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深圳天然气房东加价去哪里投诉

2.深圳天然气流程

3.深圳经济特区燃气管理条例

4.深圳市人民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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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深圳市物价局发布相关文件,明确表示从2006年12月26日开始,深圳停止收取管道燃气费,说明是免费安装天然气的。龙岗区,隶属广东省深圳市,地处深圳市东北部,东临坪山区,西连龙华区,南接盐田区、罗湖区,北靠惠州市、东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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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有:防止意外、成本需要。

1、防止意外:根据《深圳市天然气使用安全管理规定》,使用天然气的用户应当为其设备、管道等财产缴纳天然气事故责任保险费用,以应对可能发生的意外事故。这样既能保障用户的权益,又能保证天然气运行的安全。

2、成本需要:使用天然气还需缴纳使用费用,这是天然气公司提供的服务所需要的成本,包括管道维护和使用等方面。使用费的金额通常包括基础使用费和计量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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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的燃气费是深圳市统一的,如果房东多收了以后,你就可以把房东给你的收据或者给你的任何凭证,

你把它收集起来交给深圳市燃气费管理中心,然后提出申诉。

建议管理中心去你房东那里调查是否有多收的现象,如果核实下来房东确实有多收你的现象。燃气服务中心会处罚你的房东,并退回你多收的燃气费。

深圳经济特区燃气管理条例

流程如下:

1、准备相关证件:包括、房产证或购房协议书等。

2、联系天然气公司:可以通过电话、网上客服或前往营业厅等方式联系深圳天然气公司。

3、填写申请表格:按照预约时间,携带相关证件到天然气公司营业厅填写申请表格。

4、缴纳费用:根据申请表格的要求,缴纳相应的费用。

5、安装天然气设备:在缴纳费用后,天然气公司会安排专业人员上门安装天然气设备,包括燃气表、燃气管道等。

6、验收通气:在设备安装完成后,需要进行验收,确保设备正常运行,然后进行通气。

深圳市人民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燃气行业管理,规范燃气经营行为,确保燃气供应和使用的安全,促进燃气事业的发展,根据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燃气工程的规划、建设和燃气的贮存、输配、经营、使用及其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供给生活、生产等使用的液化石油气、天然气、人工煤气及其他气体燃料。第四条 燃气属社会公用事业,由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并优先满足居民生活用气的需要。

燃气事业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五条 深圳市人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是燃气行业的主管部门。

公安消防部门负责燃气安全的消防监督。劳动行政部门负责燃气压力容器的安全监察。

规划、环保、技术监督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助主管部门对燃气行业进行监督管理。第六条 深圳市燃气协会是燃气经营企业(以下简称燃气企业)的社团组织,在主管部门指导下,协调会员间关系,宣传安全供气用气,研究、推广燃气行业新技术、新经验,及时反映燃气行业中出现的问题。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七条 燃气建设规划由规划部门会同主管部门编制。编制时应当征求公安消防、劳动、环保等部门的意见。燃气工程的建设必须符合燃气建设规划。第八条 燃气场站、码头、输配设施的选址和方案设计,必须报主管部门以及规划、劳动、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审查批准。

瓶装燃气供应点的设置,应当符合燃气建设规划,并经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消防部门批准。第九条 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单位,必须向主管部门注册,并持有燃气工程专业资质证书。从事燃气工程施工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备法定机构确认的相应资格。

安装燃气压力容器的施工单位必须同时持有劳动行政部门审核批准的资格证书。第十条 燃气工程建设所用的设备及材料,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第十一条 燃气工程的施工,由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质量监督。第十二条 高层建筑的燃气管道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对没有燃气管道的现有高层建筑,主管部门应当责令业主和燃气企业限期改造。第十三条 燃气场站、码头、市政管道、庭院管网、室内管道、临时瓶组供气站等工程竣工后,应当由主管部门组织公安消防、劳动等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按规定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第十四条 燃气工程的建设资金应当多渠道筹措。燃气市政管道和与该管道连接的供气站的建设资金应当列入市政设施预算,由投资建设;燃气场站、码头的建设资金由燃气企业自行筹措;庭院管网、室内管道建设资金,由开发单位负担,列入工程预算。第十五条 供气设备及管道竣工验收合格后,交由燃气企业统一管理和维护。室内燃气设施的维修保养及更换设备的费用,由使用燃气的单位和居民(以下统称用户)负担,其他设施的维修保养和更换设备的费用,由燃气企业负担。第三章 经营管理第十六条 管道燃气(含瓶组供气)实行统一经营。瓶装燃气实行多家经营。第十七条 设立燃气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长期稳定、符合标准的燃气来源;

(二)有符合规范要求的贮配、安全检测设施及维修抢险设备;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符合相应资质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

(四)有固定的符合安全规定的经营场所;

(五)有完备的规章制度;

(六)国家资质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八条 燃气企业的设立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向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依有关规定进行筹建;

(二)筹建完毕,向公安消防、劳动行政部门申请有关许可;

(三)持许可文件向主管部门申请资质核查,申领资质证书;

(四)持资质证书向工商行政部门申领营业执照。

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答复。工商行政部门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答复。

燃气经营资质证书实行年度审验制度。第十九条 无燃气经营资质证书的,不得经营燃气。禁止个体工商户经营燃气。

禁止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或出卖燃气经营资质证书。

一、上级下放和委托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院、省下放和委托我市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共180项,其中下放实施164项,委托实施16项。

实施机关序号事项名称备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1省内糖蔗收购价格的制定与调整省下放实施事项2除省内生产企业直销给用户以及由省属民爆器材经营企业销售以外的民爆器材的流通费用标准及销售价格的制定与调整省下放实施事项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3成品油经营单位(含汽车加气站)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甲种)核发省下放实施事项,并入市级审批事项“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4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省下放实施事项5监控化学品用户审核与备案省下放实施事项6进口兽药通关单开具省下放实施事项7地级以上市国土部门颁发矿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以外的尾矿库和石油天然气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省下放实施事项8县级国土部门颁发矿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不含尾矿库)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省下放实施事项9地级以上市人民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在建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审批省下放实施事项10剧毒化学品经营单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甲种)核发省下放实施事项,并入市级审批事项“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11融资性担保公司变更审批(变更名称、组织形式、跨市变更公司住所、调整业务范围、分立或者合并)省下放实施事项,并入市级审批事项“融资性担保机构设立、变更”12流动渔民申请入户、转户(港、澳地区渔民)审核省下放实施事项13建设禁渔区线内侧的人工鱼礁审批省下放实施事项,我市无此项审批业务14省管权限海洋与渔业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参观、旅游的审批省下放实施事项,我市无此项审批业务15省属企业自由类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省下放实施事项,调整为行政服务16软件出口合同登记省下放实施事项,调整为行政服务17粤港澳流动渔船雇用渔工作业证审核省下放实施事项,调整为行政服务

实施机关序号事项名称备注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18外商投资企业、来料加工企业直通港澳自货自运厂车许可省下放实施事项,调整为行政服务19烟花爆竹批发许可国发〔2012〕52号文件下放事项20设立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审批国发〔2012〕52号文件下放事项,并入市级审批事项“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设立审批”市财政委员会21市、县工商机关登记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审批省下放实施事项22港、澳、台地区会计师事务所对市、县工商机关登记企业临时办理审计业务审批省下放实施事项23市、县收入范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审批省下放实施事项市规划和国土委员会24矿权新立登记省下放实施事项25矿权延续、变更、注销登记省下放实施事项26地质勘查资质丙级审批省下放实施事项27探矿权延续、变更、保留、注销登记省下放实施事项28探矿权转让审批省下放实施事项29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丙级资质审批省下放实施事项30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丙级资质审批省下放实施事项31永久性测量标志拆迁审批省下放实施事项32市域内示意性地图审批省下放实施事项33丁级测绘资质审批省下放实施事项34土地复垦方案审批省下放实施事项35农林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的项目用地审核省下放实施事项36房地产开发企业及以下资质核准省下放实施事项37城市规划编制单位丙级资质认定省委托实施事项38矿权转让审批省下放实施事项,国发〔2012〕52号文件下放的“市县级人民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的矿权的转让审批”并入该项39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核准省委托实施事项,省转移给社会组织40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省委托实施事项41探矿权新立登记省委托实施事项42省级矿泉水注册登记省下放实施事项43县级矿产规划审核省下放实施,作为内部管理事项44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定和调整省下放实施,作为内部管理事项

实施机关序号事项名称备注市规划和国土委员会45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审核省下放实施,作为内部管理事项46丙、丁级测绘作业证核发省下放实施事项47地质遗迹认定省下放实施事项48渔业船舶初次检验、营运检验和临时检验的证书核发省下放实施事项,并入市级审批事项“渔业船舶检验”,由市海监渔政处负责实施49渔业船舶船用产品检验与发证省下放实施事项,由市海监渔政处负责实施50渔业航标的设置审批省委托实施事项,并入市级审批事项“渔业航标的设置和变更”,由市海监渔政处负责实施市人居环境委员会5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省委托实施事项52省管权限拟退役关闭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核准省下放实施事项53部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省下放实施事项54部分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化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重新审批(含环境影响报告超过5年的审核)省下放实施事项55部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含核设施、核技术利用,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验收]省下放实施事项56市、县级自然保护区的调整审核省下放实施事项57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重点企业名单核定及评估验收省下放实施事项58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核发省下放实施事项市交通运输委员会59占用、挖掘非高速公路国省道审批省下放实施事项,并入市级审批事项“占用、挖掘道路”60省管非高速公路国省道改造平面交叉道口审批省下放实施事项61经营省内水路旅客及液货危险品运输业务审批省下放实施事项62外商投资经营港口业务的备案初审省下放实施事项63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年度核验省下放实施事项64相邻两市间公路超限运输审批省下放实施事项65省管非高速公路用地范围以内设置非公路标志审核省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