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汽车天然气未来的趋势?

2.安阳市现在天然气多少钱一立方?

3.天然气收费问题

4.杭州市燃气管理条例的条例细则

浙江天然气价格最新价格2021_浙江天然气价格定价标准

近几年,国家发改委在推进天然气价格市场化改革的同时,部署各地加强输配价格监管,减少中间环节,降低偏高的输配价格,规范管网企业收费行为,取得明显成效。消息指出,通过加强天然气输配价格监管,广西、浙江、上海三地用气企业每年节省成本1.4亿元。

例如,广西自治区将区内短途管道运输价格由每立方米0.36元降低至0.2元,降价幅度达到44%左右,并限时取消没有实质性管资的“背靠背”分输站收费,每年减轻下游用户用气负担1亿元以上。浙江省对杭州市天然气管网公司不合理收费行为进行了规范,责令杭州市管网公司取消每立方米0.117元的“背靠背”分输站收费,每年减轻下游用户用气负担600万元以上。

上海市向工业用气高成本“开刀”,按照“管网向第三方公开、减少中间加价”的改革宗旨,将上海市化工区28家企业用气由之前化工区发展有限公司下属物业公司转供,改为由市燃气集团直供,加价幅度由0.42元/方降至0.17元/方,降价幅度达到60%左右,28家企业一年可节省用气成本约3000万元。园区企业都表示,天然气价格改革给企业带来了实实在在的好处。来源:人民网

汽车天然气未来的趋势?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燃气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用户、经营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燃气专业规划编制、燃气工程建设、燃气设施保护、燃气经营和使用、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和使用以及有关的管理活动。

单位为生产配套自建的燃气设施、省级天然气管网和直接由其供应的发电用、工业用天然气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行以及有关的管理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对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供给生活、生产使用的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气体燃料的总称,但不包括沼气、秸秆气。第四条 燃气事业的发展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安全第一、保障供应、有序竞争、规范服务、严格管理的原则。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取措施,逐步普及燃气使用,推广安全、节能、高效的燃气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加强燃气安全监督检查和安全使用教育,提高燃气管理水平。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建设(或者城市管理、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燃气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发展和改革、规划、安全监管、质量技术监督、公安、经贸、工商、价格、交通、海事、环境保护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燃气管理的有关工作。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七条 市、县燃气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县域总体规划编制燃气专业规划。

编制燃气专业规划应当征求上一级燃气主管部门意见,并按照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实施。第八条 城市建设应当按照城市详细规划和燃气专业规划,配套建设相应的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预留的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改变用途。

城镇新区开发、旧区改造工程,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桥梁等市政工程,按照燃气专业规划需要配套建设管道燃气设施的,管道燃气设施(包括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应当符合燃气专业规划,经燃气主管部门核准后,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办理项目审批手续或者备案手续。

规划部门在核发燃气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征求燃气主管部门的意见。第十条 燃气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及技术规范。燃气工程建设选用的设备、材料,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第十一条 燃气工程竣工后,燃气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竣工验收的情况向燃气主管部门备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十二条 燃气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在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完整的工程项目技术档案。第十三条 燃气事业发展应当引入市场机制,鼓励非国有资本参与燃气事业投资建设。

管道燃气管网设施的产权应当国有或者国有控股。第三章 经营管理第十四条 管道燃气经营实行特许经营制度。

从事管道燃气特许经营的企业,应当事先向市、县燃气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取得市、县人民授予的特许经营权,与市、县人民或者其委托的燃气主管部门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并领取管道燃气特许经营许可证。第十五条 申请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

(二)有相应的履约能力及责任承担能力;

(三)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管理、技术人员;

(四)承诺接受特许经营协议的有关强制性要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的授予,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第十六条 市、县人民或者其委托的燃气主管部门应当与取得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的企业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并在协议签订后颁发管道燃气特许经营许可证。

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一般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特许经营内容、区域及期限;

(二)产品质量标准、计量标准和服务规范;

(三)确定和调整燃气价格及其他收费标准的方法与原则;

(四)安全生产要求和保障措施;

(五)设施的权属与处置权限;

(六)设施维护、更新改造以及设施移交时的质量标准;

(七)特许经营权的变更、转让和终止;

(八)履约担保;

(九)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

(十)应当约定的其他事项。

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应当对管网建设及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承担的普遍服务义务作出约定。

管道燃气特许经营的期限应当根据项目的经营规模、经营方式、投资回报周期等因素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十年。

安阳市现在天然气多少钱一立方?

一、世界天然气产业发展趋势

1、天然气产业作为朝阳产业有巨展空间

随着世界经济迅速发展,人口急剧增加,能源消费不断增长,温室气体和各种有害物质排放激增,人类生存环境受到极大挑战。在这种形势下,清洁的、热值高的天然气能源正日益受到重视,发展天然气工业成为世界各国改善环境和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最佳选择。天然气燃烧后产生的温室气体只有煤炭的1/2、石油的2/3,对环境造成的污染远远小于石油和煤炭。煤气热值为3000多大卡,而天然气热值高达8500大卡,可见天然气是一种高效清洁的能源。

初步测算,全球天然气可储量约为137亿吨石油当量,与石油基本相当。随着勘探、开发和储运技术的进步,过去20年内,探明储量平均每年增长4.9%,产量平均每年增长3.15%。有关专家预测,未来10年内,全世界天然气消费年均增长率将保持3.9%,发展速度超过石油、煤炭和其他任何一种能源,特别是亚洲发展中国家的增长速度会更快。

全世界天然气储比很高(70∶1),而且石油和煤炭消费领域里有70%以上都可以用天然气取代。在全球范围内,天然气取代石油的步伐加快,尤其是在东北亚、南亚、东南亚和南美地区,随着其输送管网的建设,天然气在21世纪初期将会有更快的发展。

天然气将是21世纪消费量增长最快的能源,占一次性能源消费的比重将越来越大。预计2010年前后,天然气在全球能源结构中的份额将超过煤炭,2020年前后,将超过石油,成为能源组成中的第一。

2、世界天然气产业将进入“黄金”发展时期

在下一个世纪里,世界天然气工业将进入一个“黄金时代”。据设在巴黎的国际能源机构预测,从现在起到2020年,全球初级能源需求将增加65%,其中发展中国家的需求将比目前翻_番。在这一前景下,世界天然气需求量将以每年2.6%的幅度递增,届时在初级能源消费中所占的比重将由目前的20%上升到30%。

天然气工业的发展得益于多方面的有利条件.首先,储量比较丰富。国际天然气工业联合会提供的数字显示,全球已探明的天然气储量为152万亿立方米,按目前消费水平可供开65年,而已探明石油的可供开期为43年。如果从远期来看,世界天然气的最大储量,也就是说在当前技术条件的可开量,估计达400万亿立方米。

天然气的另﹁个优势是热能利用率高。在几年以前,燃气电站的天然气热力效率尚不足40%,随着相关技术的进步,在今天已达到60%以上。在一些同时供电和供热的燃气电站,天然气的热能利用率甚至达到90%。因此天然气可以说是一种相当经济的能源。

此外天然气的污染程度也较底。研究表明,生产等量的电能或提供等量的热能,天然气在燃烧过程中排放的二氧化碳比石油低25%,比煤炭低40%,在矿物能源中是最少的。与燃油和燃煤相比,天然气排放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也要少的多。以天然气为能源不仅有利于缓和大气温室效应,也有助于减少酸雨的形成。

3、世界天然气需求量将年增2.4%

国际能源机构统计的数字显示,全球对天然气的需求量正在以每年2.4%的速度增长,而且这一增长速度有望保持到2030年。

尽管去年液化天然气的需求量有所下降,但有“未来能源”之称的天然气仍然是能源领域里发展速度最快的部分。海湾地区对天然气的需求正以每年14%的速度增长,其主要用途是发电和海水淡化。

海湾地区已探明的天然气储量大约是290万亿立方米,其中卡塔尔的天然气储藏量居第一位,占该地区天然气总储量的49%,沙特阿拉伯和阿拉伯联合酋长国紧随其后,分列第二和第三位。

沙特阿拉伯正在开发海湾地区最大的天然气项目,估计将历时10年,耗资250亿美元。阿联酋和卡塔尔之间也正在建设输气管线。这个项目估计耗资100亿美元。管线建成后,卡塔尔可以每天向阿联酋输送大量的天然气。巴林和科威特是海湾国家中天然气储量比较贫乏的,科威特只能在生产石油产品的过程中附带生成天然气。

二、中国天然气市场发展趋势预测

1、需求增长加快带来发展机遇

中国天然气利用已有相当悠久的历史,但天然气工业起步较晚,与世界发达国家或地区相比还有较大差距。全球天然气占总能源消费的24%,而目前中国仅占能源消费结构的3%。

未来20年中国的能源消费弹性系数为0.45-0.50,其中煤炭为0.3,石油为0.5,天然气为1.4-l.5,一次电力为0.5-0.6,可见天然气的消费增长速度最快。天然气市场在全国范围内将得到发展。随着“西气东输”等工程的建设和投入运营,中国对天然气的需求增长将保持在每年15%以上,2010年将达到1000亿立方米以上,比2000年提高4至5倍。

从国外天然气价格看,目前相当于人民币1.8元/立方米。中国天然气价格由确定,执行的是国家指导价下的双轨制价格,还没有形成市场导向下合理的天然气价格机制,明显低于国际市场,调整空间相当大。

经济全球化带动着天然气的全球化,预计到2010年,全球天然气贸易量为7000亿立方米。天然气销售市场不再局限于取暖锅炉、商业服务和家庭炊事,天然气发电、天然气化工、天然气车用燃料和电池燃料、天然气空调及家庭自动化等方面利用潜力十分巨大。目前,天然气需求量与国内今后潜在的、可生产的天然气产量相比,还有较大的缺口。高速增长的市场自然带来无限的商机。

2、终端销售市场不断扩大

到“十五”末期,中国将初步建成全国的天然气骨干管网,由此必然带来终端销售市场的高潮。事实上,早在西气东输等天然气管道项目开工之前,众多的民营企业就“提前到位”,加入了开发建设城市管网建设系统,争相投资天然气终端销售。国家天然气发展总体规划确定,在现有60多个已通天然气城市的基础上,2005年发展到140个城市,2010年增加到270个城市,21世纪中叶,全国70%的城市将通上天然气。

替代成本备受关注 当各媒体头条纷纷惊呼50美元/桶的石油太贵时,各个能源公司及其投资者正在为进军石油最有可能的替代者而摩拳擦掌。很多业内人士认为,能取代石油成为世界主要能源消费的,不是风力不是潮汐也不是太阳能,而是天然气。或者准确地说,是凝固的便于运输的液化天然气(LNG)。在不久的将来,LNG有望与今天的石油一样,在世界经济中扮演不可或缺的角色。荷兰壳牌公司的企业策划者认为,到2025年,天然气将超过石油,成为世界最重要的能源。 然而,直到近年,全球天然气市场的拓展依旧受到一个因素的阻滞。天然气,顾名思义,就是在室温下保持气体状态。而石油呈液体状便于运输。过去,天然气一直需要精心铺设的管道系统,将它从产地输到消费者那里。这意味着,在距离其产地较近的地方方便利用,管道远程运送代价高昂,更重要的是损耗严重。 LNG的出现将改变那种情况。简言之,天然气可以在产地附近被冷冻为液体形态,然后用冷冻集装箱运送到世界各地的市场,再加热还原成气体形态,输送到当地的管道系统中。由于这项技术的进步,天然气俨然能像石油一样,成为可替代的全球性商品。在一些能源匮乏的国家,譬如日本和韩国,长期以来一直依靠天然气。日益增长的需要带来了技术的改良和资金的投入,使得LNG的资金成本不断下降。与此同时,运输油轮也变得越来越大,价格越来越便宜。 然而,即便如此,运输天然气仍然比运输石油花费的成本要高昂得多。建一座500万吨的LNG生产链———包括液化厂、运输油轮和再次气化终端,要花费50亿美元。因此,正如一位资深的天然气巨头说:“只有几个公司能参与这场游戏。”不过,在未来的10年里,世界能源巨头们有望在扩大LNG生产上投入高达1000亿美元的资金。 天然气、煤炭,谁更合适? 与煤炭相比,天然气的优势十分明显,我国的能源结构长期存在过度依赖煤炭的情况。煤炭在一次性能源生产和消费中的比重高达72%。研究表明,到2020年,我国若实现经济翻两番的目标,反映到能源领域,约需发电装机容量9亿千瓦左右。如果全部用火力发电,约需新增12亿吨以上电力用煤,由此将给、掘、运输及环境带来难以承受的压力。这种情况下,天然气就成为我国改善能源结构,寻找煤炭替代能源的主要选择之一。 另外,天然气的清洁性又让它有了加分的可能。目前我国东部脆弱的生态环境已不堪煤炭的高排放、高污染。专家对煤炭和天然气在相同能耗下排放污染物量对析发现,两者排放灰粉的比例为148∶1,排放二氧化硫比为700∶1,排放氮氧化合物比为29∶1。目前已经开展的西气东输工程,年输气120亿立方米,意味着可替代1600万吨标准煤,每年减少烟尘排放27万吨。 在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总地质师贾承造看来,以西气东输工程为骨干,加速营建覆盖全国大部分地区的输气管网,加快发展天然气工业,用天然气替代一部分石油,是维护我国石油战略安全的一种现实选择。 替代空间有多大 我国以天然气替代石油具有巨大的现实发展空间,预计2010年天然气在我国能源消费结构中的比重将由目前的2%提高到8%左右。 汽车用压缩天然气的市场化推广是改善能源消费结构、缓解城市环境承载压力的重要措施。2005年我国全社会汽车保有量达3800万辆(其中私人小汽车1300万辆),并以年近9%的速度持续增长,预计2010年可达5800万辆(私车3200万辆),2020年达11000万辆(私车7200万辆)。目前全国汽车年耗油量约11000万吨,占石油消耗量的40%,如20%的汽车改为CNG汽车,年耗用天然气约242亿立方米,可替代原油2200万吨,占我国目前石油年消耗量的7.5%,年石油进口量的22%,对国家能源结构调整战略贡献巨大。 先行者收获几许 讲起液化天然气接收站建设项目的发展,傅成玉十分感慨,当时广东液化天然气项目9年分3期,每期3年,第一年建300万吨,可是当建到半年时就发现市场发生了非常大的变化,于是就将300万吨改成370万吨。 “到第二年就发现第二期不能再等三年了,就得马上开始。所以当时就把一、二期合起来,把管道加大、增加储存站。”傅成玉说。 据他介绍,广东液化天然气的一、二期项目在原先的基础上加大了600万吨。广东同时向发展改革委申请要建第二个站,至少要加300万吨,而 福建、浙江、上海都面临着同样的情况。 据统计,由中海油主导的沿海LNG进口在未来几年内将迅速达到2500万吨/年。 “我们到2010年规划进口3000万吨,刚开始谁都怀疑有没有这么大的市场,现在看是不够。”傅成玉说。 据介绍,3000万吨液化天然气相当于4000万吨的石油。到2020年按目前在建项目的规划,中国至少要进口6000万吨液化天然气,相当于进口8000万吨的石油。“液化天然气的热值远远高于液化石油气和天然气,可以解决大量石油替代。”傅成玉说。 傅成玉认为世界天然气市场仍然是供大于求。尽管这两年液化天然气价格也在大幅上涨,但是上涨的幅度远远低于石油。 我们第一期为广东签的液化天然气是20美元/桶,一年370万吨25年价格基本不变。我们看10年以后天然气也是非常便宜的,天然气价格随着油价浮动,但 石油价格每涨1块钱,天然气价格上涨幅度大概只相当于油价上涨幅度的20%。傅成玉说。 -新闻缘起 中海油总经理傅成玉日前在“应变与互动———全球经济新态势下的中国企业战略”高层国际研讨会上表示,中国液化天然气市场将迅速扩大,进口清洁便宜的液化天然气将改善中国能源结构,并解决大量石油替代。目前中海油已经率先在广东建设中国第一个液化天然气接收站,于二○○六年投产。据中国石化网二月十八日消息 -相关链接 天然气是清洁能源,主要成分是甲烷(CH4)。 其特点:一是热值高,一般在9000大卡/立方米以上;二是能源效率高,一般燃煤电厂的能源利用率不超过38%,而天然气发电效率可达52%以上;三是最近五年,世界液化天然气消费年均增长5.7%,远高于原油(0.56%)、核能(2.91%),而全球煤炭消费为负增长(-0.3%);四是用途广泛,主要用于发电、城市燃气、工业燃料、化工原料、汽车燃料(天然气汽车)等。

天然气收费问题

2009年经过天然气价格听证会,物价部门审批,安阳市民用气价格由现行的每立方米1.45元调整为1.83元,上调0.38元。同时, 为切实解决低保群体的用气困难,此次调价对低保群体取区别定价的原则,低保户用气在每立方米1.83元的基础上,下浮15%,即每立方米1.55元。

杭州市燃气管理条例的条例细则

主要是看气源来自哪里。按照燃烧值来说天然气肯定是更加节能和环保的新能源。但是东部省份的天然气一般来自西气东输大动脉,从新疆、内蒙、陕西输气到华东成本是比较高的,陕西的天然气就是1.7元左右的

通过修改

(1998年8月22日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3次会议通过,1998年10月24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8次会议批准;根据2001年11月26日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8次会议通过、2001年12月28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0次会议批准的《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燃气管理条例〉的决定》第1次修正;根据2003年6月13日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0次会议通过、2003年9月4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次会议批准的《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燃气管理条例〉部分条款的决定》第2次修正;根据2004年4月28日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7次会议通过、2004年5月28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1次会议批准的《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燃气管理条例〉的决定》第3次修正;2013年10月31日杭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5次会议修订,2014年3月27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9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燃气经营与设施管理、燃气使用与安全管理等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供给生活、生产使用的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气体燃料的总称,沼气、秸秆气和作为工业生产原料使用的气体燃料不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燃气设施是指燃气储存充装站、门站、应急气源站、气化站、混气站、加气站、灌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市政燃气管网等的总称,包括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以及户内燃气设施等。

第四条 燃气工作应当坚持统筹规划、保障安全、确保供应、规范服务、节能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市)人民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将燃气事业的建设和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规划。

第六条 市、县(市)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工商、公安、交通运输、价格、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燃气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县(市)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县(市)域总体规划和上一级能源发展规划,编制区域内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燃气发展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燃气气源、燃气种类、燃气供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燃气供应保障措施、安全保障措施,以及燃气设施建设用地、燃气设施保护范围的划定原则等。

市燃气发展规划应当明确市行政区域内天然气气源以及与省天然气供气系统衔接、天然气高中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天然气应急保障气源场站和市区城市天然气管网、瓶装燃气供应站点、车船加气站布局等内容。县(市)燃气发展规划应当明确区域内天然气管网、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和车船加气站布局等内容。

第八条 燃气发展规划确定的燃气设施建设用地应当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落实,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改变用途。

第九条 天然气管道供应项目应当以区域化、规模化统一建设的模式实施。

第十条 市、县(市)人民应当组织建立燃气应急储备制度。

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燃气管理部门编制燃气应急储备预案,确定燃气应急气源和种类、燃气储备的布局、储备总量、应急供应方式、应急处置程序、应急救援措施和启用要求等内容。

第十一条 市、县(市)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燃气供求状况实施检测、预测和预警。

因气源短缺等原因不能正常供气,造成燃气供求状况重大失衡的,市、县(市)人民应当根据优先保证民用原则启动燃气应急储备预案。燃气经营者因执行燃气应急储备预案所增加的成本费用,由市、县(市)人民给予适当补贴。 第十二条 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

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

个人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应当具备《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

第十三条 燃气销售价格应当根据购气成本、经营成本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合理确定并与上游价格适时联动调整。

第十四条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对其供气范围内的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承担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

第十五条 燃气用户对其所有的管道燃气设施承担管理、维护责任。燃气用户委托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维修保养的,双方应当签订维修保养协议。

以下管道燃气设施属于燃气用户所有:

(一)居民用户:以燃气计量表具为界,表具(不含)后的燃气设施归用户所有;

(二)机关、企事业单位用户和其他团体用户:中压管道供气用户以城市燃气中压管道支线阀门为界,支线阀门后的燃气设施(不含支线阀门,含调压室、调压器)归用户所有。低压管道供气用户以用户围墙或者建筑物外缘为界,围墙或者建筑物以内的,归用户所有。

燃气用户需要改装、拆除管道燃气设施的,应当经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同意,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组织施工。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涂改和擅自移动、拆除、覆盖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在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单位施工,会同燃气经营者制定燃气设施安全保护方案,签订安全监护协议书,并在施工中落实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书面通知燃气经营者,燃气经营者应当派专业人员到施工现场指导和监护。

第十七条 对途经各区、县(市)的各类燃气高中压输气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当地人民应当对沿线单位、村(居)民进行管线安全保护的宣传教育,并负责协调解决有关管线设施巡查、维修和事故抢险等事项。

第十八条 燃气计量表具及其附属配件由燃气经营者按国家规定送具备相应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机关、企事业单位用户和其他团体用户的燃气计量表具由用户按国家规定的检验周期送检。 第十九条 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应当通过签订合同等方式达成供气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管道燃气用户变更用户名称、用气量、燃气用途或者停止使用燃气的,应当办理变更、停用手续。

第二十条 管道燃气用量由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定期抄表计量,燃气用户应当按时缴纳燃气费。

一方对计量表具的计量有异议的,可申请具备相应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检定合格的,由申请方缴纳检测费;检定不合格的,由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缴纳检测费并由表具产权所有者维修或者更换计量表具,管道燃气用量按照供气合同约定的方式解决。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燃气输配管网上直接接管安装燃气器具或者用其他方式盗用燃气;

(二)擅自安装、拆除、改装、迁移、遮挡、覆盖管道燃气设施或者将计量表具安置于密闭的箱、橱(柜)内,或者在燃气计量表具周围设置影响读数的障碍物;

(三)将燃气设施作为负重支架堆放、悬挂物品或者将燃气管道作为电器设备的接地导体;

(四)违反技术规范要求拆卸、安装、改装燃气燃烧器具;

(五)擅自启封、动用、调整燃气经营企业密闭的管道燃气设施;

(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燃气燃烧器具或者与当地燃气气源不相适配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器;

(七)使用明火检查泄漏;

(八)火烤、摔砸、倒卧液化气钢瓶,违反规定倒灌、分装液化气和排放液化气残液,改换钢瓶检验标记或者瓶体漆色,擅自拆修瓶阀等附件;

(九)擅自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

(十)在不具备安全使用条件的场所使用燃气或者上门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后继续使用燃气;

(十一)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危害用气安全的行为。

燃气用户出现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燃气经营者应当提出整改措施,并督促、协助用户落实整改。对拒不整改的管道燃气用户,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可以按照供气合同约定停止供气。申请的管道燃气用户存在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拒绝开通燃气,直至上述行为消除。

第二十二条 市、县(市)人民应当建立由公安消防、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公共卫生、城市管理、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部门参加的重大燃气安全事故应急组织,按燃气事故分类、事故等级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市人民应当建立市行政区域内高中压输气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燃气应急保障气源场站统一协调的应急预案。

第二十三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包含组织机构、责任分工、事故分类、处置程序、事故分析及上报等内容的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每年定期开展演练。

第二十四条 市、县(市)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燃气安全宣传,对燃气经营者的安全管理、应急处置水平进行监督检查,并制定相应的考核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安全检查、维修维护、事故抢修等制度,健全燃气安全保障体系。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向燃气用户提供安全使用手册,宣传安全使用常识,提供安全使用燃气指导,并每两年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和燃气燃烧器具进行预约上门免费安全检查。

第二十六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在燃气储配站、门站、调压站、计量站、应急气源站、气化站、加气站、灌装站、供应站、阀室、桥管、市政燃气管网等场所和设施上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并按照规定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定时进行巡回检查。

第二十七条 瓶装燃气充装应当在储灌站内按照操作规程进行。禁止在储罐和槽车罐体的取样阀上灌装液化气或者用钢瓶相互倒灌液化气。

第二十八条 生产、储存、输配燃气的储罐、槽车、车用储气罐、燃气钢瓶等压力容器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和标准,其安全附件应当齐全、可靠。压力容器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燃气经营者应当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登记,并将登记标志置于压力容器设备醒目位置。 第二十九条 市、县(市)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燃气工程建设、燃气经营、燃气设施保护、燃气使用和安全管理等活动的监督检查。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法加强对燃气经营场站、使用燃气的经营性场所以及燃气储存场所等的消防安全检查,监督落实消防安全制度。

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燃气压力容器的充装与使用、供气计量、燃气器具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钢瓶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使用年限,燃气经营者未及时回收并报废的,由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负责查处。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燃气运输安全管理。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运输许可从事燃气运输的,以及燃气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查处。

第三十条 燃气、质量技术监督、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属于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管辖的,应当及时书面通报或者移交相关主管部门处理。涉嫌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相关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施工单位未在开工前书面通知燃气经营者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可以处三千元罚款;燃气经营者未指派专业人员到施工现场指导和监护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可以处五千元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将计量表具安置于密闭的箱、橱(柜)内,或者在燃气计量表具周围设置影响读数的障碍物的;

(二)擅自启封、动用、调整燃气经营企业密闭的管道燃气设施的;

(三)擅自拆修瓶阀等附件的。

第三十四条 市、县(市)燃气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不依法作出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的;

(三)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对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经批准从事燃气相关经营活动的经营者不履行监管职责的;

(五)其他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