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河北省新建商品房 燃气初装费由开发商缴纳

2.河北省天然气补贴几年

3.河北多地农村天然气恢复有关河北农村天然气改造使用的最新规定

4.河北沧州疫情期间天然气欠费停气吗

河北规范天然气价格_河北2020年天然气价格

第一条 为加强燃气管理,规范燃气经营和使用行为,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和社会公共安全,根据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设施建设与保护、燃气燃烧器具安装与维修、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燃气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确定的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燃气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鼓励、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安全、节能、高效、环保的燃气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

第五条 燃气行业协会应当建立行业自律机制,依法制定行业行为准则和服务规范,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合法权益,督促燃气经营者守法经营、诚实守信、严格自律。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能源规划以及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燃气发展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规划时限、发展目标、燃气气源、燃气种类、燃气供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燃气设施建设用地、燃气设施保护范围、燃气供应保障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等。

第七条 城乡建设应当按城乡规划和燃气发展规划的要求,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预留的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改变用途。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就燃气设施建设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征求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意见书。

第八条 在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不得另外建设独立的管道供气设施。已经建成的独立管道供气设施应当并入燃气管网。

第九条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进行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建设单位应当自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所在地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在管道燃气供气规划区域内,与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配套建设的管道燃气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组织编制燃气应急预案,加强演练,取综合措施提高燃气应急保障能力,建设燃气供应应急保障设施,确保在燃气供应严重短缺或者供应中断等突发发生后能够优先保障居民生活燃气供应。 第十一条 从事燃气经营活动应当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并依照许可的经营范围、经营类别、期限和规模等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个人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活动的,必须具备包括由接卸、储存、灌装、倒残等完整生产工艺的液化石油气储配站,方可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

申请人凭燃气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依法取得规划选址意见书或者规划许可证;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工程项目经验收合格;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四)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五)有与经营规模、类别相适应的注册资本金和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三条 从事燃气气源销售的、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的、液化天然气加气站、压缩天然气加气子站,其燃气经营许可证由设区的市燃气管理部门核发,报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跨设区的市经营燃气气源销售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从事液化天然气经营的、压缩天然气加气母站,其燃气经营许可证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

第十四条 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向燃气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验资报告;

(四)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务、职称、安全技能考核合格证书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书;

(五)经营场所和办公场所证明;

(六)燃气工程项目规划、施工许可等批准文件、工程竣工验收文件和特种设备、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等资料;

(七)供气协议书或者供气意向书,气源来源证明;

(八)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技术岗位操作规程,事故应急抢险预案和抢险车辆及设备名录,企业服务规范等。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除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提供当地人民或者燃气管理部门为其划定的经营区域证明文件或者特许经营协议。

燃气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变更燃气经营许可证载明内容的,应当向原核发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原核发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办理。

第十六条 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满后,燃气经营者继续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满90日前向原核发部门提出换证申请,经审查合格后换领新证。

第十七条 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每2年至少对用户使用的燃气设施、燃气计量表和燃气燃烧器具及连接件和紧固件免费提供一次入户安全检查,并建立完整的检查档案。

管道燃气经营者巡查人员入户检查时,应当提前通知管道燃气用户,并出示有效工作证件。

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用户,对用户不遵守安全用气规定出现安全隐患的,应当提醒用户整改,用户应当及时进行整改;用户不按规定落实整改可能造成安全事故的,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停止供气,并在隐患消除后立即恢复供气。

用户应当对管道燃气经营者入户检查予以配合。

第十八条 管道燃气经营者对其供气范围内的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承担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

管道燃气经营者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时,物业服务企业和管道燃气用户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九条 管道燃气经营者因施工、检修等原因需要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的,应当将作业时间和影响区域提前48小时予以公告,并书面通知燃气用户。施工、检修等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正常供气,恢复供气时间必须事先通知燃气用户,但不得在22时至次日6时之间向居民用户恢复供气。因突发影响供气的,应当及时通知燃气用户并取紧急措施。

燃气经营者停业、歇业的,应当对其供气范围内的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作出安排,并在90日前向所在地燃气管理部门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停业、歇业。

第二十条 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对燃气经营者的经营活动、服务情况、设备设施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新型复合气体燃料用于经营使用的,应当经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专家鉴定,经鉴定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二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对其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送气服务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并加强对送气服务人员和车辆的管理,承担相应的责任。

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充装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有关气瓶充装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在批准的供气区域内向具备用气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提供供气服务,并与管道燃气用户依法签订供用气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证安全稳定供气。对供气区域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供气。

第二十四条 管道燃气用户需扩大用气范围,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过户、安装、改装、拆迁固定的燃气设施的,应当到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办理相关手续,并按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实施作业。

第二十五条 管道燃气经营者对燃气计量装置应当依法进行检定。燃气计量装置使用到规定年限后,由管道燃气经营者负责更换,所需费用计入企业成本。

对管道燃气计量装置准确度有异议的,可以申请有资质的计量检测机构检定。经检定,燃气计量装置符合标准的,检定费用由申请方承担;不符合标准的,检定费用由被申请方承担,并退还或者补交燃气费用。

第二十六条 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单位、销售单位应当设立或者委托设立售后服务站点,配备经燃气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负责售后的安装、维修服务。

第二十七条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国家标准和规范安装、维修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材料和配件符合国家标准;

(二)不得限定用户购买其指定产品;

(三)不得擅自移动燃气计量表和表前燃气设施;

(四)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后,向燃气用户提供安装检验合格证书;

(五)设定不低于1年的安装保修期。

对燃气用户提供的不符合标准的燃气燃烧器具或者燃气用户提出的不符合安全规范的安装、维修要求,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为保障用气安全,应当向用户说明有关技术规范、标准,要求其用合格器具或者取符合安全规范的安装方式。

第二十八条 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产品目录,推广并由燃气用户自愿选择使用燃气泄漏安全保护、报警装置和具有燃气泄漏安全保护、报警装置的燃气器具,保障燃气燃烧使用安全。 第二十九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许可证时,应当按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范要求,保障施工地界内原有燃气设施的安全。

第三十条 在生产、输配和储存燃气的场所明火作业,必须遵守有关安全管理和安全操作的规定。在带气的燃气管道上施工作业,必须取消防安全措施,并由专业人员操作。

第三十一条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应当制定改动方案并符合下列规定,报设区的市、县(市)燃气管理部门批准:

(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

(二)明确安全施工要求;

(三)有安全防护和保障正常用气的措施;

(四)燃气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有关材料。 第三十二条 燃气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燃气经营、燃气使用的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通知燃气经营者、燃气用户及时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取措施,及时组织消除隐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三条 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应急机构的组成、职责、应急行动方案等内容,建立燃气事故统计分析制度,定期通报事故处理结果。

燃气经营者应当制定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人员和必要的应急装备、器材,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三十四条 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燃气工程建设、经营、使用、设施保护、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等活动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时可以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向相关人员了解情况,作好记录;

(三)进入现场检查;

(四)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责令改正。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五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定期对燃气设施进行安全评估,对运行满10年以上的输配管网应当每年至少检查一次,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取措施消除隐患。安全评估报告应当报所在地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 抢险抢修人员在处理燃气事故紧急情况时,对影响抢险抢修的有关设施在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的情况下可以拆除,并通知有关部门,因此造成的损失,由事故责任单位或者事故责任人负责赔偿。

第三十七条 发生燃气泄漏等紧急情况时,燃气经营者必须取紧急避险措施的,公安机关应当支持燃气经营者实施入户抢险、抢修作业,燃气用户必须予以配合。

第三十八条 发生燃气安全事故后,燃气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立即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根据有关情况启动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三十九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制定安全用气规则并免费向用户发放。

燃气经营者应当公示业务流程、服务承诺、收费标准和服务热线等信息,并按国家和本省燃气服务标准提供服务。

燃气经营者应当设置并向社会公布服务电话和抢险抢修电话,设专人每日24小时值班。

第四十条 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收费、服务等事项向燃气经营者进行查询,燃气经营者应当自收到查询申请之日起5日内予以答复。

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收费、服务等事项向县级以上人民价格主管部门、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部门进行投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受理制度,公开投诉电话和电子邮箱地址等,受理有关燃气安全、收费和服务质量的投诉。燃气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举报或者投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涉及安全的,应当立即作出处理。

第四十一条 燃气经营者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时,应当履行明确告知义务。

燃气经营者不得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强买强卖、强制接气、强行搭售等强制服务。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取启动燃气应急预案、逐级动用应急储备、协调有关部门或者单位紧急调度、要求管道经营者及时恢复供气等措施,保障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

(一)管道燃气经营者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未及时恢复正常供气的;

(二)管道燃气经营者因突发影响供气未取紧急措施的;

(三)燃气经营者擅自停业、歇业的;

(四)燃气管理部门依法撤回、撤销、注销、吊销燃气经营许可的。

第四十三条 燃气经营者在接到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和燃气燃烧器具发生漏气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抢修;燃气经营者接到其他故障的报修,应当按约定的时间派人维修。

因维修不及时造成燃气用户直接经济损失的,燃气经营者应当给予赔偿。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和调整管道燃气销售价格,应当召开听证会,征求管道燃气用户、管道燃气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燃气价格或者燃气服务收费,燃气用户有权拒付。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及其燃气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

(三)其他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行为的。

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燃气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取缔;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七条 燃气经营者未按许可证规定的范围经营,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注销相应的证照;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八条 燃气管理部门发现不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或者严重违反国家标准规范,存有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燃气经营者限期进行整改,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注销许可证,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注销相应的证照。

第四十九条 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暂停充装,吊销充装许可证;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处以罚款。

第五十条 燃气经营者违反燃气价格和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由价格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一条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不按国家标准和规范安装、维修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材料和配件不符合国家标准;限定用户购买其指定产品;擅自移动燃气计量表和表前燃气设施;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后不向燃气用户提供安装检验合格证书;未设定不低于1年的安装保修期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停止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河北省新建商品房 燃气初装费由开发商缴纳

1、一、补贴政策:对本次新接入天然气并实施独立暖的用户,一次性补贴6900元。祥_内容是:一次性补贴对本次新接入天然气并实施独立暖的、已接入天然气本次实施独立暖改造的、已接入天然气并实施了独立暖改造的三类情况的用户,财政按照每实施1户给予5000+1000+900元的补贴。其中:5000元是工程建设补贴;1000元是取缔收缴原燃煤锅炉补贴;900元是第一年全额用气补贴。

2、二、价格补贴政策:对使用天然气独立暖的用户,用气补贴从实施年份开始,连续补贴三年。

第一年为900元全额发放。

3、第二、三年分三次到位。第一次:2021年11月15日至2021年12月25日。第二次:2021年12月26日至2022年2月5日。第三次:2022年2月6日至2022年3月15日。按居民实际用气量进行补贴,每立方气补贴1元,一个暖季每户不超过900元。补贴金额折算成气量分次充值到各户燃气表上。

4、三、天然气直供政策。政策是一个总体规范,各地要结合实际情况,因地自宜实事求是地实施好。具体操作如下。

1、设备购置补贴70%。按燃气设备购置安装投资的70%给予补贴,每户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2700元,由省和市县各承担1/2,其余由用户承担。

5、2、暖期用气补贴。给予暖用气1元/立方米的气价补贴,每户每年最高补贴气量1200立方米,由省、市、县各承担1/3,补贴政策及标准暂定3年。

6、3、“气代煤”用户不再执行阶梯气价。给予建设村内入户管线户均4000元投资补助,由省承担1000元,市县承担3000元。

7、4、支持建设储气设施支持各类投资主体建设储气调峰设施,允许正常蒸发气量就近接入供气管网,支持投资主体适当建设加气站或对核定存储气量给予适当补贴,保障储气设施有效库容、安全运行和适当收益。具体办法由市、县确定。

河北省天然气补贴几年

补交费用是收房时最容易出现纠纷的地方,很多业主会被要求补交房款、补交物业费、燃气初装费等等。其实,有些费用要缴纳,有的则不需要缴纳。今年7月份,河北省明确规定,河北省新建商品房的燃气初装费由开发商缴纳。

河北省新建商品房 燃气初装费由开发商缴纳

河北省物价局对省天然气价格管理发出指导性意见要求,城市燃气初装费授权市、县人民管理。其中,新建商品房燃气初装费,由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纳,不得向用户单独收取,相关政策及既有住房燃气初装费标准按照市、县人民具体规定执行。天然气计量装置使用到规定年限后,由天然气经营企业负责更换,所需费用计入企业成本。

河北省的省内管道运输价格实行定价,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城市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包括居民用气价格和非居民用气价格,授权设区市、直管县(市)、扩权县(市)人民管理。

河北省物价局明确,城市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由购气价格和配气价格构成。各地可根据当地天然气市场发展情况,选用经营期定价法或成本加成法从紧制定配气价格。对居民用气价格的制定和调整,各地应严格按照价格听证等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对通过城市燃气管网供应的居民生活用气实行阶梯价格制度。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研究推行非居民用户用气季节性差价、峰谷差价、可中断气价等差别性价格政策。同时,可建立非居民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购气价格变化时及时通过销售价格的调整予以疏导。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5-10-28,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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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多地农村天然气恢复有关河北农村天然气改造使用的最新规定

河北省天然气补贴标准暂定三年。天然气直供政策如下:

1、设备购置补贴70%。按燃气设备购置安装投资的70%给予补贴,每户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2700元,由省和市县各承担1/2,其余由用户承担;

2、暖期用气补贴。给予暖用气1元/立方米的气价补贴,每户每年最高补贴气量1200立方米,由省、市、县各承担1/3,补贴政策及标准暂定3年;

3、“气代煤”用户不再执行阶梯气价。给予建设村内入户管线户均4000元投资补助,由省承担1000元,市县承担3000元。

4、支持建设储气设施支持各类投资主体建设储气调峰设施,允许正常蒸发气量就近接入供气管网,支持投资主体适当建设加气站或对核定存储气量给予适当补贴,保障储气设施有效库容、安全运行和适当收益。具体由市、县商储气企业确定。

补贴政策:

一次性补贴对本次新接入天然气并实施独立暖的、已接入天然气本次实施独立暖改造的、已接入天然气并实施了独立暖改造的三类情况的用户,县财政按照每实施1户给予5000+1000+900元的补贴(其中,5000元是工程建设补贴;1000元是取缔收缴原燃煤锅炉补贴;900元是第一年全额用气补贴)。

价格补贴政策:

对使用天然气独立暖的用户,用气补贴从实施年份开始,连续补贴三年,第一年为900元全额发放,第二年起分三次(2021年11月15日至2021年12月25日;2021年12月26日至2022年2月5日,2022年2月6日至2022年3月15日)按居民实际用气量进行补贴,每立方气补贴1元,一个暖季每户不超过900元。补贴金额折算成气量分次充值到各户燃气表上。

法律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八条 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院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以及能源规划,结合全国燃气总量平衡情况,组织编制全国燃气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能源规划以及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河北沧州疫情期间天然气欠费停气吗

财联社1月16日讯日前,随着河北多地相关部门加强对燃气企业供气管理,当地部分农村地区的停气问题已得到解决。近日,财联社记者实地走访了河北邢台、衡水多地乡镇农村了解当地天然气恢复情况。

衡水地区一位燃气维修人员表示,从本月5号后,其所负责的区域天然气就逐渐恢复了正常供应。“大概6、7号时候,晚上就不停气了,这几天基本都正常。”衡水市枣强县一当地村民告诉财联社记者。

衡水枣强大营镇某村中燃燃气表

之前多地网友反馈称,当地天然气曾执行限购,每次仅能购买100方,目前已可自由购买。记者致电中国燃气及其他燃气公司的多个营业厅了解到,现在各地购气不再限制购买金额,燃气价格保持2.78元/立方米,并未涨价。

前述衡水地区村民告诉记者,目前他已购买了3000元的天然气,基本够后续暖的用量。

春节期间天然气供应情况成为受访群众关心的重点,财联社记者为此致电中燃衡水客服,对方表示:“应该会正常,我们没有接到变化通知。”

值得注意的是,记者在当地访时发现,有空气源热泵公司在村广场对面墙壁粘贴了大型户外广告。村民称:“以前没注意,应该挂上去没几天。”

此前报道

河北多地回应"天然气限购":中燃公司气源合同量不足

近期,多位网民在人民网“领导留言板”留言反映遭遇天然气限购、停气等问题,河北多地官方作出回应。其中,中燃公司被指在河北全省范围内气源合同量不足,供气量与需求量间存在缺口。

河北邢台一位网民2022年12月30日在人民网“领导留言板”留言投诉称,邢台市任泽区倪家庄村一直没办法购买天然气,导致家里没办法正常取暖。老人阳过了,身体虚弱,在家里身体都冻坏了。

邢台市任泽区官方2023年1月4日回复称,接到网民反映的任泽区倪家庄村一直没办法购买天然气问题,区委主要领导高度重视,立刻要求区住建局、区发改局尽快调查此次,给网民一个满意答复。经调查

区发改局和中燃公司未按照今年需求量与上游企业签订足额气源合同,难以维持持续保供,出现了限购行为,对此我区协调发改局和中燃公司积极对接上级部门,争取政策支持,签订差额合同量,满足我区实际用气需求,及时处理解决此问题。

澎湃新闻注意到,邢台南宫市委办公室近日在统一回复网友的留言时透露,中燃公司在河北全省范围内气源合同量不足,导致供气量与需求量间存在缺口。

2022年12月18日,邢台南宫市一位网民在人民网“领导留言板”留言称,我是苏村镇东小马村村民,现在正值供暖期间,天然气经常在没有通知的情况下断气,而且每月燃气限购150方,正常烧暖气一个月都不够用的,现在又经常性地断气、断供,对我们生活已造成严重影响,无法做饭,无法供暖,家里有小孩子,做饭都成问题。

2022年12月28日,南宫市另一位网民在人民网“领导留言板”投诉称,南宫市苏村镇用天然气壁挂炉取暖,现在经常停气,白天只有三餐做饭供气,晚上一停就是一夜,现在家中有老人、有年龄不到五个月的婴儿,经常冻得无法休息,大人都冻感冒了,全镇冻感冒发烧的人很多,希望解决全镇老百姓取暖问题,做到不停气,购气不限制。

邢台南宫市委办公室2022年12月30日统一回复称,经调查核实,网友反映

问题属实。出现该问题的原因主要是中燃公司在全省范围内气源合同量不足,供气量与需求量间存在缺口。针对该问题,我市相关市领导已开展协调调度,要求企业马上进行整改,确保群众温暖过冬。同时,由相关部门积极向上级反映,协调充足气源,全力做好气源保障工作,满足群众生活用气。

网络图

不过,河北邯郸市2022年12月30日在人民网“领导留言板”回复网民关于“馆陶县中燃公司一个多月了每天晚上都停气”的留言时表示,

经调查,前期受上游中石化管道错峰调节管道压力影响,导致下游气量不足,从而出现供气不足现象。馆陶县已对上申请增加供气量,近日将逐步改善,预计2023年1月初会彻底改观供应局面。

河北保定市2022年12月27日在人民网回复网民关于“定兴县中燃燃气公司一直燃气限购”的留言时则承认,近日因燃气公司与上游供气企业合同约定量未能及时调整供应,导致区域内群众生活用气受到影响,出现此情况后,定兴县马上约谈了燃气公司负责人,要求立即整改,并向公司总部汇报情况提前做好气量补充。同时,要求燃气公司千方百计筹措保供资金,确保群众用气需求。下一步,将进一步监督燃气公司取有效措施并协调上游供气企业保障气源供应。

保定市望都县民心热线服务中心2022年12月26日在人民网回复网民关于“中燃现在供暖季每个月依然限购燃气100方”的留言时称:经核实因上游气源紧张原因造成。通过发改局、望都县中燃公司与上游燃气公司沟通协调,目前我县每次最多可以购买200方天然气,如用户使用气量剩余10方以内或已使用完,可到中燃公司营业厅及所在辖区服务站再次申请购买,农村气代煤用户还可以在微信小程序“壹品惠生活”缴纳燃气费。对于停气问题,经核实因近期气温骤降,造成燃气管道冰堵压力过低气源不足,个别部位产生不能正常通气现象,给广大用户带来不便,目前中燃公司已经安排专门人员,随时发现问题随时进行抢修,确保用户正常用气、温暖过冬。

邯郸市大名县发展和改革局2022年12月23日在人民网回复网民关于“为什么总是压力不够导致停气”的留言时表示,针对中燃公司晚上停气问题,大名县发展和改革局已对大名中燃公司进行约谈,要求中燃公司迅速解决停气问题,要积极与上级公司沟通,争跑气源。经协调,上游企业已批复大名中燃气量增加到40万方/天。大名中燃公司已着手启用LNG设施,购买LNG填补管道燃气不足部分。已筹措资金启动拨付燃气补贴。下步,发改局将结合住建局、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加强燃气企业供气管理,严格按照“保民生、保重点”的原则,扎实做好天然气供应保障工作。

天然气欠费了会停气,但是不会立即停气,目前缴费周期是2-3个月,也就是说这这个时间段内缴费成功即可。据燃气集团天然气公司规定,

公司抄表员每月将该小区欠费用户清单张贴于楼栋单元门口,公司可以对欠费用户收取滞纳金,并在楼栋单元门口张贴《欠费停气通知》或者以电话或短信的方式来告知欠费用户,方可取停气措施。

扩展资料

第一阶梯户年用气量为0~216(含)立方米,含税价格为每立方米2.98元;

第二阶梯户年用气量为216~408(含)立方米,含税价格为每立方米3.58元;

第三阶梯户用气量为408立方米以上,含税价格为每立方米4.4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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