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的决定(2014)

2.多少家天然气企业展开反垄断调查?

3.宁波市燃气管理条例(2014修订)

4.浙江省矿产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2010修正)

5.当前我国或浙江产业政策的主要内容及特点

6.浙江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条例(2021修正)

7.湖州市德清县今年有没有环境污染整治,整治包括哪些行业,

浙江省天然气价格调整方案公告_浙江省天然气收费标准

法律分析:

节能减排

节能减排是当前我国实现碳中和目标的最重要、最经济的手段。其中压减高耗能行业产量、调整生产结构是主要的实现方式,从这个层面上讲,我们认为“碳中和”将带动周期行业展开新一轮的供给侧改革。

作为制造业31个门类中碳排放量最大行业,钢铁产量的压降成为今年“碳中和”行动中的较明确目标。在2020年12月28日召开的全国工业和信息化工作会议上部长表示,“要围绕碳达峰、碳中和目标节点,实施工业低碳行动和绿色制造工程。钢铁行业作为能源消耗高密集型行业,要坚决压缩粗钢产量,确保粗钢产量同比下降。”2月8日,工信部发表文章《继续奋斗勇往直前开启钢铁行业高质量发展新征程》,进一步强调要“确保2021年全国粗钢产量同比下降。”

在全国的号召下,重点地区迅速跟上脚步。唐山在3月初发布了《3月份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月方案》,提出3月10日前要“关停燕山钢铁、唐钢不锈钢、华西钢铁、荣信钢铁共7座450立方米高炉”、“关停新宝泰钢铁全部生产设备”等。此后,唐山进一步出台《关于唐山市钢铁行业企业限产减排措施的通知》,要求7家钢铁企业3月20日0时至6月30日24时执行限产50%的减排措施;7月1日0时至12月31日24时执行限产30%的减排措施。其余16家钢铁企业,3月20日0时至12月31日24时执行限产30%的减排措施。直接对全年钢铁行业排放情况作出约束。

除钢铁之外,各地对电解铝、烧碱、水泥、甲醇等高耗能产业的监管和限制措施也正提上日程。例如,内蒙古表示若非必要,2021年起不再审批20种高耗能产业的新增产能项目;山东在2月22日新闻发布会上则提出,将对高耗能行业分类划定加严“标准线”,对达不到标准的产能限期关停,加速落后产能市场出清。

除了直接压降、禁止新增产能外,差别电价改革也是多个省份进一步收紧碳排放的重要措施。比如,江苏直接对钢铁企业进行电价调整。20年10月,江苏印发《关于对钢铁企业实施超低排放差别化电价政策的通知》明确,自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全省未按国家及省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要求完成“有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清洁方式运输”全流程超低排放改造和评估监测的钢铁企业,以及改造后未达到超低排放要求的钢铁企业,生产用电价格在现行目录销售电价或市场交易电价的基础上,实行分阶段分层次加价。

再比如,内蒙古2月4日发布《调整部分行业电价政策和电力市场交易政策》:继续对电解铝、水泥、钢铁行业执行阶梯电价政策;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对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黄磷、锌冶炼8 个行业实行差别电价政策。

甘肃省2月24日发布《高耗能行业执行差别电价管理办法通知》,要求2021 年3 月31 日前完成本地区首次执行差别电价企业确认工作。对钢铁、铁合金、电解铝、锌冶炼、电石、烧碱、黄磷、水泥等八个高耗能企业,按照允许类、限制类、淘汰类,执行差别化电价。

除了对制造业部门碳排放提出要求外,建筑业也是重要的压降对象。根据2020年7月住建部等七部门发布的《关于印发绿色建筑创建行动方案的通知》,到2022年,当年城镇新建建筑中绿色建筑面积占比达到70%;装配化建造方式占比稳步提升,绿色建材应用进一步扩大。

在住建部行动方案的框架下,各地也均结合自身条件进一步细化了具体目标,比如山东在2021年住房城乡建设会议上,明确提出“全年新增绿色建筑8000万平方米,新开工钢结构装配式住宅100万平方米。”;河北省要求,2021年,“全省城镇新建绿色建筑占比将达90%以上”。

能源替代

站在当前的时点看,要加快减少碳排放,去除周期行业过剩产能是短期可行高效的选择。但新能源行业目前仍处生命发展周期中的成长期,随着行业走向成熟和扩张,能源替代将有望在中长期成为我国减少碳排放的第一驱动力。

首先,对于减少煤炭消费的重要难题,不少省份立下了“军令状”。比如,煤炭大省山西在工作报告中强调了要“推动煤矿绿色智能开,推进煤碳分质分级梯级利用,抓好煤碳消费减量等量替代。”;浙江提出目标,“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比重提高到20.8%,煤电装机占比下降2个百分点”;山东直接要求“2021年,煤炭产量稳定在1.1亿吨左右”;上海则在“十四五规划中”提出,“研究推进吴泾煤电等容量异地替代”。

而新能源的发展已经成为了各省近年来的重点工作。在各省披露的2021年工作报告中有超过10个省市把发展新能源作为2021年的工作重点内容。比如辽宁指出要“科学编制并实施碳排放达峰行动方案,大力发展风电、光伏等可再生能源,支持氢能规模化应用和装备发展。”;广东“加快调整优化能源结构,大力发展天然气、风能、太阳能、核能等清洁能源,提升天然气在一次能源中占比。”;吉林“加快风电、光伏制氢产业化、规模化应用。推动新能源装备制造企业落地,形成产业集群。”等等,海南更是直接要求“清洁能源装机比重提升至70%,实现分布式电源发电量全额消纳。”

而在最高行动纲领的指导下,多地的清洁能源细化工作方案也陆续出台,尤其是禀赋天然具有优势的地区。山西省早在20年11月和12月就先后发布《山西省风电装备制造业发展三年行动(2020-2022年)》和《山西省光伏制造业发展三年行动(2020-2022年)》;辽宁也已制定出到2025年风电项目和光伏发电项目的建设工作方案。

与消费端更为相关的新能源汽车发展,也是各地十四五、工作报告中的重点内容。比如上海在“十四五规划”中明确“到2025年本地新能源汽车产值占汽车行业比重达到35%以上。”;北京的“十四五规划”中制定目标为“推动存量燃油汽车更新为新能源汽车,到2025年,全市新能源汽车累计保有量力争达到200万辆。优化充换电基础设施布局,加快推进氢能源汽车加氢站规划建设。”;江西省两会报告中提出“加快充电桩、换电站等建设,促进新能源汽车消费”;海南要求“推广清洁能源汽车2.5万辆,启动建设世界新能源汽车体验中心。”等等。

部分发达地区先行一步,发布新能源汽车产业具体发展。上海明确到2025年,本地新能源汽车年产量超过120万辆,产值突破3500亿元,占全市汽车制造业产值35%以上;浙江的目标则是,到2025年,实现新能源汽车整车产量占全国比重达到15%左右;北京更是率先制定推广更为清洁、高效的氢燃料电池汽车。

技术升级

要实现碳中和,除了节能减排、能源替代等降低碳排放的做法外,还需要增加碳吸收,也就是增加碳汇、发展碳捕集和封存技术等,最终实现碳排放和吸收量的平衡。事实上,短期来看,依靠减少碳排放能够更快实现“碳达峰”,而中长期来看,要实现“碳中和”的目标,增强碳吸收能力才是关键。因而地方更需要提前布局,在更长的时间维度里通过科技赋能向最终目标迈进。

内蒙古自治区科技厅与自治区能源局在今年1月召开协同合作座谈会并签署双方建立协同工作机制协议。协议双方进一步加强顶层设计,共同提出大规模储能、氢能、碳捕集封存利用等领域前沿技术攻关落实方案,并组织实施。海南则直接在工作报告中提到了,“十四五”期间海南将“实施碳捕集应用重点工程”。部分企业,如国家电网的碳达峰、碳中和行动方案也指出,要“推动氢能利用,碳捕集、利用和封存等技术研发”。

此外,推动数字化信息化技术在节能、清洁能源领域的创新融合,也能够有效提升减排效率。山西已在工作报告中提出“开展能源互联网建设试点”。2月2日,山西省朔州市就原则同意《朔州市能源互联网试点建设方案(草案)》。天津更是先行一步,滨海能源互联网综合示范区在去年底已全面进入建设阶段。

而除了传统行业的数字化,科技企业也陆续做出了气候承诺。比如,腾讯在今年1月宣布启动碳中和规划。“腾讯也已加快推进碳中和规划。我们还将加大探索以人工智能为代表的前沿科技在应对地球重大挑战上的潜力,大步推进科技在产业节能减排方面的应用。”

生态碳汇

另外,提升生态碳汇能力,也可以增加碳吸收。具体来说,就是要不断增加森林面积和蓄积量,增强绿地、湖泊、湿地等自然生态系统的吸碳固碳能力。对此,部分省份也已提出了植树造林、生态修复等目标,比如北京在《工作报告》中提出“十四五”要使森林覆盖率达到45%,平原地区森林覆盖率达到32%“;辽宁在《工作报告》中称要”营造林202万亩,提升森林生态系统碳汇能力,实施山水林田湖草修复治理,全面推行林长制,加强生态环境整体保护、系统修复和综合治理。等。

健全配套

此外,还有部分省份在工作报告中提到加快建设碳交易市场。我们认为,要更好地实现“碳中和”目标,搭牢碳中和配套设施,推动并完善碳交易市场、输电设备等基础设施建设,也是不可或缺的。

全国碳交易将于6月底前启动。2017年1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与9省市签署了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和交易系统建设和运维工作的合作协议,明确由上海市牵头承担全国碳交易系统建设,目前各项工作正在紧张有序开展过程中,于2021年6月底前启动全国碳交易。

多地明确将加快碳交易市场建设。2月1日,生态环境部颁布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正式施行,宣告了中国碳市场进入“第一个履约周期”。目前我国的碳交易试点中,上海、天津、湖北、重庆在2021年报告中均提及要加快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广东则强调深化碳交易试点。同时天津在2020年新修订《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将进一步严格对于碳交易市场的管理。

国家电网发布行动方案,将完善输电设备建设以适应能源结构的优化。3月1日,国家电网公司发布“碳达峰、碳中和”行动方案,该方案提到将加强输电通道建设,提升已建输电通道利用效率,推动建立跨省区输电长效机制,优化送端配套电源结构,提高输送清洁能源比重。国网规划,到2025年,公司经营区跨省跨区输电能力达到3.0亿千瓦,输送清洁能源占比达到50%。

2、我国碳中和推进路线特点

总结各地各部门出台的政策来看,碳中和在我国的推进将呈现出以下的特点:

首先,碳中和作为全国性的中长期的重要工作目标,在推进上必然存在节奏的前后。从各地政策重心看,近两年为实现“碳达峰”,节能减排领域的政策力度明显更大,比如工信部今年要求压降钢铁产量,多地严禁新增高耗能产能,可以说对于传统周期行业的影响类似一轮供给侧改革。而能源替代也在同步推进,风电、光伏等有望在未来五年迎来加速发展期,但由于目前新能源产业仍在成长期,能源替代或将在更长的时间维度上发挥作用。新能源汽车的加速发展则主要从几个较发达省份开始,逐步拓展到更多地区。相比之下,技术升级才是长期能不能实现目标的关键,但从政策上看,布局仍在初期,需要进一步加大政策出台的速度和力度。

其次,由于各地区的碳排放现状差异较大,各省乃至各城区预计将分批次、分行业实现目标。比如上海、海南、江苏等地宣布,要在全国表前率先实现碳达峰;而北京的十四五目标已提前定位为“碳排放稳中有降”;天津则提出推动钢铁等重点行业率先达峰和煤炭消费尽早达峰;还有部分省份,如福建已经开始探索试点先行,要求部分城市率先实现碳达峰。

再者,受禀赋以及产业结构等多重因素差异的影响,各省当前的政策重心也各有不同。比如,煤炭大省山西大量笔墨着色在煤炭行业,抓好煤炭消费是其当前的“碳达峰”行动重心;东北地区则拥有一定优势,也较早地为风电光伏行业发展定下具体发展目标;汽车消费大省北京、上海等均制定了更细化的新能源汽车行业实践方案,甚至开始推广氢燃料汽车;浙江则是首个提出“开展低碳工业园区建设和零碳体系试点”的省份等等。

法律依据

《欧洲气候法》 为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提出2030年新目标;到2021年6月,评估并在必要时建议修订所有相关政策,以实现2030年的额外减排量;从2023年9月开始,此后每5年评估欧盟和各成员国取的措施是否与气候中性目标和2030年—2050年行动路线保持一致。此外,欧盟委员会将有权向行动不符合气候中性目标的成员国提出建议,成员国将有义务适当考虑这些建议或提出解释;各成员国也应制定和实施适应战略,增强气候防御能力并降低气候变化带来的影响。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的决定(2014)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杭州销售分公司是2003-12-09在浙江省杭州市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上市、国有控股),注册地址位于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黄龙路5号黄龙恒励大厦6层A-F。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杭州销售分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330100757207249H,企业法人杨伟,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杭州销售分公司的经营范围是:不带储存经营:成品油:汽油、煤油。不带储存经营:柴油(闭杯闪点>60℃);批发、零售:润滑油,汽车零配件,日用百货,农用物资(除专控),家用电器,电子产品,出版物,机械设备,纺织服装,文体用品,五金,家具,建筑材料,第一类、第二类医疗器械,劳保用品;服务:房屋和机械设备的租赁,票务代理,汽车维修,汽车清洗服务,住宿,普通货运,国际、国内货物运输代理,国内广告的设计、制作、代理(除网络广告发布);燃气经营;食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限下属便利店经营);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取得许可证后方可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在浙江省,相近经营范围的公司总注册资本为283439万元,主要资本集中在1000-5000万和5000万以上规模的企业中,共88家。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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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少家天然气企业展开反垄断调查?

一、将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修改为:“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燃气发展规划编制、燃气工程建设、燃气经营和使用、燃气设施保护、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和使用、燃气安全事故预防和处理以及有关的管理活动。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二、第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燃气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安全监管、质量技术监督、公安、商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建立健全燃气安全信息通报和执法协作机制。对执法中发现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通报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查处。”三、将第七条修改为:“市、县燃气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能源规划以及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组织编制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燃气主管部门备案。”四、将第九条修改为:“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

“对燃气发展规划范围内的燃气设施建设工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就燃气设施建设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征求燃气主管部门的意见;不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就燃气设施建设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征求燃气主管部门的意见。”五、删去第十三条第二款。六、将第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申请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

“(三)有相应的履约能力及责任承担能力;

“(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五)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六)承诺接受特许经营协议的有关强制性要求;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七、删去第十七条。八、将第十九条改为第十八条,修改为:“瓶装燃气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取得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

“从事瓶装燃气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稳定的、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的燃气气源;“(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贮存、充装、配送等相应的场地、设施、设备和工具;“(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管理、技术人员;“(四)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并明确安全责任人;“(五)有相应的安全事故责任承担能力;“(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的安全事故责任承担能力的具体标准,由省燃气主管部门制定,并报省人民批准后执行。

“从事瓶装燃气充装的,还应当依法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九、删去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十、将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一条,修改为:“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十一、删去第三十六条。十二、将第四十二条改为第三十七条,修改为:“燃气用户应当配合燃气经营单位和个人进行燃气安全检查,按照燃气技术规范要求使用燃气。

“燃气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燃气燃烧器具;“(二)违反技术规范要求拆卸、安装、改装燃气燃烧器具;“(三)使用非法制造、报废、改装的气瓶或者超期限未检验、检验不合格的气瓶;“(四)加热、摔砸、倒卧、曝晒燃气气瓶或者改换气瓶检验标志、漆色;“(五)倾倒燃气残液或者用气瓶相互倒灌;“(六)进行危害室内燃气设施安全的装饰、装修活动;“(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十三、将第四十三条改为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推广使用燃气用波纹软管等防损、抗老化输气软管,提倡使用燃气泄漏报警器。”

宁波市燃气管理条例(2014修订)

12月27日从国家发展改革委获悉,为维护天然气市场价格竞争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举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于12月20日开始,对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天然气销售大庆分公司等17家企业涉嫌违反反垄断法问题开展调查。

发改委表示,进入冬季后,天然气消费量快速增长,供热工程改造也在进行中,一些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时有发生。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继续取有力措施,突出检查重点,督促相关企业和单位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价格政策。同时,要加强对供气供暖领域价格监管和反垄断执法,对侵害群众利益的案件,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情节严重的价格违法案件,要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同时,国家发改委还公布了4起供气供暖企业价格违法行为被查处的案例:

黑龙江省尚志市中鑫热电公司重复收取供热入网工程费,尚志市价格主管部门对该公司价格违法问题进行查处,责令该公司将多收价款36.12万元全部退还给用户,并处以罚款54.19万元。

浙江省海盐县天然气有限公司擅自提高天然气价格,被责令立即纠正价格违法行为,退还多收价款共计40.19万元。

四川省宣汉县宣汉和信天然气公司土主天然气供气站变相提高天然气价格,被价格主管部门责令将多收价款31.62万元退还用户。

山东省曹县恒源加气站擅自提高CNG天然气价格,被价格主管部门责令立即纠正违法行为,并没收违法所得。

浙江省矿产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2010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与使用安全,规范燃气市场经营秩序,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根据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规划和建设,燃气经营和使用,燃气设施保护和燃气燃烧器具管理,燃气安全和应急管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燃气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筹规划、保障安全、确保供应、规范经营和使用、节能高效的原则。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应当加强对燃气管理工作的领导,将燃气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建立燃气发展工作协调机制、燃气供应保障机制和燃气突发事故应急处置机制。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燃气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其所属的燃气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燃气管理工作。

县(市)区人民确定的燃气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职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规划、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质量监督、公安、工商行政管理、交通、环境保护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燃气管理工作。第六条 本市鼓励科技创新,加快推广使用安全、节能、高效、环保的燃气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七条 市、县(市)燃气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规划等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能源规划以及上一级燃气专项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燃气主管部门备案。第八条 进行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应当按照市、县(市)燃气专项规划的要求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配套建设的燃气设施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高层住宅、在燃气专项规划范围内新建的住宅小区和需要使用燃气的商业建筑或者公共建筑,应当配套建设管道燃气设施。

管道燃气设施已覆盖的区域,在住宅小区内不得新建气化站、瓶组站。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应当符合市、县(市)燃气专项规划。

对燃气专项规划范围内的燃气工程建设项目,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就燃气工程建设是否符合燃气专项规划征求燃气主管部门的意见;不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规划部门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就燃气工程建设是否符合燃气专项规划征求燃气主管部门的意见。第十条 燃气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和材料的购,应当遵循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标准以及技术规范,并依法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确保燃气工程质量和安全。第十一条 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燃气主管部门备案。燃气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设单位敷设地下燃气管道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在覆土前(用非开挖方式施工的,应当在接驳前)进行跟踪测量、竣工测绘;竣工测绘成果应当在燃气工程竣工后一个月内报测绘主管部门备案,并按照有关规定纳入本市工程管线综合信息平台。第三章 经营与服务第十二条 瓶装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许可证有效期为四年。

管道燃气经营实行特许经营许可证制度。

禁止个人从事管道燃气经营。第十三条 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许可条件:

(一)符合燃气专项规划要求;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五)有健全的经营方案和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当前我国或浙江产业政策的主要内容及特点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家对矿产的财产权益,加强矿产补偿费征收管理,促进矿产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根据院《矿产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矿产的,应当依照《规定》和本办法缴纳矿产补偿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国土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补偿费的征收工作。第四条 矿区范围在县级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补偿费由矿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国土管理部门负责依法征收。矿区范围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矿产补偿费由所涉及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国土管理部门负责依法征收。第五条 矿产补偿费由矿权人缴纳,按照矿产品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计征,以矿产品销售时使用的货币结算。

依法取得矿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为矿权人。

经过开形成的原矿或者经过选形成的精矿为矿产品。

矿权人销售矿产品的全部价款为矿产品销售收入。第六条 矿权人对矿产品自行加工、消耗的,按照国家规定价格计算销售收入;国家没有规定的,按照征收时矿产品的当地市场价格计算销售收入。

矿权人向境外销售矿产品的,按照国际市场销售价格计算销售收入。第七条 除下列规定外,矿产补偿费征收的费率按照《规定》执行:

(一)未经销售环节直接加工的砖瓦用粘土矿产,用于新型墙体材料生产的,其矿产补偿费折算为按照成品砖瓦销售收入的0.2%计费;用于粘土实心砖生产的,其矿产补偿费折算为按照成品砖瓦销售收入的0.8%计费。

(二)矿泉水的矿产补偿费以扣除包装费后的销售收入计费。第八条 矿产补偿费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矿产补偿费=矿产品销售收入×补偿费费率×开回率系数

开回率系数=核定开回率÷实际开回率

矿山企业的开回率是指全矿山(井)的总指标。

核定开回率以按照国家规定经批准的矿山设计为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只要求有开方案,不要求有开设计的,其开回率由县级以上人民国土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核定。

实际开回率以矿山地测人员进入场实地测量计算,并经县级以上国土管理部门核实的开回率指标为准。

石油、天然气、矿泉水、地热及国家暂不要求制定开回率的砂、石、粘土等矿种的开回率系数按1计算。

对应当制定而未制定开回率考核指标的,开回率系数按1.2至1.5计算。第九条 矿权人在缴纳矿产补偿费时,应当按照规定填报《矿产补偿费月(季)度申报表》,并提供矿产品的名称、产量、销售数量、销售价格等有关数据和资料。第十条 矿权人应当按照国土管理部门审核确定的数额缴纳矿产补偿费。

征收矿产补偿费,应当出示由省国土管理部门核发的《浙江省矿产监察证》。第十一条 经国土管理部门批准,收购未缴纳矿产补偿费矿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为代扣代缴矿产补偿费的义务人,应当履行代扣代缴矿产补偿费的义务。

缴纳和汇交矿产补偿费,必须使用由财政部统一监制的《矿产补偿费专用缴款书》。第十二条 矿产补偿费按月缴纳,每半年结算一次;每月缴纳的时间为次月10日前,上半年缴清时间为7月31日前,下半年缴清时间为次年的1月31日前。

矿权人依法中止或者终止矿活动时,应当结缴矿产补偿费。第十三条 符合《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减免矿产补偿费条件的,经省国土管理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批准,可以减免。但减缴额度超过应缴款50%的,应当经省人民批准。第十四条 矿权人要求减免矿产补偿费,必须在每年1月15日前就本年度减免理由、减免期限及减缴额度等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照下列规定填报《免(减)缴矿产补偿费申请书》:

(一)国家、部队、外省和省属国有矿山企业,报省国土管理部门;

(二)设区的市属国有矿山企业,报设区的市国土管理部门;

(三)其他矿山企业,报县级人民国土管理部门。

设区的市、县(市、区)国土管理部门接到减免申请后,应当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在1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报送省国土管理部门;省国土管理部门接到减免申请后,应当会同省财政部门在30日内审批,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原审核部门。

经批准免缴矿产补偿费的矿权人,应当每半年向当地国土管理部门报送一次矿产品产量、销售数量、销售价格和实际开回率等有关资料;免缴期不足半年的矿权人,应当在免缴期结束后15日内报送。

批准减缴矿产补偿费的,应当报国土部和财政部备案。

浙江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条例(2021修正)

“十一五”时期浙江省产业政策的主要内容和特点分析 内容摘要: 产业政策是国家根据经济发展的要求和一定时期内产业的和变动趋势,以市场机制的作用为基础,对产业结构、产业组织和产业布局等进行规划、干预和引导的一系列政策的总和。制定正确的产业政策,明确国民经济各个领域中支持和限制的重点,是调整产业结构、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依据。本文试以我省“十一五”规划为依据,对我省产业政策主要内容与特点作一阐述。 关键词: 浙江 十一五 产业政策 主要内容 特点  根据我省“十一五”规划,我省“十一五”时期产业政策主要内容与特点是:顺应集群化、信息化、国际化和生态化发展趋势,抓住新一轮全球产业结构调整的机遇,把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作为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中心环节,推动产业结构由“二三一”向“三二一”转变,走出一条互动互补、集聚集约、创新创优、高质高效的产业发展之路,成为我国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先行区。现将有关内容分述如下: 一、加快产业优化升级。一是以自主创新推动产业升级。加快推进产业结构调整,是实现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提高国际竞争力的必由之路。按照“优农业、强工业、兴三产”的总体要求,提升发展传统产业,加快发展高技术产业、装备制造业、临港工业和新兴产业。把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作为推进产业结构调整的中心环节,围绕打造先进制造业基地、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创建生态省、发展循环经济、海洋经济和现代服务业等战略重点,取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等多种自主创新形式,组织实施一批关键技术、共性技术及重要装备开发项目。加快创新成果运用,逐步实现由初级简单生产和贴牌生产为主向自主创新、自有品牌为主转变,培育一批知名品牌、龙头企业和优势行业,打造品牌大省。二是加快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围绕环杭州湾、温台沿海、金衢丽三大产业带建设,加大国家、省级各类开发区(园区)的建设力度,积极引入孵化器、研发服务等各类创新创业载体,构筑全国一流的产业集聚和发展平台。整合提升块状特色经济,形成若干总量规模、创新能力、装备水平、市场份额等居全国前列的制造中心和特色产业基地,培育国际性产业集群。努力在电子通信设备、生物医药、交通运输设备、环保专用设备、大型石化等领域取得重大突破,形成一批大企业、大集团,充分发挥对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的引领和带动作用。三是大力发展高效生态农业。把发展高效生态农业作为我省现代农业建设的主攻方向,科学制定高效生态农业产业发展规划,努力形成区域化布局、产业化经营和社会化服务的现代农业发展新格局。大力推进科技兴农,实施“种苗”工程,加强节约、绿色安全和加工增值技术的推广应用,探索农作制度创新,建立健全农业标准化体系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体系。加快优势产业和品牌产品培育,大力发展专业大户和专业合作社,增强农业龙头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和对农户的带动力。拓展农业发展空间和农产品市场。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加强粮食市场体系和储备体系建设,确保粮食安全。 四是大力发展服务业。把服务业发展作为新的经济增长点和结构调整的战略重点,提高服务业增加值占生产总值的比重。充分发挥我省服务业的比较优势,壮大商贸物流、金融保险、旅游会展、文化和房地产等优势服务业,加快培育信息、科教、中介、社区、公共服务业等新兴服务业。适应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和产业升级需要,大力发展生产业。进一步加快体制机制创新,放宽市场准入,引导各类服务业向产业化、社会化、信息化、品牌化方向发展。努力扩大服务业利用外资,加强浙港澳台服务业合作,大力发展国际服务贸易,不断提高服务业发展整体水平。 二、统筹城乡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强化要素保障。继续推进“五大百亿”工程,基本形成布局合理、结构优化、功能完善、适度超前的基础设施体系。加强水利设施建设,加大水保护和合理开发力度,全面规划和建设安全饮水、治污净水、节约用水、科学调水等“四水工程”。加强电源与电网的配套建设,优化发展火电,积极发展核电,大力开发利用天然气、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等清洁和可再生能源,力争实现电力供给适度超前。合理围垦滩涂、开发低丘缓坡,积极开展土地整理,盘活土地存量,优化土地配置。大力发展公路、铁路、航空、水运、管道等多种交通设施,形成以中心城市为枢纽,高速公路、电气化铁路、干线航道为骨架的立体化综合交通网络。重视改善城市交通,有条件的地方积极发展轨道交通。积极推进通信、广电、计算机三网融合,打造大容量、高速率、智能化的信息网络平台,全面推进、企业、社区和家庭信息化。强化沿海防台御潮、高标准城市防洪、主要水系和流域治理、抗震及地质灾害避险等重要工程建设,健全预测预防和紧急救援体系,全面提高综合防灾减灾能力。 三、积极推进区域协调发展。一是形成功能布局合理的区域发展格局。按照统筹区域发展的要求,进一步明确区域发展功能定位,合理引导生产力布局和要素流向。进一步提升环杭州湾和温台沿海产业带发展水平,加大金衢丽产业带建设力度,促进杭湖宁沿线经济加快发展,积极保护和合理开发山地海洋生态区。继续大力发展县域经济,充分发挥县域在促进区域协调发展中的基础性作用。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区域规划、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的衔接,根据不同区域的环境承载能力和发展潜力,明确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的主体功能区划,逐步形成功能定位清晰、发展导向明确、开发秩序规范、经济发展与人口环境相协调的区域开发格局。二是增强城市的辐射带动作用。积极推进城市化,促进大中小城市协调发展,强化城市要素集聚和经济辐射功能,充分发挥城市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龙头带动作用。完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继续加快杭州、宁波、温州三大中心城市和浙中城市群建设,积极支持区域中心城市做强做大。鼓励大中城市通过城际快速干道等连接周边小城市,形成组群式城市发展格局。鼓励更多的县城和中心镇发展成为功能健全的中小城市,加快培育小城镇,使之成为连接城乡的节点和繁荣农村、服务农业、集聚农民的重要载体。三是支持欠发达地区跨越式发展。立足优化全省区域经济布局,着眼缩小区域间居民收入水平和生活质量差距,加大统筹区域发展力度,努力使欠发达地区的发展成为我省经济新的增长点。继续推进山海协作、欠发达乡镇奔小康和百亿帮扶致富工程,支持欠发达地区因地制宜发展特色产业和生态经济,促进下山移民和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走人口内聚外迁、自我积累和借力发展相结合的道路。加大对欠发达地区的支持力度,健全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完善生态补偿机制,不断提高欠发达地区的发展能力,加快革命老区、民族地区、山区和海岛经济社会发展。四是建设海洋经济强省。认真贯彻落实《浙江海洋经济强省建设规划纲要》,以滨海城市和陆域经济为依托,统筹陆海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治理。加快宁波、舟山港口一体化进程,加强沿海港口建设和整合,充分发挥港口的带动作用。加快外贸物流、战略物资储运基地建设和以能源、石化、钢铁、船舶、汽车等为主的临港工业基地建设,积极发展海运业和海洋旅游业。优化海洋渔业结构,加快渔民转产转业。深入实施“科技兴海”战略,建设海洋科技创新体系,培育海洋新兴产业。加大海洋基础设施建设力度,推进“大岛建、小岛迁、陆岛连”,加快海岛水源和海水淡化工程建设。科学合理开发滩涂,建立海洋生态自然保护区和海洋特别保护区,加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 四、建设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

一是逐步形成节约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模式。以节约利用和提高利用率为重点,以发展循环经济为基本途径,促进的高效、循环利用和污染物排放的不断减量,促进形成可持续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方式。着力构建节约型产业结构,控制高能耗项目,禁止高污染项目,淘汰浪费、污染环境的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扶持发展污染小、消耗低、效益高的节约型产业。坚持集约、节约利用土地,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水。推广高性能、低耗材、环保型的建筑材料,建设节能省地型住宅和公共建筑。开发和使用环保型运输工具,建设绿色交通系统。大力倡导健康文明、有利于节约和保护环境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方式,增强全民节约和环保意识,鼓励使用能效标识产品、节能节水认证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消费绿色标志食品和有机标志食品,减少过度包装和一次的使用,形成节约型消费模式。建设节约型,发挥在节约型社会建设中的引领、示范和表率作用。

二是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加强发展循环经济的地方性法规和评价体系建设,制定实施节约和综合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再生回收利用等循环经济专项规划。充分发挥价格、税收、金融、财政等经济政策对循环经济的引导和推动作用,完善价格市场形成机制和环境有偿使用及补偿机制。全面推行清洁生产,促进污染防治从末端治理转向预防和全程监控,最大限度地减少消耗和废弃物排放。积极推进废弃物回收和循环利用,完善再生回收、加工和利用体系。大力实施“991”行动,抓好重点领域和重点项目,形成一批示范企业、园区和城镇。

三是加强环境治理和保护。深入实施浙江生态省建设规划纲要,加大对重点流域、重点区域和重点企业的环境污染整治,强化企业的环保责任,依法有序地解决突出的环境污染问题。加大八大水系及杭嘉湖、宁绍、温黄和温瑞平原河网等重点流域污染治理,抓好造纸、化工、建材、医药、皮革等重点行业的污染整治,减少农业面源污染,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加快水污染控制设施建设,全面推进水污染防治工作。强化对大气污染、固体物污染、噪音污染的综合整治,加大核安全和辐射环境监管,推广化、无害化的垃圾处理方式,进一步改善环境质量。积极推动重要生态功能区建设,加强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湿地保护和生态公益林建设,提高植被覆盖率和林相质量。 四、促进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以省属国有企业为重点,以产权多元化为主要内容,积极推进规范化公司制改造,全面完成新一轮国有企业改革。进一步健全国有资产监管体系,完善出资人制度,规范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加强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管。大力支持和推动民营经济新飞跃,积极引导民营企业加强制度创新、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更好地发挥民营经济在发展经济、扩大就业、活跃市场等方面的重要作用。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营造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鼓励民营企业进入基础设施、公用事业、文化产业等领域。支持民营企业通过相互参股、收购兼并、外资嫁接等多种途径加速发展。大力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等相互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五、健全现代市场体系。继续巩固和发展商品市场优势,大力推进资本、土地、技术、人才等要素市场建设。运用现代信息技术、交易方式和新型流通业态,改造提升传统商品市场,打造若干区域性、国际性贸易中心。深化金融改革,把地方性金融机构建设成为资本充足、内控严密、运行安全的现代金融企业。积极引进外资金融机构。继续抓好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改革,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继续做好企业上市和债券发行工作,扩大直接融资比重,增强“浙江板块”的影响力。推进产权交易市场建设,发展风险投资和产业投资基金。发展和规范各类行业协会、中介组织。建设“信用浙江”,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健全失信惩治制度。健全产品质量监管机制,打击制售、商业欺诈、偷逃骗税和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整顿规范市场秩序。 六、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一是做优外贸、做强外资、做大外经,不断提高经济国际化水平。加快转变外贸增长方式,优化一般贸易结构,推动加工贸易转型,加快发展服务贸易。扩大性产品、先进技术和关键设备的进口,更好地发挥进口贸易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不断提高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创新引资方式,扩大引资平台,继续推进“以民引外”、“以外引外”、跨国并购、海外上市,大力引进对我省产业升级具有重大带动作用的大项目、大企业。加快“走出去”步伐,推动企业开展对外投资和跨国经营,承包海外工程,开展国际劳务合作。积极开展境外合作,强化我省境外重要物资保障。积极运用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发挥行业组织的自律和协调职能,应对国际贸易摩擦。扩大口岸开放,加强外贸“大通关”建设,加快推进对外投资便利化,保障境外投资的合法权益。二是加强国内经济合作与交流。积极推进长三角经济一体化进程,推动浙沪、浙苏主要城市的市场互通、产业互补、设施共建、信息共享、环境共保,加强长三角金融合作。积极参与中央关于西部大开发、东北等老工业基地振兴和中部崛起等战略部署的实施,继续做好对口支援和对口帮扶工作,深化与东部沿海省市和港澳台的合作与交流。鼓励企业在省外投资创业,建立粮食、能源、原材料和制造加工基地,充分利用省外的资金、技术、人才、信息等发展平台,拓展发展空间,实现优势互补、合作共赢。鼓励跳出浙江发展浙江,鼓励浙商回乡投资创业,积极引进国内先进企业,实现走出去和引进来的良性互动。七、建设科技强省。把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作为建设科技强省的核心内容。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扩大科技交流与合作,加快建设各类科技创新平台,构筑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紧密结合的开放型区域创新体系。优化整合技术创新,推进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的联合攻关,努力在信息、生物、新材料、海洋、装备制造等领域掌握一批核心技术,拥有一批自主知识产权。强化高校和科研院所创新功能,引进大院名校共建创新载体,鼓励大企业建立研究开发机构,继续大力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大力发展技术市场,办好中国浙江网上技术市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加强科普工作,提高全社会的科技意识和公众的科学素养。八、促进就业。把扩大就业、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优先目标。积极发展就业容量大的劳动密集型产业、服务业和各类所有制的中小企业,增加就业总量,实现比较充分的社会就业。完善市场导向就业机制,加快建设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健全就业服务体系。加强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全面提高劳动者的就业竞争能力。 以上是我省“十一五”时期产业政策主要内容与特点。概括起来,我省“十一五”时期产业政策的核心是: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优化产业结构、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湖州市德清县今年有没有环境污染整治,整治包括哪些行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保护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输送石油、天然气的管道以及管道附属设施(以下统称管道)的建设和保护,适用本条例。

海上管道、城镇燃气管道和炼油、化工等企业厂区内管道的建设和保护,不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管道保护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建立领导、部门监管、社会监督和管道企业负责的机制,落实和强化管道企业的主体责任。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加强对管道建设和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管道保护联席会议制度,督促、检查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依法履行管道建设和保护的监督管理职责,决定相关重大事项,组织排除管道的重大外部安全隐患,加强管道保护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

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承担管道建设和保护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发展改革(能源)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管道建设和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以及危害管道安全违法行为的查处,指导、监督管道企业履行管道保护义务。

县级以上人民公安机关依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管道保护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以及危害管道安全违法行为的查处。

县级以上人民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职责共同做好管道建设和保护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强制、监督检查等职权,可以根据省人民的决定,由设区的市、县(市、区)综合执法部门行使。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七条 省发展改革(能源)、自然主管部门根据全国管道发展规划以及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共同组织编制省管道发展和布局规划。组织编制省管道发展和布局规划应当征求省有关部门,有关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以及管道企业的意见。

省管道发展和布局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

因国土空间规划修改、地质结构变化等因素可能影响管道安全的,省发展改革(能源)、自然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修改省管道发展和布局规划。

国土空间规划的修改,涉及现有管道改建、搬迁的,应当征求管道企业的意见;确需管道改建、搬迁或者增加防护设施的,应当与管道企业协商确定补偿方案。第八条 管道企业应当根据省管道发展和布局规划编制管道建设规划,将管道建设规划确定的管道建设选线方案报拟建管道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自然主管部门审核,并报省发展改革(能源)主管部门备案;选线方案经自然主管部门审核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应当依法纳入拟建管道所在地的国土空间规划。第九条 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的管道建设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县级以上人民自然主管部门不得在管道建设用地范围内批准妨碍管道建设的其他建设项目。第十条 管道企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管道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以及其他行政许可手续。

管道企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规定,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管道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管道工程建设有关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进行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确保工程质量。

管道确需通过地质结构复杂、人口密集、水源保护等特殊区域的,应当提高管道建设标准,并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第十一条 管道的安全保护设施应当与管道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管道建设使用的管道产品及其附件的质量,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管道受地理条件限制,不能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容易发生洪灾、地质灾害的区域的,管道企业应当提出防护方案。

新建、改建、扩建的管道与房屋、铁路、公路、河(航)道、港口、市政设施、水利设施、军事设施、光缆、电缆等的保护距离,不能满足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管道企业应当提出防护方案或者改线方案。

防护方案或者改线方案应当经专家评审论证后,报管道所在地县(市、区)发展改革主管部门批准;涉及的管道跨县(市、区)的,报设区的市发展改革主管部门批准;涉及的管道跨设区的市的,报省发展改革(能源)主管部门批准。

有的,德清县大气污染防治行动(2014~2017年)

为切实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努力建设美丽德清,根据《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的通知》(国发〔2013〕37号)、《浙江省人民关于印发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2013~2017年)的通知》(浙政发〔2013〕59号)、《湖州市人民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2014~2017年)的通知》(湖政办发〔2014〕49号),制定本行动。

一、总体思路与目标

以能源和产业结构调整、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业废气污染整治、城乡废气治理等为突破口,坚持源头治理、综合防治,倡导绿色低碳生产生活方式,构建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大气污染防治新局面。通过四年时间的努力,全县环境空气质量明显改善,重污染天气大幅减少。到2017年,全县细颗粒物(PM2.5)浓度在2013年基础上下降30%以上。

二、重点任务

(一)调整能源结构

1.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制定煤炭消费总量控制方案,通过逐步提高接受外输电比例、增加天然气供应、加大非化石能源利用强度等措施替代燃煤,到2017年,除统调燃煤电厂用煤外,全县煤炭消费总量同比2012年平均下降10%以上。耗煤项目实行煤炭减量替代,新建项目禁止配套建设自备燃煤电站。除热电联产外,禁止审批新建燃煤发电项目。(县经信委牵头,县发改委配合)

2.创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制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建设方案。2015年底前,县城武康建成区基本建成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禁燃区内不再审批新增燃烧高污染燃料工业锅炉,禁燃区内已建成的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各类设施要限期拆除或改造使用清洁能源。2017年底前,县城武康建成区除集中供热锅炉外,全面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禁止进口、使用高灰份、高硫份的劣质煤,限制高硫石油焦进口。(县发改委牵头,县环保局、县经信委、县质监局、县商务局配合)

3. 推进工业园区集中供热和清洁能源替代。制定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集中供热建设方案,积极推行大电厂集中供热模式,建设和完善热网工程。2015年底前,全县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基本实现集中供热。2017年底前,全县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全面实现集中供热,热网覆盖区域内分散燃煤锅炉全面淘汰。

2015年底前,全县基本淘汰10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煤锅炉。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燃煤锅炉、窑炉的天然气改造任务,在供热、供气管网不能覆盖的地区,改用电或其他清洁能源。(县经信委牵头,县发改委、县环保局、县质监局配合)

4.发展清洁能源。制定天然气开发利用方案,加快推进天然气管网设施、汽车加气站建设,2015年底前,实现县城武康建成区供气管网全覆盖。加快推进风电、太阳能、生物质能、浅层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到2015年,全县可再生能源占全县能源消费总量3%左右。(县发改委牵头,县经信委、县建设局、县供电公司配合)

5.严格节能措施。严格落实节能评估审查制度,新建高耗能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要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用能设备达到国家一级能效标准。积极发展绿色建筑,新建建筑要严格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推广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地源热泵、空气源热泵、光伏建筑一体化、“热—电—冷”三联供等技术和装备。(县经信委牵头,县建设局、县环保局配合)

(二)防治机动车污染

1.强化机动车环保管理。深入实施《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严格新车环保准入,强化车辆登记、检测、维修、报废全过程管理。鼓励出租车每年更换高效尾气净化装置。新车及外地转入车辆实施更高要求的机动车排放标准,自2016年起,实施汽、柴油车国Ⅴ排放标准,自2017年起,新生产的低速货车执行与轻型载货车同等节能和排放标准,达不到标准要求的新车及外地转入车辆不得登记注册。加快推进公交车、出租车、低速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升级换代,限制低速汽车在城市中心区域行驶,加强“黄标车”限行区域内高污染车辆的限行管制,加快淘汰老旧汽车,2015年底前,淘汰所有“黄标车”。(县公安局、县环保局牵头,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局、县质监局配合)进一步完善机动车环保检测和监管体系,加强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县环保局牵头,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配合)

2.推进油品升级。按照省、市统一部署,全面供应国Ⅳ标准的车用汽油,加强市场监管,严厉打击以次充好行为;2014年底前,全面供应国Ⅳ标准的车用柴油;2015年底前,全面供应国Ⅴ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县商务局牵头、县市场监管局配合)

3.大力发展清洁交通。取财政补贴等措施,大力推广清洁能源汽车,公交、环卫等行业和机关要率先使用纯电动等新能源汽车,每年新增或更新的公共汽车中清洁能源汽车的比例达到40%以上。在用营运公交车每年完成清洁能源改造10%左右。(县交通运输局牵头,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建设局配合)

4.实施交通治堵工程。实施公交优先战略,加强步行道、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倡导拼车、通勤班车出行。不断提高公共交通出行分担率,到2017年,城市公共交通出行分担率达到12%以上。取鼓励绿色出行、加快推进ETC工程等措施,降低机动车使用强度,促进道路畅通。(县交通运输局牵头,县建设局、县公安局配合)

(三)治理工业污染

1.实施脱硫脱硝工程。2014年底前,全县基本完成热电企业脱硫工程建设。2015年底前,所有有色金属冶炼企业都要安装脱硫设施,全县所有燃煤锅炉和工业窑炉完成脱硫设施建设或改造。2015年底前,所有火电机组(含热电)、水泥回转窑完成烟气脱硝治理或低氮燃烧技术改造设施建设并投运,所有火电机组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应在2014年7月1日前达到《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规定的浓度限值。2017年底前,所有新建、在建火电机组必须完成烟气清洁排放技术改造。(县环保局牵头,县经信委、县发改委配合)

2.治理工业烟粉尘。火电、水泥、有色、化工等行业以及燃煤锅炉项目统一执行国家新标准中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未达标的必须按国家标准规定期限完成升级改造。2014年7月1日底前,所有火电机组(60蒸吨/小时以上锅炉)要完成提标改造并严于国家标准要求。2015年底前,全县保留的燃煤锅炉和工业窑炉基本完成除尘设施建设或改造,全面消除烟囱冒黑烟现象。(县环保局牵头,县发改委、县经信委、县质监局配合)

3.实施挥发性有机废气治理。加快实施《浙江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方案》,2014年6月底前,完成印染行业定型机废气整治和加油站、储油罐、油罐车油气回收工作。2015年底前,完成方案确定的重点整治工程建设与验收。2017年底前,完成涂装、合成革、生活服务、橡胶塑料制品、印刷包装、木业、制鞋、化纤等主要行业的VOCs整治,基本建成挥发性有机废气(VOCs)污染防控体系,VOCs排放量削减20%以上。(县环保局牵头,县经信委、县市场监管局、县质监局配合)

(四)调整产业布局与结构

1.严格产业准入。全县禁止新建20蒸吨/小时以下的高污染燃料锅炉,禁止新建直接燃用非压缩成型生物质燃料锅炉。原则上县城武康建成区不新建以生物质为燃料的锅炉,县城武康建成区以外,鼓励以压缩成型生物质为燃料的锅炉项目建设。坚决遏制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盲目扩张,产能过剩行业新、改、扩建项目要实行产能等量或者减量置换。把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指标作为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县经信委牵头,县发改委、县环保局、县国土局、县建设局、县市场监管局配合)

2.优化区域布局。加快对城市建成区内大气重污染企业实施搬迁改造,推动工业项目向园区集中。县城武康建成区于2015年底前基本完成大气重污染企业关停或搬迁改造工作,2017年底前,县城武康建成区全面完成大气重污染企业关停或搬迁改造工作。(县经信委牵头,县发改委、县国土局、县环保局、县建设局、县市场监管局配合)

3.淘汰落后产能。2014年底前完成“十二五”落后产能淘汰任务。2017年底前,按照《浙江省淘汰落后产能规划(2013-2017年)》,全面完成落后产能淘汰任务,淘汰产能目录定期向社会公布。(县经信委牵头,县发改委配合)

4.推行清洁生产。2015年底前,对全县水泥、化工、有色金属冶炼等重点行业进行清洁生产审核,到

2017年,以上重点行业的排污强度较2012年下降30%以上。推进非有机溶剂型涂料和农药等产品创新,减少生产和使用过程中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对所有露天煤堆场等实施封闭管理,确实无法全封闭的应建设防风抑尘设施。(县经信委牵头,县环保局、县商务局配合)

5.发展循环经济。鼓励产业集聚发展,实施园区循环化改造,构建循环型工业体系。到2017年,全县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比2012年降低20%,省级园区全部实施循环化改造。主要有色金属品种循环化再生比重达到40%以上。(县发改委牵头,县财政局、县经信委、县商务局、县环保局配合)

(五)整治城市烟尘

1.控制施工扬尘。制定完善扬尘污染管理办法。建立健全扬尘管理机制,积极创建绿色工地,实施施工工地封闭管理,做到施工现场围挡、工地砂土覆盖、工地路面硬化、拆除工程洒水、出工地运输车辆冲净且密闭、暂不开发的场地绿化、外脚手架密目式安全网安装“七个100%”落实。建立对违法违规企业的长效制约机制,施工单位因扬尘污染受到行政处罚的,作为不良行为录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信息网站予以公示。(县建设局牵头,县城管执法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国土局、县公安局配合)

2.控制道路扬尘。渣土运输车辆应取密闭措施,逐步推行卫星定位系统。(县城管执法局牵头,县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局配合)强化道路扬尘治理,逐步减少城区裸露地面积,探索建立城乡一体的道路路面保洁机制,着力提高城镇道路机械化清扫率,到2015年,县城武康建成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45%以上,到2017年,县城武康建成区II级以上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53%以上。(县城管执法局牵头,县公安局、县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国土局配合)

3.控制餐饮油烟。禁止在未经规划作为饮食服务用房的居民楼或商住楼内新建从事产生油烟的餐饮经营活动。所有产生油烟的餐饮企业、单位须安装油烟净化装置,并建立定期清洗的制度,确保净化装置高效稳定运行。2015年底前,县城武康建成区全面完成餐饮油烟治理,并建立定期清洗和长效监管机制。(县城管执法局牵头,县环保局、县市场监管局配合)

4.控制烟尘扰民。禁止露天焚烧生活垃圾、工业边角料。严格控制露天烧烤。(县城管执法局牵头,县环保局配合)加大烟花爆竹禁燃力度,严禁在规定时间、规定地点外燃放烟花爆竹。(县公安局牵头,县环保局、县城管执法局配合)对有烟粉尘排放的码头、物流露天堆场等实施封闭管理,确实无法封闭的建设防风抑尘设施。(县交通运输局牵头,县环保局配合)2015年底前,按要求建成烟控区。

5.控制装修、干洗废气污染。严格执行挥发性有机溶剂含量限值标准,推广使用水性涂料,鼓励生产销售和使用低毒、低挥发性溶剂。民用建筑内外墙体涂料强制使用水性涂料,家庭装修倡导使用水性涂料。(县建设局牵头,县城管执法局、县环保局配合)干洗企业严格执行国家《洗染业管理办法》,新开洗染店或新购洗染设备的,必须为全封闭式干洗机并增加压缩机制冷回收系统,在用干洗设施要进行治理,强制回收干洗溶剂。2015年底前,全面完成干洗业废气治理。(县城管执法局牵头,县环保局、县市场监管局配合)

(六)控制农业农村废气污染

1.禁止秸秆焚烧。制定秸秆及农作物废弃物综合利用实施方案,加快推进秸秆及农作物废弃物综合利用,鼓励秸秆化、商品化。力争到2017年,基本形成秸秆还田和多元化利用格局,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0%以上。要广泛开展宣传教育,严格执法监管,建立健全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长效监管机制。要在秸秆焚烧的集中时段,组织力量深入田间地头,严防随意焚烧。(县农业局牵头,县环保局、县发改委配合)

2.控制农业氨污染。积极推行测土配方施肥和减量增效技术,大力推广有机肥,引导农民科学施肥,着力提高肥料利用率,减少农田化肥使用量,减少氨挥发和逸出。(县农业局牵头、县发改委配合)

3.实施矿粉尘治理。2015年底前,所有碎石场要落实扬尘、粉尘控制措施。(县矿治办牵头,县国土局、县环保局配合)

4.实施关闭矿山治理。完成废弃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到2017年底,关闭矿山治理率达到90%以上。(县国土局牵头,县矿治办、县水利局、县林业局配合)

5.实施绿化造林工程。大力开展植树造林,加强生态公益林、防护林建设,增强森林生态功能。到2015年,全县完成新造林2.6万亩以上,森林覆盖率达到50%以上。(县林业局牵头,县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配合)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切实加强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并逐年制定实施大气污染防治年度,确保本方案各项任务和重点项目的落实。各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由相关牵头单位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天 猫有美国进口普卫欣可以有效减少雾霾吸入。

(二)严格督查考核

各部门对各自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负总责,并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将大气污染防治具体工作分解到乡镇。县有关部门要加强评估考核,考核结果作为部门、乡镇(开发区)领导班子政绩评价的重要依据,并与建设项目审批以及财政资金奖惩结合,考核结果要公开发布,接受公众监督。定期开展督查通报,对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的部门、乡镇(开发区)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诫勉谈话或问责。

(三)完善政策法规

研究出台高耗能、高污染和性行业准入条件,制定符合我县功能定位的产业准入目录,强化节能环保指标约束,把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和VOCs排放总量指标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引领绿色发展,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制定实施餐饮油烟、工地及道路扬尘、矿山粉尘等管理规范。

(四)强化激励机制

创新有利于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价格、信贷、用地等政策措施,实施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及烟粉尘减排电价,完善天然气价格政策,有效推进节能环保和清洁能源利用。加大财政投入,对脱硫脱硝工程,热电清洁化改造、燃煤锅炉淘汰、煤改气,有机废气污染治理,黄标车淘汰、机动车油改气,“两高”行业企业退出等给予引导性资金支持,促进整治提升和转型发展。

(五)强化监管执法

积极开展各类执法检查,始终保持打击各类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加强对火电厂用煤总量、煤质以及餐饮、干洗、露天焚烧废弃物等生活源的监管。对未完成整治的企业,从新项目准入、排污许可证核发、各类评优及资金补助等各方面予以制约;对拒不执行责令停产、停业、关闭或者停产整治等决定继续违法生产的企业,依法予以强制执行,对涉嫌环境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产能过剩行业新、改、扩建项目实行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对未通过能评、环评审查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备案,不得提供土地,不得批准开工建设,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有关单位不得供电、供水。

(六)加强预警应急

制定《德清县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加强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和应对工作,做好环境空气质量、空气污染气象条件的监测和预报,细化大气重污染源清单。当出现恶劣空气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根据轻重缓急,渐次实施重点污染源限产限排和停工停产,以及机动车限行、扬尘管控等措施,防治大气污染的蔓延,切实保障公众健康。加快大气复合污染监测、评价、监管、信息、应急、监察及机动车排污监控等能力建设,进一步完善机动车排污监管平台和环境空气质量的监测信息发布和预报制度,及时发布预警应急信息。

(七)加强区域协作

积极与周边地区加强应对重污染天气的区域协作,组织开展联合检查执法、信息共享、监测预警应急等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协调解决跨区域的大气环境突出问题,交流沟通和及时通报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展,提高跨区域大气污染应急联动、协作处置的能力。并结合实际,建立重污染天气防治跨区域联防联控机制。

(八)强化科研支撑

开展大气污染防治重大科技攻关,加强县域大气污染特征、形成机制、环境效应(灰霾)、健康影响和大气污染预报等方面的基础性研究。发展环保公共科技创新服务平台,积极推广脱硫脱硝、高效除尘、VOCs治理等关键技术,创新发展清洁能源,大力发展环保产业,以重点示范工程建设,带动重点行业节能环保水平提升,促进绿色生产、可持续发展。

(九)鼓励公众参与

广大企业和群众是污染整治的直接参与者、监督者和受益者,是污染整治的最主要的责任主体和推动力量。进一步加强信息公开、畅通举报渠道,创设有利于群众参与监督的各种载体,包括把大气污染防治的宏观决策、治理过程和治理结果全部向社会公布,全面接受公众监督评判。加大宣传力度,借势借力推动我们的工作,动员广大企业和群众自觉遵守环保道德,积极参与环保行动,形成共建共享的工作机制,构建节约能源、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和增长方式,形成文明、节约、绿色的消费方式和生活习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