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指的是哪些

2.什么是特困人员供养

3.特困人员指哪些人

4.特困未成年人可享救助供养至18岁,这一政策带来了哪些好处?

5.特困供养人员指哪些人

6.国家对弱势群体取哪些措施

7.新修订的《特困人员认定办法》修订了哪些内容?

天然气价格问题_天然气价格对特困人员的意义有哪些

《暂行办法》根据我国社会救助制度发展情况,将 特困人员供养的供养内容明确为以下四项:

(1) 提供基本生活条件。《暂行办法》将传统工作中的 供给粮油、副食品和生活用燃料,供给服装、被褥等生活用

品和零用钱,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三方面供养内容 合并归纳为“提供基本生活条件”。

基本生活条件一般包括 吃、穿、住等内容。

(2)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生活照料的内容主要 包括为特定的供养对象提供饮食、起居、清洁、卫生等方面

的照顾和帮助,体现了对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供养人员的特殊照顾。

(3) 提供疾病治疗。目前,特困供养人员患病一般是到 定点医疗机构或者设在供养服务机构内的医务室(站、点)

治疗。

解决特困供养人员的疾病治疗问题,要从当地实际出 发,医疗保障水平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4) 办理丧葬事宜。各地在办理特困供养人员丧葬事宜 时,应当遵守殡葬管理的相关规定,尊重少数民族习惯。办

理特困供养人员丧葬事宜所需费用,可从特困人员供养资金 中列支。

供养标准对于保障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起着决定 作用,应当按照满足《暂行办法》规定的供养内容所必需的

费用确定。各地在制定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时应当充分考虑当 地居民的人均消费支出、疾病治疗、丧葬等所需费用。特困 人员供养标准的制定可以取以下两种形式:一是由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制定。

即由省级人民民政部 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 府批准并在本行政区域内公布执行。二是由设区的市级人 民制定。即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民政部门会同财政、

统计、物价等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批准并报上 一级人民备案后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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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指的是哪些

不是。

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农村特困供养对象即通常意义上的“五保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形式分为在家分散供养和在辖区内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并根据其自理能力向其照料护理人发放照料护理补贴。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由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递交书面申请,经镇(街区)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公示无异议后,由民政局审批。

一、低保方面

1.低保户、贫困户、五保户、优抚对象都有什么区别?是否都属于民政部门管理? 低保户、五保户属于民政部门管理服务对象。低保户是指持有本地常住户口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有关规定条件的,通过审核确认程序,获得低保。也就是说,

①户籍状况

②家庭收入

③家庭财产

④家庭支出是确认低保对象的四个基本条件。五保户即现在所指称特困人员。同时具备

①无劳动能力

②无生活来源

③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这三个基本条件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贫困户、优抚对象非民政管理服务对象,请相关主管单位表述。

2.低保、贫困户、五保的申请标准,名额被取消的条件。 申请低保,需满足

①户籍状况

②家庭收入

③家庭财产

④家庭支出四个基本条件,即持有本地常住户口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有关规定条件的,通过审核确认程序,获得低保。 申请五保(特困供养人员),需是满足

①无劳动能力

②无生活来源

③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这三个基本条件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 不得纳入低保或名额被取消的情况: 低保对象和特困供养对象均实施动态管理,即有进有出。低保对象发生以下情况,即按规定不得获得低保(退出低保)。

⑴人均收入超出低保标准、家庭财产发生不符合规定情况的

⑵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有“企业法人”,并正在从事经营活动,或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性活动的

⑶在申请低保之前或获得低保期间,家庭水、电、气、通讯费支出、日常消费水平等,连续6个月高于当地对获得低保待遇人员规定标准的

⑷拥有当地户籍,但长期(6个月及以上)居住在外《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第四条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一)无劳动能力;

(二)无生活来源;

(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法律依据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六条

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什么是特困人员供养

特困供养人员是指城乡老年人、残疾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并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的:

1、无劳动能力。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残疾等级为重度残疾(一、二级)的残疾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可视为无劳动能力。

2、无生活来源。收入总和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财产认定标准的,视为无生活来源。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不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的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津贴等社会补贴。

3、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均无履行义务能力。法定义务人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该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全日制在校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低收入家庭成员;残疾等级被评定为重度残疾(一、二级)的残疾人;经县级人民认定的支出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的人员,且家庭财产认定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财产认定标准的。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认定条件的,应当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内,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

特困人员供养,指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社会救助制度。

其内容包括: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提供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

特困人员供养应当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生活保障、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等制度相衔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

第五十四条

国家完善城乡统筹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健全保障机制,支持乡村提高社会保障管理服务水平;建立健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标准正常调整机制,确保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随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国家支持农民按照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鼓励具备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和农业产业化从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国家推进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统筹发展,提高农村特困人员供养等社会救助水平,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妇女和老年人以及残疾人、困境儿童的关爱服务,支持发展农村普惠型养老服务和互助性养老。

特困人员指哪些人

特困人员供养,在中国,指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社会救助制度。

特困人员供养的内容包括:

一、提供基本生活条件;

二、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三、提供疾病治疗;

四、办理丧葬事宜。

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确定、公布。

特困人员供养应当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等制度相衔接。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认定标准有哪些?

一、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1、无劳动能力;

2、无生活来源;

3、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劳动能力:

1、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2、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3、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肢体残疾人;

4、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收入总和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生活来源。

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不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的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津贴等社会补贴。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认定标准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民政部门制定,并报同级地方人民同意。

四、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履行义务能力:

1、具备特困人员条件的;

2、60周岁以上或者重度残疾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

3、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的人员,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

4、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认定条件的,应当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

综上所述,特困人员供养,在中国,指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社会救助制度。

法律依据: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十五条

特困人员供养的内容包括:

(一)提供基本生活条件;

(二)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三)提供疾病治疗;

(四)办理丧葬事宜。

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确定、公布。

特困人员供养应当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等制度相衔接。

第十六条

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特困未成年人可享救助供养至18岁,这一政策带来了哪些好处?

特困人员一般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部署进一步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意见》指出,保障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是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编密织牢民生安全网的重要举措,是坚持共享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应有之义,也是打赢脱贫攻坚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

《意见》提出,要以解决城乡特困人员突出困难、满足其基本需求为目标,坚持主导,发挥社会力量作用,在全国建立起城乡统筹、政策衔接、运行规范、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坚持托底供养、属地管理、城乡统筹、适度保障、社会参与等原则,将符合条件的城乡特困人员全部纳入救助供养范围,做到应救尽救、应养尽养。

《意见》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等规定,进一步规范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制度内容。在对象范围方面,重申了《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关于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规定。在办理程序方面,从申请、审核、审批、终止等多个环节进行了全面细化和规范。在救助供养内容方面,从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给予照料服务、提供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方面进行了细化。在救助供养标准方面,提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基本生活标准应当满足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所需。照料护理标准应当根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分类制定,体现差异性。在救助供养形式方面,鼓励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在家分散供养。对完全或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优先为其提供集中供养服务。同时,《意见》明确,供养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办理法人登记,并按照一定比例配备工作人员,强化托底保障能力,为特困人员提供基本救助供养服务。

特困供养人员指哪些人

每个人生活在这个社会上,每个人经济实力和家庭状况都不相同。在我们国家有这样一部分人,他们没有劳动能力,也没有任何经济来源,也没有法定的监护人,这一部分人被称为特困人员。对于特困人员,国家规定可以享有一定的救助供养。而目前民政部新修订的《特困人员认定办法》认定方法将特困未成年人可享受补助供养的年龄放宽至18岁。这就意味着特困人员在未成年之前都可以享受到国家的救助供养,不会因为一经济问题而无法学习或者是生活。大大保障了特困未成年人的基本生活。

在一些贫困的地区,对一些特困未成年人来说,他们没有经济能力和生活来源。只有依靠自己努力或者是社会救助,才能够保证基本正常生活和学习。对于这一部分特困未成年人来说在18岁未成年之前享受国家的补助供养,可以让这些人在成年之前,多学习一些知识和技能,大大提高自己知识储备和技能,这样他们在成年之后就更加有实力和有能力去适应这个社会。不会因为没有钱,没有经济能力支撑而辍学,导致失去一个本该可以更加辉煌灿烂的人生。

并且如果在18岁之前,大部分人都没有一定经济能力和实力去适应这个社会。即使辍学去打工,很多公司也不会录取。即使录取也会做些最简单最基本的体力劳动或者是流水线之类的工作。对于以后发展并没有多大用处。而这个政策,可以让特困未成年人在成年之前获得更多知识积累,让他们在以后生活中打下更加坚定的基础。

这个做法也会让很多人感觉到特别的温暖,减轻了一些人的家庭负担或者是社会负担,也让特困人员在未成年之前有个安定稳定的学习生活,也维护了国家社会的安定。

国家对弱势群体取哪些措施

特困供养人员是指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法履行义务能力的人员。

特困供养人员需要社会的支持和关怀。应该提供相应的救助和保障措施,确保他们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这包括提供经济援助、医疗保障、教育机会等方面的支持。同时,社会各界也应积极参与,为他们提供帮助和支持,共同为特困供养人员创造一个更加温暖和谐的社会环境。

特困供养人员是指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法履行义务能力的人员。他们因身体上的障碍无法从事正常的劳动,并且也没有其他收入来源。特困人员供养制度的实施,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一环,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

特困人员供养的内容

特困人员供养是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我国设立了特困人员供养制度,以确保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特困人员供养制度主要针对那些生活无着、无劳动能力或劳动能力丧失的人群,包括老年人、残疾人、孤儿等。根据相关政策,特困人员可以享受提供的基本生活补贴,以确保他们的基本生活需求。

特困人员供养制度的资金主要来源于财政预算,但也会接受社会捐助等其他渠道的资助。会根据特困人员的实际需求和地区差异,制定不同的供养标准和政策。特困人员供养制度的实施有助于减轻特困人员生活压力,提高他们的生活品质和幸福感。同时,这也是社会公平和人道关怀的体现,体现了国家对弱势群体的关心和支持。

新修订的《特困人员认定办法》修订了哪些内容?

帮助那些年龄偏大、技能偏低、再就业能力弱、生活困难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成为黑龙江省再就业工作任务的一个重点。今年开展了“送政策、送岗位、送信息、送资金、送服务”的“五送”活动,形成了由组织、社会参与的援助机制,切实有效地帮助弱势群体实现再就业。

记者从黑龙江省就业局了解到,截止到9月底,女40岁,男50岁这些年龄偏大、自身困难较多的“4050”特困人员全省共计32万人,今年我省预计安置15万名特困群体下岗人员实现再就业,到9月底,已经安置了12.8万特困群体走向新的用工岗位,让这些择业困难的弱势群体实现再就业。

“五送”活动体贴入微

在“五送”活动中,全省各地市县和相关部门大力配合,积极扶持,为弱势群体的再就业提供了良机。

据了解,为开发公益性岗位,今年初,出资购买了大部分的公益性岗位,大力援助和安置特困人员走向再就业道路。哈尔滨市仅年初就开发了2000个交通协管员岗位。各地市在开发公益性岗位中,由各级出资开发了社区保安、保洁、保绿等岗位,为特困人员解决就业问题。哈市南岗区以搭建平台,开发12项创业项目安置大龄下岗失业人员;在道里区取协调,企业运作的方式,引进“早餐工程”、“无水洗车”、“绿色蔬菜配送”等一批便民环保项目,使一大批下岗失业人员重新得以就业。为安置“4050”人员,齐齐哈尔市在富裕、甘南两县建立起养牛、养猪再就业养殖示范基地,为下岗失业人员开辟了新的就业出路。

和有关部门免费为特困群体提供就业岗位信息,同时鼓励这些弱势群体自主创业。今年我省召开了4次万人求职大会,在9月中旬召开的万人再就业大会秋季招聘会上,有500多家企业参加用工招聘,提供岗位2万多个,当天达成议项性协议2000多人次。本月25日,省劳动社会保障厅等几家单位再次共同举办“2003年万人秋季招聘大会”,再次为失业人员提供就业岗位,送去就业信息。

送服务落到实效,让服务带动就业。今年,省建立了再就业援助制度,为就业困难对象提供专门的帮助和服务。在各级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中实行求职登记、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培训申请、鉴定申报、档案管理、社会保险等“一站式”的就业服务。特困人员只要持着再就业优惠证便可享受一切免费就业服务,各种细致入微的服务项目为“4050”人员提供了再就业的机会。在对特困群体的政策扶持上,为弱势群体送来了资金,为特困群体自主创业提供了必要的资金保障,只要符合条件的特困人员,只要有项目可行,无须银行抵押,便可为其担保办理小额。截止9月底,发放小额9人,金额1483.5万元;双鸭山市发放小额238人,发放金额434.6万元。

9月份,提出了十项利民活动,办33项实事,为特困人员再就业提供了更多的便利。

办实事暖人心

在的大力扶持下,更多的特困人员走上了再就业道路,各种政策扶持让失业人员感到温暖人心。双鸭山的徐女士通过“五送”活动,在各级的帮助下,申请到了小额,开起了便民小吃,生意红红火火,自主创业的道路越走越宽。

“五送”活动作为再就业援助活动的重要内容和途径,切实帮助了更多的弱势群体实现就业。牡丹江今年以来,开发了交通协管、道路清扫、后勤保障、社区保洁、社区治安等6000个公益性岗位,并由领导亲自将劳动合同送到4067名“4050”人员手中。双鸭山市通过免费提供鹅雏、全程免费防疫等措施,安置了1000名“4050”人员。大庆市通过开展“我为下岗职工找工作”活动,让市、区机关各部门处、科级干部全部与困难下岗失业人员实现了对接,鹤岗市通过清退机关事业单位聘用的离退休工作人员安排“4050”人员,腾出就业岗位1000余个。

大庆市的邹红宇说,在政策和资金等方面的大力扶持让特困人员的再就业工作落到了实处,新的就业岗位给自己的生活带来了新的活力。

一、新修订的《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拓展了“无劳动能力”的残疾种类和等级

在原有认定“一、二级智力、精神残疾人,一级肢体残疾人”为无劳动能力的基础上,增加了“智力、精神残疾人,二级肢体残疾人和一级视力残疾人”,规定上述残疾人应当认定为无劳动能力

二、新修订的《特困人员认定办法》完善了“无生活来源”的认定条件

认定特困人员“无生活来源”的具体条件是其收入应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明确优待抚恤金不计入申请人收入。同时,为准确规范界定申请人收入范围,将原表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的基础养老金”修改为“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三、新修订的《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放宽了“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认定条件

为切实解决当前地方普遍反映的“以老养残”、“一户多残”等问题,明确规定了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70周岁以上老年人、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的智力、精神残疾人,应当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

四、新修订的《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放宽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覆盖的未成年人范围

为落实中办、国办《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将特困救助供养覆盖的未成年人年龄从16周岁延长至18周岁”的要求,切实解决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年满16周岁后面临的生活困难,维护未成年人的基本生活权益,修订后的《认定办法》明确“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至18周岁”

同时规定,“年满18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

修订后的《认定办法》将调查核实和审核确认时限均由20个工作日压缩到15个工作日,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将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到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进一步简化优化认定程序,缩短办理时限,确保困难群众能够及时、便捷地获得救助。

特困人员相关数据:

特困人员生活困难、无依无靠、无人照料,是困难群众中最困难、最脆弱的群体。截至2020年底,全国共有特困人员477.6万人,其中农村446.5万人,城市31.1万人,支出救助供养资金454.6亿元,同比增长19.3%;

全国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分别为11257元/人·年、8569元/人·年,同别增长9.2%、12.2%。目前,各地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普遍高于当地低保标准的1.3倍。

以上内容参考 封面新闻-民政部:新修订《特困人员认定办法》规定特困未成年人可享救助供养至18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