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

2.关于会议活动的邀请函5篇

3.成都市人民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4.汉中收燃气初装费规定

5.燃气特许经营协议书

6.燃气费,是由开发商承担,还是业主自已承担

关于调整天然气价格的通知_天然气价格下调调整通知函范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31号)

《中央定价目录》已经2019年12月18日第5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院批准,现予公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2015年公布的《中央定价目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9号)同时废止。

主任 何立峰

2020年3月13日

中央定价目录

序号项目定价内容定价部门备注1输配电省及省以上电网输配电价院价格主管部门 2油气管道运输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管道运输价格院价格主管部门企业内部自用管道除外3基础交通运输铁路运输服务中央管理企业全资及控股铁路普通旅客列车硬座、硬卧票价率院价格主管部门定价范围不包括动车组列车、社会资本投资控股新建铁路客运专线中央管理企业全资及控股铁路大宗货物、行李运价率院价格主管部门定价范围为整车运输的煤、石油、粮食、化肥等货物和行李运价率。社会资本投资控股新建铁路货物运输除外港口服务沿海、长江干线主要港口及其他所有对外开放港口的垄断服务收费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院价格主管部门定价范围为船舶进出港、靠离泊和港口安保等服务

序号项目定价内容定价部门备注3基础交通运输民航运输服务不具备竞争条件的民航国内航线及国际航线国内段旅客票价率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会同院价格主管部门头等舱、公务舱除外民航保障服务垄断环节收费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定价范围为民用机场、军民合用机场垄断环节服务收费,民航飞行校验服务收费,民航空管服务收费4重大水利工程供水中央直属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工程供水价格院价格主管部门供需双方自愿协商定价的除外5重要邮政服务信函寄递资费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院财政部门、院邮政管理部门 邮政汇兑资费机要通信资费国家规定报刊发行资费单件重量不超过10千克的包裹寄递资费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院财政部门、院邮政管理部门竞争性领域(含计泡包裹)除外

序号项目定价内容定价部门备注6重要专业服务商业银行基础服务收费、刷卡手续费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院银行业监管机构(具体根据职责分工确定)定价范围为转账汇款、现金汇款、票据等商业银行基础服务,刷卡服务(收单服务费等竞争性环节除外)7特殊药品及血液特殊药品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价格院医疗保障部门 血液公民临床用血的血站供应价格院卫生健康部门会同院价格主管部门 

注:

1.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实行定价、指导价的项目,自动进入本目录;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项目,自动退出本目录。根据价格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等改革进展,定期修订本目录。

2.本目录不包括地方定价项目,地方定价权限和适用范围由地方定价目录确定。列入本目录的定价内容,包括具体价格、收费标准、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以及相关的定价机制、办法、规则等。对涉及民生的价格和收费,充分考虑社会承受能力,进行合理监管,保障困难群众生活。

3.通过市场交易的电量价格,由市场形成。燃煤发电电价机制以及核电等尚未通过市场交易形成价格的上网电价,暂由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视电力市场化改革进程适时放开由市场形成。尚未通过市场交易形成价格的销售电价暂按现行办法管理,视电力市场化改革进程适时放开由市场形成。居民、农业等优先购电电量的销售电价,由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定价原则和总体水平,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具体价格水平。

4.海上气、页岩气、煤层气、煤制气、液化天然气、直供用户用气、储气设施购销气、公开交易气,2015年以后投产的进口管道天然气,以及具备竞争条件省份天然气的门站价格,由市场形成;其他国产陆上管道天然气和2014年底前投产的进口管道天然气门站价格,暂按现行价格机制管理,视天然气市场化改革进程适时放开由市场形成。成品油价格暂按现行价格形成机制,根据国际市场油价变化适时调整,将视体制改革进程全面放开由市场形成。电信网、互联网网间结算价格按《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调整固定本地电话网营业区间结算标准的通知》(工信部电管函〔2009〕243号)等文件执行。

5.征信服务(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机构提供的信用报告查询服务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服务)收费暂按现行办法管理,待相关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职能调整到位后,及时调整收费管理方式。国防运输价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有关规定执行。

6.社会资本投资控股新建铁路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铁路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928号)有关规定执行。

7.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审批属于内部审批事项,继续按现行办法管理。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12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院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和生态文明建设、环境保护等要求,经商院相关部门,现决定废止《关于印发〈关于改进工程建设概预算定额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等三个文件的通知》等9件规章(见附件1)和《关于颁发〈电力网电能损耗管理规定〉的通知》等143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2)。

本决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废止的规章目录

2.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主 任:何立峰

2017年12月27日

附件1

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废止的规章目录(9件)

序号文件名称文号发布部门1

关于印发《关于改进工程建设概预算定额管理工作的

若干规定》等三个文件的通知计标[1985]352号

国家计委、中国人民建设

银行2国家粮油仓库仓储设施管理试行办法商储[粮]字[1992]211号商业部3关于发布《乡镇煤矿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煤办字[1995]151号煤炭工业部4

关于发布《并网核电厂电力生产安全管理规定》的通

知电安生[19]239号

电力工业部

5关于发布《农产品成本调查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7号国家计委6

印发《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

资料行为的处罚办法》的通知计价检[2000]226号

国家计委

7

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

国家计委等4部委第31号令

国家计委、财政部、环保

总局、国家经贸委8农药生产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3号令国家发展改革委9

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3部委第4

9号令国家发展改革委、工商总

局、质检总局

附件2

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43件)

序号文件名称文号发布部门1关于颁发《电力系统电压和无功电力管理条例》的通知能源电[1988]18号能源部2

关于颁发《电力网电能损耗管理规定》的通知

能源节能[1990]11

49号能源部

3

关于颁发《能源部电力企事业单位抗震防灾工作规定》的通知

能源办[1991]253

号能源部

4

关于查处乱收费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

价检字[1991]561

号国家物价局

5

关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收费的通知

价费字[1992]112

号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6

关于发布测绘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价费字[1992]176

号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7

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

知价费字[1992]179

号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8

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林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

知价费字[1992]196

号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9

关于收养登记收费的通知

价费字[1992]349

号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10

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新闻出版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

的通知价费字[1992]402

号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11

关于瓦楞纸箱生产许可证收费标准的复函

价费字[1992]317

号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12

关于对外国律师事务所办事处收费的复函

价费字[1992]618

号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13

关于溶解乙炔等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标准的复函

价费字[1993]135

号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14

关于药品行政保护收费的复函

价费字[1993]143

号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15

关于中药品种保护审评收费的通知

价费字[1993]178

号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16

关于制止新疆自治区擅自征收铁路建设费的通知

计物价[1993]1254

号国家计委

17

关于废止《关于自筹投资认购重点企业债券的紧急通知》等文

件的通知计办政研[1993]55

0号国家计委

18关于调整水电工程设计阶段的通知电计[1993]567号电力工业部19关于中沧输气管线输气费的批复计价格[1994]55号国家计委20

关于发布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收费办法及收费标准的通知

计价格[1994]794

号国家计委、财政部

21

关于发布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收费管理办法及收费标准的通知

计价格[1994]795

号国家计委、财政部

22

关于发布国境卫生检疫收费管理办法及收费标准的通知

计价格[1994]796

号国家计委、财政部

23

关于调整药品审批、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

计价格[1995]340

号国家计委、财政部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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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会议活动的邀请函5篇

一、废止的财政规章目录(24件)

序号文件名称制定机关文号公布日期1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财政部令第61号2010年10月26日2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6号2007年2月1日3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审批办法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财政部令第39号2006年7月4日4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财政部财政部令第22号2005年5月11日5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财政部令第26号2005年1月22日6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财政部令第27号2005年1月22日7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财政部、国家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国家计委财农字〔2000〕18号2000年5月30日8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水利部财农字〔1999〕238号1999年8月11日9国际金融组织转贷会计制度财政部财际字〔1999〕165号1999年7月19日10医院财务制度财政部、卫生部财社字〔1998〕148号1998年11月17日11医院会计制度财政部、卫生部财会字〔1998〕58号1998年11月17日12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财政部财综字〔1998〕104号1998年9月21日13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财会字〔1998〕32号1998年8月21日14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试行)财政部、教育部财预字〔1998〕105号1998年3月31日15中小学校会计制度(试行)财政部、教育部财预字〔1998〕104号1998年3月31日16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政部、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财预字〔19〕460号19年12月16日17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政部财预字〔19〕288号19年7月17日18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财政部财预字〔19〕287号19年6月25日19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财政部财预字〔19〕286号19年5月28日20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财政部、国家科委财文字﹝19﹞25号19年3月25日21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92号1995年7月8日22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财政部财会字〔1995〕11号1995年2月9日23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财政部财会字〔1994〕27号1994年6月30日2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93〕财法字第43号1993年12月30日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6件)

序号文件名称制定机关文号公布日期1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令第44号2007年1月31日2水利事业费管理办法财政部财农字〔2000〕13号2000年3月5日3农业事业费管理办法 财政部财农字〔1999〕227号1999年8月6日4林业事业费管理办法 财政部财农字〔19〕131号19年7月14日5中央级水土保持事业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财农字〔1996〕22号1996年1月30日6中央级防汛岁修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财农字〔1995〕302号1995年11月29日三、废止的财政规范性文件目录(654件)

综合类

序号文件名称制定机关文号公布日期1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财综〔2012〕60号2012年8月6日2中央补助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财综〔2012〕42号2012年6月20日3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政部财综〔2010〕110号2010年12月1日4关于印发《电话销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政部财综〔2010〕82号2010年9月26日5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财综〔2010〕46号2010年6月25日6关于加强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管理的通知财政部财综〔2009〕83号2009年12月23日7关于印发《**公益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政部财综〔2007〕83号2007年11月25日8关于印发《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政部财综〔2007〕64号2007年10月30日9关于切实落实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通知财政部、建设部、国土部财综〔2006〕25号2006年7月5日10关于印发《即开型**发行与销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政部财综〔2003〕78号2003年11月13日11关于全国联合发行销售“”电脑**游戏规则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财综〔2003〕3号2003年1月31日12关于印发《**发行与销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政部财综〔2002〕13号2002年3月1日13关于提高即开型**单注最高奖金限额的通知财政部财综〔2001〕82号2001年11月29日14关于印发《**发行与销售机构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政部财综〔2001〕84号2001年12月9日15对××省《关于乡统筹费的资金性质及使用何种票据的请示》和《关于卫生系统医疗机构使用统一收费票据的请示》的批复财政部 财综字〔1998〕162号1998年12月18日16关于加强中央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性基金票据管理的通知财政部财综字〔1998〕24号1998年4月24日17关于统一监制国家**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票据的通知财政部〔〕财综字第6号19年2月15日18关于各类基金会、慈善机构接收社会捐款使用统一收据及其管理问题的复函财政部 财综字〔1995〕114号1995年6月27日19关于制发全国性社会团体会费收据的复函财政部〔93〕财综字第87号1993年7月1日

法治类

序号文件名称制定机关文号公布日期20关于公布财政行政许可事项及非行政许可财政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财政部财法〔2004〕12号2004年12月17日

税收及非税收入类

序号文件名称制定机关文号公布日期21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

成都市人民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会议是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几乎有组织的地方都会有会议,会议的主要功能包括决策、控制、协调和 教育 等功能。下面是我收集整理的关于会议活动的 邀请函 范文 ,欢迎借鉴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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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议活动的邀请函 ?★?

★ 开会会议致辞五篇 ?★

★ 交流会议主持词 ?★

★ 大会开幕式致辞 ?★

关于会议活动的邀请函(一)

尊敬的 先生/女士:

您好!

我们很荣幸地邀请您参加将于__月__日在北京21世纪饭店举办的第28届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亚太地区大会非组织磋商会议。本次会议的主题是:从议程到行动继非组织粮食主权论坛之后。此次磋商会议由联合国粮农组织(FAO)和国际粮食主权委员会亚洲分会(IPC-Asia)主办,中国国际民间组织合作促进会协办。届时,来自亚太地区80多个民间组织的100余名代表将参加会议。本次会议宣言将在__月__日召开的27届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亚太地区大会上宣读。

本次会议的主要议题包括:

1.亚太地区粮食和农业领域的非组织如何在地区和国家层面执行全球行动议程/公民社会战略。

2.亚太地区粮食和农业领域的非组织如何根据目前形势确定今后行动的参与者。

3.参会机构起草非组织 建议书 提交给第27届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亚太地区会议,继续呼吁维护农民的利益。

真诚地期待着您的积极支持与参与!

_________单位

__年__月__日

关于会议活动的邀请函(二)

尊敬的家长:

您好!非常感谢您一直以来对我们工作的大力支持。值此之际,谨向您和您的家人表示最衷心的祝福!

您的子女九年级的学习生活已三月有余,九年级也是您的子女人生成长中最关键、最重要的时期。您一定非常关心孩子的成绩,关注孩子在校的生活思想状况,渴望能与学校老师沟通,共同探讨孩子的未来。为了使您能更好地指导、教育子女及配合学校做好对您子女关键时期的教育、管理工作,学校决定于12月9日(农历十月二十三)上午九点至十一点在大礼堂召开九年级学生家长会。我们诚挚邀请您在百忙之中抽取时间光临学校,届时我们将真诚沟通,共同搭建家校联系的平台。家长会上,我们将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让您全面了解子女在校的学业成绩、行为习惯等。

2、与您交流如何配合学校共同做好对您的子女中考前期的教育、管理工作。

3、听取您对学校的意见和建议。

您的积极参与和宝贵意见,会大大的促进我们学校各项工作迈上一个新的台阶。您的心愿正是我们努力的方向,为了一个共同的目标,期盼您的参与,恭候您的到来。

关于会议活动的邀请函(三)

尊敬的__先生/女士:

您好!

我们很荣幸地邀请您参加将于_月__日在_________举办的___________会议。本次会议的主题是:_________

真诚地期待着您的积极支持与参与!

_______

____年_月_日

关于会议活动的邀请函(四)

尊敬的女士先生:

您好!为增强企业活力,拓宽国际市场,提升企业竞争力,润达公司董事会决定召开第五次董事会会议,特请您出席会议。

一、会议安排

开会时间:20__年9月26

其他安排:20__年9月27日——20__年9月28日游玩新加坡主要景点

二、会议地点

新加坡富丽华城市中心酒店会议室

三、会议内容

1、分析公司在经营上对外开拓近况

2、研究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策略

四、与会人员

1、董事长李先生;

2、副董事赵先生;

3、公司各经理和重要合作伙伴。

五、报到时间地点

20__年9月25日早上八点润达公司大厅。

六、注意事项

与会人员请事先将抵达本市的车次、时间通知会务组。如有特殊情况,请联系会务组组长孟婷,联系电话0512-________。

七、接到本通知后,请于三日内回复。特此通知!

联系人:李明电话:_________

__股份有限公司

20__年9月17日

关于会议活动的邀请函(五)

尊敬的 (先生、女士) :

我国对节能、再生能源工作高度重视,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节能工作出现了欣欣向荣的局面。我国巨大的节能潜力,庞大的节能市场,显示出节能产业在我国具有良好的市场发展前景。

自__年以来,在钢铁、水泥、电解铝、房地产开发等行业投资热的带动下,我国各行各业不同程度地经历了煤电油运的紧张局面:煤炭告急,原油市场价格持续攀升,“电荒”开始蔓延,20余个省市相继进入“拉闸限电”的行列。日趋紧迫的压力与环境压力,要求我们必须转变经济增长方式,遏制浪费,走消耗低、环境污染少、经济效益好的经济发展道路。在过去的20年里,我国的能源消费总量随着经济的发展已经翻了一番,超过了13亿吨标准煤,成为世界上仅次于美国的能源消费大国。从国内能源的情况看,虽然我国的煤炭比较丰富,但石油、天然气相对则十分贫乏。由于人口基数巨大,中国人均能源占有量远比世界平均值要低。在各类供应有限的情况下,“节能”就成为缓解能源危机的首选途径。已实施的节能项目主要分布在北京、广东、四川、贵州等地,项目涉及楼宇空调系统改造、工业锅炉改造、废气及余热利用、电机拖动系统改造等。所有项目技术成熟,节能减排效果明显,平均投资回报率约30%,具有推广价值。

为了借鉴具有同一 文化 背景的我国台湾省的发展 经验 ,交流行业信息,反映行业发展趋势,综观市场结构变化,培养锻炼新人,促进我国节能事业的迅速发展,由台湾青年创业协会主办,北京国宣国际文化交流中心承办,组团赴台湾进行为期11天的交流研讨活动。特邀您一同前往!

_________单位

__年__月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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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收燃气初装费规定

成都市人民令

(第173号)

《成都市人民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11年11月16日市第9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成都市人民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废止的市规章

序号制定机关文号规章名称1市市令第20号成都市零售市场价格监督检查办法2市市令第21号成都市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管理办法3市市令第56号成都市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4市市令第93号成都市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管理暂行规定5市市令第106号成都市城市规划编制审批管理暂行办法6市市令第115号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强制执行程序规定7市市令第143号成都市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补充规定8市市令第152号成都市农民养老保险办法

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序号制定机关文号文 件 标 题1市成府发〔1987〕44号成都市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实施细则2市成府发〔1989〕195号成都市城镇用水节约用水管理办法3市成府发〔1995〕190号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4市成府发〔1996〕120号成都市犬只管理办法5市成府发〔19〕84号成都市城镇私营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6市成府发〔1998〕16号成都市旅游投诉办法(修订) 7市成府发〔1998〕179号成都市承办全国糖酒商品交易会管理规定8市成府发〔1999〕153号成都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实施办法9市成府发〔2000〕152号成都市人民批转市经委关于加快发展环保产业意见的通知10市成府发〔2001〕116号成都市人民关于发布投资信息的意见 11市成府发〔2001〕134号成都市人民关于印发《成都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12市成府发〔2001〕164号成都市人民关于加强旅游区(点)建设和管理提升我市旅游整体形象的通知 13市成府发〔2001〕179号成都市人民关于印发成都妇女发展规划和成都儿童发展规划的通知 14市成府发〔2002〕15号成都市人民关于印发《成都市对冒伪劣产品及其违法者实施市场禁入的暂行规定》的通知15市成府发〔2002〕59号成都市人民关于印发《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16市成府发〔2002〕71号成都市人民关于印发成都市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17市成府发〔2003〕7号成都市人民关于印发《成都市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18市成府发〔2003〕23号成都市人民关于在我市实施地名冠名权有偿使用的通知 19市成府发〔2003〕70号成都市人民贯彻四川省人民关于改革现行出口退税机制的决定的通知 20市成府发〔2004〕37号成都市人民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 21市成府发〔2004〕71号成都市人民关于印发《成都市人民防空建设2004-2010年发展规划》的通知22市成府发〔2004〕85号成都市人民关于印发《成都市农家乐旅游服务暂行规定》的通知23市成府发〔2005〕12号成都市人民关于城市管理工作责任追究制的实施意见 24市成府发〔2005〕72号成都市人民印发关于大力推进能源节约创建节能型成都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25市成府发〔2006〕4号成都市人民关于深入贯彻实施成都市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管理暂行规定的意见26市成府发〔2006〕29号成都市人民关于印发成都市“十一五”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的通知 27市成府发〔2006〕40号成都市人民关于印发成都市知识产权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的通知 28市成府发〔2006〕45号成都市人民关于鼓励和支持企业开拓市场的若干意见 29市成府发〔2006〕63号成都市人民批转市安监局等部门关于成都市煤矿整顿关闭实施意见的通知

燃气特许经营协议书

实行市场调节价。根据中省文件精神,我市从2018年6月4日起放开天然气安装工料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原来的定价文件同时作废。 根据《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2021年2月20日陕西省发改委下发了《关于清理取消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不合理收费的通知》(陕发改价格〔2021〕242号),文件规定:新建商品房、保障性住房等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管线及配套设备设施的建设安装费用统一纳入房屋开发建设成本不得另外向买受人收取

燃气费,是由开发商承担,还是业主自已承担

燃气特许经营协议书

 在不断进步的时代,协议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协议协调着人与人,人与事之间的关系。那么你真正懂得怎么写好协议吗?下面是我精心整理的燃气特许经营协议书,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第一章总则

 1.1为了规范________城市、地区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活动,加强市场监管,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根据建设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方法规名称),由协议双方按照法定程序于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中国____________省(自治区)________市签署本协议。

 1.2协议双方分别为:经中国________省(自治区)_____市(县)人民授权(注:该授权可以通过以下二种形式,1、该人民发布规范性文件;2、该人民就本协议事项签发授权书),中国省(自治区)市(县)人民局(委)(下称甲方),法定地址: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职务:_________;和_________公司(下称乙方),注册地点:_________,注册号: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职务:_________,国籍:_________。

 1.3特许经营原则

 甲乙双方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公开、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优先;

 (2)遵守中国的法律;

 (3)符合城市规划及燃气专业规划;

 (4)使用户获得优质服务、公平和价格合理的燃气供应;

 (5)有利于保障管道燃气安全稳定供应,提高管理和科技水平;

 (6)有利于高效利用清洁能源,促进燃气事业的持续发展。

  第二章定义与解释

 本协议中下列名词或术语的含义遵从本章定义的意义或解释。

 2.1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2.2法律:指所有适用的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司法解释及其它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2.3燃气:是指供给民用生活、商业经营和工业生产等使用者使用的液化石油气、天然气、人工煤气及其他气体燃料。

 2.4管道燃气:以管道输送方式向使用者提供燃气。

 2.5管道燃气业务:提供管道燃气及相关服务的经营业务。

 2.6燃气管网设施:指用于输送燃气的干线、支线、庭院等管道及管道连接的调压站(箱)和为其配套的设备、设施。

 2.7市政管道燃气设施:市政规划红线外所有燃气管道设施。

 2.8庭院管道燃气设施:市政规划红线内所有燃气管道设施。

 2.9影响用户用气工程:是指如果出现下列情况,则视为影响用户用气的工程:

 (1)造成_________户以上用户供气中断或供气压力显著降低,影响用户使用_________小时以上;

 (2)阻碍主干、次干道路车辆和行人通行_________小时以上;

 (3)影响其他公共设施使用。

 2.10燃气紧急:涉及管道燃气需要紧急取非正常措施的,包括燃气爆炸、着火和泄漏等。

 2.11特许经营权:是指本协议中甲方授予乙方的、在特许经营期限内独家在特许经营区域范围内运营、维护市政管道燃气设施、以管道输送形式向用户供应燃气,提供相关管道燃气设施的抢修抢险业务等并收取费用的权利。

 2.12不可抗力:是指在签订本协议时不能合理预见的、不能克服和不能避免的或情形。以满足上述条件为前提,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

 (1)雷电、地震、火山爆发、滑坡、水灾、暴雨、海啸、台风、龙卷风或旱灾;

 (2)流行病、瘟疫;

 (3)战争行为、入侵、武装冲突或外敌行为、封锁或军事力量的使用,恐怖行为;

 (4)全国性、地区性、城市性或行业性罢工;

 (5)由于不能归因于乙方的原因造成的燃气质量恶化或供应不足。

 2.13日、月、季度、年:均指公历的日、月份、季度和年。

 第三章特许经营权授予和取消

 3.1特许经营权授予

 (1)甲方与乙方签署本特许经营协议;

 (2)本协议签署____日内,甲方向乙方发放特许经营授权书,并向社会公布。

 3.2特许经营履约担保

 签订协议后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双方能接受的信誉良好的金融机构出具的履约保函。以保证乙方履行本协议项下有关建设项目实施以及第9.4条规定的义务。

 履约保函金额_____________。(履约保函金可根据特许经营范围内用户数、用气量和用气性质等当地具体情况由协议双方商定。)

 3.3特许经营权期限

 本协议之特许经营权有效期限为_________年,自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3.4特许经营权地域范围

 本协议之特许经营权行使地域范围为_________现行行政管辖区域内,东起__________西至___________止;北起__________南至____________止。乙方不得擅自扩展特许经营权地域范围。

 (附件三、特许经营地域范围图示)

 3.5特许经营业务范围

 本协议规定之特许经营权的业务范围:_________(包括以管道输送形式向用户供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及其他气体燃料,并提供相关管道燃气设施的维护、运行、抢修抢险业务等。)

 3.6特许经营权转让、出租和质押

 在特许经营期间,除非甲乙双方另有约定,乙方不得将本特许经营权及相关权益转让、出租和质押给任何第三方。

 3.7特许经营权的取消

 乙方在特许经营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应当依法终止特许经营协议,取消其特许经营权,并实施临时接管:

 (1)擅自转让、出租特许经营权的;

 (2)擅自将所经营的财产进行处置或者抵押的;

 (3)因管理不善,发生特别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

 (4)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的;

 (5)法律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特许经营协议的终止

 4.1期限届满终止

 特许经营期限届满时,特许经营协议自动终止。

 4.2提前终止

 (1)因不可抗力或一方认为有必要时,经甲乙双方协商可以提前终止本协议,并签订提前终止协议。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时,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提前终止本协议;

 (2)因特许经营权被取消,双方终止执行本协议。

 4.3特许经营协议终止日

 (1)特许经营期限届满日;

 (2)提前终止协议生效日;

 (3)特许经营权被取消日。

 4.4特许经营终止协议

 (1)本协议因特许经营期限届满而终止,应在终止日180日前完成谈判,并签署终止协议;

 (2)本协议因特许经营权被取消而终止的,甲乙双方应在终止_________日前签署终止协议。

 4.5资产归属与处置原则

 (1)谁投资谁所有;

 (2)资产处置以甲乙双方认定的中介机构对乙方资产评估的结果为依据;

 (3)乙方不再拥有特许经营权时,其资产必须进行移交,并按评估结果获得补偿。

 第五章燃气设施的建设、维护和更新

 5.1燃气设施建设

 在本协议规定的区域范围内,乙方应根据城市规划和燃气专业规划的要求,承担市政燃气管道和设施的投资建设。

 5.2燃气设施建设用地

 特许经营期间,乙方在甲方投资建设的燃气设施,所占土地为公用事业用地,乙方按照城市基础设施用地交纳有关税费。未经审批,乙方不得变更该土地用途性质,也不得将该土地使用权转让和抵押。

 5.3燃气设施运行、维修及更新

 特许经营期间,乙方应按照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以及相关规定,负责燃气设施运行、维修及更新。

 5.4燃气设施征用及补偿

 甲方因公共利益需要,依法征用燃气设施,乙方应予配合,甲方应给予乙方合理补偿。

 第六章供气安全

 6.1燃气安全要求

 甲乙双方须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性文件,乙方承诺燃气供应、运行、质量、安全、服务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相关标准,依法对特许经营区域内的管道燃气供气安全、公共安全和安全使用宣传负责。

 6.2燃气安全制度

 乙方应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保障燃气安全和稳定供应、运行和服务,防止责任事故发生;

 对出现燃气事故和在事故期间,乙方应取各种应急措施进行补救,尽量减少事故对用户和社会公众的影响,同时乙方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乙方要加强燃气安全巡检,消除安全隐患,对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案情应及时制止,并报告有关部门,同时应进行宣传、解释、劝阻和书面告知违反规定的单位或个人进行整改。对逾期不改的,书面向甲方或行政执法部门报告。甲方接到乙方报告后,应及时协调执法部门予以查处。

 6.3管道燃气设施安全预防

 乙方应严格执行《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严格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程序,对管道燃气设施和用户设施的运行状况及性能进行定期的巡检。必要时(发生自然灾害、重大安全事故等),乙方应对地下燃气管网进行安全质量评估,并将设施运行状况定期报告甲方。

 乙方应在与用户签订的供用气合同中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

 6.4强制保险

 乙方应针对燃气设施安全、公共责任安全、用户安全购买维持适当的保险,并承担保险费用。

 6.5应急抢修抢险

 乙方要建立应急抢修抢险救灾预案和相应的组织、指挥、设备、物资等保障体系并保证在出现事关燃气应急事故时,保障体系能够正常启动。乙方要建立管道燃气设施应急抢修队伍,提供24小时紧急热线服务。

 6.6燃气安全用气宣传

 乙方应根据《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的标准,向管道燃气用户提供各种形式安全检查、宣传的服务,解答用户的燃气安全咨询,提高公众对管道燃气设施的保护意识。

 6.7影响用户用气工程的报告

 乙方在进行管道燃气设施维护或改造工程时,如果是影响用户用气的工程,应当在开展工程作业前____小时告知用户,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用户和社会公众预告工程简况、施工历时、可能受影响的.程度及区域等相关情况。

 6.8紧急的通知

 乙方处理燃气紧急影响或可能影响范围较大的用户正常使用燃气时,乙方应在处理的同时报告甲方,并应以适当的方式告知受到或可能受到影响的用户。

 第七章供 气质量 和服务标准

 7.1供气质量

 乙方应当建立质量保证体系,确保其向用户所供应的燃气质量、管输和灶前压力、燃烧热值、华白指数、燃气加臭等方面符合本协议附件四所规定的质量要求。

 7.2服务标准

 乙方应当根据用户的实际需要向用户提供业务热线、用户维修服务网点、营业接待、定期抄表、设施安装检修等综合服务,并确保能够达到附件五所规定的标准。

 第八章收费

 8.1批准的价格

 乙方管道燃气销售价格执行当地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的销售价格向其服务范围内的用户收取费用。

 乙方其他有偿服务价格标准须经当地物价主管部门另行批准。

 8.2燃气费计算

 燃气气费的计算可按每立方米的单价乘以用气量计算,或用热量单价计算。燃气费结算方式按照适用法律,实行周期抄表并结算燃气费。

 8.3价格调整程序

 乙方因非乙方原因造成的经营成本发生重大变动时,可提出城市管道燃气收费标准调整申请。甲方核实后应向有关部门提出调整意见。

 8.4成本监管

 甲方有权对管道燃气企业经营成本进行监管,并对企业的经营状况进行评估。

 第九章权利和义务

 9.1甲方权利

 (1)甲方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对乙方的特许经营业务进行监管;

 (2)监督乙方实施特许经营协议内容,并可聘请中介机构对乙方的资产和经营状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向乙方提出建议;

 (3)享有审查乙方管道燃气五年规划和年度投资是否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权利;

 (4)受理用户对乙方的投诉,进行核实并依法处理;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监管权利。

 9.2甲方义务

 (1)维护特许经营权的完整性,在特许经营期间,甲方不得在已授予乙方特许经营权地域范围内,再将特许经营权授予第三方;

 (2)维护特许经营范围内燃气市场秩序;

 (3)为乙方的特许经营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和扶持;

 (4)制订临时接管乙方管道燃气设施及运行预案,保证社会公众的利益;

 (5)法律、法规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9.3乙方权利

 (1)享有特许经营权范围内的管道燃气业务独家经营的权利;

 (2)拥有特许经营权范围内的管道燃气的投资、发展权利;

 (3)维护燃气管网安全运行的权利;

 (4)对用户燃气设施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标准以及存在安全隐患的,或者对严重违反燃气供用气合同或违法使用燃气的用户拒绝供气的权利;

 (5)法律、法规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9.4乙方义务

 (1)制订管道燃气发展的远、近期投资,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及燃气专业规划的要求组织投资建设;

 (2)按照国家、行业、地方及企业标准提供燃气及相关服务;

 (3)维护燃气管网设施正常运行,保证供气连续性。发生故障或者燃气安全事故时,应迅速抢修和援救;

 (4)有普遍服务和持续经营义务,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决定中断供气、解散、歇业;

 (5)接受甲方的日常监督管理及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进行的临时接管和其他管制措施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6)乙方有义务且必须就由于建设、运营和维护市政管道燃气设施而造成的环境污染及因此而导致的任何损害、费用、损失或责任,对甲方予以赔偿。但若所要求的损害、费用、损失或责任是由甲方违约所致或依本协议乙方不承担责任的环境污染除外;

 (7)乙方必须将有关市政管道燃气设施设计、建设和运行的所有技术数据,包括设计报告、计算和设计文件、运行数据,在编制完成后立即提交给甲方,以使甲方能监督项目设施的设计、建设进度和设施的运行;

 (8)在特许经营权被取消或终止后,应在授权主体规定的时间内,保证正常供应和服务的连续性。在移交用于维持特许经营业务正常运作所必需的资产及全部档案给授权主体指定的单位时,对交接期间的安全、服务和人员安置承担全部责任。

 9.5定期报告

 乙方在特许经营期间,应当对下列事项向甲方做出定期报告:

 (1)乙方应于每年的____月____日前向甲方提交上一年度的特许经营报告(内容包括特许经营资产情况、发展、管理、服务质量报告、经营的执行情况和企业基本状况等)、特许经营财务报告;

 (2)乙方应于每年____月前向甲方提交上一年度的管道燃气质量检测报告;

 (3)乙方应于每年____月前向甲方提交本年度管道燃气发展、气量、投资项目报告,年度经营。

 9.6临时报告

 乙方应当在下列事项出现后十日内向甲方提交书面备案报告:

 (1)乙方制订远期经营(如五年或十年经营);

 (2)乙方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工程师等高级管理人员确定或发生人员变更;

 (3)乙方的股东或股权结构发生变化;

 (4)乙方董事会、监事会作出的有关特许经营业务的决议;

 (5)乙方签署可能对公司特许经营业务有重大影响的合同、协议或意向书;

 (6)发生影响燃气价格、安全、技术、质量、服务的重大事项;

 (7)其他对公司特许经营业务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十章 违约

 10.1赔偿责任

 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任一约定的行为,均为违约。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包括对方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导致的向第三方支付的赔偿。

 非违约方应当最大程度地减少因违约方违约引起的损失。

 如部分损失是由于非违约方作为或不作为造成的,则应从获赔金额中扣除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10.2提前告知

 乙方在知道或应该知道自己不再具备履行本协议能力时,应提前以书面形式向甲方告知自己真实情形,并协助甲方执行临时接管预案。乙方未及时通知甲方,造成损失或重大社会影响的,乙方及乙方责任人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0.3合理补救

 甲方认为乙方有致使其特许经营权被取消的行为时,应以书面形式向乙方告知,并应给予书面告知日后____日的补救期。乙方应在补救期内完成纠正或消除特许经营障碍,或在该期内对甲方的告知提出异议。甲方应于接到异议后____日内重新核实情况,并做出取消或不取消决定。

 第十一章不可抗力

 11.1不可抗力免责

 由于不可抗力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其义务时,任何一方可中止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在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发生的应付未付义务除外)。

 如果甲方或乙方按照上款中止履行义务,其必须在不可抗力结束后尽快恢复履行这些义务。

 11.2对不可抗力免责的限制

 以下各项不构成不可抗力:

 (1)因正常损耗、未适当维护设备或零部件存货不足而引起的设备故障或损坏;

 (2)仅仅导致履约不经济的任何行为、或情况。

 11.3提出不可抗力一方的义务

 声称受到不可抗力的一方必须在知道不可抗力发生之后尽可能立即书面通知另一方,并详细描述有关不可抗力或法律变更的发生和可能对该方履行在本协议义务产生的影响和预计影响结束的时间。同时提供另一方可能合理要求的任何其他信息。发生不可抗力时,任何一方必须各自承担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支出和费用。

 声称受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任何时候取合理的行动,以避免或尽量减少不可抗力的影响。

 第十二章争议解决

 12.1协商解决争议

 若双方对于由于本协议、在本协议项下或与本协议有关的或对其条款解释(包括关于其存在、有效或终止的任何问题),以及因履行本协议而产生的任何争议、分歧或索赔,都应尽力通过协商解决。

 通过协商未能解决上述争议,则适用第12.2条的规定。

 12.2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若甲乙双方不能根据第12.1条规定解决争议,可依照适用法律通过仲裁途径解决;或者将该争议按照适用法律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适用法律对此类争议的解决方式做出明确结论时,依其结论处理。

 第十三章附则

  13.1协议签署

 甲方、乙方签署本协议之代表均应在已经获得签署授权的情况下签署本协议,并在此前各方均已完成各自内部批准本协议的程序。

 13.2协议生效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的补充协议以及附件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13.3协议修订

 本协议有效存续期间,因适用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发生变化,导致本协议或本协议部分约定无法履行时,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修订或签订补充协议。

 13.4协议可分割性

 如果本协议任何条款不合法、无效或不能执行,或者被任何有管辖权的仲裁庭或法庭宣布为不合法、无效或不能执行,则其他条款仍然有效和可执行。

 13.5继续有效

 本协议终止后,有关争议解决条款和在本协议规定终止后仍然有效的条款继续有效。

 第十四章适用法律及标准语言

 14.1本协议连同附件均用中文书写。正本_________份由甲方、乙方各执_________份,付本_________份仍由上述各方各执_________份。所有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14.2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

 第十五章附件

 附件一、甲方签约授权书

 附件二、乙方签约授权书

 附件三、特许经营区域范围图示

 附件四、履约保函格式

 附件五、项目和企业相关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初步设计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外国设计商的资质审查及设计合同、设计承包合同的批准、外国建设承包商资格审批和资质证书、建设施工合同备案、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环保设施的验收、竣工验收、卫生许可证、土地复垦验收、管道燃气设施产权登记及其他权利登记、公司登记和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财政登记、统计登记、海关登记备案、劳动管理有关事项、项目融资的批准和登记等)(注:请协议各方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相应修改)

 附件六、技术规范和要求

 附件七、设施维护方案

 附件八、保险(注:应包括但不限于,针对燃气设施安全、公共责任安全、用户安全购买维持适当的保险)

 附件九、工程技术方案

 附件十、管道燃气质量标准、供气服务标准

 附件十一、安全管理标准双方各自授权代表于年月日签署本协议,以兹为证。

 甲方: 乙方:

 签字: 签字: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公章)(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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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燃气费,由开发商承担。?

2. 燃气费早在2001年4月16日国家发改委585号文件 ,就已经严令取消。

(1)对居民用户,收费名称统一为“民用管道天然气建设工程、材料费”(包括民用管道燃气工程建设和工程材料安装等费用,不包括燃气灶具费用,下同)。

试行收费标准为:已建成小区为每户2500元(IC卡气表,下同),别墅住宅按上述标准2倍收取,新建小区按每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25元收取,计入房价,与开发商进行结算,不再向居民另行收取。

(2)对府苑小区等交纳过“管道液化石油气建设费”的管道气用户,在你公司接管后进行天然气供气置换时,不再收取“民用管道天然气建设工程、材料费。”对府苑小区等原已铺设供气管网的小区,物业公司接管后,住户新申请安装管道天然气的,如无需进行管网改造,其建设工程、材料费按市场物价局原规定标准执行。

(3)对工商团体用户,根据庭院管网工程实际发生的费用本着自愿协商的原则,由申请安装单位支付。

(4)对公司所收取的收费收入,应由市建设、物价等部门监管,实行专户存储,专门用于管道建设。

(5)管道天然气建设工程、材料费为企业经营性收费,收费标准试行一年。一年后按规定程序重新核定正式收费标准。

3. 根据相关规定,商品房经营者销售商品房时,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或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在房价外收取水、电、燃气等配套。

扩展资料:

1. ?国家发改委585号文件中指出,取消“天然气初装费”,并不得以“安装工料费”或者任何理由收费。该通知还指出,对不按规定取消或变相继续征收性基金项目的,一经发现,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同时,按照院《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院令第281号)的规定,追究有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2. ?燃气费早在2001年4月16日国家发改委585号文件 ,就已经严令取消,根据国家发改委585号文件,这些费用都属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开发商购买土地时就已经由开发商缴纳,否则按照国家规定不能办理规划、立项手续。

3. ?这些费用已经计入房价,不得冠以任何名义重复收取(见发改委585号文件第二条或2008年1月10日焦点访谈),焦点访谈作了一个形象的比喻:难道坐火车的人除了购买火车票以外还得买下火车吗?在中央电视台大量报道之后,特别是全国第一例拒交费胜诉案以后,全国许多城市都相继取消了费。

4. ?国家在2001年就规定水电气等上户费不用交了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委员会发布日期:2001/04/16实施日期: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01年06月19日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院各部门: 近年来,各级针对住房建设领域收费混乱的问题取了一系列整顿措施,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从各地反映的情况看,住房建设收费过多,仍是当前影响住房建设和消费的一个突出问题,企业和群众意见很大。

5. 为深入贯彻《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加快住房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34号)精神,切实减轻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者负担,加快住房建设和销售步伐,促进经济发展,经报请院批准,决定进一步开展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工作。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加快住房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