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居民天然气收费标准_广州市居民用天然气价格表一览表
1.花都报装天然气地址是什么?
2.广州市天燃气初装费
3.广州煤气价格市场竞争加剧,价格波动不断
4.广州市城市燃气管理暂行规定
燃气灶是家庭中最常见的厨房用具,经过多年的发展,市场上的燃气灶品牌也更丰富了。今天不说别的,就聊红日燃气灶。如果大家想了解一个品牌,捷径就是多看看其他消费者的评价和使用体验。综合消费者的评价来看,红日燃气灶质量和口碑还是不错的。那么,红日燃气灶的价格又是什么样的情况呢?也许下面这份红日燃气灶价格表可以给大家的整体预算做个参考。最后要不要购买红日燃气灶,大家还是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来决定。
1红日燃气灶简介
广州市红日燃具有限公司始建于1981年,是自主创新型高新技术企业,专业生产节能环保型多孔材料与红外线多孔陶瓷节能灶具、吸油烟机、消毒柜、燃气热水器、电热水器、取暖器、暖浴器等厨卫电器产品。
红日应用“高红外发射率多孔陶瓷节能燃烧器技术”生产的红外线多孔陶瓷节能灶具具备“高效节能、环保健康、洁净卫生、安全可靠”的显著特点,节能20-40%,是一种低碳环保节能的产品。
应用“高红外发射率多孔陶瓷节能燃烧器技术”开发的高功率密度节能型红外线节能燃烧器性能指标在国内外都已达到较高水平,作为民用燃气具和工业燃烧领域的共性核心部件,就像电脑中的CPU—中央处理器一样,被大量应用于烧烤炉,取暖器、壁炉、工业烤箱和喷涂干燥生产线、冷凝式燃气热水器上,起到了明显的节能减排的效果。
红日是红外线灶具的代表品牌。因为红外线燃气灶灶最大的好处是可引入足够空气,最高可达到理论空气量的两倍,因此这使得红外线灶具备了充分燃烧的第一个基础充分的空气。再次是充分预混。明火灶气流冲入的汇合点是死角;但是红外线燃起灶的引射器用偏心设计,可以将气流进入燃烧器后进行回旋预混,得到最充分的预混,使助燃气最佳混匀。
红日燃气灶在燃气灶研发与创新方面做了非常多的努力,希望通过自身产品的改变而使得千万用户得到家庭厨房更美的享受。
2红日燃气灶价格表
(1)红日(RedSun)E002C红外线燃气灶台嵌双灶节能猛火天然气---¥1,579.00
(2)红日(RedSun)E001C红外线燃气灶台嵌双灶节能猛火液化气---¥1,679.00
(3)红日(RedSun)JZY/T-398C(钢)红外线燃气灶台嵌双灶节能猛火液化气---¥1,279.00
(4)红日(RedSun)728C(钢)红外线燃气灶台嵌双灶节能猛火天然气---¥2,579.00
(5)红日(RedSun)A红外线燃气灶单灶小巧便携煤气炉煤气灶单灶天然气---¥177.00
(6)红日(RedSun)338D(多奇星)红外线燃气灶台嵌单灶天然气---¥539.00
(7)红日(RedSun)908D(不锈钢)红外线燃气灶台式单眼灶大火力更省气---¥279.00
(8)红日(RedSun)678C(钢)红外线燃气灶台嵌双灶节能猛火液化气----¥2,379.00
(9)红日(RedSun)318C玻红外线灶嵌入式燃气灶双头灶火力大天然气---¥1,583.00
(10)红日(RedSun)3328C(玻)红外线灶嵌入式燃气灶双头灶火力大----¥1,183.00
(11)红日(RedSun)JZY/T-3318C(玻)红外线燃气灶台嵌双灶液化气---¥2,179.00
花都报装天然气地址是什么?
广州燃气改管道要收高空费用。
根据广州市燃气公司发布的《关于居民用户天然气户内改造收费标准的通知》文件,对于高层住户(包括11层及以上),会收取一定的高空费用。具体金额会根据楼房的层数、安装所需的高空设备和工具、以及所需的人工费用等因素而定。
燃气改管道是指将原来的燃气使用方式更改为利用管道供气的一种改造方式。在燃气改管道之前,一般是使用瓶装液化气进行燃气供应。燃气改管道由用户向当地燃气公司申请,并经过燃气公司审核确认后进行改造。在改造过程中,需要进行管道的连接、改造室内燃气管道和炉具等设施以及进行一些验收工作。在这个过程中,一定程度上需要进行拆装、打孔、配管等工程,需要专业工作人员进行操作。
广州市天燃气初装费
你说的是广州新奥燃气有限公司吧。
客户服务中心地址:广州市花都区百合路35-11
电话:(020)95158
天然气大约2.5元/立方,各地不一样。
天然气价格不是燃气公司定的,是当地物价局定的。看地方,也要看用户,一般居民用户最便宜,其次是工业用户,商业用户最贵。
广州煤气价格市场竞争加剧,价格波动不断
法律主观:
按照2011年市《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规定,热力基础设施配套费为30元/_。小区二次室外管网、暖气设施、楼内管道等由睿恒置业公司出资建设,实际费用为76.3元/_,两项合计106.3元/_,睿恒置业公司向住户收取90元/_的优惠价格。关于天然气初装费的收费问题。按照市发改委《关于天然气销售、安装及服务价格》文件规定,初装费为2570元/户。该公司按此标准向住户收取费用。
广州市城市燃气管理暂行规定
近年来,广州煤气价格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各大煤气公司争相推出各种优惠政策和服务,以吸引更多的用户。但是,价格波动也越来越频繁,给用户带来了不小的困扰。
一、广州煤气价格市场的现状
目前,广州煤气市场主要由广州市燃气集团、广州市天然气有限公司、广州市煤气集团等大型煤气公司占据。这些公司在价格、服务等方面都有自己的特色,形成了一定的市场份额。
但是,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各大煤气公司不断推出各种优惠政策和服务,以吸引更多的用户。这也导致了价格的波动,给用户带来了不小的困扰。
二、广州煤气价格的波动原因
广州煤气价格的波动主要是由于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1.天然气价格的波动:天然气是广州煤气的主要原材料,其价格的波动会直接影响到煤气价格的波动。
2.市场竞争的加剧: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各大煤气公司不断推出各种优惠政策和服务,以吸引更多的用户。这也导致了价格的波动。
3.煤气公司成本的变化:煤气公司的成本也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发生变化,这也会导致价格的波动。
三、如何应对广州煤气价格的波动
面对广州煤气价格的波动,用户可以取以下措施:
1.关注市场动态:用户可以关注市场动态,及时了解煤气价格的变化趋势,以便做出相应的调整。
2.选择合适的煤气公司:用户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和预算选择合适的煤气公司,以获得更好的服务和价格。
3.合理使用煤气:用户可以合理使用煤气,减少浪费,降低使用成本。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城市燃气管理,确保城市燃气的安全使用和正常供应,维护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燃气的储存、输配、销售和使用。
工矿企业生产的燃气一部分用于生产、一部分用于生活或外供生产使用部分以及民用燃气专业生产厂的生产也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的城市燃气系指液化石油气、油制气、炼厂气、焦炉气、天然气、混合气及其它用作燃料的气体。第四条 本市城市燃气事业的发展,实行统一管理,贯彻多种气源、多种途径的方针,优先供给民用,适当供给公共企业、事业单位,合理发展须用燃气作能源的企业。第五条 广州市公用事业局(以下简称市公用局)是本市城市燃气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燃气的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
城市规划、公安、工商、劳动、计量、物价、环保等部门,应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协同市公用局做好城市燃气的规划、建设和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六条 城市燃气的发展规划,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新建住宅区和旧城区的成片改造,应按照本市城市燃气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燃气供应设施。第七条 城市燃气建设工程应严格执行城市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技术等管理规范,并实行燃气管道承装准可证制度。
城市燃气建设工程的审批,应报市公用局初审后,方可按正常的基建程序办理。
工程竣工,必须由市公用局会同有关部门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八条 城市燃气工程的建设(含贮灌厂、站),其防火、防爆管理,应按现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执行,其它安全、卫生、电力照明、通风、给排水、交通等设施,也应符合有关专业管理的规定要求。第九条 城市燃气工程建设的资金,可由国家、用户等多种渠道集资解决,新增用户均应缴纳城市燃气建设集资费。
向用户收取城市燃气建设集资费,应遵循受益和合理负担的原则。未经市人民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用户收取集资费。第三章 燃气的经营与使用管理第十条 经营燃气的单位,应遵循经济效益为基础,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为目的,搞好优质服务。第十一条 经营燃气的单位资质标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未达到标准的应限期改进。第十二条 生产、储存、输配燃气的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技术管理、生产管理、消防管理、受压设备安全管理、环境保护、计量器具必须符合国家规范和本市的有关规定;
(二)管理机构健全,有一定比例的专业技术人员,有足够的生产资金和符合规定的燃气贮灌设施及运输设施。第十三条 经营燃气的销售点(或供应站)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防火防爆责任制度落实,并应有责任人员;
(二)有稳定的、符合标准的燃气来源和安全规范的气瓶库;
(三)气瓶及其它设施的管理使用,应符合有关专业部门的管理规范。第十四条 经营燃气单位(含销售点,贮灌厂、站)按下列程序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
(一)持上级主管单位批准的文件和符合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有关条件的资料,向市公用局提出申请,领取申请表;
(二)申请表应分别经公安、劳动、计量、环保等部门,签署认可意见后,由市公用局核发经营许可证;
(三)凭经营燃气许可证,向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营业执照。
未按以上审批程序办理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不得经营燃气。
个体经营者不得以任何方式经营燃气及燃气钢瓶。第十五条 自购燃气供本单位使用(含自产自供燃气用于生活的)应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第(一)、(二)项规定,办理使用燃气许可证手续。
持有使用燃气许可证的单位,不得对外经营。第十六条 不具备燃气贮存条件的自购自用单位,应在符合条件的定点单位代存、代管。各定点单位应根据自身的贮存能力,搞好代办业务。第十七条 本规定颁布前已开业经营燃气的单位(含自产燃气对外供应的厂矿企业单位)和自购自用燃气的单位(含自产自供燃气一部分用于生产一部分用于生活的单位),应在本规定颁布之日起三十天内,到市公用局补办登记及资质审查手续。
个体经营者应在本规定颁布之日起三十天内停止经营燃气及燃气钢瓶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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