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燃气开口费的国家规定

河北省居民天然气价格开口费是多少_河北做天然气多少钱一户

问:农村装天然气交的开口费是什么,合理吗?我个人觉得,是非常的不合理,原因下面给大家讲下:

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三大部门,2019年06月27日发布的,关于规范城镇燃气工程安装收费的指导意见,指出以后城市不再收取这笔费用。见下图(数据来源发展改革委网站):

农村天然气的规定?

开口费是什么?是不是二次收费

这个文件上面说的,到底是什么意思呢?其实是讲,城市的天然气是属于市政的基础设施的一部分,当地有财政的付出,就是要交也是由开发商去交,不需要个人用户去交。虽然也有些地方城市还在收取,不过被人举报之后,都被责令整改了。不过文件最后,说农村的天然气收费,是可以当地结合实际情况,去看要不要收取。

实际情况去收取,也就造成了当前农村天然气安装费,每个地区都不一样。像是有些村要交2800,有些是4000或更高。不过这个交也就是一次,一般地方叫安装费,又有叫开口费。

但根据题主所讲的,他们村里已经交过了4000多的钱去安装天然气,然后今年又通知还要交1000元的开口费,这明显涉及到二次收费了。因为已经交过一次钱了,也不少(4000元),现在又要交1000元,这不是重复交费是啥?

虽然相关文件是讲,农村要根据实际情况去制定,但这种要交2次费用,我也是没有遇到。对于这个二次交费的1000元所谓开口费,是什么?题主可以问一下当地的燃气公司,或者直接向当地的相关部门去投诉,这种二次收费的行为。

综上所述,虽然农村现在还在收取安装费,但一些地方也叫做开口费。如果一个地方先开始要交4000的费用(收费一般是以安装费为由),又需要交1000元的开口费,这明显不是很正常。

费用的名称项目,是燃气公司说了算,但别忘了也有人可以监督他们的,因此我个人觉得,这种二次收费是不合理的,建议可以向有关部门反映这个问题,就是要交也要交得明明白白的。

燃气开口费的国家规定

天然气开口费2023政策是指自2023年1月1日起,中国国家发改委将取消城市天然气开口费,即城市天然气用户不再需要支付开口费用。

这一政策的实施将减轻城市天然气用户的负担,降低生活成本,同时也有助于推动天然气在城市能源结构中的应用和普及。燃气管道初装费政策是指国家发改委规定,自2019年7月1日起,全国城市燃气管道初装费实行指导价。

这一政策的实施将有效降低城市居民用气成本,促进城市燃气供应的普及和发展。总的来说,这两项政策都是为了促进城市天然气的普及和发展,降低居民用气成本,提高生活质量,同时也有助于推动城市能源结构的转型和升级。

相关规定

部分相关“煤改气”乡镇和村委会与燃气公司签订的合同显示,燃气计量表以下户内支管1米以内不收费,1米以外,燃气公司收取工程建设费(含人工费、材料费),收费的管件(如弯头、接头、软管等)属市场调节价,价格由企业根据成本和合理利润自滑正主确定。

对农村低保户、五保户等特殊家庭“哪让轮煤改气”优待政策,根据《宁李信晋县2019年农村地区冬季清洁取暖实施方案》要求,由民政部门指导各乡镇兜底做好建档立卡贫困户、五保户等特困群众冬季清洁取暖工作。

法律分析:天然气没有关于开口费的相关规定。根据国家发改委585号文件,这些费用都属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开发商购买土地时就已经由开发商缴纳,否则按照国家规定不能办理规划、立项手续。这些费用已经计入房价,不得冠以任何名义重复收取。对不按规定取消或变相继续征收性基金项目的,一经发现,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同时,追究有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法律依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 一、整顿住房建设收费的范围和重点。整顿住房建设收费的范围,包括住房建设项目规划、立项、征地、建设、销售及使用全过程的各种收费。整顿的重点是,取消所有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设置的收费项目;取消虽按规定权限和程序设置,但与现行产业政策、行政管理体制变化情况不相符合已失去合理性的收费项目及重复设置的收费项目。

二、取消一批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项目。各地执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凡与本通知公布取消的收费项目(见附件)性质、内容相类似的,不论冠以何种名称,一律取消。同时,1999年财政部、国家计委在批复地方涉及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时,已明确规定到2000年底取消的收费项目,必须取消。除统一公布取消的及限期取消的收费项目外,其他涉及住房建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各地也要进行逐项清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取消、保留、合并、降低收费标准的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以下简称省级人民)批准、公布,并报财政部、国家计委备案。

对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价格部门要随即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财政部门要及时收缴已发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上述收费项目取消后,有关部门履行规定的行政管理职能所需必要的经费开支,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预算酌情予以安排。

三、整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凡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取消部分建设项目收费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收费管理的通知》(计价费〔1996〕2922号)颁布前,已按规定的审批权限批准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其他专项配套费的,由省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对各类专项配套费进行整顿,将其统一归并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取消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重复收取的水、电、气、热、道路以及其他各种名目的专项配套费。统一归并后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省级价格、财政部门根据近年来公用事业价格改革和调整情况,按照从严控制、逐步核减的原则重新核定收费标准。凡是未按规定审批权限批准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或其他各类专项配套费,以及计价费〔1996〕2922号文件颁布后,地方各级人民或有关部门出台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或其他专项配套费,一律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