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有哪些细则

2.燃气收费系统的设计原则

3.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的决定(2022)

燃气用户管理系统_燃气信息管理系统方案书最新版全文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燃气管理,规范燃气市场,保障燃气的正常供应和安全使用,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燃气工程的建设,燃气的储存、输配、经营和使用,燃气设施的保护,燃气器具的经营、安装、维修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是本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

新城、碑林、莲湖、雁塔、未央、灞桥等城六区以外的区、县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公安、消防、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各自职责,负责燃气管理工作。?

第四条 燃气发展坚持统一规划、协调发展、公平竞争、方便用户的原则。?

燃气经营坚持特许经营、安全第一、保障供应、诚信服务的原则。?

第二章 燃气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燃气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部门编制本市燃气管网、站点规划,并征求建设、消防、安全生产监督、环境保护等部门意见,按法定程序报批后实施。?

第六条 城市新区开发、旧城区改建应当按照燃气管网、站点规划,配套建设相应的燃气设施;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预留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预留的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规划,不得改变用途。?

第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燃气工程项目,应当符合本市燃气管网、站点规划,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依法办理相关建设审批手续。?

经批准的燃气工程在施工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燃气工程的消防及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与使用。

第八条 从事燃气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依法承揽燃气工程。?

燃气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规定,确保燃气工程质量。?

第九条 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燃气工程验收合格后二十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将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部门出具的验收合格文件报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整理燃气工程项目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燃气工程项目档案,及时向市城建档案馆和有关部门移交燃气工程项目档案。?

第三章 燃气经营管理?

第十一条 本市对燃气特许经营权实行安全经营许可证管理制度。?

燃气经营企业必须取得西安市燃气安全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站点设置符合燃气管网、站点规划;?

(二)有固定的、符合安全规定的经营场所;?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金;?

(四)有符合标准的储存、输配、充装设施;?

(五)有具备国家规定相应资格的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六)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安全责任制度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抢修人员和设备;?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从事燃气经营的企业必须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领取燃气安全经营许可证。?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批准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燃气特许经营权可以通过公开招投标、拍卖的方式取得,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四条 燃气安全经营许可证实行年审制度。?

燃气安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需要延期的,应当于经营期限届满一个月前向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延期申请。?

第十五条 瓶装液化气供应站点,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建筑耐火要求不低于二级,不得用可燃材料装修,电器、照明设施按防爆要求设置;

(二)瓶库为相对独立的非住宅建筑,与居民住宅的距离不少于十米,与重要公共建筑的距离不少于二十米;?

(三)瓶库面积不少于十五平方米,不得存放其他物品,并保持通风;?

(四)配有足够的消防器材。?

瓶装液化气供应站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予以取缔。?

第十六条 进行瓶装燃气充装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按规定的质量、计量和压力标准充装燃气;?

(二)向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钢瓶充装燃气;?

(三)向超过残液量标准的钢瓶充装燃气;?

(四)用槽车直接向钢瓶充装燃气或者用钢瓶相互倒灌燃气。?

第十七条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质量、计量和压力标准向用户供气。?

管道燃气设施因施工、检修等原因需要降压或者停气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三日前通知用户,并按规定的时间恢复供应;因突发事故降压或者停气的,应当及时告知用户。?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在六十日前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八条 燃气价格及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按照价格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燃气价格的确定与调整,应当实行听证制度。?

第四章 燃气设施、器具管理?

第十九条 燃气计量表及计量表前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由燃气经营企业或者产权所属单位负责维护和更新,用户应当给予配合;燃气计量表后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由用户负责维护和更新。?

第二十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对用户安全用气给予技术指导,每两年免费对燃气计量表后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应当书面通知用户。?

第二十一条 用户应当依照安全用气规定使用用气设备及其附属设施。?

燃气经营企业发现用户违反安全用气规定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提出改正意见。对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的用气行为或者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未按要求改正的,燃气经营企业报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采取暂停供气的安全保护措施。?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到燃气经营企业查明地下燃气设施的相关情况,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三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与燃气经营企业协商,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并在专业人员的监督下施工。?

因建设工程施工需要改装、迁移或者拆除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燃气经营企业制定施工方案,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及时接通输气管道,保障正常供气,不得违法收取费用。?

第二十四条 在燃气输配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建造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二)堆放物品或者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

(三)擅自开挖沟渠、挖坑取土或者种植深根作物;?

(四)擅自动用明火作业;?

(五)擅自打桩或者进行其他作业;?

(六)其他损坏燃气设施或者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在燃气输配管道的上下或者两侧埋设其他地下管线的,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并遵守管线工程规划和施工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在本市经营的燃气器具,必须经具备法定资格的检测机构抽样进行气源适配性检测,检测结果由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公布。?

燃气器具经营企业应当在燃气器具的明显位置标注气源适配性检测标志。?

在本市经营燃气器具的,应当设立安装、维修售后服务站点。?

第五章 燃气安全管理?

第二十六条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对燃气的工程建设、工程质量、经营、使用、设施保护、消防安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限期消除。?

第二十七条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和投诉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箱,受理有关燃气安全、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的举报和投诉,并及时予以处理。?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事故或者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向燃气经营企业或者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报告。?

燃气经营企业接到事故或者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抢险抢修,并同时报告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等部门应当建立燃气安全预警联动机制,接到事故或者事故隐患报告后,立即处理。?

第二十九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制定燃气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报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备案。发生燃气事故时,应当根据应急救援预案,采取相关的安全措施,及时组织抢修。?

第三十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安全检查、安全防护、维修保养、事故抢险、抢修等制度,有关的情况应当有书面记录。燃气设施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发生故障的,应当及时排除,确保燃气设施安全运行和正常供气。?

第三十一条 燃气经营企业必须安装燃气泄漏报警、消防报警和紧急切断装置,并按规定与公安消防报警系统联网。?

本市非居民用气单位应当在安装天然气设施和设备的地下室、半地下室、设备层等区域或者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安装燃气泄漏报警、消防报警和紧急切断装置,并按规定与公安消防报警系统联网。?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确认上述场所安装的燃气泄漏报警、消防报警和紧急切断装置工作正常后,方可供气。燃气经营企业、非居民用气单位应当对燃气泄漏报警、消防报警和紧急切断装置委托专业检测机构定期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新。?

第三十二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对燃气设施进行日常巡查,并在重要的燃气设施上设置明显统一的安全警示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损坏、覆盖、移动、涂改燃气安全警示标志。?

第三十三条 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定,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用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二)进行危害室内燃气设施安全的装饰、装修活动;?

(三)擅自拆卸、安装、改装燃气计量装置和燃气设施;?

(四)加热或者在使用时倒卧燃气钢瓶;?

(五)倾倒燃气钢瓶残液;?

(六)擅自改换燃气钢瓶检验标志和漆色;?

(七)在地下建筑、高层建筑、古建筑、文物保护单位以及人员密集的场所使用钢瓶燃气;(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未取得燃气安全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燃气安全经营许可证未经年审或者年审不合格的,由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燃气经营企业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销燃气安全经营许可证,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在降压或者停气时未提前公告或者未及时通知用户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用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燃气器具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及物品,并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未安装燃气泄漏报警装置、消防报警装置、紧急切断装置或者安装后不能正常运行的,以及未按规定与公安消防报警系统联网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并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燃气经营企业未设置明显统一的安全警示标志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处2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百元以上2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燃气泄漏事故的,处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六条 对个人处5千元以上罚款,对燃气经营企业处5万元以上罚款、停止经营或者吊销安全经营许可证的,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七条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燃气是指用于燃烧的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和其他经批准使用的新型气体燃料的总称;?

(二)燃气设施是指燃气生产、储运、输配、供应的各种设备及其附属设施和计量装置;?

(三)燃气工程是指燃气设施和燃气供应站点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四)燃气器具是指燃气灶具、燃气烘烤器具、燃气热水和开水器具、燃气取暖器具、燃气报警器具,液化石油气钢瓶及调压阀和燃气表等。?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有哪些细则

燃气行业安全建设论文

 我们常说安全就是财富;安全就是生命;安全,是一切幸福的基础!而我认为,安全更是一种爱:那么怎么写一篇建设论文呢?下面和我一起来看看吧!

燃气行业安全建设论文

  1班组安全建设的意义

 搞好班组安全管理,是实现“安全管理职能由高、中层向基层推进转变”、“安全管理重心下移”的有力措施,是员工自主管理生产、体现主人翁精神的有效渠道。通过开展班组安全建设,逐步实现作业标准化,安全管理程序化、制度化、科学化,推动班组安全自治。提高基层员工和组织对安全生产的知晓率和积极性,提升班组成员整体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2班组安全建设的要求

 2.1明确班组安全生产架构与责任制

 1构建安全组织架构,设立安全员;2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3逐级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4建立班组安全生产绩效奖惩机制。

 2.2班组现场安全管理

 2.2.1班组安全生产会议

 每周召开安全生产全会,会议由班长主持,班组成员应全部出席会议。班组安全生产会议的主要内容:对上周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小结;传达上级会议、文件精神及工作要求;对下周工作进行部署;对班组成员上周安全表现进行讲评;对班组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分析;组织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讨论和收集员工在安全方面的反馈意见。会议应建立会议记录。执行班前、班后会制度。每班开始工作前班长应召开班前会(约15min,明确当班的工作内容及要求,检查员工个人劳保用品和工具的准备情况。下班前班长召开班后会(约15min,员工反馈当班的工作情况和安全隐患情况,班长审查相关工作记录,更新相关工作台账和资料。

 2.2.2班组安全检查

 1班组员工根据各自的责任范围每班进行现场安全检查,及时发现、记录和报告安全隐患信息。2班长或安全员应定期对班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一周内应覆盖到所有的人员和现场,及时发现和处置各种安全隐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员工的劳保用品的使用情况、工器具的使用情况、有无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情况、现场环境的安全性、安全警示标识的情况、安全隐患的监控及整改的情况等。3所有安全检查工作应使用检查表,真实准确的记录检查情况。及时更新班组安全隐患管理台账,台账或记录应可以追溯隐患从发现到消除的全过程信息。4班组须及时整改安全隐患,不能自行整改的安全隐患要上报部门予以解决,对暂不能消除的隐患要制定和落实有效的监控措施。5定期对班组安全隐患的情况和员工违章违纪行为进行统计和分析(每月不少于一次,统计分析结果应作为班组会议的讲评内容之一。

 2.2.3设备设施管理

 1班组建立运行设备设施管理台帐,所有设备设施明确管理责任人,实施专人管理。健全所有设备设施的产品资料及设备档案。2班组制定各类设备维护保养计划并落实,维护保养相关记录妥善存档。3设备设施应运行工况良好,没有"跑冒滴漏"和明显腐蚀的现象。监控测量设备、安全装置、特种设备应定期校验,确保安全可靠使用。4主要设备的工作状态应有标识,故障或隐患部位须挂牌管理。5对人体存在危害的设备部位应设立警示标识或安全提示信息。6建立工具及备品备件清单,实物与清单相符,满足使用的需要。

 2.2.4作业现场安全管理

 1实现安全警示标准化。作业区、设备、设施上危害告知和安全警示标志、标识醒目、齐全、整洁、规范统一。2实现作业环境标准化。作业环境文明整洁,无垃圾、无油渣、无杂物,物料工具堆放整齐,安全通道畅通。3实现生产作业标准化。每个岗位制定有规范的安全操作规程或作业指导书,明确每一步操作程序和工作标准;每个员工应熟练掌握生产工序内每项操作,认真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无冒险蛮干,无违规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及疲劳作业等现象。4严格执行作业许可制度。危险性较高的作业应提前制订作业方案,作业方案按照程序进行审批,以及在作业前办理工作许可证,由专人按照安全施工措施逐项进行检查,并签字。作业许可证须在作业现场进行公示,作业负责人、作业人和监护人清楚相关安全管理要求。5实现劳动防护标准化。员工作业过程按规定穿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劳保用品符合国家标准,性能完好且在有效期内。6交接班管理。交接双方必须同时对工艺情况、隐患部位、工具设备、环境卫生、应急物资、生产信息、上级指令等内容进行全面交接,做好交接班记录。

 2.2.5班组安全教育培训

 1岗前:新上岗、调岗、复岗人员须接受班组级安全教育培训,包括理论和实操。建立员工三级安全教育卡和原始记录、资料。2在岗教育培训①日常安全教育培训。每季度对所有班组成员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理论知识和技能进行复训,确保每位员工岗位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的熟练程度。②四新教育培训。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对有关作业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技能教育培训。③特殊教育培训。在大修或重点项目检修以及重大危险性作业(含重点施工项目时,对操作人员进行检修(施工前的安全教育。在发生安全事故和未遂事故后对当事人和周围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3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100%。4建立员工三级安全教育卡和教育培训原始记录、资料,并妥善保存。5安全教育培训的主要形式:会议讲评、会议讨论、课堂授课、提问抽考、实操训练、观看视频或影片、课件自学等。6每季度开展应急预案演练①班组应制订年度演练计划。自行组织预案中班组控制层面的演练工作,积极参加上级组织的预案演练。班组成员熟知自己在预案中的职责和行动内容。②预案演练要制订演练方案,建立演练记录和资料,演练后进行演练讲评及对预案的适宜性进行评审。

 2.2.6班组安全文化建设及管理创新

 1积极开展班组安全文化活动,包括:安全宣传、知识竞赛、安全生产技能比赛等;2潜心摸索和总结工作经验,提出工艺技术改良和创新项目,并进行实践。

 2.3基础管理

 将制度、资料、文件、档案、记录等进行科学合理的分类归集,建立对应的'清单目录,方便员工能够快速的查阅和使用。所有记录、台账、资料应字迹工整、信息真实、更新及时、具有可追溯性。班组须建立完善班组安全生产基础资料,主要内容有:1健全完善班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严格落实。主要包括班前会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检查与奖惩制度、班组学习培训制度、交接班制度等。2制定有各岗位、各工种的安全工作程序和工作标准,班组每个岗位、工种和所操作的机电设备、工具应有健全的安全操作规程,做到人手一册,熟练掌握并严格执行。3形成班组安全管理制度汇编,内容包括公司安全管理制度、班组安全管理架构及职责、班组安全操作规程、作业指导书、应急预案等;4有各项工作既定的工作计划书,内容包括生产计划、培训计划、设备维修(保养计划、演练计划等工作计划书。5有各项工作既定的工作表单,包括教育培训记录、演练记录、会议记录、各工作原始记录、作业许可证及监护记录、隐患整改单、报表等。并按要求建立详细的工作记录。6建立各类管理台账和清单,包括设备台账、隐患台账、工具台账、事故台账、作业许可证管理台账等。7建立健全与班组相关的档案资料,包括竣工资料及图纸、相关的证照、设备档案及资料、事故档案及资料、视频影像资料、培训课件资料等档案资料,以及报告、联系函、协议等文书资料。

  3结束语

 通过班组安全建设,有助于提高一线员工的整体素质和业务水平,有助于增强班组全体员工安全意识、有效管控各类风险。只有将班组安全建设工作扎实、有效的开展下去,企业才能有效抵御各类突发事故,才能确保企业的安全运行和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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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收费系统的设计原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燃气的安全管理,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燃气,是指供给城市中生活、生产等使用的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煤制气、重油制气)等气体燃料。

第三条 城市燃气的生产、储存、输配、经营、使用以及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燃气用具的生产,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根据规定的职责分工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设部负责管理全国城市燃气安全工作,劳动部负责全国城市燃气的安全监察,公安部负责全国城市燃气的消防监督。

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城建、劳动(安全监察)、公安(消防监督)部门按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共同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燃气的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和使用,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高度重视燃气安全工作。

第六条 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应当指定一名企业负责人主管燃气安全工作;并设立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车间班组应当设立群众性安全组织和安全员,形成三级安全管理网络。

单位用户应当确立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明确专人负责。

第七条 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安全规定及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二章 城市燃气工程的建设

第八条 城市燃气厂(站)、输配设施等的选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消防安全等要求。在选址审查时,应当征求城建、劳动、公安消防部门的意见。

第九条 城市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第十条 城市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按照国家或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的标准、规范、规定进行。审查燃气工程设计时,应当有城建、公安消防、劳动部门参加,并对燃气安全设施严格把关。

第十一条 城市燃气工程的施工必须保证质量,确保安全可靠。竣工验收时,应当组织城建、公安消防、劳动等有关部门及燃气安全方面的专家参加。凡验收不合格的,不准交付使用。

第十二条 城市燃气工程的通气作业,必须有严格的安全措施,并在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和公安消防部门的监督配合下进行。

第三章 城市燃气的生产、储存和输配

第十三条 城市燃气生产单位向城市供气的压力和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无臭燃气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加臭处理。在使用发生炉、水煤气炉、油制气炉生产燃气及电捕焦油气时,其含氧量必须符合《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的规定。

第十四条 对于制气和净化使用的原料,应当按批进行质量分析;原料品种作必要变更时,应当进行分析试验。凡达不到规定指标的原料,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 城市燃气生产、储存和输配所采用的各类锅炉、压力容器和气瓶设备,必须符合劳动部门颁布的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按要求办理使用登记和建立档案,并定期检验;其安全附件必须齐全、可靠,并定期校验。

凡有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的城市,必须设置液化石油气瓶定期检验站。气瓶定期检验站和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同时规划、同时建设、同时验收运行。气瓶定期检验工作不落实的充装单位,不得从事气瓶充装业务。气瓶定期检验站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气瓶检验工作。

第十六条 城市燃气管理和容器在投入运行前,必须进行气密试验置换。在置换过程中,应当定期巡回检查,加强监护和检漏,确保安全无泄漏。对于各类防爆设施和各种安全装置,应当进行定期检查,并配备足够的备用设备、备品备件以及抢修人员和工具,保证其灵敏可靠。

第十七条 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系统的动火作业应当建立分级审批制度,由动火作业单位填写动火作业审批报告和动火作业方案,并按级向安全管理部门申报,取得动火证后方可实施。

在动火作业时,必须在作业点周围采取保证安全的隔离措施和防范措施。

第十八条 城市燃气生产、储存和输配单位应当按照设备的负荷能力组织生产、储存和输配。

特殊情况确需强化生产时,必须进行科学分析和技术验证,并经企业总工程师或技术主管负责人批准后,方能调整设备的工艺参数和生产能力。

第十九条 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和管理部门必须制定停气、降压作业的管理制度,包括停气、降压的审批权限、申报程序以及恢复供气的措施等,并指定技术部门负责。

涉及用户的停气、降压工程,不宜在夜间恢复供气。除紧急事故外,停气及恢复供气应当事先通知用户。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在城市燃气管道及设施上修筑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确需在城市燃气管道及设施附近修筑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时,必须符合城市燃气设计规范及消防技术规范中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凡在城市燃气管道及设施附近进行施工,有可能影响管道及设施安全运营的,施工单位须事先通知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经双方商定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施工过程中,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应当根据需要进行现场监护。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严禁明火,保护施工现场中的燃气管理及设施。

第二十二条 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应当对燃气管道及设施定期进行检查,发现管道和设施有破损、漏气等情况时,必须及时修理或更换。

第四章 城市燃气的使用

第二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使用城市燃气必须向城市燃气经营单位提出申请,经许可后方可使用。

城市燃气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用户档案,与用户签订供气、使用合同协议。

第二十四条 使用城市燃气的单位和个人需要增加安装供气及使用设施时,必须经城市燃气经营单位批准。

第二十五条 城市燃气经营单位必须制定用户安全使用规定,对居民用户进行安全教育,定期对燃气设施进行检修,并提供咨询等服务;居民用户应当严格遵守安全使用规定。

城市燃气经营单位对单位用户要进行安全检查和监督,并负责其操作和维修人员的技术培训。

第二十六条 使用燃气管道设施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改、迁、装燃气设施和用具,严禁在卧室安装燃气管道设施和使用燃气,并不得擅自抽取或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使用燃气。

第二十七条 用户不得用任何手段加热和摔、砸、倒卧液化石油气钢瓶,不得自行倒罐、排残和拆修瓶阀等附件,不得自行改换检验标记或瓶体漆色。

第五章 城市燃气用具的生产和销售

第二十八条 城市燃气用具生产单位生产实行生产许可制度的产品时,必须取得归口管理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其产品受颁证机关的安全监督。

第二十九条 民用燃具的销售,必须经销售地城市人民政府城建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检测中心(站)进行检测,经检测符合销售地燃气使用要求,并在销售地城市人民政府城建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城市燃气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督下方可销售。

第三十条 凡经批准销售的燃气用具,其销售单位应当在销售地设立维修站点,也可以委托当地城市燃气经营单位代销代修,并负责提供修理所需要的燃气用具零部件。城市燃气经营单位应当对专业维修人员进行考核。

第三十一条 燃气用具产品必须有产品合格证和安全使用说明书,重点部位要有明显的警告标志。

第六章 城市燃气事故的抢修和处理

第三十二条 城市燃气事故是指由燃气引起的中毒、火灾、爆炸等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事故后,必须立即切断气源,采取通风等防火措施,并向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报告。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对于重大事故,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消防、劳动部门和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并立即切断气源,迅速隔离和警戒事故现场,在不影响救护的情况下保护事故现场,维护现场秩序,控制事故发展。

第三十四条 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必须设置专职抢修队伍,配齐抢修、防护用品、车辆、器材、通讯设备等,并预先制定各类突发事故的抢修方案,事故发生后,必须迅速组织抢修。

第三十五条 对于城市燃气事故的处理,应当根据其性质,分别依照劳动、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重大和特别重大的城市燃气事故,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尽快做好善后工作,由城建、公安、劳动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查清事故原因,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向上报告。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六条 对于维护城市燃气安全做出显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城市人民政府城建行政主管部门或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七条 对于破坏、盗窃、哄抢燃气设施,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的,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有权加以制止,并限期拆除违章设施和要求违章者赔偿经济损失。

第三十九条 对于违反规定第二十一条、二十四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的,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有权加以制止,责令恢复原状,对于屡教不改或者危及燃气使用安全的,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可以报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采取暂停供气的措施,以确保安全。

第四十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做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的决定(2022)

为实现燃气收费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的总体目标,系统设计和实施过程遵循下列原则:

1、安全性

收费系统直接关系到燃气公司的核心利益。而由于收费管理信息系统是一个在广域范围内使用的开放型信息系统,收费系统内信息具有分布性和流动性,这必然引起系统自身安全性和保密性的下降,因此系统方案要对收费系统进行分层次保护、数据存取控制保护、信息传输加密等手段,来防止各种形式的对系统的非法侵入。收费系统还应具备出错、容错处理及对系统进行监控的功能。除采用用户多级权限、访问审计和验证、用户口令字等多种方式外,系统还考虑配备网络防火墙及防病毒软件等,以增强系统的安全性。

2、可扩展性

系统方案应该充分考虑系统应用的发展性和可扩展性要求。

3、开放性

收费系统设计要具有良好的开放性,能与其他业务系统有机集成使用,且与硬件平台的设备无关。同时收费管理信息系统也能为燃气公司的生产调度系统、地理信息系统、办公自动化、客户服务中心等系统提供公共开放的接口。

4、先进性

在做系统规划的时候,要在充分考虑技术成熟性的同时必须采用国际标准的计算机软硬件和信息网络技术开发系统,确保系统的先进性。

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分工,建立部门协同监督管理机制,统筹解决燃气事业发展、燃气安全监督管理等方面的重大问题。”二、将第三条改为第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以及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燃气管理的相关工作。”三、将第五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逐步普及燃气使用,推广清洁能源,促进燃气科技进步,提高燃气管理水平;组织开展燃气安全知识的宣传、普及,提高全民燃气安全意识,积极防范各种燃气事故的发生。

“新闻媒体等单位应当开展燃气安全知识的公益宣传,对违反燃气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四、将第九条修改为:“对燃气专项规划范围内的燃气工程,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就燃气工程建设是否符合燃气专项规划征求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不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村镇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就燃气工程建设是否符合燃气专项规划征求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五、第十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禁止个人非法从事燃气经营活动。”六、将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六条,修改为:“燃气经营企业在规定的经营场所范围外设立燃气供应站点、车船用燃气加气站的,应当符合燃气专项规划,其燃气设施、经营场所和从业人员等,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条件。”七、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八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制度,采取市场竞争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企业,并与其签订特许经营协议,明确其在一定范围和期限内的特许经营权。”八、将第二十条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燃气安全管理责任制,健全安全管理网络。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加快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应用,强化数字化、智能化、标准化安全运行监控能力,建立燃气用户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和服务档案;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实行实名制销售,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充装安全追溯管理。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完善网络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措施,保障系统正常运行,维护数据安全。”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燃气设施日常巡查制度,每年对用户安全用气进行定期入户安全检查;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消除。

“农村燃气安全管理实行村(居)燃气安全协管员和燃气经营企业驻村(居)安全员制度,对农村燃气居民用户每年进行不少于二次入户安全检查。

“燃气经营企业巡查人员进行入户安全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有效证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调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配合巡查人员进行入户安全检查。”十、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专门的燃气事故抢险抢修队伍,配备专业技术人员、防护用品、消防器材、车辆、通讯设备等,制定各类突发事故的抢险抢修预案。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设置抢险抢修电话,向社会公布,并设专岗每天二十四小时值班。”十一、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燃气经营企业从事安全管理、作业和抢险抢修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接受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安全管理或者作业活动。”十二、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燃气质量、压力和计量标准不间断地供气。因管道燃气设施施工、检修等原因需要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前予以公告或者书面通知燃气用户,并按照规定时间恢复供气;因突发事故降压或者停气的,应当及时通知用户。

“燃气经营企业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提前九十个工作日向燃气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十三、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燃气经营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拒绝向城乡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

“(二)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

“(三)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

“(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

“(六)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

“(七)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

“(八)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或者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

“(九)冒用其他企业名称或者标识从事燃气经营、服务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