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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天然气价格监督监察政策全文_河南省关于天然气文件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保障石油、天然气输送安全,维护能源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输送石油、天然气的管道以及管道附属设施(以下统称管道)的保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和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石油包括原油和成品油,所称天然气包括天然气、煤层气、煤制气和页岩气。

城镇燃气管道和炼油、化工等企业厂区内管道的保护,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加强对管道保护工作的领导,依法承担属地监管职责,加强管道保护执法能力建设,督促、检查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管道保护职责,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组织排除管道的重大外部安全隐患。

乡镇人民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人民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管道保护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管道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能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管道保护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履行管道保护义务,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保障管道安全运行;

(二)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

(三)加强日常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

(四)宣传、贯彻有关管道建设和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有关部门对管道保护主要履行下列职责,并协同能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

(一)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打孔盗油等破坏管道运行安全和影响管道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管道保护治安秩序;

(二)财政部门加强对管道安全预防和重大安全隐患治理资金政策支持,落实国家管道通过地区税收分享政策;

(三)国土部门负责临时用地、新征土地与管道保护工作的衔接,依法查处毗邻管道保护范围的矿山领域无证开、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矿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牵头协调管道突发环境的调查处理工作,指导协调下级人民开展相关突发环境的应急处置工作;

(五)城乡规划部门负责依法审核管道建设的选线方案,加强对管道周边施工项目的规划审批和监督;

(六)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组织拟定并监督实施公路、水路等行业规划,与管道发展规划、建设规划相衔接,组织协调解决公路、水路建设项目与管道建设和安全运行相关的重大问题;

(七)水利部门负责组织或者参与协调解决水利工程设施与管道建设和安全运行相关的重大问题;

(八)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出资人职责,负责督促检查经营管道业务的地方国有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工作;

(九)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管道有关特种设备质量监督、安全监察以及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依法开展油气输送管道检验检测和风险评估工作;

(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依法组织管道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和管道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十一)气象部门负责管道设备设施的防雷安全监管、极端灾害天气的预警发布工作,依法开展管道与设备防雷装置设计审核与竣工验收。

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管道保护的相关工作。第六条 管道企业是管道建设、保护和安全运行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管道建设,建立、健全并组织实施本企业管道隐患防治和应急救援等有关管道保护的制度和操作规程,接受人民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履行管道保护义务,保障管道安全运行。

管道企业应当与沿线人民、企业、居民建立长效联系机制,并会同公安部门确定防范恐怖袭击重点目标,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的有关规定履行职责,开展管道保护宣传,履行公众警示程序,向管道沿线公众告知安全风险和防范措施。第二章 管道规划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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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城镇燃气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是为加强全省城镇燃气安全管理,规范燃气经营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院令第583号)及《河南省燃气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而制定的,下面是中达咨询带来的关于河南省城镇燃气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介绍以供参考。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管道燃气、瓶装燃气、汽车加气等城镇燃气经营及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燃气经营许可证发证审批工作的监督管理;省辖市、县(市)燃气主管部门按照分工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许可证的发证及管理工作。

第四条省辖市从事管道燃气经营的企业须经省辖市燃气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并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燃气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省辖市从事瓶装燃气储配灌装、汽车加气经营的企业须取得省辖市燃气主管部门核发的《燃气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县(市)从事管道燃气、瓶装燃气储配灌装、汽车加气经营的企业须经所在县(市)燃气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并取得省辖市燃气主管部门核发的《燃气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瓶装燃气经营企业设立的向单位和居民销售瓶装燃气的分销机构(包括具备气瓶储存功能的瓶装燃气供应站和不具备气瓶储存功能的代客换气点)须取得所在地燃气主管部门核发的《河南省瓶装燃气分销站点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瓶装燃气供应活动。

第五条 申请从事城镇燃气经营活动的燃气企业和瓶装燃气分销站点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管道燃气、瓶装燃气储配灌装、汽车加气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1.建设项目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及燃气专项规划要求;

2.有稳定的并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3.有固定的、符合消防等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

4.燃气生产、输配、储存、充装、供应等设施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消防安全、建设质量的要求;从事液化石油气经营活动的企业,有运输、接卸、储存、灌装等生产设施,凡液化石油气含有残液组份须设有残液回收装置;

5.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道燃气企业的经营负责人要具有5年以上从事燃气企业管理工作经历,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燃气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燃气及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日供气能力10万立方米以上的管道燃气企业燃气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10人,日供气能力低于10万立方米的管道燃气企业燃气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5人;瓶装燃气经营企业的燃气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1人;天然气加气站母站经营企业的燃气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2名,标准站、子站的燃气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1人。

6.有完善的经营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

7.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燃气主管部门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8.有健全的安全事故抢险预案,有与供气规模相适应的抢险组织,有与供气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抢修人员、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

9.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瓶装燃气供应站应具备以下条件:

1.取得省辖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瓶装燃气经营企业,有资格申请设立瓶装燃气供应站;

2.站点的设置符合当地燃气专项规划;

3.经营场所和设施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规定的安全条件;

4.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燃气事故抢修应急预案;

5、有抢险抢修必要设备、备件、交通工具和检测仪器,配备2名以上专职或兼职抢险抢修人员;

6.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

(三)瓶装燃气代客换气点应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当地瓶装燃气换气点布局规划;

2.取得省辖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瓶装燃气经营企业,有资格申请设立换气点;

3.有合法的符合安全条件的专营场所;

4.换气点建筑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且通风良好、设有直通室外的门,室内地面的面层应是撞击时不发生火花的面层;与其他相邻房间的隔墙为无门窗洞口的实墙;相邻房间应是非明火、散发火花地点;

5.换气站点储存的燃气钢瓶容积总量≤0.36立方米(相当于15KG液化石油气钢瓶10瓶)且无过夜重瓶;

6.换气点内照明灯具和开关用防爆型,并设置浓度检测报警器和2具以上8公斤干粉灭火器;

7.有相应的抢险抢修人员和设备;

8.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和经营管理制度。

第六条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和《河南省瓶装燃气分销站点经营许可证》应向燃气主管部门提供相应资料。

(一)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应提供下列资料:

1.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城乡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选址意见书或规划许可证;

3.与气源企业签订的供气协议或有稳定气源供应的证明和燃气质量检测报告;

4.经营场所证明(经营场所的产权证书或一年以上房屋租赁合同);

5.燃气设施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材料;

6.相关部门核发的《消防验收意见书》、《压力容器使用证》(储罐)、《压力管道使用证》、压力容器充装许可、防雷装置检测证;液化气经营企业要提交残液处置措施的说明;

7.企业成立安全机构的资料和建立的安全责任制、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等制度;

8.提供企业法定代表人职务证明,经营负责人职务、职称证明、从业经历,安全技术负责人职务、职称证明、从业经历,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及职称证明;与供气规模相适应的操作人员名单及相应的岗位证书;以上人员经专业培训的证明;

9.事故抢险应急预案(包括抢险人员名单及抢修仪器、设备、交通工具配置目录或委托抢险协议书);

10.企业为从业人员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证明、社会工伤保险证明、劳动合同;

11.法律法规政策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申请《河南省瓶装燃气分销站点经营许可证》的瓶装燃气供应站应提供下列资料:

1.《河南省瓶装燃气分销站点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燃气经营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被授权人;

4.燃气主管部门现场踏勘后出具的审核意见;

5.专业技术人员、操作人员和抢险抢修人员的社会工伤保险证明、劳动合同;

6.专业技术人员的简历及文凭、职称证书、;

7.经营场所证明(经营场所的产权证书或一年以上房屋租赁合同);

8.安全管理制度和燃气事故抢修应急预案。

(三)申请《河南省瓶装燃气分销站点经营许可证》的代客换气点,应提供下列资料:

1.瓶装燃气分销站点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燃气企业经营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人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

4.换气点平面位置图;

5.换气点外景照片;

6.换气点经营场所证明(经营场所的产权证书或一年以上房屋租赁合同);

7.燃气主管部门现场踏勘后出具的审核意见;

8.站点负责人和安全技术负责人的职务证明;

第七条《燃气经营许可证》和《河南省瓶装燃气分销站点经营许可证》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统一组织印制。《燃气经营许可证》和《河南省瓶装燃气分销站点经营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条 发证机关应加强燃气经营企业和瓶装燃气换气站点的监督管理,定期检查其经营和安全运行状况,并实行年度动态考核。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企业,应责令限期整改。对在规定限期内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企业,发证机关应视情节轻重做出是否撤销原经营许可的决定并函告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九条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河南省瓶装燃气分销站点经营许可证》的经营企业或者供应站点发生分立、合并、转让的,应在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重新申请办理许可证件,原证件作废。

第十条 省辖市燃气主管部门必须于每季度末将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经营许可证》和《河南省瓶装燃气分销站点经营许可证》审批发证情况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

第十一条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河南省瓶装燃气分销站点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向无供应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供应用于销售的燃气的,由燃气主管部门依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本办法解释权归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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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天然气多少钱一立方

价格早涨了,现在是2.25元/立方米

於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九日,本公司接获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发改委」)发出的《关於河南省管道天然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据此,本公司将调高对住宅用户之天然气售价,由二零一一年十二月十日起抄表所得之用气量开始计算。

通知主要内容及含意如下:

1.郑州市住宅用户天然气售价每月用量在50立方米或以下由现时每立方米人民币1.9元调升至每立方米人民币2.25元;每月用量在50立方米以上者,多出部份由现时每立方米人民币2.2元调升至每立方米人民币2.93元。上述调整由二零一一年十二月十日起抄表所得之用气量开始计算。

2.建立住宅用户天然气销售价格与上游价格联动机制(「联动机制」)。联动机制适用於当国家对上游天然气价格作出调整(包括出厂价及管道运输费的调整)时,河南省的住宅天然气价格可根据既定的公式作出同向调整。同一城市将用同一住宅天然气价格。

3.在联动机制下,任何住宅天然气价格调整在执行前,需向河南省发改委提出批准的申请。

4.在上述第1段所提及的调整後价格将用作为联动机制中未来调整的基期价格。

开封新奥燃气收费标准

统一执行1.89元/立方米。

提高居民用气门站价格,实施居民用气和非居民用气基准门站同价,统一执行1.89元/立方米。居民与非居民用气门站价差较大的,分两年理顺,今年最大调整幅度不超过0.35元/立方米,剩余价差一年后理顺。居民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由市县疏导,今年的疏导工作应在8月底前完成。

2019年6月10日起,允许供需双方以基准门站价格为基础,在上浮20%、下浮不限的范围内协商确定具体门站价格。?2018年门站价格暂不上浮。合理制定补贴政策,对低收入群体及北方农村“煤改气”家庭给予适当补贴。

扩展资料:

居民用天然气的相关要求规定:

1、现行气价由2.25元/立方米疏导到2.56元/立方米,每立方米上调0.31元,根据我市居民户均用气量统计,每户每月用气量为20立方米左右,因此,每户每月大约多增加支出6.2元。

2、对我市市区“煤改气”用户,暖季期间在第一阶梯50立方米用气量的基础上再增加100立方米气量,由燃气企业承担。“煤改气”用户名单由市发改委提供给燃气企业。

3、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包括:门站价格、管道运输价格和输配价格三部分,因此,在输配价格不做调整的前提下,销售价格疏导不需进行价格听证。

郑州市政务服务网-《关于疏导郑州市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按照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的通知》(豫发改价管[2018]456号)文件精神,根据我省城镇燃气销售价格和上游管道天然气价格联动机制,经市同意,现就进一步疏导我市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居民用一档销售价格由现行2.57元/立方米调整为2.64元/立方米,上调0.07元/立方米。学校、幼儿园、养老结构生活用气优惠政策不变,价格相应调整。

二、居民用二档阶梯价格根据省发改委指导意见按照1:1.3比例进行上调,由现行3.35元/立方米调整为3.43元/立方米。

三、低保用户每月用气量30方以下部分依旧按调整前2.22元/立方米标准执行。

四、以上价格自2020年7月1日起执行。2020年7月抄见气量仍按照调整前价格执行,2020年8月抄见气量按调整前后平均价格执行,2020年9月1日起抄见气量执行调整后价格。”

五、燃气经营企业要严格按照销售价格执行,并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做好好政策解释工作,确保疏导工作平稳实施。各燃气企业要及时调整售气系统,严格执行价格调整时间、气价标准、气价分类等方面的政策规定,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维护好气价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