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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燃气设施保护、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 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燃气管理工作。 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院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以及能源规划,结合全国燃气总量平衡情况,组织编制全国燃气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能源规划以及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进行新区建设、旧区改造,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和燃气发展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

对燃气发展规划范围内的燃气设施建设工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就燃气设施建设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征求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不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就燃气设施建设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征求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组织编制燃气应急预案,取综合措施提高燃气应急保障能力。

燃气应急预案应当明确燃气应急气源和种类、应急供应方式、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救援措施等内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燃气供求状况实施监测、预测和预警。 投资建设的燃气设施,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择燃气经营者。

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的燃气设施,投资方可以自行经营,也可以另行选择燃气经营者。 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申请人凭燃气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禁止个人从事管道燃气经营活动。

个人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 燃气经营者应当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燃气经营者应当公示业务流程、服务承诺、收费标准和服务热线等信息,并按照国家燃气服务标准提供服务。 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

(二)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

(三)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

(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

(六)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

(七)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

(八)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或者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

(九)冒用其他企业名称或者标识从事燃气经营、服务活动。 管道燃气经营者对其供气范围内的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承担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

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供气、用气合同的约定,对单位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管道燃气经营者因施工、检修等原因需要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的,应当将作业时间和影响区域提前48小时予以公告或者书面通知燃气用户,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恢复正常供气;因突发影响供气的,应当取紧急措施并及时通知燃气用户。

燃气经营者停业、歇业的,应当事先对其供气范围内的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作出妥善安排,并在90个工作日前向所在地燃气管理部门报告,经批准方可停业、歇业。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取措施,保障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

(一)管道燃气经营者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未及时恢复正常供气的;

(二)管道燃气经营者因突发影响供气未取紧急措施的;

(三)燃气经营者擅自停业、歇业的;

(四)燃气管理部门依法撤回、撤销、注销、吊销燃气经营许可的。 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质量检测制度,确保所供应的燃气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燃气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加强对燃气质量的监督检查。 燃气经营者应当对其从事瓶装燃气送气服务的人员和车辆加强管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从事瓶装燃气充装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有关气瓶充装的规定。 燃气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燃气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促进燃气经营者提高服务质量和技术水平。 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则,使用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和气瓶,及时更换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已届满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等,并按照约定期限支付燃气费用。

单位燃气用户还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操作维护人员燃气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 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

(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

(六)盗用燃气;

(七)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 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收费、服务等事项向燃气经营者进行查询,燃气经营者应当自收到查询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收费、服务等事项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价格主管部门、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投诉,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 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种类和气质成分等信息。

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单位应当在燃气燃烧器具上明确标识所适应的燃气种类。 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单位、销售单位应当设立或者委托设立售后服务站点,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负责售后的安装、维修服务。

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划定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一)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二)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

(三)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

(四)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

(五)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可能危及燃气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经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告知燃气经营者或者向燃气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燃气设施安全。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查明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地下燃气管线的相关情况;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应当制定改动方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燃气管理部门批准。

改动方案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明确安全施工要求,有安全防护和保障正常用气的措施。 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燃气事故统计分析制度,定期通报事故处理结果。

燃气经营者应当制定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人员和必要的应急装备、器材,并定期组织演练。 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取措施消除隐患。

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燃气经营、燃气使用的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通知燃气经营者、燃气用户及时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取措施,及时组织消除隐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后,燃气经营者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抢修。

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后,燃气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立即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根据有关情况启动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燃气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应当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

对燃气生产安全事故,依照有关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告和调查处理。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的;

(二)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的;

(三)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

(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

(六)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

(七)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或者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的,依照国家有关气瓶安全监察的规定进行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冒用其他企业名称或者标识从事燃气经营、服务活动,依照有关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的;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的;

(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

(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

(六)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的;

(七)未设立售后服务站点或者未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的;

(八)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

盗用燃气的,依照有关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的;

(二)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的;

(三)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的;

(四)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依照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燃气设施,是指人工煤气生产厂、燃气储配站、门站、气化站、混气站、加气站、灌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市政燃气管网等的总称,包括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以及户内燃气设施等。

(二)燃气燃烧器具,是指以燃气为燃料的燃烧器具,包括居民家庭和商业用户所使用的燃气灶、热水器、沸水器、暖器、空调器等器具。 本条例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成立一个天燃气经营销售公司,请问需要哪些条件

第一条 为加强燃气管理,规范燃气经营和使用行为,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和社会公共安全,根据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设施建设与保护、燃气燃烧器具安装与维修、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燃气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确定的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燃气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鼓励、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安全、节能、高效、环保的燃气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

第五条 燃气行业协会应当建立行业自律机制,依法制定行业行为准则和服务规范,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合法权益,督促燃气经营者守法经营、诚实守信、严格自律。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能源规划以及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燃气发展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规划时限、发展目标、燃气气源、燃气种类、燃气供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燃气设施建设用地、燃气设施保护范围、燃气供应保障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等。

第七条 城乡建设应当按城乡规划和燃气发展规划的要求,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预留的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改变用途。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就燃气设施建设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征求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意见书。

第八条 在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不得另外建设独立的管道供气设施。已经建成的独立管道供气设施应当并入燃气管网。

第九条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进行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建设单位应当自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所在地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在管道燃气供气规划区域内,与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配套建设的管道燃气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组织编制燃气应急预案,加强演练,取综合措施提高燃气应急保障能力,建设燃气供应应急保障设施,确保在燃气供应严重短缺或者供应中断等突发发生后能够优先保障居民生活燃气供应。 第十一条 从事燃气经营活动应当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并依照许可的经营范围、经营类别、期限和规模等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个人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活动的,必须具备包括由接卸、储存、灌装、倒残等完整生产工艺的液化石油气储配站,方可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

申请人凭燃气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依法取得规划选址意见书或者规划许可证;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工程项目经验收合格;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四)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五)有与经营规模、类别相适应的注册资本金和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三条 从事燃气气源销售的、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的、液化天然气加气站、压缩天然气加气子站,其燃气经营许可证由设区的市燃气管理部门核发,报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跨设区的市经营燃气气源销售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从事液化天然气经营的、压缩天然气加气母站,其燃气经营许可证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

第十四条 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向燃气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验资报告;

(四)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务、职称、安全技能考核合格证书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书;

(五)经营场所和办公场所证明;

(六)燃气工程项目规划、施工许可等批准文件、工程竣工验收文件和特种设备、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等资料;

(七)供气协议书或者供气意向书,气源来源证明;

(八)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技术岗位操作规程,事故应急抢险预案和抢险车辆及设备名录,企业服务规范等。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除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提供当地人民或者燃气管理部门为其划定的经营区域证明文件或者特许经营协议。

燃气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变更燃气经营许可证载明内容的,应当向原核发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原核发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办理。

第十六条 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满后,燃气经营者继续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满90日前向原核发部门提出换证申请,经审查合格后换领新证。

第十七条 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每2年至少对用户使用的燃气设施、燃气计量表和燃气燃烧器具及连接件和紧固件免费提供一次入户安全检查,并建立完整的检查档案。

管道燃气经营者巡查人员入户检查时,应当提前通知管道燃气用户,并出示有效工作证件。

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用户,对用户不遵守安全用气规定出现安全隐患的,应当提醒用户整改,用户应当及时进行整改;用户不按规定落实整改可能造成安全事故的,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停止供气,并在隐患消除后立即恢复供气。

用户应当对管道燃气经营者入户检查予以配合。

第十八条 管道燃气经营者对其供气范围内的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承担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

管道燃气经营者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时,物业服务企业和管道燃气用户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九条 管道燃气经营者因施工、检修等原因需要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的,应当将作业时间和影响区域提前48小时予以公告,并书面通知燃气用户。施工、检修等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正常供气,恢复供气时间必须事先通知燃气用户,但不得在22时至次日6时之间向居民用户恢复供气。因突发影响供气的,应当及时通知燃气用户并取紧急措施。

燃气经营者停业、歇业的,应当对其供气范围内的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作出安排,并在90日前向所在地燃气管理部门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停业、歇业。

第二十条 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对燃气经营者的经营活动、服务情况、设备设施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新型复合气体燃料用于经营使用的,应当经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专家鉴定,经鉴定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二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对其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送气服务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并加强对送气服务人员和车辆的管理,承担相应的责任。

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充装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有关气瓶充装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在批准的供气区域内向具备用气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提供供气服务,并与管道燃气用户依法签订供用气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证安全稳定供气。对供气区域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供气。

第二十四条 管道燃气用户需扩大用气范围,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过户、安装、改装、拆迁固定的燃气设施的,应当到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办理相关手续,并按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实施作业。

第二十五条 管道燃气经营者对燃气计量装置应当依法进行检定。燃气计量装置使用到规定年限后,由管道燃气经营者负责更换,所需费用计入企业成本。

对管道燃气计量装置准确度有异议的,可以申请有资质的计量检测机构检定。经检定,燃气计量装置符合标准的,检定费用由申请方承担;不符合标准的,检定费用由被申请方承担,并退还或者补交燃气费用。

第二十六条 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单位、销售单位应当设立或者委托设立售后服务站点,配备经燃气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负责售后的安装、维修服务。

第二十七条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国家标准和规范安装、维修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材料和配件符合国家标准;

(二)不得限定用户购买其指定产品;

(三)不得擅自移动燃气计量表和表前燃气设施;

(四)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后,向燃气用户提供安装检验合格证书;

(五)设定不低于1年的安装保修期。

对燃气用户提供的不符合标准的燃气燃烧器具或者燃气用户提出的不符合安全规范的安装、维修要求,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为保障用气安全,应当向用户说明有关技术规范、标准,要求其用合格器具或者取符合安全规范的安装方式。

第二十八条 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产品目录,推广并由燃气用户自愿选择使用燃气泄漏安全保护、报警装置和具有燃气泄漏安全保护、报警装置的燃气器具,保障燃气燃烧使用安全。 第二十九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许可证时,应当按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范要求,保障施工地界内原有燃气设施的安全。

第三十条 在生产、输配和储存燃气的场所明火作业,必须遵守有关安全管理和安全操作的规定。在带气的燃气管道上施工作业,必须取消防安全措施,并由专业人员操作。

第三十一条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应当制定改动方案并符合下列规定,报设区的市、县(市)燃气管理部门批准:

(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

(二)明确安全施工要求;

(三)有安全防护和保障正常用气的措施;

(四)燃气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有关材料。 第三十二条 燃气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燃气经营、燃气使用的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通知燃气经营者、燃气用户及时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取措施,及时组织消除隐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三条 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应急机构的组成、职责、应急行动方案等内容,建立燃气事故统计分析制度,定期通报事故处理结果。

燃气经营者应当制定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人员和必要的应急装备、器材,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三十四条 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燃气工程建设、经营、使用、设施保护、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等活动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时可以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向相关人员了解情况,作好记录;

(三)进入现场检查;

(四)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责令改正。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五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定期对燃气设施进行安全评估,对运行满10年以上的输配管网应当每年至少检查一次,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取措施消除隐患。安全评估报告应当报所在地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 抢险抢修人员在处理燃气事故紧急情况时,对影响抢险抢修的有关设施在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的情况下可以拆除,并通知有关部门,因此造成的损失,由事故责任单位或者事故责任人负责赔偿。

第三十七条 发生燃气泄漏等紧急情况时,燃气经营者必须取紧急避险措施的,公安机关应当支持燃气经营者实施入户抢险、抢修作业,燃气用户必须予以配合。

第三十八条 发生燃气安全事故后,燃气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立即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根据有关情况启动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三十九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制定安全用气规则并免费向用户发放。

燃气经营者应当公示业务流程、服务承诺、收费标准和服务热线等信息,并按国家和本省燃气服务标准提供服务。

燃气经营者应当设置并向社会公布服务电话和抢险抢修电话,设专人每日24小时值班。

第四十条 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收费、服务等事项向燃气经营者进行查询,燃气经营者应当自收到查询申请之日起5日内予以答复。

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收费、服务等事项向县级以上人民价格主管部门、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部门进行投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受理制度,公开投诉电话和电子邮箱地址等,受理有关燃气安全、收费和服务质量的投诉。燃气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举报或者投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涉及安全的,应当立即作出处理。

第四十一条 燃气经营者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时,应当履行明确告知义务。

燃气经营者不得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强买强卖、强制接气、强行搭售等强制服务。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取启动燃气应急预案、逐级动用应急储备、协调有关部门或者单位紧急调度、要求管道经营者及时恢复供气等措施,保障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

(一)管道燃气经营者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未及时恢复正常供气的;

(二)管道燃气经营者因突发影响供气未取紧急措施的;

(三)燃气经营者擅自停业、歇业的;

(四)燃气管理部门依法撤回、撤销、注销、吊销燃气经营许可的。

第四十三条 燃气经营者在接到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和燃气燃烧器具发生漏气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抢修;燃气经营者接到其他故障的报修,应当按约定的时间派人维修。

因维修不及时造成燃气用户直接经济损失的,燃气经营者应当给予赔偿。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和调整管道燃气销售价格,应当召开听证会,征求管道燃气用户、管道燃气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燃气价格或者燃气服务收费,燃气用户有权拒付。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及其燃气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

(三)其他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行为的。

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燃气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取缔;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七条 燃气经营者未按许可证规定的范围经营,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注销相应的证照;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八条 燃气管理部门发现不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或者严重违反国家标准规范,存有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燃气经营者限期进行整改,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注销许可证,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注销相应的证照。

第四十九条 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暂停充装,吊销充装许可证;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处以罚款。

第五十条 燃气经营者违反燃气价格和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由价格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一条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不按国家标准和规范安装、维修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材料和配件不符合国家标准;限定用户购买其指定产品;擅自移动燃气计量表和表前燃气设施;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后不向燃气用户提供安装检验合格证书;未设定不低于1年的安装保修期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停止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风险评估要计算天然气管道泄漏吗

申请燃气经营许可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燃气经营区域、供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等符合依法批准并备案的燃气发展规划。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1、应与气源生产供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或供用气意向书。

2、燃气气源应符合国家城镇燃气气质有关标准。

(三)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设施。

1、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生产、储气、输配、供应、计量、安全等设施设备。

2、燃气设施工程建设符合法定程序,竣工验收合格并依法备案。

(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有固定办公场所、经营和服务站点等。

(五)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扩展资料:

天然气投资需注意的事项:

1、在交易之前,可以先看4小时图,确定趋势和方向;再看1小时图,关注过渡时段的趋势,研判下一时段的走势,过度时段,比较重要,承前启后。

2、时间周期越短,反映越快,灵敏度越高;5分钟适合做超短线,灵活多变,趋势不稳,只是,可以先知先觉,嗅出后市的走势和趋势。可以选择很好的进仓与平仓点位。尤其是价位运行到支撑或阻力附近,可以研判后市。

3、15分钟图,适合做现货投资短线交易,一般来说,比较适合新手练习和实用。看准15分钟K线走势下单,一次赢利2点是没有问题的。同时,5分钟只是适合超短线操作,未能分出个趋势来,因此,不建议新手操作。

4、在现货投资的实时行情图中,均线也有背离,指标更不在话下。如果均线在小时图是上行,但是在15分钟图是下行,暗示逆转即将到来。如果均线在15分钟图是下行,但价格欲上涨,价格迟早会下行,比如被枢纽点弹回。辉火认为此时此刻,对于现货投资者来说,可以抉择,你最好准备了。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天然气在期货里叫什么

工况储量就是管容,就是管子的体积,标况储气量 用pv/zT=P1V1/Z1T1 计算,v=ztp1v1/pz1t1 ;v1为管容, p=101.325kpa ,t=293.15k z 为标况压缩因子,p1=3.0mpa t1=283.15,z1为工况压缩因子。确定压缩因子后方能计算!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全文解读

天然气在货期里叫NG。

天然气是一种重要的能源,可用于暖、制冷、发电等领域。它还为制造业提供动力,是化肥和药品等工业产品的关键组成部分。今天,天然气是世界上交易最多的商品之一。

1、天然气货期它是美国第四大能源,在北美也是一种丰富的。天然气在维持工业和国内消费者的电力需求方面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天然气期货合约在纽约商品(NYMEX)进行交易,为消费者和能源生产商提供了一种金融工具,在这个动荡的市场中对冲价格风险。同样,这些也有交易合约,这也是投机者的投资工具。

2、投机者进行期货合约交易,交易者想要从随着供求变化而涨跌的价差中获利,运用适当的策略,成为最适合的天然气期货交易类型。天然气期货的最新发展是在1990年由纽约商品首次提出的。这种新的市场工具是由18年的《美国天然气政策法案》创造的,该法案放松了对天然气行业的控制,开放了自由市场竞争。天然气期货已经成为纽约商品历史上交易量和持仓量增长最快的期货合约。虽然世界上其他国家已经将天然气纳入了美国的能源,但美国以外的天然气期货发展缓慢,主要是因为外国天然气行业受到高度监管。另一个主要的天然气生产国俄罗斯严格监管其天然气市场,人为降低国内消费价格,提高出口价格。在一个高度监管的市场中,由于价格波动和风险最小,期货是不必要的。天然气期货是指在未来某一特定日期以特定价格购买或出售一定数量的天然气,即1亿英热单位(BTU)。BTU是指将一磅水加热一度所需的天然气量。天然气约为每立方英尺(0.03立方米)1027 BTU。

3、天然气合同价格以路易斯安那州Eiras Henry Center的现行交货价格为基础。亨利枢纽管道系统是16条天然气管道交汇的中央处理点,从几个主要的天然气产区提取天然气,为德克萨斯州和墨西哥湾沿岸提供服务。由于大量的天然气流经该地区,Henry Hub的价格决定了整个北美天然气市场的价格,天然气是家庭和商业建筑供暖的主要能源之一。

4、天然气需求具有季节性,在冬季达到峰值,在夏季下降。所有这些公司都是根据这些季节性需求趋势来评估其在天然气市场的风险敞口。飓风等恶劣天气条件也会严重损害天然气价格,破坏加工设施,影响燃料向市场的运输。的能源政策也将影响对这种的需求。推动绿色能源的立法可能会对市场产生积极的价格影响,因为天然气被认为是一种清洁燃料。另一个影响天然气期货价格的主要因素是石油。由于石油和天然气作为能源相互竞争,且它们的使用方式非常相似,石油商品价格的波动也会对天然气市场造成价格压力。

美国对德国出售天价天然气费用,会对德国造成哪些影响?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全文解读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这部条例规范了燃气的使用,下面我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的全文解读,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条例》中所称的燃气主管和执行部门,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建设主管部门,我市主管部门是湘潭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执行部门是湘潭市燃气管理办公室。

 鼓励节能环保

 《条例》中所称的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燃烧器具是指以燃气为燃料的燃烧器具,包括居民家庭和商业用户所使用的燃气灶、热水器、沸水器、暖器、空调器等器具。《条例》提出,国家鼓励、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安全、节能、高效、环保的燃气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

 燃气经营者不得擅自停气

 《条例》规定:应当建立健全应急储备制度,组织编制燃气应急预案,提高燃气应急保障能力。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燃气供求状况实施监测、预测和预警。燃气供应严重短缺、供应中断等突发发生后,应当及时取应急措施,燃气经营者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规范燃气使用

 为了保障燃气用户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条例对燃气使用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一是对燃气用户的用气行为予以规范。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则,使用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和气瓶,单位用户还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加强人员培训。同时,还对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的禁止性行为作出规定。

 二是明确燃气用户的权利。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收费、服务等事项进行查询和投诉。

 三是确立燃气燃烧器具的标识制度和安装、维修制度。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单位应当在燃气燃烧器具上明确标识所适应的燃气种类。燃气燃烧器具生产、销售单位应当设立售后服务站点,配备经考核合格的安装、维修人员。

 保护燃气设施

 为了确保燃气设施正常运行,保障燃气持续、稳定、安全供应,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条例对燃气设施的保护作了具体规定。

 一是明确燃气设施保护范围的划定以及在保护范围内的禁止性活动,并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燃气设施安全。

 二是明确有关单位从事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时应当取安全保护措施。燃气经营者应当设置燃气设施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并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同时,还规定了单位和个人的保护义务。

 三是确立市政燃气设施改动审批制度,并明确对改动方案的要求。

 确立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度

 为了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并在事故发生后减少损失,条例对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作了具体规定。

 一是确立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度。燃气管理部门、燃气经营者应当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明确了有关制度和措施。

 二是规定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安全事故或者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等情况的告知和报告义务。

 三是明确对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处置措施。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对燃气经营、使用的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取措施消除隐患。

 四是明确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后的处置措施。燃气经营者以及燃气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启动预案,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同时,还明确了相应的责任事故追究制度。

 完善规划和应急保障制度

 燃气发展规划是加强燃气管理工作的前提,燃气应急保障措施是燃气供应安全的重要保障。条例对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条例作了以下规定:

 一是明确燃气发展规划组织编制主体和审批程序。同时,还明确了燃气发展规划的内容。

 二是加强对燃气设施建设的监管。进行新区建设、旧区改造,应当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进行规划审批时,应当征求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建设单位应当将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情况报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三是完善燃气应急保障制度。应当建立健全应急储备制度,组织编制燃气应急预案,提高燃气应急保障能力。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燃气供求状况实施监测、预测和预警。燃气供应严重短缺、供应中断等突发发生后,应当及时取应急措施,燃气经营者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燃气提价应征求用户意见

 针对燃气经营管理制度不完善,服务行为不规范等问题,条例对燃气经营与服务作了具体规定,特别是提出燃气提价要征求用户意见。

 一是确立燃气经营许可证制度。明确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条件和审批程序。禁止个人从事管道燃气经营活动。个人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

 二是明确燃气经营者的服务义务和禁止性行为。燃气经营者应当履行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等服务义务,并不得有拒绝供气、擅自停气等行为。

 三是明确燃气经营者的责任。管道燃气经营者承担有关燃气设施的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燃气经营者临时调整供气量、暂停供气以及停业、歇业的,应当取相应的措施。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质量检测制度,对其从事瓶装燃气送气服务的人员和车辆加强管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从事瓶装燃气充装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气瓶充装的规定。

 四是完善燃气定价机制。燃气销售价格,应当根据购气成本、经营成本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合理确定并适时调整。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和调整管道燃气销售价格,应当征求管道燃气用户、管道燃气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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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勘探目标评价与风险分析方法

它明明可以去抢的,居然还送天然气,它真的,我哭死(表示“感动”)。近日德国副总理哈贝克公开指责包括美国在内的一些“友好”国家,趁火打劫高价出售天然气。虽然哈贝克这么说挺大胆的,但也确实没错,在天然气方面,美国的确不厚道。

天然气价格大幅上涨,必然会对德国这样的现代化工业大国产生很大的影响。影响很多,我主要总结了四点:1.在经济上,物价上涨,通货膨胀;2.在民生上,以木带气,烧火取暖;3.在工业上,产业转移,寻找能源平替;4.在国际上,影响国际局势。

德国副总理哈贝克

一、在经济上,物价上涨,通货膨胀

德国是一个现代化的工业化国家,第二产业(工业)发达,比很多国家都早用上天然气这种清洁能源,也更依赖天然气。天然气不仅可以用来燃烧发电,其中的丙烷和丁烷是现代工业的重要原料。美国是真的霸道,仗着自己是欧洲天然气的主要供应商,卖给包括德国在内的欧洲的天然气的价格贵得出奇,不仅是俄罗斯管道天然气价格的3倍,更是美国国内的天然气价格的7倍。由于美国的“生意头脑”,天然气价格上涨了,它的衍生品(电、合成纤维、塑料等)的价格也会随之上涨。物价上涨就成了必然,手头上的货币的购买力会因此下降,通货膨胀也会随之而来

虽然德国是一个富裕的国家,但是天然气价格上涨导致的通货膨胀,也会影响普通德国人民的生活水平。因此民间希望结束对俄的制裁的声音并不小。美国这样卖天然气,很有可能会失去德国民众对它的好感,甚至影响到德国的立场。

二、在民生上,以木代气,烧火取暖

德国的冬天很凛冽的。早在今年的六月份,德国的民众就开始囤积木材了,锯木厂的生意也因此好的出奇,大家都在为冬天取暖做准备。不得不说,德国人的危机意识还是很强的。俄乌冲突,很有可能会导致能源危机,保不准俄罗斯就不供给天然气了。虽然大家都知道可能会有这么一天,但没想到这一天会到得这么快。两条“北溪”(俄罗斯向欧洲输送天然气的管道)同一天泄漏,短时间内是不可能恢复的。因此欧洲想要天然气,就不得不在美国那里高价入手。

因为天然气价格上涨幅度很大,拿天然气取暖就成了一件很奢侈的事情。因此德国普通百姓只好回归从前的生活,用木材取暖了。可能和传统有关,作为德国木材的供应商,芬兰就选择用煤炭来度过寒冬(也有可能是因为木材要卖给德国)。

三、在工业上,产业转移,寻找平替

由于天然气这种重要的能源和工业原料价格上涨,工厂们有两条路可以走,要么死磕到底,要么跑路(产业转移)。

先说跑路。为了保障利益,那些能源依赖性的产业就只能选择转移了,比如说去美国发展,因为生产成本低。自从能源危机爆发后,一些美国在德国的企业就跑回美国了。

一般来说,能转移的工厂,底蕴都不会太薄,而那些没法转移的企业,只能勉强坚持,或者遗憾离场了。坚持也有两个途径,一是用高价天然气,勉强维持;二是努力寻找新的能源供应商(比如我国)或者其他替换能源。世间能源千千万,之所以喜欢天然气,还是因为它“价廉”物美,不过“价廉”已经成过去式了。不使用天然气,还可以使用传统的能源,比如石油和煤炭。但这两个途径都不是能短期实现的,因此美国还是能发一笔横财。

四、在国际上,影响国际形势

德国和众多欧洲国家都是北约成员,作为“大哥”的美国将天然气价格大幅提高,无异于是一种“失道”的行为。这种哄抬物价的行为,无异于是把欧洲各国往对立面送。欧洲的各个国家,有可能会迫于压力,和俄罗斯的关系缓和下来,就算不和俄罗斯打交道,也可以找我国,或者其他国家寻求帮助。而共同经历过危机后,欧洲各国的凝聚力也会更强。

北溪管道被炸后的

虽然两条“北溪”管道都很凑巧的在同一天泄漏了,但俄罗斯表示自己还有备用管道(北溪-2有备用管道)。话里面暗示和“威胁”的意味挺明显的,只要肯低头,能源少不了。从长远看,美国的这种行为,不太明智。

美国之所以敢卖天价天然气,和“北溪”天然气管道同一天泄漏有很大的关系,因此美国成了欧洲各国最大的天然气供应商。在这个中,美国和俄罗斯表示自己很无辜。美国指责俄罗斯贼喊做贼,试图继续勒索欧洲,而俄罗斯指责美国是幕后黑手,因为美国才是最大的受益方。目前天然气管道的泄露的真相还在调查中,无论事实是怎样的,欧洲这个寒冬,不太容易度过。

从德国的能源危机中,我们也能得到这么一个道理:无论是能源,还是其他,只有掌握在自己的手里,才不会受到他国的牵制,也才能不怕他国的制裁。

①张国华等.1998,石油和天然气勘探地质评价规范,北京,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勘探目标评价和风险分析方法是石油公司的核心技术之一。自1998年中国海油建立了《石油和天然气勘探地质评价规范》以来,对石油和天然气勘探全过程中的地质评价,尤以其中包括的勘探目标评价和勘探风险分析工作起到了促进作用,是使勘探管理工作与国际接轨的重要技术环节。勘探目标评价与勘探风险分析浸透了商业性理念和相关的评价技术,近期集束勘探方法的产生和更进一步的价值勘探的提出,就是执行这一规范的直接成果。

一、石油和天然气勘探地质评价

油气储量的增长是任何一个油公司生存、发展的根本所在,世界上的各大油气公司,无一不将油气勘探工作放在首位,并把油气风险勘探视为一种商业经营活动,力求勘探工作优质高效,即用有限的资金投入而能获得更多的、有商业开价值的油气储量。

图5-32 油气勘探地质评价程序

中国海油一直在探索一套具有自己特点的油气勘探工作和管理模式,用以具体指导海上油气勘探工作。在总结勘探经验和吸取国外油公司管理经验的基础上,按照勘探工作要革新管理、优化结构、科技进步的指导方针,于1998年编制成此《规范》。它规定了中国海油在石油和天然气勘探全过程中的地质评价阶段及各阶段地质评价的目的、任务、程序、内容以及应用的技术、标准和应用的成果和要求。它适用于中国海油所进行的油气勘探活动中的地质评价工作。

一般而言,石油和天然气勘探地质评价的全过程,系指从某一特定区域的石油地质调查开始,到提交石油(或)和天然气探明储量为止的勘探活动中的地质评价工作。根据油气勘探活动的阶段性和地质评价的目的、任务,又将地质评价全过程进一步划分为区域评价、目标评价和油气藏评价三大阶段,具体阶段划分和工作程序见图5-32,各阶段的具体含义如下。

a.区域评价阶段:即从某一特定的地理区域(可以是盆地、坳陷、凹陷或其中的某一部分)的勘探环境和石油地质调查开始,到决定是否谋求区块油气探矿权为止的地质评价工作全过程。很明显,区域评价阶段的主要目的,在于谋求获得石油和天然气探矿权。

b.目标评价阶段:即从获得区块的油气探矿权后进行勘探目标优选开始,到预探目标钻后地质评价完成为止的地质评价工作全过程。当然,目标评价的主要目的,在于发现商业性油气藏。

c.油气藏评价阶段:即从预探目标的油气藏评价方案开始实施,到提交探明储量为止的地质评价工作全过程。油气藏评价阶段的主要目的,在于落实可供开发的石油和天然气探明储量。

二、区域评价

区域评价一般按资料准备、区域地质特征分析、含油气系统分析和勘探区块选择4个阶段循序进行(图5-33)。四个阶段的具体内容如下。

图5—33 区域评价程序

a.资料准备:为区域评价收集、提供有关投资环境、区域地质背景和各项有关的基础资料。

b.区域地质特征分析:阐明评价区的构造、沉积特点及其发育演化史。

c.含油气系统分析:确定评价区含油气系统及其油气潜力。

d.勘探区块选择:确定有经济开发前景的油气聚集区块,并谋求其油气探矿权。

在评价内容中,主要包括了资料准备,具体为各种资料收集、基础资料的补充和完善、建立区域评价数据库工作;区域地质特征分析,包括区域地层格架的建立、地震资料连片解释、沉积体系及岩相分析、表层构造和断裂体系分析、基底结构和盆地演化特点分析工作;含油气系统分析包括烃源识别、储、盖层特征及时空分布、盆地模拟分析、含油气系统描述等工作;勘探区块选择包括成藏区带评价、有利区块选择、谋求油气探矿权的建议等内容。

评价要求作到成藏区带评价;油气成藏模式预测;潜在量预测;区带勘探风险分析和工程经济概念设计和评价。

最终提交的主要成果包括文字报告的7项内容、27种附图、8类附表及相关专题研究附件。

三、目标评价

目标评价一般按资料准备、勘探目标优选、预探目标钻前评价、预探井随钻分析和预探目标钻后评价5个阶段循序进行(图5-34)。在勘探程度较高的地区,勘探目标优选和预探目标钻前评价可以同步进行;在已知油气成藏区带内则当以圈闭的落实和预探目标钻前评价为重点。

5个阶段主要内容如下。

a.资料准备:为目标评价提供必要的地质背景资料和基础资料。

b.勘探目标优选:优选可供预探的有利含油气圈闭。

c.预探目标钻前评价:提交有经济性开发效益前景的钻探目标及预探井位。

d.预探井随钻分析:发现油气藏及取得必要的地质资料。

e.预探目标钻后评价:对预探目标的石油地质特征进行再认识和总结勘探经验教训,并提交获油气流圈闭的预测储量及进一步评价的方案。

评价内容主要包括资料准备,具体为资料收集、地震资料集和处理、建立目标评价数据库;勘探目标优选包括查明和落实各类圈闭、圈闭的油气成藏条件分析、圈闭的潜在量计算、预探目标优选;预探目标钻前评价包括圈闭精细描述、圈闭的油气藏模式预测、圈闭的潜在量复算、圈闭的地质风险分析、圈闭的工程经济概念设计和评价、预探井位部署建议、预探井钻井地质设计;预探井随钻分析包括跟踪了解钻井动态、随钻地层分析和对比、随钻油气水分析、钻井设计调整和测试层位建议等;预探目标钻后评价包括预探井钻后基础资料整理和分析、圈闭石油地质再评价、油气藏早期评价等项内容。

其中,十分重要的是要求对预探目标做到:圈闭精细描述、圈闭的油气藏模式预测、圈闭潜在量计算、圈闭地质风险分析、圈闭的工程经济概念设计与评价、预探井位部署建议和预探井钻井地质设计。

要求预探目标钻后评价做到:圈闭的石油地质再评价、油气藏早期评价、预测储量计算、油气藏开发早期工程经济评价和油气藏评价方案建议。

最后要提交预探目标评价报告,内容有预探目标评价及评价井钻探方案文字报告8项内容、附图16种、附表5类。预探目标钻后评价内容包括文字报告5项内容、附图15种、附表14类。

图5-34 目标评价程序

四、油气藏评价

油气藏评价按资料准备、油气藏跟踪评价和探明储量计算3个阶段实施(图5-35)。油气藏评价应是滚动进行的,随着勘探程度的提高和资料的积累,从宏观的油气层分布范围和规模等框架描述到微观的油气储集空间分布和体积等的精细描述,不断提高精度。

图5-35 油气藏评价程序

3个阶段的主要内容如下。

a.资料准备:为油气藏评价提供必要的地质背景资料、基础资料和各种条件。

b.油气藏跟踪评价:探明获油气流圈闭的油气层分布范围、规模和产能。

c.探明储量计算:提交可供商业开的石油和天然气探明储量。

主要评价内容为资料准备包括资料收集、建立油气藏评价数据库;油气藏跟踪评价包括评价井钻井地质设计、评价井随钻分析、评价井完钻跟踪评价、评价方案调整建议、油气藏终止评价报告;探明储量计算包括油气藏结构、储层性质、储层参数、油气藏特征、油气藏静态模型描述、油气藏模式研究、探明储量计算及评价、开发方案概念设计、收率研究、工程经济评价、探明储量报告的编写等。

需要注意的是,工程经济评价要包括勘探和开发工程参数,勘探和开发投资额操作费估算,经济模式和财务参数的选取,内部盈利率、投资回收期、净观值和利润投资比等指标的计算,敏感性和风险分析等内容。

最后应提交油藏终止评价报告和探明储量报告。

油藏终止评价报告包括文字报告6项内容、附图17种、附表23类。

探明储量报告按国家矿产储量委员会的储量规范和储量报告图表格式要求完成。

五、地质风险分析方法

勘探风险分析是石油公司勘探投资决策的重要参数,如前所述,勘探工作地质评价各个阶段都要进行风险分析。当然投资决策并不完全取决于地质风险的高低,还取决于石油公司的资金实力和承受风险的能力,但地质风险毕竟是投资决策中不可稀缺的基本参数。

根据多年勘探实践,并参考外国油公司风险分析经验和方法,我们确立了以地质条件存在概率为核心的地质风险分析方法。

本方法适用于中国海油油气勘探中预测圈闭的钻前评价分析,也可以用于对盆地或凹陷进行量预测时的地质风险分析。

此法的目的在于通过对形成油气藏基本石油地质条件存在的可能性分析,预测或估计目标圈闭的地质成功概率,为勘探目标经济评价和勘探决策提供依据。

一般而言,风险(Risk)通常解释为失败的可能性。油气勘探过程中的风险主要包括地质风险、技术风险、商业风险和政治风险等。地质风险(Geological Risk)指勘探者对勘探目标基本石油地质条件认识不足而导致勘探失败的可能性。而地质成功概率(Probability of Geological Success)或称地质把握系数,是预计目标的圈闭经钻探获得商业性油气发现的概率。地质风险分析(Geological Risk Ana1ysis)则是用概率统计学原理和圈闭评价方法,研究并量化形成油气藏的基本石油地质条件存在的可能性,预测目标圈闭的地质成功概率。

(一)地质风险分析方法

预测地质成功概率的方法有地质条件概率法、历史经验统计法和类比法等多种方法。这里用地质条件概率法,当然,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使用多种方法进行比较和互相印正。

1.地质条件概率法的基本依据

a.油气藏的形成需要同时具备烃源、圈闭、储层、盖层和运聚匹配等基本石油地质条件,缺一不可;

b.各项地质条件必须满足彼此互相独立的设;

c.各项地质条件存在概率之积即为该目标圈闭的地质成功概率。

2.地质条件存在概率的取值原则

a.各项地质条件存在概率的求取有多种方法,本规范取由已知与未知的联系来判断未知的原则,并强调占有资料的类别和可靠程度对分析结果的影响。

b.正确分析各项石油地质条件存在概率和资料的可靠程度是测算目标圈闭的地质成功概率的关键。要求必须掌握本区的石油地质条件和资料状况在目标评价总和研究的基础上进行地质风险分析和取值。

c.由于不同地区地质条件千差万别,使用者也可以根据各盆地的实际情况对取标准作适当调整和修改,但应予以说明。

(二)地质风险分析程序

首先对基本石油地质条件进行分析,确定或估计其存在概率;然后计算单层或多层圈闭的地质成功概率。

1.基本石油地质条件分析

a.烃源条件:①根据同盆地、同凹陷或同构造带内油气田分布情况,已钻探圈闭或井的含油气情况,油气苗和其他油气显示情况(地球物理烃类检测、化探、摇感等),确定是否存在成熟的烃源条件;②烃源岩的体积;③烃源岩中有机质的数量和质量;④烃源岩中有机质的成熟度;⑤资料类型和证实成度(地震、录井、钻井、岩心或露头以及资料的密度和质量)。

b.储层条件:①同盆地、同凹陷或同构造带内已钻圈闭相同储层的储集能力及优劣成度;②储层的沉积相和储集体类型;③储层的岩性、厚度及分布的连续性;④储层的储集类型和物性条件;⑤储层段是否有同盆地、同凹陷或同构造带内的井可供标定、模拟和对比;⑥资料类型和证实成度(地震、录井、测井、岩心或露头以及资料的密度和质量)。

c.盖层条件:①同盆地、同凹陷或同构造带内已钻圈闭同类盖层的封闭能力及优劣程度;②盖层的沉积相、岩性、厚度及稳定性;③盖层的封闭类型和垂向封堵能力;④盖层中断层的数量、性质、规模及活动时期;⑤资料类型和证实程度(地震、录井、测井、岩心或露头以及资料的密度和质量)。

d.圈闭条件:①圈闭类型及规模;②同盆地、同凹陷或同构造带内同类型圈闭的含油气情况;③断块、岩性等圈闭的侧向封闭条件和性能;④地震测网的密度和资料的质量。

e.运移条件:①油气运移通道类型,如砂岩输导层、断层面、不整合面、底辟、高压释放带等;②供烃范围内圈闭与有效烃源岩连通的路径及通畅程度;③油气运移的方式、指向和距离。

f.保存条件:①圈闭形成后构造或断裂活动对圈闭封闭条件的影响;②区域水动力条件对油气聚集的影响;③是否遭受过水洗或生物降解破坏作用;④油气是否有过热或非烃气体(CO2、N2等)的潜入;⑤油气扩散作用对油气藏的影响。

g.运聚匹配条件:①同盆地、同凹陷或同构造带内同期的圈闭是否存在油气田或油气藏;②圈闭形成时间与油气主要生成时间、运移时间的关系。

2.地质条件存在概率的评估

使用地质条件存在概率评价标准,来评定目标圈闭各项地质条件的存在概率。

3.目标圈闭地质成功概率计算

a.单层圈闭地质成功概率的计算。

单层圈闭地质成功概率为该层各项地质条件存在概率之积,即:

中国海洋石油高新技术与实践

式中:Ps为单层圈闭的地质成功概率;Pt为烃源条件的存在概率;Pc为储层条件的存在概率;Pg为盖层条件的存在概率;Pq为圈闭条件的存在概率;Py为运、聚匹配条件的存在概率。

b.多层圈闭地质成功概率的计算。

如果各层圈闭对应的各项地质条件均相互独立,则:

该目标圈闭(构造)至少有一层圈闭获得地质成功,其概率为Pas:

中国海洋石油高新技术与实践

式中:Ps1为第一层圈闭的地质成功概率;Ps2为第二层圈闭的地质成功概率;Psn为第n层圈闭的地质成功概率,为了强调主要的钻探目的层,n值一般不大于3。

该目标圈闭各层圈闭均获得地质成功,其概率为Pts:

中国海洋石油高新技术与实践

最后,为了更好地把握主要地质风险因素,提高风险预测水平,并不断完善地质风险分析方法,要求进行钻后相关数据的整理,并按要求填写地质条件的钻探结果和钻后分析,对照钻前预测验证其符合程度,分析钻探成功或失利的原因。

六、集束勘探方法

中国海油入市以来,其经营管理方式迅速与国际接轨。反应在勘探上,也实现并正在实现着一种理念的转变,即由经济遗留的“储量指标”勘探理念——“我为祖国献石油”,向市场经济“经营型”勘探理念——“股东要我现金流”转变。入市后,股市对油公司业绩的衡量标准是现金流,它体现在勘探上不仅是新增储量的多少,而是一系列的经营指标——储量替代率、桶油勘探成本和资本化率。

储量替代率:是指新增探明可储量与当年产量之比。

桶油勘探成本:是指每探明一桶可原油储量所需的勘探费用,包括管理费用、研究费用、物探费用和无经济性发现的钻井费用。这些费用需进入当年勘探成本,叫做成本化。

资本化率:指有经济性发现的钻井费用与总勘探费用之比,这部分费用不进入当年勘探成本,可在油田开发中回收,故称资本化。

储量替代率反映了储量资产的增减。桶油发现成本是衡量勘探经营总体水平的指标,在保持稳定的勘探投人,保证100%储量替代率的前提下,要降低桶油发现成本,就要降低经营管理费用和每公里物探作业费用与每米进尺的钻井费用。当然大的储量发现会导致桶油勘探成本大幅度下降,但除特殊需要,油公司更希望保持股市稳定,无需披露重大储量发现。资本化率反映了油公司所占有的勘探区块(也是一种资产)的质量,它不仅可以降低桶油成本,更重要的是表现所占有的勘探区是否具备一定潜力、储量代替率是否有保障。

要想有多的储量发现就要打更多的井,在保证桶油发现成本承诺的前提下,只有降低单位作业成本。面对发展需要的压力、投资者的压力、服务价格走向市场后的压力,必须走出一条勘探管理新路子,于是集束勘探思路孕育而生。

集束勘探是探索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多快好省的勘探新理念,主要包括以下3层含义。

a.集束部署:着眼于一个领域或区带,选择具有代表性的局部构造集中部署,用较少的工作量以求解剖这一领域或区带,达到某一确定的地质目的。

b.集束预探:基于不漏掉任何一个有经济性油气藏为出发点,简化初探井钻井过程中取资料作业和测试,加强完钻过程中的测井工作,以显著提高初探井效率,大幅度降低初探井费用,用简化预探井、加速目标的勘探方法。

c.集束评价:一旦有所发现,则根据地下情况,优选最有意义的发现,迅速形成一个完整评价方案,一次组织实施,缩短评价周期和整个勘探周期。如有商业性,使开发项目得以尽快实施。

集束评价钻探包括两类不同取资料要求的钻井,一类是取全取准资料的井,此类井要充分考虑开发、工程、油藏甚至销售部门的需要,取足取好资料;另一类井是为了解决复杂油气田面上的控制问题,需要简化其中一些环节,作为集束井评价,以求得到以最低的评价费用取全取准资料,保证储量计算和编制ODP方案的需要。

在实施集束勘探一年的时间中,我们针对一个有利区带和目标共钻探集束探井20多口,初步见到以下效果:①储量代替率可望达到151%;②资本化率39%;③桶油发现成本保持在1美元;④完成了历年来最高的和自营勘探投资——16.75亿元;⑤建井周期缩短2/3;⑥每米钻井进尺费用降低40%。

通过一年的实践,主要体会如下。

1.以经济性发现为目的,统筹资料的获取

初探井是以经济性发现为目的的,关键在于证实有一定烃类产能、有一定厚度油气层的存在,精确的测试资料、储层物性资料、原油物性资料都可留在评价井钻探中获取。这就可以在初探井中作到不取心、不测试,从而大大简化钻井程序,达到降低钻井成本的目的。

一般来说初探井的经济成功率只有10%之间,我们可以在90%左右的初探井中实现低成本探井。事实证明用电缆式测试(MDO)、加旋转井壁式取心技术,完全可以保证不漏掉有经济测试价值的油气层。集束评价更有利于有目的地取好油藏评价的资料,在进行了早期油藏评价后,我们对油气藏模式有了基本的认识,就可以有目的地安排油藏评价井资料获取方案,大大减少了盲目性。

2.集束勘探在资料问题上体现了性、目的性

集束勘探“三加三简”的有所为和有所不为的获取资料原则——抓住有无油气,有油气则加强,无油气则从简;突出经济性,有经济性则加强,无经济性则从简;区分主力层与非主力层,主力层则加强,次要层则简化。这样保证了总体资料的质量,减少不必要的繁琐取资料工作量。

3.实现集束勘探要做好技术准备

首先应加强完井电测、简化钻井测试,测井要做好电缆测试(泵抽式取样)、旋转式井壁取心和核磁共振测试的技术准备。

其次,钻井工程借鉴开发生产井优快钻井经验,对初探井简化井身结构,打小井眼,不取心,尽可能保证钻井作业的连续性,提纯钻进时间比例,用集束勘探的办法尽量减少动员费用,在拖航、弃井等环节上提高时效,降低费用,保证稳定的、高质量的泥浆性能,打好优质的规则井眼,创造良好的测井环境。

第三,评价井的测试工作中,要做好直读压力计、多层连作、油管完井等技术准备。

4.集束勘探协调了长期困扰勘探家的三大矛盾

第一,协调了加大勘探工作量与有效控制成本间的矛盾。集束勘探可实现相同的勘探成本下,多打初(预)探井,总体上必然加快勘探进程。如在合同区义务勘探工作量确定的前提下,勘探成本的降低,则意味着抗风险能力的增强。

第二,协调了不同专业间的利益矛盾。长期以来地质家想多取资料——资料越多越好;钻井工程想快——钻完井越快越好;测井公司想省——下井次数越少越好。集束勘探实现了集约性的成本控制,使各专业各得其所。

第三,协调了老石油传统与现实市场经济间理念上的矛盾。在老石油地质家的传统观念中,是取资料越多越好、储量发现越多越好、收率提得越高越好。把这些观念放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都会与勘探成本产生冲突,于是这些观念都变成了相对的、有条件的:资料——在保证不同勘探阶段起码质量要求下,取资料的工作量越少越好;储量发现——在保证勘探资本及时回收条件下越多越好,否则无须及时探明;收率——在保证现金流和盈利率条件下越高越好,否则宁可要相对较低的收率;勘探成功率——对油公司来讲,地质成功率毫无意义,油公司只要商业成功率,更关心的是勘探投入的资本化率;储量概念——不能只讲地质储量,对油公司来说更关心可储量,尤其是可作为公司资产的份额可储量。

集束勘探是我们由经济成功转向市场经济时,在经营理念上发生根本变革的表现。一年来的成功实践,不但在中国海油勘探家中产生了巨大观念上的震动,也影响到许多外国作业者,纷纷吸收或效仿集束勘探方法。集束勘探方法的产生,表明我国企业不仅可以进入国际市场,并且完全可以在市场运作中有所发现,有所发明,有所前进,创造出更好的经济效益。

在2002年中国海洋石油勘探年会上,将集束勘探发展为价值勘探的一部分,这是勘探工作进步的表现。这一新生事物的出现,使公司上市后出现了新情况:结束了国有独资的历史,十分关注投资的收益、储量增长的压力、成本的压力等。如此,必须对过去传统的勘探理念进行重新审视:由过去的地质调查研究型,变为经营油气实物的经营型,要创造经营价值。所以,价值勘探是一种以价值为取向的勘探理念,具体地说,每项工作以是否增加公司或股东的价值,作为决策的依据,即勘探的每个环节,以创造出更多的价值作为决策的出发点,勘探工作将围绕价值中心来进行。这也体现了勘探工作本身是发展的、动态的,在勘探工作不断进展中,随时拓宽、发展勘探方法,以促进海洋石油事业不停顿地、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