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济南2014年燃气费多钱一度

2.开封新奥燃气收费标准

3.镇江燃气供热试行价格最新通知

天然气价格调整的通知如何写范文_天然气调价通知怎么写

德州市天然气收费标准:

德州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德城区 经济技术开发区 运河经济开发区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通知中对普通居民用户第一阶梯价格由每立方米2.2元调整为2.45元,第二阶梯价格由每立方米2.64元调整为2.89元第三阶梯价格由每立方米3.3元调整为3.55元,用天然气独立取暖的居民用户,年用气量1200立方米及以下,由每立方米2.2元调整为2.45;元年用气量1200立方米以上,由每立方米2.64元调整为2.89元。城市低保和困难职工家庭用户,仍执行原价格政策不变。第一阶梯价格每立方米2元,第二阶梯价格每立方米2.64元,第三阶梯价格每立方米3.3元。

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

1、普通居民用户,第一阶梯价格由每立方米2.2元调整为2.45元,第二阶梯价格由每立方米2.64元调整为2.89元,第三阶梯价格由每立方米3.3元调整为3.55元。

2、用天然气独立取暖的居民用户,年用气量1200立方米及以下,由每立方米2.2元调整为2.45元;年用气量1200立方米以上,由每立方米2.64元调整为2.89元。

综上所述,由每立方米2.2元调整为2.45元;年用气量1200立方米以上由每立方米2.64元调整为2.89元。城市低保和困难职工家庭用户,仍执行原价格政策不变,第一阶梯价格每立方米2元,第二阶梯价格每立方米2.64元,第三阶梯价格每立方米3.3元。

法律依据:

《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暂行)》第三条

管道运输价格实行定价,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方法制定,即通过核定准许成本、监管准许收益确定准许收入,核定管道运价率。

济南2014年燃气费多钱一度

城区各水电气经营企业,相关县市区发改局:

为全力支持企业抗击疫情影响共渡难关,根据省、市出台的应对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降低生产成本文件精神,以及国家发改委《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取支持性两部制电价政策降低企业用电成本的通知》《关于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省发改委《关于实施灵活水电气价格措施支持中小微企业抗击疫情共渡难关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经市同意,对有关水电气价格进行临时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城区供水价格

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对城区中小微工业企业用水价格下调10%。其中:宜昌浦华三峡水务有限公司、中国葛洲坝集团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水务分公司、长江三峡水务有限公司、宜昌建投水务有限公司等工业用水价格分别调整为每立方米:1.68元、1.70元、1.66元和1.64元。城区其它中小微工业企业供水单位按下调10%执行。

二、调整供电价格政策

1、2020年2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对除高耗能行业用户外的,现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电价、大工业电价的电力用户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

2、从2020年2月7日起,对疫情防控期间暂不能正常开工、复工的企业,放宽容量电价计费方式变更周期和减容期限,不再受“基本电价计费方式为按季或以三个月为一个周期、申请暂停用电时间每次应不少于十五日、办理基本电费计费方式变更、暂停、减容及其恢复等业务须提前5或15个工作日”等条件限制。

3、对于疫情发生以来停工、停产的企业,可适当追溯用电暂停、减容、暂停恢复、减容恢复减免时间,对2月1日以来确实没有生产的,用电暂停起始日期可追溯到2月1日。对因满足疫情防控需要扩大产能的企业,原选择按合同最大需量方式缴纳需量电费的,超过合同约定最大需量105%的部分按实计取,不加倍收取基本电费。

4、对因疫情防控需要新建、扩建的医疗场所用电,免收高可靠性供电费。

5、对参与生活物资保供的商贸流通和防疫药品、医疗设备、物资器材等疫情防控相关生产的中小微企业,由企业注册所在地按销售目录电价中电度电价的30%给予电费补贴,落实好省级电费补贴政策。

三、调整城区天然气价格

1、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对城区中小微工业企业用气价格下调10%,由3.18元/立方米调整为2.86元/立方米;其它价格方案按宜发改价管〔2020〕2号文件执行。

2、4月1日起,城区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调整为2.80元/立方米,有关价格方案均按宜发改管〔2018〕44号文件执行。其中,车用天然气销售价格为3.40元/立方米,不得上浮。

3、各天然气经营上游企业可对下游企业以及下游用户,在上述有关价格标准基础上实行优惠让利,具体优惠办法由双方协商约定。

四、对中小微企业水电气用户实行欠费不停供不减供

切实保障企业用电用水用气需求,对中小微企业以及疫情防控物资有关生产企业所需的用电、用气、用水等,实行“欠费不停供不减供”措施。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由企业补缴缓缴的各项费用,免收滞纳金。

五、严格执行价格调整范围

有关水电气价格调整范围内的特定企业名单,依据上级有关文件和市委市、各级疫情防控指挥部有关文件确定。必要时由我委会同有关部门认定并公布实施。享受价格政策调整范围名单内的企业,有关生产经营业务与疫情或者政策规定的情形无关的,要进行排除;不好排除的,依据前一季度正常生产经营的比例确定;无法排除也不好确定的,由市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认定。上级有关部门出台新规定的,按照上级规定执行。

城区各水电气经营企业要顾全大局,充分发扬休戚与共、共克时艰的精神,切实提高社会责任感,积极做好保供工作,为支持地方经济恢复性发展出力;要主动向企业用户宣传相关政策,确保价格政策落实到位。各县市区发改部门要按照省、市文件精神,以及上级发改委有关文件要求,积极主动开展相关工作;根据价格管理权限,结合疫情对行业的影响,实施灵活水电气价格措施,最大限度地降低企业生产成本。

本文件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各有关单位政策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报告市发展改革委。

调整水电气价格相关企业名单范围

一、适用于城区供水价格和天然气价格第1项的调整范围企业名单,是指城区大型工业企业以外的所有中小微工业企业。市委办公室、市办公室《关于对宜昌北山商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等商贸流通企业予以嘉奖的通报》,文件通报的17家重点商贸流通企业也纳入调整范围企业名单。

二、对参与生活物资保供的商贸流通和防疫药品、医疗设备、物资器材等疫情防控相关生产的中小微企业,依据市委市、市县级疫情防控指挥部有关文件认定。原则上进入上级发改、经信、商务部门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的相关企业均可纳入。期间如果指挥部撤销,由市授权相关部门认定。

三、对高耗能行业用户外的,现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电价、大工业电价的电力用户,依据国家统计分类,将六大高耗能行业排除的其它工商业用户。企业多种生产经营的,以主营业务收入来源为准。国家发改委出台新规定的,按照国家发改委规定执行。

开封新奥燃气收费标准

你是煤气还是天然气,再就是计价单位是立方米。请参看济南市物价局的文件。

济南港华、山东济华、济南济华燃气有限公司:

为理顺天然气价格与其他可替代能源的比价关系,缓解上游价格调整对燃气经营企业的压力,根据山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国产陆上天然气出厂基准价格的通知〉的通知》(鲁价发电〔2010〕15号)规定,经依法听证并报请市同意,决定对我市城市居民生活用管道燃气销售价格作适当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居民生活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由每立方米2.40元调整为2.70元;居民生活用管道焦炉煤气销售价格由每立方米1.30元调整为1.50元。

二、各燃气经营单位要认真做好调价前后的宣传解释工作,及时准确抄表,并在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公布各类燃气销售价格标准。今后要加强内部管理,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

三、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对燃气价格的监督检查,依法严肃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切实维护价格秩序。

四、本通知自2010年11月20日起执行。

镇江燃气供热试行价格最新通知

按照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的通知》(豫发改价管[2018]456号)文件精神,根据我省城镇燃气销售价格和上游管道天然气价格联动机制,经市同意,现就进一步疏导我市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居民用一档销售价格由现行2.57元/立方米调整为2.64元/立方米,上调0.07元/立方米。学校、幼儿园、养老结构生活用气优惠政策不变,价格相应调整。

二、居民用二档阶梯价格根据省发改委指导意见按照1:1.3比例进行上调,由现行3.35元/立方米调整为3.43元/立方米。

三、低保用户每月用气量30方以下部分依旧按调整前2.22元/立方米标准执行。

四、以上价格自2020年7月1日起执行。2020年7月抄见气量仍按照调整前价格执行,2020年8月抄见气量按调整前后平均价格执行,2020年9月1日起抄见气量执行调整后价格。”

五、燃气经营企业要严格按照销售价格执行,并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做好好政策解释工作,确保疏导工作平稳实施。各燃气企业要及时调整售气系统,严格执行价格调整时间、气价标准、气价分类等方面的政策规定,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维护好气价秩序。

为规范天然气供热销售价格行为,充分发挥价格杠杆的调节作用,保护供热企业和热力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价格法》、《江苏省价格条例》、《制定价格行为规则》、《江苏省定价目录》的有关规定,结合镇江市实际情况,现就江苏镇江燃气热电有限公司对外供热试行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价格管理体制及试行价格

江苏镇江燃气热电有限公司天然气供热价格实行指导价管理。经履行价格调查、成本调查、听取社会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审议等相关程序,核定江苏镇江燃气热电有限公司中压热汽供热试行基准价格为245元/吨,试行执行价格可在基准价基础上上浮10%,下浮不限。试行价格从江苏镇江燃气热电有限公司正式对外供热之日起执行,试行期限暂定两年。

二、规范执行供热价格政策

江苏镇江燃气热电有限公司供热试行执行价格不得突破市发改部门核定的基准价上浮10%范围。试行价格中已包含管网损耗费用、管网建设费用,江苏镇江燃气热电有限公司不得以任何名目在供热价格之外重复收取相关费用。

三、相关要求

江苏镇江燃气热电有限公司应加强与用户的沟通,做好宣传解释,加强内部管理,做好各类数据归集,开源节流,切实降低供热成本,保障热汽安全供应。

镇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