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太原市没有开通天然气收不收垃圾费?

2.太原市燃气管理条例(2010修正)

太原市天然气价格收费标准文件查询_太原市天然气价格收费标准文件查询电话

引言:天然气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能源,有很多企业都需要使用天然气的基金,燃烧产生的能量来进行各种各样的工业制造,而太原市也调整了自己的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价格价格有了一定的上涨,那么导致这个价格上涨的原因究竟是什么呢?

一、原材料价格上涨

实际上通过本次太原天然气管道价格的上涨可以看出它的上涨的涨幅还是不大的,因为这个针对的是非居民用,也就是说大部分都是向工厂等企业进行收费的。所以嗯大部分居民都不会因为这个价格上涨受到影响,而且它的涨幅也不高,每立方米的天然气也涨了9分钱,所以就算是用气量非常大的话,那么他们100立方米所增加的费用大概也就是9块钱左右。针对这一现象价格上涨主要还是因为天然气的原材料上涨了,而原材料上涨之后就均摊到整个天然气的费用上面,导致每立方的天然气价格出现了上涨。

二、天然气管道的维修费用

实际上天然气如果发生泄漏或爆炸是能够产生很严重影响到之前也有这样的惨剧发生,就是因为天然气管道长久的时间里面没有进行维修之后,管道出现了老化,然后天然气泄漏,最终造成了很多的人员伤亡。所以说使用天然气的一定要及时的注意进行检修。

三、天然气对于居民生活的影响

天然气还是一个很重要的能源,不过这个能源大多数是由北方城市使用的。因为我国的天然气储备量还是有限的,可是我们的邻国俄罗斯的天然气储备量是很高的。所以在进行管道铺设的过程中,就可以让很多北方的城市都享受到天然气。天然气在燃烧过程中比煤气的燃烧要干净一些,而且它对环境也要友好一些,不过天然气是需要进行管道铺设的,所以说那些老旧小区也是没有办法享受到天然气的。

太原市没有开通天然气收不收垃圾费?

根据用气量来划分的。

根据太原天然气查询,1、第一档气量:月用气量为35立方米及以下,即年用气量为420立方米及以下。

2、第二档气量:月用气量为35立方米以上—55立方米及以下,即年用气量为420立方米以上—660立方米及以下。

3、第三档气量:月用气量为55立方米以上,即年用气量为660立方米以上。

太原市燃气管理条例(2010修正)

入户天然气还没通气,就要开始交费,而且还要补交去年12个月的费用。近日,家住晋源区龙兴苑的小区业主怎么也想不明白,去年6月份太原天然气公司开始动工,为小区安装天然气管道,今年2月份准备通气时,天然气公司工作人员要求业主补交去年12个月的费用,对此,业主们很不理解,还没有用气怎么会产生费用?该项费用的收取是否合理?

3月1日,太原城管指挥中心接到市民反映后,通过市平台将案件派遣至太原天然气公司,该公司接单后立即与河西管理站核实情况。经了解,该小区物业公司在去年1月份与太原天然气公司签订了合同,申请送气制卡,现所收取的每月6.5元为每月固定收费,具体包括每月5元的生活垃圾处理费,1.5元的复置金,生活垃圾处理费是受太原市委托代市容环卫中心收取的垃圾二次处理费,复置金是用于燃气表的安检、计量、维修等,用户的天然气表在达到使用年限后,对普通表用户燃气公司免费为其更换、智能表用户补足差价即可更换,因此上述费用均属正常收费。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燃气管理,保障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用户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天然气、人工煤气、液化石油气等气体燃料。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建设、经营、使用、设施保护、安全管理及燃气器具的销售、安装、维修。第四条 本市燃气的发展坚持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因地制宜、合理利用能源、建设与管理并重和实行市场准入、公平竞争的原则。第五条 市燃气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燃气管理工作。市燃气管理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市燃气管理机构负责燃气管理方面的具体管理工作。

市辖区人民按照市人民划分的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市)燃气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燃气的管理工作。

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燃气管理工作。第六条 应当鼓励和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研究,积极推广使用安全、节能、高效的燃气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

市、县(市)人民对在燃气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维护燃气设施以及抢险救灾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燃气规划和建设第七条 燃气发展规划由燃气管理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报同级人民批准后实施。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进行环境保护论证和安全评价,并按照国家有关建设项目审批程序报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第九条 从事燃气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范围内活动。

禁止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证书等级范围承担燃气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第十条 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燃气工程的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及燃气安全方面的专家参加。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燃气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燃气主干管网或者重要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自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文件报市燃气管理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一条 城市建设和改造应当依照燃气发展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

配套建设的燃气设施用地或者预留的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改变用途。第十二条 因建设需要确须改动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燃气管理主管部门批准。改动燃气设施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负担。

建设单位申请改动燃气设施,涉及规划等其他部门的,还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经批准的燃气工程项目的施工安装。第三章 燃气经营第十四条 管道燃气的经营实行特许经营制度,其他燃气的经营实行许可经营制度。

从事管道燃气输配和管道燃气销售经营活动,应当经市燃气管理主管部门依法公开招标确定特许经营者,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第十五条 燃气企业是指燃气生产、储运、输配、供应企业。

新建燃气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项目符合城市燃气规划要求,工程验收合格;

(二)有稳定和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三)有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并达到安全运行的要求;

(四)燃气生产、输配、储存、充装、供应等设施符合国家的相关标准和消防安全、建设质量的要求;

(五)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和燃气专业技术人员;

(六)有完善的经营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

(七)有经过燃气专业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

(八)有包括基建、生产运行、技术设备、物资、安全生产等完整的资料和档案;

(九)有健全的安全事故抢险预案,有与供气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机构、人员、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

(十)从事液化石油气经营的企业,有运输、装卸、储存、灌装、残液回收等完整的生产设施。

新建燃气企业,应当经市燃气管理主管部门批准,依法办理有关登记后,方可经营。第十六条 燃气供气站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稳定和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二)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燃气设施和消防安全设施;

(四)有符合规定数量的经过专业培训合格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五)有健全的规章制度和安全责任制度。

设立燃气供气站点,应当经市燃气管理主管部门批准,依法办理有关登记后,方可供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