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燃气价格多少钱立方米_贵阳市燃气价格调整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燃气管理,维护燃气用户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燃气的生产、经营与使用安全,促进燃气事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工程建设、设施保护、生产、经营、使用和燃气器具的安装、维修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燃气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安全第一、保障供应、规范服务的原则。第四条 市人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燃气的管理工作,所属市燃气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管理与监督工作。

区、县(市)人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的管理工作。

规划、国土、质监、安监、公安、交通运输、工商、价格、环保、城市综合执法等部门,根据职责做好燃气的管理工作。第五条 建设、质监、安监、工商、价格、城市综合执法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地址和电子邮箱,受理有关燃气经营、安全、服务等方面的举报和投诉。第二章 规划建设与设施保护第六条 市人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本市燃气发展规划,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市人民批准后实施。

燃气发展规划应当包括:燃气气源、燃气种类、供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燃气设施建设用地、燃气设施保护范围、燃气供应保障措施等内容。第七条 燃气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

燃气工程选址,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要求,并且依法办理规划、国土、建设、公安消防、环保等手续。第八条 燃气工程项目立项前,建设单位应当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再按照建设项目审批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燃气场(站)工程和燃气输配干管工程的初步设计,应当有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专篇审查意见。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前款规定的审查工作。第九条 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设单位应当在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工程验收情况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6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完整的项目建设档案。第十条 燃气企业应当加强燃气设施安全检查,对燃气储配站、燃气管道等设施按照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并且报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一条 市人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公安消防等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划定燃气设施保护范围。

燃气企业应当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设置明显的燃气安全警示标志。

禁止擅自涂改、覆盖、移动和拆除燃气安全警示标志。第十二条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进行爆破、钻探、打桩、顶进、挖掘、重压等作业;

(三)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堆放物品、种植深根植物;

(四)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不得影响燃气安全。 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前,应当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管道燃气企业查明建设工程范围内地下燃气管道的相关情况。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管道燃气企业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道等燃气设施的,建设、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通知燃气企业,商定并且取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在施工过程中,燃气企业应当派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指导。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毁坏或者擅自迁移、改动公共燃气设施。第三章 经营服务与安全管理第十五条 设立燃气企业、设置经营性燃气供(加)气站(点),应当符合院有关规定和《贵州省燃气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并且遵守下列规定:

(一)燃气企业

1.有稳定的燃气气源和气质检测、检验装置;

2.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和经过燃气专业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

3.有专人管理基建、生产运行、技术设备、物资、安全生产等资料和档案;

4.有健全的安全事故抢险预案和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并且达到安全运行的要求;

5.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自有产权钢瓶和残液回收装置。

(二)经营性燃气供(加)气站(点)

1.有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的经营场所;

2.有稳定和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3.有24小时开通的服务电话;

4.有健全的燃气事故处置应急预案。

燃气企业、燃气供(加)气站(点)的经营许可以及年审,按照院有关规定、《贵州省燃气管理条例》和本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燃气(以下简称“燃气”)管理,保障燃气的安全使用与正常供应,维护燃气用户和经营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的生产、贮存、输配、销售、使用,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管理,燃气器具的销售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市人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燃气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燃气的管理工作。

劳动、公安、规划、工商、物价、环保、技术监督等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协同做好燃气管理工作。第四条 燃气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安全生产,合法经营,保证质量,保障供气。

燃气用户应当安全用气,节约用气。第五条 燃气的销售价格,管理、经营中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按有关规定报经物价、财政等部门批准后执行。第六条 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燃气设施,及时报告燃气事故隐患的义务,对做出显著成绩的,燃气主管部门应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七条 市燃气主管部门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及城市总体规划,制定本市燃气发展规划。第八条 本市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应根据规划建设燃气设施。第九条 燃气工程选址,必须符合国家和省有关燃气规划和消防安全要求,并征得市建设、劳动、公安、环保等部门的同意。第十条 燃气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必须由具有燃气工程设计、施工资格的单位承担,严格执行国家、省和本市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并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包。第十一条 燃气工程竣工,由市燃气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并建立完整的技术档案。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三章 安全管理第十二条 燃气的通气作业,必须取严格的安全措施,在有关部门的监督下进行。第十三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必须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范要求,对建设工程与施工地界内燃气设施及其他设施,统筹安排,保障燃气设施的安全。

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进行影响或可能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施工作业,必须事先通知燃气经营单位,商定并取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在施工过程中,燃气经营单位应派人到现场监护。第十四条 燃气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在燃气设施安全隔离范围内设置明显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涂改、覆盖、移动和拆除燃气标志。第十五条 严禁在燃气设施安全隔离范围内堆放物品,倾倒垃圾,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挖坑取土,栽种树木,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第十六条 燃气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制定设备运行操作规程,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和维护燃气设施及器具。第十七条 燃气贮罐站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贮备规定,建立严密的管理制度。

严禁燃气经营点违反规定超量存放燃气实瓶。第十八条 燃气贮配站、输配压力管网在投入运行前,必须按规定接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安全检验。第十九条 燃气的贮罐、槽车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检验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第二十条 燃气钢瓶必须按国家规定进行检验,办理注册手续后方能使用。第二十一条 长途运输燃气,必须使用符合要求的槽车。严禁长途运输燃气实瓶,严禁直接在槽车上充装燃气钢瓶。

市内运输燃气实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本省、本市有关危险物品运输规定。第二十二条 煤气用户使用的煤气器具,应由具有安装煤气器具资格的单位安装,并经煤气经营单位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改动已安装的煤气设施、器具。用户需添装、迁装、改装、拆除煤气设施及器具,应向煤气经营单位提出申请,由煤气经营单位组织实施。

液化石油气和混合燃气用户必须严格按规范使用和管理燃气设施及器具。第二十三条 燃气经营单位的操作、安装、维修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技术培训,按规定取得岗位合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第二十四条 燃气经营单位应向用户提供通俗易懂的安全使用手册,开展咨询服务,帮助用户掌握安全使用燃气的知识。第四章 经营管理第二十五条 燃气经营单位须按规定经资质审查合格,向市燃气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取得《贵阳市城市燃气经营许可证》后,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办营业执照,方可在本市营业。

燃气自管单位,向市燃气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取得《贵阳市城市燃气自管许可证》后方可供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