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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2017年未供暖建筑供热设施配套建设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推进未供暖建筑供热设施配套建设,不断深化小煤炉污染治理,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2017年,完成具备改造条件的1?58万平方米349户未供暖建筑供热设施配套建设。

 二、总体原则

 (一)就近并网与新建热源相结合。热电联产供热管网和集中连片供热站热网能够覆盖的未供暖建筑,取就近并网改造方式。高坪地区以及距现有热网较远的未供暖建筑相对密集区域,利用清洁或准清洁能源,合理选址新建热源。

 (二)天然气与液化石油气壁挂炉相结合。天然气管网覆盖区域,用气量可以满足供暖需要的未供暖建筑,取分户安装天然气壁挂炉的方式,解决冬季供暖问题。无法并网、安装天然气壁挂炉的未供暖建筑,取安装液化气壁挂炉方式,解决冬季供暖问题。

 (三)供热设施改造与外墙保温相结合。根据《兰州市老旧居住宅建筑节能改造实施方案》,按照《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26-2010)和《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14)要求,对全市上世纪七八十年代建设的房屋进行外墙加固和保温层安装。

 三、实施步骤

 (一)由近郊四区根据本方案要求和2017年实施任务,分别制定各类分项工程实施方案。

 (二)分项工程实施方案审查确定后,由近郊四区负责,将未供暖建筑的改造列入15万台燃煤小火炉改造,一并实施,确保于当年10月10日前完成年度建设任务。

 (三)未供暖建筑供热设施配套建设工程完成后,由组织实施的近郊四区牵头,组织相关部门于当年10月20日前完成工程验收,确保未供暖建筑按年度供暖。

 四、配套政策

 (一)按照国家、企业和用户共同承担的原则,多渠道筹措建设资金。热源、主干热网和天然气管网建设资金由市、区财政筹措解决,用户室内暖设施建设资金由受热用户承担。

 (二)按照改造面积,市级每平方米补贴100元;需新建热源的,市级每蒸吨补助40万元;用天然气和液化气壁挂炉的,市级每户补助2000元;区级补贴额度由区确定。

 (三)未供暖非居住建筑不列入本次改造范围。

 (四)对涉及供热管网管位及道路开挖事项,由市建设局负责,市规划局配合,统筹规划审批,市政管理部门按照道路工程恢复成本收取道路开挖恢复费,免收道路占用费。

 (五)新建热源所需建设用地,由市规划局和市国土局依法依规办理。

 (六)通过并网和新建热源集中供暖的建筑,同步建设分户控制、供热计量设施和装置,全面落实供热计量收费。

 (七)由市审批局牵头,在市政务服务中心开辟未供暖建筑供热设施建设审批“绿色通道”,实行“一站式”联合审批。

 (八)鼓励和支持各类资金参与改造,探索推行供暖社会化、市场化运营。

 五、工作要求

 (一)成立领导小组。为加快推进我市未供暖建筑供热设施配套建设工作,成立由市分管任组长,市建设局主要负责同志任副组长,城关区、七里河区、西固区、安宁区、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建设局、市公安局消防支队、市供热管理办公室、兰州威立雅水务公司、兰州供电公司、市热力总公司、甘肃中石油昆仑燃气公司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市未供暖建筑供热设施配套建设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主要负责统筹推进工作,协调审定热源布局、用地选址、财政资金落实等重大事项。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局,负责督促推进工程建设进度和协调解决具体问题及领导小组日常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由市热力总公司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技术指导组,负责供热设施配套建设项目方案的技术论证审查、项目建设的技术监督指导等。各区也要成立相应机构,组织专门力量,制定具体方案,确保按期完成未供暖建筑供热设施配套建设任务。

 (二)任务分工。市大气污染防治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市未供暖建筑供热设施配套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好建设任务的督促落实、重大问题的协调处理、工程建设进度的督查;市建设局负责相关工作方案制定、建设任务分解、具体建设方案审定、有关建设手续的审批工作,制定实施高坪地区和城乡结合部未供暖建筑供热设施配套建设具体方案;市财政局负责有关补贴资金的筹措落实;近郊四区具体负责制定完成辖区内未供暖建筑供热设施配套建设施工方案,4月底完成招标等前期手续的办理,5-9月完成项目建设任务,10月20日前完成项目验收并交付使用;甘肃昆仑燃气有限公司负责有关天然气管网的配套建设;市规划局负责新建热源、管网等规划的审批;市国土局负责新建热源用地有关手续的审批和办理;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公安局消防支队、市热管办、市热力总公司、兰州供电公司、兰州威立雅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按照职责主动做好协调、监督、服务工作。

简述燃气输配系统方案比较的方法有哪些

燃气特许经营协议书

 在不断进步的时代,协议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协议协调着人与人,人与事之间的关系。那么你真正懂得怎么写好协议吗?下面是我精心整理的燃气特许经营协议书,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第一章总则

 1.1为了规范________城市、地区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活动,加强市场监管,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根据建设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方法规名称),由协议双方按照法定程序于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中国____________省(自治区)________市签署本协议。

 1.2协议双方分别为:经中国________省(自治区)_____市(县)人民授权(注:该授权可以通过以下二种形式,1、该人民发布规范性文件;2、该人民就本协议事项签发授权书),中国省(自治区)市(县)人民局(委)(下称甲方),法定地址: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职务:_________;和_________公司(下称乙方),注册地点:_________,注册号: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职务:_________,国籍:_________。

 1.3特许经营原则

 甲乙双方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公开、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优先;

 (2)遵守中国的法律;

 (3)符合城市规划及燃气专业规划;

 (4)使用户获得优质服务、公平和价格合理的燃气供应;

 (5)有利于保障管道燃气安全稳定供应,提高管理和科技水平;

 (6)有利于高效利用清洁能源,促进燃气事业的持续发展。

  第二章定义与解释

 本协议中下列名词或术语的含义遵从本章定义的意义或解释。

 2.1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2.2法律:指所有适用的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司法解释及其它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2.3燃气:是指供给民用生活、商业经营和工业生产等使用者使用的液化石油气、天然气、人工煤气及其他气体燃料。

 2.4管道燃气:以管道输送方式向使用者提供燃气。

 2.5管道燃气业务:提供管道燃气及相关服务的经营业务。

 2.6燃气管网设施:指用于输送燃气的干线、支线、庭院等管道及管道连接的调压站(箱)和为其配套的设备、设施。

 2.7市政管道燃气设施:市政规划红线外所有燃气管道设施。

 2.8庭院管道燃气设施:市政规划红线内所有燃气管道设施。

 2.9影响用户用气工程:是指如果出现下列情况,则视为影响用户用气的工程:

 (1)造成_________户以上用户供气中断或供气压力显著降低,影响用户使用_________小时以上;

 (2)阻碍主干、次干道路车辆和行人通行_________小时以上;

 (3)影响其他公共设施使用。

 2.10燃气紧急:涉及管道燃气需要紧急取非正常措施的,包括燃气爆炸、着火和泄漏等。

 2.11特许经营权:是指本协议中甲方授予乙方的、在特许经营期限内独家在特许经营区域范围内运营、维护市政管道燃气设施、以管道输送形式向用户供应燃气,提供相关管道燃气设施的抢修抢险业务等并收取费用的权利。

 2.12不可抗力:是指在签订本协议时不能合理预见的、不能克服和不能避免的或情形。以满足上述条件为前提,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

 (1)雷电、地震、火山爆发、滑坡、水灾、暴雨、海啸、台风、龙卷风或旱灾;

 (2)流行病、瘟疫;

 (3)战争行为、入侵、武装冲突或外敌行为、封锁或军事力量的使用,恐怖行为;

 (4)全国性、地区性、城市性或行业性罢工;

 (5)由于不能归因于乙方的原因造成的燃气质量恶化或供应不足。

 2.13日、月、季度、年:均指公历的日、月份、季度和年。

 第三章特许经营权授予和取消

 3.1特许经营权授予

 (1)甲方与乙方签署本特许经营协议;

 (2)本协议签署____日内,甲方向乙方发放特许经营授权书,并向社会公布。

 3.2特许经营履约担保

 签订协议后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双方能接受的信誉良好的金融机构出具的履约保函。以保证乙方履行本协议项下有关建设项目实施以及第9.4条规定的义务。

 履约保函金额_____________。(履约保函金可根据特许经营范围内用户数、用气量和用气性质等当地具体情况由协议双方商定。)

 3.3特许经营权期限

 本协议之特许经营权有效期限为_________年,自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3.4特许经营权地域范围

 本协议之特许经营权行使地域范围为_________现行行政管辖区域内,东起__________西至___________止;北起__________南至____________止。乙方不得擅自扩展特许经营权地域范围。

 (附件三、特许经营地域范围图示)

 3.5特许经营业务范围

 本协议规定之特许经营权的业务范围:_________(包括以管道输送形式向用户供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及其他气体燃料,并提供相关管道燃气设施的维护、运行、抢修抢险业务等。)

 3.6特许经营权转让、出租和质押

 在特许经营期间,除非甲乙双方另有约定,乙方不得将本特许经营权及相关权益转让、出租和质押给任何第三方。

 3.7特许经营权的取消

 乙方在特许经营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应当依法终止特许经营协议,取消其特许经营权,并实施临时接管:

 (1)擅自转让、出租特许经营权的;

 (2)擅自将所经营的财产进行处置或者抵押的;

 (3)因管理不善,发生特别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

 (4)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的;

 (5)法律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特许经营协议的终止

 4.1期限届满终止

 特许经营期限届满时,特许经营协议自动终止。

 4.2提前终止

 (1)因不可抗力或一方认为有必要时,经甲乙双方协商可以提前终止本协议,并签订提前终止协议。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时,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提前终止本协议;

 (2)因特许经营权被取消,双方终止执行本协议。

 4.3特许经营协议终止日

 (1)特许经营期限届满日;

 (2)提前终止协议生效日;

 (3)特许经营权被取消日。

 4.4特许经营终止协议

 (1)本协议因特许经营期限届满而终止,应在终止日180日前完成谈判,并签署终止协议;

 (2)本协议因特许经营权被取消而终止的,甲乙双方应在终止_________日前签署终止协议。

 4.5资产归属与处置原则

 (1)谁投资谁所有;

 (2)资产处置以甲乙双方认定的中介机构对乙方资产评估的结果为依据;

 (3)乙方不再拥有特许经营权时,其资产必须进行移交,并按评估结果获得补偿。

 第五章燃气设施的建设、维护和更新

 5.1燃气设施建设

 在本协议规定的区域范围内,乙方应根据城市规划和燃气专业规划的要求,承担市政燃气管道和设施的投资建设。

 5.2燃气设施建设用地

 特许经营期间,乙方在甲方投资建设的燃气设施,所占土地为公用事业用地,乙方按照城市基础设施用地交纳有关税费。未经审批,乙方不得变更该土地用途性质,也不得将该土地使用权转让和抵押。

 5.3燃气设施运行、维修及更新

 特许经营期间,乙方应按照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以及相关规定,负责燃气设施运行、维修及更新。

 5.4燃气设施征用及补偿

 甲方因公共利益需要,依法征用燃气设施,乙方应予配合,甲方应给予乙方合理补偿。

 第六章供气安全

 6.1燃气安全要求

 甲乙双方须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性文件,乙方承诺燃气供应、运行、质量、安全、服务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相关标准,依法对特许经营区域内的管道燃气供气安全、公共安全和安全使用宣传负责。

 6.2燃气安全制度

 乙方应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保障燃气安全和稳定供应、运行和服务,防止责任事故发生;

 对出现燃气事故和在事故期间,乙方应取各种应急措施进行补救,尽量减少事故对用户和社会公众的影响,同时乙方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乙方要加强燃气安全巡检,消除安全隐患,对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案情应及时制止,并报告有关部门,同时应进行宣传、解释、劝阻和书面告知违反规定的单位或个人进行整改。对逾期不改的,书面向甲方或行政执法部门报告。甲方接到乙方报告后,应及时协调执法部门予以查处。

 6.3管道燃气设施安全预防

 乙方应严格执行《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严格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程序,对管道燃气设施和用户设施的运行状况及性能进行定期的巡检。必要时(发生自然灾害、重大安全事故等),乙方应对地下燃气管网进行安全质量评估,并将设施运行状况定期报告甲方。

 乙方应在与用户签订的供用气合同中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

 6.4强制保险

 乙方应针对燃气设施安全、公共责任安全、用户安全购买维持适当的保险,并承担保险费用。

 6.5应急抢修抢险

 乙方要建立应急抢修抢险救灾预案和相应的组织、指挥、设备、物资等保障体系并保证在出现事关燃气应急事故时,保障体系能够正常启动。乙方要建立管道燃气设施应急抢修队伍,提供24小时紧急热线服务。

 6.6燃气安全用气宣传

 乙方应根据《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的标准,向管道燃气用户提供各种形式安全检查、宣传的服务,解答用户的燃气安全咨询,提高公众对管道燃气设施的保护意识。

 6.7影响用户用气工程的报告

 乙方在进行管道燃气设施维护或改造工程时,如果是影响用户用气的工程,应当在开展工程作业前____小时告知用户,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用户和社会公众预告工程简况、施工历时、可能受影响的.程度及区域等相关情况。

 6.8紧急的通知

 乙方处理燃气紧急影响或可能影响范围较大的用户正常使用燃气时,乙方应在处理的同时报告甲方,并应以适当的方式告知受到或可能受到影响的用户。

 第七章供 气质量 和服务标准

 7.1供气质量

 乙方应当建立质量保证体系,确保其向用户所供应的燃气质量、管输和灶前压力、燃烧热值、华白指数、燃气加臭等方面符合本协议附件四所规定的质量要求。

 7.2服务标准

 乙方应当根据用户的实际需要向用户提供业务热线、用户维修服务网点、营业接待、定期抄表、设施安装检修等综合服务,并确保能够达到附件五所规定的标准。

 第八章收费

 8.1批准的价格

 乙方管道燃气销售价格执行当地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的销售价格向其服务范围内的用户收取费用。

 乙方其他有偿服务价格标准须经当地物价主管部门另行批准。

 8.2燃气费计算

 燃气气费的计算可按每立方米的单价乘以用气量计算,或用热量单价计算。燃气费结算方式按照适用法律,实行周期抄表并结算燃气费。

 8.3价格调整程序

 乙方因非乙方原因造成的经营成本发生重大变动时,可提出城市管道燃气收费标准调整申请。甲方核实后应向有关部门提出调整意见。

 8.4成本监管

 甲方有权对管道燃气企业经营成本进行监管,并对企业的经营状况进行评估。

 第九章权利和义务

 9.1甲方权利

 (1)甲方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对乙方的特许经营业务进行监管;

 (2)监督乙方实施特许经营协议内容,并可聘请中介机构对乙方的资产和经营状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向乙方提出建议;

 (3)享有审查乙方管道燃气五年规划和年度投资是否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权利;

 (4)受理用户对乙方的投诉,进行核实并依法处理;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监管权利。

 9.2甲方义务

 (1)维护特许经营权的完整性,在特许经营期间,甲方不得在已授予乙方特许经营权地域范围内,再将特许经营权授予第三方;

 (2)维护特许经营范围内燃气市场秩序;

 (3)为乙方的特许经营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和扶持;

 (4)制订临时接管乙方管道燃气设施及运行预案,保证社会公众的利益;

 (5)法律、法规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9.3乙方权利

 (1)享有特许经营权范围内的管道燃气业务独家经营的权利;

 (2)拥有特许经营权范围内的管道燃气的投资、发展权利;

 (3)维护燃气管网安全运行的权利;

 (4)对用户燃气设施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标准以及存在安全隐患的,或者对严重违反燃气供用气合同或违法使用燃气的用户拒绝供气的权利;

 (5)法律、法规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9.4乙方义务

 (1)制订管道燃气发展的远、近期投资,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及燃气专业规划的要求组织投资建设;

 (2)按照国家、行业、地方及企业标准提供燃气及相关服务;

 (3)维护燃气管网设施正常运行,保证供气连续性。发生故障或者燃气安全事故时,应迅速抢修和援救;

 (4)有普遍服务和持续经营义务,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决定中断供气、解散、歇业;

 (5)接受甲方的日常监督管理及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进行的临时接管和其他管制措施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6)乙方有义务且必须就由于建设、运营和维护市政管道燃气设施而造成的环境污染及因此而导致的任何损害、费用、损失或责任,对甲方予以赔偿。但若所要求的损害、费用、损失或责任是由甲方违约所致或依本协议乙方不承担责任的环境污染除外;

 (7)乙方必须将有关市政管道燃气设施设计、建设和运行的所有技术数据,包括设计报告、计算和设计文件、运行数据,在编制完成后立即提交给甲方,以使甲方能监督项目设施的设计、建设进度和设施的运行;

 (8)在特许经营权被取消或终止后,应在授权主体规定的时间内,保证正常供应和服务的连续性。在移交用于维持特许经营业务正常运作所必需的资产及全部档案给授权主体指定的单位时,对交接期间的安全、服务和人员安置承担全部责任。

 9.5定期报告

 乙方在特许经营期间,应当对下列事项向甲方做出定期报告:

 (1)乙方应于每年的____月____日前向甲方提交上一年度的特许经营报告(内容包括特许经营资产情况、发展、管理、服务质量报告、经营的执行情况和企业基本状况等)、特许经营财务报告;

 (2)乙方应于每年____月前向甲方提交上一年度的管道燃气质量检测报告;

 (3)乙方应于每年____月前向甲方提交本年度管道燃气发展、气量、投资项目报告,年度经营。

 9.6临时报告

 乙方应当在下列事项出现后十日内向甲方提交书面备案报告:

 (1)乙方制订远期经营(如五年或十年经营);

 (2)乙方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工程师等高级管理人员确定或发生人员变更;

 (3)乙方的股东或股权结构发生变化;

 (4)乙方董事会、监事会作出的有关特许经营业务的决议;

 (5)乙方签署可能对公司特许经营业务有重大影响的合同、协议或意向书;

 (6)发生影响燃气价格、安全、技术、质量、服务的重大事项;

 (7)其他对公司特许经营业务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十章 违约

 10.1赔偿责任

 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任一约定的行为,均为违约。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包括对方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导致的向第三方支付的赔偿。

 非违约方应当最大程度地减少因违约方违约引起的损失。

 如部分损失是由于非违约方作为或不作为造成的,则应从获赔金额中扣除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10.2提前告知

 乙方在知道或应该知道自己不再具备履行本协议能力时,应提前以书面形式向甲方告知自己真实情形,并协助甲方执行临时接管预案。乙方未及时通知甲方,造成损失或重大社会影响的,乙方及乙方责任人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0.3合理补救

 甲方认为乙方有致使其特许经营权被取消的行为时,应以书面形式向乙方告知,并应给予书面告知日后____日的补救期。乙方应在补救期内完成纠正或消除特许经营障碍,或在该期内对甲方的告知提出异议。甲方应于接到异议后____日内重新核实情况,并做出取消或不取消决定。

 第十一章不可抗力

 11.1不可抗力免责

 由于不可抗力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其义务时,任何一方可中止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在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发生的应付未付义务除外)。

 如果甲方或乙方按照上款中止履行义务,其必须在不可抗力结束后尽快恢复履行这些义务。

 11.2对不可抗力免责的限制

 以下各项不构成不可抗力:

 (1)因正常损耗、未适当维护设备或零部件存货不足而引起的设备故障或损坏;

 (2)仅仅导致履约不经济的任何行为、或情况。

 11.3提出不可抗力一方的义务

 声称受到不可抗力的一方必须在知道不可抗力发生之后尽可能立即书面通知另一方,并详细描述有关不可抗力或法律变更的发生和可能对该方履行在本协议义务产生的影响和预计影响结束的时间。同时提供另一方可能合理要求的任何其他信息。发生不可抗力时,任何一方必须各自承担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支出和费用。

 声称受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任何时候取合理的行动,以避免或尽量减少不可抗力的影响。

 第十二章争议解决

 12.1协商解决争议

 若双方对于由于本协议、在本协议项下或与本协议有关的或对其条款解释(包括关于其存在、有效或终止的任何问题),以及因履行本协议而产生的任何争议、分歧或索赔,都应尽力通过协商解决。

 通过协商未能解决上述争议,则适用第12.2条的规定。

 12.2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若甲乙双方不能根据第12.1条规定解决争议,可依照适用法律通过仲裁途径解决;或者将该争议按照适用法律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适用法律对此类争议的解决方式做出明确结论时,依其结论处理。

 第十三章附则

  13.1协议签署

 甲方、乙方签署本协议之代表均应在已经获得签署授权的情况下签署本协议,并在此前各方均已完成各自内部批准本协议的程序。

 13.2协议生效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的补充协议以及附件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13.3协议修订

 本协议有效存续期间,因适用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发生变化,导致本协议或本协议部分约定无法履行时,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修订或签订补充协议。

 13.4协议可分割性

 如果本协议任何条款不合法、无效或不能执行,或者被任何有管辖权的仲裁庭或法庭宣布为不合法、无效或不能执行,则其他条款仍然有效和可执行。

 13.5继续有效

 本协议终止后,有关争议解决条款和在本协议规定终止后仍然有效的条款继续有效。

 第十四章适用法律及标准语言

 14.1本协议连同附件均用中文书写。正本_________份由甲方、乙方各执_________份,付本_________份仍由上述各方各执_________份。所有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14.2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

 第十五章附件

 附件一、甲方签约授权书

 附件二、乙方签约授权书

 附件三、特许经营区域范围图示

 附件四、履约保函格式

 附件五、项目和企业相关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初步设计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外国设计商的资质审查及设计合同、设计承包合同的批准、外国建设承包商资格审批和资质证书、建设施工合同备案、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环保设施的验收、竣工验收、卫生许可证、土地复垦验收、管道燃气设施产权登记及其他权利登记、公司登记和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财政登记、统计登记、海关登记备案、劳动管理有关事项、项目融资的批准和登记等)(注:请协议各方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相应修改)

 附件六、技术规范和要求

 附件七、设施维护方案

 附件八、保险(注:应包括但不限于,针对燃气设施安全、公共责任安全、用户安全购买维持适当的保险)

 附件九、工程技术方案

 附件十、管道燃气质量标准、供气服务标准

 附件十一、安全管理标准双方各自授权代表于年月日签署本协议,以兹为证。

 甲方: 乙方:

 签字: 签字: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公章)(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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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GSM无线网络优化是一个闭环的处理流程,循环往复,不断提高。随着近两年优化工作的不断深入,各分公司的优化工作实际上已进入一个较深层次的分析优化阶段。即在保证充分利用现有网络的基础上,取种种措施,解决网络存在的局部缺陷,最终达到无线覆盖全面无缝隙、接通率高、通话持续、话音清晰且不失真,保证网络容量满足用户高速发展的要求,让用户感到真正满意。GSM无线网络优化的常规方法网络优化的方法很多,在网络优化的初期,常通过对OMC-R数据的分析和路测的结果,制定网络调整的方案。在用图1的流程经过几个循环后,网络质量有了大幅度的提高。但仅用上述方法较难发现和解决问题,这时通常会结合用户投诉和CQT测试法来发现问题,结合信令跟踪分析法、话务统计分析法及路测分析法,分析查找问题的根源。在实际优化中,尤其以分析OMC-R话务统计报告,并辅以七号信令仪表进行A接口或Abis接口跟踪分析,作为网络优化最常用的手段。网络优化最重要的一步是如何发现问题,下面就是几种常用的方法:话务统计OMC话务统计是了解网络性能指标的一个重要途径,它反映了无线网络的实际运行状态。它是我们大多数网络优化基础数据的主要根据。通过对集到的参数分类处理,形成便于分析网络质量的报告。通过话务统计报告中的各项指标(呼叫成功率、掉话率、切换成功率、每时隙话务量、无线信道可用率、话音信道阻塞率和信令信道的可用率、掉话率及阻塞率等),可以了解到无线基站的话务分布及变化情况,从而发现异常,并结合其它手段,可分析出网络逻辑或物理参数设置的不合理、网络结构的不合理、话务量不均、频率干扰及硬件故障等问题。同时还可以针对不同地区,制定统一的参数模板,以便更快地发现问题,并且通过调整特定小区或整个网络的参数等措施,使系统各小区的各项指标得到提高,从而提高全网的系统指标。DT在汽车以一定速度行驶的过程中,借助测试仪表、测试手机,对车内信号强度是否满足正常通话要求,是否存在拥塞、干扰、掉话等现象进行测试。通常在DT中根据需要设定每次呼叫的时长,分为长呼(时长不限,直到掉话为止)和短呼(一般取60秒左右,根据平均用户呼叫时长定)两种(可视情况调节时长),为保证测试的真实性,一般车速不应超过40公里/小时。路测分析法主要是分析空中接口的数据及测量覆盖,通过DT测试,可以了解:基站分布、覆盖情况,是否存在盲区;切换关系、切换次数、切换电平是否正常;下行链路是否有同频、邻频干扰;是否有孤岛效应;扇区是否错位;天线下倾角、方位角及天线高度是否合理;分析呼叫接通情况,找出呼叫不通及掉话的原因,为制定网络优化方案和实施网络优化提供依据。CQT(呼叫质量测试或定点网络质量测试):在服务区中选取多个测试点,进行一定数量的拨打呼叫,以用户的角度反映网络质量。测试点一般选择在通信比较集中的场合,如酒店、机场、车站、重要部门、写字楼、集会场所等。它是DT测试的重要补充手段。通常还可完成DT所无法测试的深度室内覆盖及高楼等无线信号较复杂地区的测试,是场强测试方法的一种简单形式。用户投诉通过用户投诉了解网络质量。尤其在网络优化进行到一定阶段时,通过路测或数据分析已较难发现网络中的个别问题,此时通过可能无处不在的用户通话所发现的问题,使我们进一步了解网络服务状况。结合场强测试或简单的CQT测试,我们就可以发现问题的根源。该方法具有发现问题及时,针对性强等特点。信令分析法信令分析主要是对有疑问的站点的A接口、Abis接口的数据进行跟踪分析。通过对A接口集数据分析,可以发现切换局数据不全(遗漏切换关系)、信令负荷、硬件故障(找出有问题的中继或时隙)及话务量不均(部分数据定义错误、链路不畅等原因)等问题。通过对Abis接口数据进行收集分析,主要是对测量仪表记录的LAY3信令进行分析,同时根据信号质量分布图、频率干扰检测图、接收电平分布图,结合对信令信道或话音信道占用时长等的分析,可以找出上、下行链路路径损耗过大的问题,还可以发现小区覆盖情况、一些无线干扰及隐性硬件故障等问题。自动路测系统分析用安装于移动车辆上的自动路测终端,可以全程监测道路覆盖及通信质量。由于该终端能够将大量的信令消息和测量报告自动传回监控中心,可以及时发现问题,并对出现问题的地点进行分析,具有很强的时效性。所用的方法同5。在实际工作中,这几种方法都是相辅相成、互为印证的关系。GSM无线网络优化就是利用上述几种方法,围绕接通率、掉话率、拥塞率、话音质量和切换成功率及超闲小区、最坏小区等指标,通过性能统计测试→数据分析→制定实施优化方案→系统调整→重新制定优化目标→性能统计测试的螺旋式循环上升,达到网络质量明显改善的目的。优化介绍编辑简介随着网络优化的深入进行,现阶段GSM无线网络优化的目标已越来越关注于用户对网络的满意程度,力争使网络更加稳定和通畅,使网络的系统指标进一步提高,网络质量进一步完善。优化内容网络优化的工作流程具体包括五个方面:系统性能收集、数据分析及处理、制定网络优化方案、系统调整、重新制定网络优化目标。在网络优化时首先要通过OMC-R集系统信息,还可通过用户申告、日常CQT测试和DT测试等信息完善问题的集,了解用户对网络的意见及当前网络存在的缺陷,并对网络进行测试,收集网络运行的数据;然后对收集的数据进行分析及处理,找出问题发生的根源;根据数据分析处理的结果制定网络优化方案,并对网络进行系统调整。调整后再对系统进行信息收集,确定新的优化目标,周而复始直到问题解决,使网络进一步完善。原因分析通过前述的几种系统性收集的方法,一般均能发现问题的表象及大部分问题产生的原因。数据分析与处理是指对系统收集的信息进行全面的分析与处理,主要对电测结果结合小区设计数据库资料,包括基站设计资料、天线资料、频率规划表等。通过对数据的分析,可以发现网络中存在的影响运行质量的问题。如频率干扰、软硬件故障、天线方向角和俯仰角存在问题、小区参数设置不合理、无线覆盖不好、环境干扰、系统忙等。数据分析与处理的结果直接影响到网络运行的质量和下一步将取的措施,因此是非常重要的一步。当然可以看出,它与第一步相辅相成,难以严格区分界限。实施方案制定网络优化方案是根据分析结果提出改善网络运行质量的具体实施方案。系统调整即实施网络优化,其基本内容包括设备的硬件调整(如天线的方位、俯仰调整,旁路合路器等)、小区参数调整、相邻小区切换参数调整、频率规划调整、话务量调整、天馈线参数调整、覆盖调整等或用某些技术手段(更先进的功率控制算法、跳频技术、天线分集、更换电调或特型天线、新增微蜂窝、用双层网结构、增加塔放等)。测试网络调整后的结果。主要包括场强覆盖测试、干扰测试、呼叫测试和话务统计。根据测试结果,重新制定网络优化目标。在网络运行质量已处于稳定、良好的阶段,需进一步提高指标,改善网络质量的深层次优化中出现的问题(用户投诉的处理,解决局部地区话音质量差的问题,具体的优化等等)或因新一轮建设所引发的问题。优化思路编辑建立在用户感知度上的网络优化面对的必然是对用户投诉问题的处理,一般有如下几种情况:呼叫未接通信令建立过程在手机收到经PCH(寻呼信道)发出的pagingrequest(寻呼请求)消息后,因SDCCH拥塞无法将pagingresponse(寻呼响应)消息发回而导致的呼损。对策:可通过调整SDCCH与TCH的比例,增加载频,调整BCC(基站色码)等措施减少SDCCH的拥塞。因手机退出服务造成不能分配占用SDCCH而导致的呼损。对策:对于盲区造成的脱网现象,可通过增加基站功率,增加天线高度来增加基站覆盖;对于BCCH频点受干扰造成的脱网现象,可通过改频、调整网络参数、天线下倾角等参数来排除干扰。鉴权过程因MSC与HLR、BSC间的信令问题,或MSC、HLR、BSC、手机在处理时失败等原因造成鉴权失败而导致的呼损。对策:由于在呼叫过程中鉴权并非必须的环节,且从安全角度考虑也不需要每次呼叫都鉴权,因此可以将经过多少次呼叫后鉴权一次的参数调大。加密过程因MSC、BSC或手机在加密处理时失败导致呼损。对策:目前对呼叫一般不做加密处理。从手机占上SDCCH后进而分配TCH前因无线原因(如RadioLinkFailure、硬件故障)使SDCCH掉话而导致的呼损。对策:通过路测场强分析和实际拨打分析,对于无线原因造成的如信号差、存在干扰等问题,取相应的措施解决;对于硬件故障,用更换相应的单元模块来解决。话音信道分配过程因无线分配TCH失败(如TCH拥塞,或手机已被MSC分配至某一TCH上,因某种原因占不上TCH而导致链路中断等原因)而导致的呼损。对策:对于TCH拥塞问题,可用均衡话务量,调整相关小区服务范围的参数,启用定向重试功能等措施减少TCH的拥塞;对于占不上TCH的情况,一般是硬件故障,可通过拨打测试或分析话务统计中的CALLHOLDINGTIME参数进行故障定位,如某载频CALLHOLDINGTIME值小于10秒,则可断定此载频有故障。另外严重的同频干扰(如其它基站的BCCH与TCH同频)也会造成占不上TCH信道,可通过改频等措施解决。电话难打现象一般现象是较难占线、占线后很容易掉线等。这种情况首先应排除是否是TCH溢出的原因,如果TCH信道不足,则应增加信道板或通过增加微蜂窝或小区裂变的形式来解决。排除以上原因后,一般可以考虑是否是有较强的干扰存在。可以是相邻小区的同邻频干扰或其它无线信号干扰源,或是基站本身的时钟同步不稳。这种问题较为隐蔽,需通过仔细分析层三信令和周围基站信息才能得出结论。掉话现象掉话的原因几乎涉及网络优化的所有方面内容,尤其是在路测时发生的掉话,需要仔细分析。在路测时,需要对发生掉话的地段做电平和切换参数等诸多方面的分析。如果电平足够,多半是因为切换参数有问题或切入的小区无空闲信道。对话务较忙小区,可以让周围小区分担部分话务量。用在保证不存在盲区的情况下,调整相关小区服务范围的参数,包括基站发射功率、天线参数(天线高度、方位角、俯仰角)、小区重选参数、切换参数及小区优先级设置的调整,以达到缩小拥塞小区的范围,并扩大周围一些相对较为空闲小区的服务范围。通过启用DirectedRetry(定向重试)功能,缓解小区的拥塞状况。上述措施仍不能满足要求的话,可通过实施紧急扩容载频的方法来解决。对大多用空分天线远郊或近郊的基站,如果主、分集天线俯仰角不一致,也极易造成掉话。如果参数设置无误,则可能是有些点信号质量较差。对这些信号质量较差而引起的掉话,应通过硬件调整的方式增加主用频点来解决。局部区域话音质量较差在日常DT测试中,经常发现有很多微小的区域内,话音质量相当差、干扰大,信号弱或不稳定以及频繁切换和不断接入。这些地方往往是很多小区的交叠区、高山或湖面附近、许多高楼之间等。同样这种情况对全网的指标影响不明显,小区的话务统计报告也反映不出。这种现象一方面是由于频带有限,基站分布相对集中,频点复用度高,覆盖要求严格,必然不可避免的会产生局部的频率干扰。另一方面是由于在高层建筑林立的市区,手机接收的信号往往是基站发射信号经由不同的反射路径、散射路径、绕射路径的叠加,叠加的结果必然造成无线信号传播中的各种衰落及阴影效应,称之为多径干扰。此外,无线网络参数设置不合理也会造成上述现象。在测试中RXQUAL的值反映了话音质量的好坏,信号质量实际是指信号误码率,RXQUAL=3(误码率:0.8%至1.6%),RXQUAL=4(误码率:1.6%至3.2%),当网络用跳频技术时,由于跳频增益的原因,RXQUAL=3时,通话质量尚可,当RXQUAL≥6时,基本无法通话。根据上述情况,通过对这些小区进行细致的场强覆盖测试和干扰测试,对场强覆盖测试数据进行分析,统计出RXLEV/RXQUAL之间对照表,如果某个小区域RXQUAL为6和7的样统计数高而RXLEV大于-85dBm的样数较高,一般可以认为该区域存在干扰。并在Neighbor-List中可分析出同频、邻频干扰频点。多径干扰如果直达路径信号(主信号)的接收电平与反射、散射等信号的接收电平差小于15dB,而且反射、散射等信号比主信号的时延超过4~5个GSM比特周期(1个比特周期=3.69μs),则可判断此区域存在较强的多径干扰。多径干扰造成的衰落与频点及所在位置有关。多径衰落可通过均衡器用的纠错算法得以改善,但这种算法只在信号衰落时间小于纠错码字在交织中分布占用的时间时有效。用跳频技术可以抑制多径干扰,因为跳频技术具有频率分集和干扰分集的特性。频率分集可以避免慢速移动的接收设备长时间处于阴影效应区,改善接收质量;而且可以充分利用均衡器的优点。干扰分集使所有的移动及基站接收设备所受干扰等级平均化。使产生干扰的几率大为减小,从而降低干扰程度。用天线分集和智能天线阵,对信号的选择性增强,也能降低多径干扰。适当调整天线方位角,也可减小多径干扰。

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2016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管理,预防和控制燃气安全事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应当从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出发,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强化应急”的原则,体现到燃气经营、使用、运输、储存以及设施保护的各个环节,全面落实燃气经营者和用户主体责任、相关部门监管责任、各级属地责任,增强全民燃气安全意识。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和义保护燃气设施,规范使用燃气,防止燃气安全事故,有权制止和举报妨害燃气安全的行为。第二章 和相关部门的管理责任第四条 责任

(一)市人民领导全市燃气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完善燃气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责任体系和部门监管协调机制,组织城镇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职能部门加强日常监管和部门联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燃气安全专项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燃气设施安全运行和燃气安全使用存在的问题。每半年召开一次燃气安全工作调度会,研究解决燃气安全监管领域的重要事项。将燃气安全监管工作经费及重大安全隐患整改专项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按照市场规则完善燃气价格形成机制,建立燃气经营者政策性亏损财政补偿机制。因定价行为和承担法律、法规及规定的指令性义务,形成燃气成本上升和政策性亏损的,应当及时调整用户燃气供应价格或者财政足额补偿。

(二)旗县区人民和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燃气安全属地管理责任,组织本地区有关部门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有关行业、场所使用燃气的基本安全规范,建立健全燃气监督管理规章制度,开展执法检查,加强燃气安全日常监管,监督检查落实燃气场站、管线、设施等燃气建设工程和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工程施工燃气设施保护方案》,依法制止危及燃气设施安全运行违法行为。负责制定本辖区燃气隐患排查整改、燃气用户入户安全检查、燃气安全防护技术应用推广、燃气安全使用知识宣传普及等专项工作方案,报市城镇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组织实施。每季度调度一次燃气安全管理工作,并做到有记录、有检查、有落实。将燃气安全监管工作经费及重大安全隐患整改专项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旗县人民负责燃气经营许可和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资质许可,负责依法查处未经许可安装和维修燃气燃烧器具等违法经营行为;区人民和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监督检查本地区燃气经营许可和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资质许可情况,清理违法设立的燃气经营和燃烧器具维修站点等。

(三)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在城镇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明确工作机构和人员或者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负责燃气安全工作,协助城镇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对燃气安全实施监督管理,指导社区将安全用气纳入社区安全管理网络,建立日常巡查台账、隐患整改台账,定期组织燃气安全巡查和用户安全用气宣传教育,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向燃气经营者通报,向城镇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监督隐患整改到位。负责定期向燃气经营者通报地区安全用气形势,落实燃气安全宣传责任,配合燃气经营者开展用户入户安全检查,督促燃气用户及时整改用气安全隐患等。负责在“安全生产月”期间和重要节日前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燃气安全公益宣传活动。第五条 有关部门责任

(一)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城镇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统筹负责全市燃气安全管理工作。负责组织落实燃气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研究制定燃气安全使用规范和保障燃气设施安全运行管理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明确相关行业、场所和居民使用燃气的基本安全要求。

负责燃气经营许可和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资质许可,依法查处未经许可经营燃气和安装维修燃气燃烧器具等违法经营行为,组织清理违法设立的燃气经营和燃烧器具维修站点等。负责燃气场站、燃气设施等燃气建设工程审批管理工作,监督落实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工程施工燃气设施保护方案》,依法查处危及燃气设施安全运行的违法行为。

组织落实燃气经营者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运行、维护、抢修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制度,单位燃气用户管理人员、操作维护人员燃气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培训制度。负责制定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改、燃气用户入户安全检查、燃气安全防护技术应用推广、燃气安全使用知识宣传普及等专项工作年度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建立和落实燃气安全管理工作月调度制度,做到有记录、有检查、有落实。

(二)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燃气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实施安全监察,对燃气钢瓶充装、检验等环节实施监督管理,落实燃气钢瓶充装许可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擅自充装燃气钢瓶、超许可范围充装燃气钢瓶,充装非自有产权燃气钢瓶、超期未检燃气钢瓶,充装改装、翻新、报废燃气钢瓶和燃气销售掺杂掺等违法行为。

负责对燃气计量表安装使用前实施首次强制检定,监督管理燃气安全防护设施、设备强制检定工作。组织和监督燃气充装单位建立燃气钢瓶电子技术档案,推行“一瓶”数字化管理;监督检查燃气燃烧器具生产企业产品质量,依法查处生产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无照经营燃气以及销售不合格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认真履行“双告知”义务。燃气供应、经营的企业新办、变更、注销营业执照时,告知城镇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并告知当事人未取得相关许可不得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四)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落实燃气基础设施专项规划,保障或预留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办理规划许可时充分考虑建设项目与燃气设施间防火安全间距。建立完善的地下管线管理信息系统,向建设单位提供准确、完整的城市地下燃气设施信息。与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划定燃气设施保护范围。

(五)城管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拆除占压燃气管道、妨害公共安全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

(六)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燃气运输单位和车辆实施严格监管,落实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制度,并依法查处企业和个人无证运输、使用不符合运输安全规定的车辆运输燃气等违法行为。

(七)公安部门:依法查处违法买卖、储存、运输燃气和盗窃、损毁燃气管道、设施等妨害公共安全的治安违法案件和燃气管理、燃气事故中涉嫌犯罪的刑事案件。划定城区燃气运输车辆行驶路线、通行时间,依法查处无证运输、不按规定行驶路线和通行时间运输等违法行为。

公安消防部门负责依法对燃气工程建设项目消防工程审核、消防工程验收(备案)行政许可等。

(八)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查处擅自改变房屋结构、用途影响燃气安全的行为。指导监督物业服务单位配备专兼职燃气安全管理人员,组织开展必要的燃气安全知识培训,配合城镇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燃气经营者开展燃气安全管理工作。

(九)气象主管机构:组织落实城镇燃气建设工程防雷、防静电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制度,指导燃气经营者做好城镇燃气设施设备防雷、防静电装置检测工作。

(十)商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商业用气单位开展燃气使用安全检查,教育引导商业用气单位安全使用燃气。

(十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燃气安全管理相关地区、部门和燃气经营者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综合监管,对重点安全隐患实施挂牌督办。负责对以城镇燃气以外的化工燃料替代城镇燃气的使用安全实施监督管理。依法组织调查燃气安全生产事故。

(十二)新闻、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负责面向社会开展燃气安全宣传教育。

(十三)监察机关:对、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燃气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对燃气事故负有监督、管理责任的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实施问责、处分。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防止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清洁能源发展,根据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燃气规划、建设、管理、经营,以及燃气设施、燃气燃烧器具的经营、使用、维护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燃气管理工作应当坚持统筹规划、保障安全、确保供应、规范服务、节能高效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并将发展燃气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第五条 省人民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燃气管理工作。

市、县级人民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城乡规划、安全监管、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燃气管理工作。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健全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宣传安全知识;鼓励、支持、推广安全、节能、高效、环保的燃气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新材料。

具备条件的城镇区域,应当推进公共汽车、出租车、市政环卫用车等车辆使用压缩天然气或者液化天然气。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能源规划以及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送上一级人民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根据燃气发展规划编制经营区域内的燃气设施建设,并将市政燃气设施纳入已规划建设的地下综合管廊。第八条 燃气设施建设项目应当以城乡规划、燃气发展规划及其它相关规划为依据,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实施。

列入城乡规划、燃气发展规划的燃气设施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及用途。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组织编制燃气应急预案,保障对燃气应急储备设施建设的投入,取措施提高燃气应急保障能力。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燃气供求状况实施监测、预测和预警。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燃气管理部门应当结合小城镇和新农村建设分步骤、有的推进乡镇燃气管网建设;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依据已划定的燃气经营范围对具备供气条件的农村集中居住点实施管道供气。

县级以上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燃气市场的监督管理。第十一条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液化天然气加注站的建设应当符合城乡规划、燃气发展规划和国家标准以及相关安全规定。

瓶装液化石油气充装、储存站点和销售经营场所的选址、选点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和国家相关规定。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乡规划和燃气发展规划办理燃气设施建设项目的城乡规划许可。第十三条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由燃气经营企业依法组织具有资质的单位安装施工,所需费用依照有关工程计价规定确定,由建设单位承担。

燃气设施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标准、规范;设计与购选用的设备、材料和器具,应当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标准。第十四条 燃气设施管网建设工程涉及其它地下基础设施的,建设单位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查询项目施工场址及其毗邻区域地下管线工程档案。

住房和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应当在接到建设单位书面查询申请后,于两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或者提供资料。第十五条 工程项目施工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查明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地下燃气管线的相关情况;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于两个工作日内提供相关资料。

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的,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七日前书面通知燃气经营企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与燃气经营企业共同制定保护方案,并协商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和查验。

因施工不当造成燃气设施损坏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取紧急保护措施,及时告知并协助燃气经营企业进行抢险、抢修。

宁波市燃气管理条例(2014修订)

城镇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燃气设施保护、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 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燃气管理工作。 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院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以及能源规划,结合全国燃气总量平衡情况,组织编制全国燃气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能源规划以及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进行新区建设、旧区改造,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和燃气发展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

对燃气发展规划范围内的燃气设施建设工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就燃气设施建设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征求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不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就燃气设施建设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征求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组织编制燃气应急预案,取综合措施提高燃气应急保障能力。

燃气应急预案应当明确燃气应急气源和种类、应急供应方式、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救援措施等内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燃气供求状况实施监测、预测和预警。 投资建设的燃气设施,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择燃气经营者。

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的燃气设施,投资方可以自行经营,也可以另行选择燃气经营者。 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申请人凭燃气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禁止个人从事管道燃气经营活动。

个人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 燃气经营者应当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燃气经营者应当公示业务流程、服务承诺、收费标准和服务热线等信息,并按照国家燃气服务标准提供服务。 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

(二)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

(三)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

(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

(六)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

(七)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

(八)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或者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

(九)冒用其他企业名称或者标识从事燃气经营、服务活动。 管道燃气经营者对其供气范围内的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承担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

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供气、用气合同的约定,对单位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管道燃气经营者因施工、检修等原因需要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的,应当将作业时间和影响区域提前48小时予以公告或者书面通知燃气用户,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恢复正常供气;因突发影响供气的,应当取紧急措施并及时通知燃气用户。

燃气经营者停业、歇业的,应当事先对其供气范围内的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作出妥善安排,并在90个工作日前向所在地燃气管理部门报告,经批准方可停业、歇业。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取措施,保障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

(一)管道燃气经营者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未及时恢复正常供气的;

(二)管道燃气经营者因突发影响供气未取紧急措施的;

(三)燃气经营者擅自停业、歇业的;

(四)燃气管理部门依法撤回、撤销、注销、吊销燃气经营许可的。 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质量检测制度,确保所供应的燃气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燃气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加强对燃气质量的监督检查。 燃气经营者应当对其从事瓶装燃气送气服务的人员和车辆加强管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从事瓶装燃气充装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有关气瓶充装的规定。 燃气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燃气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促进燃气经营者提高服务质量和技术水平。 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则,使用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和气瓶,及时更换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已届满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等,并按照约定期限支付燃气费用。

单位燃气用户还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操作维护人员燃气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 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

(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

(六)盗用燃气;

(七)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 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收费、服务等事项向燃气经营者进行查询,燃气经营者应当自收到查询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收费、服务等事项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价格主管部门、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投诉,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 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种类和气质成分等信息。

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单位应当在燃气燃烧器具上明确标识所适应的燃气种类。 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单位、销售单位应当设立或者委托设立售后服务站点,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负责售后的安装、维修服务。

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划定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一)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二)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

(三)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

(四)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

(五)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可能危及燃气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经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告知燃气经营者或者向燃气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燃气设施安全。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查明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地下燃气管线的相关情况;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应当制定改动方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燃气管理部门批准。

改动方案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明确安全施工要求,有安全防护和保障正常用气的措施。 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燃气事故统计分析制度,定期通报事故处理结果。

燃气经营者应当制定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人员和必要的应急装备、器材,并定期组织演练。 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取措施消除隐患。

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燃气经营、燃气使用的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通知燃气经营者、燃气用户及时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取措施,及时组织消除隐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后,燃气经营者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抢修。

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后,燃气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立即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根据有关情况启动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燃气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应当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

对燃气生产安全事故,依照有关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告和调查处理。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的;

(二)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的;

(三)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

(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

(六)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

(七)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或者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的,依照国家有关气瓶安全监察的规定进行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冒用其他企业名称或者标识从事燃气经营、服务活动,依照有关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的;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的;

(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

(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

(六)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的;

(七)未设立售后服务站点或者未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的;

(八)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

盗用燃气的,依照有关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的;

(二)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的;

(三)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的;

(四)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依照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燃气设施,是指人工煤气生产厂、燃气储配站、门站、气化站、混气站、加气站、灌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市政燃气管网等的总称,包括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以及户内燃气设施等。

(二)燃气燃烧器具,是指以燃气为燃料的燃烧器具,包括居民家庭和商业用户所使用的燃气灶、热水器、沸水器、暖器、空调器等器具。 本条例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基于流程改进的燃气工程项目进度控制?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与使用安全,规范燃气市场经营秩序,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根据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规划和建设,燃气经营和使用,燃气设施保护和燃气燃烧器具管理,燃气安全和应急管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燃气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筹规划、保障安全、确保供应、规范经营和使用、节能高效的原则。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应当加强对燃气管理工作的领导,将燃气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建立燃气发展工作协调机制、燃气供应保障机制和燃气突发事故应急处置机制。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燃气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其所属的燃气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燃气管理工作。

县(市)区人民确定的燃气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职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规划、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质量监督、公安、工商行政管理、交通、环境保护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燃气管理工作。第六条 本市鼓励科技创新,加快推广使用安全、节能、高效、环保的燃气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七条 市、县(市)燃气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规划等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能源规划以及上一级燃气专项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燃气主管部门备案。第八条 进行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应当按照市、县(市)燃气专项规划的要求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配套建设的燃气设施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高层住宅、在燃气专项规划范围内新建的住宅小区和需要使用燃气的商业建筑或者公共建筑,应当配套建设管道燃气设施。

管道燃气设施已覆盖的区域,在住宅小区内不得新建气化站、瓶组站。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应当符合市、县(市)燃气专项规划。

对燃气专项规划范围内的燃气工程建设项目,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就燃气工程建设是否符合燃气专项规划征求燃气主管部门的意见;不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规划部门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就燃气工程建设是否符合燃气专项规划征求燃气主管部门的意见。第十条 燃气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和材料的购,应当遵循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标准以及技术规范,并依法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确保燃气工程质量和安全。第十一条 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燃气主管部门备案。燃气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设单位敷设地下燃气管道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在覆土前(用非开挖方式施工的,应当在接驳前)进行跟踪测量、竣工测绘;竣工测绘成果应当在燃气工程竣工后一个月内报测绘主管部门备案,并按照有关规定纳入本市工程管线综合信息平台。第三章 经营与服务第十二条 瓶装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许可证有效期为四年。

管道燃气经营实行特许经营许可证制度。

禁止个人从事管道燃气经营。第十三条 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许可条件:

(一)符合燃气专项规划要求;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五)有健全的经营方案和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全文解读

摘要:随着新型城镇快速发展,居民日常生活水平显著提高,所需燃气供不应求,燃气工程施工项目逐渐增多。进度是燃气工程施工项目管控的重要部分。论文剖析现行燃气工程项目进度控制存在的问题,探讨基于流程改进的燃气工程项目的进度控制手段及实现保障机制。该项研究能有效实现对燃气项目的进度控制,提高效益。院于2014年6月发布《能源发展战略行动(2014—2020年)》。该《》指出,促进我国城镇现代化发展的重要推动力是能源。目前,我国政策对燃气行业发展大力支持,燃气工程发展势头迅猛,其项目实施管控问题,尤其是工期,备受人们关注。所以,怎样科学、合理、有效地管控燃气工程项目,提高完成效率是当前燃气行业和项目管控工作者所面临的一个挑战。2燃气工程项目概述只要为了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满足各地社会居民日常生产生活所需而实施的燃气管道和其配套附属设施的工程都可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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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于2014年6月发布《能源发展战略行动(2014—2020年)》。该《》指出,促进我国城镇现代化发展的重要推动力是能源。目前,我国政策对燃气行业发展大力支持,燃气工程发展势头迅猛,其项目实施管控问题,尤其是工期,备受人们关注。所以,怎样科学、合理、有效地管控燃气工程项目,提高完成效率是当前燃气行业和项目管控工作者所面临的一个挑战。

2燃气工程项目概述

只要为了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满足各地社会居民日常生产生活所需而实施的燃气管道和其配套附属设施的工程都可称之为燃气工程[1]。其特征如下:

1)工期不易控制。现场施工工艺难度增加,分工越来越专业化,且验收合格标准高,这对工期实现带来挑战。

2)施工效率限制。燃气工程点多面广,施工队伍力量较为分散,效率不高。

3)影响因素多变。燃气工程项目实施专业化分工较细,所需物资设备种类较多,协调关系较多,管道焊接易受天气影响,各个工序的施工配合容易出现错乱。不论业主还是承包商,对燃气工程项目的合理进度控制与管理都是其获得良好经济效益的一个保证。

3燃气工程项目进度控制存在问题分析

本文对燃气公司部门经理、主任、员工3个级别进行问卷调查,收集各类问题,归纳如下:

1)业主因素:主要有使用要求的改变、协调不到位、进度款支付不到位、提交基础资料不及时等问题。

2)勘察设计因素:主要有勘察测量不准确、设计时间长、质量有瑕疵等问题。设计院人员工作的交接及衔接程度也会制约设计进度。

3)组织协调因素:主要有内部组织机构设置不合理、领导能力不足、控制方法落后、外部协调配合等问题。

4)物资供应因素:主要有信息共享机制缺乏、缺少物资储备、缺乏对厂家的考察、缺乏监视、响应变更能力迟钝等问题。

5)资金因素:工程款支付延迟,不仅影响物资供应,还会间接导致工作效率降低。

6)施工因素:对燃气工程项目工期目标的实现制约因素最为直接就是施工。主要有施工准备不足、施工力量短缺、技术水平低、不周等问题,会影响到燃气工程项目原目标工期的实现。

7)环境因素:燃气工程项目不是单独存在的,其建设脱离不了自然、政治和社会,而这些是影响项目进度的不可避免因素且难以把控。

4基于流程改进的燃气工程项目进度控制研究

4.1发展流程简介

下面是目前工商客户的一般发展流程,以燃气企业市务部为主线,梳理项目实施流程。其中CEA表示成本预算书,TCIS表示客户管理系统,TMS为工程模块管理系统。发展流程介绍:

1)客户提出申请时,市场部人员现场初勘,确定设计参数。

2)客户提交申请及确认后,市场部业务员向品保部查询计量方案后,市场发展部主任组织工程员、设计员、业务员和施工队四方勘查现场。

3)设计院现场画草图并出具主要材料,确定方案后,市场部现场出具工程预算。

4)设计院利用最快时间出具设计白图,白图只需设计室主任签字即可。

5)签订建设合同、供气合同,并收款。收款后,根据设计白图录入TMS,订购材料、编制CEA。

6)市场部与工程部确认后,施工员将设计白图转给施工队并明确完工时间。

7)工程施工完毕后,市场部将点火单转至维修部,维修部确认工程完工后,点火。一般的工商客户发展流程容易使进度延误。为了吸取教训,提高效益,特改进工作流程。

4.2基于流程改进的燃气工程项目

借鉴燃气工程项目优秀实例,特改进流程、提高效率、缩短报装周期。流程细节改进重点措施:

1)部门人员的工资视工作量和责任确定。

2)工程部施工员负责质量、安全,同时对施工人员实行划片管理,组织现场勘察。

3)市场部负责分配将白图转至施工队,工程部负责人确认。

4)分别安排2名设计员专门负责设计工作,可根据本部门平均工资调整收入。

5)施工所需材料除调压器外均进行一定量的备库;购部缩短常用材料订购周期,压缩在3d之内。

6)审计部为项目编制《主要材料综合单价》,作为工程预算依据。市场部授权现场业务员,现场确定价格;现场确认单应不限于设计草图、项目预算等要素。

7)客户签订合同、缴纳费用后,TMS中预算明细及合同审批至部门经理即可发送给施工队开工,其他层级审批手续可后续进行。

8)维修部接到点火单1d后,尽快安排专人负责点火。流程改进后,可极大缩短报装周期。

此外基于流程改进,从宏观方面解决大部分进度延误问题外,针对项目其他问题,探讨各部门流程工作细节,提出以下措施:

(1)业主方面:最主要是做好资金的及时支付,并提供准确的项目资料数据,催促其手续办理等相关事宜。

(2)设计方面:为了减少变更,现场确定设计方案;安排专人负责设计工作,适时调整收入,使其与工作进度、质量挂钩。

(3)组织协调方面:流程改进间接整合了公司内部、公司与设计院等各部门的关系。公司内部召开学习会,重建组织结构。

(4)资金方面:除了业主要及时核对并支付工程款外,会计部也要做好登记、核算工作,确保每一份资金的来龙去脉清楚。

(5)物资供应方面:进行材料备库、缩短订购周期等。

(6)施工方面:做好施工前准备工作;开展学习培训活动,提高专业施工技术;取激励政策,提高工人施工积极性。

4.3基于流程改进的燃气工程项目进度控制系统

燃气工程项目进度控制系统内容主要包括确定客户、实施成果、项目环境、发展流程、各部门进度控制、总进度控制系统及信息管理系统。其中确定客户是燃气项目起点;实施成果是满足客户要求的半成品或者成品;项目环境是指项目所处的自然、经济等环境;信息管理系统搜集进度有关信息,与目标比对,把结果反馈到总进度控制系统,总控系统接到后,调整和优化管理流程及各部门相关联的活动,将其控制在目标范围内[2]。整个项目基于流程改进的进度控制系统是对其规划、实施和控制等进行综合的优化管理。

4.4基于流程改进的燃气工程项目进度控制方法

本文建议使用控制图对燃气工程项目进度控制结果进行监察和控制。控制图应能展现对控制成果的实际情况。如果监察到数值在均值U附近小幅度变动,不超过上下控制限,说明实施情况正常,此时,维持正常运行即可。如果幅度超过一定范围,则变动非正常,说明实施活动受到某种不利因素影响,应及时修正或消除。控制图绘制和表示,需企业有关人员分别设立控制上限(UCL)及控制下限(LCL)来组成控制区间。

这个区间的拟制有两个相关因素,即进度情况的正常变动(可用标准方差σ测算)和对项目进度控制的严格程度(可用字母Z表示),CL为中线。公式表示为:

5燃气工程项目进度控制保障机制

5.1组织及人员保障

为实现项目整体工期目标,参建单位都应从思想上重视进度控制组织的建立。在进度控制组织机构中,业主是总协调和最高管理者,涉及各利益相关方也要设立各自的进度控制系统,并配备专职人员进行进度控制管理任务,同时也要建立进度控制方面各项规章制度,比如开展进度调度会时间及方法[3]。

5.2资金保障

为确保燃气工程项目建设资金,保证其进度按行,要取相应措施:定期分析项目投资的增减情况;制定各阶段的分期投资控制、使用工作、资金控制目标及各层次的工作流程图,并由专业人员控制实施;推行奖惩制度,做到任务明确、责任到位、奖惩分明。

5.3技术保障

管理人员在选用和评审设计方案时,需优先剖析其技术先进性及经济合理性,还要仔细考虑设计技术与工程具体实施时对进度的影响[4]。除此以外,还可以优化项目施工技术方案,提高施工队伍效率;优先选用一些可以利用计算机等科学合理的技术,动态实现对燃气项目的进度控制[5]。

5.4激励保障

公司应建立各部门激励考核机制,将进度实施效果与人员的经济责任挂钩[6]。推行逐级负责机制,强化员工责任感及积极主动性。比如提高工商客户图纸的提成;成立“工程项目奖励”,由市场部审核工程周期和服务质量,专项奖励给项目施工员。

6结语

燃气工程项目综合经营管理被业界人士看作是一个整体的产业体系。燃气工程项目施工对进度要求高,其进度问题关联着燃气企业的声誉和效益,也影响着燃气工程的成功与失败,所以对其进行进度控制毋庸置疑是一个着力点。同时,这也是一项长期的艰巨任务,前面的路途还很遥远,值得我们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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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全文解读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这部条例规范了燃气的使用,下面我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的全文解读,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条例》中所称的燃气主管和执行部门,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建设主管部门,我市主管部门是湘潭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执行部门是湘潭市燃气管理办公室。

 鼓励节能环保

 《条例》中所称的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燃烧器具是指以燃气为燃料的燃烧器具,包括居民家庭和商业用户所使用的燃气灶、热水器、沸水器、暖器、空调器等器具。《条例》提出,国家鼓励、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安全、节能、高效、环保的燃气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

 燃气经营者不得擅自停气

 《条例》规定:应当建立健全应急储备制度,组织编制燃气应急预案,提高燃气应急保障能力。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燃气供求状况实施监测、预测和预警。燃气供应严重短缺、供应中断等突发发生后,应当及时取应急措施,燃气经营者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规范燃气使用

 为了保障燃气用户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条例对燃气使用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一是对燃气用户的用气行为予以规范。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则,使用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和气瓶,单位用户还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加强人员培训。同时,还对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的禁止性行为作出规定。

 二是明确燃气用户的权利。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收费、服务等事项进行查询和投诉。

 三是确立燃气燃烧器具的标识制度和安装、维修制度。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单位应当在燃气燃烧器具上明确标识所适应的燃气种类。燃气燃烧器具生产、销售单位应当设立售后服务站点,配备经考核合格的安装、维修人员。

 保护燃气设施

 为了确保燃气设施正常运行,保障燃气持续、稳定、安全供应,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条例对燃气设施的保护作了具体规定。

 一是明确燃气设施保护范围的划定以及在保护范围内的禁止性活动,并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燃气设施安全。

 二是明确有关单位从事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时应当取安全保护措施。燃气经营者应当设置燃气设施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并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同时,还规定了单位和个人的保护义务。

 三是确立市政燃气设施改动审批制度,并明确对改动方案的要求。

 确立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度

 为了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并在事故发生后减少损失,条例对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作了具体规定。

 一是确立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度。燃气管理部门、燃气经营者应当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明确了有关制度和措施。

 二是规定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安全事故或者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等情况的告知和报告义务。

 三是明确对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处置措施。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对燃气经营、使用的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取措施消除隐患。

 四是明确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后的处置措施。燃气经营者以及燃气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启动预案,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同时,还明确了相应的责任事故追究制度。

 完善规划和应急保障制度

 燃气发展规划是加强燃气管理工作的前提,燃气应急保障措施是燃气供应安全的重要保障。条例对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条例作了以下规定:

 一是明确燃气发展规划组织编制主体和审批程序。同时,还明确了燃气发展规划的内容。

 二是加强对燃气设施建设的监管。进行新区建设、旧区改造,应当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进行规划审批时,应当征求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建设单位应当将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情况报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三是完善燃气应急保障制度。应当建立健全应急储备制度,组织编制燃气应急预案,提高燃气应急保障能力。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燃气供求状况实施监测、预测和预警。燃气供应严重短缺、供应中断等突发发生后,应当及时取应急措施,燃气经营者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燃气提价应征求用户意见

 针对燃气经营管理制度不完善,服务行为不规范等问题,条例对燃气经营与服务作了具体规定,特别是提出燃气提价要征求用户意见。

 一是确立燃气经营许可证制度。明确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条件和审批程序。禁止个人从事管道燃气经营活动。个人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

 二是明确燃气经营者的服务义务和禁止性行为。燃气经营者应当履行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等服务义务,并不得有拒绝供气、擅自停气等行为。

 三是明确燃气经营者的责任。管道燃气经营者承担有关燃气设施的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燃气经营者临时调整供气量、暂停供气以及停业、歇业的,应当取相应的措施。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质量检测制度,对其从事瓶装燃气送气服务的人员和车辆加强管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从事瓶装燃气充装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气瓶充装的规定。

 四是完善燃气定价机制。燃气销售价格,应当根据购气成本、经营成本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合理确定并适时调整。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和调整管道燃气销售价格,应当征求管道燃气用户、管道燃气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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