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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石油天然气有限公司_浙江石油天然气价格调整

第一年刚去基本工资就1000,3个月后有300的误餐补助。奖金什么的半年以后有。其他补助什么的根据所在公司的政策了,可有可无

1年后转正,基本工资1620,再加地区贴一般情况下都是490,基本奖100,其他还有工龄工资什么的。月奖应该是500吧,运输公司只有个别公司是1000/月,误餐补助300。还有疆外补助900还是1200来着我不是很确定

象误餐,交通和电话补助这些是根据你的工作年限发放的,满3年,大部分你就都能拿到了

发改委部分供气供暖企业擅自涨价后果怎么样?

浙江天然气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上海石油天然气现货等。根据查询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得知,截止于2023年3月9日我国共有五家天然气投资,分别是:浙江天然气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上海石油天然气现货、上海石油天然气交易中心、重庆石油天然气交易中心和深圳天然气交易中心。天然气是指自然界中天然存在的一切气体,包括大气圈、水圈、和岩石圈中各种自然过程形成的气体(包括油田气、气田气、泥火山气、煤层气和生物生成气等)。

杭州市燃气管理条例的条例细则

部分供气供暖企业擅自涨价天然气被查处。

10月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开展全国城市供水、供气、供暖、电信领域价格重点检查的通知》,12月1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冬季暖价格监管切实保障群众温暖过冬的通知》,部署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开展全国供气、供暖领域价格重点检查。检查发现,一些供气、供暖企业存在不执行定价或指导价,以及在工程改造、安装中乱收费等行为。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对查出的问题,依法进行了处理。部分违规企业处罚情况如下:

一、黑龙江省尚志市中鑫热电公司重复收取供热入网工程费。经查,2017年9月,黑龙江省尚志市中鑫热电公司在进行尚志市集中供热管网并网改造过程中,对前期已向康安供热物业公司交纳入网费的102户居民,再次收取了25元/平方米供热入网工程费,共收取36.12万元。黑龙江省尚志市价格主管部门对该公司价格违法问题进行查处,责令该公司将多收价款36.12万元全部退还给用户,并处以罚款54.19万元。

二、浙江省海盐县天然气有限公司擅自提高天然气价格。海盐县天然气有限公司自2016年11月28日至2017年7月25日,擅自提高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应执行2.79元/立方米,实际执行3元/立方米,共销售天然气1.24万立方米。海盐县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公司立即纠正价格违法行为,退还多收价款共计40.19万元。

三、四川省宣汉县宣汉和信天然气有限公司土主天然气供气站变相提高天然气价格。宣汉和信天然气有限公司土主天然气供气站从2016年1月至2017年10月期间,在向用户收取天然气价格时,对不列入收取城市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用户,每立方米多收0.2元城市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变相提高天然气价格,共销售民用天然气158.13万立方米,多收金额31.62万元。宣汉县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并责令该公司将多收价款31.62万元退还用户。

四、山东省曹县恒源加气站擅自提高CNG天然气价格。2017年11月27日至2017年11月30日,曹县恒源加气站共销售车用CNG天然气1098.33立方米,应执行4.89元/立方米,实际执行5.5元/立方米,每立方米多收取0.61元,共多收价款669.98元。曹县价格主管部门责令该加气站立即纠正上述违法行为,并没收违法所得。

此外,为维护天然气市场价格竞争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举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于12月20日开始,对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天然气销售大庆分公司等17家企业涉嫌违反反垄断法问题开展调查。

进入冬季后,天然气消费量快速增长,供热工程改造也在进行中,一些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时有发生。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继续取有力措施,突出检查重点,督促相关企业和单位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价格政策。同时,要加强对供气供暖领域价格监管和反垄断执法,对侵害群众利益的案件,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情节严重的价格违法案件,要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油田分公司西南气厂怎么样?

通过修改

(1998年8月22日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3次会议通过,1998年10月24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8次会议批准;根据2001年11月26日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8次会议通过、2001年12月28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0次会议批准的《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燃气管理条例〉的决定》第1次修正;根据2003年6月13日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0次会议通过、2003年9月4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次会议批准的《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燃气管理条例〉部分条款的决定》第2次修正;根据2004年4月28日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7次会议通过、2004年5月28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1次会议批准的《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燃气管理条例〉的决定》第3次修正;2013年10月31日杭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5次会议修订,2014年3月27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9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燃气经营与设施管理、燃气使用与安全管理等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供给生活、生产使用的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气体燃料的总称,沼气、秸秆气和作为工业生产原料使用的气体燃料不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燃气设施是指燃气储存充装站、门站、应急气源站、气化站、混气站、加气站、灌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市政燃气管网等的总称,包括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以及户内燃气设施等。

第四条 燃气工作应当坚持统筹规划、保障安全、确保供应、规范服务、节能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市)人民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将燃气事业的建设和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规划。

第六条 市、县(市)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工商、公安、交通运输、价格、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燃气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县(市)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县(市)域总体规划和上一级能源发展规划,编制区域内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燃气发展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燃气气源、燃气种类、燃气供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燃气供应保障措施、安全保障措施,以及燃气设施建设用地、燃气设施保护范围的划定原则等。

市燃气发展规划应当明确市行政区域内天然气气源以及与省天然气供气系统衔接、天然气高中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天然气应急保障气源场站和市区城市天然气管网、瓶装燃气供应站点、车船加气站布局等内容。县(市)燃气发展规划应当明确区域内天然气管网、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和车船加气站布局等内容。

第八条 燃气发展规划确定的燃气设施建设用地应当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落实,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改变用途。

第九条 天然气管道供应项目应当以区域化、规模化统一建设的模式实施。

第十条 市、县(市)人民应当组织建立燃气应急储备制度。

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燃气管理部门编制燃气应急储备预案,确定燃气应急气源和种类、燃气储备的布局、储备总量、应急供应方式、应急处置程序、应急救援措施和启用要求等内容。

第十一条 市、县(市)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燃气供求状况实施检测、预测和预警。

因气源短缺等原因不能正常供气,造成燃气供求状况重大失衡的,市、县(市)人民应当根据优先保证民用原则启动燃气应急储备预案。燃气经营者因执行燃气应急储备预案所增加的成本费用,由市、县(市)人民给予适当补贴。 第十二条 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

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

个人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应当具备《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

第十三条 燃气销售价格应当根据购气成本、经营成本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合理确定并与上游价格适时联动调整。

第十四条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对其供气范围内的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承担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

第十五条 燃气用户对其所有的管道燃气设施承担管理、维护责任。燃气用户委托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维修保养的,双方应当签订维修保养协议。

以下管道燃气设施属于燃气用户所有:

(一)居民用户:以燃气计量表具为界,表具(不含)后的燃气设施归用户所有;

(二)机关、企事业单位用户和其他团体用户:中压管道供气用户以城市燃气中压管道支线阀门为界,支线阀门后的燃气设施(不含支线阀门,含调压室、调压器)归用户所有。低压管道供气用户以用户围墙或者建筑物外缘为界,围墙或者建筑物以内的,归用户所有。

燃气用户需要改装、拆除管道燃气设施的,应当经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同意,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组织施工。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涂改和擅自移动、拆除、覆盖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在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单位施工,会同燃气经营者制定燃气设施安全保护方案,签订安全监护协议书,并在施工中落实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书面通知燃气经营者,燃气经营者应当派专业人员到施工现场指导和监护。

第十七条 对途经各区、县(市)的各类燃气高中压输气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当地人民应当对沿线单位、村(居)民进行管线安全保护的宣传教育,并负责协调解决有关管线设施巡查、维修和事故抢险等事项。

第十八条 燃气计量表具及其附属配件由燃气经营者按国家规定送具备相应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机关、企事业单位用户和其他团体用户的燃气计量表具由用户按国家规定的检验周期送检。 第十九条 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应当通过签订合同等方式达成供气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管道燃气用户变更用户名称、用气量、燃气用途或者停止使用燃气的,应当办理变更、停用手续。

第二十条 管道燃气用量由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定期抄表计量,燃气用户应当按时缴纳燃气费。

一方对计量表具的计量有异议的,可申请具备相应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检定合格的,由申请方缴纳检测费;检定不合格的,由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缴纳检测费并由表具产权所有者维修或者更换计量表具,管道燃气用量按照供气合同约定的方式解决。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燃气输配管网上直接接管安装燃气器具或者用其他方式盗用燃气;

(二)擅自安装、拆除、改装、迁移、遮挡、覆盖管道燃气设施或者将计量表具安置于密闭的箱、橱(柜)内,或者在燃气计量表具周围设置影响读数的障碍物;

(三)将燃气设施作为负重支架堆放、悬挂物品或者将燃气管道作为电器设备的接地导体;

(四)违反技术规范要求拆卸、安装、改装燃气燃烧器具;

(五)擅自启封、动用、调整燃气经营企业密闭的管道燃气设施;

(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燃气燃烧器具或者与当地燃气气源不相适配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器;

(七)使用明火检查泄漏;

(八)火烤、摔砸、倒卧液化气钢瓶,违反规定倒灌、分装液化气和排放液化气残液,改换钢瓶检验标记或者瓶体漆色,擅自拆修瓶阀等附件;

(九)擅自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

(十)在不具备安全使用条件的场所使用燃气或者上门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后继续使用燃气;

(十一)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危害用气安全的行为。

燃气用户出现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燃气经营者应当提出整改措施,并督促、协助用户落实整改。对拒不整改的管道燃气用户,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可以按照供气合同约定停止供气。申请的管道燃气用户存在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拒绝开通燃气,直至上述行为消除。

第二十二条 市、县(市)人民应当建立由公安消防、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公共卫生、城市管理、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部门参加的重大燃气安全事故应急组织,按燃气事故分类、事故等级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市人民应当建立市行政区域内高中压输气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燃气应急保障气源场站统一协调的应急预案。

第二十三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包含组织机构、责任分工、事故分类、处置程序、事故分析及上报等内容的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每年定期开展演练。

第二十四条 市、县(市)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燃气安全宣传,对燃气经营者的安全管理、应急处置水平进行监督检查,并制定相应的考核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安全检查、维修维护、事故抢修等制度,健全燃气安全保障体系。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向燃气用户提供安全使用手册,宣传安全使用常识,提供安全使用燃气指导,并每两年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和燃气燃烧器具进行预约上门免费安全检查。

第二十六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在燃气储配站、门站、调压站、计量站、应急气源站、气化站、加气站、灌装站、供应站、阀室、桥管、市政燃气管网等场所和设施上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并按照规定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定时进行巡回检查。

第二十七条 瓶装燃气充装应当在储灌站内按照操作规程进行。禁止在储罐和槽车罐体的取样阀上灌装液化气或者用钢瓶相互倒灌液化气。

第二十八条 生产、储存、输配燃气的储罐、槽车、车用储气罐、燃气钢瓶等压力容器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和标准,其安全附件应当齐全、可靠。压力容器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燃气经营者应当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登记,并将登记标志置于压力容器设备醒目位置。 第二十九条 市、县(市)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燃气工程建设、燃气经营、燃气设施保护、燃气使用和安全管理等活动的监督检查。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法加强对燃气经营场站、使用燃气的经营性场所以及燃气储存场所等的消防安全检查,监督落实消防安全制度。

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燃气压力容器的充装与使用、供气计量、燃气器具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钢瓶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使用年限,燃气经营者未及时回收并报废的,由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负责查处。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燃气运输安全管理。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运输许可从事燃气运输的,以及燃气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查处。

第三十条 燃气、质量技术监督、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属于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管辖的,应当及时书面通报或者移交相关主管部门处理。涉嫌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相关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施工单位未在开工前书面通知燃气经营者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可以处三千元罚款;燃气经营者未指派专业人员到施工现场指导和监护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可以处五千元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将计量表具安置于密闭的箱、橱(柜)内,或者在燃气计量表具周围设置影响读数的障碍物的;

(二)擅自启封、动用、调整燃气经营企业密闭的管道燃气设施的;

(三)擅自拆修瓶阀等附件的。

第三十四条 市、县(市)燃气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不依法作出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的;

(三)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对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经批准从事燃气相关经营活动的经营者不履行监管职责的;

(五)其他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台州销售分公司怎么样?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油田分公司西南气厂是2012-11-23在四川省宜宾市筠连县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上市、国有控股),注册地址位于筠连县筠连镇海瀛工业园区。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油田分公司西南气厂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5115270582084293,企业法人刘成,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油田分公司西南气厂的经营范围是:石油天然气勘察、开(有效期以许可证为准),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运营,以总公司名义联系石油化工、化工产品的生产业务,销售总公司自产石油,石油勘查、开及相关工程的技术开发、咨询服务,房屋租赁。在总公司一般经营范围内开展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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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中石化浙江中石化简介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台州销售分公司是2002-12-20注册成立的其他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上市),注册地址位于浙江省台州市金顺商务大厦401号。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台州销售分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331000746301643U,企业法人王宗涛,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台州销售分公司的经营范围是:成品油:汽油、煤油批发(凭有效许可证经营),柴油批发、零售;食品的销售;卷烟、雪茄烟零售;报纸期刊图书零售;润滑油、燃料油、化工产品、日用品、汽车零配件、文具用品、体育用品、五金产品、建材、电子产品销售;汽车清洗服务;房屋和机械设备租赁;广告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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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石化浙江分公司已于2018年10月1日正式搬迁至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梅山路399号浙江中石化,新办公地点位于宁波市北仑区梅山路浙江中石化,毗邻宁波北仑国际港口经济区浙江中石化,交通便利浙江中石化,距宁波机场、宁波火车站仅20分钟车程。

中国石化浙江石油分公司周末上班吗

对外服务单位周末上班。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石油分公司,成立于2000年, 位于浙江省杭州市, 是一家以从事批发业为主的企业。中国石化浙江石油分公司周末是上班的,这里所指的是对外服务的各个单位,如营业室,油库,加油站等,尤其是中石化加油站24小时不间断服务。

为什么安徽中石化油没有浙江中石化油耐烧?

您好,非常感谢您的提问。安徽中石化油和浙江中石化油的耐烧性能之间存在一定的差异。首先,安徽中石化油的抗烧性能比浙江中石化油的要低。安徽中石化油的抗烧性能只能达到150℃,而浙江中石化油的抗烧性能可以达到200℃。其次,安徽中石化油的抗烧性能受到温度的影响比较大,当温度超过150℃时,它的抗烧性能会急剧下降,而浙江中石化油的抗烧性能却可以在200℃以上保持良好的稳定性。最后,安徽中石化油的抗烧性能受到添加剂的影响比较大,添加剂可以有效提高抗烧性能,但是添加剂的成本也会增加,而浙江中石化油的抗烧性能却不受添加剂的影响。总之,安徽中石化油的抗烧性能比浙江中石化油的要低,但是它的成本更低,因此在一定的使用场景下,它仍然是一种可行的选择。

中石化浙江石油分公司新大楼地址

中石化浙江石油分公司新大楼地址?

回答如下:河坊街58号浙江省石油总公司综合楼 杭州市 中国石化(杭州浙江石油分公司)街景 中国石化(杭州浙江石油分公司)地图 专业机构 信息纠错 ...

浙江石油油价为何比中石化低

因为产油源头和销售终端竞争。

据查浙江石油,浙江石油因为产油源头和销售终端浙江中石化的竞争,因此浙江石油油价比中石化低。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石油分公司是从事石油、石油产品、天然气、石油化工化纤及其他化工产品浙江中石化的销售、储运等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