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大荔天然气收费标准

2.德州市天然气收费标准

3.告知房企不再收取燃气初装费的通知怎么写

天然气价格管制通知怎么写啊图片_天然气价格管制通知怎么写啊

方法如下:

1、通知与提醒:天然气公司会通过信函、短信、电话等方式向客户发出欠费通知和提醒,提醒客户及时缴纳欠费。

2、逾期罚款:根据相关规定,天然气公司会对逾期未缴费的客户收取一定的逾期罚款。

3、限制供应或停气:如果客户长期不缴纳欠费或拒绝履行付款义务,天然气会取限制供应或停气的措施,以迫使客户履行付款义务。

大荔天然气收费标准

河北油价最新消息

根据现行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自2022年6月14日24时起,我省汽、柴油价格每吨分别提高390元、375元,调整后的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见下表。乙醇汽油价格按同标号汽油价格执行,普通柴油价格按照同标号车用柴油价格执行,98号汽油价格由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根据市场情况自主制定具体价格。

河北油价最新消息

根据现行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自2022年5月30日24时起,我省汽、柴油价格每吨分别提高400元、390元,调整后的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见下表。乙醇汽油价格按同标号汽油价格执行,普通柴油价格按照同标号车用柴油价格执行,98号汽油价格由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根据市场情况自主制定具体价格。

河北油价最新消息

根据现行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自2022年5月16日24时起,我省汽、柴油价格每吨分别提高285元、270元,调整后的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见下表。乙醇汽油价格按同标号汽油价格执行,普通柴油价格按照同标号车用柴油价格执行,98号汽油价格由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根据市场情况自主制定具体价格。

德州市天然气收费标准

按照《大荔县物价局关于大荔县逸华天然气有限公司城市管道燃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荔价发〔2018〕22号)文件关于建立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意见精神,结合我县今冬明春上游天然气供应价格情况,经县同意,现就降低我县城区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有关问题通知如下:我县城区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由原来的元/m3调整为元/m3,其它各类各档销售价格见附表。

告知房企不再收取燃气初装费的通知怎么写

德州市天然气收费标准:

德州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德城区 经济技术开发区 运河经济开发区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通知中对普通居民用户第一阶梯价格由每立方米2.2元调整为2.45元,第二阶梯价格由每立方米2.64元调整为2.89元第三阶梯价格由每立方米3.3元调整为3.55元,用天然气独立取暖的居民用户,年用气量1200立方米及以下,由每立方米2.2元调整为2.45;元年用气量1200立方米以上,由每立方米2.64元调整为2.89元。城市低保和困难职工家庭用户,仍执行原价格政策不变。第一阶梯价格每立方米2元,第二阶梯价格每立方米2.64元,第三阶梯价格每立方米3.3元。

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

1、普通居民用户,第一阶梯价格由每立方米2.2元调整为2.45元,第二阶梯价格由每立方米2.64元调整为2.89元,第三阶梯价格由每立方米3.3元调整为3.55元。

2、用天然气独立取暖的居民用户,年用气量1200立方米及以下,由每立方米2.2元调整为2.45元;年用气量1200立方米以上,由每立方米2.64元调整为2.89元。

综上所述,由每立方米2.2元调整为2.45元;年用气量1200立方米以上由每立方米2.64元调整为2.89元。城市低保和困难职工家庭用户,仍执行原价格政策不变,第一阶梯价格每立方米2元,第二阶梯价格每立方米2.64元,第三阶梯价格每立方米3.3元。

法律依据:

《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暂行)》第三条

管道运输价格实行定价,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方法制定,即通过核定准许成本、监管准许收益确定准许收入,核定管道运价率。

关于停止收取燃气安装费的通知

根据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管道燃气安装的补充通知》,2016年6月22日接县物价局通知,从2016年1月1日起,对新购买商品房的客户,开发企业一律停止向购房户收取燃气安装费,凡在预售合同附加条款中签有代收天然气安装费约定的请自行删除,否则我局不予备案!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附:发改委文件。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管道燃气安装费管理的补充通知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

赣发改商价〔2015〕1367号

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管道燃气安装费管理的通知》(赣发改商价〔2015〕1262号)印发后,各地积极贯彻落实。但一些地方反映,1262号通知对2015年年底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经与购房者签定买卖合同并约定管道燃气安装费由购房者承担的商品房,在2016年及以后交房的,购房者是否需要交纳管道燃气安装费不清楚,希望予以明确。对此,补充通知如下: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管道燃气安装费管理的通知》第四条、第五条规定:新建商品房管道燃气安装费,纳入商品房建设安装成本,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在新建商品房房价外向购房者另行收取,购房者不再交纳与管道燃气建设安装有关的费用,自2016年 1月 1日起执行。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者从2016年1月1日起,签定买卖合同的新建商品房,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在房价外向购房者另行收取管道燃气安装费,购房者不再交纳与管道燃气建设安装有关的费用。对2015年年底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经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且约定了管道燃气建设安装费用由购房者承担的,按合同约定执行。

2015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