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何开展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2.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的条例全文

3.新能源央企业如何防范黑天鹅和灰犀牛的传播

4.最新方案出台!明确云南区域协调发展重点是……

5.对能源矿产资源实行全面资产化管理

6.企业评价报告

7.金华市2019年两会政府工作报告(全文)

天然气价格联动机制风险评估报告最新版全文_天然气价格联动机制风险评估报告最新版全文

天津医保2023年新政策

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税务局发布关于做好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23年,天津医保个人缴费标准、待遇保障水平均有所提高:

提高个人缴费标准:2023年本市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提高30元,具体为高档每人每年980元、低档每人每年350元。学生儿童按照低档个人缴费标准执行,享受高档缴费报销待遇。巩固提升待遇保障水平:2023年起,居民医保住院(不含门诊慢特病)最高支付限额提高至25万元;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各费用段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将居民医保门(急)诊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纳入居民大病保险保障范围。职工大病保险参照执行。

一、合理提高筹资标准

(一)提高财政补助标准。2022年本市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标准为低档每人每年610元、高档每人每年1100元;对持天津市居住证参加本市居民医保的人员,按本市居民相同标准给予财政补助。2023年本市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按照国家要求调整。

(二)提高个人缴费标准。2022年本市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按照《市医保局 市财政局 市人社局 市税务局关于做好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津医保局发〔2021〕86号)执行。2023年本市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提高30元,具体为高档每人每年980元、低档每人每年350元。学生儿童按照低档个人缴费标准执行,享受高档缴费报销待遇。

(三)完善筹资缴费机制。自2023年起,调整院校学生缴费机制,本市各级各类院校新入学学生按年度申报缴纳居民医保费;按照本市有关规定领取生活补助费的城乡老年人自愿选择缴费档次参加居民医保,不再实施从生活补助费中代扣制度;本市享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学生由市教委指导高等院校按规定进行认定,并由财政部门安排预算定额资助参加居民医保。

二、巩固提升待遇保障水平

(一)巩固提高基本医保待遇。全面落实放开居民医保门(急)诊三级医院报销政策和提高高档缴费人员一、二级医院门(急)诊报销比例,降低住院和门诊医用耗材个人增付比例政策。自2023年起,居民医保住院(不含门诊慢特病)最高支付限额提高至25万元。继续做好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工作。

(二)提高大病保险保障功能。自2023年起,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各费用段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将居民医保门(急)诊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纳入居民大病保险保障范围。职工大病保险参照执行。

(三)强化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全面落实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若干措施,自2023年起,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住院医疗救助不设起付线,救助比例分别为75%、70%;低保边缘家庭成员住院救助起付线标准按照上年度发布的本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确定,救助比例为65%。对经三重制度保障后个人费用负担仍较重的困难群众,做好与临时救助、慈善救助等的衔接,精准实施分层分类帮扶。

三、切实兜住兜牢民生保障底线

持续巩固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做好与乡村振兴工作衔接。进一步优化医保、民政部门间医疗救助对象信息交互共享方式,逐步实现困难群体参保缴费及待遇享受通过系统自动办理。按照规定分类资助特困人员、低保对象等困难群体参加居民医保。持续做好门诊、住院和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开展依申请医疗救助,提高医疗救助资金使用效能。

四、促进制度规范统一

坚决落实国家和本市医保待遇清单管理制度,推进三年清理规范专项行动。清理规范本市意外险等制度,并做好政策衔接,相关费用按规定纳入基本医保制度报销范围。自2023年起,儿童孤独症谱系障碍和脑性瘫痪、肺结核、严重精神障碍等病种按照本市现行规定报销后,可继续按规定享受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报销待遇。实施积极生育保险政策,修订完善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清理规范城乡居民生育保险制度,做好三孩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保障,调整完善生育医疗费用报销政策。

五、加强医保支付管理

落实2021年版国家医保药品目录,全面完成自行增补药品品种清理任务。扎实推进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加强谈判药品供应保障和落地监测。完善医院制剂管理办法,动态调整院内制剂目录。完善医保医用耗材和医疗服务项目管理。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扎实推进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和按病种分值付费方式改革,覆盖70%以上住院医疗费用。推进糖尿病等门诊慢特病按人头付费。完善定点医药机构管理和“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支付管理政策。

六、加强药品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价格管理

持续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加快执行国家组织胰岛素等药品集采结果。做好第七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实施工作和国家组织脊柱类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落地工作。积极推进京津冀“3+N”医药采购联盟药品和耗材集采工作。做好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集采结果落地实施,落实好医保直接结算、支付标准协同、结余留用等配套政策。落实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制定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方案。组织编制医药价格指数,落实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

七、强化基金监管和运行分析

持续深入开展打击欺保专项整治行动,聚焦查案办案,严肃查处欺保案件,坚决曝光典型案例,充分采取费用审核、协议处理、行政处罚等综合措施,加大对违法违规违约行为的惩处力度,进一步强化高压打击态势。充分发挥多部门参与的监管联动机制,积极开展信息共享、协同执法、行刑衔接和行纪衔接等工作,推进综合监管结果协同运用,实行联合惩戒。组织做好医保基金决算和预算编制工作,加强医保基金预算执行监测,做好执行进度分析工作。建立常态化基金运行预警机制。编制医保基金运行风险评估预警机制报告,加强基金运行情况监测,通过对参保情况、基金收支规模等重要指标项目的深入分析,健全风险预警、评估、化解机制,切实防范和化解基金运行风险。

八、全面提升公共管理服务能力

按照国家要求,全面加强经办服务体系建设。开展医保经办“规范年”建设,全面落实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和操作规范。全面落实基本医保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继续做好转移接续“跨省通办”。扎实推动经办服务示范窗口建设。继续做好新冠肺炎患者医疗费用、新冠疫苗及接种费用结算和清算工作。推进“参保一件事”、“新生儿出生一件事”等联办。深化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继续扩大异地门诊结算定点医药机构范围,将部分门诊慢特病相关治疗费用纳入异地就医联网报销范围。

九、推进标准化和信息化建设

完善统一、高效、便捷、安全、智慧的医保信息平台。深入推动医保标准化工作落地应用,积极探索场景应用,形成联动效应。进一步拓展医保电子凭证、电子社保卡激活率和应用场景。严格落实信息化管理、网络安全管理和数据安全管理办法,全面加强数据安全保护。做好“津医保”推广应用工作,扩展便民服务载体功能。

十、抓好组织落实

本市各级医疗保障、财政和税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压实工作责任。要加强部门间统筹协调,协同做好居民医保待遇落实和管理服务。要进一步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普及医疗保险互助共济、责任共担、共建共享的理念,增强群众参保缴费意识,合理引导社会预期。

如何开展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一、加强行业管理和指导

一是完善全国天然气规划体系。各省(区、市)根据本规划制定本地区的天然气发展规划,并配套制定天然气管道建设等子规划,报能源主管部门备案;大中城市也要制定管网等基础设施发展规划,并报省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备案。

二是通过页岩气探矿权招标试点,推动上游市场化改革;在管输和配气领域以新疆煤制气外输管道为试点,探索天然气管输、配气服务与天然气供应业务分离的有效途径;制定合理的管输价格标准,引导企业降低投资成本和造价。

三是完善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的相关制度,明确建设单位、运营企业、销售企业以及用户等相关各方在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与天然气供应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保障安全稳定供气,促进天然气产业有序健康持续发展。

四是研究制定储气调峰有关制度,明确供用气各方责任。天然气销售企业应当逐步建立天然气商业储备,满足市场季节性调峰和资源供应中断时应急用气需求,以及直供天然气用户的调峰应急用气需求。城镇燃气经营企业也要建立天然气商业储备,满足所供区域的日、小时调峰和应急用气要求。

五是加大天然气水合物资源勘查与评价力度,适时开展试开采工作。

二、建立完善天然气勘查开发促进机制

一是推动天然气探矿权、采矿权竞争性出让制度,严格探矿权退出机制,加快增储上产。二是做好天然气勘查开发与其他固体矿产勘查开发的衔接工作,协调解决天然气勘查开发区域与其他固体矿产矿业权、整装勘查区重叠问题。三是天然气资源勘查开发按现行税收政策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四是明确页岩气作为新矿种的管理办法,继续推进和扩大页岩气探矿权区块招投标工作。

三、落实页岩气产业鼓励政策

将页岩气纳入战略性新兴产业加以培育和引导,推进页岩气投资主体多元化,加强页岩气勘探开发活动的监督管理,推动页岩气科学发展。参照煤层气政策,研究制定具体的页岩气财政补贴等支持政策;依法取得页岩气探矿权、采矿权的矿业权人或探矿权、采矿权申请人可按照相关规定申请减免页岩气探矿权和采矿权使用费;对页岩气勘探开发等鼓励类项目项下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自用设备(包括随设备进口的技术),按有关规定免征关税;页岩气出厂价格实行市场定价;优先用地审批。

四、积极推动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

一是积极推动核准目录修订工作,经批准后下放部分天然气管道核准权限,并建立地方省市管网等基础设施规划备案制度。二是抓紧开展非油气藏型地下储气库库址普查筛选和评价工作。三是加快地下储气库及其他储气设施核准工作,确保储气设施与管网联通。四是对从事国家鼓励发展的液化天然气进口项目,所需国内不能生产的进口设备,在规定范围内免征进口关税。五是鼓励省际管网互连互通。六是积极研究天然气战略储备问题。七是依据沿海天然气接收站布局,加强与港口规划的衔接,配套建设港口接卸中转储运设施,做好通航安全影响评估和岸线使用审批工作。八是加强重大项目社会风险评估工作力度。九是继续按《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要求,积极支持民间资本参股建设天然气储运设施和城市供气管网。

五、引导天然气高效利用

一是修订《天然气利用政策》并组织实施,鼓励和支持天然气分布式能源、LNG汽车和船舶燃料等高效天然气利用项目,制定船用LNG燃料相关技术标准规范,鼓励地方政府出台相关政策支持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加大市场开发力度。二是各地和电网企业应加强配电网建设,电网公司将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纳入区域电网规划范畴,解决分布式能源并网运行问题。三是对城镇居民用气等优先类用气项目,地方各级政府可在规划、用地、融资、收费等方面出台扶持政策,积极推进低碳城市试点。四是统筹考虑天然气产地的合理用气需求。符合条件的边疆、少数民族地区气化项目,可按税法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五是将LNG接收站冷能利用纳入LNG项目核准评估内容,实现节能减排和提高能效。

六、完善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

一是建立反映资源稀缺程度和市场供求变化的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加快理顺天然气与可替代能源的比价关系,充分发挥价格在调节供求关系中的杠杆作用,并为天然气价格最终市场化奠定基础。二是研究建立上中下游价格联动机制。三是鼓励天然气用气量季节差异较大的地区,研究推行天然气季节差价和可中断气价等差别性气价政策,引导天然气合理消费,提高天然气利用效率。鼓励天然气生产企业、下游用户通过多种渠道积极参与储气调峰设施的建设,支持发展可中断、可转换、可调节的天然气用户。四是研究建立国家级天然气交易市场问题。

七、深化体制机制改革

一是完善天然气产业相关制度,依法加强监管。二是深入研究管网专营化运行管理机制,为培育竞争性市场创造条件。三是实施天然气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及向第三方提供准入服务。四是明确参与天然气供应的相关主体储气调峰义务。五是逐步构建与国内天然气产业发展相符的监管体系和政策体系。

八、保障管道安全运行

一是研究制定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实施细则,完善有关配套法规和标准。积极开展向全社会特别是管道沿线群众普及管道保护法的宣传活动。督促指导管道企业落实管道保护责任,严格履行各项法定义务。

二是各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管道保护工作的领导,督促本行政区域内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指定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建立管道保护工作联系制度。

九、加强国际合作

按照互利双赢原则参与海外天然气开发项目;鼓励开展页岩气等非常规天然气与国外公司的合作,通过对外合作,引进技术,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一、加强规划协调管理

能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规划实施的协调和指导,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和监督检查,推动规划各项指标和任务的落实。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加强沟通配合,制定和完善相关配套政策措施,为规划实施创造有利条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企业要根据各自的职责,细化落实规划确定的主要目标和重点任务。

二、建立滚动调整机制

能源主管部门要及时掌握规划实施情况,做好中期评估。根据国内天然气生产实际和国际天然气市场新形势,适时调整规划的主要目标、重点任务和项目,保障安全稳定供气,促进天然气产业健康持续发展。

三、编制年度实施计划

对规划确定的主要目标和重大任务,能源主管部门要制定年度实施计划,指导各地区和有关企业按照国家战略意图和政策导向开展工作。同时,要研究建立规划实施考核体系和奖惩制度,保证规划目标和任务顺利实施。

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的条例全文

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提出,要“建立重大工程项目建设和重大政策制定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决策机制,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把各种不稳定因素化解在基层和萌芽状态。”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有言:“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决策机制。”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又提出:“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这一系列表述,深刻地揭示了开展重大项目和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以下简称“稳评”)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近年来,陕西省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重大项目和决策的稳评工作,为全省改革、发展、稳定的协调推进奠定了坚实基础。

开展稳评工作的重大意义

对重大项目开展稳评,是以科学的方法和手段,对重大项目的风险概率、影响程度和风险等级进行评估,为党委、政府决策提供重要的参考和依据,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因决策不当而引发的矛盾和纠纷。这既是维稳关口的前移,也是重大项目顺利实施及社会稳定的保证。

从实践看,改革发展中出现的大多数矛盾,与改革决策的科学性、改革措施的协调性密切相关。从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看,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必须和社会的承受程度有机统一。这就要求,在调整政策和出台决策时,必须充分考虑社会的承受能力,妥善照顾各方面群众的利益诉求;在实施重大项目时,必须认真进行科学论证,准确把握人民群众长远利益和现实利益的平衡点。而建立重大事项稳评机制,就是通过扎实细致的工作,妥善解决重大事项实施中的不稳定问题,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减少不和谐因素,推进事项平稳实施。

事关民生的决策“牵一发而动全身”,一旦出现失误,不仅会造成重大损失,而且会造成党群关系紧张,危及社会稳定。当前,一些不符合群众期待、不符合科学规律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之所以会出笼,缺失稳评是一个重要原因。建立重大项目稳评机制,为各项决策设置“刚性门槛”,既有利于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减少决策失误给社会稳定带来的冲击;也有利于推动领导干部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坚持科学发展、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坚持以人为本,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的发生;还有利于强化对领导干部决策权的监督,促使领导干部更加谨慎、规范地用权。

当前,群体性事件尤其是重大群体性事件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而其发生、发展的主要诱因,多与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环境污染和企业改制过程中等违背群众意愿、损害群众利益的决策和行为有关。推行稳评工作,就是提前对重大事项实施过程中有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风险进行过滤,从而提前做好配套措施和优化方案,消除隐患。

总之,建立稳评机制,在重大政策出台前或重大工程项目审批前进行稳评,既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也有利于全面提升维稳工作,还有利于推动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权益保障机制等的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值得大力推广。

开展稳评工作的实践探索

省工程咨询中心是省发改委下属单位。作为省内唯一一家综合性工程咨询机构,截至目前,该中心先后承担国家及省内重大项目的稳评咨询任务31项,涉及电力(发电、输电)、铁路和轨道交通、石化、煤矿、市政供热等多个行业和领域。所完成的各项重大项目稳评结论均被各级政府采纳,实现了良好的综合效益。工作中,该中心严格按照中省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具体项目实际,开展了卓有成效的工作,积累了如下经验和体会:

一、基础资料是前提。评估工作前期,收集《项目社会稳定风险分析报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项目前期工作成果资料以及国家和地方性法规文件;审阅项目前期审批取得的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文物保护、水土保持、地质灾害等相关部门和当地政府出具的文件以及与本项目有关的相关规划和标准规范等,以便全面了解项目前期的工作情况,为整个稳评工作的开展提供基础材料。

二、公众调查是基础。评估过程中,通过走访、座谈、问卷调查等形式,充分听取受项目影响的群众和团体等的意见;通过召开座谈会和征求意见函等形式,征求当地各级政府和组织的意见;通过现场张贴公示、网络公示和其他媒体公示等形式,广泛收集社会特别是直接利益群体的意见和建议,从而真实地识别主要风险、潜在风险,为制定防范和化解措施提供重要情报。

三、专家评估是手段。评估过程中,通过聘请专家(包括相关政府部门职员)召开评估会,对项目从“合理性、合法性、可行性和可控性”等各方面进行评估,实现评估的全面性、广泛性,有效保障评估不偏向、不走样。

四、综合评估是关键。从利益相关者的视角出发,运用风险因素对照法、层次分析法、风险概率-影响矩阵法、风险综合评价法等方法,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综合性与技术性相结合的方式,分析风险发生的概率和影响程度,预测风险等级,制定和完善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落实责任主体,确保评估结果客观、公正。

五、协同推进是保障。以稳评工作为契机,形成项目申报部门、审批部门、维稳部门、地方政府及技术咨询部门协同推进的工作局面,形成稳评工作合力,保障稳评工作和项目的顺利推进。

建立健全稳评工作长效机制

开展好重大项目稳评工作,既需要观念上的跟进,也需要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对此,笔者有以下几点思考:

一、形成稳评工作合力。稳评工作针对的是“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稳定的因素”,因此,相关部门必须统一认识、形成合力,以避免稳评流于形式,或虚评过关现象的发生。

二、精准确定评估对象。重大事项的承办部门在申报项目、起草政策、拟定改革方案时,应提前告知主管部门或决策机构,由其聘请机构和专家在研究阶段就先期介入,通过实地调研,确定该事项是否需要稳评,从而避免“当评不评”和“无须评而评”两种偏向的发生。

三、合理确定评估主体。由独立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评估,是稳评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专业机构中立的身份和专业素养、业务能力,便于其与相关利益群体进行有效沟通,进而作出准确评估及风险化解方案。特别是重大项目的稳评,应由具有相当社会责任的机构承担,防止出现因利益驱动而导致的与事实不符的评估。

四、科学量化评估内容。稳评应对项目可能造成的负面影响进行详尽测算,以准确评估其社会风险,并制定详细的应对措施和预案。例如,在分析征地拆迁给受影响者造成的损失时,要测算受影响人员的总体规模及每个受影响者损失的类型和损失的经济量、实物量;并根据每个需要安置人员的年龄、性别、文化、技能等各方面情况,量身打造安置方案。只有这样,才能准确地判断出项目实施的风险及其等级,进而制定出较为完备的风险化解方案。

五、深度细化评估方法。稳评工作可借鉴吸收社会研究中的田野调查、公众参与、利益群体分析、机构分析、矩阵方法、专家评价、逻辑框架分析等方法,形成自己的方法体系。

六、创新评估协调联动机制。稳评工作除应划分责任主体和协助单位外,还应积极创新,实现维稳部门、项目审批部门、项目所在地方政府部门和项目单位的协调联动,使维稳工作真正实现从事后处置到事前预防和事中控制的转变。

七、推进稳评法制化进程。落实稳评工作机制,不能仅凭“一把手”和主要领导来推动,而要依靠法制。客观地说,稳评工作会拖长项目的评审时间,但没有它,重大事项的平稳实施就难以保障。为此,应适时推进稳评立法工作,以增强该项工作的法律约束力。

新能源央企业如何防范黑天鹅和灰犀牛的传播

第一条 为了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提高处置突发事件的效能,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评估与考核等应对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突发事件的分级标准,按照或者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应当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需要出发,按照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本行政区域应急体系建设规划,科学安排应急重点建设项目,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组织实施。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其依法设立的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综合协调本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实际需要,设立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协调、指挥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根据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情况和处置需要,上级人民政府可以派出工作组,指导下级人民政府或者直接指挥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上级所属驻当地单位应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服从当地人民政府的指挥和调度。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所属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考核;将突发事件防范和应对工作,纳入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负责人年度绩效考核范围,建立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相关指标体系,健全责任追究制度。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负责本级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日常工作,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综合协调、服务监督的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设立应急管理办事机构或者确定其内设机构具体负责本部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的相关机构和工作人员,负责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做好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

有关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依法加强专业应急队伍建设,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工作人员,做好有关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依照本条规定承担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机关或者机构以及直接涉及公共安全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区域合作,建立健全与其他相关同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上级所属驻当地有关单位的应急联动机制,加强信息沟通和资源共享,提高突发事件应对能力。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科学有效的社会动员机制,发挥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慈善机构、红十字会、应急志愿者协会等组织和公众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的作用,增强全民的公共安全和社会责任意识,提高全社会避险、自救、互救等突发事件应对能力。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突发事件信息公开制度,完善信息发布和新闻发言人制度,建立健全重大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快速反应机制和舆情收集、分析机制,加强对信息发布、新闻报道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应对突发事件的决定、命令,应当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专项工作报告。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制定本级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并组织制定本级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制定本部门应急预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制定本区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重大活动主办单位、公共场所和公共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依法制定本单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或者具体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当根据应急预案制定简易应急操作规程。

第十四条 下级人民政府的总体应急预案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直接涉及公共安全的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应急预案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应急预案应当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应急预案,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

根据实际需要和情势变化,制定单位应当适时修订和完善应急预案。修订后的应急预案,应当重新备案。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制定应急演练规划,合理安排应急演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应当建立应急演练指标评估体系,对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应急演练进行指导。

直接涉及公共安全的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应急演练。

突发事件多发、易发地区的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居民、村民开展有针对性的应急演练。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整合资源,统一规划、布局应急所需的重点建设项目和基础设施,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必需的物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应急避难场所建设规划,将城镇各类广场、绿地、体育场、学校、公园、人防工程以及疏散基地等适宜场所,确定为应急避难场所,并公示具体位置。

应急避难场所应当设置统一、规范的标志、标识,储备必要的物资,提供必要的医疗条件,并根据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需要,建立或者指定传染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人的隔离治疗场所。

应急避难场所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对应急避难场所的维护、管理,保证其正常使用。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突发事件风险管理体系,健全风险识别、评估、控制等风险管理制度,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综合性风险评估;建立危险源、危险区域的信息数据库,并对危险源、危险区域加强管理。

第十八条 所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安全防范措施的监督检查,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下列单位还应当建立安全巡检制度,配备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器材,在危险源、危险区域配备警示标志,保障运行安全:

(一)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病原微生物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处置单位;

(二)供水、排水、供电、供油、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网络等公共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

(三)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

(四)大中型水库、重要河段、林场、危险山体的管理单位。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公共安全形势分析会议制度,在企业改制、征地拆迁、教育医疗、环境保护、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等容易引发社会矛盾的重点领域,建立以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安全性评估为主要内容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定期进行形势研判。

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制度,对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确定责任单位和人员,综合运用各种调解手段,及时予以调处化解。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从事境外投资活动的有关单位,在确定境外投资项目前,应当在本地充分进行项目安全风险评估。

派出部门和单位应当将安全防护费用和物资供应计入项目成本,及时为派出人员购买境外人身意外保险和其他相关险种,提高抵御风险的能力。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对法律、法规和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普及应急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知识。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红十字会等组织,应当结合各自工作特点,协助人民政府开展突发事件应对法律、法规和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关、机构的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开展应急知识宣传教育。

学校应当将应急知识纳入教学内容,并根据学生的年龄和认知能力,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知识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与互救能力。

新闻媒体、电信运营商应当无偿开展突发事件预防预警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提高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和应急避险、自救与互救能力。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将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纳入公务员培训内容,针对不同对象确定教育内容、考核标准,定期开展培训,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决策和处置能力。

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对本单位职工进行突发事件应对法律、法规和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以及应急知识等方面的培训,增强职工安全防范的意识和能力。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托公安消防等专业队伍、专业机构,建立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并按照有关要求配备人员和装备、器材。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依法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依托社会力量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应当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提供交通、水利、通信、电力、供水、供热、供气、医疗、教育和其他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建立以本单位职工为主体的应急救援队伍;高度危险行业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防护装备和器材。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指导、扶持建立应急志愿者组织,鼓励其参与应急知识宣传教育、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等活动。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建立应急救援队伍的单位,应当加强对应急救援队伍专业和职业技能的培训,为专业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配备足够的防护装备和器材,提高抢险救援和安全防护能力,减少应急救援人员的人身伤害风险。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经费和专项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各级财政的预备费应当优先保证应对突发事件的需要。经费的使用情况,应当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省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扶持政策,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等开展公共安全技术理论研究,开发用于突发事件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具。

第二十六条 本省按照统筹规划、分级负责、统一调配、资源共享的原则,建立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三级应急物资保障系统,完善重要应急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备、更新、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并根据不同区域突发事件的特点,分部门、分区域布局省级物资储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商务、民政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定期组织提供应急物资储备目录,会同有关部门统筹规划建设应急物资储备库,并根据应对突发事件的需要,采取生产能力储备、原料产品库存储备、物流企业储备等方式,保障应急处置与救援所需物资的生产、供给。

负责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部门应当储备处置突发事件所需的专业应急物资。

鼓励和引导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家庭储备基本的应急自救物资和生活必需品。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应急捐赠机制,鼓励、引导社会各界根据实际需要,提供资金、物资捐赠或者技术支持。

捐赠资金、物资的使用情况应当依法予以公布,并接受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捐赠人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统筹规划、周密衔接、标准规范、整合资源的原则,依托政府系统办公业务资源网络,充分整合利用现有专业系统资源,构建省、设区的市、县(市、区)应急平台体系,实现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避免重复建设。

全省政府应急平台体系承担本省突发事件的监测监控、预测预警、信息报告、综合研判、辅助决策、指挥调度、异地会商、信息发布、事后评估等功能。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收集与报送系统,组织下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专业监测机构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新闻媒体等单位,收集、报送突发事件信息和相关社会动态。

突发事件报告内容应当包括时间、地点、单位名称、****、信息来源和事件类别、伤亡、经济损失的初步评估、影响范围、发展态势以及处置情况等。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员制度,可以聘请记者、民警和其他相关基层组织工作人员担任报告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逐级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第三十条 报送突发事件信息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及时、客观、真实和准确,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二)可能产生重大影响或者发生在重点区域、特殊时间的社会安全事件信息,立即报告;

(三)涉及国家秘密的,保守国家保密。

报送单位应当及时续报突发事件处置的进展情况,直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并作终报。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建立健全专业监测机构,完善应急监测预警体系。有关专业监测机构应当按照应急需要加强技术保障建设,确保监测数据信息完整可靠。

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一级为最高级别,并分别用红色、橙色、**和蓝色标示。

第三十二条 可以预警的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发布相应级别的警报,决定并宣布相关地区进入预警期,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并向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报。

第三十三条 预警信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授权的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布。发布的内容包括突发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当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预警信息可以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微博、手机短信、防空警报、电子显示屏、有线广播、宣传车、传单等方式发布。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接到预警信息后,应当配合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第三十四条 发布突发事件预警信息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事态的发展,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或者及时更新预警信息内容,并重新发布。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发布预警信息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应当立即宣布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第三十五条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一)一般突发事件,由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应急处置,必要时设区的市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指导处置;

(二)较大突发事件,由发生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应急处置,必要时省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指导处置;

(三)重大突发事件,由省人民政府负责应急处置,省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具体负责;

(四)特别重大突发事件,报请应急处置或者根据部署由省人民政府应急处置。

下一级人民政府不能有效控制突发事件事态或者不能消除其引发的严重社会危害的,应当及时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应急处置工作。

第三十六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除可以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规定的应急处置措施外,还可以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

(一)为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应急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实施医疗救护、疾病预防控制、心理干预服务以及其他保障措施;

(二)根据应急处置的需要,调集救援力量和储备物资,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指定救治单位和应急避难场所;

(三)指令有关企业组织生产、供应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

(四)协调交通运输经营、管理单位优先运送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以及处置突发事件所需的救援人员和物资;

(五)报请上级人民政府或者要求下级人民政府为应急处置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或者技术支援。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服从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指挥和安排,积极配合实施应急处置措施。

第三十七条 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准确、及时发布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工作的信息。

第三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全省应急交通运输综合协调机制。

处置突发事件期间,配备由省人民政府制发的统一应急标志的应急处置交通工具可以优先通行,并免交车辆通行费;突发事件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发放机构应当及时收回应急标志。

第三十九条 各级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相关类别应急指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专家咨询制度,根据需要成立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专家组,为突发事件处置工作提供分析评估、决策咨询和建议,必要时可以吸收其参与处置工作。

第四十条 通信管理部门应当组织、监督电信运营商保障应急处置通信系统畅通;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网络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协调新闻媒体,为应急处置提供信息播报,并依法实施监管。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实施应急征用时,应当事先向被征用的单位或者个人签发《应急处置征用通知书》,并登记造册。《应急处置征用通知书》应当包括征用单位名称、地址、****、执行人员姓名、征用用途、征用时间以及征用财产的名称、数量、型号等内容。情况特别紧急时,可以依法先行征用,事后补办手续。

被征用的财产使用完毕,实施征用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返还被征用人;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单位、个人主动提供财产应对突发事件的,使用单位应当进行登记造册,突发事件应对完毕,及时返还;发挥作用并且毁损的,参照前款规定给予补偿。

第四十二条 处置突发事件,需要政府采购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应当简化财政资金的审批和划拨程序,保障应急处置所需资金。 第四十三条 突发事件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宣布应急处置结束,停止执行应急处置措施,同时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次生、衍生事件或者重新引发社会安全事件。

第四十四条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力量恢复社会秩序,尽快修复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油、供气、供热、广播、电视等公共设施,及时组织救灾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调拨,保障居民基本生活,尽快恢复生产、生活、学习、工作秩序。

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加强治安管理工作,预防和制止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稳定。

第四十五条 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人民政府因应对突发事件采取措施造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财产损失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公平合理原则给予补偿。

第四十六条 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恢复重建规划和善后工作计划,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和市场运作相结合的原则,做好恢复重建工作。

第四十七条 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扶持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或者行业的政策,依法给予费税减免、贷款贴息、财政转移支付等扶持以及物资、人力、技术支持,并动员社会力量开展慈善捐赠活动。

第四十八条 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会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督促保险公司做好突发事件保险理赔工作。

第四十九条 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没有工作单位的,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适当补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伤亡的人员依法给予抚恤。

第五十条 突发事件发生地区和受影响地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对突发事件起因、性质、过程和后果进行调查评估,对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等情况进行责任溯查,形成突发事件处置报告,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 第五十一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已有处理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五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不履行或者不当履行法定职责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执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的;

(二)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进行备案的;

(三)未确定应急避难场所或者未向社会公布的;

(四)未对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动态管理和定期检查、监控的;

(五)未建立应急救援队伍或者未组织开展应急宣传培训、应急演练的;

(六)未按照规定报告突发事件信息的;

(七)未及时调整预警级别、发布或者更新预警信息,或者未按照规定解除警报的;

(八)未及时进行先期处置或者处置不当的;

(九)未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应急征用的;

(十)应当给予处分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三条 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发生突发事件时,根据要求或者实际需要,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组织参与应急处置与救援、灾后恢复与重建工作。及其组成部门直接指令本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接收指令的部门应当及时报告省人民政府。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最新方案出台!明确云南区域协调发展重点是……

新能源央企业防范黑天鹅和灰犀牛的传播方法是:

根据查询潮派网信息显示,防范黑天鹅和灰犀牛传播的方法有:

1、要强化风险意识,做到主动识险,尤其是要有全域风险意识、系统风险意识,实践中统筹好国内国际两个大局、发展安全两件大事,既聚焦重点又统揽全局,防范各类风险连锁联动,善于抓住机遇、用好机遇,为中国高质量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2、要提升风险应对的管理能力,首先要做好风险预期管理,它决定影响风险的理念、模式、路径与效果。其次要做好风险应对管理,尤其是增强对风险追溯能力与防控能力,这对于提高防控“灰犀牛”风险十分重要。虽然这些预警管理不足以应对小概率的高风险事件,但频繁的风险防控预演可大大降低风险引爆的可能性。

3、风险防控的联动机制是一系列机制的集合,主要包括建立健全风险研判机制、决策风险评估机制、风险防控协同机制、风险防控责任机制等,加强对不同风险领域的联控联治、不同主体之间的协调配合,实现一体化、系统化与有效化的风险防控。

对能源矿产资源实行全面资产化管理

近日,云南省委、省政府印发《云南省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实施方案》,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具体如下:

总体目标

——到2020年年底,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的区域协调发展新机制,在有效遏制区域分化、规范区域开发秩序、推动区域一体化发展中发挥积极作用。

——到2025年,“做强滇中、搞活沿边、多点支撑、联动廊带”的发展布局基本形成。滇中城市群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到65%左右,科技进步贡献率达到60%以上,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达到30%以上,成为全省高质量发展的强劲动力源。373个抵边行政村全部建成新时代边境小康村,形成便捷畅通的交通体系,实现更高水平通关便利化,沿边开放经济带建设取得实质性进展,在我国构建陆海内外联动、东西双向互济的开放格局中发挥更加积极作用。

——到2035年,主体功能明显、优势互补、高质量发展的区域经济布局全面形成。建立与基本实现现代化相适应的区域协调发展新机制。

——到本世纪中叶,建立与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相适应的区域协调发展新机制。

构建区域协调发展新格局

(三)强化“做强滇中”对高质量发展的引领作用

——构建现代化经济体系和产业体系。推动以制造业为重点的产业链延伸、产业集群化发展。以滇中新区为龙头,推动各类开发区提质增效,着力培育若干万亿级、千亿级产业,改造提升烟草、冶金、石油和化学工业等产业,加快钢铁产业转型升级,稳妥发展新型煤化工,建设绿色铝材、绿色硅材等产业集群。推动现代服务业发展,大力发展数字经济,鼓励发展平台经济、分享经济等新业态。

——构建县市互联互通的综合立体交通网络。重点实施滇中城市群高速公路环线,建成武定至倘甸至寻甸、昆明至倘甸等高速公路,建设长水至双龙、陆良至寻甸等高速公路,扩容国高“卡脖子”路段,强化县级节点互联互通。逐步实施滇中铁路环线建设,建设完成渝昆高铁、弥蒙铁路、成昆铁路扩能改造等项目,建设昆楚大丽高速铁路、成昆高铁云南段、深南昆高铁云南段,规划研究渝昆和沪昆高铁连接线等铁路。建成昆明国际性综合交通枢纽,重点推进昆明国际航空枢纽建设,新建蒙自、宣威、楚雄、玉溪等机场及昆明第二机场,合理布局一批通用机场,强化与玉溪、曲靖、红河、楚雄等城市之间的互联互通。

——推进城市化进程。推动昆明市与滇中新区“市区融合”,形成以昆明为引领,曲靖、玉溪、楚雄、蒙自为带动,其他县城和特色小镇为支撑的发展格局。建设以昆明为中心的1小时经济圈,以节点城市为中心的半小时经济圈。提高滇中城市群综合承载能力,加快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带动全省城镇化率提高。

——提高创新能力。建立与中央驻滇科研机构的长效合作机制,支持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在我省设立研发机构,推进铝工业研究中心、硅工业研究中心等研发平台建设。在滇中地区创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提高国家级和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新能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打造“双创”升级版。

——推动教育卫生高质量发展。促进普通高中扩容提质,创新职业教育发展。支持云南大学“双一流”建设和其他高校提升内涵发展质量。推动国家心血管疾病区域医疗中心建设,争取国家呼吸系统疾病区域医疗中心、国家肿瘤区域医疗中心、国家中医区域医疗中心落地云南,加快“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

——带动消费和房地产健康发展。推进步行街改造提升,积极申报国家级步行街试点。引导家政服务与养老、托幼、托育融合发展,形成消费新业态。增加服务消费的中高端供给,促进服务消费结构加快调整和升级。健全房地产长效管理机制,加强房地产供给侧改革,引导房地产业健康发展。

(四)以“搞活沿边”、“联动廊带”提升对外开放水平

——主动服务和融入“一带一路”建设。提升澜沧江-湄公河流域合作水平。积极融入孟中印缅、中国-中南半岛经济走廊以及中缅、中老泰、中越经济走廊建设。高水平建设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中老磨憨-磨丁经济合作区,提升瑞丽国家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勐腊(磨憨)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以及临沧边境经济合作区的产业集聚和辐射带动作用。

——加快与周边国家基础设施互联互通。贯通沿边高速公路,建成腾冲至陇川、瑞丽至孟连等高速公路,建设泸水至片马口岸、瑞丽至弄岛口岸、金平至金水河口岸等高速公路,实施G219国道云南部分、S327省道等升级改造。建成大瑞、大临、玉磨等铁路,建设西南沿边铁路猴桥至那坡(百色)段、临沧至清水河等铁路,规划研究连接重要景区的高速铁路、连接重要边境口岸的铁路。新建勐腊机场,实施西双版纳嘎洒机场、澜沧景迈机场等改扩建项目,推进普洱思茅机场迁建前期工作,规划研究新建孟定机场。打造一批区域性口岸城市交通枢纽。推动中老高等级电力互联互通等项目前期工作并尽快开工建设。推进省内天然气支线管网与中缅天然气管道互联互通。

——推进更高水平贸易通关便利化。加强与周边国家口岸的功能衔接、信息互通,为跨境贸易提供集成通关、便捷式运输等综合性物流服务。建设中国(云南)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推进跨境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试点口岸(通道)联检查验设施建设,争取在磨憨口岸探索实行“一地两检”等便利化措施。推动落实跨境人民币结算有关政策。推动商业银行在沿边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开展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

——推动边境小康村建设。深入推进兴边富民行动和守边固边工程,制定实施边境小康村建设方案,加大投入力度,突出抓好基础设施、经济发展、生态宜居、社会进步、乡村治理等领域工作,确保用3年时间,将373个抵边行政村建成基础牢、产业兴、环境美、生活好、边疆稳、党建强的新时代边境小康村。

——促进边境特色产业发展。引进高水平新能源汽车电池等零配件企业,推动新能源汽车进入周边国家市场。积极发展跨境旅游,推动珠宝玉石等特色资源深加工产业发展壮大,拓展跨境金融合作,深化国际产能合作,打造一批产业基地。率先推动瑞丽在跨境电商等领域取得创新成果、河口在加工贸易等方面取得新进展。

(五)构建“多点支撑”的城镇体系

——推动城镇群建设。实施城镇品质提升行动,以昆明市与滇中新区“市区融合”推动滇中城市群建设;以大滇西旅游环线推动滇西、滇西北城镇群建设;以面向北部湾和越南的区域合作推动滇东南、滇西南城镇群建设;以孟中印缅和中国-中南半岛经济走廊推动滇西南城镇群建设;以打造长江上游生态屏障示范区推动滇东北城镇群建设。大力发展县域经济,做强做大县域特色产业,形成高原山地型、沿边口岸型、民族文化型、生态自然型等多样化的小城镇体系。

——纵深推进滇西发展。以大滇西旅游环线建设为抓手,沿线建设大理、丽江、香格里拉、腾冲、德宏等旅游城市,加快大理古城、大研古城、和顺古镇等特色小镇建设,布局建设一批康养小镇以及大型文旅综合体、半山酒店等。构建以大环线为主干、小环线为补充的大滇西公路网,加快实施德贡公路改造提升工程。实施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推动老君山、独龙江、梅里雪山、巴拉格宗、泸沽湖等创建5A级景区,推进景区、景点建设迈上新台阶,努力把大滇西旅游环线打造成为世界独一无二的旅游胜地。

(六)加快特殊类型地区发展。聚焦怒江州、迪庆州、昭通市等深度贫困地区和深度贫困县,瞄准义务教育、基本医疗等短板弱项,加大政策措施、资金投入支持力度,集中力量打赢“直过民族”和人口较少民族脱贫攻坚战,确保2020年实现现行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全部脱贫、贫困县全部摘帽。在全面完成脱贫攻坚任务基础上压茬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发展“一村一品”、“一县一业”,保持民族地区主要经济指标增速高于全省平均水平。把革命老区、老工业地区、资源型地区、生态退化地区等特殊类型地区发展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

建立区域协调发展新机制

(七)健全市场一体化发展机制。促进城乡要素自由流动。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高标准建设“一部手机办事通”,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健全土地流转规范管理制度,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推动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建设,促进人才、技术、资金等要素充分流动。完善区域交易平台和制度。深化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按照中央部署,适时推动构建统一的自然资源资产交易平台;探索实施排污权交易制度;鼓励引导开展水权交易;适时扩大碳排放权交易的行业覆盖范围;开展电力现货交易试点,打造区域性国际化电力交易中心;加快花卉、中药材等国际交易中心设立工作,推动咖啡、茶叶等国际交易中心提质增效。

(八)拓展区域合作机制。推动各地区联动合作。引导建立跨州(市)重大问题协调机制,有序发展跨州(市)行业协会商会,鼓励组建跨州(市)合作平台。深化省际区域合作。积极参与珠江-西江经济带建设,推动粤桂黔滇高铁经济带建设,推动滇粤、滇黔、滇桂、滇川、滇琼深化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落实。积极开展国际区域合作。鼓励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在投资贸易领域先行先试;充分发挥澜湄合作机制作用,深化云南与周边国家的合作;推进与周边国家农业政策对接和标准互认,深化跨境农业合作。

(九)深化区域互助合作机制。深化沪滇、粤滇扶贫协作和交流合作。鼓励广大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到我省投资兴业,参与脱贫攻坚。落实职业教育东西协作行动计划。推进干部双向挂职、人才双向交流。探索建立省内经济较发达县(市、区)对口帮扶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制度。

(十)健全区际利益补偿机制。实行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积极争取中央资金对我省重点生态功能区给予更多支持,完善省内重点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制度,落实长江流域和南盘江、赤水河流域省内生态保护补偿实施方案。完善资源价格形成机制,确保资源价格能够涵盖开采成本以及生态修复和环境治理等成本;对在贫困地区开发能源资源的新建项目,采取资金、资产折价量化为集体股权方式进行补偿。

(十一)完善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机制。稳妥推进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与州(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在省级承担较高分担比例的基础上,实行州(市)差别化分担,贫困地区承担相对较低的支出责任。完善有关转移支付制度,基本公共服务投入向特殊类型地区倾斜。加快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完善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制度,全面实现省内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支持各地区与教育卫生等优质公共服务机构合作,推动优质公共服务资源跨区域共享,建立健全医疗卫生、劳动就业等基本公共服务跨区域流转衔接制度,健全区域公共卫生联防联控机制。加强乡村小规模学校和乡镇寄宿制学校建设,探索推广“互联网+教育”,促进优质教学资源共享。推动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县级医院综合能力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建设。稳步推进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和建设。

(十二)创新区域政策调控机制。发挥州(市)比较优势,增强财政、产业、土地、环保、人才等政策的精准性、有效性和联动性。保障跨区域重大基础设施和民生工程用地需求,对边境和特殊困难地区实行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倾斜。加强承接产业转移过程中的环境监管。鼓励各地区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

(十三)健全区域发展保障机制。加强州(市)、县(市、区)规划衔接,鼓励州(市)、县(市、区)联合编制区域规划,推进国土空间规划、区域规划、专项规划等各类规划的协调和衔接。建立区域发展监测评估预警体系、区域协调发展评价指标体系,加快建立区域发展风险识别、防控和应急制度。

组织实施

(十四)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党对区域协调发展工作的领导,压实属地主体责任。省级有关部门要按照任务分工方案,及时对接国家部委,完善有关配套政策。州(市)要建立工作落实机制,推进区域协调发展顺畅运行。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对区域协调发展实施情况跟踪分析和协调指导,加强对全省县域经济运行的监测,重大问题及时向省委、省政府报告。(云南网)

企业评价报告

对能源矿产资源实行全面资产化管理是建立资源利用补偿机制的前提。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都是按价值进行等价交换的,因此首先要将资源商品化、价值化,人们在消费资源时才可能按其价值量进行等价交换,才能真正对资源进行有效的经济补偿。所以,要建立能源矿产资源利用经济补偿机制,就得实现能源矿产资源的价值化和商品化,对能源矿产资源进行全面的资产化管理。

7.1.1 推进能源矿产资源价格形成的市场化进程

目前,我国能源矿产资源价格形成的市场化程度不高,能源矿产资源价格的市场形成机制还未建立。为此,国家应加快推进资源价格形成的市场化进程,加快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逐步理顺资源性产品价格关系,合理制定资源性产品价格政策,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性产品价格形成中的基础性作用,逐步建立起能够反映市场供求关系和资源稀缺程度的资源性产品价格形成机制。加快能源矿产资源价格“双轨制”并轨的步伐,不断扩大招标、拍卖和挂牌等市场竞争性强的能源矿产资源出让方式的使用范围,通过建立和完善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尽可能缩小“双轨制”的价格落差。建立有利于资源节约和合理开发的价格约束机制和补偿机制,使资源价格可以反映资源开采和利用的损耗,这样资源输出区域就能获得租金,有效地用于投资,为今后的经济发展积累充足的资本。

在推进能源矿产资源价格形成的市场化进程中,需要不断强化政府的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的职能,逐渐淡化和弱化政府作为资源直接经营者和交易者的角色。政府要逐步与国有资源性资产经营相分离,把着力点放在资源交易过程中相关税费收入的获取上。政府不再直接经营国有资源性资产,而是通过对国有资源性资产授权经营的方式交由市场运作。不断强化政府的监管者角色,通过市场监管和价格监管,防止矿产资源开发企业凭借国有资源的“垄断性经营”获取垄断定价和垄断暴利。政府不宜再凭借强制力直接介入资源的交易,而由资源交易双方通过市场进行直接谈判和交易,政府只是作为“第三方”负责制定市场交易规则,监督市场交易行为,提供市场交易服务,维护好市场交易环境和秩序。

7.1.2 完善石油、天然气、煤炭等能源矿产资源的定价机制

目前,由于我国石油价格的形成机制还不完善,没有与国际市场油价的变动接轨。为此,国家应采取以完善石油价格形成机制、利益分配调节机制为中心的综合配套改革。按照与国际市场价格接轨的方向和原则,建立既能反映国际市场石油价格变化,又考虑国内市场供求状况、生产成本和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在内的石油价格形成机制;建立石油产业上下游合理的利益分配调节机制、相关行业的价格关联机制和对部分弱势行业与弱势群体的补贴机制。逐步提高天然气价格,完善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理顺天然气价格与可替代能源的价格关系,建立与可替代能源价格挂钩调整的机制,促进天然气行业的健康发展。进一步建立市场化的煤炭价格形成机制,逐步减少政府对煤炭价格形成的干预,建立科学的煤炭成本核算体系,全面反映煤炭的资源成本、生产成本和环境成本。完善煤电价格联动机制,通过市场化方式实现煤电价格的良性互动。

7.1.3 完善矿产资源产权交易市场机制

市场化是资源产业发展的一个重要趋势。与西方国家相比,我国资源产权交易的市场化程度很低,与国外有较大差距。虽然我国建立了矿业权的有偿使用制度,但由于没有引入竞争机制,市场化的程度不高,还不能体现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益。为此,要以市场为导向,以资源产权经济价值最大化为目的,把资源产权实现的各个环节与市场紧密结合起来,使资源产权价值得到充分实现。

由于矿产资源的特殊性和高风险性,矿产资源产权市场交易需要通过资源产权中介体系和资源产权交易市场来实现。因此,必须强化对矿产资源产权交易的规范化管理,完善矿产资源产权中介服务,加强矿产资源产权中介服务支持体系建设,逐步实现矿产资源产权中介服务的组织网络化、服务产业化、交易全球化。规范矿产资源产权经纪人的培训、考核、管理,促进统一、开放、有序的矿产资源产权交易市场中介体系的形成。通过建立全国统一的矿产资源产权交易市场,实现矿产资源产权信息共享,降低矿产资源产权的交易成本,提高能源矿产资源产权的资源配置效率。

对矿产资源所在地进行合理补偿是建立在对矿产资源产权价值评估的基础上,矿产资源产权价值是否能够得到公正、合理的评价与矿产资源产权各相关者的利益密切相关。建立矿业权价格评估体系,综合运用各种定价方法、定价模型和定价工具科学合理地确定矿产资源产权价值。加强探矿权、采矿权评估制度建设,规范矿业权价款评估办法,对评估机构、评估人员和评估行为加强监督,客观公正地评估矿业权价格。全面考虑矿产资源产权价值实现过程中所涉及的各利益主体,建立合理的矿产资源收益分配机制,降低能源矿产资源产权价值实现的交易成本,实现能源矿产资源产权市场的高效资源配置功能。

7.1.4 加快矿业产权制度改革

产权的明确为资源交易制度和资源市场的建立奠定了基础。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矿产资源所有权归国家,资源国家所有并不意味着仅仅是中央所有,资源地和资源地的人民作为国家的一部分,他们也应当成为资源的所有权主体,也应当分享资源开发的收益。因此,在资源开发利益分配中应充分考虑各利益主体应有的地位,尤其需要考虑资源所在地及其居民的利益,寻求不同利益主体间利益的综合平衡。[90]为此,要改变往日的垂直管理体系,将矿产资源收益按照国家所有权、企业产权、地方产权和自然人产权进行分解,由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企业以及当地居民按照各自在资源产权中所占的比例入股,组建规范的股份制企业,打破中央企业和合作企业垄断资源开发经营权的局面,促进资源开发企业产权的多元化以及公司治理结构的规范化。通过建立资源开发利益共享机制,资源地政府可以在国家政策法规的指导和规范下,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决定自行开发或引资开发。国家和资源地居民在各自持股范围内自主支配产品或享受开发收益。这样既可以在保证国家和企业收益的基础上,使地方政府和矿产资源赋存地居民获得合理的收益,从根本上减少矿产资源开发中的冲突、磨擦和短视行为,又可将资源开发与属地经济挂起钩来,从而实现资源优势向经济发展优势的转化,提高民族地区经济的自我发展能力。

金华市2019年两会政府工作报告(全文)

企业评价报告

 企业评价报告,随着人们自身素质提升,越来越多的事务都会使用到报告,报告具有成文事后性的特点。不管是学社工还是职场人都需要学会写报告,以下为大家分享企业评价报告。

企业评价报告1

  一、企业基本情况

  (一)企业概况

 企业名称、企业地址、历史沿革、隶属关系、主要产品、生产规模、法人及邮编、企业环境保护责任制度及人员责任制度建立等情况(附各企业地理位置图)。

  (二)项目概况

 按照项目建设前后时序,逐一说明企业每个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生产运行状况(新建、改建、扩建)及厂区平面布置情况(附厂区总平面布置图)。

  (三)生产工艺及排污节点

 企业采取的生产工艺,并对主要工艺单元、各排污节点进行简要说明(附工艺流程及排污节点图)。

  (四)原料及产品

 企业生产所需主要原料、辅料、燃料、用水量及逐年度消耗量,产品及副产品的贮运方式和年度产量等情况。

  (五)主要生产设施

 主要生产设施清单(包括名称、主要参数、数量及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等),说明现有各生产设施所处的状态(正式运行、试生产、在建)。

  (六)主要环保设施

 主要环保设施清单,逐一说明企业主要环保设施名称、处理工艺、设计处理能力、实际处理能力及运行情况。

  二、企业自查情况

  (一)产业政策执行情况

 企业工艺、技术、生产设施及产品是否符合产业结构调整目录(20xx年版、20xx年版)。对不符合国家及省相关产业政策的生产设施仍然在用要说明原因,列出限期淘汰、改造计划。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执行情况

 企业已建、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环评落实等情况,列出全部的环境影响报告以及批复文件的时间和审批部门,按照环境影响报告及批复要求,企业对应建设的、环保设施,逐项予以说明,项目较多的需列表说明。

  (三)试生产、“三同时”制度和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审批情况

 各个项目是否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试生产、竣工环保验收申请,是否通过竣工环保验收,是否取得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竣工环保验收批复等情况,项目较多的需列表说明。对环评和环评批复提出的要求未做到的要说明原因,并提出整改计划。

  (四)主要污染物及特征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

 企业应执行的主要污染物、特征污染物排放标准和企业主要污染物、特征污染物的排放浓度(速率)及排放量是否达标等情况(附近三年来的监督性监测或企业托有资质单位监测的数据)。

 详细说明企业产生、排放废气、废水的所有污染源名称,各污染源排放的主要污染物、特征污染物排放浓度及排放量。

  (五)环保设施及自动监控设备稳定运行情况

 企业生产线数量,分别列出各生产线产生污染物和应当建设污染防治设施的环节或部位;逐一说明按环评文件和批复要求安装的污染物自动监控设备的安装位置、监测项目、运行和联网运行等情况;对未按国家要求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设备的要详细说明理由,并附延缓安装的有关证明材料。

  (六)重金属污染防治情况

 生产企业行业性质、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原辅料和生产工艺、产品涉及的各项重金属污染物名称、污染物排放标准、重金属污染防治项目建设

 重金属企业污染物达标排放等情况(附近三年以来监督性监测和企业自测数据。

  (七)危险废物和工业固体废物处理处置情况

 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管理处置等情况,列表说明企业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综合利用量、处置量、处置方式及最终去向。

  (八)排污申报登记

 排污许可证和排污缴费执行情况企业排污申报登记、当地环保部门审查批复、企业排污许可证申请领取、近三年以来排污费缴费等情况

 列表说明排污许可证编号、发放机关、起止时间、污染物种类、数量及排放去向等情况。对排污核定通知书、缴费通知单与缴费收据的缴费金额数量不一致的,要附相关证明材料。

  (九)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等环境敏感区影响情况

 企业所在地与当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等环境敏感区的区位关系等情况

 详细说明企业排污对当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等环境敏感区产生不利影响,不符合环境影响评价及批复、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批复要求的整改情况。

  (十)环境安全隐患防范、环境风险识别及应急预案制定情况

 企业是否存在重环境危险源、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应急物资及设施配置、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和落实环境应急预案等情况。

  (十一)企业环境管理及自行监测情况

 企业设立环保管理机构、落实环保责任制、制定环保规章制度和环保设施操作规程、建立环保设施和生产设施的运行台账及其它环保档案资料管理等情况。列表说明企业排污口类型、数量、污染物种类、排放标准和排放去向等情况。

  (十二)环境信息公开情况

 企业编制年度环境报告书并向社会发布情况,列表说明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内容、时间、方式以及效果情况。

企业评价报告2

  一、全国企业负担调查情况

  (一)调查对象

 共有来自全国31个省(区、市)的5714家企业完成有效问卷。从产业划分看,第一、二、三产业的企业分别占5、12%、82、67%、12、21%

 其中制造业企业占73、15%。从企业规模看,中、小、微型企业占89、28%。从所有制性质看,私营企业比重最大,占70、44%。

  (二)调查结果分析

 1、企业对负担的主观感受。一方面,52%的企业认为当前总体负担较重。另一方面,随着中央及各地降成本、减负担工作的不断推进,企业对政策的获得感有所增强反映总体负担较重的企业比例相比2016年调查下降了4个百分点

 认为总体负担比上年加重的企业比例也下降了3个百分点。反映当前成本负担重的领域依次为人工成本、融资成本和水电气土地等资源要素成本,同时企业认为行政审批及监督检查等负担、缴费负担和税收负担较上年有所减轻。

 2、涉企收费清单公布情况。超过九成的企业对涉企收费清单制度建立情况表示认可。

 但仍有一成的企业表示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事项及其收费清单尚未公布,一方面说明个别地区尚未建立此项清单制度,另一方面也表明宣传解读工作仍有待加强,需要尽快让企业和社会知晓和熟悉涉企收费清单。

 3、企业缴费负担情况。从涉企收费分类看,42%的企业认为涉及资源要素的垄断机构收费给企业造成的负担较重。从行政类收费的主要领域看,43%的企业认为检验、检测、鉴定等收费加重了企业负担。

 针对融资成本偏高的情况,23%的企业反映存在“以贷转存、存贷挂钩等变相提高利率”的行为。

 4、乱收费、乱摊派情况。九成以上的企业表示不存在涉企乱收费、乱摊派等违规行为。但仍有6%的企业反映存在“将应由企业自愿接受的咨询、评估、检测等服务变为强制性服务并收取费用”的现象。

 5、企业的政策诉求和意见建议。在最希望国家出台的政策中,呼声最高的是继续出台减税政策,高达79%;69%的企业希望“降低融资成本,拓展融资渠道”;

 62%的企业希望“降低企业用能、用地成本”。另有33%的企业呼吁“清理规范各类涉企保证金,对保留的项目实行目录清单管理”。

  二、各地区企业成本负担评价情况

 2017年评价工作是对2016年度全国各地区企业成本负担情况进行评价。

 根据企业纳税、缴费、制度易、融资、人工、用电以及企业对负担的主观感受等7个方面19项具体指标,并结合政务环境对全国各地区企业成本负担情况进行评价,并计算得出企业成本负担总指数。

  (一)评价总体情况

 计算结果显示,2016年全国各地区总指数分布在0、923-1、289(数值越小表示成本负担相对越轻)之间,平均值为1、088。

 主要特点如下:一是西部地区整体负担仍然相对较重。西部12个省(区、市)成本负担总指数平均值为1、138,8个省(区、市)高于全国平均水平,与上年持平。

 中部地区整体负担较轻,8个省份总指数平均为1、041,其中6个省份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二是不同领域成本负担情况的区域间差别较大。

 从成本负担的具体领域看,西部地区用电成本较低的优势明显,但企业融资成本长期居高不下,企业对自身负担的主观感受也最强;

 东部地区企业融资、缴费成本负担低的优势相较中部已不再明显,并且人工、用电等成本负担明显高于其它地区。

  (二)减轻企业负担相关政务环境情况

 “降本减负”工作成效明显。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方案印发后,各省市均综合施策帮助企业在多个方面有针对性地降成本其中江苏、浙江、湖南等多个省份不断深挖潜力,已出台三批降成本措施。中央及各地政府上下联动,2016年全年减轻企业负担1万亿元左右。

 2、涉企收费清单制度日益健全。2016年各省市涉企收费清单制度逐步完善。

 但部分地区政府部门网站尚未完全实现涉企收费清单常态化公示和动态化管理,难以快速查询最新收费清单;并且清单存在标准、格式不尽一致的现象,需要从全国层面予以统一规范。

 3、企业负担调查评估和举报查处反馈机制逐步完善。目前,各省市均建立了企业负担常态化调查机制,湖北、福建等地对“降本减负”政策落实成效开展了第三方评估。

 各地区减负工作机构均公布了企业负担投诉举报电话和邮箱,但也有个别地区投诉举报渠道未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与之相关的各种程序及机制建设仍待完善。

 4、事中事后监管制度逐步完善。一是推进多部门综合行政执法检查,避免过多打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二是进一步规范涉企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

 此外,交通运输部在清理规范的基础上编制并公布了本部门行政检查和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为其它领域和各级地方政府建立规范涉企执法长效机制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5、“依法减负”长效机制作用有效发挥。2017年修订的《中小企业促进法》将中小企业税费优惠政策上升为法律规定,并为保护企业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

 近年来,各省市纷纷加强企业减负立法建设,“依法减负”长效机制作用充分发挥,已有浙江、江西等23个省市出台了企业负担监督、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等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

 6、地区间减负工作组织保障差距较大。江苏、湖北不仅设立了专门的减负工作机构,还有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保障工作常态化进行;山东、广东、重庆、甘肃4个省市减负协调机制被撤销,对有效开展减负工作带来了一定影响。

  三、有关建议

 一是建立统一规范的涉企事项清单制度。建议对各地区、各部门的全部涉企行政事项进行全面清理规范,取消无法律法规依据的事项,在实施权责清单和涉企收费清单制度的基础上

 建立包括行政审批及其前置中介服务、行政收费、行政检查、行政处罚、保证金等在内的全部涉企事项清单制度,明确政府和市场的边界,为继续降低企业制度易成本奠定基础。建立全国涉企事项清单“一张网”,方便企业查询了解并接受社会监督。

 二是要深入推进“降本减负”。加快推进“清费立税”工作,明确改革政府性基金的时间表和路线图,继续降低企业非税负担。允许并鼓励地方政府结合本地实际适度减免具有自主权限的政府性基金,出台更大力度的普惠性降费措施。

 三是要继续推动减负制度建设。加强减负工作的机制建设和组织保障,推动山东等4个省市尽快恢复建立减负工作协调机制,强化减负工作机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职能。研究制定企业负担问题受理解决的管理办法,并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查处和曝光力度。

企业评价报告3

 第一条 为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编制和出具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有关规定和《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根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资产评估业务,编制和出具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应当遵守本指南。

 金融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另行规范。

 第三条 本指南所指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以下简称评估报告),由标题、文号、声明、摘要、正文、附件、评估明细表和评估说明构成。

 第四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清晰、准确陈述评估报告内容,不得使用误导性的表述。

 第五条 评估报告提供的信息,应当使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相关机构能够全面了解评估情况,使评估报告使用者能够合理理解评估结论。

 第六条 评估报告内容应当完整,符合本指南的要求。

  第二章 标题、文号、声明和摘要

 第七条 评估报告标题应当简明清晰,一般采用“企业名称+经济行为关键词+评估对象+评估报告”的形式。

 评估报告文号包括评估机构特征字、种类特征字、年份、报告序号。

 第八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声明遵循法律法规,恪守资产评估准则,并对评估结论合理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评估报告声明应当提醒评估报告使用者关注评估报告特别事项和使用限制等内容。

  评估报告声明应当置于评估报告摘要之前。

 第九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评估报告正文的基础上编制评估报告摘要。

 评估报告摘要应当简明扼要地映经济行为、评估目的、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价值类型、评估基准日、评估方法、评估结论及其使用有效期、对评估结论产生影响的特别事项等关键内容。

 评估报告摘要应当采用下述文字提醒评估报告使用者阅读全文:“以上内容摘自评估报告正文,欲了解本评估项目的详细情况和合理理解评估结论,应当阅读评估报告正文。”评估报告摘要应当置于评估报告正文之前。

  第三章 正文

  第十条 评估报告正文应当包括:

 (一)绪言;

 (二)托方、被评估单位(或者产权持有单位)和业务约定书约定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概况;

 (三)评估目的;

 (四)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五)价值类型及其定义;

 (六)评估基准日;

 (七)评估依据;

 (八)评估方法;

 (九)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十)评估假设;

 (十一)评估结论;

 (十二)特别事项说明;

 (十三)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十四)评估报告日;

 (十五)签字盖章。

  第十一条 绪言一般采用包含下列内容的表述格式:

  “×××(托方全称):

 ×××(评估机构全称)接受贵单位(公司)的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资产评估原则,采用×××评估方法(评估方法名称)

 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托方全称)拟实施×××行为(事宜)涉及的×××(资产单项资产或者资产组合、企业、股东全部权益、股东部分权益)在××××年××月××日的××价值(价值类型)进行了评估。现将资产评估情况报告如下。”

  第十二条 评估报告正文应当介绍托方、被评估单位(或者产权持有单位)和业务约定书约定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的概况。

 (一)托方和业务约定书约定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概况一般包括名称、法定住所及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及主要经营范围等。

 (二)企业价值评估中,被评估单位(或者产权持有单位)概况一般包括:

 1、名称、法定住所及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范围、注册资本、公司股东及持股比例、股权变更情况及必要的公司产权和经营管理结构、历史情况等;

 2、近三年资产、财务、经营状况;

 3、托方和被评估单位(或者产权持有单位)之间的关系(如产权关系、交易关系)。

 (三)单项资产或者资产组合评估,被评估单位(或者产权持有单位)概况一般包括名称、法定住所及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及主要经营范围等。

 (四)托方与被评估单位(或者产权持有单位)为同一企业,按对被评估单位的要求编写。

 (五)存在交叉持股的,应当列示交叉持股图并简述交叉持股关系及是否属于同一控制的情形。

 (六)存在关联交易的,应当说明关联方、交易方式等基本情况。

 第十三条 评估报告应当说明本次资产评估的目的及其所对应的经济行为,并说明该经济行为获得批准的相关情况或者其他经济行为依据。

 第十四条 评估报告应当对评估对象进行具体描述,以文字、表格的方式说明评估范围。

  企业价值评估中,应当说明下列内容:

 (一)托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与经济行为涉及的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是否一致,不一致的应当说明原因,并说明是否经过审计;

 (二)对企业价值影响较的单项资产或者资产组合(如房地产开发企业中存货、工业企业的生产线及厂房等)的法律权属状况、经济状况和物理状况;

 (三)企业申报的账面记录或者未记录的无形资产类型、数量、法律权属状况等;

 (四)企业申报的表外资产的类型、数量;

 (五)引用其他机构出具的报告结论所涉及的资产类型、数量和账面金额(或者评估值)。

 单项资产或者资产组合评估,应当说明托评估资产的数量(如土地面积、建筑物面积、设备数量、无形资产数量等)、法律权属状况、经济状况和物理状况等。

现在,我代表金华市人民政府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市政协委员和其他列席人员提出意见。

 一、主要工作回顾

 过去的一年,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开局之年,是“五水共治”倒逼转型的攻坚之年,也是新常态下负重拼搏的赶超之年。市政府全面贯彻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各项决策部署,和全市人民一道,迎难而上,奋发有为,较好地完成了市六届人大五次会议确定的目标任务。全市实现地区生产总值3207亿元,增长8.3%;一般公共预算收入268.9亿元,增长10.9%;城镇、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9807元、18544元,分别增长9.4%和11.3%;以上增幅均居全省前列,保持较好的赶超势头。

 (一)经济发展稳中向好。面对经济下行压力,全力打好转型升级“组合拳”,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稳步提升。现代农业加快发展。粮食及蔬菜、茶叶、花卉苗木等主要农产品稳中有增。新建粮食生产功能区11.9万亩,新增省级现代农业综合园区3个、设施农业1万亩。新增年销售额超亿元农业龙头企业3家、省级示范性家庭农场21家。推广种养结合生态循环模式,畜牧业转型升级步伐加快。农产品质量省级抽检合格率98.6%。东阳获全国粮食生产先进单位。

 工业经济提质增效。规上工业增加值945亿元、增长7.4%,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下降9.5%。大力推进“四换三名”和“两化”深度融合,年产值超百亿元园区8个、超百亿元行业17个,其中装备制造业突破1700亿元,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分别增长6.1%和8.1%。加快培育大企业大集团和高成长企业,新增上市及新三板、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企业11家,入选中国民营企业500强9家;新增中国驰名商标5件、省著名商标38件、浙江名牌产品36只,企业参与制订国家标准8个、行业标准21个。华铝完成战略重组,吉利发动机等重大项目开工建设。科技创新带动作用进一步增强,新增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65家、省级高新技术研发中心32家、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6家,规上工业新产品产值增长25.7%。加大招才引智力度,入围国家“”7人、入选省“”15人。建筑业总产值突破3000亿元,获评省级建筑强市。房地产业平稳发展。

 服务业快速发展。第三产业增加值1559亿元、增长9.5%,占地区生产总值的48.6%,比重提高0.9个百分点。信息网络经济蓬勃发展,建成网络经济园区24个,北大信息科技园开园,浙师大网络经济创业园、电信云计算等重大项目开工建设,新增网络企业1.5万家,实现电子商务交易额2356亿元、软件信息服务业营业收入330亿元,分别增长29.7%和36%。旅游业发展形势喜人,接待游客和旅游收入分别增长21.7%和26%,过夜游比重稳步攀升,新增武义牛头山等国家4A景区4个、省级旅游度假区1个,兰溪成为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县。文化产业加快发展,入选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园区)7家,国家级文化出口重点企业5家、省级13家,东阳举办世界工艺文化节和中国木雕博览会。

 三大需求拉动有力。完成固定资产投资1595亿元,增长16.9%,省“411”重大项目及省、市重点项目超额完成年度投资计划。进出口总额首次突破400亿美元,跻身“全国外贸百强城市”第24位。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1593亿元、网络零售额942亿元,分别增长13.2%和41%。浙(婺)商回归到位资金超300亿元,实际利用外资2.8亿美元,引进投资超10亿元项目14个。完善财政金融政策,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新增贷款576亿元,贷款余额增长11.2%。积极防范和化解企业资金链担保链风险,政府应急周转金累计转贷248亿元。

 (二)重点改革取得突破。“四张清单一张网”初步建成,市级部门行政权力事项精减54%,财政专项资金整合为37项,制定实施部门责任清单,开展负面清单外企业投资项目不再审批试点,开通政务服务网。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深化,下放市级审批权限204项,开设“中介服务超市”,完善全程代理和集中审批机制。商事制度改革成效明显,推行先照后证、多证联办、证照合办,工商注册实现内资2天、外资3天、简易事项当天办结,新增市场主体11万户、注册资本576亿元,分别增长8%和40.5%。组建市场监管局、卫生计生委,健全基层国土管理等体制。

 义乌国际贸易综合改革试点取得重大突破,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全面落地,保税物流中心封关运营,航空口岸对外开放,“义新欧”中欧班列开通运行。国家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启动实施,首批82个项目完成投资54亿元。商务部四大体系建设试点不断深化。积极参与长江经济带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服务试点成效突出,金义“跨境通”平台日通关量突破4.5万票。低丘缓坡综合开发利用试点取得实效,完成农转用报批和耕地占补平衡,平整土地2.7万亩,供地项目87个。义乌国家新型城镇化和农村改革试验区试点落地。

 开展“四破”专项整治,建立健全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土地差别化管理、低效用地再开发等机制,消化批而未供土地2.4万亩,盘活存量用地1.1万亩。推行企业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机制。加快推进农村“三权”改革,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实施1297个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制改革,农村宅基地发证登记率74%。扩大林地股份流转和林权抵押贷款试点。武义启动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永康创新农村金融自治模式。

 (三)环境治理成效明显。以全省“五水共治”现场会为契机,全面打响“保护母亲河”攻坚战,迅速掀起全民治水、全域治水、全力治水的热潮。全面实施十大行动,在全省率先建立挂图作战指挥体系、率先形成河长河道警长全覆盖网络、率先建立跨流域治水联动机制,坚持水岸同治、上下齐治、标本兼治,基本消灭垃圾河,婺城长湖等83条、749公里黑臭河得到重点治理,4个劣Ⅴ类水质断面全部消除,所有县市交接断面水质达到Ⅳ类以上,兑现了“一年灭黑臭”的承诺,可游泳的河越来越多,广大群众由衷点赞。一大批治水重点项目开工建设,新增污水处理能力15.8万吨,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91%,提高2个百分点。加固病险水库27座、堤防130公里,整治山塘159座、河道543公里。市第二水厂开工建设。严格管理地下水资源,积极创建节水型城市。加大保护“大水缸”力度,水源涵养生态功能区扩大292平方公里。捧回了全省“五水共治”优秀市大禹鼎和东阳、浦江优秀县大禹鼎,婺城获全国水利先进集体,兰溪获全省水利“大禹杯”金奖。

 “三改一拆”形成破竹之势。在全省率先拆除高速公路沿线违法广告牌,全面开展农村非法“一户多宅”、宗教违建场所、违法临时建筑等专项整治,拆除违法建筑1819万平方米,创建无违建乡镇(街道)70个、无违建村(社区)1947个。有力推进婺城二七区块、石门农场棚户区改造,加大背街小巷改善力度,完善撤村建居政策体系,城中村改造推行公寓式安置、社区化建设。改造城中村821万平方米、旧住宅区421万平方米、旧厂区370万平方米。

 向大气污染宣战。实施治气三年行动计划,开展管车、降尘、控煤、禁燃等十大专项行动,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6万余辆,强化建筑工地、道路扬尘治理,市区PM2.5浓度下降8.6%,空气质量优良天数达到235天,比上年增加30天。

 推进城市治堵。实施城市主干道改造提升工程,打通断头路12条,市区一环路、二环路贯通。优先发展公交,开工建设首条BRT(快速公交)线路,新增公共自行车1.2万辆,公交分担率提高到18.5%。加大地下停车场归位整治力度,交通陋习、超限超载等整治取得新进展。

 加大农村“三治”力度。开展1802个村生活污水治理,受益农户25.6万户。在75个乡镇1345个村实施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化、资源化、减量化处理。兰溪实行农村卫生收费制度。整治赤膊房172万平方米。建成美丽乡村风景线12条、美丽乡镇14个、精品村60个、秀美村140个,新增省级美丽宜居示范村8个。永康获评全省美丽乡村创建先进县。

 (四)都市区建设加速推进。规划共绘工作取得新进展。完成金华-义乌都市区规划纲要、金义东城际轨道交通线位用地控制规划,编制浙中城市群重大基础设施空间一体化规划,完成市区24个专项规划和重点区块控规设计,村庄建设规划覆盖率98.6%。

 中心城区建设进一步加强。加快多湖中央商务区建设,完成概念规划编制和核心区块城市设计,万达广场建成开业,一批总部经济项目落户,横塘沿安置小区一期结顶、二期开工,丹溪大桥通车,东市街南延、宾虹路东延等工程进展顺利。湖海塘公园、高山头古城旅游开发项目开工建设,古子城区块开展综合整治,尖峰山区块基础设施加快推进。五百滩公园、燕尾洲公园及八咏桥投入使用,三江六岸成为一道靓丽的风景线。金义都市新区管理体制进一步完善,核心区块环路贯通,满塘湖景观改造一期完工,地下综合管廊、新社区集聚建设工程加快推进,“菜鸟”项目一期建成运营,中国移动·金义信息通信产业园等重大项目开工建设,电商产业园集聚企业120多家,网络经济学院开学。婺城新城区、金东新城区、金华开发区金西区块建设进展顺利。义乌启动丝路新区、陆港新区、科创新区规划建设。加强“信义金华”城市形象宣传。开展乱搭乱建、市场环境秩序等专项整治。市区启动全国文明城市创建,成为国家园林城市,武义、东阳成为省级森林城市,磐安成为省级示范文明县城。东阳开展省级首批美丽县城建设试点。新增14个国家重点镇、9个市级中心镇,永康古山镇列入省级小城市培育试点。

 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推进。杭长高铁开通,全面融入上海两小时交通圈,金华发展跨入“高铁时代”。金温铁路扩能改造项目完成拆迁,金台铁路项目建议书获批。东永高速完成主体工程,杭金衢高速改扩建工程动工,330国道改建、20省道浦江段、永磐公路永康段、42省道磐安段、义兰公路等工程加快推进。开通金兰中线城际直达公交。开工建设衢江航运姚家、游埠枢纽工程。建成两项国家特高压工程,新增110千伏及以上线路228公里。开展智慧城市建设试点,列入“宽带中国”示范城市。加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新开发地下空间401万平方米。

 (五)民生事业持续改善。全力办好惠民实事,民生支出占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的75.8%,十个方面民生实事如期完成。就业社保体系不断完善。新增城镇就业7.6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2.8%。最低工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和城乡居民低保等标准逐年提高,城乡居民养老、医疗保险参保率分别达97%和98.8%,救助医疗困难群众3.2万人次。社会养老服务体系进一步健全,新增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1553家、机构养老床位3222张,金东获评中国养老模式创新十佳典型。保障性安居房建设加快推进,新开工23390套,竣工5327套。改善农村饮水条件,惠及人口18.5万。做好扶贫工作,促进山区加快发展。

 加快发展社会事业。投入2.8亿元改造薄弱学校29所,标准化中小学校比例达66%,婺城、金东、东阳、义乌、浦江、磐安通过全国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验收,兰溪、永康、武义通过省级验收。全面实施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深化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四改联动”,基本形成“20分钟医疗服务圈”,公立医院药品收入占比下降4.7%,基层医疗机构业务量增长15%。“单独两孩”政策落地实施,出生人口性别比实现六连降。文化事业繁荣发展,文化惠民工程深入实施,新建成农村文化礼堂221家,举办“欢乐金华”百姓文化节,新增国家级非遗名录项目4个,浦江嵩溪等百个历史文化古村落保护利用取得新进展。武义延福寺修复工程启动。体育赛事和群众健身活动广泛开展。

 创新社会治理体系。8890“市域一张网”实现市、县、乡三级联动,受理市民诉求12.9万件,办结率和回访满意率99%以上,基本建成应急类报警打110、非应急求助找8890、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服务的社会治理新机制。健全社会治安防控体系、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加强信访、调解和社区矫正工作,组建网络经济法律服务中心和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刑事发案量下降4.9%,平安金华建设向纵深推进。强化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和基层责任网络建设,建成农产品安全快速检测室170个,放心农贸市场21家,主城区实现家禽定点屠宰杀白上市。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开展重点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强化涉爆粉尘行业整治,关闭涉爆金属粉尘企业101家、整改272家。

 全面发展老龄、慈善、残疾人和关心下一代事业。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开展工作,加强民族、宗教、外侨、对台、气象、民防、统计、档案、地方志、仲裁、应急管理等工作。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实现省级双拥模范城五连冠。深化援疆、援藏、援青及“双对口”工作。完成第三次经济普查。

 过去一年,市政府按照中央和省委、市委的部署,深入开展以为民务实清廉为主题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聚焦“四风”问题,开门听取意见,深入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立说立行、带头抓好34项问题的整改落实。积极回应基层和群众诉求,开展农村(社区)机构牌子多、创建活动多、考核检查多等专项整治,破解了一批历史遗留问题。完成市级机关公车改革,规范公务接待标准,清理腾退办公用房2.2万平方米。“三公”经费支出下降38.6%。加大政务公开力度,推进预决算信息公开,审计监督进一步加强。认真落实人大决定决议,自觉接受人大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和群众社会监督,建立代表委员列席市政府常务会议制度。扎实办理人大代表建议288件、政协提案426件。

 各位代表,过去一年,我市取得的成绩来之不易,这是省委、省政府和市委正确领导的结果,是全市人民共同努力的结果。广大干部尤其是基层干部蛮拼的。在此,我代表市人民政府,向全市人民,向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向离退休老干部,向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和社会各界人士,向驻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官兵,向中央和省驻金单位,向所有关心支持金华发展的朋友们,致以崇高的敬意和由衷的感谢!

 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经济社会发展和政府工作还存在不少问题,主要是:经济结构性矛盾仍然突出,创新能力不足,发展平台不优,投资后劲不强,产业转型升级处在阵痛期;资源环境压力加大,环境容量和节能降耗空间不足,治水治气治堵任务依然艰巨;城乡基础设施承载力不足,背街小巷、城乡结合部环境治理滞后;生产安全、食品安全还存在薄弱环节;政府职能转变还不到位,法治思维尚未完全确立,依法行政能力有待加强,重审批轻监管、重执法轻服务的现象仍然存在,“四风”问题存在反弹的风险。我们将正视问题,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以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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