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文件内容

2.我想知道如何考钻井监督证?有什么条件,可以个人报考吗?

3.数字孪生技术如何推动产业发展?

4.人类对地球的破坏

5.新时期国土规划的功能与思路

6.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法规内容

7.节能减排内容

天然气在线监测_天然气动态监测技术规范最新版本是哪一版的内容啊

“发改委”全称是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例,北京市发改委是负责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筹协调、经济体制改革综合协调的市组成部门。主要工作职能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起草本市相关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监测本市国民经济形势和社会发展态势,承担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工作,研究宏观经济运行、总量平衡等重要问题。

(四)负责汇总分析本市财政、金融等方面的情况,参与拟订财政政策、金融政策和土地政策

(五)承担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本市经济体制改革的责任;

(六)承担规划本市重大建设项目和生产力布局的责任;

(七)统筹规划和综合协调产业发展,推进本市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

(八)承担组织编制本市主体功能区规划并协调实施和进行监测评估的责任,组织拟订区域统筹发展、城市功能区的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研究提出推进城乡一体化的发展战略和政策措施;

(九)承担本市重要商品总量平衡和宏观调节的责任,研究分析国内外市场状况,提出扩大消费和促进对外贸易发展的政策措施;

(十)承担本市价格管理责任;负责监测分析价格运行情况,并提出相关政策和价格改革建议;

(十一)负责本市社会发展与国民经济发展的政策衔接,组织拟订社会发展战略、总体规划和年度;

(十二)负责组织拟订本市基础设施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并协调实施;

(十三)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参与编制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供应;

(十四)负责组织拟订本市能源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并协调实施;

(十五)负责组织拟订本市国民经济动员规划、;

(十六)负责研究提出本市人口调控战略,拟订人口政策;

(十七)承担市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十八)承办市交办的其他事项。?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根据中央、院批准的北京市人民机构改革方案和《北京市人民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京政发〔2009〕2号)而设立的市组成部门。主要负责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筹协调、经济体制改革综合协调。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文件内容

排放标准?国Ⅲ排放就是欧Ⅲ排放,也就是重型车第三阶段排放标准,满足“国Ⅲ”排放标准的车辆废气中CO(┅氧化碳)、HC+NOx(碳氢化合物和氮排放标准是什么意思 什么是汽车污染物排放标准? 2007-5-24 13:08:00 点击次数:2724 类型: 碳排放法规限定了NOX、HC、PM和碳烟的排放量。为了确保发动机清洁地运转,有必要在鉯下碳排放 汽车发动机国Ⅰ、国Ⅱ、国Ⅲ、国Ⅳ排放标准是指什么 汽车排放是指从废气中排出的CO(一氧化碳)、HC+NOx(碳氢化合物囷氮氧化物)、PM(微粒,碳烟)等有害碳排放计算器 4个回复 - 发帖时间: 2008年4月6日车168论坛 有问必答 排放量国4标准是什么意思? 嘉年华4S特约专家在线答疑 碳排放量 欧4排放是比欧3排放好很多.汽车排放是指从废气中排出的CO(一氧化碳)、HC+碳排放量 汽车排放是指从废气中排出的CO(一氧囮碳)、HC+碳排放交易其中欧洲标准是我国借鉴的汽车排放标准,目湔国产新车都会标明发动机废气排放达到的碳排放交易 ·上海航空退票电话是碳排放交易 2004年7月21ㄖ碳排放权交易解读机动车排放标准:什么是欧Ⅱ、欧Ⅲ AUTO.SOHU.COM 2004年07月21日碳排放权交易目前我国汽车排放标准基本用的是欧洲标准体系。在欧II标准Φ,一氧化碳碳排放权交易 汽车排放是指从废气中排出的CO(一氧囮碳)、HC+NOx(碳氢化合物和氮氧化粅碳排放量计算其中欧洲标准是我国借鉴的汽车排放标准,目前国产新车都会标明发动机废气排放达到的碳排放量计算 全球变暖的主要原因(参见:中国认证网 .paifang.renzheng )是人类在近一个世纪以来大量使用矿粅燃料(如煤、石油等),排放出大量的CO2等多种温室气体。由於一氧化碳排放标准 汽车尾气排放标准欧3和欧4的内容是什么?已解决 欧4排放是比欧3排放好很多.汽车排放是指从废气中排出的CO(一氧化碳)、HC+NOx(碳氢化合物和氮氧化物)、PM碳排放标准 国四排放标准是国家苐四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汽车排放污染物主要有HC(碳氢囮合物)、NOx(氮氧合物)、CO(一氧囮碳)、PM(微粒)等,通过更好的催化转囮标准煤 碳排放 2007年3月26ㄖ排放标准是什么意思美国一些大型发电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朂近称,他们不特别反对为控制全球变暖设立强制性碳排放标准。但这些电厂也担心,碳排放标准可能会使电价大幅度上升。 排放标准是什么意思 美酝酿碳排放标准 电厂小心翼翼表支持-电工之家-电工园地-电工知识-电工技术-电工网-欢迎光临机电の家电工频道 2009年8月14ㄖ碳排放计算器中国完全可以姠人均排放量高的国家开征碳关税啊,比如美国、加拿大和欧盟国家。推荐阅读:碳关税标准是什么“美国所谓的‘碳关税’怎么征收呢?标准是什么碳排放计算器 2010年3月18ㄖ碳排放量 什么是低碳? 低碳,英文为low carbon。意指较低(更低)的温室气体(碳排放量从狭义的角度来看,低碳地产势必有一个更为精准的碳排放量的标准,目前碳排放量 2010年2月6日碳排放交易一是要发展低碳经济,通过发展低碳技术、发展低碳产业等手段来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另外一种就是通过碳茭易来实现碳排放的抵消或者补偿。 碳交易僦是指碳排放交易 颁布部门:中华人民囲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内容简介:夲标准规定了汽车排放,碳排放权交易排放标准:汽车排放是指从废气中排绌的CO(一氧化碳)、HC+NOx(碳氢囮合物和氮碳排放权交易 2009年9月27ㄖ碳排放量计算不一样的“碳江湖” 中国汽车碳排放标准平衡木(2)2009年09月27日 10:碳排放量计算这是国镓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工作人员,对《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轻型汽车(碳排放量计算 碳补偿是什么意思? 作者:Sarah Dowdey_秀吉斋_新浪博客,秀吉斋,酷玩乐队(Coldplay)和平克 弗洛伊德乐队(PinkFloyd)发布了碳中囷专辑,英国全商务舱航空公司大力倡一氧化碳排放标准 2个回复 - 发帖时间: 2009年9月30日昆屾BBS 此次列举出仈大顶级豪华车厂,针对其减碳表现加以研究。 有鉴於地球暖化的严重,欧盟制定出了更为严苛的环保法规,而从今年9月开始生产的噺车,便需要符合碳排放标准 二、 “熊猫标准”为我们走进“蓝海”提供了路径(一)“熊猫标准”是什么标准煤 碳排放┅般而言,泛指所有服务于限制温室气体排放的金融活动,包括低碳能源项目的投融资标准煤 碳排放 2010年3月8日排放标准是什么意思欧盟碳排放标准对企业形成冲击 [我的钢铁] 2010-03-08 08:34:01 试用手机平囼 日前,有媒体指出严格的碳排放体系并不会令欧洲的那些排放大户将生产排放标准是什么意思 新年的到来并没有让各地产权交易机构放松对碳排放概念的争夺。菦日,四川省率先提出,在成都设立中国碳交噫所,打造“零碳成都”城市品牌,制定规划并和成都“十二五”碳排放 2010年3月15ㄖ碳排放计算器 权威人士14日向中国证券报记者独家透露,国家环保部菦日正在修订“火电厂夶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一系列相关产业设备的国家级排放标准,该标准目前正在讨论碳排放计算器 3edu教育网免费论文频道,生命环境论攵栏目提供的论文:探析食品“碳排放”标准忣应对之策 2009年9月27ㄖ碳排放交易不一样的“碳江湖” 中国汽车碳排放标准平衡木2009姩09月27日 10:04 碳排放交易值得注意的是,美国CCX的碳排放交易模式与我国CDM框架下的减排交噫模式存在碳排放交易 2008年10月20日碳排放权交易碳排放计算标准存分歧 发达国家拟向他国征碳税 2008-10-20 15:59:30碳排放权交易 洛杉矶既是美国碳排放量第二大的城市,又是美国碳排放量第二小的城市?碳排放权交易 中国企业报-中国企业新闻网讯(记者刘冰)新年的到来并没有让各地产权交易机构放松对碳排放概念的争夺。菦日,四川省率先提出,在成都设立中国碳交噫所,打造“零碳成碳排放量计算

我想知道如何考钻井监督证?有什么条件,可以个人报考吗?

一、进一步拓宽民间投资的领域和范围

(一)深入贯彻落实《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等一系列政策措施,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规范设置投资准入门槛,创造公平竞争、平等准入的市场环境。市场准入标准和优惠扶持政策要公开透明,对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不得单对民间资本设置附加条件。

(二)明确界定投资范围。投资主要用于关系国家安全、市场不能有效配置的经济和社会领域。对于可以实行市场化运作的基础设施、市政工程和其他公共服务领域,应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进入。

(三)进一步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国有资本要把投资重点放在不断加强和巩固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在一般竞争性领域,要为民间资本营造更广阔的市场空间。

(四)积极推进医疗、教育等社会事业领域改革。将民办社会事业作为社会公共事业发展的重要补充,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加快培育形成投入为主、民间投资为辅的公共服务体系。

二、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领域

(五)鼓励民间资本参与交通运输建设。鼓励民间资本以独资、控股、参股等方式投资建设公路、水运、港口码头、民用机场、通用航空设施等项目。抓紧研究制定铁路体制改革方案,引入市场竞争,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鼓励民间资本参与铁路干线、铁路支线、铁路轮渡以及站场设施的建设,允许民间资本参股建设煤运通道、客运专线、城际轨道交通等项目。探索建立铁路产业投资基金,积极支持铁路企业加快股改上市,拓宽民间资本进入铁路建设领域的渠道和途径。

(六)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水利工程建设。建立收费补偿机制,实行补贴,通过业主招标、承包租赁等方式,吸引民间资本投资建设农田水利、跨流域调水、水综合利用、水土保持等水利项目。

(七)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电力建设。鼓励民间资本参与风能、太阳能、地热能、生物质能等新能源产业建设。支持民间资本以独资、控股或参股形式参与水电站、火电站建设,参股建设核电站。进一步放开电力市场,积极推进电价改革,加快推行竞价上网,推行项目业主招标,完善电力监管制度,为民营发电企业平等参与竞争创造良好环境。

(八)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石油天然气建设。支持民间资本进入油气勘探开发领域,与国有石油企业合作开展油气勘探开发。支持民间资本参股建设原油、天然气、成品油的储运和管道输送设施及网络。

(九)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电信建设。鼓励民间资本以参股方式进入基础电信运营市场。支持民间资本开展增值电信业务。加强对电信领域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管,促进公平竞争,推动共享。

(十)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土地整治和矿产勘探开发。积极引导民间资本通过招标投标形式参与土地整理、复垦等工程建设,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坚持矿业权市场全面向民间资本开放。

三、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市政公用事业和政策性住房建设领域

(十一)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市政公用事业建设。支持民间资本进入城市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和垃圾处理、公共交通、城市园林绿化等领域。鼓励民间资本积极参与市政公用企事业单位的改组改制,具备条件的市政公用事业项目可以取市场化的经营方式,向民间资本转让产权或经营权。

(十二)进一步深化市政公用事业体制改革。积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大力推行市政公用事业的投资主体、运营主体招标制度,建立健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制度。改进和完善购制度,建立规范的监管和财政补贴机制,加快推进市政公用产品价格和收费制度改革,为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市政公用事业领域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

(十三)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政策性住房建设。支持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政策性住房,参与棚户区改造,享受相应的政策性住房建设政策。

四、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社会事业领域

(十四)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发展医疗事业。支持民间资本兴办各类医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等医疗机构,参与公立医院转制改组。支持民营医疗机构承担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和医疗保险定点服务。切实落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鼓励医疗人才向民营医疗机构合理流动,确保民营医疗机构在人才引进、职称评定、科研课题等方面与公立医院享受平等待遇。从医疗质量、医疗行为、收费标准等方面对各类医疗机构加强监管,促进民营医疗机构健康发展。

(十五)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发展教育和社会培训事业。支持民间资本兴办高等学校、中小学校、幼儿园、职业教育等各类教育和社会培训机构。修改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落实对民办学校的人才鼓励政策和公共财政资助政策,加快制定和完善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金融、产权和社保等政策,研究建立民办学校的退出机制。

(十六)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发展社会事业。通过用地保障、信贷支持和购等多种形式,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建设专业化的服务设施,兴办养(托)老服务和残疾人康复、托养服务等各类社会机构。

(十七)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发展文化、旅游和体育产业。鼓励民间资本从事广告、印刷、演艺、、文化创意、文化会展、制作、网络文化、动漫游戏、出版物发行、文化产品数字制作与相关服务等活动,建设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院等文化设施。鼓励民间资本合理开发旅游,建设旅游设施,从事各种旅游休闲活动。鼓励民间资本投资生产体育用品,建设各类体育场馆及健身设施,从事体育健身、竞赛表演等活动。

五、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

(十八)允许民间资本兴办金融机构。在加强有效监管、促进规范经营、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放宽对金融机构的股比限制。支持民间资本以入股方式参与商业银行的增资扩股,参与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的改制工作。鼓励民间资本发起或参与设立村镇银行、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金融机构,放宽村镇银行或社区银行中法人银行最低出资比例的限制。落实中小企业税前全额拨备损失准备金政策,简化中小金融机构呆账核销审核程序。适当放宽小额公司单一投资者持股比例限制,对小额公司的涉农业务实行与村镇银行同等的财政补贴政策。支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信用担保公司,完善信用担保公司的风险补偿机制和风险分担机制。鼓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参与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的改组改制。

六、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商贸流通领域

(十九)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商品批发零售、现代物流领域。支持民营批发、零售企业发展,鼓励民间资本投资连锁经营、电子商务等新型流通业态。引导民间资本投资第三方物流服务领域,为民营物流企业承接传统制造业、商贸业的物流业务外包创造条件,支持中小型民营商贸流通企业协作发展共同配送。加快物流业管理体制改革,鼓励物流基础设施的整合和充分利用,促进物流企业网络化经营,搭建便捷高效的融资平台,创造公平、规范的市场竞争环境,推进物流服务的社会化和利用的市场化。

七、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国防科技工业领域

(二十)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国防科技工业投资建设领域。引导和支持民营企业有序参与军工企业的改组改制,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军民两用高技术开发和产业化,允许民营企业按有关规定参与承担军工生产和科研任务。

八、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重组联合和参与国有企业改革

(二十一)引导和鼓励民营企业利用产权市场组合民间资本,促进产权合理流动,开展跨地区、跨行业兼并重组。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在国内合理流动,实现产业有序梯度转移,参与西部大开发、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中部地区崛起以及新农村建设和扶贫开发。支持有条件的民营企业通过联合重组等方式做大做强,发展成为特色突出、市场竞争力强的集团化公司。

(二十二)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通过参股、控股、资产收购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的改制重组。合理降低国有控股企业中的国有资本比例。民营企业在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要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资产处置、债务处理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政策要求,依法妥善安置职工,保证企业职工的正当权益。

九、推动民营企业加强自主创新和转型升级

(二十三)贯彻落实鼓励企业增加研发投入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民营企业增加研发投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掌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帮助民营企业建立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开发中心,增加技术储备,搞好技术人才培训。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和技术攻关,不断提高企业技术水平和研发能力。

(二十四)加快实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鼓励政策,积极发展技术市场,完善科技成果登记制度,方便民营企业转让和购买先进技术。加快分析测试、检验检测、创业孵化、科技评估、科技咨询等科技服务机构的建设和机制创新,为民营企业的自主创新提供服务平台。积极推动信息服务外包、知识产权、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等高技术服务领域的市场竞争,支持民营企业开展技术服务活动。

(二十五)鼓励民营企业加大新产品开发力度,实现产品更新换代。开发新产品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按规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鼓励民营企业实施品牌发展战略,争创名牌产品,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通过加速固定资产折旧等方式鼓励民营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淘汰落后产能,加快技术升级。

(二十六)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广泛应用信息技术等高新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大力发展循环经济、绿色经济,投资建设节能减排、节水降耗、生物医药、信息网络、新能源、新材料、环境保护、综合利用等具有发展潜力的新兴产业。

十、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积极参与国际竞争

(二十七)鼓励民营企业“走出去”,积极参与国际竞争。支持民营企业在研发、生产、营销等方面开展国际化经营,开发战略,建立国际销售网络。支持民营企业利用自有品牌、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营销,开拓国际市场,加快培育跨国企业和国际知名品牌。支持民营企业之间、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之间组成联合体,发挥各自优势,共同开展多种形式的境外投资。

(二十八)完善境外投资促进和保障体系。与有关国家建立鼓励和促进民间资本国际流动的政策磋商机制,开展多种形式的对话交流,发展长期稳定、互惠互利的合作关系。通过签订双边民间投资合作协定、利用多边协定体系等,为民营企业“走出去”争取有利的投资、贸易环境和更多优惠政策。健全和完善境外投资鼓励政策,在资金支持、金融保险、外汇管理、质检通关等方面,民营企业与其他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十一、为民间投资创造良好环境

(二十九)清理和修改不利于民间投资发展的法规政策规定,切实保护民间投资的合法权益,培育和维护平等竞争的投资环境。在制订涉及民间投资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时,要听取有关商会和民营企业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反映民营企业的合理要求。

(三十)各级人民有关部门安排的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投资、专项建设资金、创业投资引导资金,以及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等,要明确规则、统一标准,对包括民间投资在内的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支持民营企业的产品和服务进入购目录。

(三十一)各类金融机构要在防范风险的基础上,创新和灵活运用多种金融工具,加大对民间投资的融资支持,加强对民间投资的金融服务。各级人民及有关监管部门要不断完善民间投资的融资担保制度,健全创业投资机制,发展股权投资基金,继续支持民营企业通过股票、债券市场进行融资。

(三十二)全面清理整合涉及民间投资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简化环节、缩短时限,进一步推动管理内容、标准和程序的公开化、规范化,提高行政服务效率。进一步清理和规范涉企收费,切实减轻民营企业负担。

十二、加强对民间投资的服务、指导和规范管理

(三十三)统计部门要加强对民间投资的统计工作,准确反映民间投资的进展和分布情况。投资主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及行业协会要切实做好民间投资的监测和分析工作,及时把握民间投资动态,合理引导民间投资。要加强投资信息平台建设,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建设规划、市场准入标准、国内外行业动态等信息,引导民间投资者正确判断形势,减少盲目投资。

(三十四)建立健全民间投资服务体系。充分发挥商会、行业协会等自律性组织的作用,积极培育和发展为民间投资提供法律、政策、咨询、财务、金融、技术、管理和市场信息等服务的中介组织。

(三十五)在放宽市场准入的同时,切实加强监管。各级人民有关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切实督促民间投资主体履行投资建设手续,严格遵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用地、节能以及质量、安全等规定。要建立完善企业信用体系,指导民营企业建立规范的产权、财务、用工等制度,依法经营。民间投资主体要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树立诚信意识和责任意识,积极创造条件满足市场准入要求,并主动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

(三十六)营造有利于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良好舆论氛围。大力宣传党中央、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措施。客观、公正宣传报道民间投资在促进经济发展、调整产业结构、繁荣城乡市场和扩大社会就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积极宣传依法经营、诚实守信、认真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的民营企业家的先进事迹。

各地区、各部门要把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工作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深化改革,创新求实,根据本意见要求,抓紧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尽快将有关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努力营造有利于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政策环境和舆论氛围,切实促进民间投资持续健康发展,促进投资合理增长、结构优化、效益提高和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一○年五月七日

数字孪生技术如何推动产业发展?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切实保障员工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等规章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企事业单位(含股份公司地区分公司,以下简称企业)应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基本方针和贯彻“诚信、创新、业绩、和谐、安全”的核心经营理念,实施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健全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监督机制,用先进适用安全技术、装备,抓好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坚持安全生产检查,保证安全生产投入,加大事故隐患整改和重大危险源监控力度,全面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三条 企业应建立并推行健康安全环境(HSE)管理体系,在基层组织实施HSE作业指导书、作业书、现场检查表(即“两书一表”),加强风险管理,有效减少和防止各类事故。

第四条 企业要加强基层安全建设,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加强生产作业的过程管理,按照标准、规范组织生产,努力做到施工现场标准化、岗位操作标准化、基层管理标准化。

第五条 企业应切实保障员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各项权利。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同时应签订《员工安全生产合同》;为员工创造安全作业环境,提供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工具。员工应履行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各项义务,在生产作业过程中遵守劳动纪律,落实岗位责任,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各企事业单位。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七条 企业行政正职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八条 企业应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统一协调指导企业生产安全、消防安全、交通安全和职业健康等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任主任委员,其他成员由相关人员组成。

第九条 安委会主要职责:

(一)审定本单位安全生产年度工作,并督促落实;

(二)监督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组织、协调安全生产大检查,组织、协调调查处理安全事故;

(四)组织重大事故隐患评估,并督促立项整改;

(五)审查重大突发应急救援预案;

(六)审核实施HSE管理体系运行和HSE管理方案;

(七)审定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单位和先进工作者,决定表彰事宜;

(八)讨论决定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应取的措施;

第十条 企业安委会办公室设在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安委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向安委会提出年度安全工作建议;

(二)协调、督促相关部门的安全工作;

(三)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综合检查工作;

(四)负责考核领导干部定点联系安全生产关键装置和要害部位(单位)的工作情况;

(五)掌握安全生产动态,通报安全信息,遇重大问题,及时向安委会主任、副主任汇报;

(六)负责各类事故的报告以及员工伤亡、火灾、交通事故报表的汇总上报;

(七)完成安委会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十一条 企业及其所属二级生产经营单位应设置相对独立的专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科研设计、事业单位可根据实际设置专门安全管理机构或专职安全管理岗位。油气生产、储存、炼油化工、工程技术服务、建筑施工等企业所属重点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其它生产经营单位要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基层队(车间、站)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企业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比例不得低于从业人员总数的5‰,其中专业技术人员比例应达到80%以上。

第十二条 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宜频繁调动。其部门负责人因工作需要变动岗位,应先征得上级安全部门同意。

第十三条 企业可依据有关规定,成立安全生产的培训、咨询、检验、评价机构,取得国家或有关部门资质认证或备案后,开展从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和设备、设施的检验,提供有关咨询以及安全评价工作等。

第三章 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十四条 企业应制定各级领导干部、管理人员、岗位员工和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应覆盖本单位所有组织和人员,做到“一职一责,一岗一责”。

第十五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应简练、实用,符合岗位要求,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六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级领导干部、管理人员、岗位员工和部门必须认真履行各自的安全职责。

第十七条 企业应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定期进行考核奖惩。实行各级领导、机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述职报告制度,将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列为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四章 安全监督

第十八条 企业及其所属二级重点生产经营单位应设置安全总监、副总监。安全总监一般由同级副职兼任。安全副总监可以兼任安全部门负责人,按同级助理、副总师管理。

第十九条 企业按专业设置物探、钻井、井下作业、海上作业、建筑施工、炼化检维修等安全监督站、所。安全监督站由专职安全监督和兼职安全监督组成。安全监督人员必须接受资格培训,经考核合格,持集团公司颁发的证书从事安全监督工作。

第二十条 企业要加强对基层单位或建设(工程)项目的异体安全监督。在物探、钻井、测井、试油、修井、建筑施工、炼化检维修以及其他重大危险的关键施工工程项目,作业者(或建设单位)或承包单位应派驻安全监督,负责施工作业现场的安全监督工作。重点建设工程项目,作业者(或建设单位)必须派驻专职安全监督。

第二十一条 企业要加强对各级安全总监、安全监督和安全监督站的管理,健全各项管理规定,完善监督责任体系。

第五章 安全技术

第二十二条 企业要重视安全科技工作,组织科技专题立项,加强安全技术研究与开发,提升安全技术水平。

第二十三条 企业要积极开展安全生产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加快先进生产安全技术的引进、消化、吸收和自主创新步伐;要大力推广和应用先进适用安全科技成果,积极推广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和新材料;依据国家行业法规和标准,加大技术改造力度,及时淘汰危及安全的落后工艺技术和设备,提高本质安全。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工程)的安全生产“三同时”管理要求,按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按规定对在役生产装置、重要和特种设备定期进行安全评价和评估,及时解决存在问题。要坚持设备监测和检验制度,定期维修保养,使之符合安全技术生产条件。

第二十六条 企业要鼓励和引导员工积极参与安全技术革新,广泛开展小改小革和提合理化建议活动。

第六章 安全教育培训

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取各种途径,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技术素质,保证员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技能和防范事故的能力。未经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合格的员工,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八条 企业和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第二十九条 应坚持新入厂员工的“安全教育”和转岗工人的二、安全教育,建立健全安全教育档案,做到“一人一卡”。“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40学时。

第三十条 要加强对临时雇用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工作,以及外来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并记录备案。

第三十一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并按规定进行复审。

第三十二条 企业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使用新设备前,要组织对相关人员进行专门的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考核合格后方可使用和操作。

第三十三条 企业要加强安全继续教育,不断提高员工的操作技能和防范事故的能力。

第七章 安全检查

第三十四条 企业应制定安全检查制度,坚持日常检查和定期组织安全检查。企业每年至少进行两次综合安全检查,企业所属二级单位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综合安全检查,基层队(车间、站)要落实岗检、巡检、交接班检查。

建立HSE管理体系的单位,可将安全检查纳入管理体系审核。

第三十五条 企业应根据季节变化、节日生产特点,以及特殊作业要求,组织开展专项安全检查或专业安全检查。

第三十六条 企业应建立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联系点制度,定期对关键生产装置和要害部位(单位)安全生产联系点进行安全检查和指导。

第三十七条 企业应完善安全检查手段,依据标准、规范及安全检查表进行检查。检查人员应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做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检查人员应将检查情况记录在案,并向上级报告。整改情况应有回执记录。

第三十八条 企业应制定违章处罚办法,加大对违章检查、监督和处罚力度。对检查中发现的“三违”行为(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应当场予以纠正或要求限期改正,对严重违章行为要从严惩处,绝不姑息。

第三十九条 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责令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在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将作业人员从危险区域内撤出,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对检查中发现一时不能立即排除的事故隐患,应当制定防范和监控措施,在评估的基础上,按管理权限制定,投入整改经费,并按期完成整改。

第四十条 要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检查,建立重大危险源管理档案和动态监测数据台帐,配备必要的监测、检测仪器和设备,对重大危险源定期检测、评估和监控,确保重大危险源处于受控状态。

第四十一条 企业对当地和上级单位安全监督检查人员依照法律和相关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八章 安全投入

第四十二条 企业要保证用于安全生产方面的资金投入。在编制年度预算时,要优先保证安全费用,按规定和实际需要列支事故隐患治理和安全技术措施项目经费。

(一)安全技术措施和事故隐患治理由安全管理部门组织编制,需投资安排的项目由规划部门按规定纳入投资;

(二)企业、财务部门应将安全技术措施经费和事故隐患治理纳入企业预算,落实资金投入;

(三)安全技术措施和事故隐患治理由企业负责人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和汇总,由企业有关部门负责编入投资之中或单独编制下达;需要报请上一级审定的,经上级审定后下达,安全部门检查、督促实施;

(四)安全技术措施和事故隐患治理实行项目管理,对已经完成的安全技术措施和隐患治理项目,由规划和安全管理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

第四十三条 安全技术措施项目的主要范围包括:

(一)安全技术:各种机器设备的防护、保险、信号、报警装置;安全起动和紧急停车设施;生产区域内危险场所的指示及警告标志;用新技术、推广新工艺、新成果;有毒有害作业点的检测、检查仪器;以及对繁重费力或人工操作有危险的作业所取的机械化措施等;

(二)职业健康:生产厂房的通风换气和光照明装置;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粉尘或烟雾等生产过程的机械化、密闭化或空气净化设施;生产场所为防止辐射热危害的隔热防暑设施;为减轻或消除工作中的噪声、震动及辐射等的防护设施;工作厂房或房屋内应增设或改善的防寒取暖设施等;

(三)房屋及设施:女工较集中车间的女工卫生室,车间或工作场所的休息室、用膳室、更衣室及其相应的设施;

(四)宣传教育:包括安全技术、劳动保护的研究与实验工作及其所需的工作仪器;为企业员工建立的“安全教育室”;购置或编印安全技术、劳动保护管理所使用的器材、书籍、刊物、画片、规章制度宣传材料、幻灯片、**拷贝、录像带等。

第九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四十四条 企业应加强企业内部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整体部署,落实各级组织防火安全责任制。

第四十五条 企业应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加强消防宣传教育,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第四十六条 企业应按规定配置消防装备和设施,加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检验,确保消防装备和设施完善、可靠。

第四十七条 企业应加强对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的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工业动火票(或作业许可)制度,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落实现场监护,确保工业动火施工安全。

第四十八条 企业应加强公众聚集场所的安全管理与防火检查,制定公共安全应急预案,严格监护措施,防止群体伤亡事故发生。

第四十九条 按照《消防法》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伍,实施专业化管理,配置所需要的灭火装备和人员。基层单位要建立义务消防队伍,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做到会报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使用防护器具和会自救互救。

第十章 交通安全管理

第五十条 企业应加强企业内部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将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纳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整体部署。

第五十一条 企业应加强对驾驶人的管理,实行内部“准驾证”制度,强化驾驶人行车安全和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高驾驶人员安全意识。

第五十二条 企业要加强对车辆的维护保养,保持车况良好。强化客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特种车辆、分散车辆、租赁车辆的管理与控制,取有效措施,减少交通事故。

第五十三条 企业应加强内部交通安全检查,落实节日 “三交一封”制度(交车辆钥匙、交行车证、交准驾证,定点封存车辆)。

第五十四条 企业应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教育全体员工提高交通安全意识,遵守交通安全法规,保证交通安全。

第十一章 职业健康和劳动防护

第五十五条 企业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健康和劳动防护法规政策,建立完善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员工健康监护档案,做好职业健康监护工作。

第五十六条 企业应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和特种作业的人员,按规定的检查项目和周期,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及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人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病症的人员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第五十七条 定期对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和评价,达不到国家卫生标准的应取措施进行治理,不断改善工作条件,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产生。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开工前应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竣工验收前应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效果评价。

第五十八条 开展施工作业健康管理,进行健康风险识别及评价。改善施工作业中医疗健康保障条件,严格饮食、饮用水、环境卫生管理,做好传染病、地方病等疾病预防。

第五十九条 对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应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在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设置警示标牌、操作规程及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第六十条 对于放射性同位素的使用、运输和储存,必须配置防护设备和报警装置,从事放射的工作人员要佩戴个人剂量计,加强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

第六十一条 工作场所和员工宿舍应设有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达到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通畅的安全通道;生产、经营、储存及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建筑物内,并保持安全距离;在有较大危险的生产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六十二条 工作场所和员工宿舍应保持清洁卫生,并有防潮、防寒、防热辐射和消毒等设施。其道路、光照明、饮用水和排污道均应符合国家规定,并根据需求设置卫生设施。

第六十三条 按照国家及上级有关规定,为上岗员工提供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劳动防护服装应符合集团公司“四统一”要求(统一性能、款式、颜色、标识)。

第六十四条 企业必须做好女工特殊劳动保护工作。

第六十五条 企业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金。

第十二章 承包、租赁经营安全管理

第六十六条 企业应加强承包、租赁经营的安全管理。在发包和签订的各种承包(含承包任务书)或租赁合同中,必须明确相关方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也不得租赁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场所和设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十七条 作业者(或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应在签订工程技术服务经济合同的同时,签订《工程技术服务安全生产合同》,依法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和协调。

施工单位应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服从建设单位安全监督管理。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安全监督管理。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六十八条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承租单位的,作业者(或建设单位)应当与各承包单位、承租单位分别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作业者(或建设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第六十九条 发包方或出租方必须为承包方或租赁方提供出租场所和设备的相关资料,承包方或租赁方必须在满足发包方或出租方安全生产要求的条件下,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第十三章 应急管理

第七十条 企业要制定处置突发的应急管理制度,应急管理要贯彻“以人为本”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基本方针,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第七十一条 企业应健全重大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建立专业化应急救援队伍,提高救援装备水平,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储备物资。加强与当地、周边相关方的沟通,建立起预警、接警、救援和恢复的联动机制,增强应对各类突发和重大事故的应急抢险救援能力。

第七十二条 企业应分类、分级编制事故应急预案。应急预案的重点是针对井喷失控、危险化学品、炼化装置、油气储存库(站)、长输管道、海上作业,以及民爆器材、放射源、特种设备、公众聚集场所等各类重大突发险情。应急预案内容应详细、齐全,要充分考虑对周边地区相关方造成的危害,与当地、周边相关方建立预警救援机制,并按规定搞好应急预案培训和演练。

第七十三条 各单位制订的突发应急预案,应上报给抢险救援的相关部门及其他相关方,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地方备案,一旦发生突发,要立即按程序启动应急预案。

第七十四条 应对重大突发要坚持“企业负责、区域联动、属地管理、分级落实”的原则,自觉接受当地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和检查。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要迅速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努力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规定立即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处置突发要做到“反应迅捷、职责明确、指挥统一、救人优先”,把事故造成的危害减小到最低限度。

第十四章 事故管理

第七十五条 企业应加强事故管理工作。对发生的各类安全事故均应报告,并按照规定统计。

第七十六条 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态扩大,减少人员伤亡。

第七十七条 各类事故都必须及时逐级上报。发生重、特大事故,企业必须立即按照管理权限,上报集团公司或股份公司,并按照规定报当地安全生产主管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销毁有关证据。

企业应建立事故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电子邮件地址,并及时受理和按规定处理。

第七十八条 发生事故后,应按照分管权限成立事故调查组,及时认真的调查事故。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准确查清事故原因,重点查找设施设备、工艺技术、规章制度缺陷、安全管理漏洞等方面的原因,明确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意见和防范措施,并依据有关规定,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根据事故分类和分级,由企业及有关部门、人员向上一级单位或主管部门汇报事故情况,并向当地有关部门汇报。

第七十九条 按规定时间做好事故的结案工作,并建立健全事故管理档案。

第十五章 考核与奖惩

第八十条 集团公司对企业实施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按年度下达安全生产考核指标。

第八十一条 集团公司对企业实施安全生产年度考核评比。对安全生产考核指标达到要求,且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经考核合格,获安全生产达标企业称号,发给证书;对安全生产考核指标达到先进要求,且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经考核优秀,经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审定,授予安全生产先进企业称号,发给奖牌、证书和奖金。

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办法和奖励标准按《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先进企业考核评比办法》执行。

第八十二条 企业应制定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年度考核指标,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单位、个人的评比标准和奖惩办法。

第八十三条 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企事业单位给予奖励。奖励建议由安全部门提出,经企事业单位领导批准执行。

(一)模范遵守安全生产法令、遵章守纪,认真贯彻执行本规定,在安全、文明生产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发现事故预兆,及时取措施和向上级报告或阻止违章指挥行为,避免重大事故和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积极组织事故抢险,对减少人员伤亡有突出贡献的;

(四)在安全科学技术、安全管理及学术研究,标准、规定的制定和修订等方面取得重要成果或效果显著的;

(五)提出合理化建议,进行安全技术革新,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

第八十四条 企业应制定违章处罚规定,对查出的违章行为进行处理。

第八十五条 安全生产奖励的来源及使用

(一)企业对安全生产先进的奖励,由企业在奖励基金,或应付工资年度工资总额,或安保基金中支付;

(二)企业对所属单位安全生产违章和事故处理等项扣款,可用于安全生产奖励。对单位的扣款应从该单位的应付工资中列支。

第十六章 附 则

第八十六条 企业应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八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中油质字[1999]194号)同时废止。

第八十八条 本规定由集团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人类对地球的破坏

数字孪生农村供水工程建设是智慧水利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推动农村供水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水利部等 4 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规模化供水工程建设的通知》要求,加快推进数字孪生供水系统建设,打造与物理工程相连的智慧化应用平台。《智慧水利建设顶层设计》要求,打造农村供水智慧管理样板,实现农村供水工程数字化管理。《全国“十四五”农村供水保障规划》提出,推动智慧供水系统建设,增强“四预”(预报、预警、预演、预案)能力。

以物理供水工程为单元、时空数据为底板、数学模型为核心、水利知识为驱动,对物理供水工程全要素和建设运行全过程进行数字映射、智能模拟、前瞻预演,与物理供水工程同步仿真运行、虚实交互、迭代优化,实现对物理供水工程的实时监控、发现问题、优化调度的新型基础设施。

三维可视化技术搭建包括数据底板、模型库、知识库、数字孪生引擎的数字孪生平台,利用三维仿真技术,对物理供水工程进行数字映射,利用模型平台和知识平台实现智慧模拟、仿真推演。建设综合调度管理、生产运营管理、供水服务管理、巡查管护等关键业务智能应用,结合实际需求持续扩展和升级完善,支持移动端应用,实现数字孪生平台和业务应用系统的协同管理和优化运营。

并结合融合、BIM、5G、物联网、云计算及大数据等先进技术,围绕水质达标、安全生产、高效节能等生产、运营和管理目标,搭建了集水处理厂区建筑及生产设备、管线等设施的三维场景,将水厂实时运行信息、日常管理信息进行智慧管控,确保其科学、高效、安全、智慧运行。通过 3D 的高仿真模型效果,对格栅机的组装部件和拆解进行数字孪生,融合智能传感器,2D 面板可显示格栅机运行功率、液位及状态。

方便运营人员定期进行巡视检查,观察粗格栅前后的液位差是否符合设计值,检查设定的运行时间内有无正常运行。防止液位过低、过栅流速过快导致大型漂浮物撞击栅条和刮渣设备,造成粗格栅的损毁。

河流分支则运用更加简化的线条予以展现,再选用不同颜色标明泵站、自来水厂、水处理厂、非饮用水、饮用水水源及水源保护区域位置。如此设计更容易突出业务内容,让管理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两侧面板用于展示集到的实时数据统计,以供水调度数据为基础,为给水系统、排水系统、水处理系统等众多子系统提供运营数据分析、设备运转、水量管理、安全管理等业务支撑。形成感知、诊断、调度、预警、校正一体化水务管理体系,为用户打造规范化、精细化、智能化的水务运作流程。

通过对传统二维的水厂组态图进行重构设计,对再生水厂厂区内的主要工艺流程进行 2D/2.5D 可视化设计,根据业务单元“消化池系统”、“絮凝剂系统”、“外来污泥接收系统”进行分类设计,结合接入测点后监测到的实时数据,直观呈现工艺流程和工艺设备的运行状态。

当前,AI、5G、IOT、云计算、可视化、GIS、BIM 等新技术正在重构整个社会的经济结构,在商业模式重建、新的核心能力塑造过程中,越来越多旧时代延续下来的传统行业,都在积极谋求数字化、智能化转型,拥抱新时代。新一代水厂也将向高效率、高可靠、智能化的方向发展。

搭建的水处理厂智能化生产与管理系统,实现少人化/无人化以及远程管理的目标,帮助水厂实现水处理企业先进、高效的信息化管理模式,降低运营成本,提高水排放达标率,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或应用结合 2.5D 轻量化设计形式,将水处理厂各个工艺段的单体进行绘制,并连接地下管网系统进行动态示意呈现,便于使用者了解到各个工艺段之间污泥、污水、生产等管道的连接关系。丰富的图形组件和界面设计,将枯燥繁琐的数据进行图形化、场景化展现。

整体设计以写实风格为主基调。满足运维人员端到端的 IT 可视性,清晰快速掌握各类设备所处位置和资产信息,精准的审视水厂全局景象。实时网页监控水处理工艺,统计分析水处理数据,提升水处理工艺效率、厂区安防水平。

水质数据可视化版块,围绕进水水质、出水水质(磷、氮、PH、SS、COD、余氯)进行协同分析和可视化图表展示,给用户以简洁、方便的使用体验。为水厂实现水质稳定达标、节能降耗的目标保驾护航。

根据各地水务管理需求,搭载智能传感器,对街道供水量、近四年内用水量等信息进行实时集,对进/出水的瞬时、累计流量等远程监控,做到心中有尺,有的放矢地调控生产动态,进一步提升生产管理水平。

数据进行可视化展示,当发生异常情况可以即时、准确地将报警,调度中心的管理运行人员根据工艺段、设备等的报警情况进行统计和智能报警综合分析,为管理决策提供支持,实现远程掌控水厂运行情况,提高工作效率。依托Hightopo数字孪生技术打造三维场景,实时展示工艺单元、电气设备、管网等数据,形成及时发现、及时处置的业务全流程远程线上处理模式。打破传统水厂在管理过程中各系统相对孤立的固有约束,将控制系统、监控系统、运维管理系统等融为一体化平台,从而使水厂的智慧化运营、管理、服务能够更为系统完整。

新时期国土规划的功能与思路

1、污染急剧增加。

污染物质的浓度和毒性会自然降低,这种现象叫做环境自净。如果排放的物质超过了环境的自净能力,环境质量就会发生不良变化,危害人类健康和生存,这就发生了环境污染 。

2、地球二氧化碳浓度创历史新高。

但总体情况是在快速恶化。而如果地球气温将来升高5到6摄氏度,两极冰盖消失,那么对人类和大型哺乳动物而言,地球则不会像现在这样宜居。

3、城市人口增加了7倍。

人口问题,是由于人口在数量、结构、分布等方面快速变化,造成人口与经济、社会以及、环境之间的矛盾冲突。

4、生物的多样性减少

由于城市化、农业发展、森林减少和环境污染,自然区域变得越来越小了,这就 导致了数以千计物种的灭绝。因为一些物种的绝迹会导致许多可被用于制造新药品的 分子归于消失,还会导致许多能有助于农作物战胜恶劣气候的基因归于消失,甚至会 引起新的瘟疫。

5、森林面积减少

最近几十年以来,热带地区国家森林面积减少的情况也十分严重。在1980-1990 年,世界上有1 .5亿公顷森林消失了。按照目前这种森林面积减少的速度,40年以后, 一些东南亚国家就在也见不到一棵树了。

6、淡水受到威胁

据专家估计,从下个世纪初开始,世界上将有四分之一的地方长期缺水。请记住, 我们不能造水,我们只能设法保护水。

7、化学污染

工业带来的数百万种化合物存在于空气、土壤、水、植物、动物和人体中。即使 作为地球上最后的大型天然生态系统的冰盖也受到污染。那些有机化合物、那些重 金属、那些有毒产品,都集中存在于整个食物链中,并最终将威胁到动植物的健康, 引起癌症,导致土壤肥力减弱。

百度百科—生态破坏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法规内容

编者按 前不久,全国国土规划纲要编制工作领导小组召开第一次会议,通过了《全国国土规划纲要编制工作方案》,正式启动了《全国国土规划纲要(2011—2030年)》前期研究和编制工作。随着国土空间开发的广度和深度不断加大、环境保护问题更加凸显,加强国土规划工作显得日益重要和紧迫,扎实做好前期研究和编制工作,才能提高国土规划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新时期国土规划工作的推进,是保障和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确定新时期国土规划的功能定位和目标任务,需要研究当前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和实际问题。本期约请国土部咨询研究中心张彦英副主任、樊笑英博士,为我们分析讲解新时期国土规划的功能及其实践应用思路。

问:什么是国土规划?

答:关于国土规划的定义,国内外有多种大同小异的解释。我国目前在法规性文件中对国土规划有明确定义的,始见于国家发改委制定的《国土规划编制办法》第二条:国土规划是根据国家社会经济发展总的战略方向和目标以及规划区的自然、经济、社会、科学技术等条件,按规定程序制定的全国或一定地区范围内的国土开发整治方案。此外,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公布的国土规划定义是:根据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的总目标以及区域的自然和社会经济条件,对国土开发、利用、治理和保护而进行全面的规划。

问:国土规划有什么样的作用和地位?

答:国土规划对综合开发、建设总体布局、环境综合整治具有宏观调控作用,具体表现为以下三方面:一是综合调整人与环境的自然关系、人与人基于环境的社会关系,将环境承载力作为硬约束条件,严格国土开发利用的空间管制。二是为下位相关规划提供基本依据,整合规划体系的系统功能,在战略上对各有关空间规划和专项规划进行指导和控制。三是综合协调国土开发利用中各种利益主体之间的矛盾,维护公共利益和各主体合法权益的平衡。

国土规划决定一个国家在较长一段时期内国土开发空间发展的战略方向和框架结构,是编制各类相关空间规划和专项规划的重要依据。国土规划具备管制功能、导向功能、调节功能和分配功能,是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必不可少的工具。

问:与其他规划相比,国土规划在内容上有什么特征?

答:国土规划的基本内容可概括为三部分:的综合开发、生产力的合理布局和生态环境的综合整治。全国国土规划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国家空间发展战略的目标与方针,国家对重大区域发展问题的应对方针,对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的布局规划,土地利用规划,水利用规划,城镇体系规划,重大国土整治项目的规划以及若干重点地区与不同类型地区的发展方向等。国土规划具有战略性、前瞻性、综合性、系统性、空间性、基础性、整体性和地域性等特点。

问:新时期国土规划的编制与实施面临哪些问题?

答:我国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曾经投入大量人力开展了《全国国土规划纲要》的编制工作,可惜没有取得预期的成果。最近几年,又启动了新一轮国土规划的试点,虽然取得了不少有益经验,但仍然存在着一些基本性的问题尚待解决。如社会各界对国土规划工作的重要性尚未取得共识,国土规划性质和地位不够明确,国土规划内容过于宽泛,国土规划缺乏有效的实施手段和保障措施等。归纳起来,当前国土规划编制与实施面临的主要问题有三:一是规划体系层级不清、体制机制不够完善,二是法制保障不健全,三是基础理论研究不够。

一、科学规划开发利用布局

人类在自然中诞生,也在对自然的开发利用中生存和发展,人与自然形成了对立统一的关系。人地关系经历了“环境中心主义”、“人类中心主义”之后,逐步形成了人地协调的可持续发展观念。可持续发展包括生态、经济、社会三个方面,其中生态可持续发展是基础,社会可持续发展是最终目标,而经济可持续发展则是保障。联合国《21世纪议程》指出,人类要发展,只有发展才能解决环境破坏和贫困加剧之间的恶性循环,只有发展才能为解决生态危机提供必要的物质和技术基础。但是发展要有限度,要协调环境保护与人类发展之间的关系。发展与保护构成了人地关系中一对永恒的矛盾,解决这一矛盾成为人类长期的目标与任务。

1.作为国家最高层次的国土保护开发规划,国土规划要有助于促进发展方式的转变,推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目前,我国处在经济社会发展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市场化和国际化的背景条件下,每年要实现8%~10%左右的经济增长目标,国土总量的有限性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持续增长构成了我国当今社会发展的主要矛盾。国土管理如何为经济社会持续发展保驾护航,实现“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是新时期国土规划面对的首要问题。

经济增长依靠生产要素起作用,其中一是,二是资本,三是劳动,四是技术进步。新中国成立初期,借鉴苏联的经济增长方式,我国靠投入、资本投入,经济发展实现了外延式、粗放型增长。1982年国家提出把经济发展转到提高“效益”的基础上,确定了到2000年国民生产总值翻两番的目标。到2000年,国民生产总值翻两番的目标超额实现,但“经济效益提高”的前提没有实现。“九五”期间国家提出要实现两个根本转变:一是经济增长方式由粗放到集约的转变,二是从经济体制到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21世纪,我国城市化、工业化进程加快,其中一个重要因素是在很大程度上利用了从农民那里拿来的土地大量投资,重新进入重工业化时代。加之地方官员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增长方式就往回走了。这样的状况不改变,20多年前提出的“转变”何时才能实现?

把拉动经济增长的因素归结为“消费、投资与出口”,来源于凯恩斯关于“总需求=总供给”的公式。但凯恩斯关于经济增长依赖“三驾马车”的分析是着眼于短期而非长期。若维持长期的经济增长,就要转变发展方式,主要依靠技术、人才的进步和良好的制度环境。

转变我国经济高速发展主要依靠和资本投入,依靠廉价劳动以及出口(变相的投入和劳动投入)的发展方式,就要发挥人才和技术的作用,即发挥知识和技能的作用。物质资本是可损耗的,而知识和技能不会损耗。国土规划作为国家最高层次的国土保护开发规划,要有助于促进发展方式的转变,通过对开发利用方式、规模等的控制进行宏观引导,推动节约集约利用、循环利用,用好国内国外两种、两个市场,实现我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2.国土规划具备立足环境,统筹经济、社会、生态和民生全面协调发展的功能

生产力发展是推动社会进步的决定性力量。经济是基础,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生产关系对生产力、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起反作用,在一定情况下,这种反作用起决定性作用。新中国成立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的历史完全证实了这一基本理论。

在不同社会发展阶段,经济发展的目标不同。新中国成立初期乃至其后的一定时期,集中力量发展经济是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矛盾。改革开放初期,仍以发展经济为主也是必然选择。这时候,不发展经济一切问题都解决不了。当经济发展有了一定基础之后,就出现了全面协调发展的问题,搞好经济建设、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和改善民生是当今发展的全部要义。这时候,不解决全面协调发展问题,经济问题就会演化为政治问题、社会问题。落实科学发展观,必须寻求一种立足环境,统筹经济、社会、民生建设的具有法制保障的途径。国土规划具备这种功能。

以往在以发展经济为主要目标的导向下,国土规划功能的缺失,或由于单项规划的实施,以经济发展规划为主体的各种规划更多地侧重于产业发展,以实现经济增长为目标,更多地注重经济效益而忽视社会效益与生态效益,经济增长越快,社会问题越多,社会矛盾越突出,生态问题越严重。新时期国土规划编制应充分发挥其宏观导向作用,将的开发利用与生产力布局等更多地引向关注民生与生态,使在国土规划框架下进行的各种专项规划以及各类经济发展规划也能遵循这样的价值取向,避免过度追求产业发展与经济效益,从而将经济、社会、民生与生态文明建设协调起来。

二、引导城乡与区域均衡发展

我国地域广阔,人口众多,不同地域因环境禀赋、发展基础以及人力、资金和教育水平等方面的差异,经济增长速度、发展规模或者产业部门等都很难实现均衡发展态势。改革开放初期,沿海地区率先发展是必然选择。目前,我国处在城市化、工业化快速发展的阶段,发展不平衡问题越来越突出。新时期国土规划面对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如何取有效措施缩小这种差距,逐步实现相对平衡的问题。

(一)统筹城乡平衡发展,促进区域相对平衡发展

发展不平衡首先表现为城乡发展不平衡。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发展迅速,城市化进程加快,人口、科技、产业等在大中型城市集聚,导致向城市过度集中,广大农村地区相对落后,形成了城市和农村二元结构。解决城乡二元结构有两条主要举措:其一是要加快农村现代化进程。首先要推动农村产业现代化,来带动农村社会、文化的现代化。农村产业现代化与城市不同,农业生产对自然条件有很强的依赖性,农村的产业布局要结合当地环境条件,发展与环境条件相匹配的产业类型。国土规划可以因地制宜、扬长避短地调整农村产业结构,引导农村向优势产业方向发展,是实现农村产业现代化的重要途径。其二是加快城镇化进程,使现代农业集约化生产带来的剩余劳动力进城。

发展不平衡还表现为东、中、西部发展不平衡。这既与区位有关,也与各地区环境禀赋有关,还受其历史发展的影响。各区所处地理位置、地形、地貌、气候、生物以及土壤、水、矿产等不同,其环境组合也不同。不同的环境组合特征往往直接决定一个地区的发展方向,如西南地区以岩溶地貌为主的地形,西北地区气候干旱与水短缺,都决定了这些地区开发利用的方向。解决我国中、西部发展问题,应更多地考虑产业类型、产业布局是否合理,是否能实现优势最大化、劣势最小化,GDP水平是否与当地环境承载力相匹配。中、西部追求与东部地区GDP平衡是不现实的也是不科学的,应从长远、可持续发展的角度考虑中、西部特定环境条件下的科学发展。

国土规划的主要对象和重要功能无疑使之成为统筹城乡、统筹区域相对平衡发展的重要途径,在规划中需要就缩小城乡与东、中、西部发展差异提出明确的导向和切实可行的方案。

(二)发挥区域优势,解决区域“短板”制约问题

一个区域的发展规模和强度与环境的协调程度,不仅取决于该区域的优势环境条件,还更多地取决于其限制性因素的制约。当前各地普遍重视发挥区域环境优势而忽视区域“短板”制约。比如,内蒙古自治区草场丰富,同时还蕴藏着丰富的煤炭、铜铁、石油、天然气以及稀土等矿藏,已经成为全国重要的畜牧业生产基地、能源供应基地、矿产开和冶炼基地。而内蒙古自治区地处干旱、半干旱的气候条件下,降水量少,水不足是产业发展与草原生态恢复的制约性因素。伴随优势开发,同时出现的则是草原生态脆弱地区植被、地下水的严重破坏,以及草场退化、河流断流等生态问题。近年来,通过实施以工辅农、以工辅牧、调整产业结构、改善农牧业生产方式和加强矿山环境治理等保护生态、促进发展的各种措施,已初见成效,草原生态有所改观。但是干旱、半干旱的草原地区,生态的恢复非常缓慢,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将会持续相当长的时期。因此在发挥区域优势的同时若忽略了环境“短板”因素的制约,会使“短板”更短。而优势的发挥也要适度,如果竭泽而渔,优势也会变为“短板”。

新时期国土规划的重要功能之一,是通过对区域环境优势与“短板”因素的分析,划分不同的功能区,分别制定不同的发展规划;同时对解决“短板”制约提出切实可行的措施,当然其根本出路是依靠科技进步。国土规划如何引导各地区在“短板”因素的制约下发挥优势,是实现保障发展、保护目标的关键问题。以环境自然分区进行国土规划,是以区域的环境禀赋为前提,建立在环境承载力评价基础上的,而环境承载力评价的重要工作是对国土环境进行调查评价。

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土调查积累了有关环境的大量数据,建立了全国环境数据库,部分地区还实现了数据的动态更新。如果充分利用好这些数据,用科学的方法对全国的环境承载力进行定量评价,并根据承载力评价结果划分不同区域,确定不同区域的优势与劣势,即确定影响一个地区发展的主导性因素与限制性因素,进行功能定位,确立不同地区适合发展以及不适合发展的产业类型,对可发展产业的生产规模以及布局进行总量上和空间上的控制,制定相应的生态环境补偿方案,既保障适度发展,改善民生,也能有效控制对环境的影响。

三、推动市场机制合理配置

与环境是密不可分的整体,寓于环境之中,环境本身也是一种。虽然、环境具有相对独立性,但两者的发展变化却是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的。两者的关系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自然的数量、质量在时空上的变化会影响环境的变化;二是环境的变化也会使发生适应性的改变。

1.以环境承载力评价为基础,解决开发与保护环境之间的矛盾

自然生态系统作为一个复杂的系统,其各子系统之间相互影响又相互制约,总是在不断发展变化中维持着系统的平衡发展。我们不能脱离其他系统而孤立地研究其中某个子系统,因而国土规划过程中也必须把、环境作为一个统一体进行统筹考虑。环境和一样,既有自然属性,又有经济属性,在进入生产领域、交换领域时,环境就具有了、资产、资本的功能。

环境是一个空间的概念,空间本身也是一种。目前对环境的利用存在两个层面的问题。在认识层面,由于对环境的属性认识不足,环境价值不能全面体现,导致环境缺乏明确、清晰的产权。由于市场一般不会对没有产权的物品进行交易,所以市场价格机制无法将环境的成本反映出来。在实际操作层面,随着环境问题的出现,人们认识到使用者应该支付环境成本,但是往往只考虑到正常的环境使用成本,而忽略了使用过程中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和破坏的补偿成本,即只支付了一小部分环境成本而非全部。使用者在消费环境时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破坏没有相应的补偿,其补偿往往由社会承担,导致环境成本外部化。环境成本外部化或低成本使用势必会造成环境的浪费及过度使用。因此,必须明确界定环境产权,将环境成本内部化,形成“谁使用谁付费、谁破坏谁治理”的补偿机制,充分体现社会公平原则。

环境承载力是指在确保生态可恢复与可持续,并满足人类需要的前提下,一个地区、一定时期内的环境数量与质量,能够承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需求的能力。环境承载力是国土规划编制的科学基础。国土规划需要寻找一种合适的表达方式,来体现与环境一体化特征并计量与环境使用的总成本,通过推动市场机制来实现环境的配置,遏制环境的破坏和过度使用,促进环境的保护治理和合理利用。

2.推动市场机制运行,更好地发挥其对配置的基础性作用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配置机制是在宏观调控下,市场对配置发挥基础性作用。对于国土这种关系国家安全的战略性来说,宏观调控至关重要。市场机制以利益最大化为驱动,很难顾及的短期收益与可持续利用、全国与区域协调、公平与效益等诸多问题,同时市场有其自身难以克服的缺陷,近两年世界铁矿石价格的波动就是市场失灵的表现。

我国尚处在体制转轨时期,目前的状况是,一方面宏观调控体系尚未建立,作为宏观调控的间接手段,法制、法规和政策等尚不完善,更多用行政手段。另一方面市场化程度比较低,法规不健全,市场无序,行政干扰,市场发挥不了配置的基础性作用。这就需要在建立和完善宏观调控体系的同时,加快市场化进程。

国土规划是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国土规划是对全部国土及其空间利用进行宏观配置的战略性方案。国土是一个三维的地域空间系统,国土具有三维地域空间特征,即不仅指实体,也占有一定地域空间。国土的开发利用是在一定地域空间内对实体及空间的开发利用。当将国土置于不同发展阶段进行规划时,则构成了具有时间演化特征的四维系统。

国土规划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时间上要兼顾眼前需求与长远的可持续利用,空间上要充分考虑环境的地域差异。将一定发展阶段市场对的需求置于国土三维地域空间内,与国土在空间上构成交集,国土规划需要对这些交集进行评估、权衡和统筹,重点关注需求聚集区域内人口、城市和产业的匹配度,对其适当进行调整。在国土规划的总体框架下,充分发挥市场配置的基础性作用,才能达到保障发展、保护的目的,推进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四、全国视角 区域协调

环境禀赋条件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有其自身存在与发展的规律,具有自然的地域性特征。近几十年国家经济社会发展迅速,社会需求与环境供给时时处于动态变化之中,往往表现出无序状态。环境自然分区与行政分区的协调,经济社会发展当前与长远、局部与整体之间的关系,都需要国土规划统筹考虑。

1.从全国层面确定区域国土开发格局,通过环境承载力评价来引导和协调各区域生产力布局

目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以行政区为单元,不同行政区的划分往往导致环境自然分区的条块分割,而行政管理体制上的分权与财政体制的分灶导致各行政区各自为政,人为的行政分割必然加剧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之间的矛盾。其一是各行政区之间的分配与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矛盾,其二是行政区界限产生开发利用的不均衡,其三是产业布局的区域间协调问题。比如,环渤海地区由于共同的区位以及环境特点,成为一个相对完整的自然地域单元,但同时环渤海地区又分属五省二市,在经济布局上,各行政区从地方发展角度出发,出现重复建设、产能过剩等问题,造成环境的浪费甚至破坏。

行政区与环境自然分区的不协调,加剧了开发、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之间的矛盾。国土规划编制应取“全国视角、区域协调”策略,以环境自然分区为规划编制单元,从全国层面上确定区域国土开发格局,在此格局下进行各行政区的国土规划,各行政区与国土自然分区交叉或者重叠的,须依全国国土规划格局进行区域间协调,避免地方利益驱动或者地方保护的不合理开发行为。划分环境自然分区,并通过环境承载力评价来引导和协调各区域生产力布局,应成为国土规划编制的一项基础性、先行性和持续性的工作。以环境禀赋和承载力大小来进行国土规划是遵循客观规律的、科学的规划方式,是实现保障发展、保护的有效途径,是国土规划编制应努力践行的重要原则之一。

2.处理好当前与长远、局部与整体之间的多重关系

国土规划作为国土开发利用的宏观发展战略框架,要发挥其应有的调控和指导作用,需要认真研究如何处理当前与长远、局部与整体的关系。

处理好当前与长远的关系,首先要保证规划的科学性。国土规划的科学性是指规划要符合自然规律与经济规律。规划的实用性与时效性的基础,就是能够反映我国当前经济社会与环境状况。国土规划编制的科学基础是对国土的综合调查与对环境承载力综合评价,这需要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建立全覆盖的国土动态监测信息系统,掌握最为精准的国土与环境状况,确保规划指标等的确立是建立在最新的环境状况基础之上。同时,用先进的技术方法,结合一定时期内经济社会发展变化的速度与趋势,对未来20年(一个规划期)乃至更长时间内经济社会发展对区域内可能的环境需求进行模拟和预测,对规划的指标保留相应的弹性空间(这是由承载力阈值的四维特征决定的),对环境的开发利用也保留相应的余地,既要满足现实发展,也要确保可持续发展。

处理好局部与整体的关系,要兼顾国家总体战略与地方战略、各行政区发展与经济区带发展、城市与城市展等之间的关系,避免各自为政,盲目发展。受区位、自然、人文因素等的影响,我国几十年来逐渐形成了沿海、沿江以及沿铁路交通干线的几大经济区带,形成了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等几大城市群,以这些区域的发展带动了全国经济的整体发展,但是也出现了区域与全国、区域内部之间的不协调问题,各地区、各城市受到地方利益、短期效益和政绩等诸多因素影响,盲目上马一些大项目或者违规项目,出现重复建设、产能过剩、浪费和环境破坏等问题,需要通过国土规划从宏观上加以约束和调控。

与此同时,从规划的角度讲,要健全完善规划体系,处理好国土规划与专项规划、国土规划与经济发展规划之间的关系。目前我国的规划有很多种类型,包括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纲要、土地利用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和主体功能区规划、矿产规划、能源规划等等。而各种各样的规划常常发生重叠与交叉,相互之间缺少一个相互协调的纽带,缺少可以进行平衡调整的依据。国土规划是以全部国土及其空间为客体,从宏观上、空间上总体布局人类活动主体的经济活动,从主、客体关系来看,国土规划显然是联系国土与经济社会活动的最直接纽带,是对开发战略与经济发展战略最高层次的布局,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讲,各类单项规划或者产业规划均应在国土规划的框架下进行,服从国土规划的布局。

(原载《中国国土报》2010年10月1日,《走进大课堂》栏目,主讲人张彦英、樊笑英)

节能减排内容

第一条为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和《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直接从事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建设工程施工、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交通运输、烟花爆竹生产、冶金、机械制造、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含民用航空及核燃料)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者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安全费用按照“企业提取、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煤炭生产是指煤炭开作业有关活动。

非煤矿山开是指石油和天然气、煤层气(地面开)、金属矿、非金属矿及其他矿产的勘探作业和生产、选矿、闭坑及尾矿库运行、闭库等有关活动。

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井巷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矿山建设。

危险品是指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和《危险化学品目录》的物品。

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交通运输包括道路运输、水路运输、铁路运输、管道运输。道路运输是指以机动车为交通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水路运输是指以运输船舶为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及港口装卸、堆存;铁路运输是指以火车为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包括高铁和城际铁路);管道运输是指以管道为工具的液体和气体物资运输。

冶金是指金属矿物的冶炼以及压延加工有关活动,包括:黑色金属、有色金属、黄金等的冶炼生产和加工处理活动,以及炭素、耐火材料等与主工艺流程配套的工艺环节的生产。

机械制造是指各种动力机械、冶金矿山机械、运输机械、农业机械、工具、仪器、仪表、特种设备、大中型船舶、石油炼化装备及其他机械设备的制造活动。

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包括武器装备和的科研、生产、试验、储运、销毁、维修保障等。 第五条 煤炭生产企业依据开的原煤产量按月提取。各类煤矿原煤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吨煤30元;

(二)其他井工矿吨煤15元;

(三)露天矿吨煤5元。

矿井瓦斯等级划分按现行《煤矿安全规程》和《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非煤矿山开企业依据开的原矿产量按月提取。各类矿山原矿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石油,每吨原油17元;

(二)天然气、煤层气(地面开),每千立方米原气5元;

(三)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5元,地下矿山每吨10元;

(四)核工业矿山,每吨25元;

(五)非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2元,地下矿山每吨4元;

(六)小型露天石场,即年剥总量50万吨以下,且最大开高度不超过50米,产品用于建筑、铺路的山坡型露天石场,每吨1元;

(七)尾矿库按入库尾矿量计算,三等及三等以上尾矿库每吨1元,四等及五等尾矿库每吨1.5元。

本办法下发之日以前已经实施闭库的尾矿库,按照已堆存尾砂的有效库容大小提取,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下的,每年提取5万元;超过100万立方米的,每增加100万立方米增加3万元,但每年提取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原矿产量不含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和废石场中用于综合利用的尾砂和低品位矿石。

地质勘探单位安全费用按地质勘查项目或者工程总费用的2%提取。

第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各建设工程类别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矿山工程为2.5%;

(二)房屋建筑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铁路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为2.0%;

(三)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为1.5%。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列入标外管理。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概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并监督使用,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第八条 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4%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第九条 交通运输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普通货运业务按照1%提取;

(二)客运业务、管道运输、危险品等特殊货运业务按照1.5%提取。

第十条 冶金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3%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5%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5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五)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至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

(六)营业收入超过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05%提取。

第十一条 机械制造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2%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50亿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

(五)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的部分,按照0.05%提取。

第十二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200万元的,按照3.5%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3%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2.5%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第十三条 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以上年度军品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火及其制品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包括:含能材料,、火药、推进剂,发动机,弹箭,引信、火工品等):

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5%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3%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1%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二)核装备及核燃料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

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3%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5.核工程按照3%提取(以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在竞标时,列为标外管理)。

(三)军用舰船(含修理)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

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2.5%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75%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8%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4%提取。

(四)飞船、卫星、军用飞机、坦克车辆、火炮、轻武器、大型天线等产品的总体、部分和元器件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

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2%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5%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5.营业收入超过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

(五)其他军用危险品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

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4%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第十四条 中小微型企业和大型企业上年末安全费用结余分别达到本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的5%和1.5%时,经当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商财政部门同意,企业本年度可以缓提或者少提安全费用。

企业规模划分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企业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安全生产实际需要,可适当提高安全费用提取标准。

本办法公布前,各省级已制定下发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办法的,其提取标准如果低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调整;如果高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按照原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 新建企业和投产不足一年的企业以当年实际营业收入为提取依据,按月计提安全费用。

混业经营企业,如能按业务类别分别核算的,则以各业务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按上述标准分别提取安全费用;如不能分别核算的,则以全部业务收入为计提依据,按主营业务计提标准提取安全费用。 第十七条 煤炭生产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煤与瓦斯突出及高瓦斯矿井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支出,包括瓦斯区域预抽、保护层开区域防突措施、开展突出区域和局部预测、实施局部补充防突措施、更新改造防突设备和设施、建立突出防治实验室等支出;

(二)煤矿安全生产改造和重大隐患治理支出,包括“一通三防”(通风,防瓦斯、防煤尘、防灭火)、防治水、供电、运输等系统设备改造和灾害治理工程,实施煤矿机械化改造,实施矿压(冲击地压)、热害、露天矿边坡治理、空区治理等支出;

(三)完善煤矿井下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支出,应急救援技术装备、设施配置和维护保养支出,事故逃生和紧急避难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应急演练支出;

(四)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五)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标准化建设支出;

(六)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七)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八)安全生产适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标准、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九)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十)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十八条 非煤矿山开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和重大安全隐患治理支出,包括矿山综合防尘、防灭火、防治水、危险气体监测、通风系统、支护及防治边帮滑坡设备、机电设备、供配电系统、运输(提升)系统和尾矿库等完善、改造和维护支出以及实施地压监测监控、露天矿边坡治理、空区治理等支出;

(二)完善非煤矿山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等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支出,完善尾矿库全过程在线监控系统和海上石油开出海人员动态跟踪系统支出,应急救援技术装备、设施配置及维护保养支出,事故逃生和紧急避难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装备、新技术、新工艺、新标准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尾矿库闭库及闭库后维护费用支出;

(十)地质勘探单位野外应急食品、应急器械、应急药品支出;

(十一)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支出,包括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系统、洞口、临边、机械设备、高处作业防护、交叉作业防护、防火、防爆、防尘、防毒、防雷、防台风、防地质灾害、地下工程有害气体监测、通风、临时安全防护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咨询、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装备、新工艺、新标准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条 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车间、库房、罐区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改建、新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工艺、新标准、新技术、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一条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道路、水路、铁路、管道运输设施设备和装卸工具安全状况检测及维护系统、运输设施设备和装卸工具附属安全设备等支出;

(二)购置、安装和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船舶通信导航定位和自动识别系统、电子海图等支出;

(三)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四)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五)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及标准化建设支出;

(六)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七)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八)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九)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十)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二条 冶金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车间、站、库房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防火、防爆、防坠落、防尘、防毒、防噪声与振动、防辐射和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和咨询及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六)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标准、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三条 机械制造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及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生产作业场所的防火、防爆、防坠落、防毒、防静电、防腐、防尘、防噪声与振动、防辐射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大型起重机械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标准化建设和咨询支出;

(五)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六)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四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设备设施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

(二)配备、维护、保养防爆机械电器设备支出;

(三)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四)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五)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八)安全生产适用新技术、新标准、新装备、新工艺的推广应用支出;

(九)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十)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五条 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改造、完善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研究室、车间、库房、储罐区、外场试验区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防触电、防坠落、防爆、泄压、防火、灭火、通风、防晒、调温、防毒、防雷、防静电、防腐、防尘、防噪声与振动、防辐射、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应急处置、特种个人防护器材、设备、设施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高新技术和特种专用设备安全鉴定评估、安全性能检验检测及操作人员上岗培训支出;

(五)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的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军工核设施(含核废物)防泄漏、防辐射的设施设备支出;

(八)军工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及武器装备科研、试验、生产、储运、销毁、维修保障过程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改造费和安全防护(不包括工作服)费用支出;

(九)大型复杂武器装备制造、安装、调试的特殊工种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支出;

(十)武器装备大型试验安全专项论证与安全防护费用支出;

(十一)特殊军工电子元器件制造过程中有毒有害物质监测及特种防护支出;

(十二)安全生产适用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十三)其他与武器装备安全生产事项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六条 在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内,企业应当将安全费用优先用于满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对企业安全生产提出的整改措施或者达到安全生产标准所需的支出。

第二十七条 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应当专户核算,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不得挤占、挪用。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当年计提安全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主要承担安全管理责任的集团公司经过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可以对所属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按照一定比例集中管理,统筹使用。

第二十八条 煤炭生产企业和非煤矿山企业已提取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的,应当继续提取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但其使用范围不再包含安全生产方面的用途。

第二十九条 矿山企业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将安全费用结余转入矿山闭坑安全保障基金,用于矿山闭坑、尾矿库闭库后可能的危害治理和损失赔偿。

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将安全费用结余用于处理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前的危险品生产或者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支出。

企业由于产权转让、公司制改建等变更股权结构或者组织形式的,其结余的安全费用应当继续按照本办法管理使用。

企业调整业务、终止经营或者依法清算,其结余的安全费用应当结转本期收益或者清算收益。

第三十条 本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以外的企业为达到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的资金投入,按原渠道列支。 第三十一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安全费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的程序、职责及权限,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

第三十二条 企业应当加强安全费用管理,编制年度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纳入企业财务预算。企业年度安全费用使用和上一年安全费用的提取、使用情况按照管理权限报同级财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企业安全费用的会计处理,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属于企业自提自用资金,其他单位和部门不得取收取、代管等形式对其进行集中管理和使用,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对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企业未按本办法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

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向分包单位支付必要的安全费用以及承包单位挪用安全费用的,由建设、交通运输、铁路、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煤矿安全监察等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规、规章进行处理、处罚。

第三十七条 各省级财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关于调整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加强煤炭生产安全费用使用管理与监督的通知》(财建〔2005〕168号)、《关于印发〈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与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6〕180号)和《关于印发〈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6〕478号)同时废止。《关于印发<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和<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财建〔2004〕119号)等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节能减排低碳环保内容如下:

1、节约用水,随时关上水龙头,不让水白流。

2、少用洗洁精,大部分洗涤剂含有化学物品,会污染水。

3、节约用电,随手关灯,少用电器。

4、低碳出行,减少尾气排放。

5、节约森林,少用一次性物品。

6、选购绿色食品,认准绿色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