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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浙江省天然气价格_2020年浙江省天然气价格表

能源价格上涨对浙江经济生活影响不断加深

来源:中国统计信息网发布时间:2006-11-10 10:16?关闭窗口?打印本页

能源是国家的战略性,是一个国家或地区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随着浙江经济持续快速的增长,重化工业所带动的高能耗产业快速发展,以居住、汽车、家电等高能耗消费需求的快速升级,能源瓶颈问题日益突出。加之近年来各类能源价格波动对国民经济各行业及居民生活带来的影响,使我们对经济的增长方式、生活的消费方式、能源安全、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等问题引发反思。本文通过大量统计数据分析,提出我们的建议,以期为宏观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第一部分 浙江能源消费现状及价格上涨情况

一、浙江能源消费快速增长、经济增长对能源的依存度不断加深

1.浙江能源消费总量迅速扩张。浙江近三年的能源消费增速均在十个百分点以上,2003年全省能源消费总量为9523万吨标准煤,比上年增长15.0%;2004年能源消费总量达10825万吨标准煤,比上年增长13.6%;2005年能源消费总量达12032万吨标准煤,比上年增长11.2%,其中消费煤炭9680.8万吨(原煤与洗精煤)、电力1642.3亿千瓦时、石油制品1931.9万吨。煤、电、油三大常规能源消费与上年相比,增幅分别为10.7%、15.7%和7.3%。近年来浙江能源消费尽管增速有所回落,但总量的扩大有目共睹。

浙江居民伴随生活质量提高,对能源消费需求增速惊人。浙江人均GDP自2000年超过1600美元,2005年达到3400美元,生活质量的快速提高,电器普及、升级;人均居住面积成倍增加;出行方式逐渐向私人汽车转化,生活质量的改善直接导致对能源需求快速增长。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年耗电量从2000年的319千瓦时,上升到2005年的656千瓦时,增长105.6%;5年间农村居民人均电费和燃料支出增长了57.5%和99.0%。

2.浙江能源对外依存度越来越大。浙江作为能源小省,能源消费总量的迅速扩张,使能源对外依存度越来越大。2003、2004、2005三年,全省全年从省外调入和进口能源总量比上年分别增长12.2%、16.1%和9.4 %。

3.浙江经济对能源的依赖程度不断加深。从投入产出产业关联的直接消耗系数来看,“十五”期间整个经济对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石油和天然气开业,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等能源产业的直接消耗在上升,直接消耗系数分别从19年的0.80、0.60、1.08上升到2002年的1.20、0.69、1.23。2001-2005年浙江能源消费弹性系数分别为:0.99、1.12、1.02、0.94、0.87,平均比“九五”时期上升73.7%,高耗能部门在国民生产总值增加值中占有更大的比例。

二、近年来主要能源价格进入持续快速上升通道

1.国际油价涨势迅猛,高油价时代提前来临。2003年以后,受美伊战争和国际局势趋紧的影响,国际石油脱离90年代10-25美元/桶的价格运行区间,出现节节攀升势头。纽约商品原油期货价格(WTI)自2003年年初的每桶30美元逐步上升,到2004年6月份冲破40美元,仅仅过了4个月在2004年10月冲破50美元大关,随后油价继续一路上涨,2005年7、8两个月上涨至70美元/桶价位,随后在2006年8月份创出80.3美元/桶的近20年新高,9月份开始稍有回落(具体见图1)。以原油价格年度涨幅计算,2003年上涨2.9%、2004年上涨34.1%、2005年上涨41.6%、2006年1-8月份上涨14.9%。

国际石油价格步入快速上升期,既有世界经济增长加快,引起原油供求关系趋紧的原因,也受地缘政治和产油区局势动荡、投机资本在原油期货市场兴风作浪等因素推波助澜。近期随着主要石油生产国加大原油产能、欧美国家纷纷加息调控经济增速,刺激油价上升的不确定因素大大缓解,使石油价格趋于回落,但低油价时代已经一去不复返,提前进入高油价时代已是不争的事实。

2.煤炭、天然气价格上涨。重要能源的煤炭和天然气价格在原油价格大幅攀升同时,也出现在消费需求拉动下的持续上扬。2004、2005年煤炭价格出现大幅上涨,2004年原材料购进无烟煤价格上涨31.3%、烟煤价格上涨40.2%;2005年购进无烟煤价格上涨15.3%、烟煤价格上涨12.8%。2005年浙江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煤炭消费8752万吨,占能源消费总量的七成以上。煤炭价格上涨从根本上推动浙江能源价格走势,增加了冶金、化工等企业生产成本。

天然气价格和煤炭出现同步上涨,2005年上涨24.5%,2006年1至8月上涨21.4%。

第二部分 能源价格上涨对经济的影响

一、能源涨价对宏观经济的影响

1.能源涨价加剧潜在通胀压力。能源涨价一是引起石油类企业燃料购进价的上涨。2003—2005年全省工业企业的燃料动力类产品购进价格分别上涨5.8%、14.5%、15.5%,加大下游企业产品价格上涨的压力。二是燃料价格上升,直接带动浙江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上涨。2003年—2005年,汽油、柴油、电、液化石油气、管道燃气、其他燃料等居民消费能源价格上涨,对CPI上涨贡献率分别为3.8%、6.68%、21.6%,成为推动价格总水平上涨的重要因素之一。

2.能源价格上涨直接导致外汇支出增加。浙江既是耗油大省,又是原油净进口省。石油市场油价的高低直接影响石油进口贸易,油价上涨导致外汇支出增加。2003年至2005年浙江进口原油支付外汇从2.2亿美元增长到6.1亿美元,年均增速120.2%,仅这三年国际油价上涨浙江进口原油分别要多支付0.06亿、1.36亿和1.74亿美元。

二、能源价格上涨对农业的影响

煤炭、石油、天然气能源价格上涨直接影响到农用化肥、农药、塑料薄膜等农资的涨价以及灌溉、耕田、运输等农机具用油的成本提高。尽管各地取各种措施控制农资的涨价,但在成本推动下,仍难以抑制主要农资产品价格出现持续上扬,给农民增收带来较大负面影响。

1.能源价格上涨推动浙江农业生产资料价格上扬。浙江农业生产资料价格从2003年开始进入一个上升周期,2003年农资价格总水平上涨2.9%,2004年上涨13.2%,2005年上涨5.8%,2006年1-8月份下降0.7%。

(1)近三年化肥价格涨势迅猛。化肥生产以石油、天然气和煤炭等为主要原料,并要消耗电力,所以被称为高耗能产业,同时还有一定的环境污染。以煤炭为原料,每生产1吨尿素消耗1.2吨煤和1200千瓦时电,能源价格上涨直接提升企业生产成本,推动化肥产品涨价。浙江化肥价格连年上涨,2003年上涨2.3%、2004年上涨15.4%、2005年上涨10.0%,目前仍处高价位。主要化肥产品价格,2006年8月与2003年初比,氮肥上涨25.5%、磷肥上涨24.8%、钾肥上涨58.3%、复合肥上涨31.1%。

(2)农药价格涨幅低于原药价格涨幅。原油、煤炭价格、化工原材料价格上涨使企业生产、运营成本增加,导致农药、原药价格普遍出现大幅上涨。2003年初至2006年8月,甲胺磷原药价格上涨30%、草甘磷原药价格上涨17.3%、乙草胺原药价格上涨50.4%。与此形成反差的是,2003年至2006年8月,全省农药市场价格涨幅仅为7.2%、农药器械涨幅为6.6%。农药价格“水涨船不高”的现象固然减轻了农民的经济压力,但也使部分农药生产企业在过度竞争后,用质量低下的产品扰乱农药市场,给农民安全生产带来隐患。

(3)农用机油和农用薄膜价格大幅攀升。原油价格上涨直接带动农用机油和农用薄膜的价格上升。浙江农用机油价格上涨基本上与柴油同步,2003年初至2006年8月累计上涨36.4%。原油涨价造成农用薄膜原料生产成本上升,2003年至2006年8月,农用聚氯乙烯薄膜出厂价格上涨了49.8%,农用薄膜市场售价保持连续上涨态势上升17.2%(具体见表1)。

表1 2003—2005年浙江主要农业生产资料价格涨幅(%)

名称

2003年

2004年

2005年

2006年1-8月

全省农资价格指数

2.9

13.2

5.8

-0.7

化学肥料

2.3

15.4

10.0

-0.6

氮肥

2.5

18.1

7.1

-3.2

磷肥

1.6

8.0

11.4

2.1

钾肥

1.1

20.9

24.5

4.8

复合肥料

2.7

11.7

10.2

3.7

农药及农药械

-0.9

4.1

3.7

0.2

一化学农药

-0.1

4.2

3.8

0.1

二农药器械

-0.5

3.4

2.5

1.1

农用机油

7.2

5.5

7.7

12.0

农用薄膜

2.1

5.7

6.6

1.9

2.农业生产成本增加影响农民增收。近年来,为促进浙江农业机械化发展出台一系列政策优惠,使农业机械普及率在农村逐年提高。2005年全省农业机械总动力2111.27万千瓦,比2003年农业机械总动力2039.68万千瓦提高3.5%。2003年全省农用柴油使用量为175.76万吨,2004年柴油使用量为186.16万吨,2005年柴油使用量为187.23万吨。而这三年柴油价格上涨,使浙江农民用油每年分别要多支出4.8亿元、6.3亿元和10.4亿元。能源涨价引起化肥、农药、农膜等农业生产资料普遍上扬,直接导致浙江农民农业生产支出逐年增长。浙江农村居民人均农业生产支出由2003年的266.1元,2004年升到270.2元,2005年升到344.7元,这三年人均农业生产支出分别比上年增长1.5%、1.5%和27.5%。油价、电价的上涨还带动农业生产服务价格的上涨,2006年前8月全省机械作业费上涨4.1%、治虫费上涨7.4%。据初步测算,因成品油价上涨,农民耕作一亩水稻机耕费增加15元,抽水费增加10元,机收费增加12元。能源价格上涨在一定程度上冲抵了惠农政策的成效。

3.捕捞成本激增下浙江部分渔民陷于亏损境地。浙江是海洋大省,海水产品捕捞业在浙江东南部沿海地区农业生产中占很大比例,油价持续上涨对海洋捕捞产业发展、渔民增收带来了很大挑战。2003年下半年以来船用柴油每桶价格由500元-600元上涨至800元以上,使捕捞成本大幅提高。加上浙江近海海洋的再生能力大大低于捕捞量,经济鱼类急剧衰退,根本形不成渔汛,出海往往会入不敷出,导致近年来台州的临海、温岭等地半数以上渔民放弃传统冬汛,在1月份就提前回港休渔。今年上半年浙江象山县双拖渔船的捕捞效益低下,约有70%的渔船出现了不同程度的亏损,20%的渔船处于保本经营,只有10%的渔船略有盈余。象山县大小捕捞渔船一年的总用油量约为30万吨左右,根据现在柴油价格,象山县要比去年同期增加近3.3亿元的用油支出。尽管各级出台了扶持渔业的产业政策,但是主要能源价格上涨过快、渔农生产资料价格上涨范围广,抵消了优惠减免税费,使浙江部分渔民陷于亏损境地。

4.燃油涨价增加农产品物流成本。浙江农产品物流结构中,低附加值的产品居多,大部分长途贩运的农产品以初级形态为主,农产品运费与工业品相同,两者的运输利润却相差悬殊。在近几年汽油、柴油上涨较快的情况下,燃油成本成为农产品物流成本的大头。加上有关部门加强对公路超载超限的查处力度,运输数量减少的情况下更是提高农产品的物流成本。据测算,油价上涨和治理“双超”分别影响农产品货运成本上升30%和10%,利润下降30%—50%。针对农产品运输严峻形势,省及时出台了浙江省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管理办法,减免农产品货运公路收费,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农产品的流通与销售。

三、原油价格上涨对工业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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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主要电力来源是省外来电。

省外来电是浙江电网的重要电力来源,约占浙江用电的三分之一。数据显示,上半年浙江工业用电量1764亿千瓦时,同比增长26.29%,占全社会用电量的69.64%。在以制造业为主的工业拉动下,加上近几日的高温刺激空调降温用电激增,助推了浙江电网用电负荷首次破亿千瓦。?

业内人士介绍,这是今年浙江第三次刷新用电负荷历史纪录,其中与经济增长相关的用电占比约为65%。国网浙江电力在国家电网支持下调动“电源、电网、负荷、储能”等各方面,全力保障民生用电。当天,浙江风电、光伏、水电、核电等清洁能源发电出力占全省总发电功率的30%。?

电力的产生方式:

电力的产生方式主要有:火力发电(煤等可燃烧物)、太阳能发电、大容量风力发电技术、核能发电、氢能发电、水利发电等。

21世纪能源科学将为人类文明再创辉煌,例如,燃料电池是将氢、天然气、煤气、甲醇、肼等燃料的化学能直接转换成电能的一类化学电源;生物质能是以生物质为载体的能量,生物质能的高效和清洁利用技术也得到极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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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又有新政策了!

一、免征!11月起施行!

1.离岛免税店销售离岛免税商品,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2.离岛免税店销售离岛免税商品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3.离岛免税店兼营应征增值税、消费税项目的,需要分别核算离岛免税商品和应税项目的销售额。4.离岛免税店需要将离岛免税商品的名称和销售价格、购买离岛免税商品的离岛旅客信息和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实时向税务机关提供。

二、再扩大!增值税电子专票试点!

近日,浙江省税务局发公告:在杭州市新设立登记的纳税人中开展专票电子化试点,试点纳税人范围由杭州市税务局确定,受票范围为杭州市税务局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

自11月起,杭州市试点纳税人开出的增值税电子专用受票范围,扩至浙江省税务局和宁波市税务局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

这一公告的出台,意味着增值税电子专票又扩围了!

纳税人收到电子专票需注意:1.在总局查验平台下载OFD阅览器,用阅览器可打开电子专票。2.根据有关规定,电子专票用电子签名代替印章。3.电子专票在监制章上鼠标右键,点击验证,验证结果“该签章有效”等字样,说明此专票有效且未被篡改。4.该专票对应业务如属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事项,在勾选平台勾选确认申报抵扣,这一点与传统纸票没有区别。5.以电子专票纸质打印件作为报销入账归档依据的,根据财会〔2020〕6号以及各地试点文件规定,必须同时保存打印该纸质打印件的电子文件。6.由于电子的特性,在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时,只能开具红字电子专票。

三、金税四期,要来了!

11月中旬,国家税务总局发布12月购意向公告,官宣金税四期的到来!

购项目:金税四期决策指挥端之指挥台及配套功能建设项目。

预算:195万

购时间:12月

要求:实现金税四期决策指挥端之指挥台及配套功能系统,部署于税务总局内网。

释放了一个信号——“系统升级,技术布局、加强监控”!监管之网,越来越密!

企业请自查以下41个异常情况,务必警惕!1、商贸公司进、销严重背离,如大量购进手机、销售的却是钢材。

2、企业长期存在增值税留抵异常现象。

3、企业增值税税负异常偏低。

4、企业增值税税负偏高异常。

5、公司常年亏损,导致企业所得税贡献率异常偏低。

6、公司自开业以来长期零申报。

7、公司大量存在现金交易,而不通过对公账户交易。

8、企业的往来账户挂账过大。

9、企业存货过大。

10、企业大量取得未填写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增值税普通

11、企业存在大量无清单的办公品增值税。

12、公司缴纳的增值税与附加税费金额比对异常。

13、企业连续三年以上盈利但从来不向股东分红。

14、企业存在大量抬头为个人的不正常费用。

15、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的利润数据和报送的财务报表的数据不一致异常。

16、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一“未开票收入”填写负数异常。

17、增值税申报表申报的销售额与增值税开票系统销售额不一致预警。

18、无免税备案但有免税销售额异常。

19、无简易征收备案但有简易计税销售额的预警风险。

20、开票项目与实际经营范围严重不符异常。

2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进项税额转出”为负数异常。

22、公司只有销项但是从来没有进项出现异常。

23、公司只有进项但是从来没有销项出现异常。

24、新成立的公司频繁增量异常。

25、新成立的公司突然短期内开票额突增异常。

26、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税人均税款偏低异常风险。

27、个人取得两处及两处以上工资薪金所得未合并申报风险。

28、同一单位员工同时存在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的异常。

29、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申报的工资总额不符出现的异常风险。

30、期间费用率偏高异常

31、大部分顶额开具,开具金额满额度明显偏高异常。

32、大量存在农产品抵扣异常。

33、公司账面上没有车辆但是大量存在加油费等异常。

34、外埠进项或销项税额比重严重过高异常。

35、增值税专用用量变动异常。

36、纳税人销售货物价格变动异常。

37、法人户籍非本地、法人设立异常集中。

38、企业大量存在“会务费”“材料一批”“咨询费”“服务费”“培训费”等无证据链的关键词。

39、少缴或不缴社保。如:试用期不入社保;工资高却按最低基数缴纳社保。

40、企业代别人挂靠社保。

41、员工自愿放弃社保,企业就没有给入。

四、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3%。

(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9%:

1.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三)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6%。

(四)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

税率的调整,由院决定。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项目,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以下13%货物容易和农产品等9%货物混淆:

1.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种熟食品,玉米浆、玉米皮、玉米纤维(又称喷浆玉米皮)和玉米蛋。

2.各种蔬菜罐头。

3.专业复烤厂烤制的复烤烟叶。

4.农业生产者用自产的茶青再经筛分、风选、拣剔、碎块、干燥、匀堆等工序精制而成的精制茶,边销茶及掺对各种药物的茶和茶饮料。

5.各种水果罐头、果脯、蜜饯、炒制的果仁、坚果、碾磨后的园艺植物(如胡椒粉、花椒粉等)。

6.中成药。

7.锯材,竹笋罐头。

8.熟制的水产品和各类水产品的罐头。

9.各种肉类罐头、肉类熟制品。

10.各种蛋类的罐头。

11.酸奶、奶酪、奶油,调制乳。

12.洗净毛、洗净绒。

13.饲料添加剂。

14.用于人类日常生活的各种类型包装的日用卫生用药(如卫生杀虫剂、驱虫剂、驱蚊剂、蚊香等)。

15.以农副产品为原料加工工业产品的机械、农用汽车、三轮运货车、机动渔船、森林砍伐机械、集材机械、农机零部件。

五、增值税征收率

一般纳税人(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

(一)5%征收率:

1.中外合作油(气)田开的原油、天然气按实物征收增值税,征收率为5%。(国税发〔1994〕114号)

2.销售、出租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

3.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房地产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购入未完工的房地产老项目继续开发后,以自己名义立项销售的不动产,属于房地产老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以围填海方式取得土地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围填海工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围填海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属于房地产老项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31号,财税〔2016〕68号、财税〔2016〕36号附件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2号)

4.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不动产融资租赁合同。(财税〔2016〕47号)

5.以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提供的融资租赁服务。(财税〔2016〕47号)

6.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财税〔2016〕47号)

7.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安全保护服务(含提供武装守护押运服务)选择差额纳税的。(财税〔2016〕47号,财税〔2016〕68号)

8.收取试点前开工的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财税〔2016〕47号)

9.提供人力外包服务。(财税〔2016〕47号)

(二)3%征收率

1.销售自产的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2.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3.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4.销售自产的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5.销售自产的自来水。(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6.销售自产的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7.销售自产的以自己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8.销售自产的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9.单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国税函〔2009〕456号,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

10.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总局公告〔2012〕20号)

11.光伏发电项目发电户销售电力产品。(总局公告2014年第32号)

12.兽用药品经营企业销售兽用生物制品。(总局公告2016年第8号)

13.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

14.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

15.经认定的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服务,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

16.**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收派服务和文化体育服务(含纳税人在游览场所经营索道、摆渡车、电瓶车、游船等取得的收入)。(财税〔2016〕36号附件2,财税〔2016〕140号)

17.以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财税〔2016〕36号附件2)

18.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财税〔2016〕36号附件2)

19.公路经营企业收取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财税〔2016〕36号附件2)

20.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及其各分支机构提供涉农取得的利息收入。(财税〔2016〕39号)

21.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公司、法人机构在县(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提供金融服务收入。(财税〔2016〕46号)

22.对中国农业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试点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单列市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也称县事业部),提供农户、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取得的利息收入。(财税〔2016〕46号)

23.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财税〔2016〕68号)

24.提供教育服务。(财税〔2016〕140号)

25.非企业性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鉴证咨询服务,以及销售技术、著作权等无形资产。(财税〔2016〕140号)

26.非企业性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财税〔2016〕140号)

27.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

28.以清包工方式提供、为甲供工程提供的、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②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③《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财税〔2016〕36号附件2)

29.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总局公告2017年11号)

30.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财税〔2017〕58号)

31.销售自产、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已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

32.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财税〔2017〕56号)

33.自2018年5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抗癌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财税〔2018〕47号)

34.自2018年7月1日至12月31日,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单列市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提供农户、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具体业务清单见附件)取得的利息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财税〔2018〕号)

35、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城市**放映服务,可以按现行政策规定,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财税〔〕17号)

36.自年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罕见病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上述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财税〔〕24号)

(三)3%征收率减按2%征收

1.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财税〔2008〕170号,财税〔2014〕57号)

2.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财税〔2008〕170号,财税〔2014〕57号)

3.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4.纳税人销售旧货。(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5.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总局公告2012年1号,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

6.发生按照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总局公告2012年1号,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

7.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财税〔2016〕36号附件2)

(四)减按0.5%征收

自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由原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改为减按0.5%征收增值税,并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0.5%)(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第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9号)

(五)按照5%征收率减按1.5%征收

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出租住房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

(六)应当适用(非可选择)简易计税

1.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

2.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财税〔2017〕58号)

3.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财税〔2017〕56号)

4.中外合作油(气)田开的原油、天然气按实物征收增值税,征收率为5%。(国税发〔1994〕114号)

5.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财税〔2009〕9号)

6.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按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2)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增值税改了哪?

记住13字口诀,太简单了!

不动产不再分两年抵扣你家公司买了房啊、地啊可以一次性抵扣了!

除不动产外抵扣范围也将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纳入:以公司业务为目的的出行火车票、汽车票、飞机票皆可抵扣!

加计抵减就比较复杂了除了口诀中提到的注意点外还要特别注意:只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才享受该政策!

天然气灶要四证什么意思?

宁波兴光燃气客服电话:0574-277071。

宁波兴光燃气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1981年12月01日,注册地位于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中山西路166-168号,经营范围包括许可项目:燃气经营;石油、天然气管道储运;道路货物运输;水路危险货物运输;各类工程建设活动;施工专业作业;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

一般项目:特种设备销售;工程管理服务;非电力家用器具销售;五金产品零售;五金产品批发;日用品销售;日用品批发;化工产品销售;金属材料销售;机械设备销售;建筑材料销售;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供暖服务;制冷、空调设备销售;家用电器销售。

宁波介绍

宁波地处我国海岸线中段,长江三角洲南翼,位于东经120°55'至122°16',北纬28°51'至30°33',东有舟山群岛为天然屏障,北濒杭州湾,西接绍兴市的嵊州、新昌、上虞,南临三门湾,并与台州的三门、天台相连。

宁波市陆域总面积9816平方千米(统计年鉴公布的陆域面积是以0米等深线起算),其中市区面积为3730平方千米。全市海域总面积为8355.8平方千米,岸线总长为1594.4千米,约占全省海岸线的24%。全市共有大小岛屿614个,面积255.9平方千米。

宁波市燃气管理条例(2020修正)

天然气灶是用天然气做燃料进行直火加热的厨房用具,现在大部分家庭都在使用,用天然气灶来烹饪食物是非常方便的。不过在平时的生活中,人们常常遇到天然气灶打不着火的情况,那么天然气灶打不着火的原因是什么?这时我们应该首先找到的原因,再取相应措施。下面就让我们一起来看看的原因及解决办法,希望能够帮助到有这方面需求的朋友们!

天然气灶打不着火的原因

1、脉冲点火器无电池,或者是电池没有电了;

2、天然气灶的气源开关没有打开或者是气压不足;

3、天然气灶的点火点击以及感应电极距离不合适或者是周围有污染、孔被堵塞;

4、天然气灶的气压太高,造成燃气气流流速太快,冲击电火花;

5、天然气灶的点火喷嘴太大,这样就会造成气流太多,会冲击电火花;

6、引火喷嘴前或点火支架内存有蜘蛛网;

7、天然气灶的胶管压篇扭折或堵塞。

天然气灶打不着火的解决办法

当天然气灶打不着火的时候,我们首先要检查气源是否稳定,然后再检查脉冲点火是否正常,如果没有点火声音那么就该更换元件;接着再检查点火针头的位置是否得当,如果点火针变形了也会导致天然气灶打不着火;第四我们要检查点火器的内部是否正常工作;查看天然气灶的阀体风门,如果调得太大就会打不着火,我们可以左右调节风门,尝试点火是否正常。

如果天然气灶需要连续数次点火才能成功,这种情况就是属于带热电偶感应式燃气灶,由于热电偶长期使用老化所致,这时只有更换热电偶感应针解决;有时候会遇到点火时而正常、时而不正常,产生这种情况就主要是由于脉冲点火微动开关接触不良,调整脉冲点火微动开关解决。

有时候会遇见天然气灶一边炉头正常、一边炉头不正常,不正常的一边完全没有火花,那么就说明电子脉冲里面其中一个高压包被烧坏,那么这时候就只有更换脉冲来解决了。

哪种天然气灶最节能

这是大家都很关注的问题。最近有一种节能红外线天然气灶,在节能方面做得不错,不过用户对其的褒贬不一,认为它受热不均,不好使用。华帝和火王的旋火灶也是节能的产品,蓝色火苗省气而且受热均匀,可以考虑购买。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与使用安全,规范燃气市场经营秩序,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根据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规划和建设,燃气经营和使用,燃气设施保护和燃气燃烧器具管理,燃气安全和应急管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燃气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筹规划、保障安全、确保供应、规范经营和使用、节能高效的原则。第四条 市、区县(市)人民应当加强对燃气管理工作的领导,将燃气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建立燃气供应保障机制和燃气突发事故应急处置机制。第五条 市燃气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其所属的燃气管理机构按照规定职责承担燃气管理的工作。

区县(市)人民确定的燃气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职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自然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应急管理、公安、市场监督管理、交通、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燃气管理工作。第六条 本市鼓励科技创新,加快推广使用安全、节能、高效、环保的燃气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七条 市、县(市)燃气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自然和规划等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能源规划以及上一级燃气专项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燃气主管部门备案。第八条 进行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应当按照市、县(市)燃气专项规划的要求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配套建设的燃气设施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高层住宅、在燃气专项规划范围内新建的住宅小区和需要使用燃气的商业建筑或者公共建筑,应当配套建设管道燃气设施。

管道燃气设施已覆盖的区域,在住宅小区内不得新建气化站、瓶组站。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应当符合市、县(市)燃气专项规划。

对燃气专项规划范围内的燃气工程建设项目,自然和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就燃气工程建设是否符合燃气专项规划征求燃气主管部门的意见;不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规划部门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就燃气工程建设是否符合燃气专项规划征求燃气主管部门的意见。第十条 燃气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和材料的购,应当遵循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标准以及技术规范,并依法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确保燃气工程质量和安全。第十一条 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燃气主管部门备案。燃气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设单位敷设地下燃气管道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在覆土前(用非开挖方式施工的,应当在接驳前)进行跟踪测量、竣工测绘;竣工测绘成果应当在燃气工程竣工后一个月内报测绘主管部门备案,并按照有关规定纳入本市工程管线综合信息平台。第三章 经营与服务第十二条 瓶装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许可证有效期为四年。

管道燃气经营实行特许经营许可证制度。

禁止个人从事管道燃气经营。第十三条 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许可条件:

(一)符合燃气专项规划要求;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五)有健全的经营方案和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