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深圳燃气有投资价值吗

2.深圳经济特区燃气管理条例(2004修正)

3.深圳燃气维修免费吗

2021年天然气涨价最新通知深圳_天然气价格上涨对深圳燃气的影响有哪些

当下全球正面临严重的天然气荒,由于煤炭替代枯竭及工业需求的敏感性差,欧洲天然气市场在今年冬天上涨的可能性非常大。如果欧洲的冬天比预期的要冷,那么欧洲大陆可能需要与亚洲争夺LNG供应。这可能推动全球天然气价格不断上涨。

受益全球天然气涨价,以下上市公司值得关注:

贵州燃气(600903)

公司主要从事城市燃气运营业务,属于国家发改委在2012年颁布的《天然气利用政策》中的优先发展类别,具体为贵州省天然气支线管道、城市燃气输配系统、液化天然气接收储备供应站、加气站及相关配套设施的建设、运营、服务管理,以及相应的工程设计、施工、维修。

深圳燃气(601139)

公司主要经营业务包括城市燃气、上游、综合能源、智慧服务。在终端销售方面,公司拥有稳定并保持持续增长的终端客户,在全国57个城市经营城市燃气业务,燃气用户超过581万户,覆盖人口超过2,000万。公司全资子公司华安公司拥有2座8万立方米的LPG储罐,年周转能力96万吨,华安公司是中国最大的进口LPG批发商之一。公司瓶装液化石油气零售业务拥有国家技术监督局批准的12公斤专用钢瓶,全国唯一以橙色12公斤钢瓶充装液化石油气,具有显著的大众识别功能,核心竞争能力突出。

富瑞特装(300228)

富瑞深冷的LNG车用供气系统覆盖150L-1350L共计30多种气瓶规格,是国内最为成熟的LNG车用技术产品之一。公司与重卡整车生产企业(一汽解放、东风商用车、中国重汽、华菱星马、山西大运、北奔重卡、徐工、上汽红岩等)、客车整车企业(宇通、金龙、中通、安凯、福田等)建立了战略性合作,并以强大的研发能力确立了公司在LNG车用瓶领域的领先优势。随着国际LNG市场发展,东南亚、俄罗斯、墨西哥和印度等国家或地区对LNG液化工厂装置及终端应用装备需求也呈现出快速增长趋势,公司取与当地有资质、有经验的公司开展战略合作,借鉴中国国内市场成功经验,为当地清洁能源发展制定相应解决方案,扶持LNG在当地的应用和发展。公司正在积极跟踪马来西亚沙巴能源项目二期、乌兹别克斯坦60万方、墨西哥20万方、摩洛哥20万方等海外液化工厂项目。

深圳燃气有投资价值吗

需要。

天然气费收费标准为1150元/户,包括开口费和工程费。开口费的这个费用很多燃气公司已经免去,工程费用包含材料费、施工费等,具体需要根据你的工程量确定。一般情况下,天然气公司收费是按照燃气管道的长度来收费的,除了管道费之外,打孔费、零件费、人工费等也算是需要另付费用的。总的费用加起来的话,应该在1150元左右。

深圳经济特区燃气管理条例(2004修正)

有。价值是相对的投资价值是相对的,相对企业自身的过去未来、相对于行业、相对于概念股、相对于市场氛围和整体估值。未来城镇然气发展方向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1、稳步发展民用气,提升居民气化水平。

2、有序发展天然气暖。发展城市集中式暖、然气空调、分户式暖,在南方有条件地区以集中式和分散式供暖相结合的方式利用天然气暖。

3、推进重点地区气化。以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珠三角、东北地区等为重点,设立重点区域禁煤区,加快然煤锅炉天然气替代以及城市、乡镇生活然料以气代煤。

深圳燃气维修免费吗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燃气行业管理,规范燃气经营行为,确保燃气供应和使用的安全,促进燃气事业的发展,根据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燃气工程的规划、建设和燃气的贮存、输配、经营、使用及其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供给生活、生产等使用的液化石油气、天然气、人工煤气及其他气体燃料。第四条 燃气属社会公用事业,由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并优先满足居民生活用气的需要。

燃气事业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五条 深圳市人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是燃气行业的主管部门。

公安消防部门负责燃气安全的消防监督。劳动行政部门负责燃气压力容器的安全监察。

规划、环保、技术监督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助主管部门对燃气行业进行监督管理。第六条 深圳市燃气协会是燃气经营企业(以下简称燃气企业)的社团组织,在主管部门指导下,协调会员间关系,宣传安全供气用气,研究、推广燃气行业新技术、新经验,及时反映燃气行业中出现的问题。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七条 燃气建设规划由规划部门会同主管部门编制。编制时应当征求公安消防、劳动、环保等部门的意见。燃气工程的建设必须符合燃气建设规划。第八条 燃气场站、码头、输配设施的选址和方案设计,必须报主管部门以及规划、劳动、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审查批准。

瓶装燃气供应点的设置,应当符合燃气建设规划,并经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消防部门批准。第九条 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单位,必须向主管部门注册,并持有燃气工程专业资质证书。从事燃气工程施工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备法定机构确认的相应资格。

安装燃气压力容器的施工单位必须同时持有劳动行政部门审核批准的资格证书。第十条 燃气工程建设所用的设备及材料,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第十一条 燃气工程的施工,由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质量监督。第十二条 高层建筑的燃气管道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对没有燃气管道的现有高层建筑,主管部门应当责令业主和燃气企业限期改造。第十三条 燃气场站、码头、市政管道、庭院管网、室内管道、临时瓶组供气站等工程竣工后,应当由主管部门组织公安消防、劳动等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按规定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第十四条 燃气工程的建设资金应当多渠道筹措。燃气市政管道和与该管道连接的供气站的建设资金应当列入市政设施预算,由投资建设;燃气场站、码头的建设资金由燃气企业自行筹措;庭院管网、室内管道建设资金,由开发单位负担,列入工程预算。第十五条 供气设备及管道竣工验收合格后,交由燃气企业统一管理和维护。室内燃气设施的维修保养及更换设备的费用,由使用燃气的单位和居民(以下统称用户)负担,其他设施的维修保养和更换设备的费用,由燃气企业负担。第三章 经营管理第十六条 管道燃气(含瓶组供气)实行统一经营。瓶装燃气实行多家经营。第十七条 设立燃气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长期稳定、符合标准的燃气来源;

(二)有符合规范要求的贮配、安全检测设施及维修抢险设备;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符合相应资质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

(四)有固定的符合安全规定的经营场所;

(五)有完备的规章制度;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八条 燃气企业的设立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向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依有关规定进行筹建;

(二)筹建完毕,向公安消防、劳动行政部门申请有关许可;

(三)持许可文件向工商行政部门申领营业执照。

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答复。工商行政部门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第十九条 未经许可,不得经营燃气。第二十条 燃气企业合并、分立、终止、经营场所及其他重大事项的变更,必须提前一个月向主管部门报告。

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检查并予以回复。对由于前款变更影响正常供气而未妥善处理或处理后仍不能正常供气的,由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或处理。

有保修是免费的。

我国燃气供应行业和发达国家相比起步较晚,配送的燃气主要包括煤气、液化石油气和天然气三种。我国的燃气供应从上世纪90年代起有了大幅增长。其中,人工煤气供应量经过1990年的大幅增长后,由于其污染较大、毒性较强等缺点处于较为缓慢的增长阶段;

液化石油气受到石油价格上涨的影响,供应量维持稳定;

产生相同热值的天然气价格相对汽油和柴油而言便宜30%-50%,具有明显的经济性,同时国家日益重视环境保护,市场对清洁能源需求持续增长,作为清洁、高效、便宜的能溅,天然气消费获得快速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