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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切实保障员工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等规章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企事业单位(含股份公司地区分公司,以下简称企业)应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基本方针和贯彻“诚信、创新、业绩、和谐、安全”的核心经营理念,实施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健全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监督机制,用先进适用安全技术、装备,抓好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坚持安全生产检查,保证安全生产投入,加大事故隐患整改和重大危险源监控力度,全面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三条企业应建立并推行健康安全环境(HSE)管理体系,在基层组织实施HSE作业指导书、作业书、现场检查表(即“两书一表”),加强风险管理,有效减少和防止各类事故。

第四条企业要加强基层安全建设,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加强生产作业的过程管理,按照标准、规范组织生产,努力做到施工现场标准化、岗位操作标准化、基层管理标准化。

第五条企业应切实保障员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各项权利。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同时应签订《员工安全生产合同》;为员工创造安全作业环境,提供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工具。员工应履行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各项义务,在生产作业过程中遵守劳动纪律,落实岗位责任,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六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各企事业单位。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

第七条企业行政正职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八条企业应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统一协调指导企业生产安全、消防安全、交通安全和职业健康等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任主任委员,其他成员由相关人员组成。

第九条安委会主要职责:

(一)审定本单位安全生产年度工作,并督促落实;

(二)监督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组织、协调安全生产大检查,组织、协调调查处理安全事故;

(四)组织重大事故隐患评估,并督促立项整改;

(五)审查重大突发应急救援预案;

(六)审核实施HSE管理体系运行和HSE管理方案;

(七)审定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单位和先进工作者,决定表彰事宜;

(八)讨论决定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应取的措施;

第十条企业安委会办公室设在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安委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向安委会提出年度安全工作建议;

(二)协调、督促相关部门的安全工作;

(三)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综合检查工作;

(四)负责考核领导干部定点联系安全生产关键装置和要害部位(单位)的工作情况;

(五)掌握安全生产动态,通报安全信息,遇重大问题,及时向安委会主任、副主任汇报;

(六)负责各类事故的报告以及员工伤亡、火灾、交通事故报表的汇总上报;

(七)完成安委会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十一条企业及其所属二级生产经营单位应设置相对独立的专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科研设计、事业单位可根据实际设置专门安全管理机构或专职安全管理岗位。油气生产、储存、炼油化工、工程技术服务、建筑施工等企业所属重点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其它生产经营单位要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基层队(车间、站)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企业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比例不得低于从业人员总数的5‰,其中专业技术人员比例应达到80%以上。

第十二条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宜频繁调动。其部门负责人因工作需要变动岗位,应先征得上级安全部门同意。

第十三条企业可依据有关规定,成立安全生产的培训、咨询、检验、评价机构,取得国家或有关部门资质认证或备案后,开展从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和设备、设施的检验,提供有关咨询以及安全评价工作等。

第三章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十四条企业应制定各级领导干部、管理人员、岗位员工和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应覆盖本单位所有组织和人员,做到“一职一责,一岗一责”。

第十五条安全生产责任制应简练、实用,符合岗位要求,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六条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级领导干部、管理人员、岗位员工和部门必须认真履行各自的安全职责。

第十七条企业应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定期进行考核奖惩。实行各级领导、机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述职报告制度,将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列为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四章安全监督

第十八条企业及其所属二级重点生产经营单位应设置安全总监、副总监。安全总监一般由同级副职兼任。安全副总监可以兼任安全部门负责人,按同级助理、副总师管理。

第十九条企业按专业设置物探、钻井、井下作业、海上作业、建筑施工、炼化检维修等安全监督站、所。安全监督站由专职安全监督和兼职安全监督组成。安全监督人员必须接受资格培训,经考核合格,持集团公司颁发的证书从事安全监督工作。

第二十条企业要加强对基层单位或建设(工程)项目的异体安全监督。在物探、钻井、测井、试油、修井、建筑施工、炼化检维修以及其他重大危险的关键施工工程项目,作业者(或建设单位)或承包单位应派驻安全监督,负责施工作业现场的安全监督工作。重点建设工程项目,作业者(或建设单位)必须派驻专职安全监督。

第二十一条企业要加强对各级安全总监、安全监督和安全监督站的管理,健全各项管理规定,完善监督责任体系。

第五章安全技术

第二十二条企业要重视安全科技工作,组织科技专题立项,加强安全技术研究与开发,提升安全技术水平。

第二十三条企业要积极开展安全生产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加快先进生产安全技术的引进、消化、吸收和自主创新步伐;要大力推广和应用先进适用安全科技成果,积极推广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和新材料;依据国家行业法规和标准,加大技术改造力度,及时淘汰危及安全的落后工艺技术和设备,提高本质安全。

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工程)的安全生产“三同时”管理要求,按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

第二十五条企业应按规定对在役生产装置、重要和特种设备定期进行安全评价和评估,及时解决存在问题。要坚持设备监测和检验制度,定期维修保养,使之符合安全技术生产条件。

第二十六条企业要鼓励和引导员工积极参与安全技术革新,广泛开展小改小革和提合理化建议活动。

第六章安全教育培训

第二十七条企业应取各种途径,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技术素质,保证员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技能和防范事故的能力。未经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合格的员工,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八条企业和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第二十九条应坚持新入厂员工的“安全教育”和转岗工人的二、安全教育,建立健全安全教育档案,做到“一人一卡”。“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40学时。

第三十条要加强对临时雇用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工作,以及外来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并记录备案。

第三十一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并按规定进行复审。

第三十二条企业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使用新设备前,要组织对相关人员进行专门的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考核合格后方可使用和操作。

第三十三条企业要加强安全继续教育,不断提高员工的操作技能和防范事故的能力。

第七章安全检查

第三十四条企业应制定安全检查制度,坚持日常检查和定期组织安全检查。企业每年至少进行两次综合安全检查,企业所属二级单位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综合安全检查,基层队(车间、站)要落实岗检、巡检、交接班检查。

建立HSE管理体系的单位,可将安全检查纳入管理体系审核。

第三十五条企业应根据季节变化、节日生产特点,以及特殊作业要求,组织开展专项安全检查或专业安全检查。

第三十六条企业应建立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联系点制度,定期对关键生产装置和要害部位(单位)安全生产联系点进行安全检查和指导。

第三十七条企业应完善安全检查手段,依据标准、规范及安全检查表进行检查。检查人员应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做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检查人员应将检查情况记录在案,并向上级报告。整改情况应有回执记录。

第三十八条企业应制定违章处罚办法,加大对违章检查、监督和处罚力度。对检查中发现的“三违”行为(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应当场予以纠正或要求限期改正,对严重违章行为要从严惩处,绝不姑息。

第三十九条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责令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在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将作业人员从危险区域内撤出,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对检查中发现一时不能立即排除的事故隐患,应当制定防范和监控措施,在评估的基础上,按管理权限制定,投入整改经费,并按期完成整改。

第四十条要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检查,建立重大危险源管理档案和动态监测数据台帐,配备必要的监测、检测仪器和设备,对重大危险源定期检测、评估和监控,确保重大危险源处于受控状态。

第四十一条企业对当地和上级单位安全监督检查人员依照法律和相关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八章安全投入

第四十二条企业要保证用于安全生产方面的资金投入。在编制年度预算时,要优先保证安全费用,按规定和实际需要列支事故隐患治理和安全技术措施项目经费。

(一)安全技术措施和事故隐患治理由安全管理部门组织编制,需投资安排的项目由规划部门按规定纳入投资;

(二)企业、财务部门应将安全技术措施经费和事故隐患治理纳入企业预算,落实资金投入;

(三)安全技术措施和事故隐患治理由企业负责人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和汇总,由企业有关部门负责编入投资之中或单独编制下达;需要报请上一级审定的,经上级审定后下达,安全部门检查、督促实施;

(四)安全技术措施和事故隐患治理实行项目管理,对已经完成的安全技术措施和隐患治理项目,由规划和安全管理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

第四十三条安全技术措施项目的主要范围包括:

(一)安全技术:各种机器设备的防护、保险、信号、报警装置;安全起动和紧急停车设施;生产区域内危险场所的指示及警告标志;用新技术、推广新工艺、新成果;有毒有害作业点的检测、检查仪器;以及对繁重费力或人工操作有危险的作业所取的机械化措施等;

(二)职业健康:生产厂房的通风换气和光照明装置;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粉尘或烟雾等生产过程的机械化、密闭化或空气净化设施;生产场所为防止辐射热危害的隔热防暑设施;为减轻或消除工作中的噪声、震动及辐射等的防护设施;工作厂房或房屋内应增设或改善的防寒取暖设施等;

(三)房屋及设施:女工较集中车间的女工卫生室,车间或工作场所的休息室、用膳室、更衣室及其相应的设施;

(四)宣传教育:包括安全技术、劳动保护的研究与实验工作及其所需的工作仪器;为企业员工建立的“安全教育室”;购置或编印安全技术、劳动保护管理所使用的器材、书籍、刊物、画片、规章制度宣传材料、幻灯片、**拷贝、录像带等。

第九章消防安全管理

第四十四条企业应加强企业内部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整体部署,落实各级组织防火安全责任制。

第四十五条企业应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加强消防宣传教育,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第四十六条企业应按规定配置消防装备和设施,加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检验,确保消防装备和设施完善、可靠。

第四十七条企业应加强对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的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工业动火票(或作业许可)制度,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落实现场监护,确保工业动火施工安全。

第四十八条企业应加强公众聚集场所的安全管理与防火检查,制定公共安全应急预案,严格监护措施,防止群体伤亡事故发生。

第四十九条按照《消防法》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伍,实施专业化管理,配置所需要的灭火装备和人员。基层单位要建立义务消防队伍,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做到会报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使用防护器具和会自救互救。

第十章交通安全管理

第五十条企业应加强企业内部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将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纳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整体部署。

第五十一条企业应加强对驾驶人的管理,实行内部“准驾证”制度,强化驾驶人行车安全和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高驾驶人员安全意识。

第五十二条企业要加强对车辆的维护保养,保持车况良好。强化客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特种车辆、分散车辆、租赁车辆的管理与控制,取有效措施,减少交通事故。

第五十三条企业应加强内部交通安全检查,落实节日“三交一封”制度(交车辆钥匙、交行车证、交准驾证,定点封存车辆)。

第五十四条企业应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教育全体员工提高交通安全意识,遵守交通安全法规,保证交通安全。

第十一章职业健康和劳动防护

第五十五条企业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健康和劳动防护法规政策,建立完善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员工健康监护档案,做好职业健康监护工作。

第五十六条企业应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和特种作业的人员,按规定的检查项目和周期,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及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人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病症的人员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第五十七条定期对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和评价,达不到国家卫生标准的应取措施进行治理,不断改善工作条件,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产生。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开工前应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竣工验收前应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效果评价。

第五十八条开展施工作业健康管理,进行健康风险识别及评价。改善施工作业中医疗健康保障条件,严格饮食、饮用水、环境卫生管理,做好传染病、地方病等疾病预防。

第五十九条对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应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在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设置警示标牌、操作规程及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第六十条对于放射性同位素的使用、运输和储存,必须配置防护设备和报警装置,从事放射的工作人员要佩戴个人剂量计,加强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

第六十一条工作场所和员工宿舍应设有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达到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通畅的安全通道;生产、经营、储存及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建筑物内,并保持安全距离;在有较大危险的生产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六十二条工作场所和员工宿舍应保持清洁卫生,并有防潮、防寒、防热辐射和消毒等设施。其道路、光照明、饮用水和排污道均应符合国家规定,并根据需求设置卫生设施。

第六十三条按照国家及上级有关规定,为上岗员工提供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劳动防护服装应符合集团公司“四统一”要求(统一性能、款式、颜色、标识)。

第六十四条企业必须做好女工特殊劳动保护工作。

第六十五条企业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金。

第十二章承包、租赁经营安全管理

第六十六条企业应加强承包、租赁经营的安全管理。在发包和签订的各种承包(含承包任务书)或租赁合同中,必须明确相关方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也不得租赁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场所和设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十七条作业者(或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应在签订工程技术服务经济合同的同时,签订《工程技术服务安全生产合同》,依法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和协调。

施工单位应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服从建设单位安全监督管理。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安全监督管理。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六十八条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承租单位的,作业者(或建设单位)应当与各承包单位、承租单位分别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作业者(或建设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第六十九条发包方或出租方必须为承包方或租赁方提供出租场所和设备的相关资料,承包方或租赁方必须在满足发包方或出租方安全生产要求的条件下,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第十三章应急管理

第七十条企业要制定处置突发的应急管理制度,应急管理要贯彻“以人为本”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基本方针,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第七十一条企业应健全重大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建立专业化应急救援队伍,提高救援装备水平,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储备物资。加强与当地、周边相关方的沟通,建立起预警、接警、救援和恢复的联动机制,增强应对各类突发和重大事故的应急抢险救援能力。

第七十二条企业应分类、分级编制事故应急预案。应急预案的重点是针对井喷失控、危险化学品、炼化装置、油气储存库(站)、长输管道、海上作业,以及民爆器材、放射源、特种设备、公众聚集场所等各类重大突发险情。应急预案内容应详细、齐全,要充分考虑对周边地区相关方造成的危害,与当地、周边相关方建立预警救援机制,并按规定搞好应急预案培训和演练。

第七十三条各单位制订的突发应急预案,应上报给抢险救援的相关部门及其他相关方,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地方备案,一旦发生突发,要立即按程序启动应急预案。

第七十四条应对重大突发要坚持“企业负责、区域联动、属地管理、分级落实”的原则,自觉接受当地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和检查。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要迅速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努力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规定立即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处置突发要做到“反应迅捷、职责明确、指挥统一、救人优先”,把事故造成的危害减小到最低限度。

第十四章事故管理

第七十五条企业应加强事故管理工作。对发生的各类安全事故均应报告,并按照规定统计。

第七十六条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态扩大,减少人员伤亡。

第七十七条各类事故都必须及时逐级上报。发生重、特大事故,企业必须立即按照管理权限,上报集团公司或股份公司,并按照规定报当地安全生产主管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销毁有关证据。

企业应建立事故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电子邮件地址,并及时受理和按规定处理。

第七十八条发生事故后,应按照分管权限成立事故调查组,及时认真的调查事故。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准确查清事故原因,重点查找设施设备、工艺技术、规章制度缺陷、安全管理漏洞等方面的原因,明确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意见和防范措施,并依据有关规定,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根据事故分类和分级,由企业及有关部门、人员向上一级单位或主管部门汇报事故情况,并向当地有关部门汇报。

第七十九条按规定时间做好事故的结案工作,并建立健全事故管理档案。

第十五章考核与奖惩

第八十条集团公司对企业实施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按年度下达安全生产考核指标。

第八十一条集团公司对企业实施安全生产年度考核评比。对安全生产考核指标达到要求,且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经考核合格,获安全生产达标企业称号,发给证书;对安全生产考核指标达到先进要求,且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经考核优秀,经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审定,授予安全生产先进企业称号,发给奖牌、证书和奖金。

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办法和奖励标准按《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先进企业考核评比办法》执行。

第八十二条企业应制定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年度考核指标,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单位、个人的评比标准和奖惩办法。

第八十三条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企事业单位给予奖励。奖励建议由安全部门提出,经企事业单位领导批准执行。

(一)模范遵守安全生产法令、遵章守纪,认真贯彻执行本规定,在安全、文明生产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发现事故预兆,及时取措施和向上级报告或阻止违章指挥行为,避免重大事故和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积极组织事故抢险,对减少人员伤亡有突出贡献的;

(四)在安全科学技术、安全管理及学术研究,标准、规定的制定和修订等方面取得重要成果或效果显著的;

(五)提出合理化建议,进行安全技术革新,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

第八十四条企业应制定违章处罚规定,对查出的违章行为进行处理。

第八十五条安全生产奖励的来源及使用

(一)企业对安全生产先进的奖励,由企业在奖励基金,或应付工资年度工资总额,或安保基金中支付;

(二)企业对所属单位安全生产违章和事故处理等项扣款,可用于安全生产奖励。对单位的扣款应从该单位的应付工资中列支。

第十六章附则

第八十六条企业应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八十七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中油质字[1999]194号)同时废止。

第八十八条本规定由集团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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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十条全文(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共84条,没有第113条,全文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保护人民的根本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安全是指、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人民福祉、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国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对处于没有危险和不受内外威胁的状态,以及保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

第三条 国家安全工作应当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以人民安全为宗旨,以政治安全为根本,以经济安全为基础,以军事、文化、社会安全为保障,以促进国际安全为依托,维护各领域国家安全,构建国家安全体系,走中国特色国家安全道路。

第四条 坚持中国***对国家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集中统一、高效权威的国家安全领导体制。

第五条 中央国家安全领导机构负责国家安全工作的决策和议事协调,研究制定、指导实施国家安全战略和有关重大方针政策,统筹协调国家安全重大事项和重要工作,推动国家安全法治建设。

第六条 国家制定并不断完善国家安全战略,全面评估国际、国内安全形势,明确国家安全战略的指导方针、中长期目标、重点领域的国家安全政策、工作任务和措施。

第七条 维护国家安全,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坚持社会主义法治原则,尊重和保障,依法保护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第八条 维护国家安全,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

国家安全工作应当统筹内部安全和外部安全、国土安全和国民安全、传统安全和非传统安全、自身安全和共同安全。

第九条 维护国家安全,应当坚持预防为主、标本兼治,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充分发挥专门机关和其他有关机关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能作用,广泛动员公民和组织,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第十条 维护国家安全,应当坚持互信、互利、平等、协作,积极同外国和国际组织开展安全交流合作,履行国际安全义务,促进共同安全,维护世界和平。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都有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和义务。

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容侵犯和分割。维护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是包括港澳同胞和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共同义务。

第十二条 国家对在维护国家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三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家安全工作和涉及国家安全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任何个人和组织违反本法和有关法律,不履行维护国家安全义务或者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每年4月15日为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

第二章

维护国家安全的任务

第十五条 国家坚持中国***的领导,维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健全社会主义法治,强化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各项权利。

国家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任何叛国、、煽动叛乱、颠覆或者煽动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行为;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窃取、泄露国家秘密等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境外势力的渗透、破坏、颠覆、分裂活动。

第十六条 国家维护和发展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保卫人民安全,创造良好生存发展条件和安定工作生活环境,保障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国家加强边防、海防和空防建设,取一切必要的防卫和管控措施,保卫领陆、内水、领海和领空安全,维护国家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

第十八条 国家加强武装力量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建设与保卫国家安全和发展利益需要相适应的武装力量;实施积极防御军事战略方针,防备和抵御侵略,制止武装颠覆和分裂;开展国际军事安全合作,实施联合国维和、国际救援、海上护航和维护国家海外利益的军事行动,维护国家主权、安全、领土完整、发展利益和世界和平。

第十九条 国家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健全预防和化解经济安全风险的制度机制,保障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重点产业、重大基础设施和重大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重大经济利益安全。

第二十条 国家健全金融宏观审慎管理和金融风险防范、处置机制,加强金融基础设施和基础能力建设,防范和化解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防范和抵御外部金融风险的冲击。

第二十一条 国家合理利用和保护能源,有效管控战略能源的开发,加强战略能源储备,完善能源运输战略通道建设和安全保护措施,加强国际能源合作,全面提升应急保障能力,保障经济社会发展所需的能源持续、可靠和有效供给。

第二十二条 国家健全粮食安全保障体系,保护和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完善粮食储备制度、流通体系和市场调控机制,健全粮食安全预警制度,保障粮食供给和质量安全。

第二十三条 国家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防范和抵制不良文化的影响,掌握意识形态领域主导权,增强文化整体实力和竞争力。

第二十四条 国家加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加快发展自主可控的战略高新技术和重要领域核心关键技术,加强知识产权的运用、保护和科技保密能力建设,保障重大技术和工程的安全。

第二十五条 国家建设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体系,提升网络与信息安全保护能力,加强网络和信息技术的创新研究和开发应用,实现网络和信息核心技术、关键基础设施和重要领域信息系统及数据的安全可控;加强网络管理,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网络攻击、网络入侵、网络窃密、散布违法有害信息等网络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国家网络空间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

第二十六条 国家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加强民族交往、交流、交融,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活动,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和谐,实现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

第二十七条 国家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宗教活动,坚持宗教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利用宗教名义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反对境外势力干涉境内宗教事务,维护正常宗教活动秩序。

国家依法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邪教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十八条 国家反对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加强防范和处置恐怖主义的能力建设,依法开展情报、调查、防范、处置以及资金监管等工作,依法取缔恐怖活动组织和严厉惩治暴力恐怖活动。

第二十九条 国家健全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的体制机制,健全公共安全体系,积极预防、减少和化解社会矛盾,妥善处置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影响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突发,促进社会和谐,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安定。

第三十条 国家完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体系,加大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力度,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强化生态风险的预警和防控,妥善处置突发环境,保障人民赖以生存发展的大气、水、土壤等自然环境和条件不受威胁和破坏,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第三十一条 国家坚持和平利用核能和核技术,加强国际合作,防止核扩散,完善防扩散机制,加强对核设施、核材料、核活动和核废料处置的安全管理、监管和保护,加强核事故应急体系和应急能力建设,防止、控制和消除核事故对公民生命健康和生态环境的危害,不断增强有效应对和防范核威胁、核攻击的能力。

第三十二条 国家坚持和平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国际海底区域和极地,增强安全进出、科学考察、开发利用的能力,加强国际合作,维护我国在外层空间、国际海底区域和极地的活动、资产和其他利益的安全。

第三十三条 国家依法取必要措施,保护海外中国公民、组织和机构的安全和正当权益,保护国家的海外利益不受威胁和侵害。

第三十四条 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发展利益的需要,不断完善维护国家安全的任务。

第三章

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

第三十五条 依照宪法规定,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行使宪法规定的涉及国家安全的其他职权。

常务委员会依照宪法规定,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行使宪法规定的和授予的涉及国家安全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的决定和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行使宪法规定的涉及国家安全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七条 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涉及国家安全的行政法规,规定有关行政措施,发布有关决定和命令;实施国家安全法律法规和政策;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行使宪法法律规定的和及其常务委员会授予的涉及国家安全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八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决定军事战略和武装力量的作战方针,统一指挥维护国家安全的军事行动,制定涉及国家安全的军事法规,发布有关决定和命令。

第三十九条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贯彻执行国家安全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管理指导本系统、本领域国家安全工作。

第四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国家安全法律法规的遵守和执行。

地方各级人民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安全工作。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应当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

第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检察权,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

第四十二条 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搜集涉及国家安全的情报信息,在国家安全工作中依法行使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有关军事机关在国家安全工作中依法行使相关职权。

第四十三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贯彻维护国家安全的原则。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家安全工作和涉及国家安全活动中,应当严格依法履行职责,不得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不得侵犯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国家安全制度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十四条 中央国家安全领导机构实行统分结合、协调高效的国家安全制度与工作机制。

第四十五条 国家建立国家安全重点领域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中央有关职能部门推进相关工作。

第四十六条 国家建立国家安全工作督促检查和责任追究机制,确保国家安全战略和重大部署贯彻落实。

第四十七条 各部门、各地区应当取有效措施,贯彻实施国家安全战略。

第四十八条 国家根据维护国家安全工作需要,建立跨部门会商工作机制,就维护国家安全工作的重大事项进行会商研判,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九条 国家建立中央与地方之间、部门之间、军地之间以及地区之间关于国家安全的协同联动机制。

第五十条 国家建立国家安全决策咨询机制,组织专家和有关方面开展对国家安全形势的分析研判,推进国家安全的科学决策。

第二节 情报信息

第五十一条 国家健全统一归口、反应灵敏、准确高效、运转顺畅的情报信息收集、研判和使用制度,建立情报信息工作协调机制,实现情报信息的及时收集、准确研判、有效使用和共享。

第五十二条 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有关军事机关根据职责分工,依法搜集涉及国家安全的情报信息。

国家机关各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对于获取的涉及国家安全的有关信息应当及时上报。

第五十三条 开展情报信息工作,应当充分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加强对情报信息的鉴别、筛选、综合和研判分析。

第五十四条 情报信息的报送应当及时、准确、客观,不得迟报、漏报、瞒报和谎报。

第三节 风险预防、评估和预警

第五十五条 国家制定完善应对各领域国家安全风险预案。

第五十六条 国家建立国家安全风险评估机制,定期开展各领域国家安全风险调查评估。

有关部门应当定期向中央国家安全领导机构提交国家安全风险评估报告。

第五十七条 国家健全国家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制度,根据国家安全风险程度,及时发布相应风险预警。

第五十八条 对可能即将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危害国家安全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按照规定向上一级人民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第四节 审查监管

第五十九条 国家建立国家安全审查和监管的制度和机制,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外商投资、特定物项和关键技术、网络信息技术产品和服务、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重大事项和活动,进行国家安全审查,有效预防和化解国家安全风险。

第六十条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行使国家安全审查职责,依法作出国家安全审查决定或者提出安全审查意见并监督执行。

第六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国家安全审查和监管工作。

第五节 危机管控

第六十二条 国家建立统一领导、协同联动、有序高效的国家安全危机管控制度。

第六十三条 发生危及国家安全的重大,中央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根据中央国家安全领导机构的统一部署,依法启动应急预案,取管控处置措施。

第六十四条 发生危及国家安全的特别重大,需要进入紧急状态、战争状态或者进行全国总动员、局部动员的,由、常务委员会或者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

第六十五条 国家决定进入紧急状态、战争状态或者实施国防动员后,履行国家安全危机管控职责的有关机关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常务委员会规定,有权取限制公民和组织权利、增加公民和组织义务的特别措施。

第六十六条 履行国家安全危机管控职责的有关机关依法取处置国家安全危机的管控措施,应当与国家安全危机可能造成的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的,应当选择有利于最大程度保护公民、组织权益的措施。

第六十七条 国家健全国家安全危机的信息报告和发布机制。

国家安全危机发生后,履行国家安全危机管控职责的有关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准确、及时报告,并依法将有关国家安全危机发生、发展、管控处置及善后情况统一向社会发布。

第六十八条 国家安全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应当及时解除管控处置措施,做好善后工作。

第五章

国家安全保障

第六十九条 国家健全国家安全保障体系,增强维护国家安全的能力。

第七十条 国家健全国家安全法律制度体系,推动国家安全法治建设。

第七十一条 国家加大对国家安全各项建设的投入,保障国家安全工作所需经费和装备。

第七十二条 承担国家安全战略物资储备任务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对国家安全物资进行收储、保管和维护,定期调整更换,保证储备物资的使用效能和安全。

第七十三条 鼓励国家安全领域科技创新,发挥科技在维护国家安全中的作用。

第七十四条 国家取必要措施,招录、培养和管理国家安全工作专门人才和特殊人才。

根据维护国家安全工作的需要,国家依法保护有关机关专门从事国家安全工作人员的身份和合法权益,加大人身保护和安置保障力度。

第七十五条 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有关军事机关开展国家安全专门工作,可以依法取必要手段和方式,有关部门和地方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提供支持和配合。

第七十六条 国家加强国家安全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国家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将国家安全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公务员教育培训体系,增强全民国家安全意识。

第六章

公民、组织的义务和权利

第七十七条 公民和组织应当履行下列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关于国家安全的有关规定;

(二)及时报告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线索;

(三)如实提供所知悉的涉及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证据;

(四)为国家安全工作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

(五)向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和有关军事机关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六)保守所知悉的国家秘密;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有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不得向危害国家安全的个人或者组织提供任何资助或者协助。

第七十八条 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维护国家安全的教育,动员、组织本单位的人员防范、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第七十九条 企业事业组织根据国家安全工作的要求,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取相关安全措施。

第八十条 公民和组织支持、协助国家安全工作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因支持、协助国家安全工作,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请求予以保护。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取保护措施。

第八十一条 公民和组织因支持、协助国家安全工作导致财产损失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造成人身伤害或者死亡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抚恤优待。

第八十二条 公民和组织对国家安全工作有向国家机关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家安全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提出申诉、控告和检举的权利。

第八十三条 在国家安全工作中,需要取限制公民权利和自由的特别措施时,应当依法进行,并以维护国家安全的实际需要为限度。

第七章

附则

第八十四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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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加大科技研发力度,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二十五)加强土壤污染防治研究。整合高等学校、研究机构、企业等科研,开展土壤环境基准、土壤环境容量与承载能力、污染物迁移转化规律、污染生态效应、重金属低积累作物和修复植物筛选,以及土壤污染与农产品质量、人体健康关系等方面基础研究。推进土壤污染诊断、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等共性关键技术研究,研发先进适用装备和高效低成本功能材料(药剂),强化卫星遥感技术应用,建设一批土壤污染防治实验室、科研基地。优化整合科技(专项、基金等),支持土壤污染防治研究。(科技部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林业局、中科院等参与)

 (二十六)加大适用技术推广力度。建立健全技术体系。综合土壤污染类型、程度和区域代表性,针对典型受污染农用地、污染地块,分批实施200个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应用试点项目,2020年底前完成。根据试点情况,比选形成一批易推广、成本低、效果好的适用技术。(环境保护部、财政部牵头,科技部、国土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等参与)

 加快成果转化应用。完善土壤污染防治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建成以环保为主导产业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一批成果转化平台。2017年底前,发布鼓励发展的土壤污染防治重大技术装备目录。开展国际合作研究与技术交流,引进消化土壤污染风险识别、土壤污染物快速检测、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阻隔等风险管控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科技部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中科院等参与)

 (二十七)推动治理与修复产业发展。放开服务性监测市场,鼓励社会机构参与土壤环境监测评估等活动。通过政策推动,加快完善覆盖土壤环境调查、分析测试、风险评估、治理与修复工程设计和施工等环节的成熟产业链,形成若干综合实力雄厚的龙头企业,培育一批充满活力的中小企业。推动有条件的地区建设产业化示范基地。规范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从业单位和人员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将技术服务能力弱、运营管理水平低、综合信用差的从业单位名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开。发挥“互联网+”在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全产业链中的作用,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商务部、工商总局等参与)

 九、发挥主导作用,构建土壤环境治理体系

 (二十八)强化主导。完善管理体制。按照“国家统筹、省负总责、市县落实”原则,完善土壤环境管理体制,全面落实土壤污染防治属地责任。探索建立跨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防治联动协作机制。(环境保护部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土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等参与)

 加大财政投入。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加大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支持力度。中央财政整合重金属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等,设立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用于土壤环境调查与监测评估、监督管理、治理与修复等工作。各地应统筹相关财政资金,通过现有政策和资金渠道加大支持,将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建设、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测土配方施肥等涉农资金,更多用于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县(市、区)。有条件的省(区、市)可对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增加的县(市、区)予以适当奖励。统筹安排专项建设基金,支持企业对涉重金属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进行技术改造。(财政部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部、环境保护部、水利部、农业部等参与)

 完善激励政策。各地要取有效措施,激励相关企业参与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研究制定扶持有机肥生产、废弃农膜综合利用、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等企业的激励政策。在农药、化肥等行业,开展环保领跑者制度试点。(财政部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税务总局、供销合作总社等参与)

 建设综合防治先行区。2016年底前,在浙江省台州市、湖北省黄石市、湖南省常德市、广东省韶关市、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和贵州省铜仁市启动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区建设,重点在土壤污染源头预防、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监管能力建设等方面进行探索,力争到2020年先行区土壤环境质量得到明显改善。有关地方人民要编制先行区建设方案,按程序报环境保护部、财政部备案。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地区可因地制宜开展先行区建设。(环境保护部、财政部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等参与)

 (二十九)发挥市场作用。通过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发挥财政资金撬动功能,带动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加大购买服务力度,推动受污染耕地和以为责任主体的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积极发展绿色金融,发挥政策性和开发性金融机构引导作用,为重大土壤污染防治项目提供支持。鼓励符合条件的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企业发行股票。探索通过发行债券推进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在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区开展试点。有序开展重点行业企业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牵头,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参与)

 (三十)加强社会监督。推进信息公开。根据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和调查结果,适时发布全国土壤环境状况。各省(区、市)人民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各地级市(州、盟)土壤环境状况。重点行业企业要依据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排放总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环境保护部牵头,国土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等参与)

 引导公众参与。实行有奖举报,鼓励公众通过“12369”环保举报热线、信函、电子邮件、网站、微信平台等途径,对乱排废水、废气,乱倒废渣、污泥等污染土壤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需要聘请环境保护义务监督员,参与现场环境执法、土壤污染调查处理等。鼓励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以及民间环境保护机构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环境保护部牵头,国土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等参与)

 推动公益诉讼。鼓励依法对污染土壤等环境违法行为提起公益诉讼。开展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的地区,检察机关可以以公益诉讼人的身份,对污染土壤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也可以对负有土壤污染防治职责的行政机关,因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行为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地方各级人民和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相关案件办理工作和检察机关的监督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牵头,国土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等参与)

 (三十一)开展宣传教育。制定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方案。制作挂图、,出版科普读物,利用互联网、数字化放映平台等手段,结合世界地球日、世界环境日、世界土壤日、世界粮食日、全国土地日等主题宣传活动,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知识,加强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解读,营造保护土壤环境的良好社会氛围,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把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融入党政机关、学校、工厂、社区、农村等的环境宣传和培训工作。鼓励支持有条件的高等学校开设土壤环境专门课程。(环境保护部牵头,中央宣传部、教育部、国土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网信办、国家粮食局、中国科协等参与)

 十、加强目标考核,严格责任追究

 (三十二)明确地方主体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是实施本行动的主体,要于2016年底前分别制定并公布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确定重点任务和工作目标。要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创新投融资模式,强化监督管理,抓好工作落实。各省(区、市)工作方案报备案。(环境保护部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等参与)

 (三十三)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建立全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环境保护部要抓好统筹协调,加强督促检查,每年2月底前将上年度工作进展情况向报告。(环境保护部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土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等参与)

 (三十四)落实企业责任。有关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环境风险防控体系,严格依法依规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确保重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造成土壤污染的,应承担损害评估、治理与修复的法律责任。逐步建立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企业行业自律机制。国有企业特别是中央企业要带头落实。(环境保护部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国资委等参与)

 (三十五)严格评估考核。实行目标责任制。2016年底前,与各省(区、市)人民签订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分年度对各省(区、市)重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评估,2020年对本行动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和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自然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环境保护部牵头,中央组织部、审计署参与)

 评估和考核结果作为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财政部牵头,环境保护部参与)

 对年度评估结果较差或未通过考核的省(区、市),要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整改完成前,对有关地区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整改不到位的,要约谈有关省级人民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对土壤环境问题突出、区域土壤环境质量明显下降、防治工作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地区,要约谈有关地市级人民和省级人民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对失职渎职、弄虚作的,区分情节轻重,予以诫勉、责令公开道歉、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调离、提拔或者退休的,也要终身追究责任。(环境保护部牵头,中央组织部、监察部参与)

 我国正处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提高环境质量是人民群众的热切期盼,土壤污染防治任务艰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清形势,坚定信心,狠抓落实,切实加强污染治理和生态保护,如期实现全国土壤污染防治目标,确保生态环境质量得到改善、各类自然生态系统安全稳定,为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贡献。

 拓展: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提升土地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承载能力,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是指通过规模引导、布局优化、标准控制、市场配置、盘活利用等手段,达到节约土地、减量用地、提升用地强度、促进低效废弃地再利用、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各项行为与活动。

 第三条土地管理和利用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节约优先的原则,各项建设少占地、不占或者少占耕地,珍惜和合理利用每一寸土地;

 (二)坚持合理使用的原则,盘活存量土地,构建符合国情的城乡土地利用新格局;

 (三)坚持市场配置的原则,妥善处理好与市场的关系,充分发挥市场在土地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四)坚持改革创新的原则,探索土地管理新机制,创新节约集约用地新模式。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国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城乡规划、环境保护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将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目标和政策措施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框架、相关规划和考核评价体系。

 第五条国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开展节约集约用地活动,组织制定节地标准体系和相关标准规范,探索节约集约用地新机制,鼓励用节约集约用地新技术和新模式,促进土地利用效率的提高。

 第六条在节约集约用地方面成效显著的市、县,由国土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模引导

 第七条国家通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建设用地的规模、布局、结构和时序安排,对建设用地实行总量控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约束性指标和分区管制规定不得突破。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得突破上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约束性指标。

 第八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各区域、各行业发展用地规模和布局具有统筹作用。产业发展、城乡建设、基础设施布局、生态环境建设等相关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所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和布局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安排。相关规划超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的,应当及时调整或者修改,核减用地规模,调整用地布局。

 第九条国土主管部门应当通过规划、、用地标准、市场引导等手段,有效控制特大城市新增建设用地规模,适度增加集约用地程度高、发展潜力大的地区和中小城市、县城建设用地供给,合理保障民生用地需求。

 第三章布局优化

 第十条城乡土地利用应当体现布局优化的原则。引导工业向开发区集中、人口向城镇集中、住宅向社区集中,推动农村人口向中心村、中心镇集聚,产业向功能区集中,耕地向适度规模经营集中。禁止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之外设立各类城市新区、开发区和工业园区。鼓励线性基础设施并线规划和建设,促进集约布局和节约用地。

 第十一条国土主管部门应当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划定城市开发边界和禁止建设的边界,实行建设用地空间管制。城市建设用地应当因地制宜取组团式、串联式、卫星城式布局,避免占用优质耕地。

 第十二条市、县国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协商,促进现有城镇用地内部结构调整优化,控制生产用地,保障生活用地,提高生态用地的比例,加大城镇建设使用存量用地的比例,促进城镇用地效率的提高。

 第十三条鼓励建设项目用地优化设计、分层布局,鼓励充分利用地上、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地上、地下分层设立的,其取得方式和使用年期参照在地表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相关规定。出让分层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根据当地基准地价和不动产实际交易情况,评估确定分层出让的建设用地最低价标准。

 第十四条促进整体设计、合理布局的建设项目用地节约集约开发。对不同用途高度关联、需要整体规划建设、确实难以分割供应的综合用途建设项目用地,市、县国土主管部门可以按照一宗土地实行整体出让供应,综合确定出让底价。综合用途建设项目用地供应,包含需要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出让的,整宗土地应当用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出让。

 第四章标准控制

 第十五条国家实行建设项目用地标准控制制度。国土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工程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房地产开发用地宗地规模和容积率等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标准。地方国土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和实施更加节约集约的地方性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标准。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标准进行测算、设计和施工。市、县国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用地者和勘察设计单位落实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标准的督促和指导。

 第十七条建设项目用地审查、供应和使用,应当符合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标准和供地政策。对违反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标准和供地政策使用土地的,县级以上国土主管部门应当责令纠正,并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国家和地方尚未出台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标准的建设项目,或者因安全生产、特殊工艺、地形地貌等原因,确实需要超标准建设的项目,县级以上国土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用地评价,并将其作为建设用地供应的依据。

 第十九条国土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宏观产业政策,制定《禁止用地项目目录》和《限制用地项目目录》,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国土主管部门为限制用地的建设项目办理建设用地供应手续必须符合规定的条件;不得为禁止用地的建设项目办理建设用地供应手续。

 第五章市场配置

 第二十条各类有偿使用的土地供应应当充分贯彻市场配置的原则,通过运用土地租金和价格杠杆,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第二十一条国家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减少非公益性用地划拨。除军事、保障性住房和涉及国家安全和公共秩序的特殊用地可以以划拨方式供应外,国家机关办公和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产业)、城市基础设施以及各类社会事业用地中的经营性用地,实行有偿使用。具体办法由国土部另行规定。

 第二十二条经营性用地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确定土地使用者和土地价格。各类有偿使用的土地供应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用地最低价标准。禁止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补贴、奖励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价款。

 第二十三条市、县国土主管部门可以取先出租后出让、在法定最高年期内实行缩短出让年期等方式出让土地。取先出租后出让方式供应工业用地的,应当符合国土部规定的行业目录。

 第二十四条鼓励土地使用者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通过厂房加层、厂区改造、内部用地整理等途径提高土地利用率。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现有工业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第二十五条符合节约集约用地要求、属于国家鼓励产业的工业用地,可以实行差别化的地价政策。分期建设的大中型工业项目,可以预留规划范围,根据建设进度,实行分期供地。具体办法由国土部另行规定。

 第二十六条市、县国土主管部门供应工业用地,应当将工业项目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绿地率、非生产设施占地比例等控制性指标纳入土地使用条件。

 第二十七条市、县国土主管部门在有偿供应各类建设用地时,应当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合同中明确节约集约用地的规定。在供应住宅用地时,应当将最低容积率限制、单位土地面积的住房建设套数和住宅建设套型等规划条件写入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六章盘活利用

 第二十八条国家鼓励土地整治。县级以上地方国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对田、水、路、林、村进行综合治理,对历史遗留的工矿等废弃地进行复垦利用,对城乡低效利用土地进行再开发,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效益,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第二十九条农用地整治应当促进耕地集中连片,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升耕地质量,改善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优化用地结构和布局。宜农未利用地开发,应当根据环境和承载能力,坚持有利于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原则,因地制宜适度开展。

 第三十条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应当严格控制田间基础设施占地规模,合理缩减田间基础设施占地率。对基础设施占地率超过国家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相关标准规范要求的,县级以上地方国土主管部门不得通过项目验收。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国土主管部门可以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统筹开展农村建设用地整治、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和自然灾害毁损土地的整治,提高建设用地利用效率和效益,改善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国土主管部门在本级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废弃地再利用的激励机制,对布局散乱、利用粗放、用途不合理、闲置浪费等低效用地进行再开发,对因矿损毁、交通改线、居民点搬迁、产业调整形成的废弃地实行复垦再利用,促进土地优化利用。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城镇低效用地、废弃地再开发和利用。鼓励土地使用者自行开发或者合作开发。

 第七章监督考评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国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对建设用地批准和供应后的开发情况实行全程监管,定期在门户网站上公布土地供应、合同履行、欠缴土地价款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四条省级国土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节约集约用地情况进行监督,在用地审批、土地供应和土地使用等环节加强用地准入条件、功能分区、用地规模、用地标准、投入产出强度等方面的检查,依据法律法规对浪费土地的行为和责任主体予以处理并公开通报。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国土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用地利用情况普查,全面掌握建设用地开发利用和投入产出情况、集约利用程度、潜力规模与空间分布等情况,并将其作为土地管理和节约集约用地评价的基础。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国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建设用地利用情况普查,组织开展区域、城市和开发区节约集约用地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节约集约用地评价结果作为主管部门绩效管理和开发区升级、扩区、区位调整和退出的重要依据。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国土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为不符合建设项目用地标准和供地政策的建设项目供地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为禁止或者不符合限制用地条件的建设项目办理建设用地供应手续的;

 (三)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低于国家规定的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供应工业用地的;

 (四)违反本规定第三十条规定,通过高标准基本农田项目验收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的行为。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自2019年9月1日起实施。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

发展就业工作下一部在基层怎么开展

疫情防控

近日,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税务局发布关于做好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23年,天津医保个人缴费标准、待遇保障水平均有所提高:

提高个人缴费标准:2023年本市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提高30元,具体为高档每人每年980元、低档每人每年350元。学生儿童按照低档个人缴费标准执行,享受高档缴费报销待遇。

巩固提升待遇保障水平:2023年起,居民医保住院(不含门诊慢特病)最高支付限额提高至25万元;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各费用段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将居民医保门(急)诊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纳入居民大病保险保障范围。职工大病保险参照执行。

一、合理提高筹资标准

(一)提高财政补助标准。2022年本市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标准为低档每人每年610元、高档每人每年1100元;对持天津市居住证参加本市居民医保的人员,按本市居民相同标准给予财政补助。2023年本市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按照国家要求调整。

(二)提高个人缴费标准。2022年本市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按照《市医保局 市财政局 市人社局 市税务局关于做好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津医保局发〔2021〕86号)执行。2023年本市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提高30元,具体为高档每人每年980元、低档每人每年350元。学生儿童按照低档个人缴费标准执行,享受高档缴费报销待遇。

(三)完善筹资缴费机制。自2023年起,调整院校学生缴费机制,本市各级各类院校新入学学生按年度申报缴纳居民医保费;按照本市有关规定领取生活补助费的城乡老年人自愿选择缴费档次参加居民医保,不再实施从生活补助费中代扣制度;本市享受国家助学的高校学生由市教委指导高等院校按规定进行认定,并由财政部门安排预算定额资助参加居民医保。

二、巩固提升待遇保障水平

(一)巩固提高基本医保待遇。全面落实放开居民医保门(急)诊医院报销政策和提高高档缴费人员一、二级医院门(急)诊报销比例,降低住院和门诊医用耗材个人增付比例政策。自2023年起,居民医保住院(不含门诊慢特病)最高支付限额提高至25万元。继续做好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工作。

(二)提高大病保险保障功能。自2023年起,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各费用段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将居民医保门(急)诊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纳入居民大病保险保障范围。职工大病保险参照执行。

(三)强化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全面落实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若干措施,自2023年起,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住院医疗救助不设起付线,救助比例分别为75%、70%;低保边缘家庭成员住院救助起付线标准按照上年度发布的本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确定,救助比例为65%。对经三重制度保障后个人费用负担仍较重的困难群众,做好与临时救助、慈善救助等的衔接,精准实施分层分类帮扶。

三、切实兜住兜牢民生保障底线

持续巩固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做好与乡村振兴工作衔接。进一步优化医保、民政部门间医疗救助对象信息交互共享方式,逐步实现困难群体参保缴费及待遇享受通过系统自动办理。按照规定分类资助特困人员、低保对象等困难群体参加居民医保。持续做好门诊、住院和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开展依申请医疗救助,提高医疗救助资金使用效能。

四、

促进制度规范统一

坚决落实国家和本市医保待遇清单管理制度,推进三年清理规范专项行动。清理规范本市意外险等制度,并做好政策衔接,相关费用按规定纳入基本医保制度报销范围。自2023年起,儿童孤独症谱系障碍和脑性瘫痪、肺结核、严重精神障碍等病种按照本市现行规定报销后,可继续按规定享受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报销待遇。实施积极生育保险政策,修订完善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清理规范城乡居民生育保险制度,做好三孩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保障,调整完善生育医疗费用报销政策。

五、加强医保支付管理

落实2021年版国家医保药品目录,全面完成自行增补药品品种清理任务。扎实推进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加强谈判药品供应保障和落地监测。完善医院制剂管理办法,动态调整院内制剂目录。完善医保医用耗材和医疗服务项目管理。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扎实推进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和按病种分值付费方式改革,覆盖70%以上住院医疗费用。推进糖尿病等门诊慢特病按人头付费。完善定点医药机构管理和“互联网 ”医疗服务医保支付管理政策。

六、加强药品耗材集中带量购和价格管理

持续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购和使用工作,加快执行国家组织胰岛素等药品集结果。做好第七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购实施工作和国家组织脊柱类耗材集中带量购中选结果落地工作。积极推进京津冀“3 N”医药购联盟药品和耗材集工作。做好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集结果落地实施,落实好医保直接结算、支付标准协同、结余留用等配套政策。落实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制定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方案。组织编制医药价格指数,落实医药价格和招信用评价制度。

七、强化基金监管和运行分析

持续深入开展打击欺保行动,聚焦查案办案,严肃查处欺保案件,坚决曝光典型案例,充分取费用审核、协议处理、行政处罚等综合措施,加大对违法违规违约行为的惩处力度,进一步强化高压打击态势。充分发挥多部门参与的监管联动机制,积极开展信息共享、协同执法、行刑衔接和行纪衔接等工作,推进综合监管结果协同运用,实行联合惩戒。组织做好医保基金决算和预算编制工作,加强医保基金预算执行监测,做好执行进度分析工作。建立常态化基金运行预警机制。编制医保基金运行风险评估预警机制报告,加强基金运行情况监测,通过对参保情况、基金收支规模等重要指标项目的深入分析,健全风险预警、评估、化解机制,切实防范和化解基金运行风险。

八、全面提升公共管理服务能力

按照国家要求,全面加强经办服务体系建设。开展医保经办“规范年”建设,全面落实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和操作规范。全面落实基本医保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继续做好转移接续“跨省通办”。扎实推动经办服务示范窗口建设。继续做好肺炎患者医疗费用、疫苗及接种费用结算和清算工作。推进“参保一件事”、“新生儿出生一件事”等联办。深化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继续扩大异地门诊结算定点医药机构范围,将部分门诊慢特病相关治疗费用纳入异地就医联网报销范围。

九、推进标准化和信息化建设

完善统一、高效、便捷、安全、智慧的医保信息平台。深入推动医保标准化工作落地应用,积极探索场景应用,形成联动效应。进一步拓展医保电子凭证、电子社保卡激活率和应用场景。严格落实信息化管理、网络安全管理和数据安全管理办法,全面加强数据安全保护。做好“津医保”推广应用工作,扩展便民服务载体功能。

十、抓好组织落实

本市各级医疗保障、财政和税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压实工作责任。要加强部门间统筹协调,协同做好居民医保待遇落实和管理服务。要进一步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普及医疗保险互助共济、责任共担、共建共享的理念,增强群众参保缴费意识,合理引导社会预期。

来源:天津政务网

教各位前辈,国发40号文是什么文件

一、新常态下基层物价部门应深刻认识价格体制机制改革的重大意义,明确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指导思想:进一步解放思想、开拓创新、转变职能、简政放权、立足实情、全面推进价格体制机制改革。  基本原则:坚持市场导向。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健全全面反映市场供求、稀缺程度、生态环境损害成本和修复效益的价格形成机制;坚持放管结合。中央和省定价目录以外的价格主要由市场决定,并通过分行业制定价格规范,引导经营者合理定价。目录以内的,通过健全完善公开透明的定价规则和定价机制,提高定价的科学性;坚持底线思维。深化改革与稳定发展相协调,把握好价格改革的时机、节奏和力度,注重区分基本和非基本;坚持公开透明完善重大价格决策公开征求意见和风险评估制度,广泛听取民意。  目标任务:通过改革,进一步完善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进一步健全科学合理的价格调控体系和公开透明的价格监管体制机制;进一步完备保障民生的价格政策,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营造良好价格环境。  二、新常态下基层物价部门应认真学习,熟悉了解价格体制机制改革的主要内容  湖北省《关于进一步深化价格体制机制改革实施意见》主要内容省局谢连平局长作了精辟的归纳,即“减、放、改,保、建、优”六个字。  “减”,就是大幅减少定价项目,把能由市场形成价格的都交给市场,并通过分行业制定价格行为规范,引导经营者合理定价。  “放”,就是坚持高效、便民原则,把能下放的定价权一律下放,交由市县实行属地管理。对于适宜交由市县管理、但暂时还不具备条件直接下放管理权限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以授权方式进行过渡。  “改”,就是改进定价管理,运用规则管理,强化定价的激励与约束作用,提高定价的科学性和透明度,提升价格工作的公信力。  “建”,就是建立有利于稳增长、促进节能环保、推动经济转型升级和生态文明建设的价格政策体系,促进节约集约发展;健全透明高效的价格监管体制机制,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  “保”,就是健全科学合理的价格调控体系,完善民生价格政策,构建保供稳价长效机制,更好地保障和改善民生。  “优”,就是完善公开透明的定价规则和定价机制,改进市场价格行为监管,加强和完善收费管理,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  (一)放开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  在这次价格体制机制改革中,放开了竞争性领域和环节的价格,进一步减少了定价项目,把定价范围主要限定在重要公用事业、公益、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先行放开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经营者自主定价,主要有以下各类:  1.工业用盐价格;2.二类疫苗价格;3.省医保目录内的低价药品价格;4.中药饮片;5.医疗机构制剂;6.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非治疗性口腔正畸、种牙、整形美容、人类生殖技术等个性化医疗服务价格;7.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8.民教育收费;9.民养老机构养老服务收费;11.普通住宅以外的物业服务;12.道路货物运输收费;13.铁路专用线代维护,铁路、公路、民航客货运延伸服务。  (二)下放和授权县(市、区)级管理权限商品和服务价格  此次价格体制机制中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把属地管理更方便有效的定价权限一律下放至县(市、区),下放和授权县市区管理的定价权限共计25项:  1.爆破作业服务费;2.辖区内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床位费;3.付费电视安装费及相关服务价格;4.公益性公墓价格;5.殡葬基本服务费;6.城市供水价格;7.农村供水价格;8.辖区内水利工程供水价格;9.城市供热价格;10.水、气、热延伸服务;11.保障性住房租金;12.游览参观景点门票价格及相关服务收费;13.生猪屠宰加工服务费;14.公学前教育;15.城市道路桥梁和隧道通行收费;16.城市道路机动车停车收费;17.辖区内专业渡口过渡收费;18.辖区内具有垄断强制性的服务收费;19.垃圾处理费;20.农村道路客运价格;21.辖区内城市公交价格;22.城市客运出租车价格;23.公学校住宿费;24.公养老机构收费;25.经济适用房和享受国家优惠政策居民住宅价格。  三、新常态下基层物价部门应周密部署,扎实做好价格管理的各项基础工作  (一)稳价为民实施价格调控  1.加强价格监测预警。  (1)拓宽监测范围。将全区重要生产资料,重点农产品和居民生活必需品价格全部纳入监测范围,同时建立完善茶叶、柑橘、磷矿产品的重点监测体系。  (2)增加监测点。与区农村信息化村村通建设相衔接,结合智慧物价监测点建设,分片区在全区有代表性的乡镇增设1-2个监测点。  (3)加强监测成果的运用。定期上报和发布重要生产资料,重点农产品和居民生活必需品价格信息;对可能引发价格异常波动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加强分析,研判,及时预警,提升监测分析质量。  2.尽快实施平价商店转型转职。根据省局部署,重点推进价调基金停止征收后已建成的平价商店转型转职工作。会同区财政局制定已建成平价商店的转型转职的方案,完善后续运作的一系列制度,明确转型转职后的工作任务、扶持政策及考核法,确保把全区已建成的7家平价商店(城区5家,龙泉2家),1个平价直销区,1个平价菜市场建设成农产品价格监测点、价格政策与信息发布点、价格举报的受理点、价格上涨与物价补贴联动机制的政策兑现点,平抑市场物价的物资供应点。  3.进一步完善物价上涨与价格联动补贴机制,充分发挥其调节市场价格、服务困难群众的作用。  (二)严格政策狠抓价费管理  1.优化收费环境,把好收费清理关。集中时间、人员协同区审改对全区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依据、标准进行全面清理并面向社会公开发布《夷陵区行政事业收费清单收费清单》《夷陵区经营服务性收费清单》,《夷陵区区级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涉企收费清单》,提高收费的透明度;防范执收单位将已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或通过第三方强制收费。核查执收单位对国家出台的各种优惠和减免政策落实情况,对照国家和省市明令取消和降低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要督促执收单位严格执行,同步及时清理收费文件,对不符合经济发展要求、与上位法抵触或不一致,相互之间不协调的规范性收费文件及时废止或修改。  2.规范收费行为,把好收费审批关。认真学习,严格执行修订后的《湖北省定价目录》、《湖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湖北省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实施细则》、《湖北省价格听证法》;执行《湖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法》、《湖北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法》,接住管好省市下放的定价项目,把好收费审批关。  3.推进收费监管制度改革,着力规范收费行为。一是健全收费单位情况和收支情况报告制度,并向社会公布。二是建立收费政策执行情况的后评估制度。构建包括自评估和第三方评估在内的多元化收费评估制度,对收费政策执行情况及实施效果进行跟踪。三是强化收费公示制度。要求各收费部门在收费场所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依据、标准等,严格按照公示内容收费。四是进一步加强对收费单位行为的监管,依法严厉查处违规收费行为。五加强收费动态监管系统建设,逐步推进收费单位情况和其收支状况信息化管理。六清理整顿中介组织和行业协会商会有偿服务收费。  4.强化成本监审,把好定价基础关。根据国家省市对深化价格改革做出的总体部署,进一步强化成本监审工作,把省市下放的价格和收费定价权限全部纳入成本监审范畴,在制定价格或价格调整上严格做到“应审必审”,同时对部分社会关注度高、涉及民生利益广、政策性强的监审项目坚持聘请业务主管部门、第三方中介机构、社会专家学者参加监审,在监审过程中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记者、纪检监察机关人员全程监督,确保监审程序公正合法,监审结论的真实准确、价格制定科学可信。  5.重视农本调查,认真完成国家、省下达的“农本调查任务,及时分析汇总上报调查数据,为上级部门制定农业政策,调整种植业结构、规划农业生产提供决策依据。  (三)注重实效推进价格监管创新  1.抓好常规性专项检查。根据国家发改委、省市物价局工作部署,持续开展涉农、涉企、涉医、涉教、垄断行业收费的专项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价格违法线索及时立案查处,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乱收费苗头性问题及时进行预警提醒告诫。  2.抓好市场巡查和投诉举报。进一步完善节日价格行为提醒告诫制度,重大节日前召集相关企业负责人召开价格行为提醒告诫会,下发告诫书,督促其认真落实国家物价政策。加强春节、五一、十一等重大节日期间市场价格巡查,巡查中对旅游景点、客运服务、商场、超市等场所进行集中检查。  3、加强12358举报信息系统建设,制定完善国家、省、市、区四级联网后12358工作规范,实现“值班接听规范化、登记呈批即日化、反馈制度化”,确保群众诉求及时得到解决,做到价格举报和政策咨询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3.积极创新价格监管模式。  (1)进一步细化价格网络化监管方案,制定完善本局价格网格化监管责任制。按照“网定格、格定人、人定责”的要求,积极与相关部门联系协调,充分发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网格员、企业物价员、收费员的作用,对各个网格指定价格监管人员,实现市场监管的“大纵深”和价格公共服务的“全覆盖”,有效地将管理与服务融为一体,并及时依法查处哄抬物价、串通涨价、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  (2)启动智慧物价建设。集思广益、周密策划全面启动“智慧物价”建设,将“智慧物价”系统建成集价格监测预警、价格信息查询与发布、政策咨询、举报受理、收费实时监控、价比三家、智能化公、移动公等多项功能于一体并与国家金价工程、省市物价局信息化对接的平台,实现价格管理工作程序化、实时化、信息化、无纸化。  (3)持续开展价格诚信建设,明码实价示范街和明码标价菜市场建设工作。为进一步规范市场价格行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督促经营者价格自律、诚信经营,继续在东湖路开展明码实价示范街和罗河路菜市场开展明码标价菜市场建设试点工作。在全区开展第二届价格诚信单位和明码标价示范单位(店)的评选。  (四)拓展价格认证,服务中心工作  全面推进涉案、涉纪、涉税价格鉴证工作,不断拓展价格认证新领域,提高认证工作质量。  (1)依法开展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做好司法部门的涉案物品价格鉴定。  (2)稳妥开展车物损失价格评估。积极与区交警部门、宜巴高管大队沟通协调,为事故车辆损失评估提供优质的价格服务。  (3)积极面向市场,开拓社会价格认证,为化解社会矛盾、平息社会纠纷服务。  (4)服务中心工作和经济建设,为有序推进重点项目建设,维护社会稳定提供有力保障。  (五)关注热点,强化价格服务  1.服务经济发展。继续加大清费治乱力度,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督促各收费部门在收费场所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依据、标准等,严格按照公示内容收费,未经公示一律不准收费;严格执行收费减免政策,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政策和规定严格落实收费优惠减免政策;严格加强收费监管,依法查处违规收费案件。  2.服务改善民生。支持农产品生产、流通,降低农产品生产流通环节费用;  3.加强公用事业和公益价格监管。加强教育收费、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旅游景区门票、民爆物品及服务价格监管,合理制定经济适用房价格和廉租房、公租房租金标准;进一步探讨小区前期物业收费和停车收费放开后的监管。  4.落实价费优惠政策。落实困难群众水电气、涉农涉企等价格优惠政策措施及涉及弱势群体的惠民价格政策,加大对政策执行执法检查,及时查处违法案件。  (六)深化价格改革,落实价格改革措施。  一是接住管好国家、省、市下放的价格管理权限。清理国家、省、市已经下放的价格管理权限落实情况,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我区的监管措施。二是放开国家、省、市已经放开的涉及区县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取消收费许可证和服务价格监审证制度,停止收取年审费。  (七)加大价格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价格舆论氛围  结合政务公开,综合运用网络、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媒体全方位的宣传价格机制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主要内容,宣传物价工作,曝光价格违法案件,发布热点价格信息,切实服务于民生,合理引导价格预期。  (八)深入调研,不断探索新常态下的新举措  1.针对前期物业管理、小区停车费等放开后可能存在的问题及价格部门怎样加强监管的问题开展调研。  2.针对大部分商品价格放开后怎样开展监督检查的问题,开展调研。  3.针对价调基金停征后平价商店如何转职转责的问题开展调研。  4.针对全区乡村旅游发展新趋势,探讨乡村旅游景区票价管理新模式。  通过调研,不断总结经验教训,改进工作方法,开创新常态下物价工作的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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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 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

国发 〔2011〕 40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事关党和形象和声誉。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安全发展,促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重大意义

(一)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是对安全生产实践经验的科学总结。多年来,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的决策部署,大力推进安全发展,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和明显成效。“十一五”期间,事故总量和重特大事故大幅度下降,全国各类事故死亡人数年均减少约1万人,反映安全生产状况的各项指标显著改善,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实践表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是对新时期安全生产客观规律的科学认识和准确把握,是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必然选择。

(二)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是解决安全生产问题的根本途径。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进程中,处于生产安全事故易发多发的高峰期,安全基础仍然比较薄弱,重特大事故尚未得到有效遏制,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屡禁不止,安全责任不落实、防范和监督管理不到位等问题在一些地方和企业还比较突出。安全生产工作既要解决长期积累的深层次、结构性和区域性问题,又要应对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根本出路在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要把这一重要思想和理念落实到生产经营建设的每一个环节,使之成为衡量各行业领域、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标准,自觉做到不安全不生产,实现安全与发展的有机统一。

(三)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是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必然要求。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全社会对安全生产的期待不断提高,广大从业人员“体面劳动”意识不断增强,对加强安全监管监察、改善作业环境、保障职业安全健康权益等方面的要求越来越高。这就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必须始终把安全生产摆在经济社会发展重中之重的位置,自觉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把安全真正作为发展的前提和基础,使经济社会发展切实建立在安全保障能力不断增强、劳动者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得到切实保障的基础之上,确保人民群众平安幸福地享有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成果。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四)指导思想。坚持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大力实施安全发展战略,紧紧围绕科学发展主题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主线,自觉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坚持速度、质量、效益与安全的有机统一,以强化和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为重点,以事故预防为主攻方向,以规范生产为保障,以科技进步为支撑,认真落实安全生产各项措施,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促进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

(五)基本原则。——统筹兼顾,协调发展。正确处理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发展、与速度质量效益的关系,坚持把安全生产放在首要位置,促进区域、行业领域的科学、安全、可持续发展。——依法治安,综合治理。健全完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度标准体系,严格安全生产执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推动安全生产工作规范、有序、高效开展。——突出预防,落实责任。加大安全投入,严格安全准入,深化隐患排查治理,筑牢安全生产基础,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部门监管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依靠科技,创新管理。加快安全科技研发应用,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和高素质的职工队伍培养,创新安全管理体制机制和方式方法,不断提升安全保障能力和安全管理水平。

三、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法制建设

(六)健全完善安全生产法律制度体系。加快推进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制定工作。适应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新要求,制定高速铁路、高速公路、大型桥梁隧道、超高层建筑、城市轨道交通和地下管网等建设、运行、管理方面的安全法规规章。根据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需要,抓紧修订完善国家和行业安全技术标准,尽快健全覆盖各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标准体系。进一步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激励约束、督促检查、行政问责、区域联动等制度,形成规范有力的制度保障体系。

(七)加大安全生产普法执法力度。加强安全生产法制教育,普及安全生产法律知识,提高全民安全法制意识,增强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自觉性。加强安全生产日常执法、重点执法和跟踪执法,强化相关部门及与司法机关的联合执法,确保执法实效。继续依法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切实落实停产整顿、关闭取缔、严格问责的惩治措施。强化地方人民特别是县乡级人民责任,对打击非法生产不力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八)依法严肃查处各类事故。严格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认真调查处理每一起事故,查明原因,依法严肃追究事故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严厉查处事故背后的腐败行为,及时向社会公布调查进展和处理结果。认真落实事故查处分级挂牌督办、跟踪督办、警示通报、诫勉约谈和现场分析制度,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查找安全漏洞,完善相关管理措施,切实改进安全生产工作。

四、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九)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与技术标准,依法依规加强安全生产,加大安全投入,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加强班组安全建设,保持安全设备设施完好有效。企业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要切实承担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带头执行现场带班制度,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强化企业技术负责人技术决策和指挥权,注重发挥注册安全工程师对企业安全状况诊断、评估、整改方面的作用。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一律经严格考核、持证上岗。企业用工要严格依照劳动合同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职工必须全部经培训合格后上岗。

(十)强化地方人民安全监管责任。地方各级人民要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把安全生产作为衡量地方经济发展、社会管理、文明建设成效的重要指标,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对辖区内各类企业包括中央、省属企业实施严格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严格落实地方行政首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建立健全领导班子成员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省、市、县级主要负责人要定期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组织解决安全生产重点难点问题。

(十一)切实履行部门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职责。健全完善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强化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管,全面落实行业主管部门的专业监管、行业管理和指导职责。相关部门、境内投资主体和派出企业要切实加强对境外中资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和管理。要不断探索创新与经济运行、社会管理相适应的安全监管模式,建立健全与企业信誉、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银行等方面相挂钩的安全生产约束机制。

五、着力强化安全生产基础

(十二)严格安全生产准入条件。要认真执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和产业政策,严格技术和安全质量标准,严把行业安全准入关。强化建设项目安全核准,把安全生产条件作为高危行业建设项目审批的前置条件,未通过安全评估的不准立项;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要依法取缔。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和使用)制度。制定和实施高危行业从业人员资格标准。加强对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管理,实行严格的资格认证制度,确保其评价、检测结果的专业性和客观性。

(十三)加强安全生产风险监控管理。充分运用科技和信息手段,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强化监测监控、预报预警,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企业要定期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分析,重大隐患要及时报安全监管监察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各级要对重大隐患实行挂牌督办,确保监控、整改、防范等措施落实到位。各地区要建立重大危险源管理档案,实施动态全程监控。 (十四)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在工矿商贸和交通运输行业领域普遍开展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建设,对在规定期限内未实现达标的企业,要依据有关规定暂扣其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对整改逾期仍未达标的,要依法予以关闭。加强安全标准化分级考核评价,将评价结果向银行、证券、保险、担保等主管部门通报,作为企业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 (十五)加强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要严格执行职业病防治法,认真实施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深入落实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切实抓好煤(矽)尘、热害、高毒物质等职业危害防范治理。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严格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预评价报告未经审核同意的,一律不得批准建设;对职业病危害防控措施不到位的企业,要依法责令其整改,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予以关闭。切实做好职业病诊断、鉴定和治疗,保障职工安全健康权益。

六、深化重点行业领域安全

(十六)深入推进煤矿瓦斯防治和整合技改。加快建设“通风可靠、抽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完善落实瓦斯抽利用扶持政策,推进瓦斯防治技术创新。严格控制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建设项目审批。建立完善煤矿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制度,对不具备防治能力的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严格按规定停产整改、重组或依法关闭。继续运用中央预算内投资扶持煤矿安全技术改造,支持煤矿整顿关闭和兼并重组。加强对整合技改煤矿的安全管理,加快推进煤矿井下安全避险系统建设和小煤矿机械化改造。 (十七)加大交通运输安全综合治理力度。加强道路长途客运安全管理,修订完善长途客运车辆安全技术标准,逐步淘汰安全性能差的运营车型。强化交通运输企业安全主体责任,禁止客运车辆挂靠运营,禁止非法改装车辆从事旅客运输。严格长途客运、危险品车辆驾驶人资格准入,研究建立长途客车驾驶人强制休息制度,持续严厉整治超载、超限、超速、酒后驾驶、高速公路违规停车等违法行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严格按规定强制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并实行联网联控。提高道路建设质量,完善安全防护设施,加强桥梁、隧道、码头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加强高速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安全管理。继续强化民航、农村和山区交通、水上交通的安全监管,特别要抓紧完善校车安全法规和标准,依法强化校车安全监管。

(十八)严格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全面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现状普查评估,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信息系统。科学规划化工园区,优化化工企业布局,严格控制城镇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各地区要积极研究制定鼓励支持政策,加快城区高风险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搬迁。地方各级人民要组织开展地下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设施安全整治,加强和规范城镇地面开挖作业管理。继续推进化工装置自动控制系统改造。切实加强烟花爆竹和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监管,深入开展“三超一改”(超范围、超定员、超药量和擅自改变工房用途)和礼花弹等高危产品专项治理。

(十九)深化非煤矿山安全整治。进一步完善矿产开发整合常态化管理机制,制定实施非煤矿山主要矿种最小开规模和最低服务年限标准。研究制定充填开标准和规定。积极推行尾矿库一次性筑坝、在线监测技术,搞好尾矿综合利用。全面加强矿井安全避险系统建设,组织实施非煤矿山空区监测监控等科技示范工程。加强陆地和海洋石油天然气勘探开的安全管理,重点防范井喷失控、硫化氢中毒、海上溢油等事故。

(二十)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按照“谁发证、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落实建筑工程招投标、资质审批、施工许可、现场作业等各环节安全监管责任。强化建筑工程参建各方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密排查治理起重机、吊罐、脚手架等设施设备安全隐患。建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信息系统,健全施工企业和从业人员安全信用体系,完善失信惩戒制度。建立完善铁路、公路、水利、核电等重点工程项目安全风险评估制度。严厉打击超越资质范围承揽工程、违法分包转包工程等不法行为。

(二十一)加强消防、冶金等其他行业领域的安全监管。地方各级人民要把消防规划纳入当地城乡规划,切实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大力实施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落实建设项目消防安全设计审核、验收和备案抽查制度,严禁使用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装修装饰材料和建筑外保温材料。严格落实人员密集场所、大型集会活动等安全责任制,严防拥挤踩踏事故。加强冶金、有色等其他工贸行业企业安全专项治理,严格执行压力容器、电梯、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加强电力、农机和渔船安全管理。 七、大力加强安全保障能力建设

(二十二)持续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探索建立中央、地方、企业和社会共同承担的安全生产长效投入机制,加大对贫困地区和高危行业领域倾斜。完善有利于安全生产的财政、税收、信贷政策,强化投资对安全生产投入的引导和带动作用。企业在年度财务预算中必须确定必要的安全投入,提足用好安全生产费用。完善落实工伤保险制度,积极稳妥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发挥保险机制的预防和促进作用。

(二十三)充分发挥科技支撑作用。整合安全科技优势,建立完善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相结合的安全技术创新体系。加快推进安全生产关键技术及装备的研发,在事故预防预警、防治控制、抢险处置等方面尽快推出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积极推广应用安全性能可靠、先进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企业必须加快国家规定的各项安全系统和装备建设,提高生产安全防护水平。加强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信息科技支撑服务体系。

(二十四)加强产业政策引导。加大高危行业企业重组力度,进一步整合浪费、安全保障低的落后产能,加快淘汰不符合安全标准、职业危害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地方各级人民要制定相关政策,遏制安全水平低、保障能力差的项目的建设和延续。对存在落后技术设备、构成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要予以公布,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依法予以关闭。把安全产业纳入国家重点支持的战略产业,积极发展安全装备融资租赁业务,促进企业加快提升安全装备水平。

(二十五)加强安全人才和监管监察队伍建设。加强安全科学与工程学科建设,办好安全工程类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重点培养中高级安全工程与管理人才。鼓励高等院校、职业学校进一步落实完善校企合作办学、对口单招、订单式培养等政策,加快培养高危行业专业人才和生产一线急需技能型人才。加快建设专业化的安全监管监察队伍,建立以岗位职责为基础的能力评价体系,加强在岗人员业务培训。进一步充实基层监管力量,改善监管监察装备和条件,创新安全监管监察机制,切实做到严格、公正、廉洁、文明执法。 八、建设更加高效的应急救援体系

(二十六)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和基地建设。抓紧7个国家级、14个区域性矿山应急救援基地建设,加快推进重点行业领域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要结合实际,整合应急,依托大型企业、公安消防等救援力量,加强本地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建立紧急医学救援体系,提升事故医疗救治能力。建立救援队伍社会化服务补偿机制,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

(二十七)完善应急救援机制和基础条件。健全省、市、县及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系,加快建设应急平台,完善应急救援协调联动机制。建立健全自然灾害预报预警联合处置机制,加强安监、气象、地震、海洋等部门的协调配合,严防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建立完善企业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加强应急救援装备建设,强化应急物资和紧急运输能力储备,提高应急处置效率。

(二十八)加强预案管理和应急演练。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体系,加强动态修订完善。落实省、市、县安全生产预案报备制度,加强企业预案与相关应急预案的衔接。定期开展应急预案演练,切实提高事故救援实战能力。企业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要按照预案规定,立即组织停产撤人。

九、积极推进安全文化建设

(二十九)加强安全知识普及和技能培训。加强安全教育基地建设,充分利用电视、互联网、报纸、广播等多种形式和手段普及安全常识,增强全社会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思想意识。在中小学广泛普及安全基础教育,加强防灾避险演练。全面开展安全生产、应急避险和职业健康知识进企业、进学校、进乡村、进社区、进家庭活动,努力提升全民安全素质。大力开展企业全员安全培训,重点强化高危行业和中小企业一线员工安全培训。完善农民工向产业工人转化过程中的安全教育培训机制。建立完善安全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制度。大型企业要建立健全职业教育和培训机构。加强地方安全生产分管领导干部的安全培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三十)推动安全文化发展繁荣。充分利用社会和市场机制,培育发展安全文化产业,打造安全文化精品,促进安全文化市场繁荣。加强安全公益宣传,大力倡导“关注安全、关爱生命”的安全文化。建设安全文化主题公园、主题街道和安全社区,创建若干安全文化示范企业和安全发展示范城市。推进安全文化理论和建设手段创新,构建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长效机制,不断提高安全文化建设水平,切实发挥其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引领和推动作用。 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

(三十一)健全完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各地区要进一步健全完善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形成各方面齐抓共管的合力。要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充分发挥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指导协调作用,落实各成员单位工作责任。县级以上人民要依法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监管体系,安全生产任务较重的乡镇要加强安全监管力量建设,确保事有人做、责有人负。 (三十二)加强安全生产绩效考核。把安全生产考核控制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加大各级领导干部政绩业绩考核中安全生产的权重和考核力度。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党风廉政建设、社会管理综合治理体系之中。制定完善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对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要以适当形式予以表扬和奖励,对违法违规、失职渎职的,依法严格追究责任。 (三十三)发挥社会公众的参与监督作用。推进安全生产政务公开,健全行政许可网上申请、受理、审批制度。落实安全生产新闻发布制度和救援工作报道机制,完善隐患、事故举报奖励制度,加强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支持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动员广大职工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监督和隐患排查,落实职工岗位安全责任,推进群防群治。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宏观调控趋紧背景下的房地产项目风险探究 陈仪福

汇率作为我国货币政策中介目标的有效性分析 程雪芳,鲍芳

环境问题对中国当前经济的制约 唐晓丽

从经济学再到政治经济学:理解包容性增长 李晳瑶

低碳经济的理论基础及其经济学价值 宋婷婷

菲利普斯曲线在中国的实证分析 何玲玉

城乡发展二元化困局的突破 李家瑞

浅析国家财政收入的时间序列变化 王旭鹏

绿色物流:中国经济转型发展的铺路石 徐强

铁路交通运输行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与作用 赵海燕

论农地制度变革对中国农村经济的影响及其未来的发展方向 付佳佳

从农村劳动力转移看产业结构调整 史高艳

基于截面数据的农村居民消费研究 余建

试论购制度功能的经济学分析 王骏

浅析弗里德曼与凯恩斯微观货币需求理论 赖颖

对业务流程符合性监察的思考 张燕

浅析建设单位在项目施工阶段的投资控制 李荣安

住房公积金实行绩效考评管理必要性和具体实施策略 茆爱华

提升企业自主研发引领创新型城市建设 费彬彬

我国工商管理的现状分析及思考 龚雪萍

论高等数学在企业管理中的应用 黄文质

基于稳定视角的国企改革刍议 李青,李朝华

内部控制制度与ISO的衔接探讨 梁子红

军品研制生产过程中如何贯彻国家军用标准 龙兴刚

事业单位人力管理与绩效考核 宋冀疆

关于油田企业安全培训工作的思考 王云英

关于我国城市房屋拆迁行政程序的一些思考 许雨婷

地铁运营效益管理探讨 曾政

基层事业单位人力规划与柔性管理 赵子芳

企业营运资金管理研究 杨艳文

厉行节约,严格管理,精打细算出效率 张财明

基于公平与效率角度的土地征收补偿问题探讨 赵萌

企业在战略并购中的问题及对策研究--基于文化冲突性视角 朱明明

驾驶员人性化安全管理工作探讨 黄东文

在城镇化过程中促进环境公平的主导作用 于少青,刘霞

思想政治工作在公立医院人力管理中的价值 张惠琴

供应链规划下的货期控制 胡淑荣

政行校企合作群落的个体移动及“活性”演化 胡炜,祝宝江

长庆油田矿区供暖节能改造浅析 黄虎,刘元甲

“以病人为中心”导向的公立医院绩效工资改革探讨 黄离团

我国以房养老制度的可行性路径初探 贾玉洁

医院医疗经济运行分析方法研究 金家鑫

论新形势下的社区人力开发 万婧

物流配送管理中的车辆路径分析 杨芃博

气候可行性论证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关系浅析 张喜广,王海,王硕

房地产销售管理系统核心模块的设计与实现分析 张晓娟

浅谈当前购工作的瓶颈与对策 周栋伟

绿色品牌顾客价值、关系质量和重复购买意向的实证研究:--以绿色消费知觉控制为调节变量 吉秋月,郝晓彤

浅析如何加强施工企业设备资产的管理 林秀明

浅谈建筑的工程管理 石中华,王长江

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建设对道路运输经济的影响 王沛宏

美国高层次人才发展策略及启示 徐志宏

国有企业党建与企业文化创新系统分析 周述民

国有外向型文化企业创新发展路径研究 宋文君,毛云聪

煤炭企业安全生产管理 蔡贞

统计工作在企业生产中的作用 任海军

如何做好天然气公司的经营管理 邵东

如何提高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人员素质 王卯萍

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网络信息化的创新 杨建军

好孩子品牌国际化的渠道策略分析 宋玲玲,张伯玮

企业职能战略研究 张启海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目标定位研究 弭伟

试析建设项目内部控制制度存在问题及改进建议 顾晨,昂慧,赵辞瑶,开喆

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相关问题分析 贾晓刚,王静

房产测绘管理机制的建立 杨建军

企业内部控制规范在中小企业的应用研究 王玢

ERP系统风险防控 王龙

改善企业医保规章以提高员工忠诚度 吴秋雷

民主党派在参政议政中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余俊鸿

试析如何做好国有建筑企业转型升级时期员工思想政治工作 周隽

浅谈内部控制在地勘单位的作用 陈晓英

浅谈如何合理控制电力企业工程造价 刘琪

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实施阶段工程造价管理 袁芳

试论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其社会属性和价值取向 王秀芳

企业战略、人力管理系统与企业绩效的关系研究 许华玉

浅析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问题 张倩

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之我见 章建锋

基建项目施工阶段管理效益最大化之我见 曾雪芳

施工企业企业管理信息系统的构建与应用 崔战修

建材家居卖场服务营销浅析 张小伟

小议如何对棉花公证检验专项经费进行管理 高江梅

浅析我国购行为中的寻租问题--以“字典门”为例 兰舟

网络环境下国有企业青年员工思想政治教育研究 李磊

浅谈做好国企管理者应具备的素质 王忠起

物资供应“一体化”管理模式创新研究 张宝丽

谣言传播与当前社会风险的关系研究综述 李静

探索事业单位人力管理 张宁

现代企业经济管理模式的规范化研究 范平

电子信息时代会计档案管理的探讨 刘妍

浅析第三次经济普查工作中存在的难点和建议 刘彦

生育干部队伍素质的提升策略 明杰

电力企业员工职业生涯管理探析 孙俊

会计人员职业道德作用及建设途径浅析 王秋香

浅谈提升工作能力的有效途径 魏桐明

基于主成分分析法的企业创新绩效评价体系构建--以汽车制造业为例 吴双双

浅议淮北矿业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流程 章建光

以创新的形式培养优秀的企业政工干部 赵媛媛

浅谈酒店业成本管理存在的误区 李彩霞

高校周转房可持续性探讨 马昆龄,冯慧,左文

探讨建立购买污水处理服务机制的必要性 谢晓蓉

浅谈心理学在管理中的应用--管理应以人心为本 张利峰

高校内部控制评价体系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王娟英

工程档案管理对建设工程质量的促进作用分析 郭贵来

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秘书职业道德建设 李仁杰

基于中国特色的媒体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探讨 李雪莱

浅谈我国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的现状及展望 万钰

浅谈港口航道疏浚工程的管理 王玲

煤矿企业物资供应管理存在的问题及措施探讨 王震

水利水电工程环境影响综合后评价方法初探 翟大伦

县级供电企业(子公司)资金集约化管理研究 张连耀

城市给排水管道施工质量的控制与管理 赵晓峰

关于村级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的调研和思考 郑兴宏

提高医疗器材管理水平途径的初探 程端

企业实现转型跨越发展根本在人才 富红玲

关于中式管理与西式管理的区别 艾雪峰

增强基层工会活力,加强企业工会建设 何勇

对提高企业财务人员素质的思考 方

关于工程造价与施工成本的控制管理分析 梁谦

内部控制对企业的意义研究 魏永涛

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队伍建设策略研究 吴飞

浅析激励与报酬理论在现代企业管理中的应用 刘莉

国有贸易企业的改革和升级 伍超

中核运行岗位胜任特征模型建设及其应用规划 詹应武,李燕麟

关于土地与房产抵押问题的研究 郑红雨

浅析如何做好房地产开发的风险管理 鲍雄亮

浅析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困境与改革措施 丁峰

财务人员对提升企业经济效益的作用 丁晓洁

试论新时期垃圾发电厂的宏观管理 房华

压力管道评审换证事宜及简要注意事项 郭春玲

运用风险管理理论和经验不断完善国有企业廉洁风险防控机制 赖晨捷

影响安全疏散若干因素的思考 石岩峰,刘媛媛

基于建设工程招投标评标方法的改进研究 夏继平

浅析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的全过程管理 周云仙

浅析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作用、问题以及改革机遇 王小驹

ERP直运业务执行与生单模式分析 宋景娥

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的缘起及影响 段静静

我国商品低价出口的弊端及其改革 邢志敏

网络提供商的合理注意义务分析 袁嘉笳

试论在华跨国公司的内部贸易对我国经济的影响 刘梦楚

我国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现状分析 孙艳艳

外商直接投资对我国经济发展的影响研究 李可隆

我国农产品出口遭遇“绿色壁垒”的原因及对策分析 杨盛花

新时代背景下风险投资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讨 沈源

国际贸易的发展利益及其实现机制 时浩淞

基于两业联动的新亚欧大陆桥物流通道发展研究 邵辉,唐向华

中美贸易摩擦新形势及应对策略 边丽娜

国外对华反倾销的现状分析及对策探讨 张菲菲

交易特征、缔约环境与公司和农户的契约选择 喻卫斌,徐忠爱

我国劳动密集产业的变化对国际贸易的影响 袁芳

大庆油田海外市场开发品牌国际化战略分析与策略研究 姚少军

“营改增”对电信行业的影响分析 代军

中小企业会计诚信的建设研究 郭勇

浅议强化内部审计工作加强企业内部管理 刘萍

论房地产股债权投资的风险管理 杨新林

浅谈借壳上市 刘丽聪

浅析现代医院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石金昌,田文美

对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管理和成本控制的几点思索 魏艳如

论项目工程中成本核算的对象和任务 夏睿

探析财务管理在市场营销中的作用 谢江宏

加强内控制度建设对规范财务会计行为的重要性 张慧

关于高校财务审核工作量激励方案的探析 李彩霞,罗晓铠

价值链管理在企业集团财务控制中应用的可行性分析 高瑛

房地产财务管理风险及控制 刘怡

浅议中小企业财务管理问题及对策 鲍依梅,朱欣欣,傅银芳

计算机在银行审计中的应用分析 高文国

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存在问题及对策 雷彦俪,林晶

电子商务环境下会计核算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李娜

浅析权责发生制与收付实现制的利弊 李琼香

新形势下“营改增”对企业集团财务风险管理的影响及应对策略 王玺凯,王正,王义茹,孙铭泽

浅谈如何改善中小企业财务管理 傅银芳,鲍依梅,朱欣欣

水利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 崔永霞

浅析我国商业银行会计信息披露的现状 冯春莉

浅谈地质勘查单位预算管理 杨晓冰

检察机关司法会计工作的科学发展 张晓静

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资产核算管理 陈泓

财务分析在银行信贷工作中的实际应用 任杰

ETL在新疆油田财务信息系统中的应用 张蓉

浅谈信息系统审计 牛婧

旅游上市公司税收筹划及风险防范策略研究 孙阳泽

浅论预算会计信息失真及其审计对策 秦忠

我国小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题研究 樊静薇

关于国有企业集团财务制度执行的思考 高建勇

会计目标与会计环境逻辑关系剖析 韩晓庆

公司管理影响会计信息质量研究 姜娣

“营改增”对物流企业的税负影响分析 金任茜

省级直管下的财务保障机制应坚持的几个原则 汤春娇

对城际轨道交通项目建设资金管理的思考 杨纪汉

浅议如何加强医院财务内部控制 郭世英

现代企业成本管理方法存在问题及对策探讨 姜滢

浅析现金池模式在资金集中管理中的应用 何海军

分析电力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郭英男

完善基金财务内部控制制度保障医保基金合理运行 侯晓勇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集中核算财务管理问题及措施 彦

浅谈购过程中财务风险的管控 张毓芳

浅谈信息系统在医院财务管理中的运用 俞泽青

我国财务会计概念框架与会计改革问题研究 赵子越

试析完善事业单位内部会计控制体系的若干思考 高小平

上市公司现金持有行为分析 纪超

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应用框架研究 吕涛

货币供应量对股票价格影响的实证研究 陈俊,杜欢

企业预算管控问题及策略探析 王鹏

公路施工企业加强资金管理的方法探讨 冯国艳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解读 李慧

网络经济时代企业财务管理创新模式探究 刘昱彤

现代财务会计发展趋势浅析 孟瑞

加强医院财务管理的思考 王玲

关于铁路运输费用营改增后对企业的影响 王晟

工业企业成本管理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吴娟

论电算化发展对提高财会人员综合素质的必要性 张筠

浅析财务内部控制 朱爽

反倾销成本会计问题研究 鲍琳

基层行政事业单位公务接待费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陈雯

公司投资项目利润率的估算方法 陈颖

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财务管理理论与实践的风险管理研究 郭茵琳

对企业盈余管理的思考和分析 李瑞红

探讨企业合并报表理论的比较及实务选择 林亚文

对企业现金流量数据优缺点的分析与研究 童雪玲

浅析监狱财务信息化建设 王惠

探讨事业单位和企业在会计财务处理的异同 韦佩舒

节能服务公司税收筹划设想 杨华

谈营改增对监理服务业的影响和建议 张荣

交通运输行业内营业税改成增值税的重要性 王涤飞

房地产企业经营管理决策中税收筹划的应用 安宇宏

浅析中石化企业会计核算的问题与对策 刘亚丽

浅析企业现金流量管理与风险防范 邢桂云,张艳平

思考企业在工作实践中的预算管理 衣华

解析医院会计制度的改进和完善 周文清

浅谈行政事业单位闲置报废资产的处置 董晓娟

论企业风险财务管理体系的构建 吴伟文

充分发挥财会职能作用提高医院经济管理水平 黄琴

浅谈新形势下的邮政企业财务管理 潘小红

邮政企业财务内部控制管理体系建设探析 王虹

基于公司治理结构视角的企业会计信息失真问题的综述与启示 吴佳佳

中小企业内部审计外包形式选择问题浅析 徐超

关于中小企业资金管理问题的思考 张小云

社会保险财务信息失真的原因及应对策略 张星

国有企业会计成本控制问题探究 祝福冬

企业集团公司资金集中管理的利弊及对策研究 高驰

浅析集团型企业资金集中管理模式 刘华伟

“数字遗产”税收征管的初步探究 白方红

关于铁路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模式的思考 耿煜

“营改增”对建筑业的利弊影响及对策刍议 胡淑红

加强基层事业单位会计工作刍议 史明霞

公允价值计量属性在新准则下的应用--以万科集团为例 谢瓅,林婉滢,王聪,史尧磊

关于加强地方性债务管理的几点思考 许亚军

创业板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影响因素探究 闫红

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房建设的风险及其应对 角家能

资产减值准备的相关问题分析 王星懿

企业预算管理信息化探讨 张艳秀

我国新一轮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路径探析 雷茜,陈斌,赵鸿鑫

浅谈会计管理职能的发挥 陈静

论企业供应链资金管理评价的财务指标体系构建 王志龙

浅谈如何加强医院财务全面预算管理 章凯琴

关于我国基金管理与审计监督研究 孙映英

关于企业并购中的财务问题研究 郑东华

从“中国大妈”被套论我国黄金投资理财市场发展策略 唐红亚

浅谈小微企业银行信贷融资困境原因与解决措施 严逸舟

国内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研究 何驰

网络金融风险管理的现状及对策研究 何昕

村镇银行代理清算业务发展瓶颈与建议 何燕

当前银行信贷风险与防范 常军

我国当前金融协调问题及改进措施 吉香丽,田珍荣

邮储银行小额业务发展现状与路径选择探讨 李健平

商业银行全面风险管理问题分析 李明军

金融全球化下金融功能的认识 田珍荣,吉香丽

房地产信托业务的风险控制要点 冯印

电子银行的风险与控制 邹德娟

浅谈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 韩爱武

现代支付系统运行下基层国库潜在风险及防范策略 邹晓云

企业融资困境分析及破解措施研究 李莉

促进民间借贷规范化的策略研究 张健

浅析小微企业融资难 金小青

商业银行经济资本管理问题研究 湛承梅

我国对金融安全的影响和维护 刘欢

商业银行间“钱荒”成因及其启示 陈云萍,卞泽阳

大力发展贸易融资业务打造资本节约型上市银行 麻莹

基于互联网金融的TSU BPO贸易融资浅析 郑耿

关于特变电工股票市值影响因素的模型构建与检验 银建华

国内外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政策比较及启示 李银平,于金海

沪深300股指期货价格发现功能实证研究 许坚,朱晓阳

浅析高速铁路BOT融资的问题及对策 林静远

浅析当代农村金融发展与农民收入结构关系 邓文君

浅谈信息化在金融经济管理中的应用及创新 何静

银行业房地产信贷的风险与防范 周琳玉

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研究与分析 周子凯

经济全球化视野中的国际金融危机 廖伟

互联网金融对建行的影响分析以及对策研究 赵越

地方性融资平台的风险分析与应对策略 李连伟,颜廷亮

中国银行与民生银行并购后的经营绩效研究与比较分析 曹坤婧,薛明珠

基于微型企业机制的中小企业融资发展研究 邓永平

民营经济金融服务需求差异性问题研究 瑞启光

探讨大数据对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意义及应用 欧金

从经济角度看比特币 付子豪

北京市诚信体系建设法律规范研究 姚银银

论工伤待遇与民事损害赔偿竞合的法律适用 姚秀盈

新形势下改革减免税备案制度的分析与探讨 丁海燕

探析我国房地产金融风险的法律规制 谢昆谕,刘玉兰,杨倩

新形势下电力企业依法治企的思考与探索 庞杰,郭文羽

汽车租赁企业发展的问题及建议 胡燕玲

统筹城乡发展视域中大众体育长效实施机制及评价研究 兰健,徐彬,郭杰

优化粮食品种结构,促进农民增产增收 王春霞

媒介体育的演化与作用机制研究 许晓峰

城市郊区旅游市场的现状与分析 闫东梅

以高新技术产业为例展望可持续发展思想的应用 李楠

论黄河水利旅游发展策略 葛颖

省域经济的产业专业化集聚与产业多样化集聚研究 白玉洁

体育媒介奇观理论问题初探 许晓峰

新险种发展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程金虎

浅谈如家快捷酒店服务营销战略 韩鑫,陶勇

实施农业综合开发促进现代农业发展 宋玉娥

我国各地区商品房销售水平影响因素的实证分析 宋晨静,赵卫军

维克里拍卖原理应用于网上拍卖的可行性分析 朱丽萍

基于开发药用经济价值的荞麦黄酮复合物急性毒性实验 姜妍,金玲,王妍,高福佳,韩淑英

试析创新视角下证券行业风险管理 张小松

我国绿色食品营销存在的问题和应对策略 李伟

我国旅游产业创新与思考 张铭

陕北清涧红枣的营销与定位 杨娜

基于开发产业化的荞麦黄酮复合物对细菌性阴道炎疗效评估 姜妍,金玲,王妍,高福佳,韩淑英

简论我国道路交通的发展 段俊

探索沥青路面公路施工技术 张林章

我国电线电缆行业发展前景分析 李聃,罗玉清

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水价的效果分析 孟书宇,刘鑫鑫,车尊岳

浅谈水利工程的环保设计 方大转

浅析新经济形势下中国煤矿经济的跨越式发展 李慧

中石化并购雷普索尔案例分析 李彦

浅谈生态水利工程的基本设计原则 周桃志

水利投资的发展路径分析 邱浩

数字签名在4G系统中的应用及实现过程 叶书凯

一键控制方式在ZB45型硬盒包装机空车运行的应用 白波

浅析我国医药物流现状 王亚青

浅谈我国保险资产证券化的发展 杨可言,孔凌曦

YJ27接装机水松纸抬纸辊驱动气缸定位轴的改造 申飞

关于海外代购行业的几点思考 郭雨萌

应用科技大学建设下土木工程专业校企合作模式探索 薛智升

微观经济思想史学习心得--从马歇尔到凯恩斯 李文一

关于大学本科财务管理专业人才应用能力培养的研究 朱欣欣,傅银芳,鲍依梅

关于贵州商业高等专科学校新校区人文景观建设的几点思考 杨文超

新形势下人才“回炉”高职院校面临的问题及对策初探 柳兴国,吴娟

浅析计算机英语开放式教学方法 徐镱闻

以新公共艺术发展带动城市升级 王曜

高职《会计电算化》课程岗位情境化形成要素分析 邹萍

大学生体育俱乐部的发展研究 于洪涛

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长效机制构建探析 向凯英

体育教学中的语言研究 郑华艳

国际商务谈判中的跨文化问题探究 王昕

论中原经济区建设背景下的商务英语专业的优势与机遇 边莉娟

论商务英语专业建设在中原经济区建设中所起的经济作用 高于

如何培养商务英语教学中的跨文化交际能力 吉丽芳

浅谈学好《审计学》的有效途径 史可

解析铜仁地区旅游文化经济圈的构建 龙建辉,彭虹

浅析西部贫困地区中小学布局调整政策及其影响--基于公共选择视角 何娟,兰舟

论区域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任立媛

促进京津冀区域协同发展策略探究 李君艳

从粉条产业转型升级研究县域经济发展 杨娜

成渝城市群产业结构的发展研究 张芮琪,蓝玉良,戴宁益,胡祎秋,陈宵雅

公共选择下的山区农村经济协同发展问题探析 秦学春

我国区域经济政策创新研究 王洋,任艳

渝东南乡镇企业产品开发创新策略 周奇凤,张云逸

加强创业孵化器建设,推动海西经济发展 郭皓丹

郑州市电子废弃物环境管理研究 张霞

四川人口老龄化研究 周力

浅谈番禺区加快时尚创意都会区建设的若干策略 王贤铮

山西煤炭型经济转型的研究分析 曹文玉,宋晓晨

强化新疆地州署府城市功能的几点思考 谭永羡

影响内蒙古能源消费结构均衡程度的主成分分析 顿楠,徐杰

浅析地方性债务的成因与建议 郭海霞

基于产业升级背景下的虎门电商产业带模式的几点思考 李葆华

河北省城乡居民婚姻质量与安全感的关系研究 马红霞,刘艳

经济下行压力下山西缓缴社保费的思考 陈健辉,李岩琼

襄阳休闲旅游发展研究 何珍

辽宁省商业银行零售业务的发展研究 刘芷杉

深度开发江西韩国入境旅游市场的策略 马鑫

宜兴市高校毕业生就业现状分析与对策 史雪霞,顾乐平

江苏省农民收入区域差距问题浅议 陈州

平顶山市城市居民住房现状及需求调查分析 董亚琼

河南省医疗保险制度整合实证研究 李琰

陕西煤炭行业发展现状、展望及金融支持策略 张磊

浅谈尤溪县价格认证的现状及思考 林兴

银行理财产品的需求分析--以无锡市为例 钱韵

浅议广东省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措施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刘菊鲜

地方债务规模与地区生产总值及实际利率关系的实证分析--基于山西省1990-2012年数据的协整分析和Granger因果关系检验 田鑫

基于SCP分析框架的青海清真食品产业研究 吴晓东,徐必维,朱婧

现代服务业产业集聚度的影响机制和提升对策研究--以苏州为例 徐弼昉

化肥施用量对吉林省粮食产量的影响研究 张明旭,赵海英,王小禹

关于北碚区静观镇农户腊梅种植行为选择影响因素的实证分析 罗俊

信息化在农民工市民化过程中的作用研究--以广西为例 覃冠玉

贵州民营企业转型面临的问题及对策 张潇淼

我国地方债务管理的国际借鉴 朱珂宇

刍议加快发展修文农产品加工业 陈飞

基于LMDI方法的陕西省碳排放影响因素分析 苏瑛,雷社平

实现本溪“调结构、稳增长”的现实思考 包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