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燃气间的规定要求

2.什么是PPI指数

3.电汽价格与热函的关系:使用热电联产的电厂的电(比如0.5元每度)和蒸汽(120元每吨),价格基于电厂成本

天然气价格制定的依据有哪些指标_天然气价格制定的依据有哪些指标呢

天然气期货交易代码为NG,合约交割月份为1-12月,上市为纽约商品。

天然气在交易软件上也叫natural_gas,天然气期货合约在纽约商品期货上市,合约资料具体如下所示天然气:

交易品种:天然气。

交易单位:10000mmBtu(mmBtu指100万英国热量单位)。

报价单位:美元/mmBtu,美分/mmBtu最小变动价位:0.001美元(0.1美分)/mmBtu($10.00每合同)。

交易代码:NG上市。

涨跌停板幅度:见《每日价格限制》。

合约交割月份:1-12月。

交易时间:北京时间7:00-次日6:00(夏令时6:00-次日5:00)当地时间18:00-17:00。

最后交易日:合约月份的前一月份倒数第3个交易日。

交割方式:实物交割。

:纽约商品(NYMEX)。

交易的话,需要年满18周岁,拥有合法明资料准备好:正反面照片,电子邮箱,手机号,还有出入金的。

1.打开google版本 92.0.4515.131 ,登录经纪商平台,按照步骤填写个人基础资料,最后上传正反面照片

2.资料审核通过之后,下发交易账号,下载交易软件,入金交易这边是15年的老牌欧洲交易商平台平台受全球7大顶级金融机构监管,资金隔离存放,确保您的交易安全平台入金门槛100美金,入金100美金即可1000多种外汇,货币对,股票,股指,贵金属的大宗商品使用国际广泛通用软件Mt4,MT5,支持EA交易。

影响天然气期货价格的因素

一、供应的大周期

全球已证实的天然气储量超过6500万亿立方英尺,随着新勘探技术在非常规天然气的应用,未来几年里天然气总的储量可能增加4000万亿立方英尺。近年美国页岩气技术的发展,导致页岩气的产量和储量都出现大幅飙升,页岩气高达100年以上的储比,也使其成为未来能源。

二、国际能源价格

不仅是煤炭价格,原油价格也与天然气价格互相影响,因为他们同属能源品种,并且消费行业存在重叠。当这些能源品种的供应相对稳定时,比价基本维持区间振荡,但当其中某一类别产量出现跃升时就会打破平衡。

三、季节性需求规律

冬季是天然气消费量最大的季节,如果遇到寒冬,居民取暖用气就会瞬时拉升天然气价格。其他季节天然气的消费就相对低迷。对应着淡旺季,天然气的库存是投资者紧盯的一项指标,这是供需两方面的反映。一般来说,如果入冬库存低于五年均值,气价在冬季就容易维持强势。

天然气期货主要应用于这样几个行业。首先是天然气发电,天然气发电具有缓解能源紧缺、降低燃煤发电比例,减少环境污染的作用。其次天然气也是重要的化工工业原料。再次,天然气也是重要的生活用燃料。最后天然气也可以替代汽车用油,具有价格低、污染少、安全等优点。

燃气间的规定要求

欧盟委员会要求欧盟各国减少百分之十五的天然气需求量,但是此项提议遭到了各国的反对。

天然气是一种非常重要的,人类社会可以说是离不开石油与天然气。各个国家的发展也同样如此,天然气关系到各国居民的日常生活。这一点对于欧洲大部分国家而言更加重要,因为欧洲大部分国家都是通过天然气来取暖的。因此一旦欧洲地区缺少天然气,对于当地居民生活也带来了很多的不便。

欧洲委员会要求欧洲各国减少天然气需求。

随着俄乌战争的爆发,俄罗斯与欧洲各国之间也发生了矛盾。于是俄罗斯便单方面切断那通向欧洲的天然气管道,这也导致了欧洲天然气价格大幅度上涨。很多居民根本无法购买到价格较低的俄罗斯天然气,只能够向美国购买高价天然气。当然这一点对于美国而言有很多的好处,为了改变这种现状。欧洲委员会要求欧盟各国减少自身的天然气需求量,但是欧盟各国对这项提议并不赞成。纷纷要求欧盟委员会降低相应的标准,因此这项决议得不到大多数国家的支持。

美国可以说是赚的盆满钵满。

在此次俄乌战争当中,美国与俄罗斯之间的受益是最多的。欧洲反而成了受害者。因为欧洲向乌克兰支援了大量的武器以及,但是这些武器和全部被俄罗斯军队所缴获。除此之外双方之间爆发的战争也导致天然气和石油的价格大幅度上涨。

目前这种提议是不合理的。

其实目前欧洲委员会自动提议根本就不合理,没有一个国家愿意牺牲自己的利益去成全另外一个国家。因此可以看出欧盟内部并不是铁桶一块,各个成员国之间都有自己的心思。

什么是PPI指数

法律分析:使用易燃气体作燃料的厨房,必须定期检查气体管道,法兰接头、仪表、阀门,杜绝因设施带故障运行造成安全隐患。检查泄露时,一般用肥皂水的方法,严禁用明火试漏。发现易燃气体泄露,首先要关闭阀门,及时通风,并严禁用明火和开、关电器设备。

法律依据:《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3.2.1 城镇燃气质量指标应符合下列要求:

1、城镇燃气(应按基准气分类)的发热量和组分的波动应符合城镇燃气互换的要求;

2、城镇燃气偏离基准气的波动范围宜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城市燃气分类》GB/T13611 的规定用,并应适当留有余地。

3.2.2 用不同种类的燃气除应符合第3.2.1条外,还应分别符合下列第1~4款的规定。

1、天然气的质量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天然气发热量、总硫和硫化氢含量、水露点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天然气》GB17820的一类气或二类气的规定;

(2)在天然气交接点的压力和温度条件下:天然气的烃露点应比最低环境温度低5℃;天然气中不应有固态、液态或胶状物质。

2、液化石油气质量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油气田液化石油气》GB9052.1或《液化石油气》GB 11174 的规定;

3、人工煤气质量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人工煤气》GB13612 的规定;

4、液化石油气与空气的混合气做主气源时,液化石油气的体积分数应高于其爆炸上限的2 倍,且混合气的露点温度应低于管道外壁温度5℃。硫化氢含量不应大于20mg/m?。

3.2.3 城镇燃气应具有可以察觉的臭味,燃气中加臭剂的最小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无毒燃气泄漏到空气中,达到爆炸下限的20%时,应能察觉;

2、有毒燃气泄漏到空气中,达到对人体允许的有害浓度时,应能察觉;对于以一氧化碳为有毒成分的燃气,空气中一氧化碳含量达到0.02%(体积分数)时,应能察觉。

3.2.4 城镇燃气加臭剂应符合下列要求:

1、加臭剂和燃气混合在一起后应具有特殊的臭味;

2、加臭剂不应对人体、管道或与其接触的材料有害;

3、加臭剂的燃烧产物不应对人体呼吸有害,并不应腐蚀或伤害与此燃烧产物经常接触的材料;

4、加臭剂溶解于水的程度不应大于2.5%(质量分数);

5、加臭剂应有在空气中应能察觉的加臭剂含量指标。

电汽价格与热函的关系:使用热电联产的电厂的电(比如0.5元每度)和蒸汽(120元每吨),价格基于电厂成本

PPI(ProducerPriceIndex)指数,即生产者价格指数,是一种衡量制造商和农场主向商店或其他商业企业销售商品时收取的价格水平的经济指标。PPI指数主要关注生产环节的价格变化,用于衡量各种商品在不同生产阶段的价格变化情况。它是评估通货膨胀水平的重要指标之一,也是制定经济政策和评估经济状况的重要参考依据。

PPI指数的计算方法是通过收集选定的一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数据,将这些价格数据按照它们在最终产品成本中所占的权重进行加权平均,从而得出价格指数。PPI指数涵盖了各种行业,包括制造业、矿业、农业、电力、天然气、建筑业等。

PPI指数的作用主要有以下几点:

1.通货膨胀预警:PPI指数的上升通常预示着潜在的通货膨胀压力,因为生产环节的价格上涨可能会传导至消费环节,导致消费者价格指数(CPI)上升。

2.经济状况评估:PPI指数的变动可以反映出整体经济的运行状况,包括经济增长、生产效率、市场需求等方面的信息。

3.企业决策依据:PPI指数为企业提供了有关市场价格变动的信息,可以帮助企业调整生产、优化库存管理、预测利润等。

4.政策制定参考:可以根据PPI指数来调整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以应对潜在的通货膨胀压力,保持经济稳定。

需要注意的是,PPI指数并不能完全反映通货膨胀状况,因为它仅涵盖了生产环节的价格变化,而消费者价格指数(CPI)则涵盖了消费者购买的所有商品和服务的价格变化。因此,在评估通货膨胀时,通常需要结合PPI指数和CPI指数来分析。

关于热电联产的纲领性文件,是计基础[2000]1268号;另外发改能源[2007]141号也是重要的文件,其他的文件,各省有自己的规定,但基本都是从这两个来的。给你贴一下:关于发展热电联产的规定 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发展热电联产的规定计基础[2000]126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单列市计委、经贸委、建委(建设厅)、环保局、电力局、院有关部门: 为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热电联产事业的健康发展,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关于“国家鼓励发展热电联产、集中供热,提高热电机组的利用率”的规定,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联合对原《关于发展热电联产的若干规定》(计交能[1998]220号文)进行了修订和补充,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主题词:热电 联产 规定 通知 关于发展热电联产的规定热电联产具有节约能源、改善环境、提高供热质量、增加电力供应等综合效益。热电厂的建设是城市治理大气污染和提高能源利用率的重要措施,是集中供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的公益性基础设施。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热电联产事业得到了迅速发展,对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起了重要作用。为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推动热电联产事业的发展,特作如下规定:第一条 各地区在制定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法律细则和相关地方法规时,应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的制定发展和推广热电联产、集中供热的措施。 第二条 各地区在制定发展规划时,应坚持环境保护基本国策,认真贯彻执行“能源节约与能源开发并举,把能源节约放在首位”的方针,按照建设部、国家计委《关于加强城市供热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建城 [1995] 126号),认真编制和审查城市供热规划。依据本地区《城市供热规划》、《环境治理规划》和《电力规划》编制本地区的《热电联产规划》。在进行热电联产项目规划时,应积极发展城市热水供应和集中制冷,扩大夏季制冷负荷,提高全年运行效率。 第三条 热电联产规划必须按照“统一规划、分步实施、以热定电和适度规模”的原则进行,以供热为主要任务,并符合改善环境、节约能源和提高供热质量的要求。 第四条 各级计委负责热电联产的规划和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各级经贸委负责热电联产的生产管理、热点联产技术改造规划的制定的审批,各级建设部门是城市供热行业管理部门,各级环保部门要依照相关的环保法规对热电联产进行监督。 第五条 根据国家能源与环保政策,各地区应根据能源供应条件和优化能源结构的要求,从改善环境质量、节约能源和提高供热质量出发,优化热电联产的燃料供应方案。 第六条 在院新的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办法出台前,热电联产审批暂按以下规定执行: 1. 单机容量25兆瓦及以上热电联产基本项目及总发电容量及25兆瓦及以上燃气—蒸汽联合循环热电联产机组,报国家计委审批。 2. 单机容量25兆瓦以下的热电联产基本建设项目及总发电容量25兆瓦以下的燃气—蒸汽联合循环热电联产机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单列市计委组织审批,报国家计委备案。 3. 现有凝汽发电机组改造为热电联产工程、热电联产技术改造工程和燃料结构变更与综合利用的热电联产技术改造工程,总投资大于5000万元的项目,由国家经贸委审批;总投资小于5000万元的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审批,报国家经贸委备案。 4.外商投资热电厂工程总造价3000万美元及以上项目,基本建设项目报国家计委审批;技术改造工程由国家经贸委审批。 5.热电厂、热力网、粉煤灰综合利用项目应同时审批、同步建设、同步验收投入使用。热力网建设资金和粉煤灰综合利用项目不落实的,热电厂项目不予审批。 第七条 各类热电联产机组应符合下列指标:一、供热式汽轮发电机组的蒸汽流既发电又供热的常规热电联产。应符合下列指标: 1. 总热效率年平均大于45%。总热效率=(供热量 +供电量×3600千焦/千瓦时)/(燃料总消耗量×燃料单位低位热值)×100%* 2. 热电联产的热电比:(1)单机容量在50兆瓦以下的热电机组,其热电比年平均应大于100%;(2)单机容量在50兆瓦至200兆瓦以下的热电机组,其热电比年平均应大于50%;(3)单机容量200兆瓦及以上抽汽凝汽两用供热机组,暖期热电比应大于50%。热电比 = 供热量/(发电量×3600千焦/千瓦时)×100% 二、燃气—蒸汽联合循环热电联产系统包括:燃气轮机+供热余热锅炉、燃气轮机+余热锅炉+供热式汽轮机。燃气—蒸汽联合循环热电联产系统应符合下列指标: 1.总热效率年平均大于55% 2.各容量等级燃气—蒸汽联合循环热电联产的热电比年平均应大于30% 第八条 符合上述指标的新建热电厂或扩建热电厂的增容部分免交上网配套费,电网管理部门应允许并网。投产第一年按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确定的全年平均热电比和总效率签定上网电量合同。在保证供热和机组安全运行的前提下供热机组可参加调峰(背压机组不参加调峰)。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的开发区建设的热电厂投产三年之后;以及现有热电厂经技术改造后,达不到第七条规定指标的,经报请省级综合经济部门核准,按实际热负荷核减结算电量,对超发部分实行无偿调度。 第九条 热电联产能有效节约能源,改善环境质量,各地区、各部门应给予大力支持。热电厂应根据热负荷的需要,确定最佳运行方案,并以满足热负荷的需要为主要目标。地区电力管理部门在制定热电厂电力调度曲线时,必须充分考虑供热负荷曲线变化和节能因素,不得以电量指标限制热电厂对外供热,更不得迫使热电厂减压减温供汽,否则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追究有关部门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第十条 城市热力网是城市基础设施的一部分,各有关部门均应大力支持其建设,使城市热力网与热电厂配套建设,同时投入使用,充分发挥效益。 第十一条 凡利用余热、余气、城市垃圾和煤矸石、煤泥和煤层气等作为燃料的热电厂,按《院批转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开展综合利用意见的通知》文件执行(国发[1996]36号) 第十二条 在有稳定热负荷的地区,进行中小凝汽机组改造时,应选择预期寿命内的机组安排改造为供热机组,并必须符合本规定第七条的要求。 第十三条 鼓励使用清洁能源,鼓励发展热、电、冷联产技术和热、电、煤气联供,以提高热能综合利用效率。 第十四条 积极支持发展燃气—蒸汽联合循环热电联产。 1. 燃气—蒸汽联合循环热电联产污染小、效率高及靠近热、电负荷中心。国家鼓励以天然气、煤层气等气体为燃料的燃气—蒸汽联合循环热电联产。 2. 发展燃气—蒸汽联合循环热电联产应坚持适度规模。根据当地热力市场和电力市场的实际情况,以供热为主要目的,尽力提高综合利用效率和季节适应性,可用余热锅炉补燃措施,不宜片面扩大燃机容量和发电容量。 3. 根据燃气燃气—蒸汽联合循环热电厂具有大量稳定用气和为天燃气管网提供调峰支持特点,合理制定天然气价格。 4. 以小型燃气发电机组和余热锅炉等设备组成的小型热电联产系统,适用于厂矿企业,写字楼、宾馆、商场、医院、银行、学校等较分散的公用建筑。它具有效率高、占地小、保护环境、减少供电线损和应急突发等综合功能,在有条件的地区应逐步推广。 第十五条 供热锅炉单台容量20吨/时及以上者,热负荷年利用大于4000小时,经技术经济论证具有明显经济效益的,应改造为热电联产。 第十六条 在已建成的热电联产集中供热和规划建设热电联产集中供热项目的供热范围内,不得再建燃煤自备热电厂或永久性供热锅炉房。当地环保与技术监督部门不得再审批其扩建小锅炉。在热电联产集中供热工程投产后,在供热范围内经批准保留部分容量较大、设备状态较好的锅炉做为供热系统的调峰和备用外,其余小锅炉应由当地在三个月内明令拆除。在现有热电厂的供热范围内,不应有分散燃煤小锅炉运行。已有的分散烧煤锅炉应限期停运。在城市热力网的共热范围内,居民住宅小区应使用集中供热,不应再用小锅炉等分散供热方式。 第十七条 各级有应积极推动环境治理和节约能源,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在每年市政建设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发展热电联产、集中供热。 第十八条 住宅暖供热应积极推进以用户为单位按用热量计价收费的新体制。从2000年10月1日起,新建居民住宅室内暖供热系统要按分户安装计量仪表设计和建设,推行按热量收费;原有居民住宅要在开展试点的基础上。逐步进行改造,到2010年基本实现供热计量收费。 第十九条 热电联产项目接入电力系统方案,电力管理部门必须及时提出审查意见。热力管网走向和敷设方式必须由当地城市建设管理部门及时提出审查意见。 第二十条 热电联产项目的建设、安装、调试、验收、投产必须遵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管理程序和有关规定执行。在热电厂和城市热网的建设过程中应分别接受电力及城市建设管理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热电厂热价、电价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的规定制定。热电联产热价、电价的制定应充分考虑热电厂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的社会效益,在兼顾用户承受能力的前提下,本着热、电共享的原则合理分摊,由各级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按价格管理权限指定公平、合理的价格。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文发布单位的其它文件中有关热电联产的部门,凡与本文不符的应与本文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国家发展委员会商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进行解释。 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热电联产和煤矸石综合利用发电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发改能源[2007]1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建设厅(建委)、物价局,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公司、华能集团、集团、国电集团、华电集团、中电投集团、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神华集团、国家开发投资公司、华润集团、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规范热电联产和煤矸石综合利用发电项目建设工作,对促进我国能源的合理和有效利用、转变增长方式、提高经济效益、推进技术进步、减少环境污染等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根据《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建设部制定了《热电联产和煤矸石综合利用发电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特此通知。 附件:《热电联产和煤矸石综合利用发电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建 设 部二○○七年一月十七日主题词:热电联产 规定 通知附件: 热电联产和煤矸石综合利用发电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实现热电联产和综合利用发电健康有序发展,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新(扩)建热电联产和煤矸石综合利用发电项目。第三条 发展改革部门(经委、经贸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热电联产和煤矸石综合利用发电规划、项目申报与核准,以及相关监管工作。第二章 规划第四条 热电联产和煤矸石综合利用发电专项规划应按照国家电力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依据当地城市总体规划、城市规模、工业发展状况和等外部条件,结合现有电厂改造、关停小机组和小锅炉等情况编制。热电联产专项规划的编制要科学预测热力负荷,具有适度前瞻性,并对不同规划建设方案进行能耗和环境影响论证分析。地市级及以上有关部门负责编制专项规划,并应纳入全省(直辖市、自治区)电力工业发展规划。各地热电联产和煤矸石综合利用发电装机总量应纳入国家电力发展规划。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应在全国电力发展规划装机容量范围内负责专项规划的审定,统一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第五条 热电联产和煤矸石综合利用发电项目专项规划应当实施滚动管理,根据电力规划建设规模确定的周期(一般为三年),统筹确定热电建设规模,必要时可结合地区实际发展情况进行调整。第六条 煤矸石综合利用发电项目,应优先在大型煤炭矿区内或紧邻大型煤炭洗选设施规划建设,具备集中供热条件的,应考虑热电联产;限制分散建设以煤矸石为燃料的小型综合利用发电项目。第七条 煤矸石综合利用发电项目的设备选型应根据燃料特性确定,按照集约化、规模化和就近消化的原则,优先安排建设大中型循环流化床发电机组,在大型矿区以外的城市近郊区原则上不规划建设燃用煤矸石的热电联产项目。第八条 热电联产的建设分5类地区安排,具体地区划分方式按照《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九条 热电联产应当以集中供热为前提。在不具备集中供热条件的地区,暂不考虑规划建设热电联产项目。第十条 在严寒、寒冷地区(包括秦岭淮河以北、新疆、青海和西藏)且具备集中供热条件的城市,应优先规划建设以暖为主的热电联产项目,取代分散供热的锅炉,以改善环境质量,节约能耗。在夏热冬冷地区(包括长江以南的部分地区)如具备集中供热条件可适当建设供热机组,并可考虑与集中制冷相结合的热电联产项目。夏热冬暖地区和温和地区除工业区用热需要建设供热机组外,不考虑建设暖供热机组。第十一条 以工业热负荷为主的工业区应当尽可能集中规划建设,以实现集中供热。第十二条 在已有热电厂的供热范围内,原则上不重复规划建设企业自备热电厂。除大型石化、化工、钢铁和造纸等企业外,限制为单一企业服务的热电联产项目建设。第十三条 热电联产项目中,优先安排背压型热电联产机组。背压型机组的发电装机容量不计入电力建设控制规模。背压型机组不能满足供热需要的,鼓励建设单机20万千瓦及以上的大型高效供热机组。第十四条 在电网规模较小的边远地区,结合当地电力电量平衡需要,可以按热负荷需求规划抽凝式供热机组,并优先考虑利用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的热电联产机组;限制新建并逐步淘汰次高压参数及以下燃煤(油)抽凝机组。第十五条 以热水为供热介质的热电联产项目覆盖的供热半径一般按20公里考虑,在10公里范围内不重复规划建设此类热电项目;以蒸汽为供热介质的一般按8公里考虑,在8公里范围内不重复规划建设此类热电项目。 第三章 核准第十六条 除背压型机组外,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对热电联产建设方案与热电分产建设方案进行审核,热电联产年能源消耗量和在当地排放的污染物总量低于热电分产的,方可核准热电联产项目。项目申请单位应当在项目申请报告中提供上一款所需资料。第十七条 热电联产和煤矸石综合利用发电专项规划是项目核准的基本依据。项目核准应当在专项规划指导下进行,拟建项目应当经科学论证和专家评议后予以明确。第十八条 热电联产项目在申报核准时,除提交与常规燃煤火电项目相同的支持性文件外,还需提供配套热网工程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当地整合供热区的方案,已有机组改造和小火电机组(小锅炉房)关停方案,以及相应的承诺文件,地方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第二十三条规定出具的热力价格批复文件,项目申报单位和当地其他热电联产项目运行以及近三年核验情况。第十九条 煤矸石综合利用发电项目在申报核准时,除提交与常规燃煤火电项目相同的支持性文件外,还需提供项目配套选用锅炉设备的订货协议,有关部门对当地燃料来源的论证和批复文件,项目申报单位和当地其他煤矸石综合利用发电项目运行以及近三年核验情况。 第四章 支持与保障措施第二十条 国家支持利用多种方式解决中小城镇季节性暖供热问题,推广用生物质能、太阳能和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并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用天然气、煤气和煤层气等实施分布式热电联产。中小城镇季节性暖供热应当符合因地制宜、合理布局、先进适用的原则。第二十一条 国家取多种措施,大力发展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技术,积极探索应用高效清洁热电联产技术,重点开发整体煤气化联合循环发电等煤炭气化、供热(制冷)、发电多联产技术。第二十二条 热电联产和煤矸石综合利用发电项目的上网电价,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布的《上网电价管理暂行办法》。在实行竞价上网的地区,由市场竞争形成;在未实行竞价上网的地区,新建项目上网电价执行国家公布的新投产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第二十三条 热电联产项目的热力出厂价格,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或经授权的市、县人民根据合理补偿成本、合理确定收益、促进节约用热、坚持公平负担的原则,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经成本监审核定的当地供热定价成本及规定的成本利润率或净资产收益率统一核定,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煤热联动。对热电联产供热和用其他方式供热的销售价格逐步实行同热同价。第二十四条 热电联产和煤矸石综合利用发电项目应优先上网发电。热电联产机组在供热运行时,依据实时供热负荷曲线,按“以热定电”方式优先排序上网发电,在非供热运行时或超出供热负荷曲线所发电力电量,应按同类凝汽发电机组能耗水平确定其发电调度序位。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二十五条 项目核准机关应当综合考虑城市规划、国土、环境保护、银行监管、安全生产等国家有关规定,健全完善项目检查和认定核验制度。热电联产项目必须安装热力负荷实时在线监测装置,并与发电调度机构实现联网。第二十六条 项目建成投产后,由项目核准机关组织或委托有关单位进行竣工检查,确认项目建设是否符合项目核准文件的各项要求。受托组织竣工检查的单位,应将检查结论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经竣工检查合格的项目,方可申请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或补贴等政策。热电联产企业与其他供热企业应同等享受当地供热优惠政策或补贴。第二十七条 项目生产运行过程中,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经委、经贸委)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定期年度核验。对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项目核准要求的,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取消其享受的各项优惠政策,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将视情况组织专项稽查。经查明确有弄虚作的,责令其停止上网运行,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第二十八条 项目核准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热电联产和煤矸石综合利用发电项目的监管。对于应报核准而未申报的项目、虽然申报但未经核准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以及未按项目核准文件的要求进行建设的项目,一经发现,项目核准机关应责令其停止建设,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和行政责任。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所称项目核准机关,是指《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中规定具有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第三十条 燃用煤矸石和低位发热量小于12250千焦/千克的低热值煤的项目审批核准,应按照燃煤项目进行管理,适用本规定以及其他燃煤项目的有关项目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希望可以帮到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