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天然气公司周六日上班吗?

2.燃气初装费的国家规定是怎样的

3.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办法

4.燃气公司气源综合购价格方案怎么写

5.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

湖北天然气价格管理办法全文最新_湖北天然气价格管理办法全文

1.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国整顿住房建设收费项目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2001]585号文件要求,各省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其他专项配套费进行清理整顿,将其统一归并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取消与城市基础配套费重复收取的水、电、气、热、道路以及其他各种名目的专项配套费。凡是未按规定审批权限批准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或其他各类专项配套性收费一律取消。

2.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01年06月19日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 。

3.财政部2002年4月23日《关于公布取消部分性基金项目的通知》中指出,取消“天然气初装费”,并不得以“安装工料费”或者任何理由收费。对不按规定取消或变相继续征收性基金项目的,一经发现,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同时,按照院?《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院令第281号)的规定,追究有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扩展资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单列市人民,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规范收入分配行为,进一步扩大和培育内需,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对全国性基金项目进行了清理整顿,经院批准,决定公布取消部分性基金项目。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公布取消的部分性基金项目,包括院以及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目前已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性基金;院其他有关部门越权设立的性基金;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其所属部门和省级以下人民及其所属部门越权设立的性基金,共计277项(具体项目详见附件)。

二、公布取消的部分性基金项目,自2002年6月1日起执行。对公布取消的性基金项目,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权拒缴。

三、部分性基金项目取消后,其资金结余全部上缴同级国库。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应按照财政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有关性基金票据管理的规定,及时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相关性基金票据缴销手续。

四、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应根据不同情况,按照公共财政的原则,分清轻重缓急,取相应措施,妥善解决好取消部分性基金项目后有关事业发展和建设项目出现的资金缺口等问题。

五、财政部将同有关部门组织专门力量,检查公布取消性基金项目的落实情况。对不按规定取消或变相继续征收性基金项目的,一经发现,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同时,按照院《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院令第281号)的规定,追究有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六、今后,除法律、国家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外,国家原则上不再设立新的性基金项目。法律、国家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的性基金项目,有关地区和部门要按照规定程序报财政部批准,或由财政部审核后报院批准,严禁未经院或财政部批准越权设立各种性基金项目。

七、各地区、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根据市场经济原则,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共财政体制,理顺收入分配关系。凡属于企业生产发展所需要的资金,由企业按照有关规定自行解决或通过资本市场筹资解决;凡属于公共财政支出范围的事务,都应逐步纳入公共财政支出范围,由各级人民通过财政预算予以安排和保障,不再通过建立性基金筹集资金。各地区、各部门安排基本建设投资项目,要量力而行,充分考虑社会承受能力,突出重点,避免重复建设,严禁通过设立性基金的方式筹集各种建设资金。同时,要加快投融资体制改革步伐,进一步规范投资行为。

八、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逐项落实取消的性基金项目,并将有关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于2002年7月31日前报财政部。

参考资料:

法律图书馆-财政部关于公布取消部分性基金项目的通知

天然气公司周六日上班吗?

物价问题涉及民生、关系全局、影响稳定,各级党委和都高度关注。价格调节基金,是指县级以上人民依法设立,通过多种方式筹集,用于调控价格、稳定市场的专项资金。2011年4月18日,省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湖北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这部地方规章的公布施行是我省价格调控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充分体现了省委、省切实关注和保障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执政理念。

一、制定《办法》的目的立法目的是立法的价值取向和根本追求。《办法》第一条开宗明义,宣告其目的是规范价格调节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行为,增强价格调控能力,稳定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在省委常委会议讨论《办法》草案时,李鸿忠书记强调,设立价格调节基金的出发点是关注民生,保障民生,扶贫济困,帮助的对象一定是弱势群体。制定这个《办法》的政治性很强,指导思想要十分明确。这一点,在《办法》公布后要取适当的形式广为宣传,解释清楚。

二、制定《办法》的依据、背景和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可以建立重要商品储备制度,设立价格调节基金,调控价格,稳定市场。《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第二十条进一步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可以建立重要商品储备制度,设立价格调节基金。2010年11月19日,《院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要求,“各地区要把稳定价格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协调机制,加强监测预警,及时研究制定价格应急预案,依法完善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增强价格调控监管能力。”制定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建立全省统一的价格调节基金,有助于增强价格调控能力,克服单纯用行政手段调控物价的弊端,保持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稳定,更好地实现宏观调控目标。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推进,国际市场价格波动对国内价格影响日益显著,互联网迅速发展,信息快速传播,引发价格异常波动的因素越来越多,特别是近年来全球气候变化加剧,自然灾害频发,动物疫情增多,加上社会游资投机炒作等因素,对价格调控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制定《办法》,运用价格调节基金平抑价格异常波动,预防和制止社会游资投机炒作,在维护基本生活必需品正常价格秩序,稳定价格,安定人心等方面,将产生积极作用。目前,山西、湖南、广东、内蒙古、重庆等1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均出台了统一的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并设立了省级价格调节基金,在调控市场价格异常波动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我省已有武汉、黄冈、大冶等多个市、县开征了价格调节基金,并在应对非典、雪灾、洪灾等价格异常波动的非常时期发挥了积极作用,收到了良好效果。但由于缺乏全省统一规定,各市、县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对象、标准、方式等不一致,亟待统一规范。特别是当前宏观调控既需要处理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调整经济结构与管理通胀预期的关系,又要坚定不移地推进性产品价格与环保收费改革,而全国统一的政策尚在调研中,短期内难以出台,在这种情况下,出台全省统一的《办法》,规范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行为,有利于更好地彰显价格调节基金在平抑物价方面“四两拨千斤”的功能,增强稳定社会通胀预期的信心。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和制度创新

(一)界定了价格调节基金的主要来源。《办法》第四条规定,价格调节基金的主要来源有四种:一是纳入地方一般预算收入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总额的2%;二是实行价格管理的重要商品和服务项目,因特殊价格政策形成的加价收入,其中车用天然气为加价收入用于补贴支出后的结余部分;三是向社会征收部分;四是经省同意的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二)规定了价格调节基金向社会征收部分的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及征收方式。鉴于我省的实际情况,《办法》没有完全照搬其他省市做法,而是将普遍征收改为了部分征收。对于向社会征收的价格调节基金,《办法》第五条将征收范围确定为四类:业;旅店业、饮食业;烟草、酒类、化妆品行业;成品油、电力、燃气、热力、通信等重要商品和服务项目。必要时,经省同意可以对磷矿石等性产品单独计征。征收标准为上述行业的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的1%。征收方式统一为同级地方税务机关在征税环节一并征收,并按规定缴入国库,这样有利于节约征管成本,提高效率,保证应收尽收。

(三)明确了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范围。设立价格调节基金主要是为了稳定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应当把有限的资金集中用于关键部分,避免“撒胡椒面”式的做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并参考国家部委有关规定,《办法》第八条明确了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范围,主要用于平抑粮油食品等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对生活困难群体的动态价格救助,以及重要商品储备等。一是当粮油食品等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剧烈波动时,根据价格波动的原因、影响的环节等因素综合考量,可以适时使用价格调节基金进行适当补贴。二是当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大幅上涨,或者提价影响到低收入群体等生活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时,可以使用价格调节基金向这部分困难群体提供生活必需品动态价格补贴。三是对基本生活必需品等重要商品储备给予补贴,以保证适时收购或者投放,平衡市场供求,稳定市场价格。另外,对本省范围内跨行政区域或者重大突发引发的价格异常波动,省人民也应当运用价格调节基金予以应对。

(四)完善了价格调节基金的监管制度。价格调节基金是依法设立的用于调控价格、稳定市场的专项资金,要加强监督管理,真正造福于民。《办法》着重从下列几个方面完善了制度:一是分工负责,《办法》第三条明确了价格主管部门、地方税务机关和财政部门各自的责任;二是规范使用程序,《办法》第九条规定使用价格调节基金,应当由价格主管部门根据重要商品价格形势的监测分析情况,商有关部门提出使用方案,并经本级人民审批;三是强化审计监督,《办法》第十二条专门规定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价格调节基金征缴和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四是突出社会监督,除了财政监督、审计监督、司法监督,《办法》第十三条还规定县级以上人民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情况,并组织绩效评估,突出社会监督,向人民群众交出一份明白账、廉洁账、放心账;五是严格法律责任,《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价格调节基金使用单位不按照规定用途使用的,要责令限期改正,终止拨款并追回已拨付资金,逾期仍不改正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第十六条规定在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工作人员,要视具体情形承担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六是制定实施细则,为进一步加强价格调节基金的管理工作,增强可操作性,《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由相关部门制定实施细则,具体细化各项管理制度。四、保证《办法》贯彻实施取措施积极有效地稳定物价,抑制通胀,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是摆在各级党委和面前的重要任务,躲不过、绕不开。全省法制部门应当积极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认真开展《办法》的学习宣传教育,推动《办法》的贯彻实施,对《办法》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做好法制协调和执法监督工作,做到从严监管,让价格调节基金在阳光下运行。同时,还应当做好价格调节基金管理活动中可能出现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省法制办相信各有关部门一定会牢固树立以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为基本内涵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互相支持,密切配合,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认真组织实施《办法》,承担起维护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稳定的重任,将有关安民、惠民政策尽快落到实处。同时也希望承担筹集、缴纳价格调节基金义务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能够顾全大局,以党和人民的利益为重,积极主动地申报、缴纳价格调节基金,切实履行法定的义务。

燃气初装费的国家规定是怎样的

天然气公司周六日值班不上班,周六、周日、节日另外值班, 然后除正常上班外,每7

天或8天值一个夜班,负责单位的安全和电话接听,外来人员接待,处理事故等。

十八大以来天然气价格改革政策:

2016年10月,国家发改委发布《天然气管理运输价格管理办法》,这被业内普遍认为是天然气市场化改革的里程碑。文件对长输管道成本核算提出了办法,规定准许收益率按管道负荷率(实际输气量除以设计输气能力)不低于75%取得税后全投资收益率8%的原则确定。

国家发改委又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开始对自然垄断行业实施真正监管。今年11月,国家发改委又发布十九大之后第一个价格改革的文件《关于全面深化价格机制改革的意见》,再次强调到2020年改革目标,形成市场决定的价格机制,同时对自然垄断行业形成准许合理收益和成本控制的脉络。

一、加快体改是关键

天然气价格改革目标分为自然垄断和竞争性两个环节,需要把自然垄断管住、管到位;把竞争性环节放开,需要实现气网分离、网销分离的体制条件,需要实现管输业务独立和管网公平开放,但是现在条件不充分,导致价格改革在艰难中推进。

二、天然气价格下一步改革三点建议:

1、天然气价格改革最根本是加快体制改革。体制改革必须和价格改革相协调,只有加快体制改革把竞争性环节放给市场,广开气源,让气源都进来,才能增加供给。通过下游交易中心竞争形成公平的价格,使天然气得到普及利用。而且这个价格改革应该遵循基础设施公平开放,然后再放开价格,循序渐进。?

2、建立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目前消费回到高速增长通道,加上“煤改气”非常快,如果不实施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天然气供应可能产生问题,整个行业利益分配也要出问题。最终要通过体制改革实现气源和输配气价分离,输配气价接受成本监审,气源上下联动。

3、规范初装费等燃气延伸服务收费。初装费要降低,或者最终取消。天然气行业还处于高速发展阶段,居民气化工程道路比较远,暂时不能取消。现在如果取掉,有可能为降成本而牺牲安全。要严格控制收费标准,禁止降标准等行为。

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国家没有规定天然气初装费的收费标准,只是要求各地打破垄断,引入市场竞争。在2001年,《国家计委、财政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文件规定,取消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重复收取的水、电、气、热、道路以及其他各种名目的专项配套费。统一归并后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省级价格、财政部门根据近年来公用事业价格改革和调整情况,按照从严控制、逐步核减的原则重新核定收费标准。凡是未按规定审批权限批准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或其他各类专项配套费,以及计价费〔1996〕2922号文件颁布后,地方各级人民或有关部门出台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或其他专项配套费,一律取消。对涉及燃气的规定中,并没有说“取消天然气安装费”,只是取消了“暖气集资费”,并明文提到了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两管三线”材料费、安装工程费等相关价格的管理,规范垄断企业价格行为。各个地方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天然气的初装费,如河南省南阳市确定初装费为2570元/户、湖南省常德市临澧县确定初装费为1860元/户。

法律依据:《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依法追缴。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物业发生产权转移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

燃气公司气源综合购价格方案怎么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建立和完善全国天然气管网,提高天然气基础设施利用效率,保障天然气安全稳定供应,维护天然气基础设施运营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明确相关责任和义务,促进天然气行业持续有序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天然气基础设施规划和建设、天然气基础设施运营和服务、天然气运行调节和应急保障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天然气基础设施包括天然气输送管道、储气设施、液化天然气接收站、天然气液化设施、天然气压缩设施及相关附属设施等。

城镇燃气设施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天然气包括天然气、煤层气、页岩气和煤制气等。第四条 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工作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分级管理、明确责任、确保供应、规范服务、加强监管的原则,培育和形成平等参与、公平竞争、有序发展的天然气市场。第五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负责全国的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天然气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的行业管理工作。第六条 国家鼓励、支持各类资本参与投资建设纳入统一规划的天然气基础设施。

国家能源局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天然气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天然气销售企业、天然气基础设施运营企业和天然气用户履行本办法规定义务情况的监督管理。第七条 国家鼓励、支持天然气基础设施先进技术和装备的研发,经验证符合要求的优先推广应用。第二章 天然气基础设施规划和建设第八条 国家对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实行统筹规划。天然气基础设施发展规划应当遵循因地制宜、安全、环保、节约用地和经济合理的原则。第九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结合全国天然气供应和市场需求情况,组织编制全国天然气基础设施发展规划。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天然气主管部门依据全国天然气基础设施发展规划并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天然气基础设施发展规划,并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能源局。

天然气基础设施发展规划实施过程中,规划编制部门要加强跟踪监测,开展中期评估,确有必要调整的,应当履行原规划编制审批程序。第十条 天然气基础设施发展规划应当包括天然气气源、供应方式及其规模,天然气消费现状、需求预测,天然气输送管道、储气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现状、发展目标、项目布局、用地、用海和用岛需求、码头布局与港口岸线利用、建设投资和保障措施等内容。第十一条 天然气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申请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天然气基础设施项目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九条所述规划。对未列入规划但又急需建设的项目,应当严格规范审查程序,经由规划编制部门委托评估论证确有必要的,方可履行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未履行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的天然气基础设施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审批或者核准的天然气基础设施项目的批复文件,应当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第十二条 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应当遵守有关工程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

经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天然气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期间,原审批、核准或者备案部门可以自行组织或者以委托方式对审批、核准或者备案事项进行核查。第十三条 经审批的天然气基础设施项目建成后,原审批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

经核准、备案的天然气基础设施项目建成后,原核准、备案部门可以自行组织或者以委托方式对核准、备案事项进行核查,对不符合要求的书面通知整改。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十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原核准、备案部门备案。第十四条 国家鼓励、支持天然气基础设施相互连接。

相互连接应当坚持符合天然气基础设施发展规划、保证天然气基础设施运营安全、保障现有用户权益、提高天然气管道网络化水平和企业协商确定为主的原则。必要时,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天然气主管部门给予协调。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

1、首先,按照价格联动公式,来计算供销差率是否符合《城镇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2、其次,当居民气源综合加权购价格涨跌8%(含8%)以上、非居民气源综合加权购价格涨跌5%(含5%)以上时,适时启动价格联动机制,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根据价格联动机制同向调整,调整期气源购价格变动幅度未达到规定涨跌幅度时,终端销售价格不做调整,纳入下次调价累加或冲抵。

3、最后,要幅度控制,保障价格联动周期价格稳定,在配气价格不变的前提下,当气源购价格变动情况满足启动条件时,居民用气销售价格联动不再进行听证,由燃气企业提出联动申请,说明调价理由、调价幅度、调价时间、计算依据,提供气源综合购成本情况,以及包括但不限于购气合同等原始凭证复印件资料。

一、废止的财政规章目录(24件)

序号文件名称制定机关文号公布日期1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财政部令第61号2010年10月26日2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6号2007年2月1日3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审批办法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财政部令第39号2006年7月4日4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财政部财政部令第22号2005年5月11日5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财政部令第26号2005年1月22日6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财政部令第27号2005年1月22日7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财政部、国家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国家计委财农字〔2000〕18号2000年5月30日8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水利部财农字〔1999〕238号1999年8月11日9国际金融组织转贷会计制度财政部财际字〔1999〕165号1999年7月19日10医院财务制度财政部、卫生部财社字〔1998〕148号1998年11月17日11医院会计制度财政部、卫生部财会字〔1998〕58号1998年11月17日12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财政部财综字〔1998〕104号1998年9月21日13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财会字〔1998〕32号1998年8月21日14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试行)财政部、教育部财预字〔1998〕105号1998年3月31日15中小学校会计制度(试行)财政部、教育部财预字〔1998〕104号1998年3月31日16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政部、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财预字〔19〕460号19年12月16日17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政部财预字〔19〕288号19年7月17日18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财政部财预字〔19〕287号19年6月25日19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财政部财预字〔19〕286号19年5月28日20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财政部、国家科委财文字﹝19﹞25号19年3月25日21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92号1995年7月8日22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财政部财会字〔1995〕11号1995年2月9日23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财政部财会字〔1994〕27号1994年6月30日2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93〕财法字第43号1993年12月30日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6件)

序号文件名称制定机关文号公布日期1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令第44号2007年1月31日2水利事业费管理办法财政部财农字〔2000〕13号2000年3月5日3农业事业费管理办法 财政部财农字〔1999〕227号1999年8月6日4林业事业费管理办法 财政部财农字〔19〕131号19年7月14日5中央级水土保持事业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财农字〔1996〕22号1996年1月30日6中央级防汛岁修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财农字〔1995〕302号1995年11月29日三、废止的财政规范性文件目录(654件)

综合类

序号文件名称制定机关文号公布日期1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财综〔2012〕60号2012年8月6日2中央补助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财综〔2012〕42号2012年6月20日3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政部财综〔2010〕110号2010年12月1日4关于印发《电话销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政部财综〔2010〕82号2010年9月26日5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财综〔2010〕46号2010年6月25日6关于加强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管理的通知财政部财综〔2009〕83号2009年12月23日7关于印发《**公益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政部财综〔2007〕83号2007年11月25日8关于印发《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政部财综〔2007〕64号2007年10月30日9关于切实落实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通知财政部、建设部、国土部财综〔2006〕25号2006年7月5日10关于印发《即开型**发行与销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政部财综〔2003〕78号2003年11月13日11关于全国联合发行销售“”电脑**游戏规则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财综〔2003〕3号2003年1月31日12关于印发《**发行与销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政部财综〔2002〕13号2002年3月1日13关于提高即开型**单注最高奖金限额的通知财政部财综〔2001〕82号2001年11月29日14关于印发《**发行与销售机构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政部财综〔2001〕84号2001年12月9日15对××省《关于乡统筹费的资金性质及使用何种票据的请示》和《关于卫生系统医疗机构使用统一收费票据的请示》的批复财政部 财综字〔1998〕162号1998年12月18日16关于加强中央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性基金票据管理的通知财政部财综字〔1998〕24号1998年4月24日17关于统一监制国家**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票据的通知财政部〔〕财综字第6号19年2月15日18关于各类基金会、慈善机构接收社会捐款使用统一收据及其管理问题的复函财政部 财综字〔1995〕114号1995年6月27日19关于制发全国性社会团体会费收据的复函财政部〔93〕财综字第87号1993年7月1日

法治类

序号文件名称制定机关文号公布日期20关于公布财政行政许可事项及非行政许可财政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财政部财法〔2004〕12号2004年12月17日

税收及非税收入类

序号文件名称制定机关文号公布日期21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