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2014修正)

2.宁夏回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2015修订)

3.苏州市燃气管理办法(2020修正)

4.岳阳市燃气管理办法

5.内蒙古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2022修订)

6.枣庄市燃气管理条例

7.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2022修正)

8.广州市燃气管理办法

燃气信息化发展战略规划怎么写范文简单_燃气信息化发展战略规划怎么写范文简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防止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燃气规划建设、供气保障、经营服务、使用和安全管理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燃气工作应当坚持统筹规划、配套建设,保障供应、规范服务,绿色节能、安全高效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燃气管理工作机制,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工作。第五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燃气主管部门(以下称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公安、交通运输、自然资源、行政审批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燃气管理有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各类开发区、园区等管理机构应当做好燃气管理有关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普及燃气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并将燃气安全知识纳入中小学安全教育内容,提高公民的燃气安全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燃气安全知识的公益性宣传。第七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执行相关标准、规范,在燃气经营服务活动中主动宣传普及燃气使用知识,指导燃气用户安全使用燃气。

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则,履行安全使用义务。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安全、节能、高效、环保的燃气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产品,运用信息化手段发展智慧燃气。第九条 燃气行业协会应当建立行业自律机制,依法制定行业行为准则和服务规范,促进燃气经营者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严格自律,提高服务质量和技术水平。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十条 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能源规划以及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燃气发展规划应当统筹城乡,覆盖符合燃气发展条件的乡镇、村。

经批准的燃气发展规划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调整,确需变更或者调整的,应当按照原程序报批、备案。第十一条 城乡建设应当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和燃气发展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预留的燃气设施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改变用途。第十二条 对燃气发展规划范围内的燃气设施建设工程,负责城乡规划许可的部门在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就燃气设施建设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征求同级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第十三条 在燃气发展规划确定的管道燃气供气范围内,与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配套建设的燃气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竣工验收。

在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不得另外建设独立的管道供气设施。第十四条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建设单位应当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个月内,将燃气设施建设工程档案移交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燃气发展规划和本省有关规定有序推进农村燃气工程建设。鼓励多种主体参与,采用管道气、液化石油气储备站等多种形式,提高农村地区燃气通达能力,并结合新农村建设,引导农村居民因地制宜使用燃气。

农村燃气工程建设应当按照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有关建设程序组织实施,并执行国家和本省相关标准。

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2014修正)

 不经意间,工作已经告一段落,回顾坚强走过的这段时间,取得的成绩实则来之不易,我们要做好回顾和梳理,写好工作总结哦。工作总结怎么写才能发挥它最大的作用呢?以下是我为大家收集的企业环保的工作总结(精选5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企业环保的工作总结1

 过去的一年我们的三个项目正式投入试生产环节,在试生产过程中我们严格遵守“三同时”制度,按环保局、安监局以及本公司关于安全生产、环保生产的要求,落实好每个项目的“三废”处理工作,在健全企业原有的环保管理制度基础上配备了相关的职能部门,让环保工作真正落实下去,有效地促进了企业的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总结如下:

  一、环保宣传分工明确

 由各个岗位负责人对本车间员工进行环保宣传工作。每天班前会普及安全生产、清洁生产、环保生产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培养员工“讲究环保,从我做起”的自觉意识,带领员工创建一个安全清洁、环保高效的生产车间。

  二、严格遵守生产过程中的环保管理制度

 在生产过程中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有关规定,对引进的新、改、扩建的项目事先上报给有关部门审批,待审批通过了才开始实施。在项目建设的过程中,认真落实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严格杜绝废水、废渣、废气污染环境。防治环境污染,保护生态环境,提高员工环保意识,努力创建经济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企业。

  三、存在不足

 虽然在生产各环节牢抓环保工作,但总体来讲,负责环保工作的人力偏少,缺乏先进专业的监测仪器和防治污染设施,造成自我监测能力不强。

  四、20xx年环保工作计划

 与时俱进,根据需要完善环保制度,进一步做好环保各项工作,切实加强污染减排工作,健全企业环境管理体系,不断强化环保管理队伍的水平,实现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企业环保的工作总结2

 时光流逝,岁月如梭。不知不觉来到xx公司已有二月有余,在这二个月中,有工作的快乐,也有一些波折,但更多的是收获和感悟。陌生的工作让自已思想上有压力,同时也是动力。我想这也是对自己工作能力的一次检验。是对我人生的一次考验。通过这一段的学习和工作,更加对自己充满了信心,卓有成效的工作 其实也是自己能力的一次展示,同时对自己的素质也有了较大的提高。开阔了眼界,特别是思想理念上的升华,让自已境界提升到了较高的层次,有了一质的飞跃。为了今后更好的工作,在事业上有更好的发展,现把自已学习、工作的情况做一简单的小结。

  一、 来xx公司成就一番事业

 xx公司始建于1991年,是一家专门从事中空微滤膜片技术研发、推广、应用、生产及服务的省级高新技术优秀企业,公司拥有中空微滤膜及膜组件等十二项专利技术,是山西省民营高新技术企业。

 xx公司从事的膜技术是现在已知的分离技术中最简单实用、运行成本最低、效果最好的技术。在整个国家建设低碳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节能减排成为国策,人们环保意识日益增强的今天,这给公司的发展迎来了千载难逢的机遇。

 能成为xxxx的一员是我的幸运,在这里又认识了不少新朋友,部门领导张局工作要求严谨的作风和追求完美的工作要求,让我受益匪浅。尤其是能结识象马总这样的老板,可以说是我人生中的一大幸事,他的思想和理念非常的超前,对行业和市场有极敏锐的观察力,学历不高,但学识渊博;博览群书,文化底蕴深厚。和他接触时间不长,但学到不少书本上学不到的知识。你遇到解决不了的问题,听他一席话,定会茅塞顿开。先做人后做事的企业理念让他演绎的淋漓尽致。给这样的老总服务让人心情舒畅,对自已有提高,关键是能学到好多在别的地方学不到的东西。所以,我决定在这里工作,在xxxx成就一番事业。

  二、 工作的过程也就是学习的过程

 不仅是过去,还是现在。我始终有这样的思想理念:工作的过程也就是学习的过程。不把工作当作是一种谋生的手段,而是要享受其过程,享受工作的快乐 。我是这样想的,也是这样干的,并把这种思想理念经常的给下属灌输,督促他们平时要注意学习。走到那,学到那,干到那,学到那。我认为:我们供职的企业性质是私企,要让老板认识你、了解你、信任你、依靠你这是一漫长的过程。如何使这漫长的过程尽可能的缩短,这就要我们自已不断的学习,不断的提高,尽快的进步。从另一方面讲,私企用人的特点是:一人多用,一人多能。这就更要求我们通过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来适应企业的要求。

企业环保的工作总结3

 正值XX年新春佳节到来之际,我代表公司向荣获XX年度的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表示衷心的祝贺!向为公司三个文明建设作出积极贡献的全体员工表示新年的祝福和衷心的感谢,并致以崇高的敬意!

  XX年工作回顾

 XX年是公司行政在党委和工会的协调配合下,紧紧围绕公司奋斗目标,抓机遇、求发展,全体员工齐心协力,顽强进取,大干快上,各方面的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一年。在过去的一年里,公司全体员工充分发扬了“忠诚、团结、求实、创新”的企业精神,大力倡导“精、细、实、高、新”的管理理念,同心同德、真抓实干,超额完成了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各项主要指标均达到了历史最好水平。公司全年生产尿素吨,比上年同期增长;完成产值 万元,比上年同期增长%;完成销售收入 万元,比上年同期增 %;利税突破 万元,比上年同期增长 %;工业增加值 万元,比上年同期增长 %。员工年均收入为 元,与上年同期相比增加 %。并对一届二次职代会所提出的17件提案,全部予以落实。完成上述指标,我们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1、狠抓安全不放松,重视环保求发展。

 安全生产和对环境的保护是公司得以生存发展的基础。在全年的工作中,我们做到人员落实,制度落实,机构落实,责任落实,经费落实。坚持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及时发现、消除隐患;坚持制止各种违章行为;坚持加强员工安全、消防知识培训,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习,提高员工们的安全意识;坚持每周

 五、节假日前的大检查以及日常巡查工作,及时整改安全隐患,加大安全硬件设施投入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取证工作,提高安全人员待遇等,全年未发生轻伤、重伤和死亡事故。

 XX年,公司在环境管理工作上有了较大突破,按照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要求,公司加大了环保投入,环境纠纷赔偿额比上年下降了25%,同时,为了实现工业废水“三年内达到零排放”的目标,在相关部门通力配合下,完成了《工业废水与循环水综合治理工程》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评审修订工作,并列入国家的环保治理专项资金项目。

  2、整合“两大体系”,提升企业形象。

 “质量是生命线,环境是健康源”,这句话深植于每个员工心中。XX年,公司坚持“依靠科技进步,走绿色经营之路,建设质量、环保型化工企业,推进企业可持续发展”的思想。公司在通过iso9001—XX质量管理体系和iso14001—1996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后,从年初就着手两个体系的整合工作。编制了《质量环境管理手册》,并于七月份发布实施,通过一段时间的运行后,于10月份进行了内部审核,对查出的18个不符合项和30个观察项进行了评审整改。在11月下旬北京中质协对公司质量环境管理体系监督审核后,公司被推荐继续使用两大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从而进一步提升了公司形象。

  3、坚持技改不停步,扩大生产创效益。

 为了降低能源消耗,扩大生产规模,促进生产长周期运行,公司坚持技改不停步,向技改要效益。XX年公司共投资600余万元,运用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分别对

 一、四车间冰机冷却系统、尿素合成塔、循环机等8个项目进行技术改造,既降低了能耗,又达到了增产和环保的目的,保证了生产长周期安全运行。通过技改后,年可新增产值1400万元,可创利润400万元,尿素日产由上年的320吨增加到345吨。通过技改,降耗、增产效果十分明显,XX年全年5次打破日产记录,3次打破月产记录。

  4、强化内部管理,夯实发展基础。

 (1)节能减耗降成本,狠抓质量上台阶。

 XX年,公司面对生产原、燃、材料价格不断上涨和设备严重老化的挑战,着力于节能减耗降成本,寻求新的经济增长点。并从节约一滴油、一方气、一度电做起,加大现场管理的监督力度,严格管理,精心操作,减少跑、冒、滴、漏。公司在做好节能降耗的同时,严格按照体系要求,紧紧围绕“质量是企业的生命”这一主题,坚持每天对产品质量以及包装重量进行抽查,决不让不合格品流入市场。经过一年的努力,公司尿素产品一级品率达到98%,优等品率达到63%,合格品率为100%。

 (2)完善制度建设,加大执行力度。

 制度建设是企业发展的重要保证。公司发展至今,一是抓住机遇,靠灵活机动的生产、经营战术,二是靠广大员工的支持和严格的制度管理。XX年,公司结合经营管理实际,新制订了《标准化管理实施办法》、《企业方针目标管理办法》、《市场营销管理办法》,修订了《劳动用工、工资福利待遇管理办法》。同时还要求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在每个月末的办公会上就公司经营、管理、制度等方面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管理人员及全体员工在企业生存发展过程中的重要作用,通过发动全体管理人员对制度的修订完善,使公司制度建设更具有合理性和可行性。在执行制度上坚持人人平等、奖惩逗硬,同时结合“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人本管理机制,把情感管理融入管理的全过程,不断提高管理质量,真正实现把约束机制变为员工的自觉行动。

 (3)加强财务监督,保障资金需求。

 为了保证生产经营、发展、技术改造的资金需求,XX年,公司进一步对资金使用实行分级计划、分层把关,总经理严格审核,保证资金统筹安排合理运用,同时,加大资本运作力度,用好用活资金。一是对银行贷款及时采取先还后贷,避免了贷款的逾期;二是加强了存货资金的管理,对库房材料实行了定额管理,原材料实行以耗定进的办法减少存货资金的占用;三是加大了对应收账款的清收力度,坚持每周一对应收账款明细逐一核查,编制销售周报表,督促销售人员对货款的回收,使应收账款降到最低水平,减少呆坏帐损失,加快了流动资金周转。四是由于XX年尿素价格持续上涨,公司利润逐月上升,公司强化资本运营管理,通过科学论证,先后控股、参股的几家企业运营正常,投资回报前景看好。五是资金及时支付,利用办公信息自动化系统、网上银行的功能,准确、及时、安全、高效保障资金需求渠道畅通。

 (4)推行办公自动化,提高工作效率。

 为了改变传统的办公方式,规范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公司在进一步加强计算机的日常维护管理的同时,加快了计算机信息化工程的进程。与重庆宏声新思维公司一起完善了设备管理、销售管理、采购管理、库存管理、生产统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办公自动化和财务接口管理等模块,并要求员工尽量“事事都在网上做,少费纸张少用墨”,逐步实现无纸化办公。XX年11月,公司通过了重庆市信息产业局组织的信息化工程验收,使公司的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实现了新的跨跃。

 (5)切实加强物资供应,保证采购物资质量。

 为了确保正常生产和XX年初制定的一系列目标指标的实现,供应处全力以赴,认真做好库房管理工作,及时掌握库房物资数量的动态情况,尽量减少物资压库。在采购中,千方百计实现比质比价采购,对采购市场进行咨询了解,逐一排查,分析掌握生产厂家资质和技术力量,从产品的实用性等多方进行比较,保证采购物资的质量。始终坚持减少中间环节,降低采购成本,提高进销差率。通过努力,XX年供应处全面完成了年初提出的计划,外购物资按时到货率达到了98%,一次验收合格率达到99%,进销差率>1%。

 (6)抓住市场,调整营销策略。

 为提高产销率和资金回笼率及销售价格,XX年公司认真对全国市场需求变化进行分析,准确地把握化肥走势,制定切实可行的营销策略,并根据不同时期的市场销售变化情况,适时调整销售策略,建立诚信的客户网络,不断提高产品在本地市场的占有率。经过一年的努力,公司尿素产销率和资金回笼率均达到100%,在用户心中树立了良好的企业形象和品牌形象,产品销价在同行业中长期处于较高价位。

  5、着眼未来,注重员工综合素质提高。

 在新经济背景下,企业要在市场竞争中生存和发展,必须拥有学习能力,一个比竞争对手学得更好更快的学习能力。建立学习型和创新型的员工队伍是企业人力资源开发的重要途径。XX年公司根据年初制订的培训计划和各部门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开展了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企业财务管理基础培训,全公司班长以上管理人员综合素质培训,高级工、中级工培训,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整合培训和新一轮质量管理基础知识培训,以及企业标准化体系的培训等18项培训,培训内容涉及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生产管理、财务管理、营销管理、劳动保护、民主管理、档案管理、化工专业技术、安全消防知识、以及企业文化建设等。通过培训,既提高了公司员工的综合素质,又实现了企业人力资源的不断增值。

  6、实施资本运作,追求财富最大化。

 面对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我国加入wto,市场竞争愈来愈激烈,这也给工业企业带来严峻的挑战。公司作为一个高耗能的化工企业,如何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赢得优势,围绕XX年追求财富最大化这一目标,抓住发展契机,以求实的精神,扎实的工作作风,灵活的经营战术,不断强化资本运作水平和质量,进行产品结构调整,实施多品种、多元化的经营发展战略,先后出资控股机械公司、农资公司、车用天然气公司、精达化工有限公司,以及参股经营了江津佳禾燃气有限公司、四川开元化工有限公司。目前这些公司(除精达公司外)运营正常,发展前景较好,为提高我公司的综合竞争实力奠定了基础。

  7、注重企业文化建设,推动“三个文明”健康发展。

 企业的文化建设是企业发展的催化剂,更是企业健康发展的基础。XX年,在公司党委的领导下,党政工齐抓共管,将企业文化建设定格在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和感召力上,把企业精神作为员工的精神力量,紧紧围绕生产经营目标任务的完成,继续深入、持久地在全公司范围内广泛开展了争创文明车间、文明处室、文明班组、文明科室、安全合格班组活动;广泛开展了工会系统建家活动;广泛开展了多种形式的劳动竞赛活动;广泛开展了形式多样的创先争优活动;广泛开展了多种形式的员工喜闻乐见、寓教于乐的文化、体育、活动。对外树立了良好的企业形象,对内极大地增强了企业对员工的.凝聚力,同时极大地鼓舞和调动了员工生产(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在公司形成了心齐、气顺、劲足的良好氛围。经过全公司上下一心齐努力,我们公司不仅物质文明建设取得了好成绩,而且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也成绩斐然。公司继续保持了江津市“文明单位”称号,公司党委连续四年保持了江津市“先进基层党组织”称号,公司工会继续保持了重庆市“模范职工之家”称号,公司团委再次被评为江津市“五四红旗团委”,公司九个处室和3个车间继续保持了文明车间(处室)称号,30个班组(科室)继续保持了文明班组(科室)称号,537名员工继续保持了“文明员工”称号。XX年,公司评出两个先进集体,六个先进班组(科室),十名先进个人。两名员工获特殊贡献奖。他们是我公司众多集体和个人的典型代表,他们为公司全面完成XX年的目标任务作出了卓越的贡献。为此,我代表公司党、政、工再次向他们表示衷心的感谢!

 XX年我们虽然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在我们的工作中仍然存在一定的差距。其一,部分员工思想观念依然陈旧,转变较慢,工作主动性不强,缺乏进取精神和忧患意识、竞争意识。其二,个别员工综合素质还有待提高,公司专业技术人才青黄不接。其三,个别管理人员创新意识较差,管理水平偏低,管理工作缺乏新的突破。其四,虽然销售形势喜人,市场占有率有较大提高,但产品单一,终端客户的需求调查、信息反馈欠佳,市场存在潜在的危机。其五,员工培训虽多,但仍存在流于形式的现象。其六,部门与部门之间沟通协调配合欠佳,以致于出现工作脱接、效率低、质量差的现象。其七,管理制度和办法难以持之以恒执行,执行力较弱。存在的上述差距,有待于我们在工作中不断总结、改进和完善。

企业环保的工作总结4

 一年以来,公司环境保护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实实在在地做了大量、细致的工作,公司综合环境得到了进一步的改善,没有发生一起环境污染事件。现就今年具体工作总结如下:

  一、完善环境保护管理网络,加强责任制建设

 遵照环保部门下达的环境保护工作目标任务,结合公司实际,以文件的形式下达了公司所属各部门年度环境保护工作目标任务。根据要求,在进一步明确环境保护工作由所属各部门、总经理负责制的基础上,又充实了各级兼职环保员,具体负责各辖区内的环保各项工作。

  二、加强宣传、培训工作,强化环境保护的意识

 组织人员参加了有关部门组织的环保专题会议;并在公司内部做了大力宣传。在全公司营造了保护环境、全民参与的浓烈氛围,让环保走进了我们的生活、生产,让大家更深入全面地了解环保部门的职责、环境质量的状况、环境保护工作的任重道远。同时我们广泛开展了环保宣传工作,悬挂横幅,制作了环保宣传站牌,张贴环保宣传标语等。

  三、坚持环保工作,做好外请监督内抓管理

 我公司再次邀请了xx人员对我公司现场进行环境影响考察。检查小组在重点检查了考察时提出的问题的改进情况后,进行了下一轮的环境、健康与安全评估,提出了许多更深层次的问题。此活动进一步强化了现场检查力度,增强了企业员工的环境意识,优化了我们的生活工作环境,引入了更先进的管理概念。

 公司响应环保局的要求,在污水总排口处加装了一套污水在线监控系统,使任何人都可以随时随地在网上查看我公司污水治理和排放情况的数据和画面,增强了治污工作的透明度和监管力度。公司的环境管理方针是节能降耗、达标排放、持续改进、污染预防,并围绕这一方针,在每年初制定了关于水、气、声、渣的治理排放要求以及具体目标;同时与每位员工的工作责任挂钩,层层分解落实,不流于形式。

  四、积极开展污染物的治理和利用工作

 为全面降低我公司污染物的数量及公司的成本。根据公司环保部门部署,对铅废料进行熔炼回收利用,对铅泥、铅渣等废物在危险废料库中分类存放(定期卖给有资质的处理公司处理)。处理后的污水回用,使循环水使用率继续保持在85%以上。有效物质保留利用,无害气体达标排放,固体物料反复使用或者作为其他行业原材料,不仅治理还进行了综合利用,变废为宝,为企业创造了效益,减少了损失。

 随着企业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加强环境保护已经是一种共识和要求。我们将总结过去的成果,学习外部的成功经验,不断完善企业的环保形象,积极响应国家政策,配合各级环保部门加大力度,实事求是抓好企业经济发展的同时,抓好企业的环保治理,长抓不懈,创造明天的环保企业。

企业环保的工作总结5

 今年我公司在狠抓经济建设的同时,没有忘记狠抓环保工作,现在,就今年环保工作总结如下:

  一、组织机构

 我公司自成立以来,就十分重视环保工作,今年,为了进一步加强环保领导班子,公司明确了xxx为环保领导小组总负责人,xxx为公司环保主管,各部门负责人任环保小组长,并明确了相关职责。公司领导班子每季度组织召开一次环保工作例会,听取环保工作汇报,研究环保工作,并作出相应的部署,使我们的环保工作能够有序进行。

  二、环保规划与规章制度

 在对公司的污染源进行调查了解的基础上,今年由公司环保领导小组组织编制了公司环保规划,各部门制定落实了公司环保规划的具体行动计划。为深入贯彻实施国家和废弃资源综合利用行业有关的环保法律法规,结合我公司环境保护管理的实际,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了环保和可持续发展的规划,同时,还制定了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等一系列规章,规范了管理,明确了职责。

  三、环境影响评价与“三同时”

 企业新上的重点建设项目—废钢铁加工配送中心的环境影响评价率达到100%,与此同时,在环评质量上,通过多次与环评单位交流、座谈提出改进意见,在保护目标和保护重点的准确性,环保措施的针对性和实用性,环境监测和管理计划的科学性及可操作性等方面都得到了明显提高。坚持环境保护从源头抓起,“三同时”管理中特别注重了建设在设计阶段和施工阶段的环境保护。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一是根据环保设计要求制定环境保护行动计划、培训计划、监测监督计划和管理计划;二是对参与环境管理的人员进行培训,确保其业务熟练、基础扎实;三是落实环保措施和制定环保管理制度,责任到人,加强操作规程管理,确保治污设施的正常运转;四是在项目开工后,进一步细化了环保措施,其中对废气和油污的处理方面制定了细化措施。

  四、环保宣传与培训

 关于环保宣传从公司成立以来,每季度的世界环境日都采取各种形式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活动,如张贴宣传标语、组织讲座、座谈会和交叉检查。今年,在宣传的规模和深度上有了较大的提高,公司干部员工的资源意识和环保意识普遍增强。开展了多种形式的环保培训,主要做法有:集中培训和现场操作相结合,走出去培训和请进来培训相结合,普及性培训和专题培训相结合。

  五、环保工作取得的一点成绩

 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职工所产生的生活垃圾由xx镇环卫部门集中处理,避免乱抛乱弃。生活污水经地埋式无动力化粪池物化,生化处理达标后排入xx企业园污水管网。各类噪声源采用“合理布局”的原则,并采取了隔声、吸声、降噪和减振等措施,确保了厂界噪声达标。弃油和金属碎屑收集后统一出售,委托有资质的部门处置。今年,完成了xx环境质量认证体系的认证。

  六、今后打算

 要有机构、人员、工作目标、工作经费和赋予相应的管理职能。统一领导,至上而下,层层抓落实,形成能顺畅运转的管理工作体系。各级领导和从事环保工作的人员,要有高度的责任感、使命感,决不能有急功近利的思想。

宁夏回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2015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燃气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用户、经营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燃气发展规划编制、燃气工程建设、燃气经营和使用、燃气设施保护、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和使用、燃气安全事故预防和处理以及有关的管理活动。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对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供给生活、生产使用的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气体燃料的总称。第四条 燃气事业的发展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安全第一、保障供应、有序竞争、规范服务、严格管理的原则。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逐步普及燃气使用,推广安全、节能、高效的燃气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加强燃气安全监督检查和安全使用教育,提高燃气管理水平。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或者城市管理、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燃气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安全监管、质量技术监督、公安、商务、经济和信息化、工商行政管理、价格、交通运输、海事、环境保护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燃气管理的有关工作。

燃气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安全监管、质量技术监督、公安、商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建立健全燃气安全信息通报和执法协作机制。对执法中发现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通报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查处。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七条 市、县燃气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能源规划以及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组织编制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备案。第八条 城市建设应当按照城市详细规划和燃气发展规划,配套建设相应的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预留的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改变用途。

城镇新区开发、旧区改造工程,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桥梁等市政工程,按照燃气发展规划需要配套建设管道燃气设施的,管道燃气设施(包括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

对燃气发展规划范围内的燃气设施建设工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就燃气设施建设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征求燃气主管部门的意见;不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就燃气设施建设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征求燃气主管部门的意见。第十条 燃气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及技术规范。燃气工程建设选用的设备、材料,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第十一条 燃气工程竣工后,燃气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竣工验收的情况向燃气主管部门备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十二条 燃气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在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完整的工程项目技术档案。第十三条 燃气事业发展应当引入市场机制,鼓励非国有资本参与燃气事业投资建设。第三章 经营管理第十四条 管道燃气经营实行特许经营制度。

从事管道燃气特许经营的企业,应当事先向市、县燃气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取得市、县人民政府授予的特许经营权,与市、县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燃气主管部门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并领取管道燃气特许经营许可证。第十五条 申请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

(三)有相应的履约能力及责任承担能力;

(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五)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六)承诺接受特许经营协议的有关强制性要求;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的授予,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苏州市燃气管理办法(2020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燃气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用户、经营企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燃气规划建设、经营服务、用气管理、应急保障、安全管理及燃气燃烧器具的销售、安装、维修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称燃气管理部门),负责燃气管理工作。

规划、发展改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消防、交通运输、价格、新闻出版广电、教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燃气管理的有关工作。第二章 规划建设与应急保障第四条 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等部门,依据宁夏空间发展战略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能源规划和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燃气发展规划应当覆盖乡(镇)村。

编制燃气发展规划,应当征求相关方面的意见建议。燃气发展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并按照自治区空间发展战略规划信息化平台统一要求,纳入规划信息数据库。

经批准的燃气发展规划,不得随意变更;确需修改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第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燃气设施工程项目,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燃气管理、发展改革、规划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燃气发展规划的要求,依法审查、审批燃气设施建设工程。

按照燃气发展规划预留的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改变用途。第六条 燃气设施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和验收,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标准及技术规范。燃气工程建设选用的设备、材料,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标准。

燃气设施工程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其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第七条 新区建设、旧区改造工程及道路、桥梁等市政工程,按照燃气发展规划需要配套建设管道燃气设施的,管道燃气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有条件的地方应当将燃气管线纳入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统一建设。

新建、改建、扩建管道燃气设施应当在管线覆土前向规划部门申请竣工规划核实,竣工规划核实资料应当纳入燃气工程设施工程档案。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组织编制燃气应急预案,采取综合措施提高燃气应急保障能力。

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等部门对燃气供求状况实施监测、预测和预警。

燃气供应企业应当根据供气规模设立相应的应急气源储备。第九条 自治区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部门,根据燃气发展规划,制定燃气资源中长期供应计划和年度燃气分配计划,组织协调燃气供应企业落实燃气年度供应计划。第十条 发生燃气供应严重紧缺、供应中断等情况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动用储备、紧急调度等应急措施恢复供应,燃气经营者、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做好应急工作。

燃气供应应当优先保障居民用气、集中供热用气以及医院、学校、公交车、出租车等民生用气。第三章 经营与服务第十一条 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以下简称燃气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并在许可范围内经营。

燃气经营许可证由设区的市、县(市)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第十二条 企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具备《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

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投资经营管道燃气。

禁止个人从事管道燃气经营活动。第十三条 个人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经营方案;

(三)有符合国家标准的贮存、充装、配送设施、设备;

(四)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从事瓶装燃气充装的,应当依法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

岳阳市燃气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规范燃气的经营和使用,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和建设、供气应急保障,燃气的经营和使用、安全管理以及燃气燃烧器具的销售、安装、维修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天然气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燃气的规划和建设、经营和使用、安全管理等工作应当遵循统筹规划、配套建设、安全保供、规范服务、高效节能和多种气源协调平衡的原则。第四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加强燃气管理工作的领导,将燃气的建设和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工作协调、应急保障和事故处置机制。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燃气管理部门根据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的日常工作,接受上一级燃气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

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交通运输、规划、市容市政(城市管理)、价格、国土资源、园林和绿化、农林、水利(水务)、环境保护、商务、教育、卫生和计划生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燃气管理的相关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相关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第六条 燃气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促进燃气行业提高服务质量、技术水平和安全管理能力。第二章 规划建设和应急保障第七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上级燃气发展规划,编制燃气发展(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燃气管理部门备案。第八条 城市建设应当按照燃气发展(专项)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

高层住宅以及在燃气发展(专项)规划范围内的新建住宅区,应当配套建设管道燃气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

鼓励燃气管网已经覆盖范围内的工业企业用气优先选用管道天然气。

建设单位负责建设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的燃气设施的投资建设,也可以委托燃气经营企业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的燃气设施。

建设单位在编制燃气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时应当对施工区域内地下管线的情况进行详细排查,并就气源接入点和用气需求等征求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的意见。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燃气工程项目,应当符合燃气发展(专项)规划,依法履行项目核准或者备案手续。

燃气工程项目应当依法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安全评价制度。第十条 对燃气发展(专项)规划范围内的燃气工程项目,规划部门在核发燃气工程项目选址意见书时,应当征求同级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不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规划部门应当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征求同级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第十一条 燃气工程项目应当执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实行质量安全监督。燃气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第十二条 燃气工程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设单位应当自燃气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项目所在地燃气管理部门备案。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管道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竣工资料移交给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并办理供气手续。第十四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组织编制燃气应急保障预案,确定燃气应急气源和种类、燃气储备的布局、储备总量、应急供应方式、应急处置程序和启用要求等内容。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鼓励并且支持燃气经营企业建设应急气源储备设施。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燃气应急保障预案的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的燃气应急保供预案。

内蒙古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2022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燃气管理,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与建设、经营服务与使用、燃烧器具管理、设施保护、安全管理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原料的使用,燃气燃烧器具的生产,沼气、秸秆气及新型燃气的生产,不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对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是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燃气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燃气管理工作,承担跨区域和重大复杂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自然资源和规划、公安、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燃气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燃气管理工作。第四条 鼓励和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安全、节能、环保的燃气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发展智慧燃气。逐步淘汰安全性能差、低效高耗能的燃气器具和设备。第五条 燃气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燃气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宣传工作,提高公民的燃气安全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进行燃气安全知识的公益性宣传。

燃气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在燃气经营服务活动中应当主动宣传燃气使用知识,引导燃气用户安全使用燃气。

学校、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小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公司等有关单位应当协助开展燃气安全知识的宣传工作。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组织有关部门编制燃气专项规划。

在管道燃气覆盖范围内,逐步减少液化石油气供应站,提高管道燃气的普及率。第七条 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区改造时,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及燃气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

配套建设的燃气设施工程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燃气设施工程应当符合本行政区域燃气发展规划。

对燃气发展规划范围内的燃气设施工程,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查规划许可申请时,应当书面征求燃气主管部门的意见。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应当按基础设施建设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主管部门备案。第三章 经营、服务与使用第十条 燃气经营者从事燃气经营活动应当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第十一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并落实经营者安全管理制度、用户服务制度;

(二)供应的燃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并向社会公布其组分、热值、压力等指标;

(三)不得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

(四)不得向不具备安全条件的用户供气;

(五)不得超过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备案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取额外费用;

(六)不得限定用户购买其指定的燃气燃烧器具和相关产品,或者限定用户委托其指定的单位安装燃气燃烧器具;

(七)暂停供气、调整供气应履行相关义务;

(八)不得擅自停业或者歇业;

(九)法律、法规的其他相关规定。第十二条 管道燃气经营者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设立并公布二十四小时用户服务电话,并为用户缴纳、查询燃气收费和其他服务提供便利;

(二)公布管道燃气报装、改装流程、收费标准、时限等,不得拒绝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的报装、改装申请;不得拒绝向已经备案的管道燃气设施供气;

(三)对非居民用户的室内燃气设施每年至少提供一次安全检查,对居民用户的室内燃气设施每两年至少提供一次安全检查;入户安全检查要提前预约,发现燃气泄漏等重大隐患要及时处理,指导用户安全用气;安全检查时,不得搭售商品和服务,不得打扰用户正常工作和生活。

枣庄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燃气管理,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燃气规划建设、经营服务、使用管理、安全保障及其相关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自治区燃气管理工作遵循统筹规划、科学发展、安全第一、规范服务、保障供应、节能高效的原则。第四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和安全风险联防联控工作机制,统筹协调燃气事业发展和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公安、交通运输、商务、气象、应急管理、水行政、生态环境、卫生健康、政务服务、消防救援等有关部门和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燃气管理相关工作。第六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燃气行业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燃气监督管理制度和燃气基础设施数据库,对燃气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督促燃气经营者落实对燃气用户的安全服务责任;对燃气经营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情况进行评价。第七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负责燃气供应安全、燃气设施安全监督管理,在燃气经营服务活动中主动宣传普及燃气使用知识,对燃气使用安全进行服务指导和技术保障。

燃气用户应当对燃气使用安全负责,非居民用户应当将燃气安全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燃气经营者应当加强燃气安全知识宣传,并将燃气安全知识纳入中小学安全教育内容,增强社会公众的燃气安全意识,提高防范和应对燃气事故的能力。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开展燃气安全公益宣传。第九条 自治区鼓励、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安全、环保、节能、高效、智能的燃气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第十条 燃气行业协会应当建立行业自律机制,依法制定行业行为准则和服务规范,促进燃气经营者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严格自律,提高服务质量和技术水平。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十一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能源规划以及上一级燃气发展专项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燃气发展专项规划经批准后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调整,确需变更或者调整的,按照原批准程序进行。第十二条 城市建设应当按照国土空间规划、燃气发展专项规划配套建设相应的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预留的燃气设施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改变用途。

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改造或者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桥梁等市政工程和民用建筑,按照燃气发展专项规划需要配套建设管道燃气设施的,燃气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应当符合燃气发展专项规划。审批燃气工程建设项目、核发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征求同级燃气管理部门意见。

燃气工程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安全评价,配套建设相应的安全设施。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正当理由不得阻挠经依法批准的燃气工程项目的施工。第十四条 从事燃气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活动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并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标准。第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设单位应当在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所在地燃气管理部门备案,九十日内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完整的工程项目档案。

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2022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燃气管理,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与建设、经营与服务、使用、设施保护、安全管理与应急处置等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的槽车运输,燃气作为发电能源、工业生产原料、切割气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燃气工作应当坚持统筹规划、保障安全、确保供应、规范服务、节能环保的原则。第四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燃气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本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第五条 市、区(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商务、应急管理、审批服务、市场监管、能源、城市管理、气象等部门以及消防救援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燃气管理相关工作。第六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加强燃气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宣传,提高全民的燃气安全意识和应急技能。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燃气安全知识公益宣传。

学校应当将燃气安全教育纳入学生安全常识教育内容。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七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编制燃气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

滕州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同步编制本区域燃气专项规划,报滕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

经批准的燃气专项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程序报批、备案。第八条 城乡建设应当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和燃气专项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

预留的燃气设施建设用地,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第九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乡统筹、优化布局、便民惠民的原则,有序推进燃气管网建设。

农村燃气工程建设应当按照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有关建设程序组织实施,并执行国家和省相关标准。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根据区域位置、用气规模等,对具备供气条件的农村地区实施管道供气。第十条 在燃气专项规划确定的管道燃气覆盖范围内,新建住宅以及其他需要使用燃气的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相应的管道燃气设施。

新建住宅配套建设的管道燃气设施应当包括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和自动切断装置。

依附于城市道路敷设的燃气管道,应当与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同步建设。第十一条 在城乡燃气管网规划范围内不得建设瓶组气化站;已经建成的,在城乡燃气管网覆盖瓶组气化站供气区域时,其供气管网应当依法并入燃气管网。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应当符合燃气专项规划,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燃气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并遵守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规范。第十三条 燃气工程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按照有关规定将竣工验收情况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竣工图、竣工测量成果等项目档案。第三章 经营与服务第十四条 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取得燃气经营许可。燃气经营企业在许可规定的经营场所范围外设立燃气供应站点的,应当向燃气供应站点所在地审批服务部门依法申领燃气经营许可证。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同时取得气瓶充装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第十五条 管道燃气实行特许经营制度。市、区(市)人民政府授权有关部门作为实施机构负责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有关实施工作,并明确具体授权范围。

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实施机构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招标等竞争方式,依法选择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并签订特许经营协议。

广州市燃气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燃气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工程建设、经营、使用、设施保护和燃气燃烧器具的销售、安装与维修,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分工,建立部门协同监督管理机制,统筹解决燃气事业发展、燃气安全监督管理等方面的重大问题。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称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以及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燃气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逐步普及燃气使用,推广清洁能源,促进燃气科技进步,提高燃气管理水平;组织开展燃气安全知识的宣传、普及,提高全民燃气安全意识,积极防范各种燃气事故的发生。

新闻媒体等单位应当开展燃气安全知识的公益宣传,对违反燃气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第六条 燃气经营企业必须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并对用户安全使用燃气进行指导。

燃气用户应当遵守燃气安全用气规则,确保使用安全。第二章 规划与工程建设第七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燃气管理部门和自然资源等部门编制燃气专项规划,按照法定程序批准后实施。

需要变更燃气专项规划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第八条 进行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新建、改建、扩建大型建设项目的,应当按照燃气专项规划和城市详细规划,配套建设相应的燃气设施;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预留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第九条 对燃气专项规划范围内的燃气工程,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就燃气工程建设是否符合燃气专项规划征求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不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村镇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就燃气工程建设是否符合燃气专项规划征求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第十条 从事燃气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燃气工程。第十一条 燃气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规定,确保燃气工程质量。第十二条 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设单位应当在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燃气管理部门备案。第十三条 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收集、整理燃气工程项目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移交项目档案。第十四条 在城乡燃气管网规划范围内不得建设瓶组气化站;已经建成的,在城乡燃气管网覆盖瓶组气化站供气区域时,其供气管网应当并入城乡燃气管网。第三章 经营管理第十五条 经营燃气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取得燃气经营许可后,方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禁止个人非法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第十六条 燃气经营企业在规定的经营场所范围外设立燃气供应站点、车船用燃气加气站的,应当符合燃气专项规划,其燃气设施、经营场所和从业人员等,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条件。第十七条 燃气经营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租、出借、转让、涂改、伪造燃气经营许可证。第十八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制度,采取市场竞争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企业,并与其签订特许经营协议,明确其在一定范围和期限内的特许经营权。第十九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燃气安全管理责任制,健全安全管理网络。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加快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应用,强化数字化、智能化、标准化安全运行监控能力,建立燃气用户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和服务档案;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实行实名制销售,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充装安全追溯管理。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完善网络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措施,保障系统正常运行,维护数据安全。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燃气管理,规范燃气经营和使用行为,保障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规划编制,燃气设施建设,燃气贮存、输配、经营、使用及其管理,燃气燃烧器具的销售、安装、维修、使用等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发电、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的生产和使用以及燃气燃烧器具的生产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本办法。

区、县级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燃气的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规划、国土房管、建设、经贸、工商、质监、公安消防、交通运输、安全监管、价格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燃气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四条 本市普及燃气,推广使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鼓励和支持各类资本参与本市燃气设施建设。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燃气事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第五条 燃气行业自治组织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制定行业行为准则和服务规范。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守法经营,诚实守信,保障供应,规范服务,严格自律,提升从业人员素质,提高安全和服务水平。第六条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和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加强宣传燃气安全知识,提高市民燃气安全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做好燃气使用安全和节约用气的公益性宣传。

学校应当结合教育活动进行燃气安全知识教育。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管理第七条 市燃气发展规划由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编制市燃气发展规划时,应当征求市发展改革、规划、国土房管、建设、经贸、交通运输、公安消防、环保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燃气行业自治组织和燃气经营企业的意见。市燃气发展规划经批准后,涉及空间布局和用地需求的,由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协调纳入城乡规划。

花都、番禺、南沙、萝岗区和从化、增城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市燃气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区域燃气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八条 燃气工程建设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技术规范,符合燃气发展规划、环境景观和方便用户的要求。

除跨区域输气需要以外,不同管道燃气经营企业间的燃气管道不得交叉铺设。第九条 在燃气管道覆盖范围内,不得新建瓶组气化供气装置,已建成的应当停止使用。

具备管道燃气供气条件而尚未安装燃气管道的民用建筑、公共服务单位应当安装燃气管道并使用管道燃气。第三章 燃气经营管理第十条 企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应当向经营所在地区、县级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但不涉及燃气储存、运输且不为终端用户供气的贸易行为除外。

跨区、县级市经营的企业申领燃气经营许可证应当向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第十一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加强安全防范管理,储配站、门站、气化站、燃气汽车加气站、燃气高压调压站等场所应当安装使用视频监控系统,并能与燃气、安全监管行政管理部门监控系统连接。第十二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储配站安装使用危险货物运输信息化配载管理系统,对进入储配站装载燃气的车辆实施信息化配载管理。第十三条 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气瓶管理体系,对气瓶充装、配送全过程进行管理,记录充装、储存气瓶的储配站和供应站名称、负责配送的送气工、送气时间及用户等相关信息。

送气工执行送气业务时,应当持送气服务通知单。第十四条 燃气经营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燃气汽车加气站内充装民用气瓶;

(二)委托无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企业运输燃气或者为无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车辆装载燃气;

(三)为无配载信息卡或者未通过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信息化配载管理系统发送运输任务的车辆装载燃气;

(四)利用配送车辆流动销售燃气;

(五)销售非自有或者技术档案不在本企业的气瓶充装的燃气;

(六)超过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等级规定的容积存放瓶装燃气;

(七)委托非本企业送气人员配送燃气;

(八)向不具备安全使用条件的用户供气;

(九)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充气量的误差超过国家规定标准;

(十)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