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天然气补贴政策

2.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的第七章 设施保护

3.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2014修订)

4.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2014修正)

5.南昌市燃气管理条例(2016修订)

6.国家对锅炉行业实现自动化的政策 跪求答案 和根据

燃气行业信息化建设_燃气信息化建设政策文件有哪些要求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燃气管理,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燃气规划建设、经营服务与使用、设施保护、安全监督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销售,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和保护,燃气作为发电、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及新型燃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发展燃气事业应当遵循统筹规划、配套建设、安全第一、保障供应、规范服务、节能高效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燃气管理工作机制,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工作。第五条 省人民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燃气管理工作。

市(州)、县级人民燃气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自然、商务、公安、生态环境、水利、能源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燃气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和开发区、园区等管理机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燃气工作。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安全、节能、高效、环保的燃气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发展智慧燃气。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燃气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燃气经营者信用评价体系,开展信用信息集、评价、确定、发布和应用等工作,对燃气经营者实行守信奖励、失信惩戒。第八条 燃气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依法制定行业行为准则和服务规范,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经营者提高服务质量和技术水平。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法律法规和燃气安全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提高公民的燃气安全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进行燃气安全知识的公益性宣传。

燃气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在燃气经营服务活动中应当主动宣传普及燃气使用知识,引导燃气用户安全使用燃气。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燃气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能源规划,以及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结合燃气总量供需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燃气主管部门备案。

燃气发展规划应当覆盖符合燃气发展条件的乡(镇)村。

燃气发展规划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调整,确需变更或者调整的,应当按照原程序报批并备案。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根据燃气发展规划的要求,加大对燃气设施建设的投入,并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燃气设施。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据燃气发展规划,分步骤、有地推进乡镇燃气设施建设,促进燃气向乡(镇)村延伸。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并遵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第十四条 在燃气发展规划范围内,建设与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配套的燃气设施,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地下综合管廊建成区域内具备燃气管道入廊条件的燃气管道应当全部入廊,并符合燃气安全技术标准。第十五条 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根据燃气发展规划的要求配套建设燃气设施,并预留管道接口。建设单位应当将燃气设施的建设费用纳入房屋开发建设总成本,不得向燃气用户另行收取。

既有房屋需要建设燃气设施的,县级人民应当依据燃气发展规划,组织相关部门制定年度,有序开展配套建设。第十六条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燃气主管部门备案。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当将燃气设施建设工程档案移交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

天然气补贴政策

《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纲要》是中国为了推动国家信息化发展、提高国家信息化水平而制定的一项重要政策文件。该纲要旨在指导和推动中国信息化的发展,提高国家信息化水平,实现经济、社会和科技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以下是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纲要的一些主要内容:

1.推进信息化与工业化深度融合:纲要强调要通过信息化手段提高工业生产效率、降低能源消耗,实现工业生产的智能化和绿色化。

2.加快服务业信息化进程:纲要提出要利用信息化技术提升服务业的水平和效率,推动服务业的现代化进程。

3.提升农业信息化水平:纲要要求通过信息技术的应用,提高农业生产效率,促进农业现代化的实现。

4.加强社会领域信息化建设:纲要提出要加强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领域的信息化建设,提高公共服务水平,促进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和普及化。

5.推进政务信息化:纲要要求通过信息化手段提高行政效率,加强政务公开,推动服务型的建设。

6.加强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纲要提出要加快宽带网络、数据中心等基础设施建设,提高信息基础设施的水平和能力。

7.提升信息安全保障能力:纲要要求加强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建设,提高信息安全防护能力,保障国家信息安全和国家利益。

8.加强信息化人才培养:纲要提出要培养信息化专业人才,提高全民信息化应用能力,为国家信息化发展提供人才保障。

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纲要的实施,对于推动国家信息化发展、提高国家信息化水平具有重要意义。通过落实纲要提出的各项任务和措施,中国将在信息化领域取得更大的成就,为国家的现代化建设做出更大的贡献。

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的第七章 设施保护

1、购买及安装设备的补贴

补贴标准:按燃气设备购买安装总投资的70%给予补贴,每户最高的补贴金额不得超过2700元。

2、使用天然气的补贴

补贴标准:给予暖用气1元/立方米的气价补贴,每户每年最高补贴的气量1200立方米。(仅限暖期使用,使用补贴暂行3年)

3、“气代煤”用户不执行阶梯气价

4、给予建设村内入户管线户均4000元投资补助

针对储气设施的建设,国家也会适当补贴。当建设加气站或是对核定存储气量给予适当补贴,保障储气的设施有效库容、安全的运行和适当收益。具体的补贴标准由市、县商储气企业确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

第七条各级人民应当积极推进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增加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各级人民应当加强信息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互联网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推进信息公开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融合,提高信息公开在线办理水平。

第九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机关的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2014修订)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动燃气设施。

燃气企业确需改动燃气设施的,应当取得燃气设施改动许可。

申请燃气设施改动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改动燃气设施的申请报告;

(二)改动的燃气设施符合燃气专业系统规划、安全等相关规定;

(三)有安全施工的组织、设计和实施方案;

(四)有安全防护及不影响用户安全正常用气的措施;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燃气设施改动许可的,应当按照上述条件向市市政局提出申请,提供相应的资料和证明文件。市市政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 燃气企业应当按照燃气设计规范,设置燃气管道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损坏或者擅自移动、覆盖、拆除燃气管道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在市人民确定的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建造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二)堆放大宗物品或者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

(三)爆破作业或者动用明火;

(四)在沿河、跨河、穿堤的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抛锚、拖锚、掏沙、挖泥或者从事其他危及燃气管道设施安全的作业,但在保障燃气管道设施安全的条件下,为防洪或者通航而取疏浚作掖的除外。

在市人民确定的高压、超高压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控制范围内,禁止爆破作业或者动用明火。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经与燃气企业协商一致后,按照该保护方案予以实施:

(一)在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敷设管道,从事打桩、挖掘、顶进作业;

(二)在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控制范围内,建造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从事打桩、挖掘、顶进作业;

(三)在低压、中压、次高压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控制范围内,进行爆破作业或者动用明火;

(四)其他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建设工程施工。

建设单位与燃气企业对前款规定的燃气设施保护方案产生争议的,由市市政局组织专家论证后予以解决。

施工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开工前通知燃气企业,燃气企业应当指派专门的技术人员到现场提供安全保护指导。

因作业不当造成燃气设施损坏的,施工单位应当协助燃气企业进行抢修;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燃气管道与其他地下管线之间的垂直或者水平净距,应当符合有关标准和规范。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向燃气企业查询地下燃气管道的相关情况,燃气企业应当自查询之日起三日内提供相关资料。 对违法占压燃气管道设施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由所在地区、县人民组织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拆除。

敷设燃气管道设施,因原建筑物、构筑物而无法满足燃气管道设施保护要求的,由区、县人民会同市市政局组织燃气企业与建筑物、构筑物权属单位或者个人协商解决,所需费用由燃气企业承担。 燃气企业选用的燃气贮罐、气瓶和调压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并按照压力容器管理的有关规定定期检验、维修和更新。

气瓶的充装、存放和运输应当符合危险品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

燃气企业应当在气瓶上设置符合规定的企业专有标记,对气瓶进行建档登记,并按照市燃气管理处的要求实行电子标签与信息化管理。

燃气企业对于非本企业的气瓶,不得擅自回收或者充装液化石油气。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燃气设施安全的义务,发现燃气设施损坏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告知燃气企业,或者向燃气、公安等管理部门、当地人民报告。

燃气设施抢修、抢险作业时,相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给予协助,不得阻挠、妨碍抢修、抢险作业。 市市政局应当制定本市燃气事故处置应急预案。市燃气管理处和区、县燃气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根据市燃气事故处置应急预案制定相应的燃气事故处置应急预案。发生燃气事故时,有关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上述应急预案,组织救援。

燃气企业应当制定本企业的燃气事故处置应急预案,报市燃气管理处或者区、县燃气管理部门备案,并定期组织应急预案的演练。发生燃气事故时,燃气企业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区、县人民突发公共应急联动机构或者市市政局、市燃气管理处以及区、县燃气管理部门报告。

发生燃气事故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调查处理。

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2014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燃气管理,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用户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和建设、经营和使用、器具管理、设施保护、安全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市、区人民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将燃气事业的建设和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燃气设施建设的投入,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燃气应急储备制度和燃气事故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处理燃气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称市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市燃气管理工作,其所属的燃气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江宁、浦口、、溧水、高淳区按照规定的权限,由其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称区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安全生产监督、国土、规划、公安、质量技术监督、城市管理、环境保护、工商、价格、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燃气管理的相关工作。

镇人民、街道办事处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辖区内的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第五条 市、区人民和燃气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安全和节约使用燃气的宣传,增强社会公众安全和节约使用燃气的意识,提高防范和应对燃气事故的能力。第六条 燃气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促进燃气经营者提高服务质量和技术水平。第二章 规划建设和供应保障第七条 市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规划、国土等部门,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国民经济和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编制燃气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批准,并报上一级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燃气发展规划经批准后,涉及空间布局和用地需求的,应当纳入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

燃气发展规划确需修编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经审批。第八条 城市建设应当按照燃气发展规划,配套建设相应的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预留的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不得改变用途。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求市燃气管理部门意见,并经依法批准。

在燃气发展规划确定的管道燃气覆盖范围内,新建住宅小区、保障性住房等需要使用燃气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配合燃气经营者建设燃气管道设施。管道燃气覆盖范围外的区域应当规划、设置瓶装燃气便民供应站。

配套建设的燃气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移交建设档案资料。新建住宅小区、保障性住房配套建设的燃气设施竣工验收时,应当通知燃气管理部门派员参加。第九条 燃气工程项目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

对燃气发展规划范围内的燃气工程项目,规划部门在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就燃气工程项目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征求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不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规划部门应当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征求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第十条 鼓励利用现有加油设施用地或者燃气设施用地建设加气设施。

利用现有加油设施用地或者燃气设施用地建设加气设施,不涉及新建建(构)筑物的,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经燃气管理部门审查,并依法办理相关环境影响评价、消防、质量技术监督等审批手续后组织实施。第十一条 燃气工程项目应当依法进行安全评价,并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

燃气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阶段,应当充分考虑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提出的安全对策和措施,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报燃气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小型燃气工程项目可以直接进行施工图设计。第十二条 燃气工程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燃气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并遵守有关地下管线管理和文明施工的规定。第十三条 经批准的燃气工程施工安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经批准的居民住宅区燃气管道工程,相关住户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管道通过。工程结束后,施工单位应当及时对建筑物的损坏部分进行修复,达到原建筑物的质量要求。

南昌市燃气管理条例(2016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燃气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用户、经营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燃气发展规划编制、燃气工程建设、燃气经营和使用、燃气设施保护、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和使用、燃气安全事故预防和处理以及有关的管理活动。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对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供给生活、生产使用的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气体燃料的总称。第四条 燃气事业的发展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安全第一、保障供应、有序竞争、规范服务、严格管理的原则。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取措施,逐步普及燃气使用,推广安全、节能、高效的燃气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加强燃气安全监督检查和安全使用教育,提高燃气管理水平。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建设(或者城市管理、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燃气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安全监管、质量技术监督、公安、商务、经济和信息化、工商行政管理、价格、交通运输、海事、环境保护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燃气管理的有关工作。

燃气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安全监管、质量技术监督、公安、商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建立健全燃气安全信息通报和执法协作机制。对执法中发现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通报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查处。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七条 市、县燃气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能源规划以及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组织编制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燃气主管部门备案。第八条 城市建设应当按照城市详细规划和燃气发展规划,配套建设相应的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预留的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改变用途。

城镇新区开发、旧区改造工程,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桥梁等市政工程,按照燃气发展规划需要配套建设管道燃气设施的,管道燃气设施(包括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

对燃气发展规划范围内的燃气设施建设工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就燃气设施建设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征求燃气主管部门的意见;不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就燃气设施建设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征求燃气主管部门的意见。第十条 燃气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及技术规范。燃气工程建设选用的设备、材料,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第十一条 燃气工程竣工后,燃气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竣工验收的情况向燃气主管部门备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十二条 燃气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在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完整的工程项目技术档案。第十三条 燃气事业发展应当引入市场机制,鼓励非国有资本参与燃气事业投资建设。第三章 经营管理第十四条 管道燃气经营实行特许经营制度。

从事管道燃气特许经营的企业,应当事先向市、县燃气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取得市、县人民授予的特许经营权,与市、县人民或者其委托的燃气主管部门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并领取管道燃气特许经营许可证。第十五条 申请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

(三)有相应的履约能力及责任承担能力;

(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五)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六)承诺接受特许经营协议的有关强制性要求;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的授予,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国家对锅炉行业实现自动化的政策 跪求答案 和根据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根据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发展规划与建设、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燃气设施保护、燃气安全与应急处置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市、县(区)人民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处理燃气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是本市燃气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燃气管理工作,其所属的燃气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工作。

县、区燃气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安全生产监督、国土、城乡规划、公安、市场和质量监督、建设、环境保护、价格、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燃气管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辖区内的燃气管理工作。第五条 燃气工作应当遵循安全第一、统一规划、配套建设、保障供应、节约用气、规范服务的原则。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燃气安全和节约用气的宣传,增强市民公共安全和节约用气的意识,提高防范和应对燃气安全事故的能力。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七条 市和县(新建区)燃气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能源规划以及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发展规划,经本级人民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燃气主管部门备案。

经批准的燃气发展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报批。第八条 进行新区建设、旧区改造,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和燃气发展规划,配套建设相应的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预留的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未经批准不得改变用途。

在本市燃气发展规划确定的管道燃气覆盖范围内,新建住宅小区、保障性住房、工业园区和其他需要使用燃气的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室内外燃气管道设施,不得新建小区气化站、瓶组站。

配套建设的管道燃气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移交建设档案资料,建设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计入工程建设成本。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时,应当提交管道燃气工程总平面图和工程所在地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确认的燃气管线衔接的技术方案。第九条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

对燃气发展规划范围内的燃气设施建设工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就燃气设施建设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征求燃气主管部门的意见;不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征求燃气主管部门的意见。第十条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执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并由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燃气场站工程、城市燃气高压管道工程、市政燃气中压管道工程、成片开发建设住宅小区内的燃气管道工程和国家规定其他必须实行监理的燃气设施建设工程,应当实行监理。

依法不需要实行监理的燃气设施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一条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燃气主管部门备案;未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不得使用。

建设单位取得备案批复后,应当按照规定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建设工程档案。第十二条 市和县(新建区)人民应当规划建设燃气应急气源储备基地,组织编制燃气供应应急预案,提高燃气供应应急保障能力。第三章 经营与服务第十三条 我市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燃气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三年。燃气经营企业需要延续已取得的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在《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90日前,向作出许可决定的机关提出申请。燃气主管部门应当在《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许可决定。

1、 优化行业结构、产品结构,转变发展方式和经营模式,推进企业兼并重组与技术改造,提高产业集中度,助力实施走出去战略

“十三五”期间,工业锅炉行业要紧紧围绕国家节能减排战略,认真贯彻和组织实施《中国制造业发展纲要(2015-2025)》、《燃煤锅炉节能环保综合提升工程实施方案》,以高效、节能、降耗为中心,洁净、减排、环保为目标,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开展组织结构优化和技术创新,切实改进和提高产品的节能技术和环保技术水平、质量水平,主动转型升级,增强行业、企业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综合能力。

(1)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合理产能布局

我国工业锅炉行业发展必须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围绕国家节能减排战略,通过加强锅炉生产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调整、优化行业规模;在政策上鼓励和扶持工业锅炉企业间的兼并和重组,提高企业的综合实力;选择产业基础较好、供应链配套较为集聚的地区进行产业集群的建设引导和产业能级与层级提升示范,优化行业产能布局,配合“一带一路”战略鼓励企业走出去。

(2)调整产品结构,加强品牌建设

围绕国家能源发展战略、节能减排战略,通过研发推广节能新产品、淘汰落后产品等一系列措施,调整产品结构;同时加强产品品牌建设,形成一批以名优产品为核心的具有竞争力的特色企业集团。

(3)加强基础技术研究,提高创新能力

工业锅炉行业应该以提高工业锅炉设计研发能力为主,通过产业联盟等合作形式,开展行业节能减排基础、共性技术研究和成果示范与推广;借助互联网技术、信息技术、新能源利用技术等引导行业传统技术的改良、关键技术的创新和核心技术的突破,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产品和标准;提高系统集成创新能力,促进工业锅炉行业技术发展。

(4)加强技术改造,提高市场竞争力

工业锅炉制造企业应以提高核心制造能力保证和提高质量水平为导向、产品为依托、重要工序的质量和效率提升为目标进行工艺技术、装备升级改造,推广应用符合节能减排要求的新工艺、新设备;通过CAD、CAM、MES的应用和推广,提高企业满足市场需求(个性化、单件或少量)的质量保证能力、快速工艺反应能力和制造工艺(自动化、智能化制造)水平;同时,工业锅炉制造企业应严格贯彻全面质量管理体系标准,严格过程控制和质量管理,保证产品的设计和制造质量,切实提高产品质量,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

(5)积极推进配套辅机质量提升

改变我国锅炉行业重主机轻辅机的现状,切实提高国内锅炉配套辅机质量和性能水平:组织行业主辅机企业技术骨干优化、完善配套辅机性能水平;开展锅炉配套辅机产品质量认证和配套许可。

2、 基于信息化、智能化、互联网化、数字化的产品全生命周期的企业创新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建设

在普遍实现工业锅炉主导企业管理信息化的基础上推广应用MES(制造执行系统)、PLM(产品全生命周期的管理)/PDM(产品数据管理)系统;重点开展工业锅炉的数字化设计能力建设和典型工业锅炉产品的数字化设计示范;以油气炉等可实现全自动控制的锅炉为载体借助于互联网技术、物联网技术、信息技术、现代设计技术、控制技术等实现基于产品全生命周期的信息化技术应用突破,切实提高企业运营全过程的信息化水平以及管理和运营效率效果、产品的智能化水平、制造业服务化水平。

(1) 开展工业锅炉主导企业的产品数字化设计能力建设

企业需要借助信息化技术的应用加强自身的产品数字化设计能力建设,结合锅炉产品设计、生产的特性,即单件、小批、定单模式制造的特点,用“模块化协同设计”理念,在应用仿真技术的条件下,以“3D取代2D”,建造一个基于PLM/PDM系统及参照ERP技术的集成多种CAX软件、锅炉四大设计计算与分析软件等于一体的数字化设计平台,实现“设计仿真一体化”,使设计工作更加精细、合理。使企业从“按订单定制生产”向“规模化定制生产”过渡,以类似标准化的规模化生产的成本与时间,快速提供满足用户特定需求的个性化产品。

为加快推动此项工作,行业可以在相关信息化技术应用企业的支持下,用众包的理念,组织行业力量,开展行业产品编码分类方法,在标准化工作的基础上开展主导产品的建模和数据库建设工作;同时开展示范点的培育工作。

(2) 建立锅炉行(企)业线上平台

锅炉制造业开展电子商务起步较晚,既有其行业自身特性的制约,但也与整个行业的电商意识缺乏有关。随着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客户的购渠道越来越多,很多客户通过网络直接联系厂家,网络的发达直接冲击着企业传统的营销模式。因此,将锅炉行业与电子商务相结合,整合线上、线下的锅炉及相关产品和服务,将成为锅炉行业企业在互联网时代拓展市场的又一有效手段。

(a)建立锅炉行业线上平台

集中行业的力量,建立并运行行业B2B平台,提供专业的工业锅炉及相关产品在线销售、在线招投标、快速询价、货比三家等精确匹配服务,核心在于针对工业锅炉制造企业的销售及购提供全面外包服务,全面降低传统销售渠道中的推广、公关、人员、差旅等各种费用,帮助企业省去更多的购与销售、流通成本,增大企业盈利空间。

(b)建立基于移动互联网的锅炉企业线上平台

基于大多数工业锅炉企业的客户群体有限,需要与潜在客户高频次、互动化、深度化沟通等要求,行业主导企业应率先建立自己的线上营销与商务平台和移动客户端,在锅炉销售、产品的设计、生产到全面交货的过程中,及时与用户保持沟通,同时实现在线查询与跟踪,实现“互联网+营销/质量/安全”。

(3) 建立基于专家知识库的工业锅炉智能控制、远程监测与运行指导、服务平台系统

在着力提高锅炉产品自动化智能化的同时,行业主导企业应开展基于专家知识库的工业锅炉智能控制、远程监测与运行指导平台的应用示范,运用无线、网络等通讯技术实现数据联网、数据共享,使锅炉各部分成为有机一体;实时监控锅炉的燃烧、负荷、能效、排烟成分等参数并保证其在合理的范围内;针对运行调试、日常维护保养、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远程指导;日常售后服务,同时通过这一系统收集分析本企业锅炉运行数据,为产品改进设计提供依据;通过与用户的联系与沟通,不断增加用户粘性。

3、 满足发展循环经济、低碳经济、绿色经济具体要求,加强共性技术和重点产品研发和产业化

“十三五”期间,工业锅炉应围绕国家能源发展战略、节能减排战略的总要求,专注于煤的洁净利用、燃气高效利用、余热深度利用、生物质等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和产品的研发、优化、集成研究,积极应用互联网技术、信息化技术等提高产品性能水平和智能化水平,通过示范加快形成产业化推广能力。

关键与共性技术研究开发

(1)层燃燃烧技术水平提升和设备结构优化改进

①基于大容量工业锅炉层燃燃烧技术与设备优化

大容量(大于100t/h)层燃锅炉高效节能的关键是提高燃烧效率,降低飞灰、炉渣和漏煤中的含碳量,因此,灵活、可靠的大面积(大于100 m2)的机械炉排的设计、制造成为关键。通过研究炉排精确给煤、数字化多点按需精确配风技术和二次风强化燃烧技术以及两者优化匹配技术,减少灰渣含碳量和过量空气系数,减少灰渣含碳量引起的热损失和排烟热损失;研究炉拱和二次风的强化燃尽技术以及创新飞灰高温分离和高温再燃结构,减少飞灰含碳量和由此引起的热损失。

②改进现有燃烧设备结构

通过借鉴美国RILEY公司、DETROIT炉排公司、丹麦VOLOUND公司等国外先进企业的的产品设计和制造理念和技术,借助数字化设计技术、先进制造技术、分布式控制技术等提高炉排各零部件的设计制造质量,重点解决漏煤严重、密封不严、配风不当、调节不顺等问题,以提高密封严密性、配风精确性、调节精准性和灵活性,实现高效配风和按需配风的目标,进而提高炉排对煤质多变(包括混煤以及特殊煤质的煤)及负荷变化的适应性;借助大数据技术,针对不同地区煤质情况,提出炉排、炉拱等的针对性设计方案,在此基础上进行炉排设计的标准化研究工作进而促进炉排产品的配套标准化和炉排技术的进步。

③生物质(和垃圾)层燃设备的研发和产业化

作为生物质锅炉关键设备的层燃炉排目前我国多为引进技术或模仿设计,缺少系统的研究和消化吸收再创新,已影响我国生物质锅炉的发展。因此,需要在有关生物质燃烧特性研究的基础上开展适合我国国情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生物质(成型)燃料层燃设备的研发和产业化推广工作并尽快缩短与国外先进产品的技术差距。

(2)煤粉工业锅炉单元技术的研究与系统集成优化

具体而言,对于煤粉工业锅炉包含以下多个关键技术,涉及安全、高效、环保、稳定运行等方面。

①煤粉安全制备与存储技术

新型煤粉工业锅炉成套技术得到青睐的一个主要特点就是集中制粉、分户配送,煤粉成为一种标准燃料需要储存、转运和配送,不仅要保证煤粉加工过程中的安全性,还要保证储运过程的安全;当煤粉配送至工业锅炉用户时,也需要短期存储,本地煤粉存储设备的安全需要得到保障。因此,需要研究煤粉安全制备与存储技术和装备并使其标准化。

②煤粉精确给料技术

煤粉供料的稳定性和精确性直接影响燃烧,是燃烧的基础,中小容量煤粉锅炉配置燃烧器数量少,甚至只有一只,因此供料的效率和质量尤为关键,需要研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中小容量煤粉供料技术和装备并使其产业化。

③煤粉燃烧与锅炉本体匹配技术

对于中小容量煤粉工业锅炉,由于受到锅炉结构空间和使用特点的限制,锅炉本体与煤粉燃烧器匹配技术成为制约工业锅炉应用煤粉燃烧技术的关键,因此需要进一步在优化工业锅炉煤粉燃烧技术的同时加强锅炉本体与煤粉燃烧技术匹配性研究,形成煤粉工业锅炉技术规范。

(3)生物质颗粒化直燃关键技术

开展多种生物质特别是低灰熔点**秸秆的燃烧特性、结渣特性等研究,针对燃烧所涉及到的燃料进料方式、燃烧室形状、燃烧方式、燃烧配风、受热面的布置等优化设计和优化运行等复杂问题开展试验和研究,提出生物质锅炉稳定、高效燃烧的理论依据和设计计算规范。

针对生物质成型燃料自身特殊的物理化学特性与燃烧特性,在燃烧设备、锅炉结构和运行操作方面开展中小型燃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的应用研究和技术集成优化,解决炉内优化配风与空气动力场的组织、防积灰、防结渣与腐蚀、依靠锅炉自身低NOx排放和化综合利用等关键问题。

开展生物质锅炉尾部烟气的深度利用研究,进一步节能减排。等等。

(4)垃圾焚烧发电锅炉低排放技术研究

随着新标准《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5-2014)的实施,迫切需要对现有垃圾焚烧炉进行全面的燃烧过程诊断和面向污染物排放控制的燃烧优化技术研究,为进一步实现垃圾焚烧污染物近零排放目标奠定基础。

①垃圾焚烧锅炉燃烧工况分析和试验研究

对循环流化床生活垃圾焚烧炉进行诊断和优化,掌握不同运行工况下的机组性能和CO排放特性。通过改变锅炉运行负荷及调节垃圾和煤添加量的试验研究,进一步确定垃圾焚烧炉CO和垃圾处理量,垃圾与煤的比例,运行床温,炉膛出口烟温,炉膛出口氧量,一二次风比例等之间的关系,提出焚烧系统合理的改进和优化运行方案,提高机组的经济性和环保性。

②均匀给料和连续排渣可靠性技术研究

研究如何通过改善炉前垃圾预处理设备效果,分选出大块不可燃垃圾、铁丝玻璃等,是流化床垃圾焚烧技术可持续发展必须解决的课题。另外,通过给料装置、布风装置的结构改进,实现均匀给料和连续排渣目标。

③炉内燃烧组织优化技术研究

有效减少垃圾焚烧锅炉CO实际排放值,达到甚至优于国家新标准要求,炉内燃烧组织至关重要。因此,一方面要做好炉内布风试验优化研究,保证可燃物与空气的充分混合,并且确定炉内最佳流化风速;另一方面,要做好分离器后的烟气高温区燃尽技术研究,使锅炉在给料不均等不利状态下,把炉膛出口偏高的CO值降下来,保证锅炉出口的CO排放在较低水平。

(5)燃气锅炉节能减排关键技术研究

①烟气凝结换热与余热深度利用技术

在开展凝结换热技术应用研究的基础上,开发换热效果好、内外阻力小、适合冷凝换热的受热面型式,提出冷凝式换热设备的设计和性能试验规范;在突破预混燃烧等技术的基础上开展中小型整体式冷凝式燃气锅炉、冷热电联产系统研发和应用、推广;开展较大容量燃气锅炉烟气余热冷凝回收过程中的凝结水化回收利用技术研究。

②燃气低NOX燃烧技术研究开发推广

通过综合利用目前国际上最先进的分级燃烧技术、浓淡燃烧技术、蒸汽雾化技术、预混燃烧技术和中心稳燃射流燃烧技术等,结合烟气再循环技术和燃烧控制技术等进行低NOX燃烧技术与产品开发并产业化推广。

配合低NOX燃烧技术和产品的集成开发,同时开展锅炉本体与燃烧技术匹配研究并形成相应的标准规范制定实施工作,这样,在“十三五”末期,使燃气锅炉NOX排放量不超过50mg/m3。

③生物质液体和气体燃烧技术及燃烧器研究开发

随着生物质能源与的综合循环利用的深入推进,生物质液体和气体燃料及各种低品质燃料(渣油、废油、废气、低热值气等)的利用会催生相关燃烧技术,环保要求的日益严格会使低污染(清洁)燃烧技术不断推陈出新,其它产业的进步(如电气、自动控制、网络通信)会推动有关燃烧器技术的发展,因此,我国燃烧器制造企业应抓住时机,开展相关研究开发工作并迎头赶上世界先进水平,促进我国燃烧器行业的快速、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6)电极式电热锅炉关键技术研究开发

近年来,随着我国能源结构的调整、公众对环境保护要求的日益强烈以及供电能力的日益增强,电热锅炉在我国节能减排中的应用再次引起人们的重视,研究开发大功率电热蒸汽和热水锅炉成为锅炉行业的重要课题。需要重点研究的电极锅炉关键技术有:

①处于高温、高压、高湿度、高电压环境下,电极锅炉内部金属元器件及相互间绝缘特性研究;

②电极元器件在锅水高温、波动等恶劣工况下,导电率一致性研究;

③锅水导电率检测、控制及稳定性保持技术研究;

④电极锅炉设计、计算方法研究与锅炉标准化。

(7)余热深度利用技术与产品的研发

余热利用领域的科研开发主要有:

①300℃以下余热利用技术研究与产品开发;

②在现有锅炉产品的基础上,开发高温、高压余热锅炉,提高余热回收利用效率;

③余热锅炉烟气脱硝技术、新型防磨技术研究,特种工况余热锅炉(如工业硅铁余热锅炉及矿热锅炉)智能化清灰技术等研究。

(8)基于互联网的锅炉系统控制研究

建立基于互联网的锅炉远程检测与控制系统,快速、精确检测温度、压力、流量、液位等锅炉运行参数,通过在线系统参数辩识、串级控制、变比例控制、解耦等多种控制形式,实现锅炉无线监控功能、GSM无线短信发送功能、3G/4G远程无线访问功能、远程监控功能、锅炉系统运行能效的在线检测、计算和显示、记录功能等。

①基于网络技术、模糊控制技术的锅炉在线控制系统研究

通过总结锅炉设计、运行专家的经验和知识、典型行业应用案例等并根据模糊控制原理规则化,借助现场总线技术实现锅炉各控制节点的实时信息共享,以工业控制计算机为核心集成锅炉运行节能模块、气候补偿节能模块、按需供热节能模块等实现锅炉系统运行在线检测、智能控制、能效计算和显示记录功能。

②锅炉群控技术的研发和应用

随着基于燃气锅炉的“模块化协同供热方式”在国内进一步得到重视和推广,“十三五”期间基于物联网技术的多台锅炉(特别是在油气锅炉)协同供热的群控技术和装置研发和应用显得特别重要和急迫。借此技术的开发、应用和提高,提升多锅炉系统自动化、智能化控制程度及快速适应负载变化的能力,实现锅炉系统运行数字化、精准化、协同化,进而提高锅炉系统的实际运行效率,达到节能减排的最佳效果。

③锅炉远程在线技术的研发和应用

“十三五”期间,工业锅炉行业应该大力发展基于互联网的远程在线技术和装置,在锅炉产品实现信息化、智能化的同时通过远程在线技术和装置实现产品全生命周期的信息化、智能化服务、产品数据和运行数据的数字化管理,借此锅炉制造企业提供及时、高效的优质服务,锅炉使用单位可以了解在用设备实际运行情况,保障设备安全高效运行。改变我国工业锅炉行业传统的经营和服务理念和模式,创建以技术和服务为支撑的经营模式,以实现工业锅炉行业整体水平的提升和可持续发展。

(9)工业锅炉标准化水平提升与数字化设计软件开发

①开展工业锅炉性能设计计算方法的优化提升和标准化工作

在进一步完善现有锅炉行业标准体系的同时,结合行业产品技术发展的实际和需要,尽快开展工业锅炉性能设计计算方法的优化提升和标准化工作,为各类工业锅炉产品(包括工业循环流化床锅炉、燃油气锅炉、生物质锅炉等)的性能设计(尤其是烟风阻力、水动力、热力性能计算)提供科学依据。

尽快出台符合我国国情燃油燃气燃烧器行业或国家标准,规范和促进我国燃油气燃烧器产业的健康持续发展,提高其国内外竞争力。

尽快建立和完善煤粉工业锅炉标准体系,从设计、制造、安装、节能、安全、环保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统一煤粉工业锅炉及其系统的质量标准,以促进其健康持续发展。

②开展工业锅炉行业协会标准化体系建设和标准制定工作

积极贯彻院2015年颁发的《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要求,组织开展工业锅炉行业协会标准化体系建设和标准制定工作,通过市场驱动,由标准实施主体研究制定紧贴市场的产品类等标准,保障标准的有效供给,配合工业锅炉的质量提升和加快行业“走出去”。

③开展工业锅炉设计计算方法标准的数字化通用软件开发、认证工作

配合工业锅炉行业设计数字化的推进,组织开展与CAD等兼容的工业锅炉设计计算方法标准的数字化通用软件开发、认证工作,提高设计计算结果的共享性、互通性,提升工业锅炉企业的设计效率和效果。

④开展工业锅炉标准的“英文化”工作

配合行业企业“走出去”,在配合推进行业标准国际互认的同时,配合开展工业锅炉标准的“英文化”工作,为企业产品出口提供标准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