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天然气9月1号涨价吗

2.天然气的价格改革

3.太仓天然气收费标准

4.陕西发改委发布关于天然气价格管理有关事项通知

天然气价格机制改革_天然气价格调整的机制有哪些内容

按照《呼和浩特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调整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要求,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由1.82元/立方米调整为2.06元/立方米,新气价从9月20日抄表气量起执行。

此次燃气价格调整用阶梯用天然气价格的方式,不同阶梯价格不同:第一阶梯:用气价格由1.82元/立方米调整为2.06元/立方米;第二阶梯:用气价格由2.18元/立方米调整为2.47元/立方米;第三阶梯:用气价格由2.73元/立方米调整为3.09元/立方米。第一阶梯用气量每年360立方米及以下;第二阶梯用气量每年360-600立方米(不含360立方米,含600立方米);第三阶梯用气量每年600立方米以上。独立暖用气:第一阶梯用气量每年1800立方米及以下;第二阶梯用气量每年1800-2100立方米(不含1800立方米,含2100立方米);第三阶梯用气量每年2100立方米以上。

市为确保低收入居民生活水平不因价格调整而受影响,其用气价格不作调整,经核实后仍按1.82元/立方米执行。学校、养老机构、城镇社区居委会不执行居民阶梯气价,用气价格按居民第一档和第二档气价平均水平2.265元/立方米执行。

呼和浩特市居民用气价格今后将实施动态调整机制,具体实施办法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居民用天然气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内发改价字20181101号)文件规定执行。

天然气9月1号涨价吗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煤层气价格管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826号),目前国内煤层气气价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不实行国家定价。这给煤层气带来更大的定价空间。但是,从实际操作来看,目前国内煤层气气价基本上还是参照天然气气价。因此我国天然气定价中存在的问题也将影响到煤层气产业的发展。

我国天然气需求构成是城市燃气、工业原料、化工和电力。国内天然气需求增加最快的是城市燃气,由于这种需求的价格弹性很小。因此,国内天然气消费是卖方市场。

我国现行天然气价格仍然由国家统一定价,实行国家直接调控管理的体制。天然气气价由出厂价和管输费两部分组成。目前,我国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由天然气出厂价格、长输管道的管输价格、城市输配价格三部分组成。天然气出厂价格目前实行指导价,由国家发改委制定出厂基准价格,供需双方可在上下10%的范围内协商确定。跨省的长输管道的管输价格由国家发改委制定,省内的长输管道的管输价格和城市输配价格由各省省级物价部门制定。

我国天然气价格的管理部门是国家发改委和地方物价部门。天然气出厂价、管输费由发改委制定,城市配送服务费由地方下属的物价部门管理。

长期以来,我国天然气价格完全由决定,主要用成本加成法。天然气价格长期背离市场价值。根据广东燃气商会的统计资料,2006年我国天然气管道井口价仅为同期美国、日本的压缩天然气到岸价的29%;终端销售价约0.28元/kcal,比同热值进口液化气终端销售价格低45%。按热值计算,我国天然气价格大大低于替代燃料,如电、原油和液化气的价格。据测算,天然气热值为8000cal/m3,与原油、液化气的热值别为1∶1.15∶1.38。2006年,我国原油一、二档平均价格为1020元/t,内液化气价格为1200元/t。按照同等热值计算,与原油的比价,天然气价格应为887元/1000m3;与内液化气的比价,天然气井口价格应为870元/1000m3。我国现行天然气井口价格仅仅比煤价略高,明显低于同等热值的原油、液化气价格。天然气非市场化的低价格导致了对天然气的过度使用和不合理配置,相当程度上造成了浪费。如果直接进口化肥或进口氨生产化肥可能更便宜。使用天然气生产化肥而不是用它替代高成本的或进口的天然气,会附带有很高的机会成本。依靠进口的天然气发电,同时拒绝进口较便宜的氨,而且氨更容易储存。天然气生产商被迫以最低的价格把气卖给化肥厂,也打击了生产商的经济性[156]。如我国对现行化肥用气实行低价和配额政策,导致天然气企业亏损。2002年西南油气田分公司供应化肥生产用气406586×104m3,和工业用气相比减少销售收入5.48亿元,当年该公司亏损6.41亿元。由于化肥用气配额限制了天然气向高附加值行业流动,是该公司发生亏损的主要原因之一。目前,以天然气为原料的尿素生产成本平均已在1200元/t左右,化肥厂生产1t尿素耗气约在600m3。2007年11月8日,国家发改委发布了《关于调整天然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提高了工业用天然气出厂基准价格,将工业用户天然气的出厂基准价格每千立方米均提高400元,供化肥用气出厂基准价格不调整,所以化肥生产企业将继续使用相对便宜的天然气。以川渝气田为例,在未调价之前,工业用气和化肥用气的出厂基准价分别为875元/1000m3和690元/1000m3,调整后工业用气基准价已达到1275元/1000m3,而化肥用气仍然为690元/1000m3(表8-1),二者相差585元/1000m3[157]。

表8-1 全国主要油田化肥用气基准价[157] 单位:元/1000m3

国际上尿素以天然气为原料的占80%,因此国内以天然气为原料的化肥企业和国际化肥企业比较,美国的尿素吨耗天然气成本在182.3美元,国内的为82.8美元,二者相差近100美元。

近来,我国天然气价格改革已逐步提上议事日程,价格信号是天然气利用政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天然气使用以及供需管理发挥着重要作用。由于现行天然气价格较低,造成目前供需矛盾十分突出,尤其是供暖季节,因此,天然气价格市场化改革是一个必然的趋势。

依据国际上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的变化趋势分析,我国天然气出厂价格也将逐步市场化。同时可以预计,天然气管输价格在一段时间内仍将实行管制。自2007年10月以来,国际天然气的价格在不断上升,我国关于能源价格改革也提到议事日程,预计国内天然气价格也会上升。随着天然气价格的改革,煤层气价格会作出相应调整。从长远看,国家应当建立天然气和原油价格适度联动的定价机制,以推动煤层气产业更加健康快速的发展。

天然气的价格改革

天然气9月1号涨价。

以天津为例,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调整我市城市燃气管网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自今年9月1日起,天津城市燃气管网居民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每立方米提高。

据了解,受国际国内天然气市场供需紧张影响,今年4月1日起,中石油等上游企业供本市居民用天然气门站价格在本市基准门站价格基础上上浮15%。为保障天然气市场供应,疏导上游气价上浮的矛盾,根据本市城市燃气管网居民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此次对居民气价进行联动调整。

为做好兜底保障,对于低保户、特困户等低收入家庭用气继续按一档气价执行,不执行阶梯价格。对受2023年洪涝灾害影响的村镇居民用气价格延后一年调整。

使用天然气的注意事项

1、确保燃气管道安全:燃气管道应定期检查,确保有无泄漏、老化等情况,并及时修复或更换。使用专业工具和材料进行安装和维修。

2、安装燃气探测器:燃气泄漏可能导致爆炸或中毒,安装燃气探测器能够及早发现泄漏情况并发出警报,保障安全。

3、建立良好的通风系统:正确安装好厨房通风设备,避免燃气中的有害气体积累,保证室内空气质量。

4、使用专用燃气设备:使用符合安全标准的燃气设备,避免自制或改装的简易设备,以防止安全隐患。

5、避免长时间开启无人看管的燃气设备:当无人在场时,应关闭燃气设备,避免液化石油气或天然气泄漏引发危险。

6、不将易燃物品靠近燃气设备:避免将易燃物品如酒精、香水等靠近燃气设备,以防止发生火灾。

以上内容参考:人民网——天津调整居民用气销售价格

太仓天然气收费标准

我国天然气价改历史进程  关键时点 相关文件 定价方式 主要内容 1987年以前 NA 定价 完全由制定国内天然气价格 1987年10月27日 《天然气商品量管理暂行办法》 a.中央定价;b.指导价;c.协议价 a.气:中央按不同用途、不同油田定价;b.外气和西气东输、忠武线、陕京线等新建管道项目:指导价;c.少数用协议价 2005年12月23日 《关于改革天然气出厂价格形成机制及近期适当提高天然气出厂价格的通知》 价格双轨制下的指导价 a.一档气(实际执行价格接近内气价且差距不大的油田气的气量以及全部内气量,气量占全部的85%):指导价,用3-5年过渡到与可替代能源价格挂钩;b.二档气(一档气以外):980元为基准价,与可替代能源(原油、LPG、煤)价格挂钩。 2010年5月30日 《国家发改委关于提高国产陆上天然气出厂基准价格的通知》 取消价格双轨制,实行指导价 各油气田(含西气东输、忠武线、陕京线、川气东送)出厂(或首站)基准价格每千立方米均提高230元。同时将大港、辽河和中原三个油气田一、二档出厂基准价格加权并轨,取消价格“双轨制”。国产陆上天然气一、二档气价并轨后,将出厂基准价格允许浮动的幅度统一改为上浮10%,下浮不限。 2011年12月26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在广东省、广西自治区开展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改革试点的通知》 在两广地区试点,将成本加成定价改为按市场净回值定价 选取上海市场(中心市场)作为计价基准点,以进口燃料油和液化石油气(LPG)作为可替代能源品种,并分别按照60%和40%权重加权计算等热值的可替代能源价格,然后,按照0.9的折价系数,即把中心市场门站价格确定为等热值可替代能源价格的90%。 2013年6月28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然气价格的通知》 门站价施行基于市场净回值法的指导价 天然气价格管理由出厂环节调整为门站环节,门站价格为指导价,实行最高上限价格管理。区分存量气和增量气,增量气一步按“两广试点方案”调整到位,存量气逐步调整,争取在“十二五”末调整到位。 2015年2月2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出通知,决定自2015年4月1日暖基本结束后将存量气和增量气门站价格并轨,全面理顺非居民用气价格,同时试点放开直供用户用气价格,居民用气门站价格不作调整。

通知指出,2014年下半年以来,燃料油和液化石油气等可替代能源价格随国际市场油价出现较大幅度下降,按照现行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将各省份增量气最高门站价格每立方米降低0.44元,存量气最高门站价格提高0.04元,实现价格并轨。同时,放开直供用户(化肥企业除外)用气门站价格,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记者从多方了解到,最新的天然气调价政策预计于2015年10月底发布,最快或于11月1日执行。此次各省天然气非居民门站降价幅度将不一,将根据目前各省的门站价分别调整。

据政策制定人士透露,此次各省门站价格下调幅度为20%-30%,目前门站价格较低的省份下调价格较小,反之较大。“目前门站价格较低的省份可能下降0.4元/立方米-0.5元/立方米,门站价格较高的省份可能下降0.7元/立方米-0.8元/立方米。”

“新的调价政策将明确提出由制定门站指导价格,设定上浮比例,不设下限价格。”相关人士表示,据了解,上浮比例可能为15%左右。

从2014年下半年起原油暴跌,天然气替代燃料价格随之下行,而由于天然气为指导定价,相对滞缓的定价模式导致天然气经济性严重丧失。2015年1月份-8月份,国内天然气消费量为1252亿立方米,同比仅增长3.55%。

陕西发改委发布关于天然气价格管理有关事项通知

根据《省物价局关于太仓市居民生活用管道天然气价格改革方案的批复》(苏价工〔2014〕418号),经市同意,决定调整我市居民生活用天然气销售价格并实行阶梯式气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居民用天然气销售基准价格。

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综合考虑我市上游气价变化、以及居民承受能力等因素,参考周边城市价格水平,决定居民用天然气销售基准价格上调0.25元/立方米,即从现行的2.20元/立方米调整至2.45元/立方米。

二、推行居民用天然气阶梯式气价政策。

对户籍人口在4人及以下的居民天然气用户按年用气量分三档实行阶梯式气价:

第一档:居民用户年用气量在300立方米及以下的,销售价格为2.45元/立方米;

第二档:居民用户年用气量300立方米以上、600立方米及以下部分,销售价格在基准价格基础上上浮20%,即2.94元/立方米;

第三档:居民用户年用气量600立方米以上部分,销售价格在基准价格基础上上浮50%,即3.68元/立方米;

对户籍人口超过4人的,超过部分按人均年用气量作为计量标准,每增加一人,则相应增加60立方米的年用气量。即户籍人口5人的家庭第一档年用气量为360立方米及以下;第二档年用气量为360立方米以上、660立方米及以下部分;第三档年用气量为660立方米以上部分。以此类推,具体可由房屋产权所有人凭户口簿(本)到所在地天然气公司申请确认后调增。

三、执行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非居民用户的价格。

对执行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非居民用户(各类学校、养老院、院、居民住宅小区共用设施、城市社区服务设施、农村社区服务设施)不执行居民阶梯气价,销售价格从现行的2.20元/立方米调整至2.70元/立方米。

四、对低收入家庭实行用气补贴。

对持有《太仓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和《太仓市特困职工救助证》用户由太仓市天然气有限公司对上述家庭每户每月补贴5立方米天然气。并将每年补贴情况上报市物价局,确保低收入家庭优惠措施落实到位。

五、建立民用天然气上下游气价联动机制。

为正确反映市场供求状况和的稀缺程度,及时疏导上游天然气价格调整对终端产品销售的影响,根据《江苏省管道天然气价格即当国家、省有关部门提高或降低上游天然气出厂价格和管道运输价格累计超过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建立上下游气价联动机制。5%时,居民用天然气到户销售基准价格原则上作同向同幅度调整。为控制价格调整频率,每次联动调整后,价格相对稳定不少于12个月。具备启动联动机制的条件后,市价格部门要结合价格宏观调控总体情况,周边地区民用天然气价格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提出方案,报经市同意后实施。

六、上述价格自2015年1月1日用气量起执行。天然气是人民生活必需品,价格的变动涉及千家万户,燃气企业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制定相关执行细则,不得随意变更用户的抄表时间,要认真落实低收入家庭优惠政策,加强沟通与协调,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居民生活用天然气销售价格调整和阶梯式气价顺利实施。

为深化天然气价格改革,加强对自然垄断环节价格监管,推动天然气行业高质量发展,助力“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实现,根据《陕西省天然气管道运输和配气价格管理办法》规定,结合陕西省实际,经省同意,现将省内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低省内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

自2021年9月22日起,将省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省内管道运输价格每立方米降低2.4分,调整后的供各城市管道运输和城市基准门站价格见附件。陕西发改委委托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其他省内管道运输价格也应按相关办法规定加快理顺。

二、从严核定配气价格和终端销售价格

各地要抓紧开展城市管道燃气配气价格调整工作,综合考虑本次管道运输价格调整、居民承受能力、燃气企业经营状况等因素,合理安排终端销售价格,将省内管输价格降价红利及时足额传导至终端用户。要加快推进配气环节居民和非居民用气价格并轨,在不增加居民用气负担的前提下,适度降低非居民用气价格。本次调价有条件实现价格并轨的市县要直接并轨,条件暂不具备的市县要缩小居民和非居民用气价差。按规定今年重新核定配气价格的,天然气价格调整工作原则上在2021年-2022年供暖季开始前完成。尚未制定出台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部分市县,要高度重视,积极向当地汇报国家和省上相关精神及要求,加快建立联动机制,为推进天然气价格改革创造条件。

三、有关要求

省内天然气生产经营企业要认真贯彻执行本次价格调整相关政策,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做好政策宣传解读,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争取各方面理解支持。同时做好舆情应对,确保政策平稳实施。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告陕西发改委。

附件:省天然气公司供各城市省内管道运输和城市基准门站价格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