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杭州市燃气管理条例的条例细则

2.年天然气供需形势分析

3.液化天然气(LNG)发展前景好么?

4.天然气表怎么看余额

5.宁波市燃气管理条例(2014修订)

浙江省天然气价格多少钱一方_浙江工业天然气价格多少钱一方

由于近期的暴雪天气令各地天然气需求量大增,而供给方表示已开足运力不能满足需求要求,这导致全国许多地区出现“气荒”,部分城市缺口达40%。国内天然气批发价格在半个月之内平均每吨暴涨500~700元,涨幅平均已超过20%。中石油、中石化内部人士称,国家发改委组织的天然气价格改革方案征求意见已经结束。但发改委对中新网等媒体表示,天然气改革方案今年不会出台。

暴雪下现“气荒” 部分城市缺口达40% 

据统计,西安、武汉、重庆、宜昌、南京、扬州、杭州、日照等地都已启动了天然气应急预案。

武汉:从周一凌晨开始,全市26座加气站全面停止供气。武汉之前与中石油签订的天然气冬季使用量是每天150万立方米,根据估算,现在如果放开使用,武汉冬季每天的用气量可突破250万立方米,缺口达到了100万立方米。

武汉市经委经济运行处负责人表示,绝大部分工业企业确实都停气了。这位负责人说,除神龙、东本、武烟这三家重点企业,以及两个停气会影响安全的玻璃:武汉风雪天气致56家企业因暂停供气停产制造企业外,全市所有工业企业全部停止天然气供应,让气于民。他说:“目前最大的困难是没有气源,因此,工业企业的天然气供应何时能恢复,目前尚无时间表。”

重庆:从11月18日起,重庆开始对社会车辆实行错峰加气。当地媒体报道,有车主表示:半夜四点钟就起床开车到菜园坝长滨路的加气站去排队加气,但是到长滨路时,这位车主被加气站壮观的排队场景吓着了,“一眼根本望不到头,加气站在马路对面,我只能把车开到差不多长江大桥的桥下才掉头排起了队。”在早上7点多这位车主终于加上了气。

杭州:浙江杭州有三分之一的城区居民用气受到影响,因天然气短缺,截止周二已关停11家企业,并对所有场所停止供应天然气。杭州市在内的市级以下机关的燃气空调均已停用,每天仅中午午休的2小时才开放空调。杭州天然气供应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出倡议,所有的居民也应节约用气,减少使用大容量的电热等天然气取暖设备,空调温度尽量不高于18℃,烧饭时尽量用小炒,少用长时间的炖、煲、煨。

在这种情况下,半个月之内国内天然气批发价格平均每吨已暴涨500~700元,涨幅平均已超过20%。

杭州市燃气管理条例的条例细则

一、将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修改为:“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燃气发展规划编制、燃气工程建设、燃气经营和使用、燃气设施保护、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和使用、燃气安全事故预防和处理以及有关的管理活动。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二、第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燃气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安全监管、质量技术监督、公安、商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建立健全燃气安全信息通报和执法协作机制。对执法中发现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通报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查处。”三、将第七条修改为:“市、县燃气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能源规划以及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组织编制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燃气主管部门备案。”四、将第九条修改为:“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

“对燃气发展规划范围内的燃气设施建设工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就燃气设施建设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征求燃气主管部门的意见;不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就燃气设施建设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征求燃气主管部门的意见。”五、删去第十三条第二款。六、将第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申请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

“(三)有相应的履约能力及责任承担能力;

“(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五)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六)承诺接受特许经营协议的有关强制性要求;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七、删去第十七条。八、将第十九条改为第十八条,修改为:“瓶装燃气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取得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

“从事瓶装燃气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稳定的、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的燃气气源;“(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贮存、充装、配送等相应的场地、设施、设备和工具;“(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管理、技术人员;“(四)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并明确安全责任人;“(五)有相应的安全事故责任承担能力;“(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的安全事故责任承担能力的具体标准,由省燃气主管部门制定,并报省人民批准后执行。

“从事瓶装燃气充装的,还应当依法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九、删去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十、将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一条,修改为:“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十一、删去第三十六条。十二、将第四十二条改为第三十七条,修改为:“燃气用户应当配合燃气经营单位和个人进行燃气安全检查,按照燃气技术规范要求使用燃气。

“燃气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燃气燃烧器具;“(二)违反技术规范要求拆卸、安装、改装燃气燃烧器具;“(三)使用非法制造、报废、改装的气瓶或者超期限未检验、检验不合格的气瓶;“(四)加热、摔砸、倒卧、曝晒燃气气瓶或者改换气瓶检验标志、漆色;“(五)倾倒燃气残液或者用气瓶相互倒灌;“(六)进行危害室内燃气设施安全的装饰、装修活动;“(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十三、将第四十三条改为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推广使用燃气用波纹软管等防损、抗老化输气软管,提倡使用燃气泄漏报警器。”

年天然气供需形势分析

通过修改

(1998年8月22日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3次会议通过,1998年10月24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8次会议批准;根据2001年11月26日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8次会议通过、2001年12月28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0次会议批准的《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燃气管理条例〉的决定》第1次修正;根据2003年6月13日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0次会议通过、2003年9月4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次会议批准的《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燃气管理条例〉部分条款的决定》第2次修正;根据2004年4月28日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7次会议通过、2004年5月28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1次会议批准的《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燃气管理条例〉的决定》第3次修正;2013年10月31日杭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5次会议修订,2014年3月27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9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燃气经营与设施管理、燃气使用与安全管理等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供给生活、生产使用的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气体燃料的总称,沼气、秸秆气和作为工业生产原料使用的气体燃料不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燃气设施是指燃气储存充装站、门站、应急气源站、气化站、混气站、加气站、灌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市政燃气管网等的总称,包括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以及户内燃气设施等。

第四条 燃气工作应当坚持统筹规划、保障安全、确保供应、规范服务、节能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市)人民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将燃气事业的建设和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规划。

第六条 市、县(市)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工商、公安、交通运输、价格、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燃气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县(市)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县(市)域总体规划和上一级能源发展规划,编制区域内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燃气发展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燃气气源、燃气种类、燃气供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燃气供应保障措施、安全保障措施,以及燃气设施建设用地、燃气设施保护范围的划定原则等。

市燃气发展规划应当明确市行政区域内天然气气源以及与省天然气供气系统衔接、天然气高中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天然气应急保障气源场站和市区城市天然气管网、瓶装燃气供应站点、车船加气站布局等内容。县(市)燃气发展规划应当明确区域内天然气管网、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和车船加气站布局等内容。

第八条 燃气发展规划确定的燃气设施建设用地应当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落实,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改变用途。

第九条 天然气管道供应项目应当以区域化、规模化统一建设的模式实施。

第十条 市、县(市)人民应当组织建立燃气应急储备制度。

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燃气管理部门编制燃气应急储备预案,确定燃气应急气源和种类、燃气储备的布局、储备总量、应急供应方式、应急处置程序、应急救援措施和启用要求等内容。

第十一条 市、县(市)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燃气供求状况实施检测、预测和预警。

因气源短缺等原因不能正常供气,造成燃气供求状况重大失衡的,市、县(市)人民应当根据优先保证民用原则启动燃气应急储备预案。燃气经营者因执行燃气应急储备预案所增加的成本费用,由市、县(市)人民给予适当补贴。 第十二条 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

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

个人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应当具备《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

第十三条 燃气销售价格应当根据购气成本、经营成本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合理确定并与上游价格适时联动调整。

第十四条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对其供气范围内的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承担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

第十五条 燃气用户对其所有的管道燃气设施承担管理、维护责任。燃气用户委托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维修保养的,双方应当签订维修保养协议。

以下管道燃气设施属于燃气用户所有:

(一)居民用户:以燃气计量表具为界,表具(不含)后的燃气设施归用户所有;

(二)机关、企事业单位用户和其他团体用户:中压管道供气用户以城市燃气中压管道支线阀门为界,支线阀门后的燃气设施(不含支线阀门,含调压室、调压器)归用户所有。低压管道供气用户以用户围墙或者建筑物外缘为界,围墙或者建筑物以内的,归用户所有。

燃气用户需要改装、拆除管道燃气设施的,应当经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同意,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组织施工。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涂改和擅自移动、拆除、覆盖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在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单位施工,会同燃气经营者制定燃气设施安全保护方案,签订安全监护协议书,并在施工中落实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书面通知燃气经营者,燃气经营者应当派专业人员到施工现场指导和监护。

第十七条 对途经各区、县(市)的各类燃气高中压输气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当地人民应当对沿线单位、村(居)民进行管线安全保护的宣传教育,并负责协调解决有关管线设施巡查、维修和事故抢险等事项。

第十八条 燃气计量表具及其附属配件由燃气经营者按国家规定送具备相应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机关、企事业单位用户和其他团体用户的燃气计量表具由用户按国家规定的检验周期送检。 第十九条 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应当通过签订合同等方式达成供气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管道燃气用户变更用户名称、用气量、燃气用途或者停止使用燃气的,应当办理变更、停用手续。

第二十条 管道燃气用量由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定期抄表计量,燃气用户应当按时缴纳燃气费。

一方对计量表具的计量有异议的,可申请具备相应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检定合格的,由申请方缴纳检测费;检定不合格的,由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缴纳检测费并由表具产权所有者维修或者更换计量表具,管道燃气用量按照供气合同约定的方式解决。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燃气输配管网上直接接管安装燃气器具或者用其他方式盗用燃气;

(二)擅自安装、拆除、改装、迁移、遮挡、覆盖管道燃气设施或者将计量表具安置于密闭的箱、橱(柜)内,或者在燃气计量表具周围设置影响读数的障碍物;

(三)将燃气设施作为负重支架堆放、悬挂物品或者将燃气管道作为电器设备的接地导体;

(四)违反技术规范要求拆卸、安装、改装燃气燃烧器具;

(五)擅自启封、动用、调整燃气经营企业密闭的管道燃气设施;

(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燃气燃烧器具或者与当地燃气气源不相适配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器;

(七)使用明火检查泄漏;

(八)火烤、摔砸、倒卧液化气钢瓶,违反规定倒灌、分装液化气和排放液化气残液,改换钢瓶检验标记或者瓶体漆色,擅自拆修瓶阀等附件;

(九)擅自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

(十)在不具备安全使用条件的场所使用燃气或者上门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后继续使用燃气;

(十一)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危害用气安全的行为。

燃气用户出现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燃气经营者应当提出整改措施,并督促、协助用户落实整改。对拒不整改的管道燃气用户,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可以按照供气合同约定停止供气。申请的管道燃气用户存在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拒绝开通燃气,直至上述行为消除。

第二十二条 市、县(市)人民应当建立由公安消防、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公共卫生、城市管理、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部门参加的重大燃气安全事故应急组织,按燃气事故分类、事故等级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市人民应当建立市行政区域内高中压输气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燃气应急保障气源场站统一协调的应急预案。

第二十三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包含组织机构、责任分工、事故分类、处置程序、事故分析及上报等内容的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每年定期开展演练。

第二十四条 市、县(市)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燃气安全宣传,对燃气经营者的安全管理、应急处置水平进行监督检查,并制定相应的考核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安全检查、维修维护、事故抢修等制度,健全燃气安全保障体系。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向燃气用户提供安全使用手册,宣传安全使用常识,提供安全使用燃气指导,并每两年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和燃气燃烧器具进行预约上门免费安全检查。

第二十六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在燃气储配站、门站、调压站、计量站、应急气源站、气化站、加气站、灌装站、供应站、阀室、桥管、市政燃气管网等场所和设施上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并按照规定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定时进行巡回检查。

第二十七条 瓶装燃气充装应当在储灌站内按照操作规程进行。禁止在储罐和槽车罐体的取样阀上灌装液化气或者用钢瓶相互倒灌液化气。

第二十八条 生产、储存、输配燃气的储罐、槽车、车用储气罐、燃气钢瓶等压力容器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和标准,其安全附件应当齐全、可靠。压力容器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燃气经营者应当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登记,并将登记标志置于压力容器设备醒目位置。 第二十九条 市、县(市)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燃气工程建设、燃气经营、燃气设施保护、燃气使用和安全管理等活动的监督检查。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法加强对燃气经营场站、使用燃气的经营性场所以及燃气储存场所等的消防安全检查,监督落实消防安全制度。

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燃气压力容器的充装与使用、供气计量、燃气器具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钢瓶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使用年限,燃气经营者未及时回收并报废的,由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负责查处。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燃气运输安全管理。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运输许可从事燃气运输的,以及燃气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查处。

第三十条 燃气、质量技术监督、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属于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管辖的,应当及时书面通报或者移交相关主管部门处理。涉嫌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相关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施工单位未在开工前书面通知燃气经营者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可以处三千元罚款;燃气经营者未指派专业人员到施工现场指导和监护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可以处五千元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将计量表具安置于密闭的箱、橱(柜)内,或者在燃气计量表具周围设置影响读数的障碍物的;

(二)擅自启封、动用、调整燃气经营企业密闭的管道燃气设施的;

(三)擅自拆修瓶阀等附件的。

第三十四条 市、县(市)燃气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不依法作出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的;

(三)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对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经批准从事燃气相关经营活动的经营者不履行监管职责的;

(五)其他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液化天然气(LNG)发展前景好么?

一、国内外状况

(一)世界天然气状况

截至2009年底,世界天然气剩余探明储量为187.49万亿立方米(表1),比上年增长1.0%。按当前开水平,世界天然气剩余储量可供开年限为62.8年。主要集中在俄罗斯和中东地区。按地区来说,中东是世界上天然气最丰富的地区,拥有76.2万亿立方米,占世界的40.6%。从国度来看,俄罗斯天然气探明储量为44.38万亿立方米,占世界储量的23.7%,居世界第一位;伊朗天然气探明储量为29.61万亿立方米,占世界天然气储量的15.8%,居第二位;卡塔尔的天然气储量为25.37万亿立方米,占世界储量的13.5%,排名第三位。以上三国占世界天然气总储量的53.0%(图1)。同时,根据2009年度各国生产量计算,俄罗斯的剩余可年限为84.1年,是主要天然气国中剩余可年限最长的。已有数据显示,目前世界天然气储量基本保持增长态势,但增幅不大,近10年的平均年增幅不超过3.0%。

图1 2009年世界天然气探明可储量分布

表1 2009年世界主要国家天然气储量分布

资料来源:BP Statistical Review of World Energy,2010,7

(二)我国天然气状况

截至2009年底,我国天然气剩余技术可储量为3.7万亿立方米(其中,剩余经济可储量为2.8万亿立方米),比上年增长8.8%。天然气出量840.7亿立方米,新增探明技术可储量3861.6亿立方米。新增探明技术可储量主要来源于中石油长庆苏里格(1127亿立方米)、中石油塔里木塔中Ⅰ号(888亿立方米)、中石油西南合川(501亿立方米)、中石化西南新场(484亿立方米)、中海油深圳荔湾3-1(344亿立方米)和中石化华北公司大牛地(111亿立方米)。近年来,我国天然气剩余技术可储量保持较稳定的增长态势,2009年度比上年增长8.8%。但我国天然气储量具有分布不均匀、品质不理想的特点,勘探开发难度较大,生产成本较高(表2;图2)。

2009年度全国主要矿产品供需形势分析研究

图2 2009年我国天然气剩余经济可储量分布

表2 2009年我国天然气储量分布单位:亿立方米

图3 2000~2009年我国天然气剩余(技术)可储量变化

我国天然气开发在近几年一直处于发展壮大的过程中。天然气的勘探投入逐年增加,并不断发现新的储量,2009年天然气剩余技术可储量比上年增长8.8%(图3)。从现有的情况看,未来一段时期内,我国天然气的储量还会进一步增加。一方面,我国天然气的勘查程度低,还有很大的勘查前景;另一方面,我国能源需求的潜力巨大,而且在油气体系内部,石油缺口大,天然气在很大程度上可以弥补这个缺口,同时天然气作为清洁能源,其本身具有很好的开发潜力。

二、国内外生产状况

(一)世界天然气生产状况

受全球金融危机影响,2009年世界天然气产量出现下降趋势,总产量约为2.99万亿立方米,同比减少2.4%。美国和俄罗斯仍然是主要天然气生产国,2009年两国的天然气产量占世界总量的37.5%。但俄罗斯在2009年度的产量出现较大幅度的下降,高达12.3%,而美国仍有3.3%的上涨幅度。主要原因是俄罗斯是天然气输出大户,境外需求占其总需求的比重较大,因受全球经济危机影响,境外需求乏力,导致国内产量下滑。而美国的天然气供应部分需要依靠进口,所以国内天然气产量受影响较小。另外,在产量排名前十位的国家中,增长幅度较大的国家是伊朗和卡塔尔,分别达到12.8%和16.0%(表3)。

表3 2004~2009年世界天然气生产情况

资料来源:BP Statistical Review of World Energy,2010

从区域上看,中东和亚太地区仍为主要增长区域,2009年度中东地区天然气产量达到4072亿立方米,比上年增长6.5%;亚太地区产量为4384亿立方米,比上年增长5.2%,增长点主要来源于印度和澳大利亚,两国分别增长28.9%和11.0%。

(二)我国天然气生产状况

我国天然气产量一直保持增长的势头,2009年我国天然气产量达到830亿立方米(表4;图4),同比增长7.7%。从地区分布看,我国天然气产量主要集中在西部地区。数据显示,中国石油集团的长庆、塔里木和西南三大气田(企业)为天然气主要供应地,合计占全国总量的62.7%,而且国内天然气产量80%以上集中在中国石油集团,2009年度中国石油集团天然气产量共有683.20亿立方米,比上年增长10.7%。另外,中国石化集团、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各有83.28亿立方米和74.77亿立方米的产量。

表4 2004~2009年我国天然气生产情况

资料来源: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注:“全国合计”数据来源于国家统计局,统计口径略有出入。

图4 2000~2009年我国天然气生产和消费变化

从近几年天然气产量增长趋势看,我国各地区表现不一。在2009年,三大产地之一的长庆天然气产量,比上年增长31.8%,连续几年保持高增长态势;另外塔里木气田也呈现较好的增长态势,但2009年的增长幅度放缓,只有4.1%;排名第三位的西南气田,近几年产量基本保持稳定,2009年有小幅增长(1.3%)。而其他生产地区产量相对较小,部分气田(企业)已呈逐年减产的态势。从全国的产量变化趋势上观察,近几年我国天然气产量增幅在逐年放缓,已从2005年的21.9%下降到2009年的7.71%。

三、国内外消费状况

(一)世界天然气消费状况

2009年,世界天然气消费量达到29404亿立方米,同比下降2.3%。在此前的2001~2008年中,世界天然气消费量保持增长的态势,平均增幅2.78%。消费量最大的国家仍为美国,2009年消费天然气6466亿立方米,比上年略有下降。俄罗斯作为天然气生产大国,其本国消费也有38亿立方米,居世界第二位。排名第三位的国家是伊朗,2009年消费量为1317亿立方米,增长幅度较大,达10.4%(表5)。

表5 近年世界天然气消费情况

续表

资料来源:BP Statistical Review of World Energy,2010

从区域上看,欧亚大陆和北美是全球两个主要天然气消费地区,2009年各占全球消费总量的35.9%和27.8%。但因全球金融危机影响,比上年度都有不同程度的下降(分别下降6.8%和1.2%)。而亚太和中东地区仍保持增长势头,比上年分别增长了3.4%和4.4%。

(二)我国天然气消费状况

2009年,我国天然气表观消费量为874亿立方米,增长8.3%。加上国内经济继续保持稳健的步伐,能源消费需求也将不断攀升,作为能源发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天然气消费量也将进一步增加。“九五”期间,天然气的消费增长量是101.7亿立方米,年均增长率为9.57%;“十五”期间消费增长量已高达246.4亿立方米,年均增长率高达12.91%。统计数据显示,2008年我国天然气消费主要集中在工业领域,占全部消费量的65.4%,这个巨大的消费量主要由其下的制造行业产生,达到337.92亿立方米。其次是掘业,达到109.67亿立方米,但从发展趋势看,掘业在消费中所占比重已在减少。除工业部门外,生活消费领域也有170.12亿立方米的消费量,同比出现很大幅度增长(27.54%)(表6)。从天然气消费领域的比重上分析得出,除建筑业消费比重在降低,其他领域的消费量都在增长。从消费地区结构上看,我国天然气消费以产地消费为主,主要集中在西南、东北、西北地区,即四川、黑龙江、辽宁、新疆,占全国消费量的80%以上。目前,随着管道建设的开展,北京、天津、重庆、成都、沈阳、郑州和西安等许多大中城市都用上了管道天然气。

表6 2003~2008年我国天然气消费结构单位:亿立方米

资料来源:中国统计年鉴,2003~2008

人均消费量稳步提高,但消费量依然很少,2008年,人均消费量为12.8立方米(中国统计年鉴),比上年增长17.43%。同时,我国天然气总消费量在世界上所占份额也很少,与我国众多的人口极不相称。2009年,我国天然气消费量占世界天然气总消费量的3.0%(BP数据),有进一步上升的空间。

四、国内外贸易状况

(一)国际天然气贸易状况

2009年,全球天然气贸易创历史新高,贸易总量高达8765.4亿立方米,管道天然气和LNG(液化天然气)贸易量分别为6337.7亿立方米和2427.7亿立方米。LNG贸易量创历史新高,其中亚洲增长潜力最大,贸易量达1522.7亿立方米。管道天然气贸易依然以欧洲地区为主,2009年其贸易量为4443.8亿立方米,占管道天然气贸易总量的70.1%。

2009年,受世界经济不景气影响,排名世界前三位的LNG进口国日本、韩国和西班牙,贸易量都有6.0%左右的下降幅度,但其合计进口量仍超过全球进口总量的60%。美国经过2008年的低谷后,LNG进口量开始回升。增长势头较好的国家是印度、中国和英国,中国和印度作为新兴经济体,近年对外能源的依赖程度越来越高,未来还有增长的势头;英国作为西欧大经济体,国内能源供应不足,能源进口的压力长期存在,发展LNG进口可能是其一个重要选择(表7)。

表7 2004~2009年世界LNG主要进口/入境国家和地区

资料来源:BP Statistical Review of World Energy,2005~2010

在管道天然气贸易进口方面,2009年进口量最多的是美国、德国和意大利,分别达到930.3亿立方米、888.2亿立方米和664.1亿立方米,三个国家合计占全球管道天然气进口量的39%。另外,法国、俄罗斯和英国都有300亿立方米以上的进口量。年度增幅最大的国家是加拿大和阿联酋,分别达到24.8%和12.0%。在2009年,管道天然气进口量出现较大幅度下降的国家是美国、意大利、英国、土耳其和比利时,降幅都在10%以上,其中,比利时下降幅度高达17.8%(表8)。

表8 2004~2009年世界管道天然气主要进口国家

资料来源:BP Statistical Review of World Energy,2005~2010

管道天然气出口方面,俄罗斯依然是最大的出口国,在2009年达到1764.8亿立方米,比上年增长14.3%,占管道天然气出口总量的27.8%。其次是挪威和加拿大,分别有957.2亿立方米和922.4亿立方米的管道天然气出口量,加拿大近年来出口量一直在1000亿立方米左右,2009年比上年下降10.6%。而挪威的出口量一直保持增长态势。另外,2009年荷兰、阿尔及利亚和美国分别有496.7亿立方米、317.7亿立方米和294.6亿立方米的管道天然气出口量,分别排在世界的第五、第六、第七位。土库曼斯坦正在实施天然气出口多元化战略,出口势头发展较好,在2009年度管道天然气出口已达到167.3亿立方米,增幅较大(表9)。

在LNG出口方面,2009年全球出口总量是2427.7亿立方米,与管道天然气出口趋势一样,LNG的全球出口量一直保持增长的态势,年度增幅达7.2%。在2009年世界LNG出口中,卡塔尔的出口量最大,达到494.4亿立方米,增幅也最大,高达24.6%。其次是马来西亚和印度尼西亚,LNG出口量分别达到295.3亿立方米和260.0亿立方米,分别居二、三位,但是从出口发展趋势看,两国未来增长空间较小,印度尼西亚基本上呈现逐年下降的趋势。另外,受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部分LNG出口国受到较大的影响,其中表现较为明显的是尼日利亚,降幅高达22.2%(表10)。

表9 2004~2009年世界管道天然气主要出口国家

资料来源:BP Statistical Review of World Energy,2005~2010

表10 近年世界LNG主要出口国家

资料来源:BP Statistical Review of World Energy,2005~2010

(二)国内天然气进出口贸易状况

2009年,石油气及其他烃类气(简称液化石油气,下同)进口量达969万吨,比2008年增长63.0%;进口金额为约34亿美元,比上年增长16.4%;减去出口317万吨,2009年我国液化石油气净进口652万吨。我国石油气主要以进口为主,在近十几年,只有19年出现了净进负值,主要是由于1996年经济泡沫的影响,此后几年中净进口量总体上保持增长的势头(表11)。近几年我国LNG进口方面也有了新的发展。2006年我国首批进口的液化天然气进入广东省的液化天然气接收终端;2007年广东LNG项目正式投入商业运营,该年我国进口LNG291万吨,是2006年进口量的3倍多,其中248万吨为澳大利亚西北大陆架项目的长期合同供货,约占进口总量的85%,平均价格为206.16美元/吨。2009年我国液化天然气进口量达553万吨,同比增长65.8%,进口金额为12.87亿美元,同比增长38.2%。

据预测,到2020年,我国天然气供应中有49%来自进口,其中39%将来自液化天然气进口,10%来自俄罗斯和中亚国家的管道天然气进口。

出口方面,2009年,我国天然气出口232.5万吨,比上年下降1.1%,出口金额近5亿美元,同比增长4.3%。

表11 2006~2009年我国石油气进出口情况

资料来源:中国海关统计年鉴,2006~2009从进口国度上看,我国2009年石油气进口的主要来源国是澳大利亚、伊朗、卡塔尔、马来西亚和阿联酋,从以上5个国家进口的量占进口总量的77.5%(表12);澳大利亚是我国石油气进口的主要来源地,进口量达到385万吨,占总进口量的39.7%,比上年增长36.0%;卡塔尔是我国石油气进口增长幅度最大的国家,2009年的进口量比上年增长323%;俄罗斯则实现了零的突破,未来增长潜力较大;科威特则出现逐年下降的态势,2009年从其进口26万吨,比上年减少49.0%。

从进口的区域看,除了澳大利亚这个最大进口源以外,其他具有重要地位的进口源主要集中在中东地区和非洲的阿尔及利亚等地,亚洲的主要进口对象为印度尼西亚。从进口的对外依存度上评估,澳大利亚所占比例过重,有必要进一步扩大其他地区的进口量,以降低对外进口集中度,降低供应风险。根据目前的进口区域分布情况,我国应加强与这些地区的政治外交,扩大与中东和中亚国家的油气合作,并结合国内LNG接收站的建设发展,逐步分散进口区域,降低风险。

表12 2006~2009年我国石油气进口主要来源

资料来源:中国海关统计年鉴,2006~2009

五、天然气价格走势分析

1990~2009年,世界LNG价格总体上呈上升态势(图5)。2008年,国际天然气价格达到历史最高水平。之后,受金融危机的影响,全球天然气贸易受到冲击,价格回落,回归到理性水平。以日本LNG到岸价格为例,2009年为9.06美元/百万英热单位。随着2010年全球经济回暖,未来LNG进口价格将会保持增长势头。

图5 ~2009年日本LNG到岸价格

2009年,管道天然气价格也出现较大幅度的回落,全球四大天然气交易中心统计数据显示,其交易价格均出现不同程度的下降,其中,加拿大的亚伯达和美国的亨利中心价格下降幅度最大,基本回到2003年的水平。相比之下,欧盟的到岸价格下降幅度稍小些,主要是因为欧盟地区是天然气进口大户,缺口较大,能在一定程度上支撑价格基本面(图6)。

图6 ~2009年世界天然气价格

我国天然气行业现行的定价政策以成本加成法为基础。随着天然气行业的不断发展,根据天然气供不应求的现状和市场结构的变化,天然气定价政策几经调整,基本呈现出在监管下市场定价的基本特征,从考虑天然气生产企业成本水平,又适当考虑市场用户承受能力的角度出发,我国天然气行业现行定价政策被概括表述为:以成本加成法为基础,适当考虑市场需求的定价方法,出厂价为定价,天然气管道输送价格为指导价并取老线老价、新线新价的定价政策。为了改变现有价格体系,已着手开展天然气定价改革,改革方向是与国际接轨。

六、结论

(一)世界天然气供需趋势

世界天然气的供应,从20世纪90年代至今,基本保持较为平稳的增长趋势。全球能源需求量的不断扩大、天然气探明储量的不断增加,又给天然气供应市场的发展带来了新机遇。1990年,世界天然气供应量只有19918亿立方米,到2008年供应量已达到30607亿立方米,增长53.7%,虽然2009年受金融危机影响,供应量有所下滑,但未来仍呈增长态势。同时,在当前石油能源供应紧张的形势下,天然气的勘探与开发力度不断加大,进一步促使天然气在21世纪充当重要能源角色,使其供应量持续增长。

在需求方面,随着全球能源需求量的不断扩大,天然气因其具有洁净、环保等优势,需求量一直保持稳步增长,成为能源消费结构中的重要角色。1990年,世界天然气需求量只有19817亿立方米,到2009年已达到29403亿立方米。

在供需平衡上,天然气一直较为平衡,例如,2009年世界天然气有466亿立方米富余量。预计未来几年内,天然气的供需依然能保持平衡。

(二)我国天然气供需趋势

近几年,我国天然气的供应能力有所加强,天然气的生产量和进口量都在不断增加,2001~2009年,供应量年均增长率达到13.34%,增长势头较好。在需求方面,我国天然气近几年保持不断增长的态势,2001~2009年的年均增长率达到15.24%,2009年达到880亿立方米。

从近10年的进出口情况看,我国的天然气净进口量在不断扩大,进口方式有了扩充,特别是LNG进口有了较快的发展,2006年,LNG进口进入了一个新的纪元,与境外合作进入新的阶段,2009年度我国LNG进口553万吨,同比增长65.8%。管道天然气进口也取得了突破,2009年12月14日,我国首条跨国天然气管道———中亚天然气管道投产,引自土库曼斯坦等国的天然气将达300亿立方米/年。

天然气消费区域继续扩大。截至2009年底,我国已建成的天然气管道长度达3.8万千米,初步形成了以西气东输、川气东送、西气东输二线(西段)以及陕京线、忠武线等管道为骨干,兰银线、淮武线、冀宁线为联络线的国家级基干输气管网;同时,江苏LNG和大连LNG项目进展顺利,浙江LNG项目获国家核准,进口LNG不断落实,形成了天然气供应的新格局,天然气消费市场扩展到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200多个地级及以上城市。

从未来的能源消费结构及发展趋势看,我国天然气依靠本国生产供应的压力较大,必须结合进口及境外开等方式,来保障我国天然气的供应平衡与市场稳定。从进口的源头与方式上看,我国在近几年有了新的突破,管道进口方面,与俄罗斯和中亚等国有了新的协议与合作,LNG进口方面,沿海地区接收站点建设步伐较快,发展势头良好,相信在未来的能源供应格局上可以起到促进全局合理化的作用,一方面拓宽沿海城市的供应方式,另一方面缓解远途管道供应的压力。

(余良晖)

天然气表怎么看余额

LNG这个产业,从它在国内的诞生之日起,它的主要功能就是调峰、补充和替代,在以后的一段时间,就目前这个能源结构,因为它的高能耗,它的主要功能还是不会改变。 1.LNG将成为汽、柴油的替代能源由于LNG的环保性,及LNG价格上的优越性LNG将有可能取代汽、柴油做为车用主要燃料的地位。刚才说过,石油价格可能还会上涨,国家汽油柴油价格已经6月20日刚提过,迟早要与国际接轨,价格还会有很大的上升空间。按现行最低价计,柴油每升6.23元,汽油每升6元,而在车用燃料中,每方LNG转换为天然气的最高价格为3.5元,而1方天然气与1升汽油在汽车使用过程中所行驶的里程数基本相同,由此可见LNG的价格优势。而且LNG做为车用燃烧料与CNG相比有行驶里程更远,排出尾气更少的优点。LNG的环保性更是无庸置疑的,LNG必将快速成为一种替代燃料。继LPG各CNG之后,LNG也逐步应用于汽车燃料,对于推动油改气进程起了很大作用,弥补了没有管网不能建站的缺陷。 目前国内已建成并投入营运的LNG汽车加气站,有北京,新缰乌鲁木齐、湖南长沙、贵州贵阳、杭州等地,福州、厦门、海南等地也已进入试点工作, LNG汽车的发展必将带动LNG市场。 2.LNG在城镇燃气调峰利用LNG比管道天然气有更广泛的用途。它可以在天然气管道没到的地方进行市场开发和利用,同时可以弥补管道气不便在城市全面铺设的问题; 作为民用燃料或发电,随着季节或其它情况,不可避免会有量的波动,这就需要进行调峰装置,而LNG最有利于调峰储存。 3.特种工业燃料替代LNG的甲烷组分高,就决定它的燃烧更清洁。就是由于LNG清洁的特性,使它的在应用于玻璃、陶瓷、食品加工等行业,将大大提高产品成品率,增加产品附加值;从几种燃料的热值对比来看,LNG又可以广泛应用于切割、钢铁等行业。 4.LNG将成为弥补国家能源缺口的有效手段 进入2008年以来,中国的能源缺口不断加大,天然气很快进入了石油能源替代角色,但是除俄罗斯外,其他周边国家的天然气储量有限,因此管道天然气的进口已很难实现而且单向依赖性太强。现在国家大力推动LNG接收终端的建设,也正量利用LNG便与运输,气液比比例大,可以弥补气态天然气的需求。同时,国家还将大力发展煤层气的开发与利用,以保证对天然气的需求,而LNG正是加快煤层气开发利用与销售的有效途径。

宁波市燃气管理条例(2014修订)

查看燃气表的余额只需要找到家中的燃气表然后将燃气磁卡插入到电表中,电表就会显示截止目前燃气结余的余额数据了。具体步骤如下:

1、首先,先找到正在使用的燃气表位置,具体如下图所示;

2、接着,把燃气的IC磁卡插入如图是所示的位置,即电表上的卡槽中;

3、插入后,会听到提升提示声,这时候燃气表就会显示如下数据,红框为已使用的天然气的平方数;

4、燃气表下方的显示屏则显示的就是燃气表的余额数据了,即电表还剩下的可以使用的总费用。

注意事项:

插入燃气磁卡时,必须保证磁卡有效,正常朝上插入到卡槽中,不然燃气表无法显示正确的余额数据。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与使用安全,规范燃气市场经营秩序,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根据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规划和建设,燃气经营和使用,燃气设施保护和燃气燃烧器具管理,燃气安全和应急管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燃气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筹规划、保障安全、确保供应、规范经营和使用、节能高效的原则。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应当加强对燃气管理工作的领导,将燃气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建立燃气发展工作协调机制、燃气供应保障机制和燃气突发事故应急处置机制。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燃气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其所属的燃气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燃气管理工作。

县(市)区人民确定的燃气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职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规划、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质量监督、公安、工商行政管理、交通、环境保护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燃气管理工作。第六条 本市鼓励科技创新,加快推广使用安全、节能、高效、环保的燃气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七条 市、县(市)燃气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规划等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能源规划以及上一级燃气专项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燃气主管部门备案。第八条 进行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应当按照市、县(市)燃气专项规划的要求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配套建设的燃气设施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高层住宅、在燃气专项规划范围内新建的住宅小区和需要使用燃气的商业建筑或者公共建筑,应当配套建设管道燃气设施。

管道燃气设施已覆盖的区域,在住宅小区内不得新建气化站、瓶组站。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应当符合市、县(市)燃气专项规划。

对燃气专项规划范围内的燃气工程建设项目,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就燃气工程建设是否符合燃气专项规划征求燃气主管部门的意见;不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规划部门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就燃气工程建设是否符合燃气专项规划征求燃气主管部门的意见。第十条 燃气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和材料的购,应当遵循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标准以及技术规范,并依法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确保燃气工程质量和安全。第十一条 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燃气主管部门备案。燃气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设单位敷设地下燃气管道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在覆土前(用非开挖方式施工的,应当在接驳前)进行跟踪测量、竣工测绘;竣工测绘成果应当在燃气工程竣工后一个月内报测绘主管部门备案,并按照有关规定纳入本市工程管线综合信息平台。第三章 经营与服务第十二条 瓶装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许可证有效期为四年。

管道燃气经营实行特许经营许可证制度。

禁止个人从事管道燃气经营。第十三条 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许可条件:

(一)符合燃气专项规划要求;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五)有健全的经营方案和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