7月2日通过厦门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买房产一套,面积为84.08平方米。2021年6月18日交房,房地产公司提交的验收材料显示实际测量面积为83.28平方米(面积差为0.8平方米,差价为31439.2元),房地产公司表示按合同约定面积差不到1%的不退差价。合同第五章第十三条面积差异处理方式第一款约定: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据实结算房价。补充协议约定: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大于1%并在3%以内的含3%时,按合同单价据实结算房价。消费者认为主合同约定明确,不需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相关内容是对主合同的完全背离。买卖双方就此产生争议。经调查,厦门市消保委组织双方进行现场调解,张女士提出免除1-2年物业费方案,双方未能达成一致。之后,经电话联系,房地产公司同意赠送一台破壁机作为补偿。

再如,2021年9月9日,消费者吴先生向江苏省镇江市消费者协会投诉称,在签正式购房合同时,吴先生发现合同上有不平等的条款,他的违约责任和开发商的违约责任是不对等的,如果是吴先生违约,逾期付款需付给开发商每天万分之三的违约金,而开发商如逾期交房只需支付消费者每天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吴先生对此条款提出异议,开发商说合同是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供的合同范本,有问题去咨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消费者咨询了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回复这个合同范本是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供的,但是其中的具体内容是开发商和消费者协商的,合同里出现明显不对等的条款,肯定是不行的。但开发商坚持己见,不同意更改合同条款,并要求吴先生继续履行合同。经镇江市消协工作人员调解,该开发商负责人同意退还吴先生的定金,并表态镇江四个在售楼盘合同中的法律责任将全部改为对等责任,吴先生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消协意见

依法履约、合格交付,是经营者的应尽义务。根据《民法典》规定,经营者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相对于消费者而言,开发商属于强势一方。一些开发商利用定金等方式先行固定消费者,再通过补充协议等“绕开”示范合同强迫消费者接受其单方拟定的不公平格式条款,排除、限制消费者权利,加重消费者责任,减轻、免除经营者责任,消费者要么接受不公平条款,要么损失定金,陷于两难境地,对此应予严厉制裁。

(五)房屋中介,鱼龙混杂要当心

在房屋中介方面,消费者投诉的主要问题有:一是一些房屋中介弄虚作,比如发布虚房源信息、房源价格不透明、隐瞒房屋的真实情况等;二是有的存在乱收费现象,比如未告知或未经消费者同意收取代办费、银行手续费等;三是有些房屋中介违规操作,比如泄露买卖双方个人信息、承诺办理银行、代替银行为买方做资金监管、将购房款据为己有或者挪作它用等;四是有的中介公司及工作人员混淆网签备案、网签居间、抵押等概念,误导购房人,使其支付首付与中介费后无法实现网签过户;五是有些利用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或未按照合同内容履约等。

例如,2021年5月,浙江省台州市蒋先生通过黄岩开鸿房产中介所购买了一套二手房。后来蒋先生在办理过户手续时,因该房产未满两年,需要按全额缴纳5.6%增值税及附加税种。蒋先生认为中介明明介绍该房产产权满两年以上,现在却未满两年,与实际不符,遂向台州市黄岩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投诉。接诉后,工作人员联系投诉双方进行调解,由于双方对减免费用诉求差距过大,调解未成功,蒋先生表示会通过法律途径进行解决。

又如,2021年7月,消费者王女士通过河南省济源市某房产中介购买一套房屋,签约当日甲方称房产证丢失,并再三保证房产面积为116平方米。消费者预付房款5万元给房产中介。后消费者到银行办理手续时了解到该处房产实际登记面积为113.22平方米,比合同中的面积少2.78平方米。消费者当即与房产中介反映面积不符的问题,中介方得知后,提出与甲方协商在原成交价基础上降3万元来解决,甲方不同意。消费者要求退购房款5万元,房产中介负责人表示只能退3万元。9月3日,消费者到济源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投诉,经调解,最后三方在原签订合同成交价的基础上下降2万元,达成和解协议。

消协意见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与委托人签订房屋出售、出租经纪服务合同,应当查看委托出售、出租的房屋及房屋权属证书,委托人的明等有关资料,并应当编制房屋状况说明书。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后,方可以对外发布相应的房源信息。”在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房地产经纪机构及经纪人应当如实向委托人说明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和房屋买卖合同的相关内容,并就各方权利义务进行如实告知。房地产经纪机构及经纪人未履行应尽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港华燃气地址

嘉兴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1998-03-15在浙江省嘉兴市注册成立的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注册地址位于浙江省嘉兴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华隆广场3幢五层。

嘉兴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330401146465935J,企业法人孙连清,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嘉兴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销售、储存、运输、灌装;管道天然气、管道液化石油气的开发、设计、施工、安装;天然气及液化气的相关配件的销售。(法律法规禁止的不得经营,应经审批的未获审批前不得经营)。在浙江省,相近经营范围的公司总注册资本为10000万元,主要资本集中在 5000万以上 规模的企业中,共2家。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一般。

嘉兴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9家公司,具有3处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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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嘉兴市桐乡市晏城路138号。

根据查询百度地图显示:港华燃气(兴百路店)位于浙江省嘉兴市桐乡市晏城路138号,营业时间为:09:00-17:30。

港华燃气就是使用管道煤气,它是天然气。天然气指天然蕴藏于地层中的烃类和非烃类气体的混合物,而且是无色无毒无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