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的第八章法律责任

2.无锡市人民关于清理市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江苏省天然气价格管理办法全文_江苏省天然气价格管理办法全文最新

为规范天然气供热销售价格行为,充分发挥价格杠杆的调节作用,保护供热企业和热力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价格法》、《江苏省价格条例》、《制定价格行为规则》、《江苏省定价目录》的有关规定,结合镇江市实际情况,现就江苏镇江燃气热电有限公司对外供热试行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价格管理体制及试行价格

江苏镇江燃气热电有限公司天然气供热价格实行指导价管理。经履行价格调查、成本调查、听取社会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审议等相关程序,核定江苏镇江燃气热电有限公司中压热汽供热试行基准价格为245元/吨,试行执行价格可在基准价基础上上浮10%,下浮不限。试行价格从江苏镇江燃气热电有限公司正式对外供热之日起执行,试行期限暂定两年。

二、规范执行供热价格政策

江苏镇江燃气热电有限公司供热试行执行价格不得突破市发改部门核定的基准价上浮10%范围。试行价格中已包含管网损耗费用、管网建设费用,江苏镇江燃气热电有限公司不得以任何名目在供热价格之外重复收取相关费用。

三、相关要求

江苏镇江燃气热电有限公司应加强与用户的沟通,做好宣传解释,加强内部管理,做好各类数据归集,开源节流,切实降低供热成本,保障热汽安全供应。

镇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4月12日

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的第八章法律责任

盐城新奥燃气有三种缴费方法如下:

一、普表用户(即无燃气充值卡的用户)有两种线上缴费方式:

1、下载“e城e家”APP,直接进行缴费,缴费号可以拨打95158进行查询。

2、是可以通过工商银行、黄海农商银行APP手机客户端代缴气费。

二、卡表用户(即燃气充值卡卡面有蝴蝶标志的用户)有一种线上缴费方式。可下载“e城e家” APP,在线办理蓝牙卡,实现在家充值。

多渠道缴费模式给广大用户带来了极大的便利。新的缴费方式,快速、轻松且方便。用户可选择的缴费方式越来越多,用户再也不用担心因缴费大厅离家太远、工作忙、出差在外等原因错过缴费的时间。

扩展资料:

一、燃气用户安全装修须知

根据《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严禁对燃气管道私改、私接、私装及开、闭管道上阀门,装潢时严禁拆卸管道上的管卡、丝堵、表具等燃气设施。

1、不得改变厨房结构与用途,将厨房外窗封闭或改建淋浴间。

2、在装潢时严禁将燃气管道埋墙或密封包裹,避免形成密闭空间,如装修需要可取敞开式或可拆装方式,便于日常检查维修。

3、燃气表上方严禁设置电器插座,两侧15CM内严禁设置电器插座,表柜建议使用百页门。

4、燃气管道如需穿墙应在装修时预埋DN25的钢套管。

5、燃气用具距燃气表后阀门距离不宜超过2米,如超过2米,请及时与我公司联系改装。

6、严禁使用无烟道和超期的燃气热水器,非平衡式热水器不能安装在洗浴室。

7、发现燃气泄漏请立即关闭管道阀门、打开窗户并到室外拨打客服电话95158。

二、燃气安全知识的宣传

盐城新奥燃气秉承安全第一,客户为尊的理念,为广大用户提供安全、务请注意以下安全事项:

1、选购天然气专用灶具、热水器,使用前一定要认真查阅产品说明书,以确认为天然气专用燃器具,并安全规范使用燃器具。

2、每次燃气使用完毕,务必关闭燃气表后燃气阀门,家中长时间不使用燃气,须关闭燃气表前燃气阀门。

3、应当及时更换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已届满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等,天然气燃气灶具、热水器使用年限为8年,达到判废年限后应及时更换。?

4、使用天然气灶具、热水器、暖炉时,保持室内通风,同时注意使用时不要远离燃器具,以免干烧或汤液溢出浇灭火焰产生燃气泄漏。

5、使用管道燃气的房间不得住人,不得使用其他火源。

6、天然气胶管到期应更换(使用年限一般为18月),胶管长度不得超过2米,胶管两端使用管卡固定,避免胶管脱落造成事故,以防老鼠咬破胶管,推荐安装使用金属不锈钢软管。

7、用小毛刷蘸肥皂水涂抹管道接口进行查漏,有吐泡现象表明漏气(不得用明火查漏)。

8、根据《江苏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燃气至少2年安检一次,为了您的安全使用,我司将争取每年安检一次,也可以通过95158电话随时预约安检服务。

9、规范使用燃气,严禁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偷盗燃气是违法犯罪行为。

10、发生泄漏时,立即关闭表前阀门,打开门窗通风,到室外拨打95158报修(注意杜绝明火,不能开关电器,不在自家打电话)。

11、单位燃气用户还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操作维护人员燃气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

12、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与我司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后施工。

13、建设工程在开工前,应当查明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地下燃气管线的相关情况。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与我司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我司会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共同制定燃气管道保护方案。

14、当闻到燃气气味或发现燃气设施异常时,请您立即拨打24小时客服电话:95158,并在现场做好安全监护,严禁烟火,疏散人群等待燃气公司的应急抢险人员到场抢险。

15、建议广大用户购买一份燃气安全保险,为家人提供一项保障。

无锡市人民关于清理市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未按照国家规定报经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建设主管部门核准的,由发展改革部门或者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燃气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未经建设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特许经营权擅自从事管道燃气经营活动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擅自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照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向无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供应用于销售的燃气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吊销其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五)、(七)项规定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二)、(三)、(六)项规定的,或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将装有燃气的气瓶交由厢体封闭的车辆运输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在一年中有三次以上违反燃气管理规定行为被有关部门查处的,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吊销其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停止供气、更换气种或者迁移瓶装燃气供应站点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四)、(五)、(六)、(七)、(八)项规定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居民用户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非居民用户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燃气经营企业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未按照国家标准和规范安装维修燃气器具、擅自移动燃气计量表和表前燃气设施或者设定的安装保修期低于一年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存放易燃易爆或者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未经批准建造建筑物、构筑物以及进行打桩或者顶进作业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由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施工单位未与燃气经营企业协商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改装、迁移或者拆除燃气设施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五条燃气经营企业、瓶装燃气供应站点违反燃气价格和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或者在供气合同中约定侵害用户合法权益的内容的,由物价、工商等相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查处。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另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六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六十七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燃气,是指供给生产、生活使用的人工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气体燃料的总称。

(二)燃气设施,是指专用于燃气生产、贮存、输配、销售燃气的各种设施及附属设备,包括气源厂、门站、气化站(含瓶组站)、混气站、储配站、调压站、计量站、供应站、加气站、各种燃气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的总称。

(三)燃气工程,是指燃气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四)燃气器具,是指使用燃气的灶具、热水器、沸水器、取暖器、空调器和出口水压低于0.1Mpa(表压)的家用燃气锅炉等器具。

(五)燃气经营企业,是指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和瓶装燃气经营企业。

(六)瓶装燃气供应站点,是指为用户供气的瓶组气化站、瓶装供应站(瓶装燃气换气点)、燃气汽车加气站等。

第六十八条沼气、秸杆气的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工矿企业、事业单位为生产、生活配套自建的燃气设施的工程项目管理和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新型燃料用作民用气源的,参照本条例进行管理。

一、在现行的106件市规章中,决定继续有效83件、废止和宣布失效19件、修改4件。二、在现行的1017件市规范性文件中,决定继续有效238件、废止和宣布失效778件,修改1件。三、决定继续有效的市规章规范性文件,可以作为行政管理依据。四、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的市规章规范性文件,不得继续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五、建立市规章规范性文件长效清理机制。对决定继续有效的市规章规范性文件,与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为准,相应的地区和部门应当结合法律法规规定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定期或者适时向市提出清理建议。六、市建立规章规范性文件统一发布平台,向社会公开发布现行有效的市规章规范性文件,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查询服务。

本决定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决定继续有效的市规章规范性文件

2.决定修改的市规章规范性文件

3.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的市规章规范性文件

附件1

决定继续有效的市规章规范性文件

序号文件名称文号1无锡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1995年2月市令第19号2无锡市殡葬管理办法1998年3月市令第36号;2004年7月市令第73号修改3决定废止的80件规章规范性文件1998年4月市令第38号4无锡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暂行规定1998年6月市令第39号;2007年12月市令第号修改5无锡市献血管理办法1999年5月市令第44号6无锡市国旗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9月市令第48号;2007年12月市令第号修改7无锡市人民防空规定2000年4月市令第51号;2004年7月市令第73号修改;2008年11月市令第106号修改;2010年11月市令第116号修改8无锡市统计管理办法2001年12月市令第57号9无锡市城市建筑物和构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管理规定2002年2月市令第58号;2010年11月市令第116号修改10无锡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2002年4月市令第59号;2003年8月锡政发〔2003〕195号修改;2010年11月市令第116号修改 

11无锡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2002年4月市令第60号;2010年11月市令第116号修改12市关于废止和修改2001年底以前制定的部分市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2年4月市令第61号13无锡市生猪屠宰销售管理办法2002年8月市令第65号;2004年7月市令第73号修改14无锡市燃气管理办法2003年4月市令第68号;2004年7月市令第73号修改15无锡市历史街区保护办法2003年12月市令第70号;2007年9月市令第91号修改16无锡市商品条码管理办法2004年4月市令第72号17市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市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对部分行政许可项目予以取消或改变管理方式的决定2004年7月市令第73号18无锡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2004年11月市令第75号;2010年11月市令第116号修改19无锡硕放机场净空环境保护办法2005年1月市令第76号;2010年11月市令第116号修改20无锡市档案资料征集办法2005年12月市令第79号21无锡市除四害工作管理办法2005年12月市令第80号22无锡市市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2006年4月市令第82号;2012年10月市令第128号修改23无锡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2006年8月市令第85号24无锡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办法2006年12月市令第86号25无锡市市区市容环卫责任区制度实施办法2007年8月市令第89号 

26无锡市人民关于修改《无锡市历史街区保护办法》的决定2007年9月市令第91号27无锡市市区停车场(库)建设和管理办法2007年9月市令第92号28无锡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暂行办法2007年10月市令第93号;2011年7月市令第122号修改29无锡市粮油流通监督检查办法2007年11月市令第94号;2010年11月市令第116号修改30无锡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办法2007年11月市令第95号31无锡市劳动模范评选和管理工作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