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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安徽省城市管道燃气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管道燃气的管理,保障城市管道燃气的正常供应和安全使用,促进我省社会和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管道烯气(以下称管道燃气),是指由管道输送供给城市中生活、生产等使用的人工煤气(包括煤制气、油制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气体燃料。

 第三条 管道燃气事业的发展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 省建设厅是本省管道燃气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各行署、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管道燃气的管理工作。

 各级公安、劳动、工商、物价、技术监督和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各自的职责,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管道燃气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管道燃气设施的义务,有检举、揭发破坏、盗窃管道燃气设施行为的权行。

 第二章 管道燃气工程的建设管理

 第六条 管道燃气净化站、储配站、调压站、气化站等设施的选址及沿城市道敷设的燃气管道,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消防安全、环境保护等要求,并按规定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七条 管道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并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管道燃气工程的设计,应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劳动、公安消防等部门和有关专家进行论证,并按设计程序进行审查。

 第八条 燃气管道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不符合标准的要逐步更换。穿越铁路、沟涵、河流、桥梁及城市道路的地下燃气管道,应有保护套管。使用新型管材,须经省建设厅组织专家论证后方可实施。

 第九条 管道燃气工程的通气作业,必须有严格的安全防范措施,并按照通气作业的范围大小,实行分级负责制度。

 第十条 管道燃气工程竣工后,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工程的规模大小,实行分级验收制度。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章 管道燃气设施和器具管理

 第十一条 管道燃气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管道燃气设施器具的维护管理制度,确定专业人员对管道燃气设施器具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并建立检修档案,确保管道燃气设施和器具安全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 管道燃气经营单位应在管道燃气设施所在位置设置明显统一标志,并按有关规定划定安全保护范围。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或拆除管道燃气设施统一标志。

 第十三条 未经所在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管道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下列行为:

 (一)挖坑取土,修建建筑物和其他构筑物;

 (二)堆放危害管道燃气设施安全的重物;

 (三)倾倒腐蚀性液体、气体或置放易燃易爆物品;

 (四)进行焊接、烘烤、爆破作业;

 (五)其他损害管道燃气设施的行为。

 第十四条 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核发各类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处理好建设工程与施工地界内原有管道燃气设施的关系,保障管道燃气设施的安全。

 因工程需要必须迁移管道燃气设施的,经所在市、县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由管道燃气经营单位安排施工,所需费用按照建筑安装工程定额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 进行影响或危害管道燃气设施安全运营的工程施工作业,建设单位应事先通知管道燃气经营单位,经双方商定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施工过程中,管道燃气经营单位应派人到现场监护。

 在工程施工作业中损坏管道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必须及时通知管道燃气经营单位,并负责赔偿。

 第十六条 管道燃气器具(含计量器具)必须符合所在市、县燃气的使用要求;按规定应报省或销售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器具,报经认可后方可销售。

 燃气器具生产单位和销售单位应在销售地设立维修点,并提供修理所需要的燃气用具零部件。

 第四章 管道燃气供应管理

 第十七条 管道燃气经营单位必须有完整的净化、储存、输配、检测、调度和维修服务等供应管理系统,并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质审查合格后,方能从事管道燃气的经营业务。所供燃气的质量(热值、杂质含量等)和供气压力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原设计指标要求。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对管道燃气经营单位供应燃气的质量、压力进行定期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单位和居民需要使用管道燃气的,应向管道燃气经营单位提出申请,由管道燃气经营单位根据燃气发展或气源情况统筹安排,并及时答复申请人。

 管道燃气单位用户需要增加用气量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九条 管道燃气经营单位应建立用户档案,与用户签订供气、使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 管道燃气用户需要变更用户名称、使用地址、燃气用途、燃气器具或停止使用燃气时,应当向管道燃气经营单位申请办理变更或停用手续。

 第二十一条 管道燃气经营单位不得擅自进行停气和超过安全范围的降压作业。如需停气、降压,应按规定程序报经所在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3日通知用户(突发事故除外);恢复供气也应当事先通知用户,向家庭用户恢复供气不得在夜间进行。

 第二十二条 管道燃气的销售价格、维修零部件价格和其他各项经营收费标准的制定、调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管道燃气用户必须装表计量,并按照规定交纳使用燃气的费用,不得拖欠或拒交。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条 管道燃气经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和安全技术标准,建立相应安全组织,配备专职安全员,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防火防爆等责任制度。

 第二十五条 管道燃气经营单位进行管道燃气设施的动火作业,应事先填写动火作业申请报告和动火作业方案,按规定向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申报,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六条 管道燃气净化、储存和输配使用的各类锅炉、压力容器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必须符合劳动部门颁布的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按要求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建立档案,并进行定期检验。

 第二十七条 管道燃气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和重要岗位的操作、维修人员,必须经行署、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独立上岗。

 管道燃气单位用户的操作、维修人员,必须经管道燃气经营单位的安全技术培训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八条 管道燃气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使用抽气设备或其它方法盗用管道燃气;

 (二)擅自安装、拆除、改装、迁移管道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

 (三)擅自改变燃气用途和燃气器具的规格、型号和数量;

 (四)在设有燃气管道设施的房间内放置炉火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五)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电器设备的接地导体;

 (六)使用明火检查泄漏;

 (七)违反安全用气的其它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管道燃气泄漏,均有义务立即向管道燃气经营单位报告,并取通风、防火、防毒等措施。管道燃气经营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抢修。

 发生管道燃气中毒、火灾、爆炸等重大事故,管道燃气经营单位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消防、劳动、环境保护和建设行政等管理部门,并在不影响事故救护的情况下保护事故现场,维持现场秩序,防止事故扩大。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条 管道燃气用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管道燃气经营单位通知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除按照规定收取应交费用外,在改正之前可以暂停供气:

 (一)无正当理由不按期交纳使用燃气费用的;

 (二)擅自安装、拆除、拆修、改装、迁移管道燃气设施或燃气器具的;

 (三)擅自改变燃气用途和燃气器具的规格、型号、数量的。

 上述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管道燃气用户应当负责赔偿。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或拆除管道燃气设施统一标志的,由所在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赔偿损失或恢复原状,并可处以实际损失价值1至2倍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由所在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或恢复原状,并可根据其危害程度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出售没有国家规定的生产许可证、安全质量认证和出厂检验合格证的燃气器具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技术监督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盗用管道燃气或盗窃、破坏管道燃气设施的;

 (二)拒绝、阻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第三十五条 管道燃气经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所在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第七、八、九、十、十一条规定,未按规定的程序、标准和安全要求进行建设或作业,造成事故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未按程序报经批准,擅自进行停气和超过安全规定范围的降压作业,或未按规定及时通知用户的……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按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管道燃气设施,是指燃气净化站、储配站、调压站、气化站和燃气管道及其附件。

 第三十八条 企业自办用于本单位生产使用的燃气,按《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管理;供应本单位职工家庭生活使用的,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三十九条 各行署和市人民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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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用气量5000万立方米以上

明确支持直供项目实施,降低企业用气成本,并就可以开展大用户直供的标准进行了规定,支持工业集中区、燃气集中供暖,热电联产等天然气大用户(年用气量5000万立方米以上)向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等天然气生产销售企业直接购买天然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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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燃气总公司成立于1986年07月30日,注册地位于安徽省淮南市洞山中路,法定代表人为宋兴光。

经营范围包括许可项目:燃气经营;各类工程建设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

五金产品零售;金属材料销售;非电力家用器具销售;非居住房地产租赁(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淮南市燃气总公司对外投资1家公司。

燃气的种类:

按燃气的来源,通常可以把燃气分为天然气、人工燃气、液化石油气和生物质气等。

我国燃气供应行业和发达国家相比起步较晚,配送的燃气主要包括煤气、液化石油气和天然气三种。我国的燃气供应从20世纪90年代起有了大幅增长。

其中,人工煤气供应量经过1990年的大幅增长后,处于较为缓慢的增长阶段;液化石油气受到石油价格上涨的影响,供应量维持稳定。

产生相同热值的天然气价格相对汽油和柴油而言,具有明显的经济性,同时国家日益重视环境保护,市场对清洁能源需求持续增长,作为清洁、高效、便宜的能源,天然气消费获得快速发展。

合肥燃气24小时服务热线

安徽省天然气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是2003-02-14在安徽省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上市),注册地址位于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工业园大连路9号。

安徽省天然气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34000074671596,企业法人贾化斌,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安徽省天然气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建设、经营和管理全省天然气支干线管网;参与城市天然气管网开发建设和经营管理;代表安徽省向上游购买天然气,向城市管网和大用户销售天然气;开发天然气、煤层气及其它能源应用和相关项目,包括液化气(LNG)、压缩天然气(CNG)、天然气汽车加气站;从事其它与上述业务相关或的业务。(该公司原为内资企业,2005年8月24日变更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2012年12月28日变更为外资股份公司)。在安徽省,相近经营范围的公司总注册资本为48700万元,主要资本集中在5000万以上规模的企业中,共4家。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优秀。

安徽省天然气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18家公司,具有0处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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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小时服务热线:0551-65133333

地址:合肥市合作化南路466号

邮编:230075

传真:0551—65191999

合肥燃气集团有限公司始建于1982年,是集天然气储配与销售、燃气设计、管道安装、燃气器具制造于一体的市属国有独资大型企业。目前主要承担合肥市建成区(除滨湖新区)、庐江县和寿县南部12个乡镇及新桥产业园的天然气供应任务。

截至2021年12月底,员工1600多名,燃气民用户200多万户、非民用户8800多户表,燃气管网7700多公里。

在肥东三十埠、肥西北张和长丰罗集各建有1套LNG(液化天然气)应急调峰储气设施。2021年供气量10.83亿立方米,管道天然气供应规模在安徽省城市供气行业中排名第一。

发展

在市委市、市国资委、市城乡建设局的坚强领导下,合肥燃气集团紧抓合肥市建设“长三角世界级城市群副中心”、打造“大湖名城、创新高地”历史机遇,以管理科学、行为规范、技术领先、经营诚信为目标,不断加强基础管理,大力推进企业的体制、管理、技术、服务和文化创新。

先后通过了质量、测量管理体系认证和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评审,开通了24小时温馨服务的蓝焰热线65133333,构筑了一站式、全方位、全天候的立体服务网络,企业实现了快速、健康、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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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燃气-公司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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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消耗主要指什么 煤?石油年消耗量?

一、环境质量

(一)水环境

1、淮河流域

淮河干流水体污染依然严重。40%的断面水质较差(Ⅴ类)和很差(劣Ⅴ类),污染程度与上年相比基本持平。主要污染物为氨氮。

淮河支流水体污染重于干流。水质较差(Ⅴ类)和很差(劣Ⅴ类)的断面达63%,比上年下降10个百分点。主要污染物为生化需氧量和氨氮。

2、巢湖流域

巢湖湖区水体呈轻度富营养状态,主要污染物总磷和总氮年均浓度值超过国家地表水Ⅲ类标准,西半湖污染程度明显重于东半湖。近年来,巢湖湖区水体营养状态呈改善趋势,但污染程度依然较重。

巢湖9条出、入湖河流中有4条河流断面水质很差(劣Ⅴ类),其它5条河流断面水质尚可(Ⅳ类),污染程度与上年相比没有明显改善,主要污染物为氨氮和化学需氧量。

3、长江流域

长江干流水质仍保持优良(Ⅱ类)。

长江支流水体与上年相比污染有加重趋势,10条主要支流中,有8条支流水质较差(Ⅴ类)和很差(劣Ⅴ类),主要污染物为生化需氧量和氨氮。

4、新安江流域

新安江干流及支流水质仍保持全部优良(Ⅱ类)。

5、主要水库

全省主要水库水质良好(Ⅱ~Ⅲ类)。与上年相比无明显变化。

6、地下水

全省8个主要地下水水位监测城市中,水位总体呈下降趋势,但阜阳市深层地下水第一含水层水位上升了0.3~0.5米。

全省大部分城市和区域地下水水质较好,但沿淮河污染河段及城市周围地区的地下水受到一定程度的点状或面状污染,氟化物超标现象比上年有所增加。

7、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

全省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存在一定程度的污染,41个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中,有18个水源地出现监测指标超标。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超标污染物主要为高锰酸盐指数、氨氮、粪大肠菌群和总磷;饮用水地下水源地超标污染物主要为氟化物和总大肠菌群。

(二)大气环境

1、城市空气

全省城市空气质量尚好,与上年相比无明显变化。主要污染物为颗粒物。达到国家空气质量二级标准的城市5个,标准的城市9个,劣标准的城市2个。1个城市尚未开展监测。

2、酸雨

全省降水年均pH值在4.7~7.5之间,出现酸雨的城市有10个。降水年均pH值低于5.6的城市有4个,铜陵市、池州市酸雨污染较重,酸雨频率分别达63%和58%。

(三)声环境

1、城市道路交通噪声

全省城市道路声环境质量较差,较重污染(75~73分贝)的城市2个,中度污染(70~73分贝)的城市5个,轻度污染(67~70分贝)的城市7个,仅有3个城市道路交通声环境质量较好(67分贝以下)。

2、城市区域环境噪声

全省城市区域声环境质量较差,较重污染(57~60分贝)的城市4个,中度污染(55~57分贝)的城市6个,轻度污染(53~55分贝)的城市3个,仅有4个城市区域声环境质量较好(53分贝以下)。

(四)生态环境

1.土地

2002年,全省主要地类面积为:耕地594.60万公顷,园地34.24万公顷,林地338.99万公顷。建设用地:城镇村及独立工矿用地122.46万公顷,交通用地27.62万公顷,水域(包括水利设施用地及水面)199.99万公顷。全省建设占用耕地5614.51公顷,同期全省土地整理补充耕地9215.63公顷。

全省水土流失面积18674.67平方公里。其中,轻度水土流失面积为13600平方公里,中度为4300平方公里,强度为660平方公里,极强度为96平方公里,剧烈为18.67平方公里。严重的水土流失区主要集中在皖西大别山区、皖南山丘区和江淮丘陵岗地。

2.森林

全省活立木总蓄积量12667.41万立方米,森林覆盖率27.95%。

3.生物多样性

物种:全省有高等植物4245种,维管束植物3645种。在维管束植物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30种。全省有陆栖脊椎动物557种,其中兽类96种,鸟类354种,爬行类68种,两栖类39种。全省野生脊椎动物中属国家一级重点保护的有20种,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有71种。

湿地:全省湿地总面积284.3万公顷,占国土面积20.34%,其中,天然湿地面积70.4万公顷,人工湿地面积213.9万公顷。

自然保护区:全省共有自然保护区31处,面积57.17万公顷,占国土面积4.11%,其中按保护区级别划分:国家级保护区5处,面积13.65万公顷;省级保护区25处,面积42.85万公顷;县级保护区1处,面积0.67万公顷。按保护区类型划分:森林生态和野生动物类型保护区21处,面积26.70万公顷;湿地生态和野生植物类型自然保护区10处,面积30.47万公顷。

风景名胜区:全省共建立各类风景名胜区39处,其中国家级重点风景名胜区8处,省级风景名胜区31处,总面积35.76万公顷。

森林公园:全省共建设森林公园38处,其中国家森林公园25处,省级森林公园13处,总面积11.80万公顷。

4、地质灾害

全省发生重要地质灾害147处,其中崩塌、滑坡、泥石流等突发性地质灾害122处,伤7人,直接经济损失约3000万元。地质灾害主要发生在皖南山区、大别山区和沿江丘陵地区。

二、污染物排放

(一)废水及主要污染物

2002年,全省废水排放总量为14.28亿吨,比上年增加0.70亿吨,其中工业废水排放量6.46亿吨,占总量的45.24%,比上年增加0.14亿吨;生活污水排放量7.82亿吨,占总量的54.76%,比上年增加0.56亿吨,生活污水排放量超过工业废水排放量1.36亿吨。

废水中化学需氧量(COD)排放总量41.09万吨,比上年减少0.66万吨,其中工业废水中COD排放量12.59万吨,占总量的30.64%,生活污水中COD排放量28.50万吨,占总量的69.34%。

废水中氨氮排放总量5.04万吨,比上年减少0.05万吨,其中工业废水中排放2.04万吨,占总量的40.48%,生活废水中排放3.00万吨,占总量的59.52%。

(二)废气及主要污染物

2002年,全省工业废气排放量为5118.84亿标立方米,比上年增加311.2亿标立方米。

废气中二氧化硫排放总量39.66万吨,与上年基本持平,其中工业二氧化硫排放量为34.91万吨,生活及其他排放量为4.75万吨。

烟尘排放总量为24.31万吨,比上年减少2.11万吨,其中工业烟尘排放量20.70万吨,生活烟尘排放量3.61万吨。

工业粉尘排放量24.09万吨,比上年减少1.20万吨。

(三)工业固体废物

2002年,全省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3414.69万吨,比上年增加152.83万吨,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量2607.79万吨,比上年增加63.55万吨。(四)污染事故

2002年,全省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58起,比上年增加5起,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52.9万元,农作物受害面积184.6公顷,污染鱼塘面积31.6公顷。

三、环境保护与建设

(一)“十五”环保实施

安徽省环境保护“十五”是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重点项目125个,总投资202.2亿元。截止2002年底,已有108个项目立项,72个项目完成了可行性研究,31个项目开工建设,已完成投资35.9亿元。明光市、固镇县等13个污水处理厂和水环境综合治理项目已列入国家“三河、三湖”治理新开工项目,国债资金支持1.69亿元。

淮河、巢湖两流域水污染防治获得院批准。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项目83个,投资64.8亿元;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项目49个,投资48.7亿元,两流域项目均列入国家,为“十五”期间淮河、巢湖水污染防治工作打下了坚实基础。

巢湖流域利用亚洲开发银行治理巢湖污染项目已全面建成。酸雨控制及环境改善项目已与亚洲开发银行正式签订协议, 共9个子项目,利用亚洲开发银行1.47亿美元。

环境改善--天然气利用工程正式启动,其中8个市的子项目与日本国际协力银行签订了协议,利用外资1.5亿美元。合肥、蚌埠、马鞍山市已率先开工建设。

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防治“十五”实施进展顺利,70%的治理项目已经开工建设或完成。

2002年,新增“三废”设计处理能力:废水15.04万吨/日,废气548万标立方米/小时,固体废物5253吨/日。全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进一步落实,除二氧化硫排放总量与上年基本持平外,化学需氧量、氨氮、烟尘、工业粉尘和工业固体废物排放总量均比上年有所削减。

(二)工业污染防治

工业污染防治紧紧以工业结构调整、企业技术升级和产业布局优化为中心,积极推进清洁生产和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工作,倡导循环经济理念,不断提高综合利用率,使污染物排放总量得到进一步控制。2002年,组织编制了清洁生产审计指南和技术要求,对70家清洁生产试点企业进行了培训。截止到2002年底,全省共有120家企业开展了清洁生产审计,32家企业通过了ISO14001环境管理认证。

2002年,开展了危险废物和危险化学品专项排污申报登记工作,基本摸清了全省危险废物和化学危险品的生产企业及其处置设施建设和运营等情况。对收缴的"毒鼠强"等废弃危险化学品进行了安全处置。

2002年,全省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审批1120个,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执行率93.6%。“三同时”执行率90.6%,在310个验收项目中,“三同时”合格率100%。为防止污染反弹,全省共检查企业8948家(次),立案查处环境违法行为290起。同时,在淮河流域率先实行了排污许可证制度,共向1050家企业发放了排污许可证,进一步巩固了“一控双达标”成果。(三)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

2002年,全省大力实施“万里绿色长廊”工程,完成人工造林16.02万公顷。其中成片造林15.35万公顷,平原绿化0.67万公顷。在成片造林中退耕还林9.99万公顷,长江防护林2.31万公顷。新增封山育林8.35万公顷。四旁植树完成1.03亿株。

防洪保安工程建设取得重大进展,全省共安排水利投资107.7亿元,长江干流堤防得到加固。沿江排涝泵站、水库建设和除险加固、治淮工程、城市防洪建设等工程进展顺利。

认真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得到加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环境管理日趋规范。沿淮调蓄洪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建设、安徽省生态功能区划工作开始启动。两淮煤矿、马鞍山铁矿的矿区生态恢复和保护取得进展。生态示范区建设快速发展,生态示范区及试点单位22个,示范区面积占全省国土面积的31.06%。创建了100个省级生态村和10个环境保护先进城镇。蚌埠市新城综合开发区,芜湖市马塘区被国家环保总局批准为第七批全国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金寨县、涡阳县、马鞍山南山铁矿、黄山市黄山区作为第二批全国生态示范区,通过了国家环保总局的验收、命名。

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稳步推进。全省共建设国家级生态农业示范县3个,省级生态农业示范县10个,省级生态农业示范点28个,国家级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县4个,省级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县32个,全省认证无公害农产品195个,省级重点工程--江淮分水岭综合治理乡镇达到100个。2002年,全省使用氮、磷肥161.3万吨,比上年减少8.1%;农药使用总量7.43万吨,比上年增加1.7%。

2002年,完成了全省生态环境现状调查,共获取数据52.6万个,摸清了我省生态家底,建立了安徽省生态环境查询系统。《安徽省生态环境现状调查报告》通过了省科技厅组织的专家论证,达到了国内同类型研究的领先水平。

(四)城市环境保护

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不断加强,城市环境质量逐渐改善。2002年,全省设市城市完成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投资60亿元,其中:污水处理投资3.87亿元,园林绿化投资2.45亿元,市容环境卫生投资2.23亿元,燃气投资2.82亿元。新建烟尘控制区、噪声达标区面积分别为37.9平方公里和22.8平方公里,新增自来水日生产能力8.51万立方米、城市污水日处理能力35万立方米、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日处理能力990吨。建成和在建的城市污水处理厂20个,合肥市南淝河、马鞍山雨山湖、池州百荷公园等局部区域综合整治取得明显成效。

2002年末,城市绿化覆盖面积39037公顷,其中:建成区绿化覆盖面积25008公顷,比上年增加1585公顷,建城区绿化覆盖率由上年的25.50%上升至25.63%;全省拥有城市公共绿地面积5021.10公顷,城市人均拥有公共绿地4.48平方米。

2002年,人工煤气供应总量24770万立方米,比上年增加261万立方米,液化气供应总量46.4万吨,比上年增加8.8万吨,城市用气人口699.1万人,燃气普及率62.42%。

合肥、芜湖、马鞍山三市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工作全面启动并取得实质性进展。三市将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作为"十五"环境保护工作的奋斗目标,摆上了重要议事日程,分别成立了以为组长的"创模"领导小组和由各相关部门组成的专业工作组,一些重点工程项目正在实施。

(五)其他基础工作

环境监察手段正在向科学化、规范化方向发展,累计安装污染自动监控装置601台,共对475个企业污染物排放进行不同方式的自动监控。2002年征收排污费1.39亿元。环境监测能力得到改善,全省共建设8个水质自动监测站和20个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实施了环境质量报告制度。环境宣传教育工作成效明显,为全省环保工作营造了良好的社会氛围,发挥了重要的舆论监督和推动作用。环境法制、科技、信息、环保产业工作逐步推进,重点城市环境信息系统建设成效明显。环境国际合作在争取资金、培养人才、技术交流方面取得了较大进展。

17个省辖市、55个县(市)分别独立设置了环境保护局,全省环保系统人员总数达4388人。环境监察、监测机构建设进一步规范,人员素质及工作水平有所提高,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和政风、行风建设进一步加强。

十二位

燃气用户号是燃气公司根据市民所百居住的区域进行划分,由于燃气用户号是8位数不等,记起来很不方便,市民如果想查询自家燃气用户号,以及对自家燃气费用方面有疑问,可以拨打查询电话询问。

如果有燃气缴费卡的度,带着燃气缴费卡,到当地燃气公司查询。

以前缴费的单子上面可以看见用户编号。

随着科技的发展,手知机通讯设备的完善,人们也可以通过支付宝等途径查询自己家的燃气用户号,同时也道可以进行缴费、余额查询等多项服务。

扩展资料:

疏导我市今冬明春非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矛盾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是安徽省为了加强城镇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而制定的管理条例。

一、全市非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在现行价格基础上综合顺加0.55元/立方,并实行量价挂钩差别化政策。即:年用气量50万立方以下的,销售价格为3.82元/立方;年用气量50~100万立方的,销售价格为3.77元/立方。

二、非居民供气用量以一个年度为计量周期。同一用户有多个计量表的,用气量按多个计量表合并计算。

三、加强政策宣传和解读。你公司要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密切监测舆情动态,及时组织政策解读,调整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时要在经营网点和新闻媒体重点宣传季节性差价政策,并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合理引导预期,争取社会各方面理解和支持,营造良好舆论氛围,维护社会稳定。

四、你公司要严格执行我局制定的非居民天然气疏导价格政策,切实降低企业用气成本。市价格监督检查部门要加强对燃气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天然气价格政策执行情况的检查力度,对违反天然气价格政策的违法行为将进行严肃查处。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