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燃气设施安全范围

2.商品房天然气管道安装规定

3.国家发改委[2005]29号令

4.南宁市燃气管理条例(2021修正)

5.天然气运输合同(2)

6.(八)构建调查与监测系统,实施矿产节约与综合利用监测评价

7.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监督与管理暂行规定

天然气动态监测技术规范标准最新文件解读吗_天然气管道监测系统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海洋石油条例》,为保障海上石油天然气生产设施(简称油(气)生产设施)安全作业的技术条件和人员生命、财产的安全以防止造成海域环境污染,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海、领海、大陆架以及其他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管辖海域内建设或使用的油(气)生产设施及设施所有者、作业者以及油(气)生产设施检验机构。第三条 在《海上油(气)田总体开发方案》编制和油(气)生产设施的设计、建设、安装以及海上油(气)田生产作业的全过程中,必须进行油(气)生产设施检验和安全监督检查。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主管油(气)生产设施检验和海上油(气)田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能源部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简称安全办公室)是能源部实施油(气)生产设施检验监督和安全监督检查的执行机构。

根据需要,安全办公室可设置地区监督机构。第五条 油(气)生产设施检验实行发证检验制度。发证检验依照本规定由作业者委托经能源部认可的发证检验机构进行。安全办公室对发证检验实施监督。

海上油(气)田的安全监督检查依照院石油天然气主管机关颁发的《海洋石油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执行。第二章 检验机构第六条 凡具备本规定第七条要求的检验机构均可向安全办公室申请《海上油(气)生产设施发证检验资格证》。经审查批准后,该机构即为能源部认可的油(气)生产设施发证检验机构(简称发证检验机构)。第七条 发证检验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1.持有本检验机构注册证书;

2.具有本检验机构制订的有关油(气)生产设施设计、建造、安装和检验的规范和标准;

3.拥有与承担检验项目的相适应的技术人员;

4.拥有与承担检验业务相适应的实验、测试、分析和计算手段;

5.有良好的服务信誉。第三章 油(气)生产设施发证检验第八条 油(气)生产设施发证检验包括:

1.建造检验;

2.作业中定期检验;

3.临时检验,即当发生事故或遇自然灾害对油(气)生产设施原有技术条件造成损害和影响安全需进行恢复和修理时,或为改变原有技术条件进行改造时,以及安全办公室认为必要时所进行的检验。第九条 油(气)生产设施的发证检验应在能源部批准《油(气)田总体开发方案》和《油(气)生产设施安全分析报告》后进行。第十条 作业者应通过招标的方式选择发证检验机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中国的发证检验机构。但第十一条中第4、6、7项由中国的发证检验机构检验。第十一条 油(气)生产设施发证检验的主要内容:

1.结构;

2.石油、天然气专业设备;

3.消防设备;

4.救生设备;

5.起货设备;

6.无线电通讯设备;

7.航行信号;

8.监测和报警系统;

9.机械、动力、电气设备;

10.锚泊装置和系泊系统;

11.直升机甲板及其设备;

12.居住舱室。第十二条 发证检验机构应依照国家、能源部及有关部门颁布的法规和认可的技术规范和标准实施检验。第十三条 油(气)生产设施按本规定检验合格后,由发证检验机构向作业者签发最终检验报告和证书。第四章 检验管理第十四条 作业者应向安全办公室提供与发证检验有关的下列资料:

1.油(气)生产设施建造工程开始时,应提交工程建造进度表及作业者与发证检验机构签定的检验协议书复印件;

2.油(气)生产设施全部工程最后验收阶段检验发证情况的报告;

3.临时检验情况的报告;

4.安全办公室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第十五条 发证检验机构应向安全办公室提供下列资料:

1.中标后拟定的发证检验工作;

2.油(气)生产设施的设计审查结论;

3.油(气)生产设施建造期间每工程阶段结束时的检验报告;

4.安全办公室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第十六条 安全办公室对发证检验机构保留有不定期抽查的权力。安全办公室应作业者请求或为发证检验所必需时,可派员到现场进行监督检查。作业者应为监督检查人员免费提供为检查直接发生的食宿、交通和工作方便。

燃气设施安全范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燃气管理,规范燃气市场,保障燃气的正常供应和安全使用,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燃气工程的建设,燃气的储存、输配、经营和使用,燃气设施的保护,燃气器具的经营、安装、维修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是本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

新城、碑林、莲湖、雁塔、未央、灞桥等城六区以外的区、县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公安、消防、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各自职责,负责燃气管理工作。?

第四条 燃气发展坚持统一规划、协调发展、公平竞争、方便用户的原则。?

燃气经营坚持特许经营、安全第一、保障供应、诚信服务的原则。?

第二章 燃气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 市、区、县人民应当将燃气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部门编制本市燃气管网、站点规划,并征求建设、消防、安全生产监督、环境保护等部门意见,按法定程序报批后实施。?

第六条 城市新区开发、旧城区改建应当按照燃气管网、站点规划,配套建设相应的燃气设施;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预留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预留的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规划,不得改变用途。?

第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燃气工程项目,应当符合本市燃气管网、站点规划,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依法办理相关建设审批手续。?

经批准的燃气工程在施工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燃气工程的消防及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与使用。

第八条 从事燃气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依法承揽燃气工程。?

燃气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规定,确保燃气工程质量。?

第九条 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燃气工程验收合格后二十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将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部门出具的验收合格文件报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整理燃气工程项目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燃气工程项目档案,及时向市城建档案馆和有关部门移交燃气工程项目档案。?

第三章 燃气经营管理?

第十一条 本市对燃气特许经营权实行安全经营许可证管理制度。?

燃气经营企业必须取得西安市燃气安全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站点设置符合燃气管网、站点规划;?

(二)有固定的、符合安全规定的经营场所;?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金;?

(四)有符合标准的储存、输配、充装设施;?

(五)有具备国家规定相应资格的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六)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安全责任制度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抢修人员和设备;?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从事燃气经营的企业必须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领取燃气安全经营许可证。?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批准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燃气特许经营权可以通过公开招投标、拍卖的方式取得,具体办法由市人民规定。

第十四条 燃气安全经营许可证实行年审制度。?

燃气安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需要延期的,应当于经营期限届满一个月前向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延期申请。?

第十五条 瓶装液化气供应站点,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建筑耐火要求不低于二级,不得用可燃材料装修,电器、照明设施按防爆要求设置;

(二)瓶库为相对独立的非住宅建筑,与居民住宅的距离不少于十米,与重要公共建筑的距离不少于二十米;?

(三)瓶库面积不少于十五平方米,不得存放其他物品,并保持通风;?

(四)配有足够的消防器材。?

瓶装液化气供应站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予以取缔。?

第十六条 进行瓶装燃气充装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按规定的质量、计量和压力标准充装燃气;?

(二)向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钢瓶充装燃气;?

(三)向超过残液量标准的钢瓶充装燃气;?

(四)用槽车直接向钢瓶充装燃气或者用钢瓶相互倒灌燃气。?

第十七条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质量、计量和压力标准向用户供气。?

管道燃气设施因施工、检修等原因需要降压或者停气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三日前通知用户,并按规定的时间恢复供应;因突发事故降压或者停气的,应当及时告知用户。?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在六十日前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八条 燃气价格及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按照价格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燃气价格的确定与调整,应当实行听证制度。?

第四章 燃气设施、器具管理?

第十九条 燃气计量表及计量表前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由燃气经营企业或者产权所属单位负责维护和更新,用户应当给予配合;燃气计量表后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由用户负责维护和更新。?

第二十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对用户安全用气给予技术指导,每两年免费对燃气计量表后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应当书面通知用户。?

第二十一条 用户应当依照安全用气规定使用用气设备及其附属设施。?

燃气经营企业发现用户违反安全用气规定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提出改正意见。对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的用气行为或者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未按要求改正的,燃气经营企业报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取暂停供气的安全保护措施。?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到燃气经营企业查明地下燃气设施的相关情况,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三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与燃气经营企业协商,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并在专业人员的监督下施工。?

因建设工程施工需要改装、迁移或者拆除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燃气经营企业制定施工方案,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及时接通输气管道,保障正常供气,不得违法收取费用。?

第二十四条 在燃气输配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建造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二)堆放物品或者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

(三)擅自开挖沟渠、挖坑取土或者种植深根作物;?

(四)擅自动用明火作业;?

(五)擅自打桩或者进行其他作业;?

(六)其他损坏燃气设施或者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在燃气输配管道的上下或者两侧埋设其他地下管线的,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并遵守管线工程规划和施工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在本市经营的燃气器具,必须经具备法定资格的检测机构抽样进行气源适配性检测,检测结果由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公布。?

燃气器具经营企业应当在燃气器具的明显位置标注气源适配性检测标志。?

在本市经营燃气器具的,应当设立安装、维修售后服务站点。?

第五章 燃气安全管理?

第二十六条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对燃气的工程建设、工程质量、经营、使用、设施保护、消防安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限期消除。?

第二十七条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和投诉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箱,受理有关燃气安全、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的举报和投诉,并及时予以处理。?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事故或者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向燃气经营企业或者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报告。?

燃气经营企业接到事故或者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抢险抢修,并同时报告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等部门应当建立燃气安全预警联动机制,接到事故或者事故隐患报告后,立即处理。?

第二十九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制定燃气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报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备案。发生燃气事故时,应当根据应急救援预案,取相关的安全措施,及时组织抢修。?

第三十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安全检查、安全防护、维修保养、事故抢险、抢修等制度,有关的情况应当有书面记录。燃气设施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发生故障的,应当及时排除,确保燃气设施安全运行和正常供气。?

第三十一条 燃气经营企业必须安装燃气泄漏报警、消防报警和紧急切断装置,并按规定与公安消防报警系统联网。?

本市非居民用气单位应当在安装天然气设施和设备的地下室、半地下室、设备层等区域或者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安装燃气泄漏报警、消防报警和紧急切断装置,并按规定与公安消防报警系统联网。?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确认上述场所安装的燃气泄漏报警、消防报警和紧急切断装置工作正常后,方可供气。燃气经营企业、非居民用气单位应当对燃气泄漏报警、消防报警和紧急切断装置委托专业检测机构定期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新。?

第三十二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对燃气设施进行日常巡查,并在重要的燃气设施上设置明显统一的安全警示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损坏、覆盖、移动、涂改燃气安全警示标志。?

第三十三条 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定,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用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二)进行危害室内燃气设施安全的装饰、装修活动;?

(三)擅自拆卸、安装、改装燃气计量装置和燃气设施;?

(四)加热或者在使用时倒卧燃气钢瓶;?

(五)倾倒燃气钢瓶残液;?

(六)擅自改换燃气钢瓶检验标志和漆色;?

(七)在地下建筑、高层建筑、古建筑、文物保护单位以及人员密集的场所使用钢瓶燃气;(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未取得燃气安全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燃气安全经营许可证未经年审或者年审不合格的,由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燃气经营企业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销燃气安全经营许可证,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在降压或者停气时未提前公告或者未及时通知用户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用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燃气器具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及物品,并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未安装燃气泄漏报警装置、消防报警装置、紧急切断装置或者安装后不能正常运行的,以及未按规定与公安消防报警系统联网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并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燃气经营企业未设置明显统一的安全警示标志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处2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百元以上2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燃气泄漏事故的,处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六条 对个人处5千元以上罚款,对燃气经营企业处5万元以上罚款、停止经营或者吊销安全经营许可证的,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七条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燃气是指用于燃烧的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和其他经批准使用的新型气体燃料的总称;?

(二)燃气设施是指燃气生产、储运、输配、供应的各种设备及其附属设施和计量装置;?

(三)燃气工程是指燃气设施和燃气供应站点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四)燃气器具是指燃气灶具、燃气烘烤器具、燃气热水和开水器具、燃气取暖器具、燃气报警器具,液化石油气钢瓶及调压阀和燃气表等。?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商品房天然气管道安装规定

安全距离应大于50米.小区的的气站应达到了重大危险源的界限

5.1.1 国家法令、法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圆中第三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广场、绿地、高压供电走廊和压占地下管线进行建设;

(2) 《城市燃气管理办法》〔3〕中第十二条:在燃气设施的地面和地下规定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禁止堆放物品和挖坑取土等危害供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3)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4〕中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在城市燃气管道及设施上修筑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确需在城市燃气管道及设施附近修筑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时,必须符合城市燃气设计规范及消防技术规范中的有关规定;

(4) 《城市黄线管理办法》〔1〕中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的有关规定等。

5.1.2 地方有关条例、规定

(1) 《上海市燃气管道设施保护办法》同中第六条(保护范围和控制范围)规定,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为:

低压、中压、次高压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0.7m范围内的区域;高压、超高压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6m范围内的区域。

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控制范围为:

低压、中压、次高压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0.7m至6m范围内的区域;高压、超高压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6m至50m范围内的区域,

沿河、跨河、穿河、穿堤的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和安全控制范围,由管道企业与河道、航道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另行确定。

(2) 《沈阳市城市燃气管理规定》嘲中给定的保护范围为在距离燃气管网及附属设施周围2m、调压站周围6m范围内的区域。

(3) 《乌鲁木齐市城市燃气设施保护暂行办法》〔9〕中第六条保护范围和控制范围规定,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为:

低压、中压、次高压管道的管壁外缘分别为0.7m、1.5m、4.5m范围内的区域:高压管道管壁外缘6m范围的区域,

燃气设施的安全控制范围为:

低压、中压、次高压管道的管壁外缘分别为0.7m至7m、1.5m至7.5m、4.5m至10.5m范围内的区域;高压管道的管壁外缘6m至50m范围内的区域。

(4)《成都市燃气管理条例》〔10〕中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是指《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93)、《建筑防火设计规范》(GBJl6-87)、《四川省城市燃气输配及应用工程设计、安装、验收技术规程》(DBJ20-03-88)等的规定。

(5)《深圳市燃气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11〕中对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的描述是“在国家规定的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

(6) 京津地区:

《北京市燃气管理办法》〔12〕、《天津市燃气管理条例》〔13〕和《天津市燃气管道设施管理办法》〔14〕中只提到燃气管道安全间距或燃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距离,并未给出量化的间距或距离要求。另外,《北京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15〕中还提出了为保护地下管线安全,在地下管线用地范围内所禁止的行为,但也未明确地下管线用地范围具体是多少。

5.1.3 行业有关规定

最新发布的《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51-2006[16]在其条款3.2管道及其附件条文中提出了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和“安全控制范围”的概念,但是也未明确给出量化的间距或距离数值,而是在条文说明中建议各地燃气供应单位可参照《上海市燃气管道设施保护办法》等的规定执行,或根据需要自行确定。

5.2 石油、电力行业关于保护范围的规定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17〕第十二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危及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安全的行为:

在管道中心线两侧及附属设施场区外各50m范围内,开山、爆破、燃放爆竹和修筑大型工程;在管道中心线两侧各5m范围内,取土、挖塘、石、盖房、建温室、垒家畜棚圈和修筑其他建筑物;在管道中心线两侧各5m范围内种植深根植物。

第十三条规定,在管道中心线两侧各50m至500m范围内进行爆破,应当事先征得管道企业同意,在取安全保护措施后方可进行。

第十四条规定,对于穿越河流的管道,由管理企业与河道管理单位共同协商确定安全保护范围,并设置标志。在此范围内不得修建码头,不得抛锚、拖锚、掏沙、挖泥、筑坝、炸鱼、进行水下爆破或其他可能危及管道安全的水下作业。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中的规定实际上是确定了上游天然气管道和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和安全控制范围。应该指出,输送天然气的城市管网不适用本条例。但是也存在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上游天然气管道和设施进入城市地域时,如何确定其安全保护范围和安全控制范围。

在城市建设的高压燃气管道,一般敷设在城市的而经常与架空电力设施产生交叉。电力设施具有一套完整的保护体系。首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第60号令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18〕,依据电力法院发布了《电力设施保护条例》〔19〕,依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国家经贸委和公安部又联合发布了《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20〕。在《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和《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中,对电力设施的保护范围、保护区以及保护要求进行了明确规定。

国家发改委[2005]29号令

法律分析:燃气管道应该由燃气管理部门的专业人员按照专业安全规范施工,不得私自拆改安装。

法律依据:院 《院关于促进天然气稳定协调发展的若干意见》 六、规范城镇燃气安装工程施工管理。燃气工程安装参建各方要认真做好工程施工、监理、验收等相关工作,确保燃气工程安装质量。鼓励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制定当地燃气工程施工技术规范和标准,并明确工程建设管理、安全监督、事故赔偿等责任,落实参建各方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保障权责公平对等。施工企业要严格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施工,保障工程安装质量和供气安全。对施工质量不符合供气要求影响供气安全的,须按照地方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求进行整改,经整改仍不符合要求或多次出现施工质量问题的,可依法依规取纳入企业失信记录、市场禁入等措施。

南宁市燃气管理条例(2021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改委 2005 第 29 号令《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 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院令第 412 号),为严格市场准 入,保障工程咨询质量,特制定《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 ,经国家发展 改革委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马凯 二 OO 五年三月四日 印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 委(计委) , 院有关部门,有关单列企业集团、中央管理企业 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格市场准入,保障工程咨询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许可法》和《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 华人民共和国院令第 412 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程咨询是遵循独立、公正、科学的原则,运用多学科知识和经 验、现代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为部门、项目业主及其他各类客户提供社 会经济建设和工程项目决策与实施的智力服务, 以提高经济和社会效益, 实现 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 工程咨询单位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开展工程咨询业务并具有独 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 第四条 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关系国家和社会投资效益,是需要具备 特殊信誉和条件而确定的资格许可类事项。 1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称国家发展改革委)是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 定的行政管理部门。 第五条 工程咨询单位资格包括资格等级、咨询专业和服务范围三部分。 第六条 工程咨询单位必须依法取得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发的《工程咨询资 格证书》 ,凭《工程咨询资格证书》开展相应的工程咨询业务。 第二章 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等级标准 第七条 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等级分为甲级、乙级、丙级。各级工程咨询单 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业主要求依法开展业务。 第八条 甲级工程咨询单位应当具备以下资格标准: (一)基本条件: 1.从事工程咨询业务不少于 5 年,申请专业的服务范围相应咨询成果均 不少于 5 项,无不良记录; 2.注册资金不低于 500 万元(事业单位除外); 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人均使用面积不少于 6 平方米; 4.主持或参与制定过相关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的从优。 (二)技术力量: 1.专职从事工程咨询业务的技术人员不得少于 60 人,其中具有高级专业 技术、经济职称的人员不得少于 30%,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不得低于技术 人员总数的 15%,聘用专职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得高于技术人员总数的 10%,以上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工程咨询单位执业; 2.每个专业领域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 5 人和至少 2 名注册咨 询工程师(投资); 3.主要技术负责人应具有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从事工程咨 2 询及相关业务不少于 10 年。 (三)技术水平和技术装备: 1.掌握现代工程技术和项目管理方法,技术装备先进,具有较完整的专 业技术资料积累,以及处理国内外相关业务信息的手段; 2. 具有独立或与国内外工程咨询单位合作承接国外工程咨询业务的能力; 3.直接从事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人均配备计算机不少于 1 台,通信及信 息处理手段完备, 能应用工程技术和经济评价系统软件开展业务, 全部运用计 算机和系统软件完成工程咨询成果文件编制和经济评价。 (四)管理水平: 1.有完善的组织结构,健全的管理制度; 2.有严格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制度,已通过 ISO9000 族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的从优。 第九条 乙级工程咨询单位应当具备以下资格标准: (一)基本条件: 1.从事工程咨询业务不少于 3 年,申请专业的服务范围相应咨询成果均 不少于 5 项,无不良记录; 2.注册资金不低于 200 万元(事业单位除外); 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人均使用面积不少于 6 平方米。 (二)技术力量: 1.专职从事工程咨询业务的技术人员不得少于 30 人,其中具有高级专业 技术、经济职称的人员不得少于 30%,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不得低于技术 人员总数的 15%,聘用专职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得高于技术人员总数的 10%,以上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工程咨询单位执业; 3 2.每个专业领域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 5 人和至少 2 名注册咨 询工程师(投资); 3.主要技术负责人应具有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从事工程咨 询及相关业务不少于 8 年。 (三)技术水平和技术装备: 1.掌握现代工程技术和项目管理方法,拥有较先进的技术装备,具有开 展业务的专业技术资料积累和及时查询相关专业信息的手段; 2.直接从事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人均配备计算机不少于 1 台,全部运用 计算机完成工程咨询成果文件编制,经济评价系统软件的应用达到 80%以上。 (四)管理水平: 1.有完善的组织结构,健全的管理制度; 2.有严格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制度。 第十条 丙级工程咨询单位应当具备以下资格标准: (一)注册资金不低于 50 万元(事业单位除外); (二)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 15 人,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经济职称的 人员不得少于 30%,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不得低于技术人员总数的 15%, 聘用专职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得高于技术人员总数的 10%; (三)每个专业领域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 5 人和至少 1 名注册咨 询工程师(投资); (四)主要技术负责人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注册咨询工程 师(投资)执业资格,从事工程咨询及相关业务不少于 5 年; (五)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人均使用面积不少于 6 平方米; (六)有严格的质量管理制度。 4 第十一条 凡新申请工程咨询资格的单位,一般应从丙级资格做起。 第十二条 工程咨询单位因开展业务需拓宽咨询专业和服务范围的,根据 第八、九、十、二十条的规定,可以申请该咨询专业和服务范围的相应等级的 临时资格。 第三章 工程咨询专业和服务范围的划分 第十三条 工程咨询单位专业资格,按照以下 31 个专业划分:(一)公路; (二)铁路; (三)城市轨道交通; (四)民航; (五)水电; (六)核电、 核工业; (七) 火电;(八)煤炭;(九)石油天然气;(十)石化;(十一)化工、医药;(十二) 建筑材料;(十三)机械;(十四)电子;(十五)轻工;(十六)纺织、化纤;(十 七)钢铁; (十八)有色冶金; (十九)农业; (二十)林业; (二十一)通信信息; (二 十二)广播**电视;(二十三)水文地质、工程测量、岩土工程;(二十四)水 利工程;(二十五)港口河海工程;(二十六)生态建设和环境工程;(二十七) 市政公用工程;(二十八)建筑;(二十九)城市规划;(三十)综合经济(不受具 体专业限制);(三十一)其他(按具体专业填写)。 第十四条 工程咨询单位资格服务范围包括以下八项内容: (一)规划咨询:含行业、专项和区域发展规划编制、咨询; (二)编制项目建议书(含项目投资机会研究、预可行性研究); (三)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和资金申请报告; (四)评估咨询:含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与初步设 计评估,以及项目后评价、概预决算审查等; (五)工程设计; (六)招标代理; (七)工程监理、设备监理; 5 (八)工程项目管理:含工程项目的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管理服务。 工程设计、招标代理、工程监理、设备监理资格,由院有关主管部门 认定。 第十五条 申请综合经济专业需要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应具有单项专业资格不少于 8 个; (二)工程技术经济专业的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4 名以上。 综合经济专业资格,除已取得资质的专业外,仅限于评估咨询和工程项目 管理等服务范围。 第十六条 申请单位可以按照条件申请一项或多项专业、一个或多个服务 范围的咨询资格。认定各专业和各项服务范围的资格必须符合专业技术力量、 技术水平和工程咨询业绩的相应条件。 第四章 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和管理权限 第十七条 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认定。 第十八条 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先由初审机构提出初审意见,再报国 家发展改革委审定批准。根据隶属关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单列市 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院有关主管部门是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 定的初审机构。中央管理企业可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报。 第十九条 《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印制。 《工程 咨询单位资格证书》由一套正本和二套副本组成,副本与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 力,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有效期为 5 年。 第五章 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程序 第二十条 申请单位申请工程咨询资格,应填写《中国工程咨询业务管 理系统》 软件内容, 并将文本文件同时报送初审机构。 申请材料可以通过信函、 6 电子邮件等方式报送。 (一)报送电子文件材料包括:1、填写内容:单位基本情况、单位行政和 技术经济主要负责人简介、在编技术人员及配备计算机情况;近三年经营状况 以及独立承担过的工程咨询业绩;2、扫描内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 位法人证书;技术负责人的工程咨询执业资格注册证书;在编专业技术人员的 证明文件(高级专业技术、经济职称证书、工程咨询执业资格注册证书、社会 养老保险 和人事证明材料);单位相关证明(工程设计等有关证书);上一年度 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自有或租赁办公用房证明及其他有关证明文件等。 (二)报送文本文件:除上述电子文本内容外,还需提供单位章程、质量管 理制度文件和已完成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文本 2 本。 以上文本文件和电子文件各一份。 第二十一条 初审机构收到申请材料后,先进行材料合规性审查,聘请有 关专家进行评审或进行实地考察,提出初审意见。 第二十二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初审意见进行集体 评审, 提出复审意见, 并向社会公示。 公示无异议的, 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 并颁发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 第六章 资格认定时限 第二十三条 资格认定每年定期集中受理,集中评审。受理时间由国家发 展改革委提前两个月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四条 初审机构初审期限为 20 个工作日, 专家评审和实地考察不计 算在许可办理期限之内。 第二十五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收到初审机构初审意见和材料,在专家评审 委员会提出审查意见后,20 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不能在 20 个工作日内做出 7 决定的,经分管委领导批准,可延长 10 个工作日。 第七章 工程咨询资格升级、降级、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六条 凡取得丙级资格证书 3 年、乙级资格证书 2 年的单位可按本 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等级标准和第二十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办理 升级或扩大专业服务范围手续;经复审核定降级的单位,先收缴原资格等级证 书,后核发新的等级证书。 第二十七条 工程咨询单位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做降级处理。情节严 重的,应取消工程咨询单位资格。 (一)经检查,违反工程咨询持证执业办法、行业职业道德行为准则和市场 竞争规则的; (二)经核实,工程咨询质量考核存在问题的。 第二十八条 工程咨询单位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向原资格认定单位申 请办理工程咨询资格变更或终止的手续。 (一)分立或者合并,应向原资格认定单位交回《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 , 经重新审核和认定后,再领取相应的《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 ; (二)单位法人代表及主要技术负责人变更时, 应向原资格认定单位办理变 更手续; (三)因宣告破产或其他原因终止工程咨询业务时, 应报原资格认定单位备 案,交回《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 ,办理相应撤销和注销手续。 第八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取得工程咨询资格的单位,要建立相应的自检制度,并接受 每年一次执业检查。 第三十条 工程咨询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资格认定单位根据情节轻 8 重,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停业整顿、降级直至取消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的 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 ,或者以其他形 式非法转让《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的; (二)违反本办法的规定, 超越认定咨询专业和服务范围从事工程咨询活动 的; (三)变更或者终止业务,不及时办理变更和相应撤销、注销手续的; (四)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行政机关隐瞒有关情况、 提供虚材料或者拒绝提 供反映其活动真实材料的; (五)弄虚作、泄露委托方的商业秘密以及取不正当竞争手段, 损害其 他工程咨询单位利益,严重违反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的; (六)经核实,咨询成果发生严重质量问题的; (七)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三十一条 单位法人和其他组织未申请取得《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 而擅自从事工程咨询业务的,各级发展改革委应当依据规定取措施予以制 止;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初审机构负责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工程咨 询单位资格评审工作中的违法和违规行为。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撤销资格认定的决定: (一)评审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给予认定资格决定的; (二)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单位,准予资格认定 的; (三)申请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咨询资格的,应当予以 9 撤销,并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咨询资格。 (四)依法可以撤销认定资格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初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给予行政处 分: (一)对符合认定条件的单位申请工程咨询资格不予受理的; (二)在受理、审查、认定工程咨询资格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 履行告知义务的; (三)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认定形式, 不一次告知申请 人必须补齐全部内容的; (四)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资格申请和不受理申请理由的。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实施所需费用,列入部门预算,由本 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按照批准的预算予以核拨。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10 全面贯彻国家发改委第 29 号令,切实履行协会职责 ——解读“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 各位领导、各位代表:上午好! 受中国工程咨询协会佘健明会长的委派,经国家发改委投资司同意,对国 家发改委第 29 号令即《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的学习和理解,我先作 个发言,和各位交流,不对之处请批评指正。 大家知道,国家发改委于今年 3 月 4 日发布了第 29 号令,5 月 16 日发布 了 23 号公告, 月 7 日以发改投资[2005]983 号文印发了 6 《注册咨询工程师 (投 资)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发改委在数月时间集中出台了关于工程咨询 》 的数个文件是前所未有的,充分体现了对工程咨询工作的重视,也从一个侧面 反射出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成果。 《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 (以下称认定办法)共九章 36 条以及 13 个附表,一一宣讲条文意义不大,我想从以下 4 个方面进行解读: 一、有关背景介绍 (一)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的概念 认定办法对工程咨询、工程咨询单位、 工程咨询单位资格和工程咨询单位 资格认定的系列概念做了系统的最新表述。 1、工程咨询是遵循独立、公正、科学的原则,运用多学科知识和经验、 现代科学技术和管理办法,为部门、项目业主及其他各类客户提供社会经 济建设和工程项目决策与实施的智力服务,以提高经济和社会效益,实现可持 续发展。 对工程咨询的性质、任务、职责和从业要遵循的基本原则及运用的基本方 11 法都作了明确、简练的表述,94 年的 2 号令和 03 年的章程,主要是针对工程 咨询业的表述。 2、工程咨询单位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开展工程咨询业务并具有独立法 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 这是我们历来坚持的工程咨询单位三要素,评审中要注意加以区别,如对 不是企、事业单位的社团法人,只有营业执照的非法人单位,以及那些从事金 融、财经、会计业务的以及施工承包业务的,就不是工程咨询单位,是一条排 他性的规定。 3、工程咨询单位资格包括资格等级、咨询专业和服务范围三部分。 沿用了中国工程咨询协会 2001 年 038 号文(以下称中咨协 038 号文)的 提法,是完整的、全面的,以往执业检查中常提的“三超”行为,即包括三部 分内容。 4、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关系国家和社会投资效益,是需要具备特殊 信誉和条件而确定的资格许可类事项。 《行政许可法》第 12 条规定,对行政许可分为普通、特许、资格资质、 核准、登记和其他 6 类事项,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是对应于第三款,提供公 共服务,直接关系公共利益,需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才能确定的行政许可 事项。 (二)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的意义 1、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是国家发改委对投资体制改革配套的系列 文件之一, 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工作关系国家和社会投资效益, 是投资体制 改革整体框架的重要组成部分。 2、工程咨询是我国改革开放的产物,是处于成长阶段的新兴行业。去年 12 7 月院颁发的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第一次在国家层面上把工程咨询 纳入投资监管体系的组成部分, 在这以前国家法律法规、文件都没有 这个词, 包括直接相关的合同法、 招标投标法都没有这个词。 决定明确提出 “加 强投资项目的中介服务管理,对咨询评估、 招标代理等中介机构实行资质 管理”的要求,把“加强对投资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管”作为深化投资体制改革 的目标之一。 3、根据世贸组织分类标准,工程咨询属于服务贸易,在具体承诺的部门 类别中分属于“专业服务”及“建筑和相关工程服务”等部门。工程咨询是专 业服务业的重要领域,也是市场经济体系的“基础设施” ,对这一特定行业的 单位实行资格认定应该说是市场经济的通行做法。

天然气运输合同(2)

第一条 为了加强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和使用安全,维护用户和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燃气设施保护、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第三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自然、生态环境、应急管理、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市政和园林等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燃气管理工作。

依法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按照有关规定实施。第四条 燃气设施建设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并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报建手续。

新区建设、旧区改造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和燃气发展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预留的燃气设施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改变用途。

配套建设管道燃气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竣工验收,建设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计入工程建设成本。第五条 在管道燃气已覆盖的区域内不得新建气化站、瓶组气化站等管道供气装置。第六条 市、县人民应当规划建设应急气源储备基地,提高燃气应急保障能力。第七条 燃气管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要求,与其他地下管线保持安全间距;地下燃气设施的位置及走向应当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按照规划建设的燃气管道需要从单位或者居民区通过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第八条 从事燃气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条件。第九条 瓶装燃气供应站点由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经营企业向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设立。瓶装燃气供应站点的设立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条件。第十条 机动车加气供应站点由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经营企业向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设立。机动车加气供应站点的设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自然、生态环境等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

(二)通过消防设计审查和消防验收;

(三)有经过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经营管理制度及事故处置应急预案;

(五)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一条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与市、县人民或者其授权的燃气管理部门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取得特许经营权。

未取得特许经营权的,不得从事管道燃气经营业务。第十二条 燃气经营企业不得擅自变更燃气供应站点或者燃气存放点;确需变更的,应当提前10日报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第十三条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市、县人民或者其授权的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进行临时接管:

(一)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或者持续出现经营困难,可能造成停止供气的;

(二)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用户正常生产、生活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其他因不履行法律、法规和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规定的义务,可能危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第十四条 管道燃气设施的维护与更新由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组织实施。

管道燃气设施的维护与更新费用,居民用户燃气表前(含燃气表)的由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承担,表后的由用户承担;非居民用户的依据供气用气合同的约定承担。第十五条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为居民用户开通燃气前,应当对燃气表后燃气设施进行检测,符合使用安全条件的,方可开通。第十六条 管道燃气用户的用气量,以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且在有效期内的燃气表的基表记录为准。

用户对燃气表的准确度有异议的,可以向供气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提出检测申请,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与用户约定的时间或者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委托法定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测。经检测燃气表误差在国家允许范围的,因检测产生的费用由用户承担;误差超过国家允许范围的,检测费用由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承担,并免费为用户更换合格的燃气表,拆表前6个月的燃气费用,按用气量的检测结果多退少补。

(八)构建调查与监测系统,实施矿产节约与综合利用监测评价

天然气运输合同 范文3

 施工安装单位(甲方):

 用户单位(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陕西省商洛市物价局 商政发[2012]52号文件》和陕建发(2007)77号文件《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在全省新住宅及锅炉房、餐厅使用管道燃气的用户应安装燃气泄漏报警装置的通知》等文件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守信的原则,为了更好的方便业主,乙方将滨河湾小区的天燃气管网安装工程承包给山阳县三江天然气有限公司承建,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项目:

 1、工程名称:

 2、安装地点:

 3、安装用户数量:

 二、工程施工范围:

 施工范围:天燃气管道施工和安装和庭院管网、包工包料、包安全、保质量、入户安装;以及户内外管道焊接、吹扫、试压、防腐,阀门及调压计量装置安装等。楼栋调压箱、及调压箱后户外户内低压管道、自闭阀、报警器、IC卡智能表、管件和管网安装,管网设计,(含调压箱)从城市主管网接至用户末端的所有工作内容。

 三、合同施工工期:20 年 月 日至 月 日。

 总工期 天

 供气日期: 年 月 日

 四、质量标准 合格。

 工程质量执行标准《城镇燃气技术规范》GB50494-2009;《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94-2009;《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33-2005。

 五、工程施工安装费用:

 该工程费用共计:大写 元 ? 元(平均每户 元)

 1、以上费用为管网设计、管网施工和安装、包工包料、安全文明施工、调 压至用户末端的费用,其中包括安装的图纸设计、监理和户内管道安装施工费用。

 2、整体管道及安装施工费由甲方承担,施工费不包括施工中不可避免损坏 的地面、绿化、对地面(散水)、绿化等设施的损坏由乙方自行负责修复,费用自担。乙方应及时提供所需的水、电。庭院管线经过的地面障碍物由乙方清理,庭院管线的图纸及施工方案由甲方提供,经乙方确认后执行,施工完成后,甲方向乙方提供竣工图纸一份,竣工图资料一份。

 2、付款方式:

 A、 签订合同后3日内首付 %,以后根据工程形象进度支付工程进度 款 %;支付至总工程量的85%工程款时单项工程及整体工程必须完工,并经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方可办理工程结算。竣工验收合格后付总款的95%预留5%做为质保金、质保期满一次性付清,

 B、甲方在收到全部工程款后给乙方出具税务。

 六、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在收到乙方缴费之日起,组织对乙方的庭院居民用户进行设计、施工、安装。

 2、甲方必须在合同约定的施工期内完成施工任务。(如遇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可顺延工期)

 3、甲方对工程所安装质量全面负责。

 4、工程安装结束后,在通气使用时,甲方有义务负责调试并教授乙方安全使用知识,在首次办理IC卡智能燃气表充值业务时,发放给用户《天然气安全使用手册》一本。甲方向乙方提供各种材料检验 报告 和合格证,并提供验收资料。

 5、甲方在入户供气设施安装合格验收全部移交给乙方后,如乙方违规操作,私自拆卸、包裹、暗埋、改动、损坏燃气设施,丢失燃气设施,造成重大安全隐患,不能保证正常供气,依据《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天然气等集中燃气设施维修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价[2002]147号)的规定,依商洛市物价局下发(2011)63号文件关于《燃气管道设施维修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的批复》燃气管道设施维修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进行收费,若乙方申请通气前,经甲方入户检查,无拆卸、包裹、暗埋、改动、燃气设施完好,达到通气条件,方可通气。

 6、乙方的燃气设施必须在甲方的指导下使用,并接受甲方的统一管理,接受甲方的日常维护、检查检修、校表等业务。

 7、保修期一年,终身维护,在使用之日起一年内,甲方施工的燃气设施因施工质量、产品质量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保修期满后材料费用由乙方承担。

 8、甲方施工人员应遵守乙方单位有关制度和管理。

 七、乙方的权利的义务:

 1、甲、乙双方在本合同签字盖章生效后,乙方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将庭院施工图、建筑图各一份交甲方使用,并对所提供图纸的准确性负责。

 2、在施工安装期间,乙方负责保障相应的施工环境,确保工程顺利实施。

 3、甲方在施工期间,乙方必须在施工现场有1-2人协调管理人员,负责对内部施工环境的协调,确保工程顺利实施,如遇阻由乙方协调。

 4、如甲方不按图纸施工或使用材料不合格,乙方有权要求停止施工安装并承担相应责任,或向监督部门反映。

 5、工程竣工验收通气后,乙方必须按操作规程使用,违规操作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6、乙方使用的燃气阀、管、表、灶等设施,要自觉爱护,确保安全运行。

 7、工程安装结束后,乙方在使用过程中不得随意改变路线或增加用燃气设施,否则造成后果,由乙方承担责任。

 8、依据商洛市物价局下发(2011)63号文件关于《燃气管道设施维修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的批复》收费,甲方提供国家收费标准文件,乙方按时交纳燃气设施的维护费。

 9、乙方安排一名燃气专职管理员,长期负责本家属院居民的用气安全,燃气设施的维护,并积极配合甲方工作人员安全检查工作。

 八、甲、乙双方责任和义务

 1、甲方备有24小时服务电话0914-8881515随时为乙方提供便捷服务。

 2、在调试期间,乙方要严格按照甲方要求予以配合,确保安全用气。

 3、在使用过程中发现问题,乙方应及时报告,甲方在接到抢修告知后应在30分钟内到达现场,在甲方未到达现场前,乙方应取保护措施防止事故的次生灾害发生,因乙方知而不报或甲方不能及时到达现场,发生的事故由责任方承担相应损失。

 4、乙方户内燃气管件安装完工后,甲方通知乙方对已安装完毕的户内燃气设施

 进行实物移交,若乙方不积极配合,在5个工作日内不接受,视为乙方同意接收。

 5、乙方必须按合同给定支付工程款,否则甲方不予设计和施工。

 九、施工安全:

 1、施工单位必须具有相关的施工资质,上岗操作人员必须具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上岗证明文件。

 2、施工中必须遵守有关 安全生产 的法律、法规及安全要求。

 3、甲方要成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机构,现场要有专业安全员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工作。

 4、高空作业必须要有完善的安全保护设施;如带安全帽,保险带等。

 5、施工中必须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如?天然气管道施工,请行人、车辆注意安全?;?天然气管道施工,行人、车辆绕道通行?等。如未设立、设立不当、或处置不当造成行人、车辆发等第三方发生事故,其全部责任由甲方承担。 6、必须杜绝一切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如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由甲方承担一切责任和损失。

 7、乙方现场人员对不安全因素有权现场制止直至停工作业。为确保施工安全,甲方施工应做到安全、文明施工,保质保量完成所承包的工程任务。

 十、其它约定:

 1、发生不可抗力、国家产能不足、上游气源限制、冬季暖用气高峰或者燃气设施抢修等情况导致供气压力不足,导致用气人不能正常使用的,供气人应及时协调业主或上游气源原因。

 2、原则上不允许出现商业用户和民用用户合表使用,如遇特殊情况,双方另立补充协议。

 3、如遇IC气表的电子部分计数不准或失效,按IC卡气表的基表(针轮)读数计算,多退少补。

 4、从乙方在建筑红线内的燃气设施、设备为乙方财产,所有权归乙方,甲方在免费质保期结束后,提供终身有偿维修、维护服务。

 5、乙方有义务配合甲方对乙方的燃气管道、用具等相关设施进行检查的义务。

 6、甲方有义务免费为乙方提供 安全知识 、使用方法培训。

 7、甲方有义务按《城镇燃气管理条例》《陕西省城市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为用户提供优质满意的服务。

 8、甲方向乙方供应的天然气质量,以上游燃气的质量标准为准,并符合天然气 SG7514标准。

 9、乙方办理供气手续时,应提供物业开具的证明和户主明资料,有燃气具销售单位统一办理通气手续。

 10、为保证安全,乙方必须在购买燃气具并安装好后,甲方才给予办理手续及勇气工作。

 11、为确保安全,在乙方入住率达到60%以上,甲方才予以向乙方开通供应天然气。

 十一、甲、乙双方补充条款:

 1、甲乙任何一方违约,需支付另一方违约金,并承担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

 2、违约金按相对应合同价款的5%计算。

 3、本合同所有条款为甲乙双方的约定,甲方不与乙方小区业主发生任何经济关系。

 4、整体工程完工调试合格后移交乙方管理。

 十二、本合同在履行时如发生争议,双方协调解决或仲裁。若双方协调不成,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过程中不影响合同的执行。

 十三、甲、乙双方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十四、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或另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十五、本合同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两份,本合同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监督与管理暂行规定

以“盘活增量和环境保护”为基本脉络,构建矿产节约集约利用监测评价系统,实施开展矿产节约集约利用“双一工程”,即建立“一库一图”监测平台,实现矿产节约集约利用动态监测管理。

一是以基本建成的矿产节约与综合利用数据库为基础,完善升级全国矿产节约集约利用本底和潜力监测评价系统。

二是以煤炭、石油、天然气、铁、铜、铝等大宗矿产及钨、锡、锑、钼、稀土等优势矿产为重点监测对象,开展以“低品位储量”为核心的储量动态监测评价工作。

三是开展以“三率”为核心的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监测评价,制定重要矿产开发利用水平评价指标体系及评价方法。将“三率”指标纳入矿产开发利用年度检查,与完善性产品价格形成机制和矿产补偿费收取工作挂钩,促进矿产“三率”调查评价工作常态化。建立以节约与综合利用评价为基础的储量动态管理制度。

四是开展以“盘活存量”为核心的矿产节约与综合利用监测评价。按要求开展地质测量工作,建立储量台账,每年定期向矿产储量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年报。制订、修订矿山储量管理的技术规范、规程和储量利用的考核指标体系,明确矿山储量管理的内容、要求。建立以矿产合理开发利用为核心的大中型矿山全覆盖的督察机制。

五是开展以“生态环境”为核心的尾矿及废弃物节约与综合利用监测评价。制定环境影响监测和评价标准,完善废弃物排放标准。实行矿产勘查开年检信息网上报备,加强废弃物排放日常抽检,提高监督效率和质量。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石油、天然气管道的安全监督与管理,保护人民生命安全和国家财产免受损失,根据《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陆上输送石油、天然气的管道(以下简称石油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石油管道安全监督与管理,是指对石油管道的勘察、设计、制造、施工、运行、检测和报废等全过程实施安全监督与管理。第四条 院石油工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石油管道的安全监督与管理,制定有关法规和行业标准,监督石油企业贯彻执行。第五条 石油企业负责所辖石油管道的安全运行,落实安全职责,并及时向及有关部门反映管道受到外界破坏的情况。第二章 管道勘察设计第六条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取得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相应资质等级,并在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规定范围内从事石油管道勘察设计工作,同时承担石油管道安全的勘察设计责任。严禁无证、越级勘察设计。第七条 勘察设计单位在石油管道工程的设计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第八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执行设计责任制,并对所提供的资料和设计文件负责,同时应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落实质量责任。第九条 工程项目应当按有关规定通过安全卫生预评价评审后,方可进行初步设计。第十条 新建的石油管道在勘察选线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沿线地质及社会环境等情况对管道安全可靠性的影响,以及石油管道跨越公路、铁路、航道时对有关设施安全可靠性的影响。第十一条 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应当同时审查职业安全卫生专篇、消防专篇和环境保护专篇,安全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第三章 钢管制造第十二条 钢管生产企业应当通过国家规定的资质认证,并取得相应的石油管道用的钢管生产许可证。严禁无证生产石油管道用的钢管。第十三条 钢管生产企业在生产石油管道用的钢管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国家钢管生产技术标准。第十四条 钢管生产企业应当具备完善的钢管生产、试验与检测条件。生产、试验、检测设备的精度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第十五条 生产钢管用的原材料,必须按照规定进行检验。

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原材料一律不能使用。第十六条 钢管生产企业必须具有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以及按照钢管制造的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进行质量控制。第十七条 钢管生产企业生产钢管应当严格按照钢管检验标准进行试验和检验,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同时须出具质量检验报告和产品合格证书。第十八条 钢管制造应当实行监理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监制。凡未经监理单位监制的钢管,不得用于输送石油天然气。第四章 管道施工第十九条 承担石油管道工程建设的施工企业,必须取得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颁发的资质认证,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施工,不得越级或超范围承接工程。第二十条 石油管道工程建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招标投标。招标投标活动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对未按规定进行招标的施工项目,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开工。第二十一条 石油管道施工质量应当实行施工单位领导负责制。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明确工程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及施工管理负责人等承担的质量责任。第二十二条 石油管道施工应当按规定实行工程监理制,工程监理由取得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承担。第二十三条 石油管道工程必须按照设计要求进行压力试验,经压力试验合格后方可投入试运行。第二十四条 石油管道工程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竣工验收资料应当按档案管理规定归档。第五章 管道运行第二十五条 石油企业对新建或停运后再启用的石油管道,在投入运行前应当编制投产方案,并严格按投产方案组织投产。第二十六条 石油企业对运行中的石油管道,应当严格执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并在生产指挥系统的统一调度下安全合理地组织生产。第二十七条 石油企业应当根据输油(气)量的改变和季节变化,及时准确地调整管道运行的各项工艺参数。第二十八条 石油企业应当与管道途经地区的城建规划、公路、铁路、气象、水文和公安等部门保持密切联系,避免或减轻因建设施工、自然灾害和人为破坏对管道安全运行造成的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